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操作规程细则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流程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流程为充分完善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审计人员能够顺利完成内部审计任务,根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业务的具体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审计人员应在内部审计工作中按流程规定遵照执行。
根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要求,审计工作可按以下操作流程进行实施。
一、审计立项与授权(一)审计立项审计立项是指确定具体的内部审计项目,即审计对象。
审计对象包括集团下属的各子公司,集团内部的各职能部门、各项经营活动或项目、系统等。
审计对象的选择一般由以下三种方式决定:1、集团法审部通过对集团的经营活动进行系统地分析风险来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表,经批准后逐项实施。
2、由集团总经理或董事会下达的计划外专项审计任务。
3、由被审计者提出审计要求,经批准实施审计业务。
(二)审计批准与授权对于已立项的审计项目,法审部应在审计实施前以正式报告的形式报集团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批准与授权。
二、审计准备在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后,审计人员开始审计准备工作,制订审计计划。
审计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初步确定具体审计目标和范围1、内部审计的总目标是审查和评价集团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协助集团组织的成员有效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针对已确定的具体审计任务,审计人员应制定具体的审计目标以有助于拟定审计方案和审计工作结束后的审计评价。
2、内部审计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恰当性、有效性。
2)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
3)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4)资产的完整和利用情况。
5)工程项目的预(概)、决算情况。
6)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可控性和效益性。
7)对法律、法规及政策、计划的遵守、执行情况。
审计人员应根据具体的审计任务确定具体的审计范围以确保审计目标的实现。
(二)研究背景资料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应收集、研究审计对象的背景资料。
当审计对象为集团子公司、职能部门时,背景资料主要包括其组织结构、经营管理情况、管理人员相关资料、定期的财务报告、有关的政策法规和预算资料等。
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操作规程细则
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操作规程细则德实发电子公司内部审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在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内部控制审计是内部审计人员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科学合理性,内部控制过程的符合有效性所进行的测试与评价。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部门,直属办事处,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本制度接受审查、监督。
第二章内部控制审查的范围第五条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控制活动、风险评估、信息及沟通、监督等五要素,贯穿于集团经营活动的全部过程,构成了内部控制审计审查的范围。
1、控制环境审查的内容(1) 所属单位管理哲学和经营风格;(2) 所属单位的诚信原则和道德价值观;(3) 所属单位组织结构、职责划分的合理性以及管理权限的集中程度、管理行为守则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管理层对逾越既定控制程序的态度等;(4) 所属单位员工能力、各层管理人员的知识与技能、重要岗位人员的权责匹配程度以及人力资源政策及实务;(5) 所属单位员工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员工聘用程序及培训制度的有效性;(6) 所属单位员工对企业文化内容的理解和认同程度。
2、控制活动审查的内容(1) 货币资金控制:不相容职务是否相分离、对货币资金的收、管、支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是否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范、授权制度及其有效性以及会计控制方法的有效性;(2) 实物资产控制:实物的取得、保管、领用、发出、盘点处理等关键控制点是否有效控制、会计记录与实物保管是否相互分离和制约、非实物保管人员无权领发货物等一系列控制方法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因控制实效发生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3) 销售与收款控制:客户管理、广告投放、收款方式等销售政策、制约机制以及减少应收账款、坏帐损失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4) 采购与付款控制:采购过程中因不正当行为导致本单位资金流失或采购物资质次价高等问题控制的有效性,对采购决策权有无制约机制,实施采购各环节的相互制约和监督机制是否得到保障;(5) 成本费用控制:成本费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开发成本和生产成本是否进行目标或计划成本管理控制、考核、奖惩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程度;(6) 预算管理控制:是否建立完善的预算管理体系,预算指标审定、执行、考核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是否存在失控现象;(7) 工程项目控制:项目招投标、承发包及合同外的工程、费用等关键环节是否做到有效控制;(8) 投资控制:投资的决策制约机制和程序是否健全有效,有无集体审议联签等内部控制制度,有无权威的投资可行性研究和投资效益论证,是否对投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估计;(9) 产品研发控制:研发项目立项决策程序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对研发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有效控制;(10) 筹资控制:筹资活动控制是否有效,控制体系是否能保障降低筹资成本和筹资风险;(11) 担保控制:对外担保业务、减少担保损失的制约机制是否健全和有效,是否有效地规避担保损失风险。
集团内部审计章程
内部审计监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某某总部内部审计监察体系,充分发挥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和服务职能,防范运营和管理风险,加强权力监督,预防腐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实现总部目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文件的规定和总部治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某某总部实行内部审计监察制度,审计监察中心为某某总部的内部审计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全总部范围内的审计和稽查工作,管理审计监察人员,向审计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审计监察中心依照总部董事长赋予的职责独立行使审计监察权力,不受总部各级单位、部门及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总部各级单位、部门和个人须依照本章程接受审计监察中心的审计、稽查。
第二章职责和权力第六条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总部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总部完善治理、增加企业价值和实现企业目标。
第七条内部稽查是指对总部及所属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总部规章纪律、廉洁从业、行使经营管理权、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旨在促进总部各项规章制度及纪律的落实,提高干部员工履职能力和责任心,构建总部廉洁高效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内部审计监察机构的职责范围包括:(一)评价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评价信息的识别、衡量、分类和保管等方法的可靠性;(二)评价运营及项目管理情况、系统运行情况,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及总部重大的战略、政策、程序,确定其是否按计划实施,结果是否与既定目标一致;(三)定期报告审计监察发现的问题;报告重大风险暴露和控制问题,包括舞弊风险、治理问题和其他重大事项;(四)适当地提供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有关的咨询和顾问服务;(五)根据董事会、审计监察委员会或高级管理层的需要,在适当情况下,评价特定管理专题;(六)受理总部内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检举和揭发;(七)对总部干部员工遵纪守法、廉洁从业、行使管理权、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企业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九)协助总部对干部及员工开展违纪违法行为预防教育,促进总部廉政建设;(十)董事会/董事长、审计监察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廉政建设,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工作以增强经营管理服务的工作意识和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为目的,对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审计机构及职能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财务审计部,审计部依法对公司所属单位实施审计监督,其主要职能是: 