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强迫劳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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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强迫性劳工政策及程序

禁止强迫性劳工政策及程序

禁止强迫性劳工政策及程序一、目的保证员工的自由权益和人格不受侵犯,确保条例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

二、范围全厂员工三、政策为维护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在下列方面作出承诺:3.1不允许扣押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旅游证件或个人财产(金钱).3.2 不雇用服役中的囚犯及不发包产品予监狱生产.3.3 禁止员工将产品或工作带回家工作.3.4 准时、足额支付工资并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员工.3.5 工作时间内,各车间及不上锁和不关闭,保证在员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超时工作,不允许任何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及保安)利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超时工作。

3.6工作时在合理的情况下允许员工在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后,给予请假及在厂房区内自由走动。

四、工作程序4.1 行政部制定《招聘政策及程序》及《核对年龄政策及程序》规范人事部之工作人员在招聘新员工时的意向和行为。

4.2保安员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保密政策及“货物放行”等来控制员工禁止带产品或工作回家工作。

4.3 行政部制定《员工工作时间制度及政策》规定员工的每日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等。

4.4行政部制定《工人工资方案》规定员工的工时单价,工资计算方法,工资发放日,员工社会保险及休息休假福利等.4.5 行政部制定《保安人员职责守则》,规范保安人员日常行为,明确保安员的设置只是维护公司正常治安循序和确保公司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监察,强迫员工劳动.4.6 行政部制定《员工投诉制度》,允许员工就强迫性劳工的不符合事项,可以通过意见箱,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的形式,逐级或越级向当地劳动管理部门,或行政部主管/副经理/经理或公司代表,或总经理级以上人士进行申诉。

4.7 所有向公司相关人士申诉的员工,公司会给予部门,姓名,工号等资料保密.五、相关文件《招聘政策及程序》《核对年龄政策及程序》《员工工作时间制度及政策》《工人工资方案》《保安人员职责守则》六、执行日期。

禁止强迫劳工管理制度

禁止强迫劳工管理制度
5.7公司应根据劳动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条件,确保工人清楚明白,招工时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件。
5.8公司采用劳动局统一版本劳动合,并由当地劳动局鉴证。
5.9员工只需按法律规定时间提前通知公司便可辞工,公司按时结算员工工资。
5.10公司应明确工人的雇佣自由,包括通过招工代理机构收取,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工人合法的辞工自由。
XXXXXX有限公司
编号:AD-3-016
版次/修改号:A
禁止强迫劳工管理制度
批准日期:2013-05-31
生效日期:2013-06-01
1.目的:
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本公司所雇用之员工均属自愿受雇。
2.范围:
适用本公司所有員工。
3.职责:
人力资源行政部制定此程序,并负责监督执行。
4.定义
4.1标准禁止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为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者非自愿的劳动。
4.2监狱劳动(Prisoner Labor)或者劳改犯的劳动是最典型的强迫劳动。监狱工厂的囚犯出于违反法律而接受国家的惩罚,他们的劳动是非自愿的劳动。在中国,使用拘留所、收容所或劳教场所的在押人员的劳动也是强迫劳动。
4.3契约劳动是指工人的行动自由被严格限制,而且往往得不到劳动报酬,比较普遍的情况是,雇主往往禁止契约劳动工人自由离开,或者契约劳动工人不能自由选择结束雇佣关系。
5.3员工入厂及离职不须缴纳任何押金或培训费用,所有证件交人事部复印留底即可,原件返还给员工。
5.4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对员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來限制员工人身自由。
5.5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

禁止强迫劳动程序

禁止强迫劳动程序

禁止强迫劳动程序1.目的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国家法规和SA8000标准的要求。

2、适用范围对全公司员工适用.3.职责范围人事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禁止强迫劳动的政策,定期调查评估政策的效果;各部门确保在生产过程中无强制劳动;采购部在购买原材料、配件时,应确保生产厂商无强迫劳动。

管理者代表负责受强迫事件调查和分析,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4.工作程序4.14.1.1员。

