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学生学杂费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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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杂费管理制度

学杂费管理制度

学杂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学校学杂费的征收和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学杂费项目1.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实习费等。

2.具体项目和标准由财务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需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学费收费标准及政策1.学费标准由国家规定,学校执行国家规定学费标准。

2.凡是按国家政策规定税收减免政策的家庭和学生,按照规定程序减免学费。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政策,按照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4.对于享受相应政策的学生,应积极主动,妥善办理相关手续。

四、学费收费程序1.学费缴纳时间:每年学费按学校规定时间收取。

2.学费缴纳方式: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学费。

3.学费缴纳地点:学生可到学校财务处缴费,也可通过网上银行缴费。

4.学费减免和退费:学生如需减免或退费,需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五、住宿费收费标准及政策1.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2.凡是享受相应政策的学生,按照规定程序减免住宿费。

3.住宿费按学期交纳,具体时间由学校规定。

6.住宿费收费程序1.住宿费缴纳时间:每学期住宿费按学校规定时间收取。

2.住宿费缴纳方式: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住宿费。

3.住宿费减免和退费:学生如需减免或退费,需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7.教材费管理1.教材费按学期收取,具体费用由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确定。

2.学校应确保学生在课程学习期间能够顺利获取所需的教材。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减免教材费。

8.实习费管理1.实习费由学校根据实习情况确定收取标准和时间,学生应按时交纳。

2.学生在实习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学校不予报销。

3.学校应确保实习费使用透明,合理,不得挪作他用。

9.学杂费征收监督1.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杂费收费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学杂费的监督和管理。

2.学校应定期公布学杂费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征收办法,监督管理制度等相关信息。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11.21•【字号】浙价费〔2009〕29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292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5〕283号)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实施中的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校学分制收费的实施范围。

高校学分制收费改革应与高校教学改革相适应,当前实施学分制收费的范围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的本科学生和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二、全日制普通本科的学分制收费(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分制收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

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原规定的学年学费。

公办本科高校的最高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75元,民办本科高校(含独立学院)的最高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150元。

专业学费为原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每学年40学分的学分学费之差。

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

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学校可以下浮。

(二)计费学分。

计费学分为四年制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

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所注册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三、成人高等教育业余(函授、夜大)学习形式学分制收费(一)学分学费。

对经批准实行弹性学制改革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业余(函授、夜大)学习形式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学分学费。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大学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大学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大学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3.04.29•【字号】浙价费[2003]157号•【施行日期】2003.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大学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3]157号2003年4月29日)浙江大学:你校《关于学分制收费管理方法的函》(浙大发计[2003]1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为推动高校教学改革,同意在你校全日制本科生中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即将原学费分为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其专业注册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与规定的学年学费之和一致。

二、收费标准。

专业注册学费最高标准为: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元,农学和师范专业每生每学年1000元,其它专业每生每学年1800元;学分学费最高标准为每生每学分75元。

学校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内下浮。

三、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收取。

学分由学校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并实行总量控制,学生完成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计费学分,四年制本科毕业生为160学分,五年制本科毕业生为200学分。

本科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在160学分(四年制)、200学分(五年制)以内的,按各专业实际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毕业学分超出160学分(四年制)、200学分(五年制)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学生在规定毕业学分以外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或考试不合格需要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注册学费,可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加收学分学费。

四、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若转入专业的注册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中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注册费计收,第二学期发生的各收一半。

学生学费管理规定

学生学费管理规定

学生学费管理规定学费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应支付的费用,包括学杂费、住宿费等。

为了保障学生的权益,学校制定了学生学费管理规定,以确保学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一、学费缴纳1. 学生在每学年开始前,需按时准确缴纳学费。

学费缴纳时间一般在学年开始前的指定日期内。

2. 学费的缴纳方式包括线上缴费和线下缴费两种形式,学生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进行缴费。

3.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费缴纳和缴费手续,逾期未缴费的学生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限制选课、停止享受学校提供的各项服务等。

二、学费退费1. 学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退费,需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学校规定的办理流程进行退费手续。

2. 学费退费按照学校相关政策进行处理,一般包括退费比例和退费时间的规定。

学生应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并在办理退费手续时准确填写相关资料。

3. 学生办理退费手续时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比如学生证、退学证明、银行账号等,以确保退费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三、学费管理1. 学校成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学费管理工作,确保学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2. 学校应及时向学生提供学费缴纳和退费的相关政策信息,并定期公布学费收支情况,保证学生和家长对学费使用情况的透明度。

