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江西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井冈山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第二稿)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12。
5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快井冈山市实现城乡统筹,推进罗霄山脉中段扶贫攻坚工作,实现中央苏区振兴,提高井冈山市村镇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井冈山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3、《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4、《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5、《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3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井冈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2街道5镇12乡、井冈山自然保护区、罗浮管委会和白石垦殖场)的村庄和乡集镇。
本《导则》所指村镇规划一般分为乡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编制村镇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江西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 -1。
4 编制主体村镇规划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并报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批准后应进行公示.村庄建设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1。
5 规划期限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乡总体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5—10年。
对规划期限已过或已明显不适应建设的村镇规划应进行调整和修编。
第二章乡总体规划的编制2。
1 主要任务乡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评价乡集镇发展条件;确定乡集镇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乡集镇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各村庄的性质与规模;布置区域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指导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2- -2.2 规划原则2.2。
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促进全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江西省规划技术导则
江西省规划技术导则江西省规划技术导则是指针对江西省的规划工作所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指导文件,旨在为江西省的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和技术支持。
下面将详细介绍江西省规划技术导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导则的编制目的和依据江西省规划技术导则的编制目的是为了促进江西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和江西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要求以及江西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政策。
二、导则的编制原则1.科学性原则:导则的编制应基于科学的规划理论和方法,充分考虑江西省的自然、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特点和需求。
2.可行性原则:导则的编制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确保规划方案的实施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3.综合性原则:导则的编制应综合考虑江西省各个领域的规划需求,协调各个规划之间的关系,实现规划的整体性和一体化。
4.可持续性原则:导则的编制应注重江西省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要求。
三、导则的内容和要求1.经济发展规划:包括江西省的产业布局、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规划,旨在促进江西省的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
2.城市规划:包括江西省各个城市的总体规划、城市功能布局、城市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划,旨在提高城市的宜居性和发展质量。
3.土地利用规划:包括江西省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土地保护和节约利用等方面的规划,旨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包括江西省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和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规划,旨在保护江西省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5.交通运输规划:包括江西省的交通网络建设、交通运输组织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划,旨在提高交通运输的效率和便利性。
6.农村发展规划:包括江西省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规划,旨在促进农村的现代化建设。
四、导则的编制程序和要求1.组织编制:由江西省规划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编制工作。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欢迎阅读关于印发《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的通知赣建字[2006]4号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我厅组强力量对《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进行了认真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9月6日我厅下发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即行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村庄规划技术导则通知抄报:建设部村镇建设办公室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根据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1.3 编制主体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
有条件的乡镇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1.4)的数1.51.5.1县(1.5.2l.5.31.5.41.61.6.11.6.21.6.31.6.41.6.51.71.7.1新建型村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的新村庄,如移民建村、迁村并点及其他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而新建的村庄。
新建型村庄应做到选址科学,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充分体现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1.7.2改造型村庄:已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具有较好的对外交通条件,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可以实施更新改造。
江西省规划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PPT课件
禁止开口方位
交通流量较大的建筑基地,其通道连接城市主次道路的位 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 起)不应小于80米;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和 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0米;
0 0 0
>600 0.95L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
(1)条式住宅,中高、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m;高层 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 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 距。