4.24.2.14.2.24.3.4人事部不能扣留个人证件来保证员工不离职,特别是对外来工。

4.3.5员工自己保管私有物品或保管护照、身份证、旅行证件或任何其它私人合法证件,人事部以原始证件的复印件作为存档。

4.3.6如果员工要求,人事部要为员工的证件提供保密存放,保存时工人能自由存取。

4.3.7如果员工终止雇佣关系(包括合同、招工安排或其它任何契约),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他们。

4.3.8不能从员工收入中扣除任何招聘费用。

4.4员工在雇佣期间有活动的自由。

住在公司的员工,其活动自由不能受到不合理的限制。

公司不会违背员工的意愿,无条件地强迫4.4.1公司不要求员工一定要往在雇主安排的或管理的地方,员工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在公司住宿。

员工住在厂里安排的地方直至合同期满。

4.4.2工厂为了防止外来人员进入厂区,大门上锁或由警卫看守,但员工在任何时候都有外出的自由。

4.4.3员工在工作日的午餐和休息时间可以自由离开厂区4.4.4公司在上班时间不能限制员工去洗手间或倒开水等基本需求。

但是员工去洗手间或倒开水时,应先同班组长打招呼,在班组长安排到顶位员工后方可离开。

4.4.5禁止限制员工自由活动,包括身体或精神压迫,押金,不合理的经济处罚或招聘费用,以及取得和更换身份证和/或工作许可证或其它合法证件。

4.5具体措施:4.5.1员工可将受强迫的事情反映给员工委员会(员工代表)。

4.5.2公司有设立“意见箱”,员工可将受强迫的事情写成书面材料投入意见箱;4.5.3管理者代表负责调查整件事,并将处理结果告诉员工。

RBA防止强迫劳工管理程序

RBA防止强迫劳工管理程序

防止强迫劳工管理程序(EICC/RBA6.0)1.0目的为保障本公司员工能够在一个健康、安全、和平、稳定、愉快、自愿的环境中工作,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气氛。

2.0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在职员工以及公司供应商、劳务派遣公司的用工管理3.0定义无4.0权责人事负责制定、修改、审查、宣导此程序。

用人部门负责执行本程序。

5.0程序5.1制订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在职员工,禁止使用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契约式、抵债、或非自愿性监狱劳工,不奴役和贩卖劳工;包括以剥削为目的通过威胁、强迫、压制、诱拐、或欺诈的手段来运输、窝藏、招聘、转让、或接受非自愿性人士。

所有的工作必须是自愿的,工人拥有随时离职或终止劳动合同权利。

不得以上缴有效证件或资格证、不得收押金、介绍费用等方式限制员工非自由选择工作。

5.2公司在招聘时,招聘人员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

并了解应聘人员是否是自愿应聘。

涉及到派遣公司用工,公司需与派遣公司签订协议要求其遵守公司的用工制度,并实施考核。

5.3 员工录用时,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是自愿原则,具体参照《员工手册》。

员工需参加必要的培训,管理人员必须为职员工介绍产品要求、工艺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福利制度等。

5. 4 为确保公司履行承诺,公司向员工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和劳动保障、以及相应的福利待遇等,具体参照《劳动合同管理程序》。

5.4.1公司遵循加班自愿的原则。

自愿加班者,需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为了便于组织、安排生产,员工如不参加预计的加班工作,需提前通知本部门主管。

工作中造成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不人道惩罚。

5.4.2上班工作期间,允许有合理理由时离开工作岗位(如上卫生间、饮水身体不适等),但需要告知负责人。

下班休息时间,职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厂门。

5.4.3员工请假具体参照《员工手册》5.4.4员工身体不适时需请假就医,凭医生出具的证明可以请假休息。

反对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程序

反对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程序

反对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程序1.目的不使用强迫劳工、不强迫劳动;保证员工请假方便、合理及充足的休息时间;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健康、自由。

确保在招聘录用、劳动管理、行动自由等方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2.范围适应本公司各部门3.责权办公室4.工作内容4.1办公室4.2公司尊重工人自由权利,包括受聘自由、辞职自由、加班及行动自由等。

4.3公司禁止采用任何限制劳动自由的行为,如扣押身份证件、收取押金或抵押物、扣押工人工资、强迫搜身、限制工人出入工厂和强迫加班等。

4.4公司不使用也不支持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或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者非自愿的劳动。