3. 学校在使用学费时应合理规划和分配,确保学费用于教育教学、师资培养和学校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升教育质量和学校整体水平。

四、学费违规行为处理1. 学生如有欠缴学费等违规行为,学校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警告、限制选课、停止享受学校提供的各项服务等。

2. 对于涉嫌学费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并有权采取必要的纪律处分措施,确保学费管理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结语学生学费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学生的权益,确保学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学生应积极了解和遵守学费管理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并主动了解和行使自己的退费权利。

学校将继续加强学费管理工作,提高教育质量,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时间:2005-09-05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考试合格或免试保送的学生,经我校录取,方能入学。

第二条新生应凭浙江大学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上的有关信息与身份证上的必须相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方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实行四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冬、春、夏4个学期。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

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在秋学期和春学期。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浙江大学计划财务处

浙江大学计划财务处

浙江⼤学计划财务处浙江⼤学计划财务处浙⼤计发[2017]1号浙江⼤学计划财务处印发《浙江⼤学本科⽣实习费⽤报销规定》的通知各学院(系),⾏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学本科⽣实习费⽤报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浙江⼤学计划财务处2017年6⽉7⽇浙江⼤学本科⽣实习费⽤报销规定第⼀条为进⼀步规范本科⽣实习费⽤的报销,提⾼经费使⽤效益,确保实习⼯作顺利进⾏,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条实习费⽤是指本科⽣在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毕业(综合)实习等教学实习活动中发⽣的交通费、住宿费、实习管理费、实习指导费、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

第三条各学院(系)要加强实习费⽤的预算管理,除规定特殊⽤途的专项经费以外,可统筹其他经费安排教学实习⽀出。

学院(系)在组织教学实习过程中应遵循出⾏从简、节约经费、统筹安排、⾼效使⽤的原则,⼀律不得开⽀与学⽣实习⽆关的费⽤。

第四条集中实习⽅式实习费⽤的开⽀范围及标准1.城市间交通费:乘坐⽕车硬座或⾼铁/动车⼆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位、普通长途汽车。

确因路途遥远,不便乘坐上述交通⼯具时,可选择乘坐⽕车硬卧、飞机经济舱,超过⽕车硬座或⾼铁/动车⼆等座票价部分费⽤应由学⽣⾃理。

以上车船票均按最近直达线路计算,凭票按实报销,超规定部分不予报销。

由学院(系)统⼀安排交通⼯具的,可报销⼤中型客车租赁费⽤。

2.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实⾏包⼲管理,限额补贴标准为 15元/⼈.天。

具体包⼲补贴额度由学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在限额标准内⾃⾏确定。

由学院(系)统⼀安排交通⼯具或由实习单位派车接送的,随⾏⽇和接送当⽇市内交通费不予补贴。

3.住宿费:住宿费限额标准为 150元/⼈.天,凭票按实报销。

学⽣离开校区所在市区到外地实习的,在限额标准之内由学院(系)根据学⽣实习时间长短⾃⾏确定报销额度;在校区所在市区内实习的,原则上应回校住宿。

学院学生缴费和收费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缴费和收费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缴费和收费管理办法为加强对我校学生缴费和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大财务统管力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成人及普高本专科等各类学生。

第二条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和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第三条新老生每学年开学报到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并妥善保存好财务处开出的收据。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住宿费的,不予注册。

第四条因家庭经济贫困,不能一次缴清费用的学生须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一般在6个月以内。

办理缓缴的学生,应先申请并提交还款计划,由所在系审核,经学生处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

第五条经批准同意缓缴的学生,须同学生处、财务处签订还款协议,并有本校教职工提供担保。

第六条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中申请条件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申请缓缴。

第七条留级、降级的学生,按所留、降的年级学费标准缴纳。

第八条开除学籍,退学、休学学生收费处理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及学校现行退学、转学生退学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收费项目、标准必须按省物价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申报核定后执行,学校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所有费用一律由财务处收取,受财务处委托收取费用,必须使用财务处购置的统一收据,收费后一周内到财务处结算。

未经财务处授权,院(系、部)不得自设收费项目自行收取费用,否则,学生有权拒缴,院(系、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财务处在收取费用前,利用公示牌、公告栏等形式对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公开,规范合理。

第十一条代收代支款项由有关部门提出,经财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按审批后的项目、标准收取,没有批准或文件规定的代收项目要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浙大发本〔2008〕1号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浙江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08-2009学年及以后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应凭学校录取通知书(信息应与身份证相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本科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经查实后将作取消学籍处理;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诊断不宜在—2 —校学习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学年开始前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