中高、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建筑高度 最小用地面积 (单位: M2) (单位:米) 1 低层居住建筑 H<10 500 多层居住建筑 10≤H<28 800 2 多层公共建筑 10≤H<24 1000 18≤H<50 2000 高层居住建筑 50≤H<100 3000 3 24≤H<50 3000 高层公共建筑 50≤H<100 4000 注:①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用地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 况相应增加。 序号 项目分类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 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 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 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 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赣建规[2002]8号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赣建规[200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修正)-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修正)正文:----------------------------------------------------------------------------------------------------------------------------------------------------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一二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根据1993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范围内因村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村镇总体规划中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村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在县(市、区)村镇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办理村镇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村镇建设的法规和政策;(二)负责村镇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三)具体组织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和实施;(四)负责指导与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以及集镇基础设施。
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贯彻“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的方针,依靠地方财力、集体和农民的力量,按规划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村镇建设必须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城市规划】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江西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是江西省人民政府于1999年10月27日颁布的一部技术性文件,是江西省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依据。
它从法律、政策、理论、技术、经济、管理、社会等角度,强调“以规划为先导,以规范为根本,以技术为手段,以实施监督为保证”的原则,提出了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要求和方法论,构成了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体系。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主要内容如下:
(1)规划制定。
包括市、县级城市规划制定流程及具体要求,城乡规划制定流程及具体要求,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制定流程及具体要求,以及江西省规划法规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2)规划实施。
着重介绍了城市规划实施的流程及具体要求,即城市规划实施的阶段、方法、操作步骤、数据编制、技术支持、质量检查等。
(3)规划监督。
规定了城市规划监督的组织机构、职责、流程、措施、技术手段等。
(4)空间规划管理。
空间规划管理是指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管理空间变化和土地利用,以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的过程。
(5)特殊规划管理。
针对江西省特殊环境、特殊地域、特殊规划项目等,提出了城市规划管理的特殊要求和技术措施。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九府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7日九江市“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目录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重大意义第二节规划依据第二章发展基础与形势第一节“十三五”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成效第二节“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第三章总体要求第四章优化空间布局构筑发展新格局第一节严格保护农村生态空间第二节高效利用农业生产空间第三节科学布局长江经济带发展第四节合理布局农民生活空间第五章坚持绿色发展打造生态文明新高地第一节有效防治农业污染第二节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第三节加大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第六章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第一节全面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第二节增强粮食加工储备流通调控能力第三节持续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第四节提升农业科技创新支撑能力第五节努力做强优势特色产业第六节聚力打造农业知名品牌第七节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第七章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不断推进农村现代化第一节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第二节提升农村公共服务能力第三节促进乡村文化发展第八章保障改善民生着力促进农民现代化第一节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第二节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第三节提升农民生活现代化水平第九章发挥制度优势健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第一节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第二节提升现代乡村治理水平第十章完善体制机制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第一节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第二节全面深化农业农村各项改革第三节健全多元投入保障机制第十一章落实责任保障规划顺利实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九江市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江西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和《九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并紧密衔接《九江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20-2022年)》,制定本规划。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欢迎阅读关于印发《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的通知赣建字[2006]4号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我厅组强力量对《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进行了认真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9月6日我厅下发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即行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村庄规划技术导则通知抄报:建设部村镇建设办公室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根据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1.3 编制主体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
