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期末考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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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期末考查重点
Z·F·C老师赐福题型:①概念辨析五组30,②简答题五个30,③材料分析20,④计算题20。
第一章财政法概述(重点掌握)
特别提到:财政法的体系、基本原则
第二章财政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财政支出法
特别提到: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价值功能、基本原则(公开、公平、效率)、基本方式。
第四章财政收入法
第五章财政平衡法
特别提到:财政转移支付基本概念、发展趋势。
第六章预算法(重点掌握)
特别提到:预算的各种分类(概念辨析题)、预算法的基本原则、预算管理程序、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关注十八大及三中全会提及的预算监督问题。
第七章税法总论(重点掌握)
特别提到:税法基本原则、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税法构成要素、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划分、税率的分类(固定、比例、累进辨析题)、注意免征额与起征点的不同(概念辨析题)。第八章流转税法
特别提到:重点是增值税的计算。
第九章所得税法
特别提到:重点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第十章财产税法
特别提到:注意区分契税和印花税(概念辨析题)。
第十一章进出口关税法
第十二章税收程序法(重点掌握)
特别提到:《税收征管法》所确定的税收征管体制。
比例税率是指税额与征税对象按同一比例增长的税率。比例税率较多地用于对商品和劳务的课征。比例税下,不管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的大小,由于课税比例不变,因而税收负担不变,有利于商品流通的扩大。同时,比例税率简便易行,便于税收征、缴工作。(二)定额税率定额税率是指按单位课税对象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不采用百分制的形式。从量定额征收的定额税率可以在税负上实行一定的幅度,如车船使用牌照税就对不同的车辆和不同吨位的船舶课以不同的税额。累进税率是指按照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的数额越大,课征的税率就越高,反之适用的税率就较低。累进税率通常适用于对所得额、收益额和财产额的征收。
(三)累进税率累进税率又可分为全额累进和差额累进两种不同程度的累进方式。其中,全额累进税率下,随着课税对象数量的增加、应税数额达到新的一级税率级距时,就其增加以后的征税对象的全额适用各该级距的新税率,所以,全额累进税率的累进程度比较急剧,税收负担较重。差额累进税率下,随着课税对象数量的增加、应税数额在达到新的一级税率级距时,仍就征税对象数额各个级距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包括原课税数额适用的原有税率和新增课税数额应适用的各个新税率,分别适用在不同级距上的各个税率、予以计算应税额。显然,差额累进税率的累进程度比较全额累进税率相对和缓,税收负担相对较轻。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起征点制度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制度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适用免征额。二者区别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用,否则无法区分税法中的一些规定。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