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日本审查会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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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监督 员制 度与 日本审查会制 度之 比较
文 ◎ 张 霞 ( 应 开 发 区 、 县 检 察 院人 民监 督 员 江 苏宝 应 ) 宝
我 国 设 置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的 目 的 , 是 为 了对 检 察 机 关 直 接 受 理 侦 查 的 案 件 实 行 监 督 与 制 约 。 该 制 度 与 我 国 的 人 民 陪 审 、 人 民 调 为 检 察 不 起 诉 决 定 不 当 , 应 该 起 诉 的 决 议 必 须 有 8 以上 多 数 赞 同 。 名 四 是 效 力 。 在 决 议 的 效 力 方 面 , 检 察 审 查 会 的 决 议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并 附 理 由送 交 做 出 不 起 诉 决 定 的 检 察 官 的 上 级 检 察 官 。 同 时 , 有 申请 者 要 告 之 申 请 人 。 检 察 审 查 会 的 决 议 不 必 然 具 有 使 检 察 官 改 变 原 不 起 诉 处 分 出 纠 正 。 与 日 本 检 察 审 查会 相 比 , 监 督 的 范 围 表 面 看 起 来 广 , 由 于 日本 对 侦 查 活 动 实 行 司法 令 状 主 义 , 对 侵 犯 个 人 重 要 利 益 的 侦 查 措 施 都 要 经 过 司 法 审 查 ,有 司 法 控 制 , 故 没 有 也 不 可 能 对 检 察 官 其 它 侦 查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因此 ,人 民监督 员监督 的范 围并没有 日 本 检 察 审 查 会 监 督 范 围宽 。

宪 法 : ( ) 年 满 二 十 三 岁 ; ( )作 风 正 三 四
派 , 坚 持 原 则 , 有 良好 的 政 治 素 质 和 较 高 的
政策 、法律 水平 。笔 者认 为这 一规定 是基本 符 合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的 宗 旨 的 。 但 考 虑 到 人 民 监 督 员 对 具 体 案 件 的 监 督 , 需 要 有 一 定 的 工作 阅历 ,因此 ,还应 在规 定 中增加一 条 , 要 求 人 民 监 督 员 至 少 应 有 3 5 以 上 的 工 作 — 年
关根据 一定 条件 ,在机检 察 长 聘 任 , 任 期 为 三 年 。 对 具 体 名 额 由 各 省 级 检 察 院 确 定 。 规 定 中 还 明确 : 上级 检 察 机 关 确 定 的 人 民 监 督 员
可 以对 下级 检察机 关实 施监督 。这 与 目本 检 制 度 早 日走 上 健 康 的 发 展 道 路 。 察 审查会 相 比,在确 定 监督人 员上 ,我 国检 察机关有最 终决定权 ,任 期也较长。 参考文献 : 第 二 , 在 监 督 的 范 围 上 , 既 可 以 对直 ①陈运 财: 《日本检 察 官之起 诉 裁量权 接 受 理 侦 查 案 件 中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不 服 逮 捕 决 及其制衡》 ,载 《 刑事诉讼之运 作一 东熊教 黄 定 、 拟 撤 销 案 件 、 拟 作 不 起 诉 处 理 实 行 监 授 6 年华诞祝 寿论 文集 ; 5 督 ,又 可 以对 检察 官在 办案过程 中发 生的违 ② (日 )田 口守一 : < 事诉讼 法 ), 刑 法 搜 查 、 扣 押 、 冻 结 等 “ 种 情 形 ” 有 权 提 刘 迪 等 译 , 法律 出版 社 2 0 年版 。 五 00
解制 度和美 国的陪 审 团等 制度相 比,在很 多 方 面 不 具 有 可 比性 。 而 日本 设 置 的 检 察 审 查 会 与 我 国 的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相 比 ,有 许 多 相
近之处。

是 人 员 组 成 。 在 设置 及 人 员组 成 方
