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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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规范危险废物的转移管理,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加深人们对这一重要议题的认识和理解。

一、危险废物的定义及分类危险废物是指因含有毒性、放射性、感染性、腐蚀性等特性而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根据其来源和特性,危险废物可分为工业废弃物、医疗废物、农药废弃物等多个类别。

二、危险废物转移的管理原则为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各国规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原则。

首先是源头减量原则,即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其次是分类管理原则,将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按照特性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

第三是转移监管原则,要求对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进行监管和记录,确保所有环节符合规定。

最后是责任追究原则,追溯到废物的产生单位,以便倒逼其加强废物管理和减少废弃物产生。

三、危险废物转移的程序和要求危险废物转移的程序和要求因国家而异,但基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申报手续,转移废物的单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报废物的种类、数量和转移计划等信息。

其次是包装和标识要求,将废物进行适当的包装和标识,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泄漏或意外。

第三是运输要求,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路线,确保废物能够安全顺利地运输到目的地。

最后是接收处理要求,危险废物在接收单位进行处理前,需要进行严格的验收和记录,确保废物得到正确处理。

四、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挑战及对策危险废物转移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如制度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信息不对称等。

为应对这些挑战,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对策,如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转移过程的监管、提高转移单位和接收单位的责任意识等。

五、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危险废物的转移问题是跨国性的,需要各国通过国际合作来解决。

例如,各国可以签署危险废物转移协定,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

同时,各国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吸取有益的经验,以逐步提高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水平。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引言
一、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
《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活动。

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等。

三、主要内容
3.1 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的主体责任
产生单位负责合理储存、分类、包装和标识废物,并提供准确的转移交接信息;
运输单位负责妥善运输,并提供完整的运输记录;
接收单位负责安全接收、处理和处置废物,并提供处理处置证明。

3.2 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的程序要求
产生单位应根据废物性质、数量和特点,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与运输单位进行协商和约定;
运输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准确的废物转移和交接记录,并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散落;
接收单位应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并记录和报告相关信息。

3.3 监督执法和惩处措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部门将对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进行监督和执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四、附则
本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并适时公布通知。

结束语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促进废物管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相关各方应积极配合,共同切实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共同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

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处置管理规定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处置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办公、日常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废)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总公司环保管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3.危废的范围3.1废矿物油:包括废机油、废齿轮油、废液压油、废黄油和废柴油等。

3.2含油固废:包括含油废旧棉纱、手套、滤芯、含油废件、含油废旧钢丝绳、废油桶。

3.3废油漆、废油漆桶、废稀料。

3.4废旧电池:包括镍电池、高频电池、镍铬电池、酸铅电池。

3.5荧光灯管。

3.6废硒鼓。

3.7石棉。

3.8废旧电路板。

4.危废管理职责4.1安调室负责危废管理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4.2维修队负责公司危废存储库房的管理,具体负责公司危废的入库接收、存放、标识、移交等日常管理,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并妥善保管。

5.各室队负责本室队危废的收集、分类、数量确认、移交等,做好室队危废登记,并协助维修队做好危废存放工作。

3.9具体规定4.3各室队加强危废管理知识教育,利用合适的收集工具,分类收集本室队产生的危废,及时上交公司危废存放库房,并做好《危废移交登记表》记录。

4.4各室队在危废收集时禁止存在遗漏,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储存、转移、处置。

各室队要监督所管理室队、班组、个人对危废的收集与交回。

4.5各室队于每日下午16:30-17:00(夏季17:00-17:30)将收集的危废移交维修队;维修队接收人员在移交室队的《危废移交登记表》上签名,并将所接收的危废信息登记在《****公司危废入库登记表》上。

4.6维修队根据职能部门要求将危废进行移交处理,在移交处理时要填写《****公司危废出库移交登记表》,并保管好相关移交证明。

4.7安调室要将危废管理列入日常检查、月度检查考核。

4.8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储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转移管制制度范本

危险废物转移管制制度范本

危险废物转移管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并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第四条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的许可和管理第五条危险废物转移前,必须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第六条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许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二)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来源和性质;(三)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路线和方式;(五)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方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获得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有权查阅、复制与危险废物转移相关的资料。

第十条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发生泄漏、溢出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和执法第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进行全程监管。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转移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将其保存至少五年。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有权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4篇)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4篇)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一、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为了有效管理危险废物的交换和转移,并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制定以下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