有条件的乡镇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1.4)的数1.51.5.1县(1.5.2l.5.31.5.41.61.6.11.6.21.6.31.6.41.6.51.71.7.1新建型村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的新村庄,如移民建村、迁村并点及其他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而新建的村庄。
新建型村庄应做到选址科学,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充分体现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1.7.2改造型村庄:已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具有较好的对外交通条件,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可以实施更新改造。
《江西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2021修订版)
江西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2021修订版)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二〇二一年二月目 录第一章总则 (1)1.1 编制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规划基数 (1)1.4 规划定位 (1)1.5 规划任务 (1)1.6 规划范围与期限 (2)1.7 规划原则 (2)1.8 规划依据 (3)第二章编制工作组织 (5)2.1 编制方式 (5)2.2 基本内容组成及编制要求 (5)2.3 选做内容组成及编制要求 (6)2.4 同步编制组合建议 (7)3.1 人口规模预测 (8)3.2 农村宅基地现状底数与规划布局 (8)3.3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8)3.4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 (9)3.5 国土空间布局与用途管制通则 (9)3.6 生态保护修复与国土综合整治 (9)3.7 安全和防灾减灾 (10)3.8 自然村(组)总平面布局指引 (10)4.1 预期性指标 (12)4.2 产业空间引导 (12)4.3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12)4.4 村庄类型与分类指引 (13)4.5 风貌指引 (15)4.6 特色保护类村庄保护规划 (15)4.7 人居环境整治措施 (15)4.8 近期行动计划 (16)5.1 报批备案版成果 (17)5.2 村民公示版成果 (18)附A:规划表格 (19)附A-1 内容目标表 (19)附A-2 宅基地现状建设情况一览表 (22)附A-3 国土空间结构调整表 (23)附A-4 近期建设项目表 (26)一、生态保护区 (27)二、生态控制区 (27)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27)四、一般农业区 (27)五、林业发展区 (27)六、牧业发展区 (27)七、村庄建设区 (27)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统筹刚性管控与实施弹性的关系,将必须落实、必须保障的基本规划内容与因地制宜、因村施策的选做规划内容结合起来,预留各部门协同推进村庄规划编制与实施的接口,共同助力扶贫攻坚,助推乡村振兴发展,制订本指南。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地区也面临着新一轮的发展和改造。
作为一个山水资源丰富、人文底蕴深厚的地区,江西省的村庄建设规划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方面的导则进行探讨,希望能够为江西省村庄建设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
一、土地利用规划在制定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时,首先需要考虑土地利用规划。
江西省地域广阔,山地、丘陵地和水乡地区各具特色。
根据不同地区的地形地貌特点,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统筹规划村庄的布局和发展。
要遵循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合理规划农田、水源地、生态保护区等重要用地,保障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村庄规划设计村庄规划设计是江西省村庄建设的重要环节。
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要注重村庄的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住房、公共服务设施、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要根据村庄的实际情况,科学设计合理布局,保障村民生活便利和安全。
此外,要注重村庄文化传承和保护,发挥村庄特色,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新农村。
三、建筑设计标准在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中,建筑设计标准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要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和文化传统,制定合理的建筑设计标准,保障建筑质量和安全。
同时,要注重建筑的节能环保和风貌协调,使村庄建筑风格统一,整体协调。
建筑材料选择、施工工艺、防火防震等方面也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确保村庄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四、农田水利规划农田水利是农村发展的基础,也是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要根据当地水资源和土地利用情况,科学规划农田水利系统,保障农田的灌溉和排水需要。
同时,注重水土保持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农田生态环境,促进农田生产的高效、可持续发展。
五、农村环境卫生规划农村环境卫生是直接关系到村庄居民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中要有关于农村环境卫生的规划内容,包括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噪音控制等。
要加强对农村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整治,建立健全的环境卫生保障体系,保障农村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江西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0)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3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四章村镇建筑设计和施工管理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加快本省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村庄、集镇、建制镇(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一)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二)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三)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组织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档案;(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审核、审批工作;(四)负责村镇规划区内公共设施和村容镇貌的管理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摘要本文档是针对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的导则,旨在促进江西省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本导则包含了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方法与步骤,并提供了一些实用的技术指导。
合理的城市规划能够有效地提升城市的品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导则旨在为江西省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1. 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规划和政策来引导城市发展,优化城市布局和功能,提升城市的品质和竞争力。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越发重要和复杂。
