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制度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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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重建的申诉检察制度历史沿革

恢复重建的申诉检察制度历史沿革

恢复重建的申诉检察制度历史沿革本文试就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申诉检察制度进行简单述评,以与同仁探讨。

一、设置控告申诉检察机构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初期,高检院设信访厅处理群众信访。

当时的工作主要是纠正冤、假、错案。

1978年至1988年的十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控告、申诉1120多万件,年均100余万件,月均1万次以上,10年共平反、纠正冤、假、错案43.3万多件。

1981年6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讨论起草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暂行规定》。

会议达成以下共识:检察机关所受理的信访具有特殊性,主要是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申诉案件。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职能是通过处理群众来信、申诉案件,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1981年,高检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规定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处理罪犯及其家属的申诉和控告,以保障罪犯的权益;1984年,高检院明确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业务,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组成部分。

1985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研究了控告申诉部门自办的“五类案件”等具体问题,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规定》两个文件。

1986年11月31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重点研究和讨论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细则(试行)》。

随工作形势需要,高检院信访厅于1987年更名为控告申诉检察厅。

二、成立举报中心1988年3月8日,全国检察机关第一个举报中心――广东省深圳市经济罪案举报中心正式成立,并在全市范围内设立举报箱。

5月,高检院推广了深圳市检察院的经验做法,肯定了举报中心的积极作用,认为这是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依靠群众打击职务犯罪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形式,要求全国推广。

1988年10月14日至19日在上海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工作会议,这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历史上一次具有标志意义的会议。

检察制度发展史

检察制度发展史
0 5 13世纪,“巴列门”成为最高审 判机关;
0 7 16世纪,以成文法明确规定检察 制度;
0 2 12世纪末,国王设代理人,代办 私人事务;
0 4 (与封建王权追究犯罪相不容) 0 6 14世纪,腓力四世设置代理官,
检察制度的发端; 1670年路易斯十四世,颁布敕令, 0 8 在审判机关内设。
01 英、法两大检察制度比较
1
1164年《克拉 灵顿诏令》提 出12个陪审官
2
1166年《克拉 灵顿诏令》赋 予陪审官控告 权
3
1352年爱德华 三世诏令,大 陪审团专司起 诉权
4
英国检察长和 副检察长来源 于国王律师
法国检察制度的起源
0 1 12世纪以前,刑事诉讼采自诉原 则;
0 3 13世纪,控诉式诉讼下当事人诉 讼风险大,选择不诉;
新民主主义革命Leabharlann 期审检合署制新中国检察制度初创阶段
一. 创设
1. 首次提出 2. 确立文件 3. 第一个单行法规
初步发展:
一.两部法 二.发展变化
波折
1957-1966年:反右斗 争、大跃进
4. 中断和恢复重建阶段
1. 七五宪法废除 2. 七八宪法重建
检察引导侦查制度。
主办检察官办案责 任制;
试行量刑建议制度;
改革和纵 深发展阶 段
外部监督+内部监 督的完善;
设立和执行检务公 开;
完善对犯罪嫌疑人 权利的保障;
发展规律
保守到开放; 粗放型到集约型。
02 一.法律渊源不同导致职
能不同:
判例法 (法官造法)VS 成文法 (监督实施)
03 二.诉讼模式差异造成诉
讼地位不同:
当事人主义 VS 职权主义

中国检察的发展历史

中国检察的发展历史

中国检察的发展历史
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早期的“提审司”,但正式的检
察机关则可以追溯到1928年的江苏省特别区监察院。

之后,中国检察机关机构不断演变、改革。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检察机关逐渐成为司法体系中的独立部门,并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发展。

毛泽东曾提出“人民监察人民”,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就开展过民众监
督和群众路线的探索。

1954年,中国的监察机构正式更名为检察机关,开始独立行使公诉权,起到了重要的检查和保护人民利益的作用。

1958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法正式颁布。

改革开放后,中国检察机关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相关法律法规也
得到相继修订和完善。

198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
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检察。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分别颁布,强调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提起公诉、参加诉讼
和执行判决裁定等环节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职责
和权力。

近年来,中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扩大宪法监督范围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更好地维护依法治国和公正司法的原则。

2018年,“庭审直播”、“一案双审”等措施相继出台,加强了司法公开和审判监督体系建设。

总的来说,中国检察历经多次改革和发展,已经成为中国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公正司法的作用。

未来,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检察机关也将继续发展壮大,更好地维护人民利益和司法公正。