申请重新入学者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经校医院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实行四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冬、春、夏4个季学期,每两个季学期(指秋、冬学期或春、夏学期)为一个长学期。

浙江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浙大教发[2006]26号学分制是用学分计算学生学习量、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情况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科门类齐全的优势,进一步激发教与学的积极性,因材施教,更好地培养造就适应社会、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知识、能力、素质俱佳,具有求是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未来领导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期安排学校实行每学年4学期制,分秋学期、冬学期、春学期、夏学期,每学期为9周,其中授课8周,考试1周;秋、冬(或春、夏)学期安排的课程学分一般在25学分左右;另在暑假安排3—4周用于教学实践或科研训练。

二、学科专业分类与课程设置1.本科专业的培养实行前期按大类培养的模式。

学校根据学科要求和专业特点,将本科专业按文科类、文理科类、理科类、理工科类、工科类、艺术设计类等6个学科专业大类进行大类交叉培养。

2.自2006级起,本科课程分为通识课程、大类课程和专业课程三大类。

通识课程着重于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课程分为思政类、军体类、外语类、计算机基础类、导论类、历史与文化类、文学与艺术类、经济与社会类、沟通与领导类、科学与研究类、技术与设计类;大类课程着重于建立宽厚的学科知识基础,奠定学生今后学业发展的基石,课程分为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和艺术设计类;专业课程着重在于培养学生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以及动手能力、创新精神,课程包括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专业方向模块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等。

同时,学校还设置一定量的“个性课程”学分供学生自主选择跨学科的课程修读,原则上原校公共选修课程(在选课系统里)不列入其中。

各类课程修读学分参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3.为扩大课程的选择面,以提高课程质量,学校对部分通识课程、大类课程实行分层次教学,开设多种不同类别、不同规格的课程供学生选读,学生需在满足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修读课程学分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进行选择。

三、学分计算学分计算原则上以课程重要性和学习成本记,通常理论课程每16学时为1学分,记1-0周学时;实验、习题、设计、研讨、上机等实践教学课程根据特点可按理论学分的1/2--3/2计,0.5学分记0-1周学时;暑假集中进行的实验、实习、上机、社会调查、科研训练等原则上按照实际需要计一定量的学分;毕业论文(设计)一般记8—12学分。

浙江大学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浙江大学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规范学校各项事务,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学校内部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内部管理的最高领导者。

2.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

3. 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三、教育教学管理1. 教学管理(1)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需修满规定学分后方可毕业。

(2)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确保教学质量。

(3)学校定期组织教学检查,对教学成果进行评价。

2. 科研管理(1)学校鼓励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支持教师申请科研项目。

(2)学校设立科研基金,用于支持科研项目的开展。

(3)学校对科研成果进行奖励,激发教师科研积极性。

四、学生管理1. 学生入学(1)学校严格执行招生政策,确保招生公平、公正。

(2)新生入学后,学校组织入学教育,帮助学生尽快适应校园生活。

2. 学生教育(1)学校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爱国主义精神。

(2)学校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

(3)学校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3. 学生管理(1)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规范学生行为。

(2)学校设立学生事务中心,为学生提供一站式服务。

(3)学校加强学生宿舍管理,确保学生住宿安全。

五、财务管理1.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2.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3. 学校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确保预算执行到位。

六、人事管理1. 学校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事管理规范、公正。

2. 学校严格执行招聘制度,确保招聘过程公开、透明。

3. 学校加强教职工培训,提高教职工业务水平。

七、其他规定1. 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2. 学校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3. 学校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拓宽学生视野。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浙江大学本科生学杂费管理办法.doc

浙江大学本科生学杂费管理办法.doc

浙江大学本科生学杂费管理办法浙大发计(2008)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杂费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学杂费缴纳第二条学杂费是指学费和住宿费。

根据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学费包括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向学校缴纳学杂费,是每一个学生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学杂费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按学年缴纳.第四条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足额缴清学杂费,凭缴费票据报到注册。

第五条缴纳方式(一)银行卡代扣:学生将应交学杂费足额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卡中,学校委托银行代扣。

(二)银行卡缴纳:学生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用银行卡刷卡缴纳。

(三)网上银行缴纳:学生通过网址进行缴费。

(四)现金缴纳:学生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用现金缴纳。

第六条特殊情况下的学杂费缴纳(一)按学籍处理进入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参照进入专业和同一年级学生的学杂费收取。