(一)危险废物定义及分类危险废物是指因具有毒害性、腐蚀性、可燃性、爆炸性、感染性等特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的固体、液体、气体等物质。

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和来源,将其分为四类:毒性废物、腐蚀性废物、可燃性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

(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及职责1.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由环保部门设立,负责制定管理规定、审核交换转移申请,监督检查和处罚违规行为等。

2.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规定;- 审核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 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过程和结果,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布;- 收集和分析有关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数据,并定期报告。

(三)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程序和要求1. 申请和审批程序:- 申请人需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则予以批准,并发放交换转移许可证;- 审批结果将及时通知申请人。

2. 交换转移要求:-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应在合法经营单位之间进行;- 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必须符合标准规定,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量;- 危险废物的包装和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 监督检查要求:-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中,管理机构有权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检测分析等;- 若发现违规行为,管理机构将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令停止交换转移、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违规行为将及时公布,以示警示。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范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中的重要文件,旨在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并确保相关方便履行自己的义务。

以下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范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编号:__________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1. 发出单位信息:单位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2. 接收单位信息:单位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3. 危险废物信息:废物名称: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包装方式:__________运输方式:__________4. 转移日期和时间:起始日期:__________终止日期:__________5. 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将对转移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可随时进行现场检查、取样和检测分析等。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18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公安部部长交通运输部部长2021年11月30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六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危险废物转移有哪些具体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有哪些具体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有哪些具体规定?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业品的生产不断增加。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原材料、产品和设施运行过程中的废弃物是无可避免的,其中不乏有危险废物。

因此,在处理废弃物的过程中,必须依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废弃物的处理过程安全、有效、合规。

危险废物的定义危险废物是指那些因其化学或其他物理特性而可能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废物。

危险废物通常被分为40个不同的类别,包括易燃、有毒、爆炸性、腐蚀性、感染性等,这些废物需要得到适当的处理和转移。

危险废物的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是指从废物产生单位到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之间的废物运输和转移行为。

在转移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制定的系统性法规和标准,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废物对人体、动植物及环境造成危害。

危险废物转移的具体规定危险废物的分类危险废物被分为四类:I类、II类、III类和IV类。

其中,I类危险废物是指在废物产生过程中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具有高度危害的废物;II类危险废物是指在废物产生过程中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具有较大危害的废物;III类危险废物是指在废物产生过程中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具有一定危害的废物;IV类危险废物是指在废物产生过程中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具有较小危害的废物。

危险废物的管理危险废物的管理属于国家管制范畴。

废物产生单位需要将危险废物按照不同类别、种类进行与非危险性废物的分离收集,并定期将危险废物移交到专业危险废物收集和处置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处理。

危险废物转移的申请危险废物转移申请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

申请危险废物转移时,需要详细描述废物种类、数量、来源、收集点、处置方案,并有资格证明文件、安全保护措施等相关资料。

危险废物转移的要求在危险废物转移期间,使用专门集装箱、专业设备和运输车辆,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地装载、传输、卸载和储存。

各环节的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并且需要具备目睹并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法。

危险废物转移的运输证和登记危险废物运输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并由驾驶员携带危险废物运输证明和登记证明。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一、总论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燃烧性等性质,并且在安全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废物。

为了确保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安全、有效,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转移许可1、危险废物转移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禁止转移。

2、危险废物的转移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运输方式、转移起止点、转移途经地等重要事项。

3、危险废物转移起止点应当设有专门的危险废物接收设施和管理机构,确保废物安全转移。

4、危险废物接收方必须有与转移废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处置工艺设备和技术人员,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危险废物处置。

5、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转移方和接收方应当对危险废物品质、数量等进行记录,并且按照规定时间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三、转移过程中的安全管理1、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包装材料选择、运输工具选择等安全管理工作。

2、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留有充足的时间准备,确保转移过程的安全。

3、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的安全程序进行操作。

4、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运车辆、接收设施等环节的监管,确保转移过程安全。

5、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随时保持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转移过程中的问题和事故。

四、转移过程中的应急措施1、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发生泄漏、溢出、爆炸等意外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2、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配备应急设备及药剂等物品,以备不时之需。

3、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应急程序进行事故处理,尽快消除危险。

五、转移后的追踪和监督1、危险废物转移完毕后,转移方和接收方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转移过程中的品质、数量等信息。