面 ,检 察审查会 由1 人组 成 ,另 有1 名候补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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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吴 珍 ( 应 县 纪 委 、 宝应 检 察 院 人 民监 督 员 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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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 民监督 员的选 任与产 生
江苏宝应 )
监 督员 换任前 ,毕竟 作为 内部 的~项工 作 , 请 谁 来 担 当 人 民 监 督 员 合 适 ,领 导 对 此 是 重
各级 检察机 关试 行 的人民监 督员 大多 已 经历过 换任程 序 ,就我院来 说 ,换任 后的 第 二 届 人 民 监 督 员 任 期 也 将 结 束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我 们 再 次 将 人 民 监 督 员 的 选 任 与 产 生 问 题 提 出 , 是 因 为 涉 及 到 由 什 么 样 的 人 来 担 任 检察机 关 的人 民监 督员 ,对于试 点工 作将会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 作 为 检 察 机 关 的 一 名 人 民 监 督 员 ,个 人 认 为 : 民监 督 员 的 选 任 应 当 与 人 设计该 制度 的 目的 以及其 存在 的法律 依据相 致 。基 本 思考 是 : 关 于 人 民监 督 员 的 任 职 条 件 , 应 当 从 两 个 方 面 加 以考 虑 : 一 是 人 民 监 督 员 的 产 生 , 要能够胜 任对检 察机 关直接 受理 立案侦 查案 件 的 监 督 职 责 : 二 是 人 民监 督 员 要 能 够 充 分 的代表人 民的 意愿 ,即要有 广泛 的代表 性 。 作 为 人 民 监 督 员 要 能 够 胜 任 对 检 察 机 关 直 接 受 理 立 案 侦 查 案 件 的 监 督 , 必 须 具 备 一 定 的 专 业 知 识 , 否 则 , 监 督 就 成 为 一 句 空 话 。 同 样 , 人 民 监 督 员 为 了 能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要 具
综 上所析 ,我 国的 人民监 督员制度 通过
第 , 在 设 置 及 组 成 上 , 为 各 级 检 察 机 短 短 几 年 时 间 的 试 点 实 践 , 就 已 显 示 了 强 大 的生命力 。但在 具体 的操作和 实施 层面上 , 由于 日本 检 察 审 查 会 自 1 4 年 建 立 以 来 , 一 98 直沿 用至今 ,因 而表现 得更 为成熟和 完善 , 值得 我们进 ~步 学习借 鉴 ,以期使人 民监 督
成 员 , 通 过 选 举 ,一 人 担 任 会 长 。所 组 成 人
员 由 该 审 查 会 辖 区 内 具 有 众 议 员 选 举 权 的 人 中 抽 签 产 生 ,任 期 为6 月 。每 季 度 定 期 召 开 个 会 议 , 必要 时 由会 长l 召集 。 隘时 二 是 职 权 。 在 职 权 方 面 , 检 察 审 查 会 主 要 审 查 检 察 官 不 起 诉 是 否 适 当 和 对 检 察 业 务
的改进提 出建议和 劝告。 三 是 程 序 。 在 程 序 方 面 ,检 察 审 查 会 在 检 察 官作 出不起 诉决 定处 分后采 用两种 方式 启 动 :第 一 种 是 当 事 人 申请 。 控 告 人 、 检 举 人 、 请 求 人 或 者 受 害 人 以 书 面 方 式 向检 察 审 查会提 出 申请 ,提 出没有 时间限制 ,但 是 , 对 同 一 案 件 已经 有 检 察 审 查 会 决 定 的 , 不 能 再 次提 出 申请 。第二种 是根 据职权 进行 。在 没 有 申 请 人 的 情 况 下 , 检 查 审 查 会 依 据 新 闻、告密 、或者 其它无 申请 人的检 举材 料 , 经过 审查会过半数委员 ( 人以上 )同意后, 6 依 照 职 权 开 始 审 查 。 审 查 程 序 不 公 开 , 对 认
在:
第三 ,在监 督的程 序上 ,除检 察机关 作
出 的 逮 捕 决 定 属 事 后 监 督 外 , 其 它 都 是 事 中 监 督 。而 日本 采 取 的 事 后 监 督 。