第五条研究和制定本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监督和检查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成本核算等进行审计监督;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公司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进行审计签署意见;第七条负责对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等违纪行为进行审计监督;对所属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生产经营、内控制度、经济效益、财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八条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本系统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九条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审计权限在审计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有:第十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有向各单位和部门要求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的权利;第十一条有审核凭证、帐表、决算、合同、协议和检查资金、财产以及检测财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权利;第十二条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掌握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复制有关资料;第十三条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害财产,造成严重浪费的行为,有向公司领导提出制止的建议权和临时制止权;第十四条有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权。
第四章审计分类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审计内容的不同,审计划分为:第十五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对本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对各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工程成本控制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并对其管理绩效进行评价;第十七条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部门根据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安排,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中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计或专门的审计调查。
集团内部审计操作步骤及说明
集团内部审计操作步骤及说明第一篇:集团内部审计操作步骤及说明集团内部审计操作步骤及说明集团内部审计实施过程是一个严密谨慎的过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有不确定性,所以在进行内部审计时要按设定的步骤,统一严格实施。
内审过程一般可分为五个步骤,现总结如下:第一步:确认审计重点1、审计部经理汇同分管领导、内审人员共同对运营过程进行风险分析,并了解存在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的环节。
2、根据风险分析总结归纳,按风险的高低或领导关注的项目进行总结,确定审计时的重点及主要内容。
第二步:制订工作方案1、制订方案按照分析总结出来的风险要点及审计内容,对整个审计过程形成一个可执行方案。
方案包括审计的项目、内容、步骤及每个项目检查所需要的时间、人员等。
审计部经理对工作计划要进行初步审核,对计划的可行性负责。
2、审批方案审计工作方案呈送上级主管审核、总经理审批,未获上级主管领导批准的,则重新修改,直到获得批准实施。
第三步:实施审计作业1、下发审计通知(1)审计部根据工作计划向主管领导作实施计划请示,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行文下发检查通知(专项审计项目除外)。
(2)公司高层领导(总经理)指示对某个项目要专项检查的,审计部将批文转交相关部门下发检查通知,请被检查单位给予协助与配合。
2、协助内审工作被检查单位要认真执行内审工作制度,积极协助和配合审计检查,提供相关材料,材料务必真实、全面,不可缺少或有隐瞒,要随时回答审计人员的疑问,做好后勤服务。
3、实施审计过程内审人员审计时查阅本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业务处理程序等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询问,比较实际业务活动的运行是否与相关的内部控制相符合,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贯彻执行。
4、收集、记录审计资料(1)内审人员对存在风险和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进行调查取证,复印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2)列出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详细说明不合理项目或错误数据,由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当场分析、讨论如何避免和防范。
XX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XX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集团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推进依法治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审计监督,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及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独立监督、评价和建议职责。
包括对集团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通过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实现审计监督,服务集团改革与经营管理,促进集团及所属单位持续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第五条集团审计体系实行垂直管理。
集团总部设立审计部(以下简称集团审计部),主管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
下属公司设立审计机构,各下属公司审计机构在本单位党委和集团审计部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审计工作。
第六条集团审计体系对集团党组和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接受集团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与评估,审计体系日常工作由集团审计部总监负责。
第七条适时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总审计师协助集团党组、董事会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集团审计部根据下属公司资产规模、管理现状、风险特性和员工人数等情况对下属公司审计机构设置、人员管理提出指导性工作意见。
第九条下属公司审计机构应按照集团审计部意见,确定审计人员编制,并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与分工,接受集团审计部统筹调配。
第十条下属公司审计机构正职负责人人选由集团审计部提出,核下属公司一把手确定;其他负责人实行任前审批,拟任人选由所在单位党委商集团审计部酝酿、提名。
审计体系干部任免审批表须由集团审计部总监和下属公司一把手签字。
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操作规程细则
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操作规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实施审计工作规程的若干规定》,结合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工作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某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办理审计事项的准则,审计人员必须遵循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的内容包括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的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以及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章审计准备第四条确定审计事项某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应根据当年的年度审计计划和本单位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确定审计事项。
