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产地检疫规程
狗肉检疫标准参考猪肉
狗肉检疫标准参考猪肉
专业分析
为规范犬、猫和兔的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法律依据
《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
第三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动物检疫申报点承担以下职责:
1、接受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申报;
2、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对受理的检疫申报及时派员实施检疫;
4、宣传动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
5、对检疫申报和检疫实施情况按规定汇总并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犬屠宰检疫工作规范的探讨
本地 区域犬流行病学调查和人体健康而得 出。
3 检疫合格标准
入场 ( 厂、 点) 时, 具备有效的《 动物检疫合格证 明》 。无规定 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 需要进行实验室 疫病检测 , 且检测结果应合格。履行本规定的检疫程 序, 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监督机构指定 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发现患有其他疫病 的犬应隔离观察 ,礴 认无异 常后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犬 , 按《 病害动 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 G B 1 6 5 4 8 ) 等有关规定处理 。确认为无碍于 肉食安全 且濒 临死
蜉 检 疫 检 验
关 于 犬 屠 宰 检 疫 工 作 规 范 的 探 讨
李连 波 侯 健 ( 黑 龙江省牡丹江市动物卫生 监督所 黑龙江牡丹江 1 5 7 0 0 9 )
2 0 1 1 年1 0月 1 9日国家农业部发布 了 《 犬的产
地检疫规程 》 , 这对于广大官方兽 医来说 , 是 一个里 程碑式的标志 , 这既解决动物保护组织关于宠 物、 伴 侣动物、 爱心慈善的要求 , 又解决 了动物疫病 的防治 问题 , 使我们兽医做到了执法有据可依 。但现代犬疾 病 的不断增多 ,由于伴侣宠物、食用犬类等亲密接 为现场 申报 。
6 宰前检查
屠宰前 2 小时内, 官方兽医应按照 《 犬产地检疫 规程 》 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检查合格的犬 , 准 予屠宰。不合格的犬 , 按 以下规定处理。发现有狂犬
触, 引起人犬共患病的数量逐年增多。现将我市犬屠
宰检疫有关要求加以规范梳理 , 供广大同行商榷 。
病症状 的犬 , 限制移动 , 并按照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动 物防疫法 》 、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 《 动物疫情
犬猫产地检疫规程的动保运用释义版
犬猫产地检疫规程的动保运用释义作者:安翔(动物保护公益律师)犬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检疫本身分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此规程针对的是产地检疫而非屠宰检疫规程。
狗贩子有没有可能按此规程申领产地检疫合格证用于运输通关之后屠宰?有,但他们面临的难度不仅没有减小,反而因此规程而增加,但前提是动保人对此规程的清醒认识、细致了解以及实际运用的能力。
下面就是我帮助大家理解而进行的逐条分析,供大家分享。
关于猫的检疫解读在最后。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此处的定语界定的是“野生犬科动物”,并不是指“家养犬”,至于流浪犬是否属于“野生犬科动物”,我个人认为是不属于,此观点经请教刘朗老师得到确认。
如果真的把流浪犬列入野生动物范畴,那么立刻受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没有取得狩猎证时,抓捕流浪狗的行为将被定性为“非法捕猎”,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犯罪。
但林业部门是不会给狩猎流浪猫狗发证的。
】2.检疫对象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对照《动物检疫管理规定》中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条文来分析】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由于此规程不仅有饲养动物,还有野生动物,所以没有界定在饲养场。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强制免疫在犬类上的体现】3.3临床检查健康。
【同规定】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换了种说法,缩小了原规定的范围,但于动保无碍】【缺少养殖档案和禽畜标识的规定,具体适用中,动保人仍要抓住《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利规定。
1、根据法律位阶,作为技术规程不是替代和否定部门规章,而只能在规章的规定下制定技术规范。
解读产地检疫规程.
