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报告法分析报告案例地实例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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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审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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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案情介绍】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2.3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负责运送旅游公司的一个旅游团A。

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须遵守协议,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倍返还定金。

签约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

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款项于5月5日付清。

汽运公司在从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六号车发生故障,致使整个团队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到达海口;另外十号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中因司机急刹车,致使一名导游郭某和另外七名旅客不同程度受伤。

行程结束后,汽运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万元,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单据给汽运公司,汽运公司表示拒绝。

5月25日汽运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认为不付余款给汽运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成B旅行社拒付尚欠该公司的团费23846元。

一、解题理论前提的概述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基本模式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可以归结为三个要素、三个步骤。

三个要素包括:一是请求权的主体。

谁向谁提出请求,也即具体案件中的原被告分别是谁?二是主张,即请求的权利类型和内容。

三是法律规范,即请求权的基础。

三个步骤:首先确定请求权。

【法学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

题目:以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该案案例:高碧珍是贵州省江口县双江镇城郊村的一名农村妇女,她因做小生意曾一度在省城贵阳市居住生活。

其长子杨政锡于1993年与向素英结婚,婚后在江口县城居住生活,并于1994年生育一女名杨丽文。

从1995年3月,高碧珍征得杨丽文父母杨政锡、向素英的同意,带孙女杨丽文前往省城贵阳跟随其居住生活,直至2000年4月止。

其间,高碧珍多次带杨丽文返回江口县住于杨政锡、向素英家,而杨政锡、向素英也多次前往贵阳市高碧珍住处探望杨丽文。

1999年11月,杨政锡与向素英离婚。

2000年4月,杨丽文被送回江口县跟随其已离异的父母分别生活。

2001年10月,高碧珍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政锡、向素英承担从1995年3月至2000年4月止共5年时间,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每月按250元计算,共计为15000元。

一审裁判:一审法院认为,高碧珍是杨丽文的祖母,其在杨丽文之父母尚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对杨丽文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杨丽文的法定抚养人是其父母杨政锡、向素英,因而高碧珍带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由应小孩的法定抚养人杨政锡、向素英承担。

故一审法院判决:由杨政锡、向素英各自给付高碧珍抚养杨丽文的生活费7500元合计15000元。

二审裁判: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高碧珍对其孙女杨丽文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关系,但是其对杨丽文的抚养照料,是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亲情关系所实施的相互帮助行为,这种行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对高碧珍来说是自愿的,且是默认的无偿行为,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现高碧珍因杨丽文之父母离异而起诉,要求杨丽文之父母承担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高碧珍此行为是对其当初自愿、无偿行为的反悔,该反悔并无溯及力,不能因为杨丽文之父母的离异而改变当初高碧珍自愿、无偿照料杨丽文的初衷,因而高碧珍的实体请求既无双方约定的依据,也无法律规定的根据,依法不应支持。

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高碧珍的诉讼请求。

【经典案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经典案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原告:于XX,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张XX,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第三人:付XX,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情】张XX与付XX原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协议离婚,但仍同居生活。

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建筑面积50.50平方米)房屋系付XX于2002年2月回迁所得。

2002年9月付XX与于XX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转让价为14.5万元。

付XX委托房屋买卖中介人唐宏出售该房,付XX收到5万元后,唐宏为于XX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

现该房由张XX居住。

于XX为要求腾房于2002年10月起诉至沈河法院。

另查,唐宏与于XX 确系夫妻关系。

二人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XX 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其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将该房腾出。

张XX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付XX以原告未交付全部购房款为由、张XX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提出申诉。

(注:该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8月3日决定再审)【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于XX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张XX以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出卖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请求权基础法律案例教学(3篇)

请求权基础法律案例教学(3篇)

第1篇一、引言请求权基础是法律教育中一个重要的理论概念,它涉及到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可以更加直观地理解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和应用。

本文将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对请求权基础进行教学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

201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甲公司新建办公楼的建设工程。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进度、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开始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工程图纸存在多处错误,导致施工难度增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提供正确的工程图纸,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乙公司因此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分析在本案例中,乙公司主张的请求权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合同法上的请求权基础:乙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认为甲公司提供的工程图纸存在错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法上的请求权基础:乙公司还认为甲公司提供的错误工程图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件焦点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以及乙公司是否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1)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正确的工程图纸。

