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领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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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国河流
• 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 法律地位 ——河流经过不同沿岸国的各段分属沿岸国所 有。 ——对所有沿岸国开放,非沿岸国船舶非经允 许不得进入。 • 利用趋势 ——河流的环境和生态系统的保护日益得到重 视。 ——有关沿岸国以河流的流域为系统单位进行 综合开发。
国际河流
• 流经数国并可通航海洋,根据国际条约向一切 国家开放的河流。 • 法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规定。 ——沿岸国境内各段分属其领土。 ——自由航行制度(向所有沿岸国和非沿岸国开 放) • 与多国河流的区别 ——可通航海洋。 ——有专门国际条约确立平时航行自由的原则。 ——向非沿岸国船舶开放。
界河
• 全部或部分流经两国之间,作为分隔两个国家 陆地领土的河流。 • 划界 ——可通航:主航道中心线 ——不可通航:河道中心线 ——有桥梁:桥梁中心线 • 法律地位 ——界河分界线两边的水域由沿岸国行使管辖权。 ——有关界河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正当利益。 ——界河的利用和维护,通过沿岸国间的协议解 决。
1921年《国际性可航行水道公约》
• 沿岸国对流经自己的领土的那部分河流行 使管辖权,尤其是对警察、卫生和关税方 面的管辖。 • 承认一切国家的船舶在平时都有运输以及 进行贸易的自由,但沿岸国保留“沿岸航 运权”。 • 沿岸国负责管理和维护属于自己管辖的河 段的航运,并征收为保证通航所必要的捐 税。 • 非沿岸国的军舰不享有航行自由。 • 设立统一的国际委员会,以制定必要的统 一规则保障河流的航行自由。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 国家由于领土的取得或丧失而引起 的领土变化。
(二)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变更方式
先占 时效 添附 割让 征服
先占( Occupation )
• 一国采取有意识的行为取得当时不在他国主权下的 无主土地的领土主权,使之成为本国领土的一部分, 并对其行使管辖权。 ——主体:由国家并以国家名义实行 ——对象:无主土地 ——主观:有占领的意图并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发 表宣言、声明;国内立法、行政措施) ——客观:实行有效的占领(显示其对该土地真正行 使了主权) • 先占在现代国际法中已无太大实际意义,但有助于 解决某些领土遗留问题的争端。
二、运河
• 一国境内人工挖掘的水道 ——国内运河:京杭大运河 ——国际运河: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 河、基尔运河
• 国际运河法律地位 ——由国际条约加以规定 ——向所有国家开放
湖和内海
• 被陆地环绕的水域。(湖——淡水; 内海——咸水) • 内湖 • 界湖:如无协议,以湖的中心为界 • 国际湖泊:湖泊及其通向海洋的水道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包围。(法律 地位除有关国家协议外,还由国际条 约确定,通常向所有国家开放)
边界的划分
• 划界的方法 ——自然划界法 ——几何学划界法 ——天文学划界法 • 划界的程序 ——定界 ——标界 ——制订边界文件
(二)边境制度
• 边境是指紧接边界线两边的一定的区域。 • 边境制度是指有关相邻国家考虑到边境地区 的现实,为谋求该地区居民经济、社会生活 的便利和利益,维护边境地区的秩序和环境, 通过国内立法和双边条约进行合作而确立的 法律制度。
界标的维护
• 相邻国家对于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 • 1.双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 损坏或灭失; • 2.若一方发现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应 尽快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 下修复或重建; • 3.国家有责任对移动和损毁界标的行为给予 严厉惩罚。
边界土地及界水的利用
• 1.不得采取可使河流枯竭或泛滥的措施,更不得单方故意 使河流改道; • 2.渔民捕鱼通常仅限于在界水的本国一侧;3.相邻国家在 界水上享有平等的航行权,船舶在航行时应该具有明显的 国籍标志,除遇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外,一方船舶未经允 许不得在对方靠岸停泊; • 4.一方如遇在界河上建造工程设施,如桥梁、堤岸等应取 得另一方的同意; • 5.国家还应注意保护界河水质,对本国一侧的各种污染进 行有效的控制和治理,一面污染界水
第二节 内水
• 国家领陆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 包括港口、河流、湖泊、内海、封闭性海 湾和泊船处 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 的一部分。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条
河流
• • • •
内河 界河 多国河流 国际河流
内河
• 从河源到河口全部位于一国境内的河 流。 • 法律地位: ——属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的控制与管辖之 下 ——除经所在国同意或另有条约的规定 外,任何外国船舶不得在内国航行。
第六节 南北极及其法律地位
一、南极
• 南极条约——12国在华盛顿签署,1961年6月 23日生效,有效期30年。1991年,西班牙马 德里会议确定《南极条约》继续有效,50年不 变。 • 南极的法律制度 ——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促进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 ——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 ——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2年)
第四节 领土主权及限制 1.定义: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 的最高权力。(territorial sovereignty) 2.内容: ——领土不可侵犯 ——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国家对领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 利
3.领土主权的限制
