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福州至平潭铁路福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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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福州至平潭铁路福州段建设用地的
批复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闽政文[2015]20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08
【实施日期】2015.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福州至平潭铁路福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5〕20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的新建福州至平潭铁路福州段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福州至平潭铁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75号),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州市仓山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6.8425公顷(其中耕地0.725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3478公顷、未利用地0.0774公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0695公顷、未利用地0.0517公顷。

同意福州市晋安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3773公顷(其中耕地1.1181公顷)转为
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0685公顷、未利用地0.0119公顷;使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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