甲公司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

(2)侵权责任的认定:甲公司提供的错误工程图纸确实给乙公司造成了损失,但乙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案例分析】一份基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案例练习报告 ——对于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适用

【案例分析】一份基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案例练习报告 ——对于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适用

一份基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案例练习报告——对于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适用摘要请求权基础方法,是将民事实体法适用于具体个案的方法。

在法学院的案例练习课程中训练请求权基础方法,可以有效地训练检索法律以及法律资料的能力、发现法律解释上的问题并进行解决的能力,实质性地提高法律技能。

本文以一个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为例,演示了请求权基础方法在一个较为复杂的疑难案件中的运用,并在分析过程中,对于《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了解释。

本文还简要地介绍了请求权基础方法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请求权基础方法之下需要分步骤解决的三个主要问题(请求权的发生、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以及该方法对于养成清晰的法律思维的意义、对于法律实务工作的价值。

目录绪言 2壹、丙对A公司的请求权 4一、《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违法侵权)(结合《交强险条例》第10条第1款)上的请求权 5(一)《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一般解释 5(二)请求权的发生 6(三)请求权的消灭 10(四)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10(五)小结 11二、结论 11贰、丙对甲的请求权 11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上的请求权 11(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的基本解释 11(二)请求权的发生 14(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15(四)小结 15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狭义侵权)上请求权 15(一)《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2句、《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条第2句与《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关系 15(二)请求权的发生 16(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17(四)小结 17三、《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违法侵权)(结合《交强险条例》第2条第1款)上的请求权 17(一)请求权的发生 18(二)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20(三)小结 20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后段上的请求权 20五、结论 20叁、丙对乙的请求权 20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上的请求权 20(一)《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分析 20(二)请求权的发生 22(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22(四)小结 22二、《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上的请求权 22(一)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的基本解释 22(二)请求权的发生 24(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25(四)小结 25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后段上的请求权 25(一)请求权的发生 25(二)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26(三)小结 26四、结论 26肆、案件结论 27一、本案结论 27二、本案涉及的实体法解释问题的总结 27伍、简要的总结 28绪言请求权基础方法,是德国法院在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基础方法。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案情:2013年9月1日,甲到乙公司(家居商场,购物模式类似宜家家居)为自己的家庭采购家具。

甲选中了一款书桌,于是自己从货架上取下一个书桌(包装于纸盒内的组件),在收银台支付了1000元价款后带出购物区。

甲突然又想买一个沙发,于是重新入场挑选。

根据样品展示,他看中了一款价格为15000元的沙发。

甲希望由乙公司送货上门。

工作人员告知,无须其自行提货,可以根据售货员开具的单据直接在收银台支付价款,然后办理送货手续,乙公司将在送货日之前代为从库房中提取货品并在约定日期送到指定地址。

于是,甲在收银台支付了15000元价款后,来到乙公司办理送货手续的服务台,要求将书桌与沙发一同在9月3日送货。

服务台收下了书桌。

根据乙公司送货服务单,办理送货服务的货品可以免费存储三天,第四天起每日收取20元/天/件的仓储费用。

经乙公司工作人员提示,甲同意并签字。

甲支付了送货费用(沙发300元、书桌70元,共370元)。

9月3日早晨,乙公司工作人员从仓库中提取了一个沙发(甲所购的款式),与甲所购书桌一起装上货车。

两件物品的包装纸盒上均有单据标明其为甲所购物品。

该货车为乙公司所有,司机和装卸人员均为乙公司的工作人员。

上午十时许,在货车行驶途中天降大雨。

突然,一个闪电击中了一株护道树,大树断折。

货车躲避不及而被压中。

书桌和沙发均严重损坏,其残值分别为300元和3000元。

乙公司将受损物品运回。

上述事件发生后,乙公司当日(9月3日)通知了甲。

甲要求乙公司另行送交完好的沙发和书桌,乙公司不同意,仅同意交付受损的两件物品,并表示随时可以送交。

甲表示不会接受。

双方交涉无果。

请假定:货物装载、送货汽车司机的驾驶行为、护道树管理单位均无过错。

也无须考虑是否应当投保的问题。

另:关于物权法问题,甲在将书桌带离收银台时已经取得其所有权;关于沙发,由于尚未交付,甲尚未取得其所有权。

因为尚未学习物权法,此问题在答题时无须分析。

请问(请检索合同法、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基础,暂不考虑物权法):1.关于沙发,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分析时点:2013年9月5日)2.关于书桌,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分析时点:2013年9月5日)3.案情基本如题干,但关于沙发的重新设定的案情:假设甲所挑选的沙发是乙公司长期展示的一件样品,原价17000元,因为样品处理,因而仅要价15000元。

