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本质
论民事权利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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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民 事 权利 髓 本质
蔡名钦
摘 要 民事权利的本质在权利学说的基础上进行分析, 形成了意思说 、 法力说 、 法益说等几种 学说 。 本文对这三种学说进 行 了简要 的介绍和分析 , 出意思说和法力说不能解释 民事权利的本质, 并指 论证 了民事权利的本质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利益,
对 “ 权 神 授 ” 教会 权 利 世 俗 化 的背 景 下 形 成 的 。该 说 认 为 权 利 的 君 与
特征,要想获得 比较科 学的定义就要通过分析权利 的要素来认识权 利。 夏勇先生对权 利作了经典性 的要素解释 , 以后 的学者 引用得较 被 多, 他在 19 9 2年 出版 的《 人权概念 的起源》 中对一项权利 的成立所必
学者认为 , 民法 最 为推 崇 意 思 自治 , 其 奉 为 基 本权利是主体不能 自由选择的 , 权利的本质应为意思说。 我国也 有学者支持这种观 点。 意思说 的批评主要包括 四方面 :一) 对 ( 该学说 是在从宗教社会转化为世俗社会 的特定环境 下产生的, 是为了依其所 依托 的哲学 、 治学 说来反对“ 政 君权神授” 与教会权利世俗化的 。 一旦 它所针对 的目标 消失 , 这种学说就有被动摇的危险。 就是说意思说是 在特定历 史环境 为了完成特 定历史任务而提 出来的一种学说 。当意 思说的任 务完成 了, 它借 以产生的社会环境 已经不复存在, 这种学说 就应该退 出历史舞 台。( 二)有学者认为 ,民事主体在该种理念支配
即赞 同法 益说 。
关键词 权利
民事权利
法益说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o 9O-3.2 10.5 220 )l 30 0
论民事权利的利益本质
2006年第1期(总第95期)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 for Ethnic M inorities(Phil os ophy and s ocial science)No.1Feb.2006论民事权利的利益本质●于志强(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79)摘 要:权利是由特定人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对“利益说”的驳难观点,要么犯了逻辑的错误,要么仅是看到法律关系的片面特征,要么把权利的本性特质转移到其他权利或者权利行使的范畴,都是值得商量的。
坚持权利本质的“利益说”,对于正确识别法律规定的权利体系、正确认识民法领域中死者的利益、时效经过之债、物权法的占有制度、侵权行为法受害利益的属性、刑法中的犯罪客体等理论问题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对人们法定权利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权利;权利本质;利益说中图分类号:DF523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44(2006)01-0063-05 一、问题的提出自古罗马人在私法中中明确使用“权利”一词开始至今,到底有多少人给权利下过多少次定义,似乎还没有人作过具体地确切统计,但就目前学界所掌握的现有资料分析,仅从国外引进的并为大家耳熟能详的的权利定义就不下十余种。
近20多年来,中国法学界在外来权利理论的影响与启迪下,对权利所作的变种定义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但其中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无论中外哪一种法学家、学者对权利所作出的诠释均未获得普遍的共识,每一种权利皆遭到批评或者质疑。
难怪有学者深有感触地说,研究权利概念,给权利下定义性解说,常常被认为是一件出力不讨好的事。
[1]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范伯格干脆主张把权利这个概念当作“简单的、不可定义的、不可分析的原始概念”看待,因为要为权利下了形式的定义,都将产生使平凡的东西变得有些毫无必要地神秘莫测的效果,所以范伯格建议不要试图给“权利”下什么形式上的定义。
民事权利本质及实现途径探究
民事权利本质及实现途径探究作者:吴坤埔来源:《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上旬刊》2015年第06期摘要:作为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律,民法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得到了广大民众的追捧和欢迎,它让人们的现代权利意识开始苏醒,让人们对于内心长期追寻的自由、平等等理想价值有了有力的根基,使得以多样权利构建起来的现代私人社会有序地蓬勃发展起来。
本文试图从民事权利的发展、内涵等方面逐步剖析民事权利的本质,并结合中国现状探究民事权利在中国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民事权利;家国本位;权利本位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5)06—0107—03一、民事法律权利的本质“权利”一词在17世纪~18世纪反封建的斗争中被正式提出,而早在罗马法中就已有了相近于现代权利概念的表述。
人类社会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在现实中与权利结下了不解之缘。
然而,一个与生活如此休戚相关的概念,长期以来对其内涵都没有定论。
随着人们对于权利的不断深入研究,人们已经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对于权利的本质内涵分析如下:首先,权利是利益。
人类从出生之日起就与利益密不可分。
为了生存每个人都对生存利益紧紧追寻。
生存利益是人们最初也是最为基础的利益需求。
除此之外还有更高要求的精神利益的追求。
权利的一切目的都直指利益。
其次,权利是意思自由。
社会是复杂的,个体是多样的,因此在强调利益的同时必须赋予个体以意思自由,因为多样的个体有着多样的利益诉求,只有给予其足够的意思自由权才能使其实现各自的利益。
人若没有自由便没有了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机会,也就没有实现自己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可能性。