检察发展历程

检察发展历程

检察发展历程
检察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公安机关的出现。

在古代,检察机关的功能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侦查和定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检察机关的职能不断增加,逐渐形成了今天的检察系统。

在中国,现代检察机关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在1912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国家建立了第一个公安机关——内务部,开始进行刑事司法改革。

1928年,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了第一个检察机关——京师临时检察处,并于1930年正式改为京师检察厅。

这标志着中国成立了第一个现代化的检察机关。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检察机关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公诉。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国家检察委员会,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最高检察机关。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的检察机关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人民检察院确立为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机关。

此后,中国检察机关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法律制度,增强了监督和公诉职能,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的来说,检察发展历程是一个与社会变革相互关联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地位也得到了不断提升,为社会的稳定和公正提供了保障。

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建构

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建构

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建构中国检察文化是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

中国检察文化始于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逐渐演变为现代的检察机关体系。

随着时代的变迁,中国检察文化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建构过程。

一、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是中国检察文化的起源,它建立在封建王朝的中央集权政治基础上,是负责监察皇帝和官员的制度。

明、清两代的御史制度形成了完备的御史巡视、御史弹劾、御史劾问、御史参奏等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应用。

但是,由于御史制度在政治上的依附性和奉行的“治病救人”的政治哲学,导致它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因此,近代中国开始逐渐探索建立现代的检察机关体系,以适应新的历史发展要求。

二、现代中国检察文化的建构近现代以来,中国的检察文化经历了多次建构和发展。

据初步统计,共分为五个历史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11年辛亥革命前,近代中国第一部《司法条例》的颁布,奠定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中国检察制度的雏形随之确立;第二个阶段是20年代至40年代,建立了由全国性和地方性检察机关组成的检察机关体系,形成了类似现代检方机构的规范体系,这一时期的代表性事件有批判各类反动舆论运动、根据《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开展起诉工作等;第三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的20年,主要建立了以人民检察为核心的检察制度,明确了各级检察机关职责和任务,推动惩治和预防侵犯国家财产和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以及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工作;第四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以来,加强了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力度合作,推进司法公正、效率、廉洁等方面的改革,构建了新型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和实践标准;最后一个阶段,是当前互联网时代的新发展阶段,中国检察机关积极借助互联网技术,探索维护网络安全稳定和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新时代课题。

三、当代中国检察文化的案例案例一:浙江省检察机关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和校园贷等非法金融活动,通过打击和惩处一批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非法金融活动,有效维护了全省经济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安全感。

新中国检察权的演进历程

新中国检察权的演进历程

新中国检察权的演进历程摘要:新中国检察权发展经历了初创期、低谷期、发展繁荣期三个阶段,新中国领导人对检察法律监督权的重视,促进了检察权的发展。

我国检察权的发展必须立足于中国实践之中、具体问题之内进行考量,在有限的特定范围之内的检察权涉及领域更广、专业性更强。

关键词:检察权;法律监督;演进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4-0108-02一、新中国检察权发展的三个阶段(一)1949年至1957年的初创期1.我国检察权的设置受到列宁思想的影响。

列宁说:用什么来保证法律实行呢?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

[1]于是在苏联建国初期设立了国家监督人民委员部(1920年改称工农检察院),司法人民委员会及其他机构,检察机关建立起来后逐步承担了法律监督的专门职责。

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检察权的内容不仅包括对刑事犯罪和民事违法实行监督,而且包括对行政违法的全面法律监督,且尤其强调对行政违法的监督。

检察机关必须独立行使检察权,行政权与检察权要截然分开。

新中国检察监督制度是在研究、批判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和旧中国检察制度、学习借鉴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检察制度、探索适合中国社会变更的新类型检察制度的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其创立和发展虽然与苏联的检察监督制度存在差别,但依照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来确定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根本原则没有变。

[2]1948年建国前毛泽东在选择怎样的国体讲了这样一个指导思想:不要三权分立,也不要国会制。

[3]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最高苏维埃还不一样,我们的制度要能最大限度地包容不同社会势力,但要保证党的领导权。

[4]这样就提出中国的政治制度设计要有民主的形式和实行民主集中制,公检法三家的关系是分工负责,相互制约,这是一个原则。

分工负责不是直接向宪法负责,是向一个更高的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5]2.检察权的初创。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史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史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史引言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是指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建立起来的专门的检察机关和相应的法律制度。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法治的不断进步,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为读者介绍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史。

开端与初步尝试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至20世纪初期。

在那个时候,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法律机关主要采取的是与成年人相同的司法方式。