请求权基础法律案例教学(3篇)

请求权基础法律案例教学(3篇)

第1篇一、引言请求权基础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法律关系的构建、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

在法律教学过程中,通过案例教学可以更加直观地帮助学生理解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和实践应用。

本文将选取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分析其背后的请求权基础,并探讨如何进行有效的案例教学。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以及违约责任。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交付货物,导致甲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法上的请求权基础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交付货物,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甲公司基于合同法上的请求权基础,有权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交付货物,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如要求乙公司进行退货或更换合格货物。

2. 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基础除了合同法上的请求权基础,甲公司还可以基于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基础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因违约行为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甲公司权益的侵害。

因此,甲公司可以依据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要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即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甲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案例教学1. 案例导入在课堂上,首先向学生介绍案例的基本情况,包括合同背景、违约事实以及甲乙双方的权益冲突。

2. 理论讲解结合案例,向学生讲解请求权基础的相关理论,包括合同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和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基础,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甲公司是进口机械设备的销售商。

2010年3月1日,甲、乙公司订立合同(“A 合同”),买卖一台日本生产的机器(A机器),价款6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4月1日前支付价款10万元,5月1日前付清余款590万元,甲公司应于7月1日交付。

乙公司4月1日支付了10万元,但未付余款。

甲公司5月2日起多次催要,乙公司均未回应。

甲公司遂于7月1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此前,甲公司已经与日本生产商订立买卖合同,价款合人民币520万元(卖方负担运费)。

由于发生上述问题,甲公司根据该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款单方解除了合同,但向生产商支付了违约金,合人民币60万元。

2010年4月10日,甲、乙公司订立合同(“B合同”),买卖一台美国生产的机器(B机器),价格100万元。

乙公司于4月20日按期付清价款,甲公司按期于6月1日交付了机器。

但是,乙公司在调试安装中发现其存在严重故障,难以使用。

经甲公司联系生产商上门修理,最终彻底解决了质量问题。

但乙公司为此而耽误了正常生产,产生损失。

2010年8月1日,甲公司发函通知乙公司赔偿A合同项下的损失140万元。

乙公司8月2日回函(“抵销函”)称:(1)自己在A合同项下已经支付了10万元的款项,应予抵销;(2)甲公司在B合同项下交付的B机器有质量问题,造成停产损失150万元,其中130万元抵销;因此认为自己无须赔偿,甲公司反而应赔偿自己在B合同项下的损失20万元。

甲公司不同意。

请运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分析下列问题。

请假设上述事实全部为真。

(1)在A合同项下,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2)在B合同项下,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法律关系。

目录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 (3)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 (3)二、《合同法》第112条上的请求权 (4)三、结论 (7)贰、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 (7)一、《合同法》第97条上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7)二、结论 (8)叁、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B合同项下) (8)肆、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请求权(B合同项下) (9)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 (9)二、《合同法》第112条上的请求权 (10)三、结论 (11)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一)请求权是否发生《合同法》第8条第1款第1句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份基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案例练习报告讲解

一份基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案例练习报告讲解

一份基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案例练习报告——对于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适用北大法学院教授葛云松摘要请求权基础方法,是将民事实体法适用于具体个案的方法。

在法学院的案例练习课程中训练请求权基础方法,可以有效地训练检索法律以及法律资料的能力、发现法律解释上的问题并进行解决的能力,实质性地提高法律技能。

本文以一个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为例,演示了请求权基础方法在一个较为复杂的疑难案件中的运用,并在分析过程中,对于《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了解释。

本文还简要地介绍了请求权基础方法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请求权基础方法之下需要分步骤解决的三个主要问题(请求权的发生、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以及该方法对于养成清晰的法律思维的意义、对于法律实务工作的价值。