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乡、村名。 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
村名。 用途:视情况填写,如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用、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 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名称或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名字。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养殖档案。 散养户查看防疫档案或免疫档案。
畜禽标识:指猪、牛、羊耳标。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 关档案记录相符。
检疫程序(4)
3、临床检查
• 检查方法:
•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 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 饮食情况、反刍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
适用范围(2)
1、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特别 行政区。
2、适用于本规程所列动物或动物产品。 3、适用于省内调运种畜禽。 4、合法捕获、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参照
本规程执行。如动物园的野生动物调运, 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调运。
适用范围(3)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含人 工饲养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写顺序号的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 专用章。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并签署日期。 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动物B)
•
一、适用范围
•
成都市规范犬猫产地检疫的做法
成都市规范犬猫产地检疫的做法袁孟伟;石兰;岳建国;王有泉【摘要】In order to effectively prevent the animal infectious diseases and ensure the normal circulation of dogs and cats,measures were taken in Chengdu according to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including regul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quarantine declarationpoint,designation of animal quarantine laboratories,standardization of quarantine certification,and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and the origin quarantine of cats and dogs in Chengdu was further normalized. But there still existed some problems to be solved,such as disunion of quarantine standards,lack sharing of test report information,insufficient qualified laboratory.%为有效防控犬、猫传染病,确保犬、猫的正常流通,成都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规范检疫申报点和指定动物检疫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出具检疫证明,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规范了犬、猫产地检疫工作.但仍需要解决检疫标准不统一、检测报告信息缺乏共享、有资质的实验室数量不足等问题.【期刊名称】《中国动物检疫》【年(卷),期】2015(032)009【总页数】3页(P16-18)【关键词】规范;犬猫;产地检疫;做法【作者】袁孟伟;石兰;岳建国;王有泉【作者单位】成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四川成都 610041;成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四川成都 610041;成都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成都 610041;成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四川成都 61004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851.33动物产地检疫是保护人体健康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
关于印发隆德县动物产地检疫
隆德县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制度为加强动物检疫管理,规范检疫报检行为,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县域内动物产地检疫,实行报检制度。
第二条各地要根据养殖量、道路分布、地理环境等情况,合理设置报检点,每个乡镇不少于3个。
产地检疫报检点应将管辖范围、联系电话、检疫员以通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动物饲养场(户)在动物出栏前应主动向附近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报检。
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提前15天,因特殊需要出售、调运的动物随报随检。
第四条动物产地检疫,实行检疫员包场包户和监督员分片包干的方式。
协检员接到报检后应及时向所在地检疫员报告。
散养户的动物检疫应通知报检人将要出栏的动物运至乡镇产地检疫报检点检疫。
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到场检疫。
第五条各乡镇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在接到报检后必须填写报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报检单位(报检人)、地点、联系电话、报检原因、报检时间、报检动物种类等内容。
第六条检疫员在接到申报后,应到场(点)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1996)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检疫结束后,详细填写《产地检疫日志》。
第七条出售、运输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第八条出县境的动物,凭有效《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办《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取得三证后方可外运。