4.5各级管理人员,包括保安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强迫搜身、强迫加班、限制员工行动自由或恐吓打骂员工。

保安人员只负责维持公司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公司和员工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公司不使用保安人员对员工执行纪律处罚。

4.6公司绝对不使用囚工(监狱劳工),也不允许供应商使用囚工。

所有供应商必须经过审查,在确定没有囚工后方可将其列为合格供应商。

4.7公司建立申诉渠道(选举员工代表、设置意见箱等),让员工有机会反映其在工作上的意见或建议。

4.8若发现有使用任何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应及时通知管理者代表或办公室以及供应商,要求停止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

4.9公司保证控制加班时数, 员工有自由选择加班的权利。

4.10公司不会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可以拒绝非正常加班,公司不会因此理由扣发员工工资,更不会以此理由解雇员工。

4.11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工人签署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条件,确保工人清楚明白,招工时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件。

只要员工有正当的、合理的理由,各级管理员不得通过劳动合同不合理地限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4.12在生产过程中,因员工生产不合格产品而返工返修時,禁止管理人員强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返修或者打骂、虐待员工行为。

5、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管理程序

5、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管理程序
4.12在生产过程中,因员工生产不合格产品而返工返修時,禁止管理人員强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返修或者打骂、虐待员工行为。
4.13公司处罚措施均书面通知违纪本人。处罚规定见《员工手册》中的员工“奖惩制度”。决定处罚时必须由没有利益冲突的人员查清事实,取得证据,允许本人申辩。发现有不正当的处罚行为,可以直接向员工代表、部门主管甚至总经理投诉。
4.3公司禁止采用任何限制劳动自由的行为,如扣押身份证件、收取押金或抵押物、扣押工人工资、强迫搜身、限制工人出入工厂和强迫加班等。
4.4公司不使用也不支持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或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者非自愿的劳动。
4.5各级管理人员,包括保安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强迫搜身、强迫加班、限制员工行动自由或恐吓打骂员工。保安人员只负责维持公司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公司和员工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公司不使用保安人员对员工执行纪律处罚。
4.14公司禁止任何形式的不当惩罚行为,包括体罚、恐吓和辱骂员工的行为或扣减工资行为。
5、支持性文件
5.1《供应商管理程序》
5.2《员工手册》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4《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5.5《江苏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6、相关记录
6.1《自愿加班申请表》
1、目的
不使用强迫劳工、不强迫劳动;保证员工请假方便、合理及充足的休息时间;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健康、自由。确保在招聘录用、劳动管理、行动自由等方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2、范围
适应本公司各部门
3、责权
办公室
4、工作内容
4.1办公室
4.2公司尊重工人自由权利,包括受聘自由、辞职自由、加班及行动自由等。

防止强迫劳动政策及规定

防止强迫劳动政策及规定

防止強迫劳动政策及规定一、強迫性劳动政策严禁使用或支持监狱工人或強制性劳工。

二、強迫性劳动规定1.目的禁止和预防本公司內强迫性劳动的行为,保障全体员工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人身自由权益保障。

3.定义3.1強迫性劳动:在惩罚的威胁下所榨取的非志愿性的工作或服务。

3.2暴力:是指用人单位直接以身体強制的手段強迫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

3.3威胁:是指用人单位以將要实行暴力或反对劳动者的其它损害为強迫劳动的手段。

3.4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它強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

4、权责4.1公司所有员工均享有人身自由的权益,当员工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时,员工有权向上级领导直至总经理申诉。

4.2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各部门強迫性劳动进行监督。

5、规定5.1公司招聘员工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员工的押金、保证金及身份证件。

5.2任何管理人员,均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所有保安的行为应严格遵守保安规定。

5.3在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加班等过程中均由员工自由选择。

5.4公司各部门在车间有员工上班的情況下,均不得将车间之门上锁,任何人不得干涉员工正当的走动,宿舍区大门每天24小时上锁。

5.5禁止以任何形式克扣、停发、少发员工工资的方式迫使员工劳动。

5.6不得将产品或半成品分包给任何利用无薪劳动力或契约劳动力或只能违背意愿劳动的人从事強迫性工作的工厂或生产个体。

5.7凡违反上述条款之行为,将根据情节之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或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8员工认为有強迫性劳动时,可向上级领导申诉,或以意见信(申诉信)的方式递到意见內或直接交员工代表,向行政部、总经理申诉。