• 一般限制:国际惯例的限制 ——国家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应允许外国船舶 无害通过。 ——国家在利用边界河流、多国河流的时候,或在 利用其边境土地的时候,不应损害邻国的利益。 ——外交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外交特权。 • 特殊限制:国际条约的限制 ——共管 ——租借 ——国际地役 ——势力范围
第五节 国家边界
(一)边界
• 国家边界(state boundary)简称 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 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 界限。 • 边界可分为陆地边界、水域边界、 空中边界和地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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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界的形成
• 传统习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根据各方历 来行政管辖所及的范围而逐渐形成的,称 传统边界线或历史边界线 • 条约:有关国家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 来划定,称条约边界线 • 继承:从原国家领土界限或者原国家国内 行政管辖范围继承而来的边界。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一)领土的组成部分 • 领陆: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陆地和岛屿。 (最基本、最重要) • 领水: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内 水、领海) • 领空: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 • 底土: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也是国家领 土的组成部分,包括其中的地下水、水床 和资源。 • 虚拟领土、浮动领土、飞行领土与真正的 国家领土不具有同等的法律性质。
征服(conquest)
• 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部分或全部领土, 在战争状态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 的一种取得领土的方式。 • 征服与割让:是否签订条约 • 征服是一种侵略行为,违反现代国际 法。
现代国际法允许的领土变更方式
• 添附 • 非强制性割让 • 民族自决(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 全民公决(referendum):由某土地居民以 投票方式决定土地的归属问题 ——有合法和正当的理由 ——没有外国干涉、威胁和操纵,当地居民能 够自由表示意志 ——由联合国监督投票 • 收复失地
• 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作用形成新的土 地,从而扩大了原有的国家领土面积。 ——自然添附:涨滩、三角洲、新生岛 屿和废河床。 ——人工添附:围海造田(不得影响他 国利益)
割让(cession)
• 国家根据条约把自己的部分领土主权转让给他 国,从而使他国取得领土。 ——主体:国家 ——客体:一部分领土 ——依据:条约 • 强制性割让(非法) • 非强制性割让: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和 平的转让其部分领土。(赠与、买卖、交 换)——合法。
“飞地”
• 一国位于他国国境之内不与本国毗连的 领土。 • 荷兰境内属比利时的巴尔列-赫尔托格、 位于法国境内属西班牙的利维亚、摩洛 哥境内属西班牙的休达、梅利利亚以及 加里宁格勒
领土组成部分示意图
• 国家除了享有主权的领土区域外,尚有某 些享有管辖权的海域。例如大陆架、专属 经济区。 • 另外还有一些拟制的领土区域,使馆馆舍 、军舰和其他公有的船舶。
现代国际法规则已经涉及人类认识的 所有自然空间,国际法对自然空间进行划 分是国家对于空间支配和管辖能力以及在 支配和管辖空间活动中形成的国家关系的 法律反映。不同区域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和法律制度,从而规范国家涉及不同空间 领域的活动。有关空间区域划分和相关法 律制度的规定,分别体现在领土规则、海 洋法、国际航空法、外层空间法等国际法 分支中。
时效( Prescription )
• 一国对属于他国主权的领土进行长期占 有并行使事实上的主权,他国没有或不 再提出反对或抗议,占有国就依时效取 得这块土地的所有权。 • 时效与先占:他主地与无主地 • 时效取得领土方式违反互相尊重主权和 领土完整原则,不被现代国际法所承认。
添附(Accretion)
• 边界标志的维护(相邻国家共同负责) • 界水的利用和保护(平等、合理、妥善、尊重 对方主权) • 边境地区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无害使用、 尊重对方主权) • 边民往来(尽量提供方便) • 边境争端的处理 ——一般事端:边界委员会 ——严重争端:外交途径
• 风光秀丽的丽江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两 国的边界线确定为该河流的主巷道中心线 。甲乙两国没有其他关于界河制度的条约 。先甲国提议开发丽江的旅游资源,相关 旅行社也设计了一系列界河水上旅游项目 。如甲国在丽江甲国一侧修建抵达主航道 的大型观光栈桥、游客乘甲国的旅游船抵 达乙国河岸停泊观光以及游客乘甲国渔船 在整条河中垂钓和捕捞等活动是否必须得 到乙国的同意?游客乘甲国游船在主航道 沿河航行游览则是否必经乙国同意?
(二)北极
• 北极的法律地位 ——北极圈以内区域主要是北冰洋,其 中70%的洋面常年冰冻。 ——北极问题主要牵涉国家:俄罗斯、 美国、加拿大、挪威和丹麦。 ——北极问题主要依国家间双边协议, 制度正在建立中。
• 北极问题升温的原因 ——大量资源的发现与潜在的全球能源 威胁。 ——全球气候变暖导致北极20%冰层融 化,北冰洋海水相对较浅,开发难度 较低。 • 北极问题的走向 ——地区均势已经打破,面临重新洗牌, 北极将成为大国角力的又一竞技场。
第六章 国家领土
一、概述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三、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 五、南北极及其法律地位
第一节 概述
一、国家领土
• 定义:处于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 的特定部分。( state territory) • 特点: ——特定性 ——立体性 ——所有权与管辖权的不可分割性 ——地理意义与法律意义的二元性
• • • • • • • • • • •
一、 名词解释: 时效、先占、添附、国际地役、共管、边界 二、 简答题: 1. 领土的概念及构成? 2. 简述领土主权原则? 3. 传统国际法领土变更的方式? 4. 现代国际法领土变更的方式? 5. 边界的划分方法? 6. 边境制度的内容? 三、 论述题: 试述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