第九条经公路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或承运人应主动向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验,经查证验物并在《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印章后方可运输。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犬产地检疫规程
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得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与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犬得产地检疫、人工饲养、合法捕获得野生犬科动物得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3。
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得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
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得,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
1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就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得,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得,应说明理由。
4。
2查验资料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与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犬得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
2。
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得野生犬科动物得相关证明。
4。
3临床检查4.3.1检查方法4。
3.1。
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与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犬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4.3。
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与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犬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
2检查内容4。
3.2、1出现行为反常,易怒,有攻击性,狂躁不安,高度兴奋,流涎等症状得,怀疑感染狂犬病。
有些出现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表现特殊得斜视与惶恐;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意识障碍,反射紊乱,消瘦,声音嘶哑,夹尾,眼球凹陷,瞳孔散大或缩小;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恐水等症状。
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是指对犬屠宰过程中的检验检疫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
犬是人类最忠实的伙伴之一,但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对犬进行屠宰。
为了确保屠宰过程符合卫生标准和法律法规,必须对犬屠宰进行检验检疫工作。
以下是关于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的详细介绍:一、检验检疫工作的目的1. 确保犬屠宰过程符合相关卫生标准,保障屠宰食品的质量安全。
2. 防止犬患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传播给人类。
3. 规范犬屠宰操作流程,提高屠宰效率和质量。
1. 屠宰前检验:在犬进行屠宰之前,需要对犬进行外观检查和身体状况评估,确保犬没有明显的疾病症状。
2. 屠宰过程监督:对犬屠宰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操作规范,杜绝人为因素对屠宰过程的影响。
3. 屠宰后检验:对犬屠宰后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1. 提前准备:屠宰前需要准备好必要的工具和设备,确保检验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屠宰前检验:对犬进行外观检查和身体评估,必要时进行血液检测和体温测量。
3. 屠宰过程监督:监督并记录犬屠宰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如宰杀、剥皮、解剖等。
4. 屠宰后检验:对屠宰后的犬肉进行检验,包括外观、气味、颜色、质地等方面的检查。
1. 政府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和颁布相关的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监督并指导屠宰过程中的检验检疫工作。
2. 屠宰场管理者:负责组织和实施犬屠宰检验检疫工作,保障屠宰食品的质量安全。
3. 检验检疫人员:负责执行犬屠宰检验检疫工作,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1. 检验检疫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进行,不得有任何疏漏。
2. 对于疑似患病的犬,应该立即隔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3. 屠宰后的犬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销售或处理,不得长时间存放。
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是保障犬屠宰食品质量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文件,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执行,确保屠宰过程合乎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第二篇示例: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是指对犬进行屠宰过程中的检验和检疫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畜禽传染病的传播,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猪、马、牛、羊、犬、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熟制的畜禽的肉、油脂、脏器、皮张、毛、骨、蹄、角、血液、精液、种蛋、乳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饲养、运输、屠宰、销售及畜禽产品生产、运输、加工、冷藏、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畜牧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管理工作;其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具体负责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工商行政、卫生、商业、交通、公交、财政、物价、技术监督、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畜牧部门做好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畜牧行政部门所属的畜禽防疫机构具体负责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工作。