禁止强迫性与束缚性用工程序

禁止强迫性与束缚性用工程序

禁止强迫性与束缚性用工程序1.目的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国家法规或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

2、适用范围对全公司员工适用.3.职责范围3.1人事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禁止强迫劳动的政策,定期调查评估政策的效果;各部门确保在生产过程中无强制劳动。

3.2采购部在购买原材料、配件时,应确保生产厂商无强迫劳动。

3.3管理者代表负责受强迫事件调查和分析,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4.工作程序4.1生产过程的任一环节中均不得出现强制劳动、监禁劳动、以契约约束的劳动、或者奴役劳动。

员工不能是“管教所雇佣计划”的参与者,也不能是当地或省级公安机关分配给工厂的“劳教”人员。

4.2雇佣员工不得以偿还对第三方或对雇主的债务为约束条件。

4.2.1员工的劳动直接以现金报酬或按国家要求打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4.2.2贷款给员工不能超过其三个月的工资或者合法的范围,二者中选择较少的一个。

偿还贷款时不得收取附加利息。

4.2.3不得以员工的家庭成员,亲戚或朋友为中介雇佣员工,以免其家庭成员、亲戚和朋友连续地从雇主那里得到报酬、补偿或其它回报。

4.2.4采购部必须谨慎防止购买强制劳动力生产的任何配件。

4.3 所有的员工都有权利自由开始和终止雇佣关系。

4.3.1雇佣条款必须是员工自愿同意的。

4.3.2合同制员工在合同期满后离开,不必负担培训费。

4.3.3试用期内员工可随时提出离职,人事部应即时审批。

财务部当天内计算并发放工资。

4.3.4人事部不能扣压个人证件来保证员工不离职或禁止离职,特别是对外来员工。

4.3.5员工自己保管私有物品或保管护照、身份证、旅行证件或任何其它私人合法证件,人事部以原始证件的复印件作为存档。

4.3.6如果员工要求,人事部要为员工的证件提供保密存放,保存时工人能自由存取。

4.3.7如果员工终止雇佣关系(包括合同、招工安排或其它任何契约),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处罚他们。

4.3.8不能从员工收入中扣除任何招聘费用。

SA8000禁止强迫劳动和允许自由控制程序

SA8000禁止强迫劳动和允许自由控制程序

禁止强迫劳动和允许自由控制程序
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生产管理有序进行,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让全体员工明确公司对于禁止强迫劳动和允许自由方面的制度,特做出如下规定:
1、为了保障工人的权利和工厂的权利,工厂在管理工人的过程中坚决不容许强制性劳动的措施;
2、员工档案只有使用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所有工人的身份证明原件都由工人自己保留。

3、公司不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及抵押品,所有厂服、厂牌、劳动防护用品、工具等均由公司免费提供予工人。

4、所有员工只要按照离职规定通知工厂,都可以自由申请离职。

公司可通过正当方式与员工沟通,但不得强制员工留厂。

按批准日期离厂且作好移交手续的要于员工离厂当日结算清工资。

如员工有紧急情况需提前离职,公司在调查确认属实后,应给予办理提前离职。

5、所有工人在上班时间里有使用洗手间和厕所的自由。

6、所有工人可自由选择是否加班。

工厂若安排工人加班,要有工人在自愿加班申请表上签名确认。

7、所有工人可自由离开工厂范围。

8、所有工人可于上班时间饮水。

9、所有工人可于上班每两小时休息15分钟。

社会责任-防止强迫劳动歧视及骚扰控制程序

社会责任-防止强迫劳动歧视及骚扰控制程序

1.0 目的预防强迫劳动、歧视及骚扰的情形发生,保护员工的正当权益和安全,以符合SA8000系统所规定的要求。

2.0 适用范围:整个公司3.0 定义(无)4.0 权责4.1 行政部及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实施。

