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浅析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10级法律硕士2班龙会会(20104101001247)

摘要:植物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对国内外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进行总体介绍。同时对国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体系、品种权的实现和侵权处理等进行了概述,并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权知识产权品种权保护

知识产权已经逐渐成为国家间抢占市场、控制资源、维护国家经济科技优势及增强国家竞争力的战略武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4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在农业领域,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植物品种权、农业专利权、农业商标权、农业著作权、农业地理标志、农业商业秘密等。植物新品种是推动农业发展最活跃的生产要素之一,植物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植物新品种的概念

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这样的植物新品种经审查合格后被授予品种权。

在我国,植物新品种分为农业和林业两部分,分别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负责相应品种权的申请、审查等工作。

目前我国只保护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得到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或者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概述

从1961年开始,欧美一些国家就在巴黎签订了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以保护育种者的利益,促

进创新。自此,植物新品种的选育和推广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据统计,2006年全世界累计共有植物品种权70 649个,其中属于各国国内申请的品种权6366个,各国在他国申请的品种权3 063个。

(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跨国界交流越来越频繁。为了消除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差异及促进各国交流与合作,一些国际组织和公约应运而生。下面三个国际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密切相关。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它是WTO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成立的一个下属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于1995年1月1日生效。TRIPS协议保护7类知识产权:版权和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设计图、信息秘密专有权。除了工业外观设计和集成电路设计图是工业特有的知识产权外,另外五类知识产权是工业和农业共有的知识产权形式。并且在第27条第3款规定:缔约方应以专利方式或者一种有效的特殊体系或两者的结合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该条约在我国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0时起对我国生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它是联合国下属的16个专门机构之一,成立于1970年。其宗旨是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联盟间的行政协作,总部设在日内瓦,监督24个相关国际条约的执行情况。目前成员国有184个国家和地区。它与世界贸易组织签订了合作协定。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组织。

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是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公约》于1961年12月2日在巴黎成立的。宗旨是协调和促进成员国之间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行政和技术领域的合作。该条约已经历1961/1972年、1978年和1991年三个版本。目前有65个成员国,其中已经有40个国家加入了1991年文本。该联盟与WIPO达成合作意向,WIPO的总干事担任UPOV的秘书长,常务工作由副秘书长主持。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UPOV,是第39个成员国,目前执行的是UPOV公约1978年文本。自2005年以来,国际上要求我国加入1991年文本的压力越来越大。

(二)各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方式

世界各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方式各不相同,可以分为单一保护方式和非单

一保护方式两种。

单一保护方式。大部分国家采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方式,还有少数国家采用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如意大利、新西兰等。

非单一保护方式。美国通过《植物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和《专利法》三种方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这种方式只在美国实行。日本和欧盟国家不但有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法律,而且专利法也可以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

三、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状况

(一)制度及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根据条例,农业部出台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版本;国家林业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8月10日起实施。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都成立了相应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方面,农业部已经发布了7批共74个属和种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国家林业局发布了4批共78个属或种的林业植物保护名录。在检测体系方面,农业部成立了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14个分中心,以及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国家林业局建立了1个测试中心、5个测试分中心和2个分子测试实验室及4个专业测试站。在保护方式方面,我国是单一保护方式,即采用UPOV公约的方式保护植物新品种,同时对育种方法也可以给予专利保护。

(二)取得的成绩

至2008年4月,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共4 961件,授权1 557件;至2007年年底,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491件,有效的授权量199件。植物新品种年申请数量居UPOV成员国第四位。我国的品种权主要集中在玉米、水稻和普通小麦等大田作物方面,这三种作物的品种权占总品种权数量的86%。申请量在全国排名前十位的省份分别是四川、山东、河南、吉林、辽宁、江苏、黑龙江、河北、北京和湖南.它们的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占全国总数的68%和73%。

根据统计数据,我国品种权实施的效果显著。一是农作物科研育种和开发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