正如洛克所认为的那样,自由是自然法为人类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和转让的自然权利。
最后,权利代表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权利是以利益为目的,以意思自由为手段的,因而为了保证目的的实现和手段的应用有序,就要求共生共存在同一社会中的人们必须受到一定限制和要求。
在现实社会中表现为各种法律、道德、义务要求,这些都是人与人关系的外化表现。
试论民事权利的本质
试论民事权利的本质【摘要】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但学界对于民事权利的本质问题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主要有意思说,利益说和法力说三种主流学说。
本文将在对三种学说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通过追溯权利概念产生的源头以探究权利的本质,并最终得出权利的本质是保护个人利益的方式的结论。
【关键词】民事权利;权利本质;利益说一、探讨民事权利本质的必要性民法典章是“书写人民权利的圣经”。
[1]权利在民法中所处的核心地位[2]与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整个民法体系的构建是围绕权利展开,理解和掌握民法也都是从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等方面入手。
物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制度组成了民法体系的主体部分。
民事权利对于民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二、学界对民事权利本质的主流学说(一)意思说意思说作为权利的本质由来已久,是由17世纪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在对康德的权利定义的理解过程中所提出的。
康德认为:“所谓权利,任何人的自由意志,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自由意志相协调的全部条件。
”[3]萨维尼则把康德的这一定义表述为“权利是通过确定每个人可以安全行使自由的范围的规则来调整自由契约条件下相互共存的自由人的活动。
”[3]根据萨维尼的观点,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或意思的支配,意思为权利之基础,无意思即无权利,权利之本质,归着于意思。
[4](二)利益说利益说则同样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所提出。
不同于萨维尼的观点,耶林认为:“权利是国家用法律明确规定并用国家的力量保障公民享受的某利益”。
[5]他甚至因此而被认为是历史法学阵营的叛逃者。
[6]可见,该学说主要是从目的角度来探讨权利的本质,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三)法力说第三种法力说的创始人是德国法学家梅克尔。
该学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主体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6]该学说将权利定义为法律为了满足某人的利益需要而赋予他的一种“意思的力”或“法律的力”。
[7]依照此种观点,权利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要素所组成的。
专升本《民法》知识点
专升本《民法》知识点202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必备知识点—民法的概念202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必备知识点—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民事权利本质论
民事权利本质论关键词: 权利本质;意思;自由;利益;法力内容提要: 对民事权利本质之争的三学说中,“利益说”体现了保护的目的,“法力说”则在明确保护目的的同时,强化了法律的实际应用,均不能揭示权利的固有属性,唯有“意思说或自由说”涉及主体意志的实现资格反映了权利本质。
但权利创设离开法律这一媒介则与现实不符。
而探究权利本质的目的主要在于准确理解法律与权利的关系,以及明确法律设置权利及其赋予权利主体享有权利的价值所在。
近代以来,民法以人为本位,并围绕着人这一主体确定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和有关制度。
其中,权利已成为民法的核心概念,可以说民法的一切制度均是以权利为中心而构建的。
但对于权利这一法律构造物,学界至今依然在如何界定、能否类型化以及如何保护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上莫衷一是。
其实,这些争论的存在或多或少都与对权利本质的认识相关。
一、民事权利本质的定位我国古代汉语中,“权”和“利”为两个独立词汇,偶然也有权利并用,但其涵义均与现代权利概念相去甚远。
现代汉语“权利”一词,移译自日本,日文中权利一词又移译自欧洲。
最初译作“权理”,取其事理、道理之意,后译作“权利”。
西语中的权利,拉丁文的jus、德语的Recht、法语的droit和英语的right 均蕴涵正义和合理,指正当而得有所主张而言,非“争权夺利”。
除英语外,法语、德语和拉丁语的权利一词均同时兼有法律的涵义,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足见权利与法律存在密切关系。
但理论界对于权利的态度却并非一致,甚至存在权利否认说的观点,如法国学者狄骥认为人们只有依据法律从事社会互助的社会任务,绝无权利可言。
如此观点因过于极端而难以符合现今社会的发展需要,故对民法确定权利未形成影响。
相反,鉴于权利机能在确定保障个人自由活动范围,自主决定组织和安排社会生活等方面的价值,近现代民事立法均肯定权利存在的合理性。
无疑,对权利本质的分析和揭示也是在肯定权利存在的基础上展开的。
论民事权利的利益本质
影响 到司法实践对具体个 案的处理结果 : 利 的不 对权 同认识常 常会 出现 大 相迳 庭 以 至截 然 相反 的 裁判 。
所以, 人们在给权 利下定 义 的 同时 , 更多地 对权 利 的 本质给予 了关注 。
二 、 利益说” “ 的驳难观 点 把权利 与利 益 相 连 的观 念 由来 已久 。l 8世 纪 初, 以边 为代表 的功利 主义学派 已注意 到法 律是对
种学说 , 即资格 说 、 主张说 、 自由说 、 利益 说 、 力 说 、 法 可能说 、 范说 、 择 说 。 J 规 选 这些 学 说是 法理 学 界从 个 广阔的空 间对 权 利本质 的认 识。 民法学界 根 据 权利本质 的部 门法意 义 , 上述 不 同的 学说 进 行抽 对