4.2 工会/员工代表监督执行情况。

5.0 作业内容5.1 行政部负责把与强迫劳动、歧视及骚扰相关的法律传达给各管理层及员工。

通过培训或任何形式使员工有深入的理解。

5.2 公司根据相关的法律和SA8000的要求制定制度,防止强迫劳动、歧视及骚扰的发生。

5.2.1 防止强迫劳动(1)本公司禁止使用囚犯。

(2)本公司禁止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禁止殴打、污辱、体罚和对员工进行搜身。

(3)本公司禁止以任何理由扣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驾照、学历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4)本公司禁止以扣押工资方式逼使员工工作或服务。

(5)本公司禁止以偿还债务来强迫员工工作或服务。

(6)本公司禁止以扣工资手段威胁员工工作和服务。

(7)本公司禁止以辞退、开除或其他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服务。

5.2.2 防止歧视及骚扰(1)禁止有基于种族、社会等级、国籍、宗教、身体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政治归属或年龄之上的歧视。

(2)禁止干涉员工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同时应维护涉及民族、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姓别、性取向、工会会员和政治从属需要的权利。

(3)禁止有威胁、虐待或剥削的侵犯和性强迫行为,无论同性或异性,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或其他未列的方式。

5.2.3 员工遇到严重的歧视或骚扰时,可以随时向工会/员工代表或部门主管、公司领导反映。

相关管理人员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应及时严肃处理,有必要时送公安部门处理。

同时还应注意维护被侵犯当事人的隐私。

5.2.4 员工遇到严重的歧视或侵扰行为可以通过工会/员工代表和公司或自己起诉到执法部门,公司将支持诉诸以法的行为。

5.2.5 所有歧视或骚扰事件,应记录于《投诉及建议处理表》。

6.0 参考文件惩戒及投诉控制程序相关法律法规。

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

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

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禁止强迫劳工政策1.0目的:保证员工的自由权益和人格不爱侵犯,切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客户之要求,特制订此程序。

2.0适用范围:从员工的招聘开始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为止的全过程。

3.0名词解释:强迫劳工:指企业在招聘及使用劳工的时候违反《中华人民共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劳工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迫使用劳工。

4.0作业流程:4.1工厂在以下几方面作出相应承诺:4.1.1 工司所有被聘用之员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得以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工厂工作。

4.1.2凡办理手续的人员,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得向新员工索取任何入厂介绍费,同时公司在招聘员工时一律不准收取押金,保证金,不扣押身份证明,证件或者其它法定之证明文件。

4.1.3不雇用服役中的囚犯及不发包产品给监狱生产。

4.1.4公司按月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员工。

4.1.5工作时间内,车间及通道不上锁和不关闭,并保证在员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加班工作,不允许管理人员和保安员使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超时工作。

4.1.6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需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正确详细地为面工介绍产品工艺流程和产品质量要求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进行无偿返工或打骂,体罚员工。

4.1.7工作时在合理的情况下允许员工在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后,给予请假及在厂房内自由走动。

4.1.8员工生病如需请假时在出示医院证明的情况下,公司应给准假,如无此证明者,公司将作为一般事假处理。

4.1.9员工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可取用清洁卫生之安全用水。

4.1.10下班时间,员工下班后即可离办厂。

4.1.11员工按照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时间,可以提前申请离厂,工厂辞退员工应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之提前时间通知员工4.1.12规范保安人员日常行为,明确保安员的设置只是维护工厂正常治安秩序和确保工厂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监察/强迫员工劳动。

BSCI反对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程序

BSCI反对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程序

反对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程序
1、目的
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情况的出现。

2、范围
公司在招聘、员工工作均适用本程序.
3.权责
3.1公司及外界人员,社会团体均有权对公司行为进行监督或投诉.
3.2行政部作为公司内部职能机构对强迫行为进行监督及受理投诉.
4.程序
4.1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是自愿受雇的。

4.2公司根据劳动部门要求,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

4.3公司任何部门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员工身份证或收取押金。

4.4公司决不使用抵债劳工。

4.5公司任何部门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员工身份证或押金,扣押员工工资,员工工资必须按合同要求在下个月30天内发放。

4.6员工享有自由决定是否离职的权利,员工需要离职,须按合同要求提前30天申请,申请到期后办理离职手续并结清全部工资。

4.7公司决不使用任何形式的囚工,公司也决不与任何使用囚工的单位或组织发生业务往来。

5、参考文件
5.1《劳动法》5.2《员工守则》。

反强迫劳动管理规定(3篇)

