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权_李功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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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修复兼有功能恢复和美容的特点,而不同的人对美的理解和认识有很大的差异,且多数患者对口腔修复的美容效果期望值很高,容易引起医患纠纷。为提高口腔修复的质量,尽量避免或减少医患纠纷,应采用如下措施。2.1 全面认真地问诊、充分了解患者的需求

对于口腔修复患者,除了要详细了解口腔疾病的病史、全身其他病症,如糖尿病、心血管病、哮喘等病史外,还要对患者的职业、经济条件等有所了解。另外,还要认真、耐心的听取患者的要求,在技术条件和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满足病人的要求。当不能满足病人的某些要求时,要耐心细致地解释清楚。

2.2 严格的口腔检查及适当的全身检查

确定治疗方案前要对患者进行严格的口腔检查、确定牙齿缺损情况、相邻牙齿及组织等情况。对于要实施麻醉、手术操作的患者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部分全身检查,以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2.3 认真制订治疗方案、做到知情同意

根据问诊、检查结果,初步确定几种治疗方案,向患者详细说明各种方案特点,包括材料、基本步骤、时间、费用、效果,以及可能的不良反应等,征得患者的同意,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

2.4 严格操作规程、确保治疗质量

虽然口腔修复过程较复杂,需要的步骤较多、时间较长,但在治疗过程中要严格的按操作规程进行,切忌操之过急、

随意省略操作步骤或减少时间间隔。例如,对于局部炎症,必须先治疗,等炎症消除后方可进行修复工作。对于牙种植体,必须种植牙根足够时间并经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牙冠修复。

总之,口腔修复兼有功能恢复和美容的特点,且随着社会的进步、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美容效果的追求越来越高,同时,材料科学、生物工程、制造技术及装备的发展为口腔修复技术的进步奠定了基础,新材料、新技术不断出现并应用于口腔修复的临床实践。在口腔修复过程中,我们要严格遵循有关医德要求: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钻研技术、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拓宽知识范围、加强美学修养;加强沟通,做到知情同意;宣传口腔卫生知识,改善口腔修复体的维护;通过全面认真地问诊、充分了解患者的需求;严格的口腔检查及适当的全身检查;认真制订治疗方案、做到知情同意;严格操作规程、确保治疗质量等措施,提高口腔修复的服务质量,避免或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1参考文献2

[1] 余占海.口腔颌面美容修复学[M].北京:军事医学科学

出版社120031

[2] 丘祥兴,王明旭1医学伦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

社120031

1收稿日期22005-02-25

1责任编辑 刘海客2

尊重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权

X

李功迎1,2,李凌江1

(1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精神卫生研究所,湖南 长沙 410011;

2 济宁医学院,山东 济宁 272013)

1摘 要2由于社会文化的原因,知情同意原则在精神病人中并未得到充分实施,作者通过介绍精神病人知情同意权的依据、知情同意在精神科的应用范围、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能力及在精神科如何实施知情同意,指出应尊重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权。

1关键词2知情同意;精神病人

1中图分类号2R-749 1文献标识码2A 1文章编号21001-8565(2005)02-0065-03

Respect the Right of Informed C onsent in Psychotics

Li Gongying 1,2,Li Lingjiang 1

(1 Mental Healthy Institute,The Second A ffiliated Hospital o f Xiangya Medical

College,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410011,China;2 Jining Medical College,Jining ,272013,China)Abstract:Owing to reasons of social culture,the principle of informed consent is not fully implemented a mong psy -chotics.The author introduced the basis and range of application of informed consent,the capacity of informed consent in psychotics,and how to implement the principles also.As mentioned above,the author pointed out the informed c onsent of psychotics should be regarded.

Key words:informed consent,psycho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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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年4月第18卷第2期总第100期

基金项目:山东省卫生厅计划项目(2003HWO16)

1前言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是现代医学伦理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医务人员为病人提供足够医疗信息的基础上,由病人做出自主医疗决定(同意或拒绝)[1]。知情同意既是病人的基本权利,又是医生的基本道德义务。知情同意最重要的法律基础是个人自决(self-determination),它体现了西方哲学中个人自由的哲学思想,即作为生命自由的个体,有权决定对自己的身体做什么或不做什么。Simon指出这一概念实质上是西方国家个人主义及自由思想的体现。知情同意权作为病人的一项权利早在二战后就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西方国家普遍接受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不取得病人或当事人在自由意志下的知情同意,就不允许对他们进行任何医学实验[2]。此后,该原则由人体实验研究领域扩大到临床治疗上,并被包括在病人权利中。