然而,随着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深入研究,人们开始逐渐认识到,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心理、生理和社会发展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因此,应当对未成年人采取特殊的司法措施。

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国开始在法律和司法制度上进行尝试。

例如,英国于1908年颁布了《未成年人法庭法》,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庭。

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未成年人在司法中的特殊问题,为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专门机关的成立20世纪中期,各国相继建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体制保障。

以美国为例,该国于1944年成立了首个专门机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Juvenile Justice Agency),负责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这一机构的成立,使得未成年人的司法问题能够得到更加全面和专业的解决,进一步推动了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

类似的举措在其他国家也得到了逐渐推广和应用。

各国纷纷建立了类似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并加强了对于该机关的法律和行政保护。

这为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完善除了建立专门机关外,各国还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更好地适应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需要。

例如,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一些国家逐渐建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法。

这些法律法规在法律适用、刑事责任年龄和刑罚执行等方面,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此外,一些国家还通过制定未成年人司法政策,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预防工作。

我国检察官制度研究

我国检察官制度研究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的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 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人 民 检 察 院 组 织 结 构 图
最高人民检察 院
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分院
自治州和省直 辖市人民检察

县、市、自治 县和市辖区人
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 院
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 院
检察 委员 会
检察 工作 机构
人民检察院的内部组织机构
(二)检察官制度的管理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 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 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 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 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 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检察制度纲要

检察制度纲要

检察制度纲要【实用版3篇】篇1 目录1.检察制度的概述2.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3.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4.检察制度的组织结构5.检察制度的职能与任务6.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篇1正文【检察制度的概述】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法律监督机构,负责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

检察制度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检察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逐渐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确立。

我国检察制度始于清朝末年,历经北洋政府、国民政府等历史时期,最终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检察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稳定;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保障公民权益;实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检察机关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检察制度的组织结构】我国检察制度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

中央检察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领导全国检察工作。

地方检察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盟等地方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检察制度的职能与任务】检察制度的主要职能与任务包括: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羁押;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等。

【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检察制度面临着一系列改革与发展任务。

主要包括:完善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提高检察工作的效能;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保障人权;推进检察工作信息化,提高检察工作的科技水平等。

篇2 目录一、检察制度的概述二、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三、我国检察制度的特点四、我国检察制度的功能与作用五、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篇2正文一、检察制度的概述检察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专门负责监督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一种法律制度。

中国大陆地区的检察制度历史变迁之回顾

中国大陆地区的检察制度历史变迁之回顾

司法改革与实践法学杂志 2008年第3期作者简介:徐爽(1975-),女,汉族,重庆人,中国政法大学教师。

韩健(1977-),男,汉族,江苏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 高检 课题 中国宪政与中国检察 1949-1982年中国检察制度考察 (G J 2006B01)部分研究成果;本文由课题组负责人王人博教授指导,徐爽和韩健执笔完成,特此说明。

叶青、黄一超主编: 中国检察制度研究 ,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中国检察制度历史变迁之回顾Retrospect O fH i st oric Exchange About Ch i na 's Prosecutorial Syste m徐 爽 韩 健(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内容提要:回顾中国近代以来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提出当代中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基本理念。

关键词:中国 检察制度 回顾一、近代检察制度的肇始在清末宪政改革以前,中国没有独立的检察机关。

从1906年始,清政府开始陆续颁布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1906)、 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1907)、 法院编制法 (1909)、 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 (1910)等法规,将传统的中央官制的 三法司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改造成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近代司法体制,即法部、法院、检察厅。

规定刑部改法部,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大理寺改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构;同时,自上而下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

在各审判机构内分别相应设置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任命检察长一人、检察员若干,专责指挥司法警察,收集证据,提起公诉,监督判决及其执行情况。

由是, 中国近代监察与检察的概念区分从此开始 。

其后的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也都沿袭了这个格局:都察院改为监察部,负责行政监督;检察院即实行以公诉职能为核心的司法监督。

二、建国前的检察制度我党在开辟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时便设立了自己的司法机关(裁判部、法院等),同时,实行 审检合署制 ,在审判机关内附设检察机构、配置检察人员、颁布相应的检察规范,展开检察活动。

军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新时代使命

军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新时代使命

I聚焦: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新时代使命I 责任编辑:苗红环THE CHINESE PROCURATORS中潑接寮•!* *军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新时代使命*赵丹,门植渊"/文摘要:人民军队的军事检察工作和制度,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军事检察机关经历从 无到有、波折中断、恢复重建、稳固发展、改革深化等阶段,期间,其任务职责、机构设置、工作制度等方面 也在不断调整、发展。