我们认识权利具有 一定的启发意义 , 但其最 致命 的缺 点是混淆 了权利 与权 力的区别 : 法力说将权 利 的本质
归结 为享受特定 利益 的法 律上之力 , 那么对 法力说 的 坚持不但在理论 上无 法说 明在 特定情 况人 们不 享有 权利却能享受利益 的正当性 , 而且在实践 中极 易忽视
批评 或者质疑 。难怪有学者深有感触地 说 , 研究权利 概念 , 给权利下 定义性 解说 , 常常被 认 为是一 件 出力 不讨 好的事 。 美 国当代 著名 哲学 家 范伯格 干脆 主 … 张把权利这个概念 当作 “ 简单 的 、 不可定义 的 、 不可分
象。 概括成 三种学 说 : 意思说 、 法力说 和利 益说 。其 中 的意思说 , 因其 与实践相 脱离的唯意志 主义理论无法 解 释无意思 能力 者 或者在 毫无 意思 感觉 为何享 有权 利 的问题 , 渐渐不再 为人 们所 重视 。而法 力说 , 即认 为权利 的本 质是享 受特定 利益 的法律上 之力 的观 点 , 为现今许多 民法 学者 奉 行 的有 力说 。4 该说 虽 然对 _J
民事权利的本质
义务--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意志产生 思考题:电信公司的案例
民事权利的分类
财产权和人身权 物权和债权 物权优先 物权法定 债权(依合同)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以权利的作用 为标准 绝对权和相对权(对世权和对人权) 主权利和从权利 既得权和期待权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以权利有无移转性为标准
债权,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行为、不行为) 的权利。 物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 有排他性的权利。
民事权利的本质
来自 权利是私法的中心概念,是多样化法律生活的 最终抽象化 保障个人的自由范围,使权利主体自主的决定、 组织或形成社会生活,实践意思自治原则。 客观说(利益说) 法律保护的利益 耶林 主观说 意思自由 萨维尼 温特夏德 法力说 法律上之力--梅克尔 特定利益+法律之力
权利的内容是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是 法律上之力 权利是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民事权利的行使 权利主体可以抛弃权利 根据所学内容请同学回答 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保护的手段
民事义务
法律上应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拘束。不履行义务, 必受法律的制裁。 权利与义务,一般是对立的。但有权利无对待 的义务,形成权;有无对待权利的义务,法人 登记的义务。 权利以利益为内容;义务以不利益为内容。 主义务和从义务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绝对权的义务人
民事权利的三种分类
民事权利的三种分类一、民事权利有哪些一、民事权利有哪些1、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3、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与其生命和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4、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生产经营标记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5、财产继承权: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民事责任都有哪些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法典》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停止侵害、履行扶养义务。
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赔偿损失、返还原物、赔礼道歉等。
上述民事责任,根据侵权的性质。
程度,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典》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三、民事权利包括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
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
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谓之权能;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作用范围,谓之权限。
权能、权限是与民事权利相邻近的概念。
其中自然人拥有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个人信息、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民法总论课后重点答案
1.简述民法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简述民法性质:a.民法是私法b.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c.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d.民法是权利法e民法主要是实体法(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3.简述民法调整对象:a.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b.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c.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4.民法渊源(了解):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民法的渊源主要体现在立法,司法裁判和行为规则方面。