(二)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免交休学期间的专业学费(1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选课学分结算。

在休学期间办理退宿的不缴纳住宿费(1学年按10个月计算)。

(三)开除或经批准退学、转学、出国、提前毕业的学生,离校前须缴清学杂费,专业学费按实际在校时间收取,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选课学分进行结算收取。

(四)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途径解决学杂费问题。

第三章学杂费缓缴第七条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和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学费的本科生,应按要求填写《浙江大学学生缓缴学费申请表》(可从计划财务处网上下载),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批准,交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八条住宿费不能缓缴.第四章学杂费退还第九条对已缴清当年学费、由于各种原因被批准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休学时不办理退费。

浙江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10年5月修订)

浙江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10年5月修订)

浙江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10年5月修订)(浙大发计〔2010〕11号)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发布的《关于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292号)、《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05〕283号)和《关于浙江大学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3〕157号)精神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学分制收费与我校学分制教学改革相适应,是将原学年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的教育收费制度。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正常完成学业的,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原学年制学费总额。

学分制收费按月计收学费时,1学年按10个月计算。

实际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

二、学费构成(一)专业学费每学年的专业学费为原学年制学费减去每学年40学分的学分学费之差。

专业学费的学年标准为:一般专业1800元,艺术类专业4000元,农林师范类专业1000元,软件学院三年级13000元、软件学院四年级7000元,第二学士学位9000元。

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或延期毕业,均按在校学习的实际时间按月计收专业学费。

(二)学分学费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计收,按每学分75元收取。

在课程开课学期的第五周确定的学生最终选修的课程学分,作为学分学费的收取依据。

三、收费方式(一)每学年开学缴费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

专业学费按学生注册专业的学年标准收取;预收学分学费按平均学分数即40学分/学年(按四年制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计算)预收学分学费。

学年结束时,计算学生的学分学费总额。

总额超过预收学分学费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总额未到预收学分学费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予以抵除。

每学年开学应缴学费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学费=专业学费+预收学分学费±上一学年的差额(二)毕业时学费结算学生毕业离校前按多退少补原则结算学费。

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收费工作,及时足额地完成学校学杂费收缴任务,根据《高等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及时足额交纳学杂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

各类非义务教育学生应加强对缴纳学杂费的认识,增强依法缴费观念,积极主动缴纳学杂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非义务教育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杂费收入是学校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学生学杂费的收缴与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

学校财务处是学生缴费工作职能管理部门,各二级学院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把学杂费的收缴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认真做好。

第五条学校财务处是学校各项收费工作的执收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和上级有关规定拟订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向学生另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应成立以学院负责人为组长,办公室有关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参加的学生学杂费收缴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学杂费收缴。

工作小组要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保证学校资金的及时和足额到位。

第七条每学年开学之日起三天内为学生集中缴费时间,凡入校就读的学生应先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费,然后持财务处开具的收据到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收费管理规定第八条学校财务处为全校收费的职能管理部门,依法直接或分部门实施收费工作,并负责全校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审批工作,其主要任务是:拟定收费办法,审定收费项目,确定收费标准,监督收费过程。

不经财务部门许可,各部门不得自行向物价管理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各收费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学校收费实行“统领导,集中管理”。

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坚持收费的合法、合规、合理原则,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

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学杂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的收费收缴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杂费。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应强化缴纳学费的认识,积极主动缴纳学杂费。

第三条本办法学杂费是指按有关规定向本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自费来华等学生收取的费用,具体包括学费、住宿费、委培费、继续教育学费、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统称学费)。

第四条学校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我校的学费标准,除特殊规定外,一般按学年度收取。

第五条学生收费工作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分工协作,共同完成。

计划财务处是学费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在招生就业指导处、教务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统称学生处)、研究生院(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处)(以下统称研究生院)、后勤服务总公司、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交流学院等部门及各学院协同下,共同完成学费收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学费综合管理和收缴工作(以下部门职责主要指与收费有关职责):(一)收费统筹和指导工作;(二)年度学费收取工作;(三)根据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提供的学生学籍异动信息,及时更新财务收费系统数据;(四)定期(每两个月)与不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供学生欠费明细信息;(五)向学生提供交费信息。

第七条招生就业指导处主要负责本科新生录取数据信息上传和核对新生数据工作:(一)将新生录取数据信息按要求传送至“数字东林平台”;(二)将各学院核对准确且已报到入学的新生信息在“数字东林平台”上及时更新。

