2014中国法治报告:群体性事件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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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特点、诱因及其应对

本报告收集了中国10年来公开途径可获取的群体性事件信息,通过统计、比对,分析了群体性事件的规模、特点、诱因,研究了群体性事件所暴露的国家法治发展、政府管理、纠纷化解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当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因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其成因复杂多样,影响面各不相同,但都在不同程度上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更对政府管理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为全面分析中国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引发因素等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根据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对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发生在中国境内、规模在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进行了统计、分析,本报告着重研究其特点及法律应对。

一调研概况

群体性事件往往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由特定群体或不特定群体的多数人参与,以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等为目的。考虑到在当前阶段,参与者达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具有高度的代表性,且一些地方将100人作为评价群体性事件严重程度的分界线,项目组将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作为此次研究的对象。

本次调研所采集的数据均来自中国境内正式出版发行的纸质媒体以及拥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网络媒体(统计仅含上述网站的新闻报道板块,微博、博客、论坛和评论等板块中的群体性事件信息不作统计)的报道。项目组通过逐条检索媒体报道的方式,统计了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发生在中国境内的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

由于无法通过逐条阅读的方式统计群体性事件数量,为尽可能全面统计相

关事件,项目组采取了“规模关键词+性质关键词”的方式进行检索。其中,界定规模的关键词包括:聚集、聚众、不明真相的群众、大规模、大批,百、上百、百余、数百,千、上千、千余、数千,万、万余、上万、数万;亦可检索00(表示三位数以上)。界定性质的关键词包括:抗议、骚乱、罢工、请愿、上访、游行、静坐、示威、讨薪、冲突、斗殴、械斗、罢课、医闹、堵路、围堵、围攻、打砸、抗议、维权、群殴、流血、抗法、暴力、罢市、拆迁、环保、征地、城管、警察、袭警、下跪、自焚、聚众、集会。

通过上述方法,课题组共检索到群体性事件3145起,其中,有1018起来自纸质媒体(含对应的电子报媒体),有2127起来自网络媒体,两者结果无交叉。其中,检索到结果但网页无法打开或内容无法下载的28起,规模数量描述不清、无法判断是否为百人以上的856起,百人以下的1390起,百人以上的871起。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使用了上述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的搜索结果仍然可能存在遗漏,因此本报告使用的数据仅是基于上述关键词搜索到的结果,且可能是不完全的结果。本文只就通过上述方法搜索到的参与者在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分析,其理由有二,一是群体性事件经媒体报道说明该事件具有一定的严重性和代表性,二是媒体报道本身对社会就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二10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概况

(一)参与人数在100~1000人的群体性事件居多

据此次调研所获取的样本,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中国境内发生的871起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规模在100人至1000人的有590起,占677%;参与者规模在1001人至10000人的有271起,占31 1%;参与者规模在10001人及以上的有10起,占11%。有36起群体性事件造成总计至少79人丧生。估计有220万以上的人员参与群体性事件。

(二)2010年、2011年和2012年是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

据此次调研所获取的样本,2010年、2011年和2012年是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在871件10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中分别占187%、197%、240%。

(三)群体性事件呈现一定的地域性

从空间上看,华南地区是群体性事件的高发区,发生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319起;华东地区居第二位,发生189起群体性事件;西南地区居第三位,发生118起群体性事件。其中,广东居全国之首,占307%,其次为四川,占62%。

(四)维权类群体性事件居多

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性质,项目组将其划分为维权、泄愤、纠纷以及混合类。维权类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在于有统一、明确的利益诉求。泄愤类群体性事件由个别冲突引发,在事件中利益诉求不明确、不统一,主要是表达、发泄情绪。纠纷类群体性事件则是指械斗、群架等公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事件。混合类群体性事件指的是随着事件的进展,性质发生了改变,如从维权转化为泄愤。根据本次获取的样本,维权类群体性事件的数量最多,占55%之多;其次是混合类群体性事件,占约37%。

(五)部分群体性事件具有组织化倾向

“组织”的有无,是判断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参数,有组织的群体性事件应引起高度重视。根据此次可得数据的统计,有组织的群体性事件占大多数,占816%。根据组织化程度,可以分为三个级别:Ⅰ级为有事先谋划,确定分工和行动目标;Ⅱ级为在I级基础上印发传单或标语,意图极力扩大事件影响;Ⅲ级为有固定领导人和行动纲领,诉求表达高度系统化。871件群体性事件中,Ⅰ级有组织群体性事件有428件,占491%;Ⅱ级有组织群体性事件213起,

占245%;Ⅲ级群体性事件70件,占8%。

(六)部分群体性事件具有反复性

群体性事件是一次性得到解决还是经历多次反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部门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能力和水平。从可得样本的统计看,2/3左右的群体性事件经处理后未再发生反复,但仍有近12%的群体性事件反复2次或2次以上。这也表明,政府部门的应对能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主体及其表现形式

(一)平等主体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多数

根据群体性事件矛盾双方的身份,可以将其分为:公民与公民间的矛盾,公民与社会组织(如企业、学校、村居等基层自治组织)的矛盾,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公民与政府或官员间的矛盾,以及其他矛盾(如国内不同民族间的矛盾、军民矛盾等)。从此次调研可得的数据看,因平等主体间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多数,有476起,占546%,因公民等与政府或官员之间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383起,占440%。

(二)不同主体间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

首先,因公民间矛盾或者公民与社会组织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多数表现为集会、游行、罢工、示威、上访。

但在因公民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事件最终表现形式为集会、游行、罢工、示威、上访的,占544%;在全过程中发生了打、砸、抢等暴力冲突的占246%,其中有三起造成了5人死亡。可见公民间矛盾同样较易引发社会暴力事件。

其次,在387起因公民与社会组织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有284起最终发展为集会、游行、罢工、示威、上访,占此类事件的734%,成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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