包括:宪法,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5.简述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概念: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平等原则意义;a.集中体现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点,表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
b.充分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c.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也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d.有利于强化对财产的平等保护,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平等原则内容:a.人格的平等b.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c.对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d.在补救方法上,也要充分贯彻平等性。
(2)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也称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和地位:a.该原则奠定了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基本地位b.该原则最直接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需要c.该原则表现了民事立法的认识论基础。
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a.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b.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c 确立了行政机关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权利)
第七章民事权利7.1 复习笔记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关于权利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1)客观说,又称利益说。
该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
这种观点强调,权利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某种利益的,但它本身并不是这种利益,只是一种法律的形式,可以依此形式主张利益。
(2)主观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
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3)法力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梅克尔提出,他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
“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
(4)框架概念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拉伦茨提出。
本书认为可以提出一个有关权利的框架性概念。
即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
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1)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
(2)财产权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这个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知识产权的客体首先包括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
②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或商业标志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③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知识产权中的一些主要类型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
注意: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民法学总论试题
民法学总论试题及参考答案一、选择题(每小题1分,20×1=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不属于我民法渊源。
A.宪法B.地方性法规C.法院判例D.国家政策2.在民法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运用的方法是()。
A.文义解释B.论理解释C.社会学解释D.比较法解释3.抗辩权的作用在于()。
A.支配特定物B.对抗请求权C.对抗支配权D.即是请求权4.下列属于法定孳息的是()。
A.奶牛产的牛奶B.存款所得的利息C.羊身上取得的羊毛D.宰猪而获得的猪肉5.下列不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是()。
A.甲误将乙当作丙而与乙订立合同B.甲擅自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C.甲将乙托付保管的自行车私自买给丙D.12岁的甲把父亲送给自己的手机赠与给同学乙6.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甲打伤乙的行为B.甲约乙去看画展C.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服装的合同D.甲、乙共同盗窃7.下列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领导和下属的关系B.个体工商户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C.庄某和李某之间的朋友关系D.甲、乙之间的买卖关系8.所有权属于()。
A.绝对权B.相对权C.请求权D.形成权9.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汽车买卖合同,规定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