第五条组成审计组确定了审计事项后,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委任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明确职责,互相配合。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收集资料审计组在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
审计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下列资料,被审单位不得拒绝:一、被审计单位的性质、规模、经营范围等基本概况和资产情况;二、组织机构和管理层人员结构、财务隶属关系、人员编制情况;三、银行帐户、会计报表、纳税鉴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四、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财务会计机构和工作岗位设置情况及工作情况;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六、公司章程、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董事会会议纪要等;七、前次接受审计检查情况;八、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九、其它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七条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一、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当根据项目审计的要求和被审单位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编制总体审计方案和具体审计计划。
二、总体审计方案是对从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到出具审计报告整个过程基本工作内容的综合规划。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最新整理版)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最新整理版)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与审计监督,保障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保证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为公司各级管理部门使用客观、真实、有效的经营管理信息提供合理保障,保证各部门、各单位的经营活动按照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进行,降低经营管理风险,提高绩效。
根据《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及集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外部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2条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进行的一种独立的咨询、评价、控制和监督活动。
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
第3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4条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5条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它独立于子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和部门来发挥作用。
第6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其责任是对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承担审计责任,不承担会计责任和经营责任。
内部审及人员不得审查自己过去曾负有权力和职责的任何活动。
第2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7条授权经营企业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其他业务较少的企业,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8条集团公司设置的内审部门为法审部,受集团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直接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所设的内审部门,受本单位负责人和集团公司法审部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集团法审部领导为主,行政上服从本单位领导,要对本单位领导及集团法审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9条公司法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的常设机构,代表公司实行审计监督。
大型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办法
集团内部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集团内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内部审计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内部审计办法,结合本集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中心是在集团公司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本集团及各下属公司章程、财会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查、核实、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三条集团公司设审计中心,由审计中心主任和审计员组成,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各项审计工作。
审计中心直属集团董事会领导,业务上受深圳市国家审计机构指导和监督。
审计中心主任由总裁或执行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对总裁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审计中心依照法律、政策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正常的经济业务,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六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一)依法审计;(二)廉洁奉公;(三)忠于职守;(四)坚持原则;(五)客观公正;(六)保守秘密。
第七条按照集团审计制度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是审计中心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审计中心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第八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审计中心根据审计工作的特殊需要,经总裁或执行总裁批准,可以聘请或召集临时专业人员,对审计中某些专门事项协同审查与鉴定。
第三章审计职责第十条审计中心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一)集团公司内部各部门;(二)集团所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包括在境外和内地省份所设立的企业、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等。
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操作规程细则_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实务与技巧
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操作规程细则_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实务与技巧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是保障公司风险管理、内控制度有效性和治理机制合理性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内部审计操作规程细则以及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实务与技巧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内部审计操作规程细则1.内部审计范围明确:明确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内控制度的设计与运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资产的保护和利用及公司治理等。
2.内部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风险特征,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报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审核批准。
3.内审工作方案制定:针对每个审计项目,内审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内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方法、程序和时间安排等。
4.内审报告撰写:内审报告应准确、清晰地反映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治理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内控改进跟踪及整改:审计报告的发出并不是工作的终点,审计部门应跟踪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并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6.内审工作文件的管理:内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审计工作文件的完整性、可靠性和保密性。