其中,符合定点屠宰条件并依法取得兽医卫生合格证的县以上国有屠宰厂、肉联厂对其屠宰的畜禽自行负责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
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负责辖区内畜禽及畜禽产品的产地检疫和上级机构委托的检疫工作。
第二章检疫工作第六条畜禽及畜禽产品销售与运输实行检疫制度,凭检疫证明出售与运输。
畜禽出售前,应当经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进行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
销售种用、乳用、役用畜禽及出口畜禽,应当经当地县级以上畜禽防疫检疫机构进行产地检疫。
禽及畜禽产品运出市、县级市(区)辖区的,货主须在启运前到所在地的畜禽防检疫机构办理运输检疫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凭有效检疫证明承运。
对乳用牲畜(奶牛、奶山羊),每年春秋两季各检疫一次。
经检疫合格的,凭检疫证明销售乳品。
鲜奶收购单位不准收购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牛奶、羊奶。
第七条从本市辖区外调入畜禽及畜禽产品,贷主应当在抵达后24小时内,向当地畜禽防疫检疫机构申报验证。
查验合格后,方准存养或上市。
犬产地检疫规程-云南动物卫生监督网
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犬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2.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相关证明。
4.3临床检查4.3.1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犬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犬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4.3.2.1出现行为反常,易怒,有攻击性,狂躁不安,高度兴奋,流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狂犬病。
有些出现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表现特殊的斜视和惶恐;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意识障碍,反射紊乱,消瘦,声音嘶哑,夹尾,眼球凹陷,瞳孔散大或缩小;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恐水等症状。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检疫犬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检疫犬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11•【文号】国质检动函[2011]846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检疫犬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11月11日国质检动函〔2011〕846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了规范和指导检疫犬的使用管理工作,总局组织制定了《检疫犬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总局动植司。
附件:检疫犬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检疫犬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疫犬的使用与管理,提高检疫犬在出入境人员携带物、邮寄物检疫工作中主动、快速搜检的能力,提升“人+机+犬”综合查验模式的效果,防止动植物病虫害随进出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传入传出,更加有效地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以及生物物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检疫犬的挑选、配置、训练、复训及考核、使用、饲养、健康管理和检疫犬训导员的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检疫犬工作、对检疫犬实施备案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检疫犬的挑选、配置、训练、复训及考核、使用、饲养、健康管理和检疫犬训导员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检疫犬是指经过专门训练,能够按照训导员的指挥,在检验检疫工作场所对行李物品、邮寄包裹进行搜检,从中发现隐藏有禁止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工作犬。
本办法所称的训导员是指对检疫犬进行训练、带检疫犬上岗执勤的人员。
第二章检疫犬的挑选和配置第五条根据检疫犬使用方向,检验检疫机构应选择嗅觉灵敏、体型适中、抗病力强、无攻击性、兴奋性高、适应性强的犬种,以6月龄至12月龄的雄性为宜。
产地检疫的程序和内容.
产地检疫的程序和内容一、检疫申报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
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二、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三、产地检疫1、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散养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或防疫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查验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所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2、临床健康检查动物产地检疫以临床健康检查为主,主要通过动物静态、动态和饮食状态是否正常,判断其健康与否,并对个别疑似患病动物需进行详细的个体检查。
3、实验室检测对怀疑患有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是为了确保犬肉产品的安全和合法性,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规定。
通过对犬屠宰前、中、后的各个环节进行检验和检疫,可以有效监控犬肉产品的质量,防止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
这个规程旨在规范犬屠宰行业的各项操作和程序,提升犬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当包括整篇文章的框架和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概述。