关键词请求权基础方法法律技能民法案例研习一般侵权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目录绪言 2壹、丙对A公司的请求权 4一、《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违法侵权)(结合《交强险条例》第10条第1款)上的请求权5(一)《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一般解释 5(二)请求权的发生 6(三)请求权的消灭10(四)被请求人的抗辩权10(五)小结11二、结论11贰、丙对甲的请求权11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上的请求权11(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的基本解释11(二)请求权的发生14(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15(四)小结15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狭义侵权)上请求权15(一)《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2句、《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条第2句与《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关系15(二)请求权的发生16(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17(四)小结17三、《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违法侵权)(结合《交强险条例》第2条第1款)上的请求权17(一)请求权的发生18(二)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20(三)小结20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后段上的请求权20五、结论20叁、丙对乙的请求权20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上的请求权20(一)《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分析20(二)请求权的发生22(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22(四)小结22二、《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上的请求权22(一)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的基本解释 22(二)请求权的发生24(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25(四)小结25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后段上的请求权25(一)请求权的发生25(二)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26(三)小结26四、结论26肆、案件结论27一、本案结论27二、本案涉及的实体法解释问题的总结 27伍、简要的总结28绪言请求权基础方法,是德国法院在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基础方法。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审批稿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审批稿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审批稿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即由美国法学家利维特(Arthur S. Lief)于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一种分析法,用来评估被迫行政审批的合理性。

该分析法认为,当一个人必须通过请求他人的许可来行使其中一种行政权力时,他可以依据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来确定是否满足行政程序的要求。

下面以一个实例演示审批稿为例,具体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进行分析。

假如公司的员工申请了一笔费用报销,需要经过主管经理的审批才能获得报销。

审批稿如下所示:----------------------------------------------------------------------------------员工姓名:XXX部门:XXX申请报销金额:XXX报销事由:XXX审批意见:XXX审批时间:XXX主管经理签字:XXX----------------------------------------------------------------------------------根据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权限界定:首先要明确员工是否有申请报销的权力,是否是在公司规定范围内的合理请求。

如果员工没有相关权限,则审批稿本身就存在问题。

2.程序公正:审批稿上是否展示了所有的必要信息,如员工姓名、部门、申请报销金额等。

是否公正地记录了员工的请求和主管经理的审批意见。

如果存在任何遗漏或者失实,都可能会影响审批结果的公正性。

3.程序透明:员工是否清楚了解了公司的报销审批程序和标准,是否明确知道需经过主管经理的审批才能获得报销。

如果程序不透明或者存在变动,可能会给员工带来困扰。

4.决策合理性:审批意见是否合理、合法、公正,是否充分考虑了员工的申请理由和报销金额,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审批标准。

如果审批意见不合理或者不符合公司规定,可能会引发员工的不满和其他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对审批稿进行评估和改进。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报告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报告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报告在法律领域中,请求权基础的分析对于解决纠纷和判定法律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请求权基础进行深入分析,以展示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重要性。

一、案例背景_____与_____因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对簿公堂。

案情大致如下:_____(卖方)与_____(买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_____元的价格将位于_____的房屋出售给买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买方无法按时取得房屋所有权。

买方认为卖方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请求权基础的确定(一)合同请求权在本案中,买方首先可以依据合同请求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有义务按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

买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侵权请求权买方也可以考虑侵权请求权。

卖方未按时办理过户手续,导致买方无法实现对房屋的所有权,可能侵犯了买方的财产权益。

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分析卖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不当得利请求权如果卖方因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获得了不当利益,买方还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卖方返还。

三、法律分析(一)合同请求权的分析1、违约责任的认定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认定为违约。

2、损失的计算买方因卖方的违约行为可能遭受了多种损失,如房屋价格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因无法入住而产生的租房费用等。

这些损失应当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计算。

3、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判断卖方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报告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报告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报告在法律领域,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是解决纠纷和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关键。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剖析,能够更清晰地理解和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具体时间,_____(原告)与_____(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具体地址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起止时间,租金为每月具体金额,支付方式为每月月初支付。

然而,在租赁期间,被告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告无果。

二、请求权基础的确定(一)合同请求权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这一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例如,原告可能因为被告未支付租金而无法按时偿还房屋贷款,产生了额外的利息支出。

三、法律分析(一)合同请求权的构成要件1、有效的合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

2、义务违反:被告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中关于租金支付的约定。

3、损害:原告未能按时收到租金,导致其经济利益受损。

4、因果关系:被告未支付租金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1、违约行为:被告未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2、损害: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3、因果关系: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证据收集为了支持自己的请求权,原告需要收集以下证据:1、租赁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关系以及关于租金支付的约定。