在我国,知情同意或知情同意权也正在日益受到重视[3],但一般是在普通病人身上实施,而自古以来就是弱势群体的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却很少得到尊重。精神病人自古以来一直受到孤立和折磨,即使是在当今一些较发达的国家,对于老年患者、精神发育迟滞者、慢性精神病患者的关心、照料和保护也还是显得远远不够,而在我国情况就更不容乐观。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缺乏应有的了解和谅解,他们得不到公平的对待,得不到应有的同情和帮助,不同程度的歧视、非议、讽刺、嫌弃、回避、殴打、隔离乃至拘禁精神病人的现象,反而时有发生,精神病人的权益更不能得到保障。为了有计划地发展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加强精神卫生的社会管理,保障人民的精神健康,维护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我们有必要了解作为精神病人的权益之一的知情同意权,尤其在日益提倡保护精神疾病患者人权的今天,我们理应尊重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权。

2精神病人知情同意权的依据

法理方面[4],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基于对患者人格自主权的肯定。其根据在于尊重患者对其身体自主的权利。它是尊重人的基本权利的反映,是社会进步的象征。/患者的自主决定权0之法理最早形成于20世纪初。早在1914年美国著名的法官Card ozo即已提出/任何人有权决定处理其身体0的名言。知情同意权存在的目的在于充分保护患者在医疗活动中的权利,尤其是生命健康权。医疗行为系基于患者授权而发生,而非医师自然拥有的一项职业权利。随着人权观念的彰显和消费者运动的发展,这一理念得以继承并发扬光大。

立法方面,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我国是有比较充分的法律依据的。我国的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6第11条明确规定: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0我国5职业医师法6 (1998)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0我国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6(1994)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患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患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0;同时该条例实施细则(1994)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0

人权方面,近几十年来,随着精神医学的进步和世界人权运动的兴起,改善精神病人的社会地位,保障精神病人的人身基本权利,形成一股巨大的社会潮流。上世纪80年代后国际上对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更为重视,一些国际组织先后就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发表宣言,如1983年世界精神病学会在夏威夷发表的5夏威夷宣言6和1989年在雅典发表的5保障患精神疾病的人权利的声明6;世界心理卫生联合会1989年发布的5精神病人的人权宣言6等[5]。这些宣言及世界上许多国家颁布的精神卫生法等,其基本精神都强调病人的自愿,维护病人的自由,尊重病人的自决,主张做到知情同意。宣言及涉及到知情同意的具体条款如下:

1977年在夏威夷召开的第六届世界精神病学大会一致通过了5夏威夷宣言6,有关知情同意的内容有:¹病人与精神科医生的治疗关系应建立在彼此同意的基础上,病者若不能建立这种关系,则同病人的亲属或为病人所能接受的人联系。º精神科医生应把病情的性质、拟作出的诊断、治疗措施、包括可能的变化以及预后告诉病人。告知时应全面考虑,使病人有机会做出适当的选择。»不能对病人进行违反其意愿的治疗,除非病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对旁人构成严重的威胁。在此情况下,可以也应该施以强迫治疗,但必须考虑病人的切身利益。且在一段适当的时间后,再取得其同意。只要有可能就应取得病人或病人亲属的同意。¼在临床研究和治疗中,把治疗目的、过程、危险性及不利之处全部告诉病人后,接受与否应根据自愿的原则,对不能表态的病人,应征得其亲属的同意。½若为教学等缘故,需公布病人的资料,需征得同意,并不得公布姓名。

而1983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人分会第40次会议关于有精神障碍的人的问题报告中第四部分第十二条也作了有关知情同意方面的规定,包括:¹知情同意指没有威胁及不当的引诱下,医生与病人或病人与其所选择的人做了有关疾病性质、治疗的性质、目的、可能达到的效果、选择的治疗方法、治疗可能引起的危险和副作用等讨论后的同意。º精神外科、绝育术及未为国际标准认可的治疗,通常有异常危险或是不可逆性的治疗,除非有病人的知情同意或有独立的专家权威机构复核批准,不得用于任何病人。»临床试验和实验性治疗都需征得病人的知情同意。

世界心理卫生联合会1989年发布的5精神病人的人权宣言6:1989年在埃及参加庆祝世界心理卫生联合会成立40周年大会的全体与会人员为患精神疾病的人而发布,其知情同意的内容如下:精神病人应受到人道的合理治疗,既要采用医疗上需要的技术,又要不过分强迫;病人有得到自己临床病况适当信息的权利,有权接受包括住院治疗在内的治疗权利。要努力促进精神病人最大限度的自我决定;治疗应尽可能在引起最低限度的伤害和尽可能少的约束下进行;治疗的实施应该是给病人而不是家庭、社区、专业人员或国家带来最大利益。

综上所述,虽然最初知情同意的理念是基于精神健全的成年人的人权而实施的[4],但是不论是从法理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方面,还是一些国际组织、协会的宣言来看,精神病人享有知情同意权是有充分依据的,即使是精神病人,也应受到知情同意原则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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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年4月第18卷第2期总第1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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