当事人在该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的期限是( )。
A.确定的始期B.不确定的始期C.确定的终期D.不确定的终期10.()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A.民事法律规范B.民事法律事实C.民事法律关系D.民事权利11.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A.开始生效B.开始无效C.失去效力D.继续有效12.买方的经办人和出卖人互相串通,抬高价金,由后者会给前者一定的回扣,这一行为的性质属于()。
A.欺诈B.显失公平C.恶意通谋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13.根据物的分类,下列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民法学原理(一)第七章-第八章授课大纲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问题思考:1、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什么称其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是什么?2、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本章研究的内容体系:❝1、民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意义和本质。
❝2、民事权利的分类和分类的意义。
❝3、民事权利的行使。
❝4、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研究重点:❝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的特点和效力。
一、如何理解民事权利?权利的本质是什么?有观点认为:权利是道德资格、是人的自由、是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是个人意志支配的范围、是法律赋予的强制效力。
你认为权利是什么?我们为什么需要权利?私法中规定权利的意义是什么?❝(一)权利的本质❝权利在西方国家的词源中是多义词,表示:正当、正确、权利、法律。
多个含义用一词表示,说明了什么权利观念?❝罗马法的权利观念:“诚实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
❝康德认为:权利实质是:一个人的自由行为与他人的自由行为并行不悖的关系。
❝权利是法律规范许可人为了实现其利益而实施的行为范围,是人实现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据。
❝(二)权利的本质在于:为权利而斗争❝耶林认为:❝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主张权利也是对社会的义务。
❝斗争所寻求的并不单单是防备物的价值金钱的损失,而是通过物去主张人格本身。
二、民事义务❝一、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满足他方利益的实现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约束)。
❝二、特点:❝1、以不利益为内容,体现的是约束。
❝2、是对人的行为的约束,非人身约束。
❝3、义务有法律强制力,不履行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民事义务的主要类型❝1、积极义务(作为)与消极义务(不作为)❝2、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3、主义务与从义务❝4、始发义务与继发义务❝四、义务与责任❝义务是人在法律上所受的行为约束。
体现法律关系当事人(义务人)的自觉、自愿履行的特点(意思自治)。
成考民法完整版
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逻辑体系编纂并予颁行的民事立法文件。
《民法通则》不是民法典,而是民事单行法,其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民法和商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公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是分别适用于主体之间不平等或平等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公法是调整主体之间具有一方服从另一方的特点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且两类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同。
2.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流转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债权关系(流转型动态财产关系)、物权关系(支配型静态财产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股权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人格和身份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法的作用与意义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对市场经济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十分重大的意义。
(1)民法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等各项基本原则;(2)民法的主体制度;(3)民法中的物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4) 民法中的合同制度,有利于合同交易;(5) 民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
(二)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具有的不同的表现形式。
通常也叫“民法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解释方法,有以下几种:(1)文义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解释;(4)扩张解释;(5)限缩解释;(6)当然解释;(7)目的解释;(8)合宪性解释;(9)比较法解释;(10)社会学解释民法的类推适用,是指在个案没有可直接作为依据的法律条文的时候,选择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和最相类似的规定,做出推理并予以适用的工作。