2、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的接收、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废物得到安全、有效的处理。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是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废弃物。

由于其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对危险废物的转移管理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我国也不例外。

以下将详细介绍我国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措施。

首先,我国严格规定危险废物的分类。

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和来源,我国将危险废物分为三类:工业废弃物、医疗废物和其他废物。

工业废弃物是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物,如废水、废气和废渣等;医疗废物是医疗机构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和有毒性的废物,如废弃药品、感染性废物和尖锐器械等;其他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危险物品等。

根据不同类别的废物,我国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转移管理办法。

其次,我国对危险废物的转移管理有严格的监管措施。

危险废物的转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转移条件,并经过环保部门审批才能进行。

转移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和处理。

同时,我国建立了危险废物转移跟踪系统,对转移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确保危险废物的去向和处理情况可追溯,防止废物转移过程中的滥用和违法行为。

另外,我国加强了危险废物转移中的风险防控。

转移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转移计划和紧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危险废物泄漏和事故。

转移单位还必须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总的来说,我国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了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保障了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安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力度,提高转移单位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

希望通过不懈努力,我国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能够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危险废物的转移行为,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在这个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危险废物的定义、转移的基本原则、转移登记、监督检查等内容。

一、危险废物的定义按照《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因含有有害物质或者具有其他危险性质,对环境和人体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现实威胁的废物。

这些废物可能是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也可能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

二、转移的基本原则危险废物的转移应遵循减量化、安全化、规范化的原则。

减量化是指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安全化是指在转移过程中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运输;规范化是指按照法规和标准进行转移。

三、转移登记危险废物的转移登记是管理和监管的重要环节。

转移登记的目的是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为后续的监督检查提供数据支持。

转移登记应该包括转移的起始地和目的地、废物的数量、转移的时间等信息。

四、监督检查为了确保危险废物的转移符合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监督检查的机构应当依法对转移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废物的安全转移和环境的保护。

五、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违法行为可能包括未经登记擅自转移、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包装等。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

六、推进可持续发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制定目标之一就是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转移过程中,应当注重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推动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

七、总结危险废物的转移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对于环境保护和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共同努力,遵守和执行管理办法,推动可持续发展,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和环境的保护。

根据以上内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意义、理念、操作流程等都得到了充分阐述。

在实际写作中,可以根据文章结构和需要进行相应的段落划分,以使文章更加清晰易读。

危废转移管理制度

危废转移管理制度

危废转移管理制度一、引言危险废物是指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等活动中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放射性等特性的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危险废物的转移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在我国,危险废物的转移管理制度已有一定的基础,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制度存在漏洞、监管不严格等,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的转移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安全。

二、危险废物的分类根据《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气体废物和污泥废物。

根据其危险性质不同,危险废物可分为:有毒废物、腐蚀性废物、感染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废物。

有毒废物是指具有毒性的废物,如废电池、废药品、废油漆等;腐蚀性废物是指具有腐蚀性的废物,如废酸、废碱等;感染性废物是指具有传染性的废物,如医疗废物等;放射性废物是指具有放射性的废物,如废核设施、废核燃料等;其他废物包括其他具有危险性质的废物。

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其处理和转移方式也各不相同,因此有必要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管理。

三、危险废物的转移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是指将危险废物从产生地转移到处置地的过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首先,危险废物的转移必须由经过批准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进行危险废物的转移;其次,危险废物的转移必须符合当地的环保要求,不得对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再次,危险废物的转移必须进行标识、包装、运输和交接等程序,保证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

四、危险废物的转移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危险废物的转移管理制度。

首先,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的监控制度,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和处置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危险废物不对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次,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的备案登记制度,对从产生地到处置地的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进行备案登记,确保转移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再次,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的处罚制度,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切实保护环境和公共安全;最后,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导致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不安全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切实保护环境和公共安全。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本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本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管理,保护环境和公共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社会范围内的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活动。

第三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第四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应当经过环保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转移联单手续。

第六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转移联单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编制和填写。

第七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转移联单应当保存至少5年。

第八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转移联单应当及时上报国家环保部门。

第九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转移联单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不得随意涂改或者弄虚作假。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

第二章转移联单的编制和填写第十一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转移联单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 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数量和包装情况;2. 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信息;3. 危险废物的转移日期、转移方式、运输工具及装载量;4. 危险废物的目的地、处理方式和处理单位信息;5. 签发人、接收单位和承运单位的签字、盖章以及有效日期;6. 其他必要的附加信息。