江西省作为一个具有较高经济发展速度的内陆省份,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2. 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人本原则:以人为本,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综合协调原则:统筹考虑城市各项功能和要求,保持城市的整体协调性。
•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公众参与原则:充分听取居民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建议,使城市规划更加民主和公正。
•智能化原则: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
3. 城市规划管理的方法与步骤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常用的方法与步骤包括:3.1. 数据收集城市规划前需要充分收集各类城市发展相关的数据,包括人口统计、区域地理信息、经济发展情况等。
数据收集是制定科学合理规划的基础。
3.2. 规划编制在数据收集的基础上,利用多种规划工具和技术进行城市规划的编制。
规划编制需要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目标,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和城市功能布局。
3.3. 方案评估对规划方案进行评估,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综合评估。
评估结果能够帮助决策者选择合适的规划方案,并进行优化调整。
3.4. 规划实施确定规划方案后,进入规划实施阶段。
这一阶段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和时间节点,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专家评审稿)第一章总则(修订)1.1(制定依据,原第一条,修订)为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原第二条,修订)本导则适用于城市和县城的建设用地范围,在此范围内制定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遵守本导则。
1.3(执行要求,原第三条,修订)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技术要求为基本要求,各地在实施本导则中可以适当提高要求,但不得降低。
同时还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及专业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及容量控制(修订)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适建范围(修订)2.1.1(用地分类,原第四条,修订)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
2.1.2(用地兼容,原第五条,修订)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
建设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属同一用地中类的,视为可兼容用地。
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通过土地混合利用促进交通减量。
混合开发地块各功能用地比例、建设规模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并纳入规划条件中。
2.1.3(兼容原则)执行用地兼容性原则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节建筑容量(修订)2.2.1(建筑容量参考指标,原第六条,修订)城市和县城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指标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且不宜超出(表1)的规定。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1)注: 1、表中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2、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3、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建设强度指标,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确定;4、地下建筑密度不宜大于70%;5、工业用地容量控制指标符合国土资源部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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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的通知赣建字[2006]4号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我厅组强力量对《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进行了认真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9月6日我厅下发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即行废止。
附件: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二○○六年七月五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村庄规划技术导则通知抄报:建设部村镇建设办公室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根据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1.3 编制主体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
有条件的乡镇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1.4 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乡镇总体规划和上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建设(含新建、改建、撤并、保护)的数量、职能和规模,界定村庄建设范围,确定规划目标和建设标准,安排村民建房及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明确近期建设重点和环境整治要求,为农民提供切合实际,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5 规划依据1.5.1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及其村庄布点规划;1.5.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l.5.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1.5.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6 规划原则1.6.1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目标,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类指导,分步骤有序推进村庄规划建设。
1.6.2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始终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丘陵、岗地、缓坡和非耕地进行建设,并积极引导散居农户和村落向集镇或中心村集中。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坚持“一户一宅”的基本政策,对一户多宅、空置老宅形成的“空心村”应整治、改造或拆除。
1.6.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合理规划配套各类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通过规划引导,为农民创造有利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1.6.4延续特色.保护环境。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充分考虑丘陵、平原、水体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的要求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延续,因地制宜,灵活布置,保持田园风光,突出地方特色。
1.6.5尊重民意、科学决策。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立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在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
1.7 村庄规则分类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村民的生活习俗、现有建设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村庄规划分为新建型、改造型和保护型三大类。
1.7.1新建型村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的新村庄,如移民建村、迁村并点及其他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而新建的村庄。
