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简易版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简易版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简易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简

易版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应用在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加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防

止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发生,确保设备长周期安

全运行,保护职工生命和集团公司财产安全,

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锅炉、压力容

器使用管理。

1.3 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范围和分级及

技术检验标准,分别按以下规程、条例执行:

1.3.1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1.3.2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3.3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3.4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1.3.5 《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1.3.6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1.3.7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问答》;

1.3.8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1.3.9 《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

1.3.10 《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

法》;

1.3.11 《国家和各部委颁发的其他有关规定》。

1.4 职责

1.4.1 化工生产技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化工中心)

1.4.1.1 协调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

1.4.1.2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专项管理;

1.4.1.3 审核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检验、检修计划,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台帐;

1.4.1.4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工作;

1.4.1.5 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维护情况;

1.4.1.6 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工作,负责对外联络;

1.4.1.7 组织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对事故预防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4.1.8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1.4.1.9 负责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修、施焊、热处理及试压等施工方案及技术方案的审核。

1.4.2 煤炭生产技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煤炭中心)

1.4.

2.1 负责所管辖单位锅炉、压力容器

的监督管理。

1.4.

2.2 负责所管辖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检验、检修计划的审核。

1.4.

2.3 建立健全所管辖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台帐;

1.4.

2.4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工作;

1.4.

2.5 监督检查所管辖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维护情况;

1.4.

2.6 组织所管辖单位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对事故预防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4.

2.7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1.4.

2.8 负责所管辖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检

验、检修、施焊、热处理及试压等施工方案及技术方案的审核。

1.4.3 使用单位

1.4.3.1 负责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具体管理;

1.4.3.2 组织编制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计划及年、月度检修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1.4.3.3 编制锅炉、压力容器维护保养办法;

1.4.3.4 负责检修组织实施和质量验收工作;

1.4.3.5 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的台帐和档案资料;

1.4.3.6 对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技术

学习进行辅导;

1.4.3.7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及预防措施的制订和贯彻;

1.4.3.8 安全附件的管理、维修、调试、检验工作。

2 实施细则

2.1 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压力、温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原设计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2.2 调拨的锅炉、压力容器,调出单位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经化工中心审核方可调拨。

2.3 锅炉、压力容器在安装前由基建实业

部/园区外各煤矿负责督促安装单位到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安装前的告知及安装监督检验工作,在安装结束投入使用前向煤炭/化工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合同约定的交钥匙工程由安装单位或设备供货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2.3.1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2.3.2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2.3.3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2.3.4 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2.3.5 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4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4.1 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2 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2.4.3 安全附件失效;

2.4.4 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2.4.5 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2.4.6 过量充装;

2.4.7 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

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8 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2.4.9 其他异常情况。

2.5 锅炉、压力容器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阀、防爆板等,应定期检查、校对,严格遵守安全阀和防爆板管理规定。

2.6 锅炉、压力容器筒体的检修,包括补焊、挖孔、开孔由使用单位提出检修方案,报煤炭/化工中心审核,经集团公司化工板块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要报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2.7 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

批准。

2.8 锅炉、压力容器大检修后,煤炭/化工中心组织内部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技术监督局。

2.9 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检修记录、施工方案、检验报告等资料,要及时认真整理入档,妥善保存。

2.10 锅炉、压力容器的检修必须制定计划,并报各级备案,年终总结计划执行情况。

3 附则

3.1 本制度由化工中心负责解释。

3.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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