第十二条转移联单应当由转移交付单位编制,经过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的核实后进行填写。

第十三条转移联单应当采用机打或者电子版方式进行填写,不得手写或者涂改。

第十四条转移联单上的所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并应当反映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对于转移联单上发生的任何错误或者遗漏,责任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更正。

第十六条转移联单中的所有签字、盖章和日期均应由对应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执行。

第十七条转移联单上的有效日期必须合法有效,过期的转移联单不得使用。

第三章转移联单的报备和保存第十八条转移联单应当在废物转移之前,提前3个工作日报备给国家环保部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是一项关乎环保与安全的重要措施。

它不仅是为了保护环境,更是为了保障我们的生命安全。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各类危险废物不断增加,处理不当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

今天,就让我带你深入了解这个制度的重要性。

一、制度背景1.1 危险废物的危害危险废物是什么?说白了,就是那些处理不当就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伤害的废弃物。

比如,重金属、化学溶剂、废油等。

如果这些东西随便丢弃,后果真是不堪设想。

污染水源,破坏土壤,甚至影响空气质量。

听到这些,是不是觉得毛骨悚然?1.2 制度的必要性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这个制度就像是个守护者,确保危险废物在转移、处理的过程中,能有条不紊地进行。

通过联单,每一份废物的流向都能清晰可查。

无论是生产企业、运输公司,还是处理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去遵循。

二、联单的具体内容2.1 联单的结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分为几个部分。

首先是发件单位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这部分就像是名片,第一时间让人知道这是谁的货。

接着是废物的类别和数量,务必要详细。

千万不能马虎,搞错了类型,处理起来麻烦大了。

2.2 收件单位的信息然后是收件单位的信息,类似的要求,不能遗漏。

这个环节是确认接收方是否具备处理这些废物的能力。

想想,如果把废物送到一个不具备资质的地方,那简直是火上浇油。

2.3 转移过程的记录最后,转移过程的记录也是重中之重。

运输的途径、时间、人员签字等,都是联单上的重要内容。

这就像是整个转移过程的日记,一旦出现问题,可以追溯到每一个环节。

三、联单管理的实施3.1 规范操作流程在实施过程中,企业必须规范操作。

每一份联单都要填写完整、真实,不能有半点虚假。

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每个环节都要认真对待,从源头到终点,责任心不可缺失。

3.2 定期审核与检查定期的审核与检查也是必不可少的。

企业要对联单进行自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2024年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二篇)

2024年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二篇)

2024年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____市____材料厂转移联单制度1、为加强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管理,预防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___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止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厂为建立健全危险废弃物的回收体系,延伸生产者责任,实施产品废弃物回收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针对我厂用户的各种废固体综合情况进行回收处置并再利用。

3、由厂运营部全面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领用、填写、报送、归档、保存等工作。

4、厂业务部须会同运营部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联系,向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确定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通知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收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危险物转移联单的动作如下:(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项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4)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裁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5)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交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19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19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19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精选19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篇1根据《固体法》第59条、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自治区、盟(市)、旗环保部门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落实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

2、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⑴、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⑵、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⑶、如实填写联单中利用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⑷、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利用单位,联单第一联由利用单位自留存档,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利用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危险废物转移负责人的职责1、统筹本单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

2、负责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申领、保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在每次危险废物转移时,按规定正确使用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做好危险废物转移时的联单交接工作。

企业危废转移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危废转移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危废转移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转移管理工作,适用于所有相关员工和相关合作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危废的识别、管理、存储、监测、记录和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条公司将依法落实危废生态环境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危废管理,保障危废环保安全,遵守危废法律法规,提高危废资源化利用,严守危废排放监测的严格标准。

第五条公司将不断加强对员工的危废意识教育和相关知识培训,强调严守危废规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第六条该制度实施的目的在于严格控制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和处置,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提高企业的环境整体效益。

第二章危险废物的识别和管理第七条公司应根据《危险废物名录》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名录,及时将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识别并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对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转移、处置等环节进行详细规划,确保每一环节的合法合规。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收集和存储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废物收集和分类,保障危险废物的安全存储和管理。

第十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和转移过程中,应进行详细的记录和统计,确保危险废物管理的全程可追溯。

第十一条企业应定期对危险废物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危险废物的存储和管理达到环保标准。