1.风险导向的审计:审计时需将风险管理视为核心内容,重点审计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2.审计资源的合理分配: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的风险特征,合理配置审计资源,确保资源的最佳利用。
3.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审计部门应与公司各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信任关系,获取必要的数据和信息。
4.价值驱动的审计:审计部门应注意审计价值的实现,提出具体可行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为公司提供实际帮助。
5.技术手段的应用:内审工作中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6.追踪内审工作效果:审计部门应建立内审工作的绩效评估体系,定期追踪内审工作的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7.专业素质的提升:内审人员应具备扎实的财务和业务知识,持续不断地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总结而言,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操作规程细则以及内部审计实务与技巧的合理应用,可以有效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某集团内部审计章程
内部审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本章程的宗旨:ﻫ1、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的有效运作和健康发展.2、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任务.ﻫ3、确保审计人员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ﻫ4、确保审计处可以独立向董事长提供所审查活动的分析、评价、建议和咨询等信息。
第二条:制定本章程的依据:ﻫ国家有关审计准则、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审计处的工作范围第三条:审计处的工作范围是审计和检查公司内部组织及属下单位的:1、内部控制系统的恰当性、有效性.ﻫ2、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ﻫ3、对有关政策、计划、程序、法规的遵循性。
4、资产的安全性。
ﻫ5、资源使用的经济性和有效性。
ﻫ6、经营和计划目标完成情况。
ﻫ7、检察内部舞弊和欺诈行为.ﻫ8、公司董事长临时指示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审计处工作职责和任务ﻫ第四条: 审计处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是对公司内部组织及属下单位开展:ﻫ1、日常财务收支审计。
ﻫ2、内部控制系统审计.3、合同审计及价格审计。
4、专项审计。
ﻫ5、对坏帐需要涉及诉讼的事项的处理。
6、公司董事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审计处的组织形式第五条:审计处是公司专职审计机构,对公司负责,在董事长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ﻫ第五章审计人员基本素质第六条:审计人员基本素质要求1、具备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ﻫ2、适当的工作经历和协作能力。
3、具有无私、无偏、无欺、无畏之工作精神.ﻫ4、守法、廉洁、勤奋、诚实。
ﻫ5、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6、具备适当的调查、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章审计权限第七条: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行使的权限1、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及参加公司属下各单位的生产及管理会议.2、检查和要求公司属下(部门)企业报送财务和管理等相关的文件资料.3、对公司属下(部门)企业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4、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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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操作规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实施审计工作规程的若干规定》,结合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工作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某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办理审计事项的准则,审计人员必须遵循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的内容包括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的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以及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章审计准备第四条确定审计事项某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应根据当年的年度审计计划和本单位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确定审计事项。
第五条组成审计组确定了审计事项后,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委任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明确职责,互相配合。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收集资料审计组在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
审计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下列资料,被审单位不得拒绝:一、被审计单位的性质、规模、经营范围等基本概况和资产情况;二、组织机构和管理层人员结构、财务隶属关系、人员编制情况;三、银行帐户、会计报表、纳税鉴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四、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财务会计机构和工作岗位设置情况及工作情况;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六、公司章程、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董事会会议纪要等;七、前次接受审计检查情况;八、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九、其它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七条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一、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当根据项目审计的要求和被审单位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编制总体审计方案和具体审计计划。
二、总体审计方案是对从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到出具审计报告整个过程基本工作内容的综合规划。
具体审计计划是依据总体审计方案制定的,对实施总体审计方案所需要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所作的详细规定和说明。
总体审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审计事项名称;(二)审计方式;(三)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策略;(四)重要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五)预计的审计工作进度、时间;(六)审计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要求;(七)其他有关的内容;(八)编制总体审计方案的日期。
总体审计方案应当由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审计事项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具体审计计划法应当包括具体审计项目的以下基本内容:(一)审计项目名称;(二)审计目标;(三)审计程序(包括符合性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四)执行人和执行日期;(五)审计工作底稿的所引;(六)其它相关内容。
具体审计计划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定。
第八条发送审计通知书监察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有关部门。
特殊情况,审计通知书亦可在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向被审计单位递交。
审计通知书一式两联。
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一、被审计单位名称;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四、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五、审计机构公章和签发日期。
