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才引进落户条件及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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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才引进落户条件及提交材料
一、落户条件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二)年龄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
(三)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的;
(四)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
(五)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且在青岛市市内四区注册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满三年的;
说明:
1、一般性工作交流不能造成新的夫妻分居
2、硕士毕业已婚人员可以单调,配偶提供户籍证明、工作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写出爱人不随迁的原因(如配偶是女性需要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3、本科包括本科学历以下人员已婚的,办理才引进需要夫妻同调。
4、夫妻同调要求:
配偶不限学历、但须在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高科园范围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办理用工、交纳社保、配偶单位需要有人事代理单位。夫妻提报材料相同。
5、已婚,配偶已经是青岛户口的。可以单调,专科毕业生不受累计缴纳社保三年的限制。
6、在职硕士毕业生有学位证,可以办理引进,不受全日制统招生的限制。
7、职称引进: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证(档案内由评审材料),
(1)、高级职称(相当于硕士)
(2)、中级职称(相当于本科)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落户:
(一)见习(试用)期未满的;
(二)合同期未满且聘用单位不同意解聘的;
(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适当放宽);
(四)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一般性工作交流造成夫妻分居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除外);
(六)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流动的其他情况。
三、提交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单位的人才引进报告(单位基本情况、被引进人员的基本情况、单位考察意见等);
(四)个人诚信承诺书;
(五)拟引进人员原工作单位为其出具的思想、工作表现材料;
(六)流动调配登记表(正反面一式2份,表格要填全)
(六)拟引进人员的《劳动合同》、《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复印件)(到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人员处借阅复印)和《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需提供一年、专科学历的需提供连续三年的对账单)
(七)拟引进人员的学历证书(学历需验证,验证费50元交至人才交流中心)、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已婚人员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八)已婚的需提供调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和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九)未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等相应证书;
(十)拟引进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一)拟引进人员档案(仅需将档案调至我公司即可,
落户人员的档案将调至人才交流中心)。
(十二)人才服务协议复印件(到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人员处借阅)
四、部分程序办理
凡经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引进到市内四
区的国内在职人员,按以下程序逐项办理:
(一)被引进人员持本人的《人事调函》、《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户籍证明等有关材料到户口迁入地(青岛市)所在区公安分局办理《户口准迁证》;(若落自己房子,需本人去办理)
(二)被引进人员持《户口准迁证》及《人事调函》等材料返回迁出地,到本人调出单位的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和户口所在地分别办理《干部介绍信》、《户口迁移证》等调出手续;(本人回原籍办理)
(三)被引进人员按照《人事调函》规定的时间到青岛市人才中心报到,并转移行政关系。报到时须持《干部介绍信》、《工资转移信》、《户口迁移证》等材料。
(四)被引进人员报到后,持《干部介绍信》、《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到落户迁入地派出所落户并调入单位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