第八条教务处主要负责本科生学籍异动和学籍注册工作:(一)每学期第1-4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生办理学籍异动时,须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每学期末与计划财务处核对本学期学籍异动情况;(二)每学期根据计划财务处提供的学生交费信息,给予学生学籍注册。

学生杂费收费管理规定

学生杂费收费管理规定

学生杂费收费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学生杂费已成为高校中不可避免的开销之一。

为了保障学生权益,规范学生杂费的收取和管理已成为教育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学生杂费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背景介绍学生杂费是指高校对于学生提供教育服务过程中的各类费用,包括不但不限于教材费、实验费、住宿费等。

这些杂费对于学生来说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开销,也是大学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第二部分:需求合理性学生杂费收费管理规定应当注重需求合理性。

高校应当对学生的需求进行合理评估,避免过高收费,确保杂费的合理性。

同时,学生也应当对自身需求进行评估,理性对待杂费的收取。

第三部分:落实透明化学生杂费收费管理规定应当落实透明化原则。

高校应当通过公示等方式明确告知学生有关杂费的标准和用途,确保学生对杂费的收取有清晰的了解。

同时,学生也有权通过途径查询自己应缴纳的杂费金额和用途。

第四部分:资金使用合规性学生杂费收费管理规定应当强调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高校应设立专门的学生杂费使用管理部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

第五部分:监督机制的建立学生杂费收费管理规定应当建立监督机制。

学生、教师、学校和监管部门都应参与对学生杂费收费的监督工作,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六部分:惩罚措施的设定学生杂费收费管理规定应当设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以保障规定的有效执行。

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以起到警示作用。

第七部分:公平性与差异化学生杂费收费管理规定应当注重公平性与差异化。

高校应当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设定杂费标准,使杂费收费在学生群体内部也具有差异化,以保证学生的权益。

第八部分:配套服务的提供学生杂费收费管理规定应当强调高校提供配套服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服务体系,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服务,提高学生对杂费的满意度。

第九部分:追溯机制的建立学生杂费收费管理规定应当建立追溯机制。

学生在缴纳杂费后应当有权追溯与杂费收取相关的账目,以确保杂费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学生缴费管理办法

学生缴费管理办法

学生缴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学生缴费管理工作,落实学校经费收支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权益,制定本学生缴费管理办法。

一、缴费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

2.公开透明:公开缴费标准、项目、时间、方式等信息,及时告知学生缴费事项。

3.合理收费:按照学校经费收支管理制度,保证收费公平、合理。

4.资金专款专用:缴费资金全部计入学校财务专户;专款专用,不能私分或挪用。

5.管理责任明确:缴费管理采取责任划分、流程授权、信息公开等方式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权限和责任。

二、缴费项目的内容和标准1.学杂费:学杂费是指学生必须支付的与学业有关且由学校安排的管理服务费用。

学杂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参照《学校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2.住宿费:学校根据学生宿舍管理需要,收取住宿费。

3.教材费:学生必须购买的教材费标准,按照教育部发布的《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保险费: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在注册时收取学生必须参保的医疗、意外伤害保险费。

三、缴费时间、方式和程序1.缴费时间: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内缴清学费,逾期不予注册和选课。

2.缴费方式:(1)网上支付:学生可通过学校网上缴费系统缴纳学费。

(2)银行转账:学生也可将学费转账至学校指定银行账户。

(3)现金缴纳:学生可到学校财务科现场缴纳学费。

3.缴费程序:(1)学生缴费前,应先登录学校网站或查阅通知等信息,了解清楚缴费项目、标准、时间和方式等详细信息。

(2)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方式和时间缴清学费,并在缴费时认真核对缴费项目、标准、时间等信息,确保缴费正确。

(3)学生缴费后,请保存好缴费凭证,以备查询和核对。

四、缴费管理流程和责任1.流程和程序:缴费管理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经依法依规的程序审核,由学校财务科负责管理缴费账户,确保缴费款项能够及时、准确的到账和使用。

浙江大学学生学杂费管理的规定

浙江大学学生学杂费管理的规定

二○一○年学生手册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浙江大学学生学杂费管理的规定(浙大发计〔2008〕22号)学生学杂费收入是高等学校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

根据浙教计[2002]189号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及浙教计[2002]246号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落实国家高等教育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管理,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学生为全日制在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学杂费指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二、学生需预缴的学杂费,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足额缴付,学生凭收款收据报到注册。