2、催告通知:证明原告已经多次催告被告支付租金。

3、银行流水:证明原告未收到被告的租金以及因被告违约而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

五、诉讼策略(一)选择合适的诉讼请求原告可以同时主张合同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

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

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一种分析法律诉讼中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方法。

本文将以某个案例作为例子,演示如何使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来分析该案件的合法性。

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规定乙方承租甲方的办公室,租金为每月5000元。

租赁期为一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合同中还规定,乙方须每月按时支付租金,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书面告知是否续租。

在2019年4月,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要求其补齐欠款。

乙方不仅拒不支付,还拒绝续租,希望提前解除合同,但未提供有效理由。

从请求权角度进行分析,本案涉及以下请求:1.甲方请求乙方按时支付租金;2.乙方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押金;3.乙方请求不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以上各个请求,需要进行请求权基础分析,以确定其合法性和可行性。

对于第一条请求,甲方请求乙方按时支付租金,这是合法的。

该请求基于租赁合同中的规定,乙方应当按时支付租金。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兑现合同中的约定。

因此,该请求是合法的,并且有行使的基础。

对于第二条请求,乙方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押金,这是需要进一步分析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

乙方在合同期内想要解除合同,需要提供有效的解除理由。

本案中,乙方未提供解除合同的有效理由,因此该请求不具有合法性。

此外,退还相应押金要求也不具有合法性,因为乙方违反合同规定,其应该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不能指望甲方退还押金。

对于第三条请求,乙方请求不承担违约责任,这也需要进一步分析。

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已经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并且没有提供有效的理由来解除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的约定,可以按照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率进行赔偿,或者要求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总体来说,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可以帮助我们分析法律案件中各方的请求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

在本案中,甲方的请求是合法的,并且有基础可行性;乙方的请求在某些方面不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

【法学案例分析】请求权基础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请求权基础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请求权基础分析2013年9月1日,甲到乙公司(家居商场,购物模式类似宜家家居)为自己的家庭采购家具。

甲选中了一款书桌,于是自己从货架上取下一个书桌(包装于纸盒内的组件),在收银台支付了1000元价款后带出购物区。

甲突然又想买一个沙发,于是重新入场挑选。

根据样品展示,他看中了一款价格为15000元的沙发。

甲希望由乙公司送货上门。

工作人员告知,无须其自行提货,可以根据售货员开具的单据直接在收银台支付价款,然后办理送货手续,乙公司将在送货日之前代为从库房中提取货品并在约定日期送到指定地址。

于是,甲在收银台支付了15000元价款后,来到乙公司办理送货手续的服务台,要求将书桌与沙发一同在9月3日送货。

服务台收下了书桌。

根据乙公司送货服务单,办理送货服务的货品可以免费存储三天,第四天起每日收取20元/天/件的仓储费用。

经乙公司工作人员提示,甲同意并签字。

甲支付了送货费用(沙发300元、书桌70元,共370元)。

9月3日早晨,乙公司工作人员从仓库中提取了一个沙发(甲所购的款式),与甲所购书桌一起装上货车。

两件物品的包装纸盒上均有单据标明其为甲所购物品。

该货车为乙公司所有,司机和装卸人员均为乙公司的工作人员。

上午十时许,在货车行驶途中天降大雨。

突然,一个闪电击中了一株护道树,大树断折。

货车躲避不及而被压中。

书桌和沙发均严重损坏,其残值分别为300元和3000元。

乙公司将受损物品运回。

上述事件发生后,乙公司当日(9月3日)通知了甲。

甲要求乙公司另行送交完好的沙发和书桌,乙公司不同意,仅同意交付受损的两件物品,并表示随时可以送交。

甲表示不会接受。

双方交涉无果。

请假定:货物装载、送货汽车司机的驾驶行为、护道树管理单位均无过错。

也无须考虑是否应当投保的问题。

另:关于物权法问题,甲在将书桌带离收银台时已经取得其所有权;关于沙发,由于尚未交付,甲尚未取得其所有权。

因为尚未学习物权法,此问题在答题时无须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甲公司是进口机械设备的销售商。