回顾军事检察的发展历程,总结这一专门检察制度的法律定位和体制特色,对于新时代 军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军事检察发展历程新时代军事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专门人民检察院,是检 察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军事检察机关依法履职, 在服务保障国防和军队改革发展大局中发挥了不可替 代的作用。

通过梳理军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了解 该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对于新时代军事检察工作创 新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对于促进依法治军、依法建军、 依法兴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奋力推进 新时代强军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军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一)历史渊源(1932—1949年)人民军队的军事检察工作和制度,起源于新民主 主义革命时期。

随着红军队伍的发展壮大,为适应革 命战争形势发展的需要,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 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颁布实施,设立军事检察机构—军事检查所,并对其性质、组织与职权进行了规定。

《条例》规定,“在 初、高两级军事裁判所的所在地,设立初级军事检査 麻1]及高级军事检查所”,“高级军事检査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人,检查员若干人“初级军事检査所设所 长一人,副所长一人,检查员若干人”。

这是我军历史 上最早的军事检察机构。

红军部队中的裁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实行分离原则, 在处理军事犯罪案件和军事有关的犯罪案件时,军事 检査所与军事裁判所分别独立地行使法定职权。

检察官职业

检察官职业

检察官职业一、检察官制度的起源(检察基本理论专论)1、中国古代的检察官制度:监察御史监督、考核、选任、纠举、弹劾官吏2、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官制度:1906年、清末《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日本、大陆法系、民国、台湾地区3、新中国的检察官制度:借鉴前苏联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

设立之初最主要的目的在于监督各级官员。

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专论之一: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在人类法治文明的历史发展中,检察制度与警察制度和审判制度相比,是产生较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和法国。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形成与特点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伦登法》,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地方土地纠纷时,可以从当地骑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经宣誓向法庭告诉真相,法官被要求在12位知情人的确认下解决纠纷。

1166年法令进一步规定,由郡的每个百户邑中选出12名乡绅对犯罪进行控告。

1194年查理一世发布《巡回法庭章程》,就这种控诉方式规定为巡回审判的规则。

由此确立了大陪审团负责起诉的制度。

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威斯敏斯特条例》,肯定了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成果,并将陪审制度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起诉陪审制。

1352年,英国金雀花王朝国王爱德华二世,为促使起诉与审判分离的进一步改革,颁布诏令,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案件事实的活动。

在英国,检察总长的头衔第一次出现于1461年,源于中世纪的国王代理人和王室高级律师职务。

1515年又设立了副总检察长,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

随着英国在18及19世纪的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马来西亚、爱尔兰、巴拿马、斯里兰卡、澳大利亚、加拿大、巴基斯坦、美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和地区,并为这些国家或地区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后沿袭继受,形成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发展模式是以个人权利优先保护、以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价值趋向为轴心。

世界主要检察制度简介

世界主要检察制度简介

世界主要检察制度简介•检察制度就是关于国家法律监督的制度,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制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具体而言,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诞生之前,人类历史上,产生过三种类型的检察制度,西方的、苏联的、中国古代的。

其他检察制度无非是这三者的演变或混合体。

上述三者直接或间接地构成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渊源。

•检察制度,这个概念是外来的。

尽管就其法律监督的性质而言,中国古代早就产生过。

但作为现代政治法律制度的构成因素,就其在宪政条件下作为与审判职能相对应而存在、以追诉犯罪为基本职能的结构而言,现代检察制度是西方的产物。

•西方检察制度发端于中世纪的法国。

•通常认为检察制度的产生是对犯罪案件实行国家公诉的直接产物。

•在世界历史上,对犯罪的起诉经历了三个阶段:法国也是这样:(1)私人起诉阶段——国家产生初期,血亲复仇的遗俗浓厚,盛行私力救济。

中世纪初期,法国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各领地法庭盛行日耳曼地方习惯法,诉讼制度受自治观念支配,采取不告不理的私诉形式。

随着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和国王权力日益强大,私诉方式渐露弊端:加害方势力强大,被害方担心抗争不过反蒙受其害,故而抛弃诉权;被害方接受加害方贿赂而私下了结等等。

(2)公共起诉阶段——即凡具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可起诉,不论案件是否与自己有利害关系。