三、因学籍处理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其学杂费按所编入年级同类学生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对已缴清当年学费,因退学、开除或者转学、出国等要求退费的学生,必须凭缴费收据办理退费。

如在入学第一个月内发生的,可全额退还按学年收取的学费;超过一个月且在第一学期内发生的,可退按学年收取的一半的学费;第二学期内发生的,不退已缴的学费。

五、对已缴清当年学费,由于各种原因被批准休学的学生,休学时不办理退费。

复学时,凭教务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1.在学年第一学期办理休学手续,以后复学到下一年级的,复学时免缴当年学费,但要补缴原所在年级与复读年级的缴费差额。

2.在学年第二学期办理休学手续,以后复学到学年第一学期的,按复学年级的标准全额缴纳当年学费;复学到学年第二学期的,按复学年级的标准缴纳一学期的学费。

以人为本整合培养求是创新追求卓越3.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而取消学籍的学生,退费办法参照第四条。

六、对已缴清当年住宿费,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的退宿作如下规定:1.体检复查未通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经办理正常的退宿手续后,全额退还所缴的住宿费。

2.因退学、转学或个人其他原因要求退宿的,未住满一学期的,退还按学年收取住宿费的一半;超过一学期,不退住宿费。

3.因提前毕业、休学而退宿的,从办理退宿手续的次月开始计算,按所剩余月份退住宿费。

推行学分制收费 深化教学体制改革——浙江大学学分制收费实施情况简要介绍

推行学分制收费 深化教学体制改革——浙江大学学分制收费实施情况简要介绍

作者: 胡奎 叶文广 吴以才 宋瑛
作者机构: 浙江大学财务部杭州310027
出版物刊名: 教育财会研究
页码: 28-31页
主题词: 学分制改革 浙江大学 教学管理 收费 教学体制改革 高等学校 实际 实施情况 推行实行
摘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中的学分制改革已成为一个热点问题,而学分制收费在整个学分制改革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按学分制收费的学分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学分制,是不彻底的学分制。

浙江大学的学分制改革已实行了两年,迈出了富有成效的一步。

本文结合实际,就浙江大学学分制收费的实施情况作一简要介绍,以飨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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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学生手册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浙江大学学生学杂费管理的规定
(浙大发计〔2008〕22号)
学生学杂费收入是高等学校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

根据浙教计[2002]189号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及浙教计[2002]246号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落实国家高等教育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管理,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学生为全日制在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学杂费指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二、学生需预缴的学杂费,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足额缴付,学生凭收款收据报到注册。

三、因学籍处理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其学杂费按所编入年级同类学生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对已缴清当年学费,因退学、开除或者转学、出国等要求退费的学生,必须凭缴费收据办理退费。

如在入学第一个月内发生的,可全额退还按学年收取的学费;超过一个月且在第一学期内发生的,可退按学年收取的一半的学费;第二学期内发生的,不退已缴的学费。

五、对已缴清当年学费,由于各种原因被批准休学的学生,休学时不办理退费。

复学时,凭教务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1.在学年第一学期办理休学手续,以后复学到下一年级的,复学时免缴当年学费,但要补缴原所在年级与复读年级的缴费差额。

2.在学年第二学期办理休学手续,以后复学到学年第一学期的,按复学年级的标准全额缴纳当年学费;复学到学年第二学期的,按复学年级的标准缴纳一学期的学费。

以人为本整合培养求是创新追求卓越
3.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而取消学籍的学生,退费办法参照第四条。

六、对已缴清当年住宿费,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的退宿作如下规定:
1.体检复查未通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经办理正常的退宿手续后,全额退还所缴的住宿费。

2.因退学、转学或个人其他原因要求退宿的,未住满一学期的,退还按学年收取住宿费的一半;超过一学期,不退住宿费。

3.因提前毕业、休学而退宿的,从办理退宿手续的次月开始计算,按所剩余月份退住宿费。

4.对享受住宿费减免的特困学生,住宿费实行先缴后退。

每学年末,学生凭住宿费的收款发票办理退费
七、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等途径解决学杂费问题。

八、对无正当理由故意拖欠学杂费的学生,学校作如下处理:
1.停发生活补助费、奖贷学金和勤工助学等一切费用;
2.取消评定各类奖学金及各类荣誉称号的资格;
3.不得参与相关的教学和科研活动;
4.劝其从高收费的专业转入低收费的专业;
5.不出具其考试成绩的证明;
6.劝其退学;
7.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九、远程学院、成教学院学生学杂费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计财部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以前有关文件中有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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