2010年3月1日,甲、乙公司订立合同(“A 合同”),买卖一台日本生产的机器(A机器),价款6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4月1日前支付价款10万元,5月1日前付清余款590万元,甲公司应于7月1日交付。

乙公司4月1日支付了10万元,但未付余款。

甲公司5月2日起多次催要,乙公司均未回应。

甲公司遂于7月1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此前,甲公司已经与日本生产商订立买卖合同,价款合人民币520万元(卖方负担运费)。

由于发生上述问题,甲公司根据该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款单方解除了合同,但向生产商支付了违约金,合人民币60万元。

2010年4月10日,甲、乙公司订立合同(“B合同”),买卖一台美国生产的机器(B机器),价格100万元。

乙公司于4月20日按期付清价款,甲公司按期于6月1日交付了机器。

但是,乙公司在调试安装中发现其存在严重故障,难以使用。

经甲公司联系生产商上门修理,最终彻底解决了质量问题。

但乙公司为此而耽误了正常生产,产生损失。

2010年8月1日,甲公司发函通知乙公司赔偿A合同项下的损失140万元。

乙公司8月2日回函(“抵销函”)称:(1)自己在A合同项下已经支付了10万元的款项,应予抵销;(2)甲公司在B合同项下交付的B机器有质量问题,造成停产损失150万元,其中130万元抵销;因此认为自己无须赔偿,甲公司反而应赔偿自己在B合同项下的损失20万元。

甲公司不同意。

请运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分析下列问题。

请假设上述事实全部为真。

(1)在A合同项下,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2)在B合同项下,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法律关系。

目录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 (3)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 (3)二、《合同法》第112条上的请求权 (4)三、结论 (7)贰、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 (7)一、《合同法》第97条上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7)二、结论 (8)叁、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B合同项下) (8)肆、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请求权(B合同项下) (9)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 (9)二、《合同法》第112条上的请求权 (10)三、结论 (11)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一)请求权是否发生《合同法》第8条第1款第1句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案例请求权分析(3篇)

法律案例请求权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重要权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法律实践中,请求权的确认和保护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对法律案例中的请求权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请求权分析1. 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权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2)请求权人具有权利能力;(3)请求权人具有行为能力;(4)请求权具有明确的请求内容。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合法有效。

甲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具有明确的请求内容。

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符合上述构成要件。

2. 请求权的法律依据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权,主要依据以下法律依据:(1)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违反了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2)担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支付货款。

3. 请求权的效力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权具有以下效力:(1)请求权具有强制执行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2)请求权具有优先权。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案情介绍】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2.3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负责运送旅游公司的一个旅游团A。

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须遵守协议,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倍返还定金。

签约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

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款项于5月5日付清。

汽运公司在从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六号车发生故障,致使整个团队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到达海口;另外十号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中因司机急刹车,致使一名导游郭某和另外七名旅客不同程度受伤。

行程结束后,汽运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万元,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单据给汽运公司,汽运公司表示拒绝。

5月25日汽运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认为不付余款给汽运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成B旅行社拒付尚欠该公司的团费23846元。

一、解题理论前提的概述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基本模式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可以归结为三个要素、三个步骤。

三个要素包括:一是请求权的主体。

谁向谁提出请求,也即具体案件中的原被告分别是谁?二是主张,即请求的权利类型和内容。

三是法律规范,即请求权的基础。

三个步骤:首先确定请求权。

第一,理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断请求权的性质,是给付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确认之诉,请求权的主体和内容是什么,即谁向谁提出什么请求?这是分析问题的前提。

第二,对请求权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通盘进行检索。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实例演示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实例演示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实例演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Rights-based Approach)是一种用于分析和评估人权问题的方法。

该方法着重强调个体的请求权和需求权,将人权视为个体的权利与需求之间的平衡,以满足个体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需求。

下面将以针对教育权利的案例实例演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背景:在国地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滞后,教育资源相对匮乏,许多年轻人无法接受到高质量的教育。

一些家庭无法承担教育费用,导致他们的子女无法上学。

此外,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资源更为有限,导致少数民族儿童面临更大的教育困境。

基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步骤来分析和解决该案例。

步骤一:明确个体的基本权利与需求通过与案例中的个体、家庭和社区成员的对话和参与,我们可以了解他们的具体情况和诉求。

从中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基本权利与需求:1.教育权利:所有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平等的机会和可及性。