弊端是侵害公益(当时主要表现在侵害王室利益的案件无人过问)。

社会发展使人们认识到犯罪不仅是对私人利益的侵害,更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

所以加强了国家惩罚。

(3)国家起诉阶段——中世纪后,为纠正公共起诉制度容易造成滥告或无人起诉的弊端,实行国家起诉。

•这正是现代检察制度的雏形•一)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的发展•1、大陆法系国家•公诉制度发端于中世纪(12世纪)的法国。

当时,法国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各封建领主、教会领地和城市都设有自己的法庭。

国王法院只能管辖王室领地内的案件。

.....第四章 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第四章  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四)审判监督权
• 英国的检察机关对于刑事审判的监督权十 分有限,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检察官 不具有上诉权,1988年《刑事审判法》颁 布后,总检察长才具有对被告量刑过轻的 上诉权。英国检察官不具有在再审程序中 的监督权。
(五)检察人员的任免
• 在英国,检察官的任职资格是首先必须具 有律师资格。 • 现代英国检察长的任职,必须是具有10年 以上从业经验的律师;检察官和助理检察 官,必须是具有7年以上从业经验的律师。 由此可见,律师资格在检察官职位中的重 要性。
1275年,英王爱德华 一世颁布了《威斯敏 斯特条例》,肯定了 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 成果,并将陪审制度 固定下来,明确规定 刑事案件必须实行起 诉陪审制。
• 1352年,英国金雀花 王朝国王爱德华三世 ,为促使起诉与审判 分离的进一步改革, 颁布诏令,另设一个 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 (小陪审团)参与法 庭审判案件事实的活 动。
(二)英国检察制度的起源
• 在英国乃至欧洲久负 盛名的“法律之父” ——英王亨利二世, 是英国宪政的奠基人 之一,在世界法制史 上也有很突出的地位 。
建立了由王室法庭、 普通诉讼法庭、财政 署和各地巡回法庭组 成的完备而固定的司 法系统。
确立了刑事审判程序 ,建立陪审团制度, 取消了“神裁法”, 代之以重视证据的司 法精神。
• 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 《克拉伦登法》,规 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 官在审理地方土地纠 纷时,可以从当地骑 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 名知情人,经宣誓向 法庭告诉真相,法官 被要求在12位知情人 的确认下解决纠纷。
• 1194年查理一世发布 《巡回法庭章程》, 就这种控诉方式规定 为巡回审判的规则。 由此确立了大陪审团 负责起诉的制度。
• 在司法至上观念的支 配下,法官的至上权 威是不能容忍有更上 位的监督者的。检察 监督观念与这种法官 的崇高社会地位相抵 触,是不可能有生存 的根基的。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史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史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史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检察制度。

这个制度在中国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初,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至今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

下面将从不同的时间段和阶段来介绍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史。

一、1950年代初期至1970年代末期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开始着手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制度。

1950年代初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一个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部门,推动了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初步形成。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那时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主要从预防为主,强调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教育和监护,同时对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程序的监督,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1970年代末期,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也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愈加突出的背景下,1981年中国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一系列保护措施和制度安排,其中包括了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相关规定。

这标志着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开始正式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1980年代至1990年代20世纪80年代,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经济改革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变革,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的深化。

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一个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机构,并制定了相关的工作规定和制度。

这个时期,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重心逐渐转向了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实务工作,主要包括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监督。

在1990年代,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1997年出台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了更加全面和系统的规定。

同时,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加强了与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的合作,共同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三、21世纪至今21世纪初,社会信息化和全球化的趋势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教育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中国检察制度史范文

中国检察制度史范文

中国检察制度史范文
清朝时期的检察制度起源于明朝的刑案复核机构“按察使司”,这是朝廷派遣的官员,负责审理官员和地方治安问题。

清代政府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官府案件复核机构“监察院”,负责监督各级官员和地方官员。

监察院首次确立了官员犯罪审判事宜的检察职能。

清朝晚期,中国受到西方列强的压力,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中国开始大规模引进和扩展西方科学、技术和制度。

其中之一就是西方的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

1904年,清政府颁布《监察院章程》,确立了监察院作为检察机关的地位,并设立了专门的检察官员,负责办理刑事案件。

1912年,清政府被推翻,中华民国成立,中国的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开始。

1928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监察法》,建立了以中华民国廉政调查院为核心的综合性反腐败机构,从而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检察制度。

现代中国的检察制度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则负责本地区的检察工作。

根据宪法,检察机关的职责是保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中国的人民检察院是一种集民主、法制和专业性于一体的检察机关,它在国家法制体系中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中国的检察制度不断创新和完善,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加强司法公正,加强和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流,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检察制度史