监察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监察审计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章审计实施第九条听取情况介绍审计组进驻被审单位后,应向其单位领导说明审计意图,提出有关要求,并听取被审单位和财务负责人介绍情况。
主要听取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经营规模、范围、财务管理状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条调取资料根据审计事项的要求,审计组应随时调取有关资料,填写《资料登记表》,办理接收、归还手续。
第十一条实施检查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分工,按照具体审计计划,可运用详查、内控测评,抽样审计、计算、分析性复核、观察、询证、监盘以及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帐户、会计凭证、帐表;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检查内部控制制度。
审计重点应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审计种类确定,但一般应放在检查国有资产的真实、完整、保值、增值的环节上。
审计组对曾经审计的单位,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并可利用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成果。
第十二条收集证据一、审计证据是审计机构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
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三)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五)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六)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其它证据。
二、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二)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具有与审计目标相关联的相关性;(三)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充分性;(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合法性;(五)调查取证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场。
三、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调查取得的其他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者签名或签章。
四、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签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签章的原因和日期。
该证据仍可作为审计证据。
五、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六、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七、审计组对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监督,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取证,以及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八、审计组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要按审计目标的要求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
九、审计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发现审计证据不足或取证手续不完备时,应及时补充取证或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二、审计工作底稿应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得的证明材料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有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应当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计工作底稿应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四、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被审计单位名称;(二)审计项目名称以及实施时间;(三)审计过程记录;(四)审计标识及其说明;(五)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初步处理意见及建议;(六)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七)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八)索引及页次;(九)其他说明事项。
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
审计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
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材料若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
六、审计底稿必须要用钢笔书写,以便保存。
七、审计工作底稿应有索引及顺序编八、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
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名。
对需要补充和修改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要求审计人员进行补充和修改。
九、审计工作底稿未经监察审计部负责人批准,不得向外提供。
十、审计组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监察审计部负责人请示汇报。
十一、审计人员结束审计后,应当统一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材料清单,由审计组长及编制人员签名。
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归类整理,纳入项目审计档案。
第四章审计终结第十四条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的审计机构提出的书面文书。
一、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应将查出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在组内统一认识后向被审计单位得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口头交换意见,并在口头交换意见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计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二、审计报告应当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和报告日期,做到语言简炼,表达确切,观点鲜明。
内容应当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实事审计的有关情况,审计评价意见,以及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要素:(一)标题(应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二)主送单位;(三)审计报告的内容;(四)审计组组长签名;(五)报告日期。
三、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一)审计依据、审计范围、时间;(二)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和投入的力量;(三)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财务隶属关系、企业规模、经营成果等);(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五)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六)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四、审计报告中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一)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和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五、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其内容应当完整、结构合理、语言简练、表述准确、观点鲜明。
六、审计组对审计报告初稿应当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送交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审阅。
审计组在提交正式的审计报告前,应当按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构;逾期不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
七、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问题应当进行核实,并写出书面说明;认为需要修改或调整审计报告的,可作必要的修改或调整。
第十五条审定审计报告一、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时提交监察审计部,并附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对这些意见核实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