民法的类推适用存在的原因,主要在于社会生活的生动性和变化性与制定法的相对稳定性之间存在矛盾。
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效力,也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总论(复旦)
民法总论(复旦)民法总论第一章导论一、简述民法的发展史:民法发展历史上的三个里程碑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缺点。
以社会历史形态来区分民法的历史类型,可考性不大。
注意名词解释:民法、市民法、万民法、罗马法二、民法的体系(论述民法是商品经济的法)民法是商品经济的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本法律要求形成了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等,由此派生并形成了整个民法体系。
三、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模式即可作论述题,其中内容又可作简答题,反映了民法发展的趋势。
1、近代民法模式:其集中表现为:(1)自由平等的人格,即一切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具有平等的人格;(2)私的所有,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具有可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3)私法自治,包括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自由等下位原则,其中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4)自己责任,行为人只有在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
2、现代民法的模式,其集中表现为:(1)具体的人格,社会的经济的强者对弱者的支配,动摇了民法的基础,导致抽象的法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人格;(2)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即所有权附有义务;(3)受规制的竞争,即私法公法化,多方面对交易进行规制,造成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4)社会责任,过失责任、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此外还有受害补偿制度。
四、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问题民法典的指定是热点问题,今年将在人大讨论第一稿。
(见商法部分的分析)五、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等价有偿。
2、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人身关系;(2)身份关系,是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六、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方法是指民法凭借其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在民事主体间规定某种权利和义务并在权利被侵犯后使之承担民事责任,旨在构筑理想社会秩序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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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权利的本质
【摘要】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但学界对于民事权利的本质问题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主要有意思说,利益说和法力说三种主流学说。
本文将在对三种学说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通过追溯权利概念产生的源头以探究权利的本质,并最终得出权利的本质是保护个人利益的方式的结论。
【关键词】民事权利;权利本质;利益说
一、探讨民事权利本质的必要性
民法典章是“书写人民权利的圣经”。
[1]权利在民法中所处的核心地位[2]与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整个民法体系的构建是围绕权利展开,理解和掌握民法也都是从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等方面入手。
物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制度组成了民法体系的主体部分。
民事权利对于民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二、学界对民事权利本质的主流学说
(一)意思说
意思说作为权利的本质由来已久,是由17世纪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在对康德的权利定义的理解过程中所提出的。
康德认为:“所谓权利,任何人的自由意志,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自由意志相协调的全部条件。
”[3]萨维尼则把康德的这一定义表述为“权利是通过确定每个人可以安全行使自由
的范围的规则来调整自由契约条件下相互共存的自由人的活动。
”
[3]根据萨维尼的观点,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或意思的支配,意思为权利之基础,无意思即无权利,权利之本质,归着于意思。
[4] (二)利益说
利益说则同样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所提出。
不同于萨维尼的观点,耶林认为:“权利是国家用法律明确规定并用国家的力量保障公民享受的某利益”。
[5]他甚至因此而被认为是历史法学阵营的叛逃者。
[6]可见,该学说主要是从目的角度来探讨权利的本质,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三)法力说