中国检察制度史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检察制度史篇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特征及借鉴意义摘要: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大致经历了先秦萌芽期、秦汉形成期、魏晋至隋唐发展期及宋元明清完备期四个阶段。

通过总结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基本特征,在反思、评价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其经验,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当代行政监察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监察制度谏官制度行政监察制度建设治国先治史,治史先治官。

我国古代的权力结构是沿着集权于中央,集权于皇帝的轨道发展的,并且不断强化。

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之所以建立并不断强化,这有赖于统一的官僚机构的支持,官僚机构是推动国家机器运转,实施治国理政驭民的物质力量,因此治官,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要治官就必须监督官员,要监督官员就需要法律,行政监察制度随之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一般而言,中国古代以与时纠弹和言官谏诤为主要形式的行政监察制度经历了萌芽、创立、发展、完善四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先秦时期一般认为,先秦时期即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期。

到殷商之时,已经出现了专门治官的"官刑"。

早在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已经认识到了对国家各级官吏进行监察的必要性,并且有了监察的活动。

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进一步加强监察职能,其重要表现就是记事与纠察的职能同时集中于御史一职。

上述这些都为后世监察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创立阶段-秦汉时期秦汉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确立及行程时期。

秦始皇灭六国一统天下后,在中央设监察长官为御史大夫。

"御史大夫,位上卿,掌副丞相",也就是说是御史大夫首要职责是监督和牵制丞相,辅佐丞相治理天下和监督各级官员。

丞相司直可以监察御史大夫,是平行于御史府的另一监察系统。

御史大夫下有御史中丞,专掌纠劾。

汉成帝时期监察一职由御史中丞职掌。

汉光武帝改御史府为御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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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粗放型到集约型。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审检合署制
三、新中国检察制度初创阶段 (一)创设 1.首次提出 2.确立文件 3.第一个单行法规
(二)初步发展:
1.两部法 2.发展变化
(二)波折
1957-1966年:反右斗争、大跃进
四、中断和恢复重建阶段 1.七五宪法废除 2.七八宪法重建
五、改革和纵深发展阶段
1.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2.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的完善; 3.完善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4.设立和执行检务公开; 5.试行量刑建议制度; 6.检察引导侦查制度。
检察制度发展史
第一节 检察制度的起源
一、英国检察制度的起源 二、法国检察制度的起源 三、两大检察制度比较
一、英国检察制度的起源
(一)英国的公诉组织由大陪审团演变而来
1.背景:诺曼征服
时间:1066年; 地点:英格兰黑斯廷斯 参战方:诺曼人(法国)VS盎格鲁-撒克逊人(英格兰) 起因:1066年,英格兰国王爱德华逝世,将王位传给贵族哈 罗德,诺曼底的威廉公爵称爱德华承诺拱让英格兰的王位给 他,大举入侵英格兰。 结果:诺曼人取得决定性胜利,入主伦敦。 (开启封建君臣制,分封领土,沿用习惯法治理,12人调查 陪审团)
(与封建王权追究犯罪相不容) 13世纪,“巴列门”成为最高审判机关; 14世纪,腓力四世设置代理官,检察制度的发端; 16世纪,以成文法明确规定检察制度; 1670年路易斯十四世,颁布敕令,在审判机关内设。
三、英、法两大检察制度比较
1.法律渊源不同导致职能不同: 判例法 (法官造法)VS 成文法(监督实
施) 2.诉讼模式差异造成诉讼地位不同: 当事人主义 VS 职权主义
3.起诉传统差异造成检察官公诉权不同: 自由裁量权大VS自由裁量权小
第二节 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近代中国检察制度的出现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三、新中国检察制度初创阶段 四、中断和恢复重建阶段 五、改革和纵深发展阶段
一、近代中国检察制度的出现 1.模仿对象:日本 2.规范文件: 1906年《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1907年《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1909年《法院编制法》; 1910年《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 3.机构设置和职能:在各审判机构内分别相 应设置检察厅;以公诉职能
2.演变过程:
1164年《克拉灵顿诏令》提出12个陪审官
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赋予陪审官控告权
1352年爱德华三世诏令,大陪审团专司起诉 权 (二)英国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来源于国王律 师
二、法国检察制度的起源
12世纪以前,刑事诉讼采自诉原则; 12世纪末,国王设代理人,代办私人事务; 13世纪,控诉式诉讼下当事人诉讼风险大,选择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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