反强迫劳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强迫劳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

第三条反强迫劳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坚持公平公正、依法处理;(三)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四)坚持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相结合。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反强迫劳动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强迫劳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强迫劳动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和教育,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强迫劳动:(一)明确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和劳动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二)合理制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不得以完不成工作任务为由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三)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及时解决劳动者提出的合理诉求;(四)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素质;(五)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侮辱、威胁、恐吓等行为。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动者从事超出劳动能力范围的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动者从事非法或者危险的工作。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竞赛,不得将劳动竞赛结果作为考核劳动者的依据。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反强迫劳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文件编号:1目的禁止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强迫劳工,确保员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工作或劳动。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反强制劳动的管理要求以及可能对分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程序内容3.1制订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禁止使用且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契约式劳工、体罚、监禁、暴力威胁等手段。

3.2公司招工时须以公正自愿为原则,禁止以任何强迫或欺骗手段招聘员工。

3.2.1招工时以及员工入厂工作后,不得扣押员工身份证、毕业证等有效证件;3.2.2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员工入厂不需要担保或订立契约;3.2.3任何人不得向员工索取介绍费或以其他理由收取费用;3.2.4不使用强迫劳工包括债务工、契约工以及监狱工等;3.2.5行政部招聘员工需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3.2.6按《劳动合同法》要求,经双方协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3.2.7不得扣押工资,不得拒绝支付法定的离职费用;3.2.8确保无雇佣费或工人承担全部或部分雇佣成本(包括如下)A:无不合理的招聘服务费用B:不得要求支付入职培训费用、设备使用费用、工作服、劳保用品费用等C:不得要求支付雇佣费用或由工人承担全部或部分雇佣成本D:对于职介所作尽职调查,确保私营职介所维护有效的政策和程序,以防止工人就业被收取费用3.3在生产过程中,员工须通过必要的培训;管理人员须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要求、工艺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等,依员工能力合理安排生产(适当劳动时间及适当的劳动强度)。

3.3.1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做无偿返工或进行惩3.3.2因生产需要而须加班加点时,须与员工代表和员工协商,申请综合计时的须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且不得超过法定时间。

3.3.3工厂遵循加班自愿的原则。

为了便于组织、安排生产,员工如不参加预计的加班工作,需提前通知本部门主管。

社会责任验厂-反强迫劳动及虐待管理程序

社会责任验厂-反强迫劳动及虐待管理程序

1、目的1.1制定政策,禁止强迫性劳工及虐待性行为,以加强社会责任,符合标准要求。

2、范围2.1涉及公司各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禁止在惩罚和威胁下榨取劳工的利益和强迫员工工作。

3、政策及管理程序:3.1、公司所有被聘用之劳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有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利用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本厂工作;3.2、凡是办理劳务工入厂手续的人员,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允许任何人向新进厂之员工索取入厂介绍费;同时公司招请任何工人一律不准收取押金、保证金或扣押其身份证和其它法定证明文件;3.3、员工可以依合同或劳动法相关条款提前申请离厂;3.4、员工生病出具医生证明公司会予请假休息;3.5、下班休息时间,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厂区宿舍;3.6、管理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强迫他人工作。

保证员工有充足休息时间。

加班加点必须坚持以自愿为原则,如确实因生产需要,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3.8、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持认真正确态度详细地为员工介绍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虐待性行为;3.9、本厂绝对不使用监狱劳工,不考虑监狱工厂作为分包商(参考SAP-08《供货商/分包商的选择及控制》程序;3.10在任何情况下,所有管理人员和保安、食堂工作人员,均禁止对员工进行精神或肉体上的骚扰和虐待,包括如肉体打击、语言污辱、性骚扰、恐吓和身体语言上的不适当等。

3.11投诉途径:任何员工如受到以上的强迫劳动及虐待行为时,可以以下渠道进行申诉:(一) 填写《员工申诉表》投入意见箱;(二) 员工书面申诉;(三) 联系行政部管理人员,电话XX(四) 联系SA8000管理代表或员工代表;(五) 联系部门主管;(六) 为保障投诉人及见证人,所有数据绝对保密,详细参考(参SAP-018《员工申诉》程序。