2.经济权利:家庭应当具备经济能力,以支付子女接受教育所需的费用。

3.文化权利:教育应当尊重和维护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与特点。

4.平等权利:教育机会应当平等分配,不论个体的社会经济背景和族群。

步骤二:评估和确立责任人在此步骤中,我们需要明确政府、社会和个体在满足教育权利与需求方面的责任分工。

1.政府责任:政府是满足教育权利的最主要的责任方,包括提供足够数量和质量的教育资源、制定合适的教育政策与法规,保障教师的培训和待遇等。

2.社会责任:社会应当通过建设合适的教育环境和设施,提供教育援助、奖学金和志愿者支持等,协助政府提供教育服务。

3.个体责任:个体和家庭应当有责任培养自己的学习能力和意愿,确保自己能够充分利用提供的教育机会。

步骤三:采取相应措施与解决方案在确定责任人和责任后,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教育问题:1.政府层面: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提高教育预算以增加教育资源。

制定法律和政策,确保教育机会平等,并为经济困难家庭提供教育援助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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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案情介绍】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2.3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负责运送旅游公司的一个旅游团A。

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须遵守协议,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倍返还定金。

签约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

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款项于5月5日付清。

汽运公司在从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六号车发生故障,致使整个团队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到达海口;另外十号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中因司机急刹车,致使一名导游郭某和另外七名旅客不同程度受伤。

行程结束后,汽运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万元,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单据给汽运公司,汽运公司表示拒绝。

5月25日汽运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认为不付余款给汽运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成B旅行社拒付尚欠该公司的团费23846元。

一、解题理论前提的概述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基本模式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可以归结为三个要素、三个步骤。

三个要素包括:一是请求权的主体。

谁向谁提出请求,也即具体案件中的原被告分别是谁?二是主张,即请求的权利类型和内容。

三是法律规范,即请求权的基础。

三个步骤:首先确定请求权。

第一,理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断请求权的性质,是给付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确认之诉,请求权的主体和内容是什么,即谁向谁提出什么请求?这是分析问题的前提。

第二,对请求权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通盘进行检索。

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契约上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及求偿请求权、支出费用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

”请求权基础原则上按照下列次序检查:合同上的请求权、无权代理等类似合同上的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上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他请求权。

最后。

对请求权进行初步锁定。

“对请求权进行逻辑顺序的考察,可以逐步排除一些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或对于当事人行使权利不利不够经济的请求权。

”在排除了一定的请求权之后原告要初步确定一种或几种对其较为有利的请求权。

只有在对请求权进行锁定之后才能对其进行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其次,探寻请求权基础,即找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分析案例的核心任务是找法,思维往返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探求到能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规范。

再次,涵摄。

对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把分解的案件事实归入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去。

分析当事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能否与法律规范要件相吻合,进而判定该当事人的主张应否予以支持,对案件作出判决,定分止争。

二、本案析解本案诉讼主体并不复杂,原告汽运公司,被告旅游公司。

但案情本身牵涉多个主体:旅游公司、汽运公司、三门峡旅游团、旅客导游。

为了更好地分析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应用,本文对他们之间的请求权关系分别进行了分析。

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汽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性质的请求权?他的请求权基础何在?该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2、旅游公司可以主张何种权利?他的抗辩应否得到支持?3、游客能向谁主张何种权利?请求权基础是什么?4、导游受伤该向谁主张什么权利?(一)汽运公司的请求权分析本案中汽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

此问题要回答:汽运公司能否对旅游公司有所主张权利?主张什么权利?依据什么主张权利?回答这些问题要分析请求权关系的性质、主体及其法律基础以及是否具备行使履行请求权的要件?1、请求权性质的确定汽运公司基于双方订立的合同请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为合同关系上的主给付请求权。

但是该请求权具体是什么合同关系上的请求权?这是找法的思维前提。

我们认为旅游公司和汽运公司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关系。

《合同法》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从权利义务内容上看运输合同的本质是一方承担运送旅客的义务,另一方交付运输费用。

合同关系的主体为承运人和旅客。

本案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合同文书虽然称为“租车协议书”,但是从对合同条款中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来看,汽运公司负有运输旅游公司的旅游团的义务,且要求保证车辆行驶安全,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等,这些都很明显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一方的主要义务。