在这篇关于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的文章中,文章结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引言部分:- 概述犬屠宰检验检疫的重要性和意义,介绍本文的主题内容。
- 文章结构: 介绍本文的整体结构,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部分的主要内容框架。
- 目的: 阐述本文的目的和意义,以及读者可以从本文中获得的知识和启发。
2. 正文部分:- 犬屠宰前的准备工作: 详细介绍犬屠宰前需要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场所、设备、人员等方面的准备内容。
- 犬屠宰过程中的检验要点: 分析犬屠宰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检验要点,包括卫生、安全、动物福利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 犬屠宰后的检疫程序: 论述犬屠宰后需要进行的检疫程序和相关规定,包括检疫人员的操作流程、检验项目等方面的内容。
3. 结论部分:- 总结全文: 总结本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强调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 重点强调: 强调本文中的重要观点和建议,为读者提供实践指导和参考意见。
- 展望未来: 展望未来关于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领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指出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的方面。
1.3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犬屠宰的检验检疫程序,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
通过详细介绍犬屠宰前、中、后的检验检疫规程,确保犬肉产品符合相关食品卫生标准,防止传染病的传播,保护消费者健康。
同时,本文还旨在提高从事犬屠宰和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犬肉产业的监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动物检验检疫:产地检疫的组织、内容、方法和程序
组织好人员分工,具体落实任务,提高检疫工作效率。
3
2.产地检疫的内容
(1) 疫情调查 询问有关人员,并对检疫现场进行观察,了解当地疫情及邻近地疫情
动态,确定被检动物是否在非疫区或来自非疫区。
(2)查验免疫证明 索验动物免疫接种证明、查验动34物体表是否有检疫印章。
《动物检验检疫》
产地检疫的组织、内容、 方法和程序
目录 Contents
1. 产地检疫的组织 2. 产地检疫的内容 3. 产地检疫的方法 4. 产地检疫的程序
1.产地检疫的组织
(1) 产地检疫组织的形式
一般到现场就地检疫。如到饲养场、饲养户进行就地检疫。 准备出口的动物,也可以就地集结后进行就地检疫。
检 疫
并非千篇一律。
34
工 作
箱
6
4.产地检疫的程序
疫情调查
查验免疫证明
临床健康检查
检疫收费
符合出证条34件 出证
有运载工具的,对运载工具消毒。消毒合格后,收取消毒费用, 出具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不符合出证条件 按规定处理
7
谢谢观看! Thank yo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等运载工具消毒。
并出具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5
3.产地检疫的方法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当地疫病情况对检疫对象进行增减,
也可根据贸易双方协定的应检病虫进行产地检疫,
多以临场检疫方法为主,或增加实验室检查。
不同的检疫对象有不同的检疫要点、方法、标准,
检查是否进行了强制免疫接种;动物是否处在免疫保护期内。 需要的重做疫苗免疫接种,出具免疫证明。
检疫犬基地管理制度
检疫犬基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统一管理检疫犬基地,确保检疫犬基地的正常运转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基地组织架构1. 检疫犬基地设有基地主任和各部门负责人,分别负责基地整体管理和各项具体工作。
2. 基地主任直接领导并协调各部门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具体工作,并向基地主任汇报工作情况。
3. 基地主任负责审核和批准各类文件,做出重大决策;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基地主任的指示和决策。
三、基地日常管理1. 基地负责人每周召开例会,总结和评估上一周的工作情况,安排下一周的工作任务。
2. 基地负责人负责检查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基地的正常运转。
3. 基地负责人负责审核和签署各类文件,确保文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 基地负责人负责与上级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联系和协调工作,维护基地的利益和声誉。
四、工作制度1. 检疫犬基地实行全员轮班制度,保证24小时不间断的监控和管理。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定和落实具体的工作计划,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3. 基地负责人负责每月进行员工考核和评比,对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员工进行警告或处理。
五、安全管理1. 检疫犬基地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检疫犬和员工的安全。
2. 基地负责人负责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能力和安全意识。
3. 检疫犬基地负责人负责建立和维护监控系统,确保基地内外的安全。
六、财务管理1. 检疫犬基地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 基地负责人负责每月进行预算和财务审核,确保基地的经济运转状况良好。
3. 基地负责人负责定期进行财务汇报,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基地的财务状况。
七、文明单位建设1. 检疫犬基地建立文明单位管理制度,要求员工文明礼貌,不得有不文明行为。
2. 基地负责人负责开展员工文明礼仪培训,引导员工树立良好的文明行为和工作态度。
3. 基地负责人负责对员工的文明礼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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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记 录 , 细 登 记 饲 养 者 姓 名 、 址 、 疫 申报 时 详 地 检
用 途 、 疫 处 理 、 疫 证 明编 号 等 , 由饲 养 者 签 检 检 并
检 检 检 数 有 的出现 发热 , 周 红肿 , 喷嚏 , 嗽 , 眼 打 咳 呕 间 、 疫 时 间 、 疫 地 点 、 疫 动 物 种 类 、 量 及
面 进 行 检 查 。 主 要 检 查 犬 群 体 精 神 状 况 、外 貌 、
3 检 疫 合格 标 准 .