第 四 , 在 决 议 的 效 力 上 , 人 民 监 督 员
决 议 的 效 力 与 日 本 检 察 审 查 会 决 议 的 效 力 相 似,不必然改变或影响检察机关的决定。
申 报 和 人 大 选 举 相 结 合 的 形 式 较 为 合 适 。 这 样 既能体 现公 民 自觉 参与管 理 国家活动 的意 识 ,又 能 体 现 人 民监 督 员 产 生 的 严 肃 性 。 在 我 国 的 司 法 实 践 中 , 我 国 人 民 陪 审 员 的产生 就是依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经人大产 生 的 , 而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与人 民陪 审 员具 有 许 多 共 同 之 处 , 都 体 现 了人 民 参 与 国 家 管 理 活 动 ,监 督 司 法 机 关 的 执 法 活 动 , 因 此 , 人 民监督 员的产 生可 以借鉴 人民陪 审员产生 的 一 些 成 功 做 法 。 同 时 , 既 然 是 人 民 参 与 国 家机 关的管 理活动 ,对 人民监 督员 的数量 , 应 当按照一 定区域选 民的总数 的一定 比例确 定 , , 并 适 当 兼 顾 一 些 特 殊 群 体 ,这 样 才 真 正 体 现 人 民 监 督 员 的 广 泛 性 和 代 表 性 。 对 人 民 监 督 员 的 任 职 期 限 也 要 作 出适 当 的 限 制 , 避 免 人 民 监 督 员 “ 业 化 ” ,从 而 损 害 人 民 职
关 于 人 民监 督 员 的 产 生 ,高 检 院 《 规 定 》 第 六 条 已 作 了 明 确 : “人 民 监 督 员 由 机 关 、 团 体 、 企 事 业 单 位 推 荐 , 征 得 本 人 同 意 , 由 检 察 长 颁 发 证 书 ” 。 这 一 规 定 应 当 说 是 比较 明 确 的 ,但 在 实 践 中 人 民 监 督 员 的 产 生 并 非 完 全 按 这 一 规 定 进 行 操 作 的 。 不 少 地 方 实 际 上 是 人 民 检 察 院 相 对 确 定 了具 体 人 选 后 , 再 找 有 关 单 位 褥 到 单 位 的 推 荐 , 并 报 人 大 常 委 会 批准 或备 案后 , 由检 察 长 颁 发证 书 。 还 有 不 少 地 方 检 察 机 关 给 人 民监 督 员 颁
备 实际履 行职责 的能 力在具 体执法 监督 活动 中 , 要 按 照 “ 民 化 ” 的 要 求 , 充 分 表 达 人 平 民群 众对 执 法 的 需 求 。 确切 地 说 ,高 检 院 《 定 》 ( 行 ) 中 ,对 人 民 监 督 员 的 任 职 规 试 资格 要求 并不高 ,即 : ( )具有 中华 人民 一 共 和 国 国 籍 : ( ) 拥 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二
的效 力,只 具有 建议作 用 。做出不 起诉 决定 的检 察官 的上级检 察官 参考 决议 的内容 后 , 认 为应 当提 起 公 诉 的 才 必 须 实 行 起 诉 程 序 。 我 国 实 行 的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 与 日 本 的 检 察 审 查 会 制 度 有 相 同 的 意 旨 , 但 在 具 体 的 技 术 层 面 上 却 有 非 常 犬 的 差 异 。 具 体 体 现
发 的是聘 书 。实践 中的做 法与 《 规定 》有些 不 一 致 , 但 总 免 不 了 有 自 己 请 人 来 监 督 自 己 之嫌 。 另 外 , 在 选 定 人 民 监 督 员 候 选 人 的 过 程 中 , 对 “由机 关 、 团 体 、 企 事 业 单 位 推 荐 , 并经 本人 同意 ”后才 能产 生 ,的这一规 定 , 监 督 员 的 民 主 性 , 使 其监 督 机 能 弱化 。 在 实 践 中 难 以操 作 , 因 为 , 检 察 机 关 在 人 民
经历。
视 的 ,有 时 为 确 定 一个 人 选 要 几 经研 究磋 商 ,在 这种情 况下 ,就说 明 ,所 选定 的人是 检 察 机 关 事 先 就 已 定 好 的 , 事 实 上 并 没 有 严 格 按 《 定 》 中 的 要 求 去 做 。要 避 免 这 一 现 规
象 的 存 在 , 可 对 人 民 监 督 员 的 产 生 采 取 个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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