第三章危险废物的转移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和数量,选择合法合规的危险废物转移单位进行危险废物的转移,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

第十三条企业应与危险废物转移单位签订正式的协议,明确危险废物转移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合法合规和安全。

第十四条企业应对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和检查,确保危险废物转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第十五条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如出现任何意外事故或安全隐患,企业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做好事故报告和记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危险废物的产生与处理已成为全球环境保护的共同难题。

为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转移管理规定的背景危险废物的转移涉及到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以及处理单位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在此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废物的准确分类与包装、运输和处置的监管,以确保环境与人体健康的安全。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的目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的目的在于强化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各环节的监管,确保转移过程安全可靠,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具体目标包括废物的正确分类与标识、合理包装和有效运输、安全处置等方面。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主要原则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主要原则包括:1. 预防为主:将预防危险废物产生和减少危险废物排放作为首要任务,鼓励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废物减量化处理,避免不必要的废物转移。

2. 责任追溯:强调各环节的责任追溯,要求废物产生单位对废物的分类、包装和标识负责,运输单位对废物的安全运输负责,处理单位对废物的安全处置负责。

3. 合作共享:强调各环节之间的合作与共享,要求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理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沟通,确保转移过程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具体要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中要求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理单位遵守以下要求:1. 废物产生单位应根据废物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准确分类,并对废物进行标识和包装。

同时,废物产生单位需制定废物转移计划,明确废物的去向和处理方式。

2. 收集运输单位应对废物进行安全运输,包括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保证运输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并确保与废物产生单位之间的及时沟通与协调。

3. 处理单位应对接收的危险废物进行安全的处置,采用合适的技术和设备,遵守相关的处理标准和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监管与处罚为了确保转移过程的安全与可靠,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各环节的监管与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和处罚。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场所的过程。

出口危险废物及其在境内的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移送、保存和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鼓励采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和批准转移决定的要求转移危险废物。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移出者责任] 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份、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二)(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三)(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四)(交付和装载责任)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转移联单交付运输者,并负责装载待转移的危险废物,避免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避免因装载活动造成对环境的危害。

第六条[运输者责任] 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资质责任)运输含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的,应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车辆运输许可证和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二)(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具有转移联单,并根据转移联单的内容,核对待运的危险废物包装、标识和标签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2篇)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2篇)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行为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和公共安全,确保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能够追溯和监督。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的具体操作规定之一。

它是指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交接双方必须填写和使用的一种文书,用于记录和确认转移的相关信息。

转移联单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 废物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 危险废物的基本信息,包括废物类型、废物代码、废物数量等。

3. 转移日期和地点等时间和地理信息。

4. 转移费用和支付方式等财务信息。

5. 转移联单的签发和接收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转移联单的使用是强制性的,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在废物转移前准备并填写转移联单,并将其提供给接收单位。

接收单位在接收危险废物后,需要在转移联单上签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联单的副本送交相关监管部门,以便监管部门进行跟踪和监督。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避免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地方政府的要求。

第四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中用于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方式、负责人等信息的重要文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填写。

第二章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联单的填写第五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发出单位应当在交换转移之前填写发出联单,并按规定保存备查。

第六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接收单位应当在接收危险废物之前填写接收联单,并按规定保存备查。

第七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联单的填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一)发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二)接收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三)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包装方式;(四)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工具车牌号;(五)危险废物的起运地和目的地;(六)事故应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七)发出单位和接收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和日期。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管理制度一、目的。

为规范危险废物转移工作,促进危险废物安全、有序的正常流动,依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供工作人员遵照执行。

二、受理条件1.接受单位具备与接受目的相符的设施、工艺水平和能力,且上述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2.接受单位具有相应的二次污染防治设施、工艺水平和能力,且上述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3.接受单位须具备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且拟接受废物的种类、数量均在许可证核定范围内;4.运输单位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三、受理材料(一)初次申请:1、登录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申请书》,打印件一式五份,需配封面并装订成册,手工填写件不予受理,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1)拟转移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2)拟转移废物的利用和处置方案。

2、各类执照、证书或协议复印件(1)废物移出、承运及接受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营业执照(正本);(2)承运单位的《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或《道路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证》(正本)和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正本);(3)废物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4)废物接受单位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批复;(5)废物移出单位、承运单位及接受单位之间有关拟转移废物的委托处理处置及承运合同或协议;(6)废物移出单位、承运单位及接受单位采用法人代表签字代替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提供相应的法人授权证明或委托书。