而旅游公司一方交付的费用虽然称为“租金”,但其本质是客运合同中的客票性质,是对汽运公司运输行为所支付的对价。

所以从合同权利义务方面分析,我们认为本案中旅游公司和汽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旅客运输合同。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依据该条规定,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旅客既是运送对象也是合同主体。

但本案中订约当事人却是旅游公司和汽运公司,由旅游公司直接向汽运公司支付运输费用,承运人运送行为的对象是旅客,旅客是利益的实际承受者。

我们认为可以将此种合同认定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旅客在该合同关系中处于利益第三人地位。

突破了合同效力的相对性。

而旅客和旅游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包价旅游合同关系。

下文在分析旅客与旅游公司的关系时详述。

2、请求权基础分析既然汽运公司和旅游公司之间是客运合同关系,那么应当主要在《合同法》运输合同相关章节寻求能够支撑汽运公司要求旅游公司继续履行支付运输费用这一主张的具体法律规范,并综合考察汽运公司是否具备行使履行请求权的充分且正当的理由。

履行请求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合同成立并有效存在,所主张的请求权没有因清偿、抵销等消灭、不存在履行请求权的抗辩。

(1)客运合同是否成立且有效《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首先,当事人提出给付请求权必须有已经成立且有效的合同存在。

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①存在双方缔约人,②双方意思表示一致,③存在合同要约和承诺阶段。

本案的客运合同经双方合意而订立,很明显已经满足上述要件。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据此在客运合同中,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和交易习惯。

本案合同于4月28日签订,合同约定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

从这个合同条款中可以看出,在余款未交清之前,客运合同已经成立了,否则就无所谓“取消租车协议”之说,更不存在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承担的问题。

所以,本案的客运合同已经成立。

同时已经成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合同无效条件则生效。

所以从合同成立生效这方面来说,汽运公司可以要求旅游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②旅游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履行请求权的行使还必须以对方不存在对抗履行请求权的抗辩事由为必要。

本案中旅游公司以汽运公司违约为由对汽运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

这种抗辩能否成立关键是看旅游公司在本案中能否行使履行抗辩权,行使何种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而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如果承运人违反该条义务则构成违约,那么旅游公司的先履行抗辩成立。

具体到本案,首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

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之款于5月5日付清,汽运公司同意了在旅游公司未交清租车费的情况下开始履行合同。

因此实际上双方针对旅游公司剩余租车费的交付期限进行了一个合同变更,变更为5月5日履行。

所以在判断旅游公司对剩余租车费的交付是否已经构成迟延上,应当以变更后的5月5日为准。

而汽运公司的运输行为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

其次,汽运公司有违约行为。

合同约定5月1日晚上12时到达海口,可是由于汽运公司的6号车出故障,致使车队于次日凌晨5时才到达海口,明显违反了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

运输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是由于承运人一方没有进行适当的运输前的准备导致,并能由承运人采取适当措施而避免,所以这一行为本身也是因为具有过错的违约行为。

再者,汽运公司的10号车在高速行驶而前方又无障碍的情况下紧急刹车,导致一名导游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伤。

这违反了第290条规定的安全运输义务。

综上,既然双方之间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后顺序并且先履行义务的汽运公司具有违约行为,所以旅游公司作为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旅游公司既然能够行使其先履行抗辩权,那么汽运公司要求旅游公司继续履行交付运输费用的主张则不能得到支持。

(二)旅游公司的请求权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签订了客运合同,并交付运输费用,是客运合同的订约主体(要约人),旅游公司和汽运公司之间建立了直接的合同关系。

该合同是利他合同。

在义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并造成利益第三人损害的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就请求权的性质而言,这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但要约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赔偿的是因没有向第三人给付所造成的损害。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这是对承运人违反安全运输义务后责任承担的规定。

本案中旅游公司可以请求汽运公司向导游和旅客赔偿医疗费。

同时,汽运公司的违约导致旅游公司对游客(三门峡旅游团)违约,所以前文已经分析旅游公司拒绝交费剩余款项是应当支持的。

(三)旅客的请求权本案中汽运公司延误时间使旅客没有按时到达景点、七名旅客因司机的过错行为受伤,那么这些旅客的权利如何救济?他们应当向谁主张何种权利?旅客和汽运公司之间、旅客和旅游公司之间分别是什么关系?本案中旅游公司和旅客间从更广泛意义上讲是旅游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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