新建型村庄应做到选址科学,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充分体现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1.7.2改造型村庄:已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具有较好的对外交通条件,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可以实施更新改造。
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改建扩建需求。
改造型村庄的规划,应首先对现状地物、建筑、树木及基础设施等进行实地调查并绘制现状图,注重建设用地的调整,注重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的配置,突出村庄建设与“六改四普及”整治应达到的效果。
1.7.3保护型村庄:对历史文化名村、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或文化资源的村落、具有独特村庄布局或浓郁地域民俗特色的村庄.加以保护性修缮和开发利用。
对于格局完整、建筑风格统一的古村,划定保护范围,维修破损严重的古建筑,在不影响古村格局和建筑风格的前提下完善村庄;对于布局分散、建筑风格杂乱的古村.规划中应注重保留村庄文脉,并对具有传统建筑风格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民居、古桐堂和纪念性建筑等文化遗产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其他新建、改建建筑物应统一规划建设,注重传承古村建筑文化。
1.8 规划期限及审批1.8.1权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5至10年,对规划期限已过或已明显不适应建设的村庄规划应进行调整和续编。
1.8.2村庄建设规划应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撒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规划批准后应进行公示。
第二章村庄布局2.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2.1.1村庄规划应对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及建设的适宜性作出评价,并结合实际情况和规划目标,因地制宜地采取规划对策。
2.1.2村庄建设用地宜选择自然环境良好,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适宜建设的荒山、岗地、坡地及其他非耕地。
2.1.3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2.1.4村庄应与生产作业区联系方便,村民山行交通便捷,村庄对外有两个以上出口,避免被铁路、过境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免沿过境道路展开布局。
靠近铁路、公路、堤防建设的村庄,应按相关规定后退防护距离。
2.1.5根据当地实际,全面综合协调安排村庄各类用地。
村庄建设用地原则上应集中紧凑布局.适当预留发展用地,避免无序扩张。
尽量不推山、不砍树、不填塘、不刻意裁弯取直道路。
2.2 村庄规模2.2.1根据国家《村镇规划标准》,村庄人口规模按其不同层次及常住人几的数里量进行划分,分为中心村和基层村两个层次。
2.2.2新建型村庄应尽可能超过100人,对原有100人以下和交通不便、自然条件不好的基层村要按照村庄布点规划逐步引导撤并。
2.3 村庄用地标准2.3.1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村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按以下要求控制:以非耕地为主建设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80—120平方米;以占用耕地建设为主或人均耕地面积0.7亩以下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60—80平方米。
2.3.2建设用地构成及比例。
村庄建设用地的四大主要功能用地的比例宜控制为:居住建筑用地占60—75%;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5—l0%;道路和活动场地用地占8—l55;绿化用地占4-6%。
第三章公共设施3.1公共设施分为公益型公共设施、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和生产服务型公共设施配套指标按每千人1000—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
3.2应根据村庄的规模,合理配置村委会、文化中心(站、室).中小学(根据布点规划或实际需要设置)、幼托、医疗室、商业服务网点等公共设施和村民进行体育活动、休闲与社交活动的场所。
并与村庄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
3.3应根据需要为村民生产劳动配置作业场地,包括晒场、打谷场、堆场及集中养殖区等,满足既方便使用.又符合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等要求。
集中养殖区的选址应远离饮用水源地,并选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与村民生活区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四章住宅4.1 住宅规划设计原则4.1.1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
新建住宅应建二至三层为主,提倡建设双拼式、联排式住宅.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多层公寓式住宅,少建独立式住宅和单层建筑。
4.1.2住宅组团应避免单一、呆板的布局方式。
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空间围合丰富,户型设计多样。
4.1.3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节能的原则.积极推广新型农房设计标准图、通用图,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农村适用技术,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4.1.4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4.2 住宅建筑标准4.2.1宅基地标准:占用耕地建住宅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占用荒山荒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以上标准作为控制上限,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具体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的,从其规定执行。
4.2.2住宅主楼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
4.2.3住宅日照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尽可能安排南北朝向,避免东西向布置。
房屋间距旧村改造不宜小于南侧建房高度的0.9倍:新村建房不宜小于南侧建房高度的1.1倍。
山墙之间的距离(除消防通道外)不得小于 2米。
4.2.4住宅层高不宜超过 3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宜超过3. 6米。
4.2.5住宅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低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30%,容积率不宜高于0.8;多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25%,容积率不宜高于1.5。
4.3 住宅平面设计4.3.1住宅平面功能应方便农民生产、生活,布局合理。
4.3.2 各功能空间应减少干扰,分区明确,实现“三分离”:即寝居分离、食寝分离、人畜分离。
4.3.3应为住户设置生活服务阳台,提供适宜的室外生活空间,根据需要可设晒台。
4.4 住宅立面设计4.4.1住宅立面应统一协调,突出地方民居特色。
力求造型简洁大方、比例协调、形式美观、风格统一,防止照搬照套和千篇一律。
4.4.2外墙等建筑材料立足于就地取材,因材设计。
合理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达到节能、安全耐用、施工简便、造价低廉的效果。
4.4.3色彩应与当地环境相协调,力求色彩淡雅,色调一致体现乡村风貌。
4.4.4结合村庄整治,对原有住宅立面进行必要的改造。
第五章基础设施5.1 道路交通规则5.1.1道路等级与宽度村庄道路可按三级布置,即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入户道路。
主要道路:路面宽度4.5~ 6米;次要道路:路面宽度3~ 4.5米;入户道路:1~ 2米。
应根据村庄不同的规模,适当选择道路等级和路面宽度。
路面材料以水泥、沥青为主,非机动车道路也可利用石板、鹅卵石、红石等地方石材资源。
改造型村庄,应充分利用原有道路。
5.1.2 道路照明:村庄道路有条件时应设置照明设施。
5.1.3停车场:应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酌情布置,新建村庄应考虑配置农用车辆和大型农机具停放场所。
5.2 给水工程规划5.2.1 给水工程规划包括用水量预测、水质标准、供水水源、输配水管网布置等。
综合用水指标选取100- 200升/人·日。
供水水源应与区域供水、农村改水相结合,有条件的村庄提倡建集中供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