第三种法力说的创始人是德国法学家梅克尔。
该学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主体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6]该学说将权利定义为法律为了满足某人的利益需要而赋予他的一种“意思的力”或“法律的力”。
[7]依照此种观点,权利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要素所组成的。
所谓“法律上之力”,是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种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亦可以支配他人。
[8]这种观点得到了现今多数学者的赞同。
三、现有主流学说的不足
虽然这三种主流学说都有不同的学者支持其观点,但由于没有一种观点能够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同,所以对每种观点都有不同程度的质疑。
主张意思说的学者认为,民法最为推崇意思自治,将其奉为基本原则。
在民法中没有哪种权利是主体不能自由选择的[1],因此权利的本质应为意思说。
反对的观点则认为,意思自治并不适用于民法的各个领域。
如物权法领域中的“物权法定”原则。
同时意思说也无法解释无意思能力者或者在毫无意思感觉为何享有权利的问题。
笔者认为,应当首先从意思说产生的源头来看待意思说对权利本质的理解。
这种意思论式的权利概念主张权利是个人按其意志能自由活动的范围,因此权利的本质是意志的自由。
事实上,意思说所推崇的个人意志自由正是个人利益的外在表现方式之一。
不管是康德还是萨维尼对权利的理解,甚至再追溯到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对自然权利的定义[9],所追求的都是个人自由的实现。
而自由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一种途径,追求自由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的利益。
由此可以认为,意思说的观点能够为利益说所包含。
法力说乍看之下似乎是意思说和法益说两种观点的结合,在学者中也得到了较多的支持。
但反对此说的观点认为,民事权利并非完全都是通过法律授予,实践中仍然存在着“某些权利存在于立法之先,不能以立法来排除”[10]的情形。
同时,有学者指出“法力说理论是民事权利的陷阱,它必将导致民事权利陷入权利法定化的泥潭。
”[11]
相比以上两种学说,笔者更倾向于利益说的观点,但也并非完
全认同。
利益说从权利实现的目的角度出发,认为权利的本质是一种特定利益,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享有民事权利未必存在对应的利益,受保护的利益也未必同时被授予了权利。
[12]如亲权,代理权,赠与行为、捐助行为等等。
对于权利与利益并不能完全对应的问题,笔者认为那些不能对应的情形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产生的,这些情形并不能为以前的法学家们所预见。
追溯权利概念诞生的源头可以发现,权利确实是由为保障个人利益实现的观念所指引而产生的。
四、权利概念产生的历史溯源
古代罗马法中并没有对权利做出明确的定义,只是在其立法过程中蕴含了权利的概念。
[13]由于受到古希腊对于正义和法的观念的影响,基于对正义的信仰,古罗马形成了以自然正义和社会正义为基础的权利观。
[14]而源于罗马法的ius一词最早代表的也是正义。
随着时代的变迁,ius的含义发生了变化,法学家扩充了其内涵,从而使其具有了权利的意义。
12世纪开始,在个人主义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背景之下,教会法学者在承认ius的传统客观意义之外,开始强调其主观方面——权利的含义。
从而第一次真正产生了对权利的定义。
而近代权利思想的启蒙则产生于14世纪。
中世纪唯名论的大师威廉·奥卡姆从ius主观意义出发,将其区分为自然权利和实在权利。
奥卡姆对自然权利的理论分析成为了近代古典自然权利学说的雏形。
以自然权利为核心的权利思想在之后得
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并在经过格劳修斯的继承和发展,最终奠定了以(个人)权利作为民法思维基础的理念,开创了民法权利本位的先河。
五、结论:民事权利的本质是保护个人利益的一种手段
由此可以看出,权利的概念源自于正义。
事实上,早在古希腊梭伦就已经在正义概念中引入“给一个人以其应得”[15]之意。
其中“应得的”就是有权利要求得到之意。
而权利、公平等等概念都是在之后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从正义一词中逐渐引申而来的。
而权利概念的真正明确,则是个人主义融入法学理论的产物。
从而使得权利体现了强烈的个人利益色彩。
甚至可以说,权利就是为了维护个人利益而存在。
因此,笔者认为,民事权利的本质,并非一种意志自由或法律强制力,也不是利益本身,而是保护个人利益的一种手段,是为了实现正义的一种具体方式。
这是立足于法益说的基础之上,通过结合对其他学说的考察和分析而进一步得出的结论。
有学者也曾将民事权利定义为:“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15] 从权利一词的构成也可以看到,不同于权力,权利的利代表的正是利益的含义,所以权利自其诞生就是为了利益而存在。
有观点认为,权利是一种正当性利益[6],对此笔者认为,判断利益的正当性与否,取决于法律上是否给予了肯定。
阿奎那认为权利即正当欲求,法律会支持人的合法利益,如果法律中没有对某种利益进行
明确,则可以推定,该利益在法律的视野中不具有正当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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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见李中原.ius和right的词义变迁——谈两大法系权利概念的历史演进[j].中外法学,2008(4):533-551;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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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霍布斯对自然权利的定义是“每个人都拥有的,为保存自己的本性而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权力的自由。
”转引自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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