3.12 处理办法:3.12.1 行政部接获投诉后,了解投诉事情经过并进行调查;3.12.2 任何调查结果应通知投诉人及被投诉人;3.12.3经审核为实情后,如构成任何强迫劳动及虐待,行政部应通知其所属部门主管或经理,对该滥用强迫劳动及虐待行为者作出纪律程序或其它适当行动;3.12.4行政部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提供信息的人员保护,确保提供信息人员不会受到惩罚对待。

2018RBA程序文件-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

2018RBA程序文件-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

2018RBA程序文件-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2018RBA 程序文件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一、目的本程序旨在建立和维护一个禁止强迫劳动的工作环境,确保公司的运营活动符合道德和法律标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和派遣员工。

三、定义1、强迫劳动:指在任何威胁、惩罚、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形式的胁迫下,要求员工从事非自愿的劳动。

2、债务质役:指员工因债务而被迫劳动,且劳动所得不足以偿还债务,导致其陷入长期的劳动奴役状态。

四、政策声明公司坚决反对和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但不限于奴役、抵押劳动、契约劳动、人口贩卖等。

公司尊重员工的自由和权利,确保员工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工作,并能够自由离职。

五、管理措施1、招聘与入职(1)公司的招聘流程应透明、公正,不得通过欺骗、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招募员工。

(2)在招聘过程中,应向求职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工作信息,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

(3)入职手续应合法合规,不得扣押员工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个人证件,不得要求员工缴纳押金或其他形式的保证金。

2、劳动合同(1)公司应与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合同应遵循当地法律法规,包含工作时间、工资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重要条款。

(3)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员工签订不平等或不合理的合同条款。

3、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公司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2)加班应遵循自愿原则,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严禁以任何形式强迫员工加班,或限制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4、工资与福利(1)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2)工资支付方式应合法、透明,不得通过扣押、罚款或其他形式变相克扣员工工资。

(3)公司应为员工提供法定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禁止强迫性劳工管理控制程序精选全文

禁止强迫性劳工管理控制程序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二级文件禁止强迫劳工管理控制程序受控状态:持有部门:文件修改记录1.目的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本公司所雇用之员工均属自愿受雇。

2.范围涉畴及公司各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禁止在惩罚的威胁下榨取劳工的利益和强迫员工工作。

3.职责3.1行政部负责监督执行。

4.工作程序4.1聘用4.1.1.所有员工都需自愿被雇用,不得使用囚工、监狱工、抵债工等。

4.1.2.公司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向进厂员工收取费用﹑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它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4.1.3.员工入厂及离职不须缴纳任何押金或培训费用,所有证件交行政部复印留底即可,原件返还给员工。

4.1.4. 公司所有被聘用之劳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有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利用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本公司工作4.2.惩戒4.2.1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对员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及锁闭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限制员工人身自由。

4.2.2保安岗位是为维护工厂正常安全生产,生活秩序而设置;工厂不会使用保安对工厂员工进行恐吓,殴打等强迫性劳动;保安的一个重要职责是维护本厂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伤害。

4.2.3.生产过程中的任一环节均不得派专人进行强制劳动、监禁劳动。

4.2.4.员工有犯错误时应按正常的管理规程对员工进行沟通教育、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等4.2.5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可自由出入宿舍及厂区外,保安仅为防止未经许可的人或车辆进入厂区范围内并防止有人盗窃工厂财物。

4.3.离岗4.3.1.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有饮水及去洗手间的自由,只需口头向组长报告,但不得成群离岗或以此方式故意怠工。

4.4请假4.4.1员工有紧急事情部门必须给予请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4.2员工生病出具医生证明公司会予请假休息。

4.5.离职4.5.1. 若员工离职遵循正常途径(即提前30天书面申请),工厂不会以任可方式惩罚.4.6加班4.6.1管理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强迫他人工作。