3、照片(胶卷或数码照片冲洗或打印件,复印件不予受理)(1)拟转移废物照片(每种废物各一张);(2)包装物(容器)的照片(每种各一张);(3)运输工具(车、船)照片(若拟转移废物采用多种不同运输工具的,则每种各一张)。

(二)再次申请:1.如再次申请的条件和初次申请时的条件相同,在环境风险评价报告(表)的有效期内,可只提交《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计划报批表,以及上次申请获准后,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和利用(或处置)情况的书面报告;2.如申请条件有变化的,则应将有变化的部分逐项提交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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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其转移过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包含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收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以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当将收集、转移情况记入危险废物收集者的收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台账中。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第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第七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合规委托责任)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运输单位和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准确重量(数量)、危险特性,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转移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的醒目处清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签;(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者、运输工具及收运人员的信息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联单一并交付运输者;(六)(申报登记责任)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接受者等相关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七)(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事故防范措施及环境应急预案;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等环节出现扩散、流失、泄漏等情况时,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移出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具有转移联单(免于运行转移联单的除外),并根据联单的内容,核对待转移危险废物的准确重量(数量)、包装、标识和标签与联单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当拒绝运输;(二)(安全运输责任)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漏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三)(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故时,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和接受者;(四)(交付责任)将托运的危险废物全部、完好的运抵指定地点并交付给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者。

第九条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核对及接受责任)核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种类、重量(数量)与转移联单(免于运行转移联单的除外)是否相符,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种类与联单不相符或者重量(数量)差异不合理的,应当联系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确认原因;(二)(合规利用处置责任)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对接受的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三)(结果告知责任)将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结果及时告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四)(申报登记责任)妥善保管危险废物转移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申报登记或者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第十条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危险废物造成污染的,由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行为的组织和实施者承担污染清除责任与环境修复责任,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行为的组织和实施者不明或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运输者承担责任;运输者不明或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移出者承担责任。

第三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第十一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包括:1.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废物代码、重量或者数量、来源、主要组分、物理化学性质,拟转移的目的;2.危险废物接受者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设施的地点、类型、能力及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的处理方法;3.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运输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二)移出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移出者与接受者不是同一法人单位时,应当提供移出者与接受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接受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接受者根据有关规定可豁免危险废物经营资质要求时,免于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四)移出者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危险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申请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征求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商请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说明理由,并函复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经批准后,移出者在批准的有效期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每次转移时无需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同一法人单位内部的不同设施之间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当符合以下条件时,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同意危险废物的转移:(一)对于申请转移的危险废物,接受者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能力;(二)接受者近一年内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不同法人单位之间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当符合以下条件时,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同意危险废物的转移:(一)对于申请转移的危险废物,接受者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关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能力,持有相应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接受者根据有关规定可豁免危废物经营资质要求时,免于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接受者近一年内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三)以填埋处置为目的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时,移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能力能够满足本地区的处置需求。

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应当包括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接受者、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方式;批准决定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第十四条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域合作。

对于通过长期合作协议等方式向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或者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在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可以简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审批手续。

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省、自治区、直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规定。

第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危险废物转移方案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转移活动。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者应当按照在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转移活动。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重新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或者办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一)增加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或者数量的;(二)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发生变化的;(三)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海关及其他主管部门依法罚没、收缴的危险废物以及责任主体不明的危险废物需要转移的,由实施罚没、收缴行政管理行为的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对该危险废物具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根据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指定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转移过程可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附记载有转移危险废物种类、重量(数量)及接受者信息的相关文件。

第四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和管理第十八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采用电子转移联单。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的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设的信息系统应当与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

暂不具备电子转移联单运行条件时,可以使用纸质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格式见附表,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行全国统一编号。

编号由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一至四位为年份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移出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七、八位数字为移出地市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六位数字以移出地市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流水编号。

医疗废物的转移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转移联单,其填写、运行应当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当需要运行纸质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时,移出者凭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文件,向移出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取、填写、运行和返还纸质转移联单。

当需要运行纸质转移联单在省级行政区内转移危险废物时,移出者凭经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向移出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取、填写、运行和返还纸质转移联单。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次危险废物,应当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使用同一运输工具一次为多个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危险废物时,每个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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