禁止强迫劳动控制规范

禁止强迫劳动控制规范
禁止强迫劳动控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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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人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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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国家法规。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全体员工。
3.职责
人力资源部制定此程序,并负责监督执行。
4.定义
强迫性劳动包括:个人在任何非志愿性、受惩处或报复的威胁下工作或服务,或作为偿债方法的工作或服务。比如在受雇用期间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于公司、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等
5.6.1强制要求加班的。
5.6.2公司出现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5.6.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劳动条件。
5.6.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5.7若员工自觉有受到强迫劳动,可将事情反映给员工代表或者书面书写投至“意见箱”中,由总经理处理。
5.8本公司不应容许有人作出任何恫吓的行为,例令人产生惊恐、感到受辱或受欺的动作、粗暴言词、身体接触,均属不可接受的行为。
5.9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持认真态度详细为员工介绍工艺程序及产品要求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介绍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时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等行为。
6.关联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2《劳动合同》
5.5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可自由出入厂区外,保安仅为防止未经许可的人或车辆进入厂区范围内并防止有人盗窃工厂财物。
5.6公司劳务工辞工自由,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辞工,各级人员均应批准,得以各种理由限制。但以奖金等激励措施来挽留员工是可以接受的。在以下情况下,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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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采购部必须谨慎防止购买强制劳动力生产的任何配件。
4.3所有的员工都有权利自由开始和终止雇佣关系。
4.3.1雇佣条款必须是员工自愿同意的。
4.3.2合同制员工在合同期满后离开,不必负担培训费。
4.3.3试用期内员工可随时提出离职,人事部应即时审批。财务部当天内计算并发放工资。
4.3.4人事部不能扣留个人证件来保证员工不离职,特别是对外来工。
4.5.4管理者代表应分析此事造成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4.4.4禁止限制员工自由活动,包括身体或精神压迫,押金,不合理的经济处罚或招聘费用,以及取得和更换身份证和/或工作许可证或其它合法证件。
4.5具体措施:
4.5.1员工可将受强迫的事情反映给员工委员会(员工代表)。
4.5.2公司有设立“意见箱”,员工可将受强迫的事情写成书面材料投入意见箱;
4.5.3管理者代表负责调查整件事,并将处理结果告诉员工。
XXXXXXX有限公司
BSCI管理程序文件
文件名称:禁止强迫劳动程序
文件编号:BSCI-002
制订部门:行政部
文件版本:A0
文件页数:Page 2
生效日期:2015-4-2
1.目的
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国家法规和BSCI标准的要求。
2.适用范围
对பைடு நூலகம்公司员工适用。
3.职责范围
人事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禁止强迫劳动的政策,定期调查评估政策的效果;
4.3.5员工自己保管私有物品或保管护照、身份证、旅行证件或任何其它私人合法证件,人事部以原始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存档。
4.3.6如果员工要求,人事部要为员工的证件提供保密存放,保存时工人能自由存取。
4.3.7如果员工终止雇佣关系(包括合同、招工安排或其它任何契约),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他们。
4.3.8不能从员工收入中扣除任何招聘费用
4.4员工在雇佣期间有活动的自由。
住在公司的员工,其活动自由不能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公司不会违背员工的意愿,无条件地强迫。
4.4.2工厂为了防止外来人员进入厂区,大门上锁或由警卫看守,但员工在任何时候都有外出的自由。
4.4.2员工在工作日的午餐和休息时间可以自由离开厂区
4.4.3公司在上班时间不能限制员工去洗手间或倒开水等基本需求。
各部门确保在生产过程中无强制劳动;
采购部在购买原材料、配件时,应确保生产厂商无强迫劳动;
管理者代表负责受强迫事件调查和分析,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4.工作程序
4.1生产过程的任一环节中均不得使用强制劳动,监禁劳动,以契约约束的劳动,或者奴役劳动。
4.1.1员工不能是“管教所雇佣计划”的参与者,也不能是当地或省级公安机关分配给工厂的“劳教”人员。
4.2雇佣员工不得以偿还对第三方或对雇主的债务为约束条件。
4.2.1员工的劳动直接以现金报酬。
4.2.2贷款给员工不能超过其三个月的工资或者合法的范围,二者中选择较少的一个。偿还贷款时不得收取附加利息。
4.2.3不得以员工的家庭成员,亲戚或朋友为中介雇佣员工,以免其家庭成员、亲戚和朋友连续地从雇主那里得到报酬、补偿或其它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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