3 自未 发 生 相 关 动 物 疫 情 的 区 域 。 .来
呼吸状 态 、 动状态 、 食情 况及 排泄物 状态 等 。 运 饮 431 _.. 体 检 查 。 通 过 视 诊 、触 诊 和 听 诊 等 2个
。ii :i il i
吉畜兽 0年第期 林牧医2 1 1 2
为规 范 犬 、 和 兔 的产 地 检 疫 , 猫
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动 物 防疫法》 、 《 动物 检 疫 管 理 办法 》 定 , 业 部 规 农 制 定 了 《 产 地 检 疫 规 程 》、 猫 产 地 犬 《 检 疫规 程 》 《 产地 检 疫 规程 》 具 和 兔 , 体 内容 如 下
方 法进 行检 查 。 要检 查犬个 体精 神状 况 、 温 、 主 体 呼 吸 、 肤 、 毛 、 视 黏 膜 、 廓 、 部 及 体 表 淋 皮 被 可 胸 腹 巴结 , 泄动 作及 排 泄物 性状 等 。 排
43 _. 查 内容 2检
32免 疫 记 录 齐 全 , 犬 病 免 疫 在 有 效 期 内 。 . 狂
4325出 现 呕 吐 , 泻 , 便 呈 咖 啡 色 或 番 茄 名 。 . . . 腹 粪 63 疫 申报 单 和 检 疫 工 作 记 录 应 保 存 1 .检 2个 酱 色样 血便 , 有特 殊 的腥臭 气 味等 症状 的, 带 怀
犬 产 地 检 疫 规
1 适 用 范 围 . 本 规 程 规 定 了 犬 产 地 检 疫 的检 疫 对 象 、 疫 检 证》 养殖 档 案 , 和 了解 生 产 、 疫 、 测 、 疗 、 免 监 诊 消 毒 、 害 化 处 理 等 情 况 , 认 狂 犬 病 免 疫 在 有 效 无 确 期 内, 养 场 未发 生相 关动 物疫 病 。 饲 42 .2应 当 查 验 个 人 饲 养 犬 的 免 疫 信 息 , 认 . 确 狂 犬病 免 疫在 有 效期 内。 423应 当 查 验 人 工 饲 养 、 法 捕 获 的 野 生 犬 .- 合
432 . . 现 眼 鼻 脓 性 分 泌 物 , 垫 粗 糙 增 厚 , 导 饲 养 者 填 写 检 疫 申报 单 。 .4出 脚 62检 疫 工 作 记 录 。 官 方 兽 医 须 填 写 检 疫 工 . 四 肢 或 全 身 有 节 律 性 的 抽 搐 等 症 状 的 , 疑 感 染 怀 犬 瘟热 。 吐 , 泻 , 欲 不振 , 神沉 郁 等症 状 。 腹 食 精
41 . 申报 受理 有 些 出 现 狂 暴 与 沉 郁 交 替 出现 , 现 特 殊 的 表 饲 养 者应 在 犬实 施狂 犬病 免 疫 2 l天 后 申 报 斜 视 和 惶 恐 ;自咬 四肢 、 及 阴 部 等 ; 识 障 碍 , 尾 意 检 疫 , 写 检 疫 申 报 单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在 接 反 射 紊 乱 , 瘦 , 音 嘶 哑 , 尾 , 球 凹 陷 , 孔 填 消 声 夹 眼 瞳 到 检 疫 申报 后 , 据 当地 相 关 动 物 疫 情 情 况 , 根 决 散 大 或 缩 小 ; 颌 下 垂 , 脱 出 口 外 , 涎 显 著 , 下 舌 流
43 - 临床 检 查
431 查 方 法 _. 检
2 检 疫 对 象 . 狂 犬 病 、布 氏杆 菌 病 、钩 端 螺 旋 体 病 、犬 瘟
热 、 细 小病 毒 病 、 传 染 性肝 炎 、 什 曼病 。 犬 犬 利
4311 体 检 查 。 从 静 态 、动 态 和 食 态 等 方 _..群
33临 床 检 查 健 康 。 - 3 . 规程规 定需进 行实验 室疫病检 测 的, 4本 检
测 结果 合格 。
43 . 现 行 为 反 常 , 怒 , 攻 击 性 , 躁 -. 1出 2 易 有 狂
4 检 疫 程 序 .
不安 , 度兴奋 , 涎 等症状 的, 疑 感染狂犬病 。 高 流 怀
定 是 否 予 以受 理 。受 理 的 , 当 及 时 派 出 官 方 兽 后 躯 及 四 肢 麻 痹 , 地 不 起 ; 水 等 症 状 。 应 卧 恐 医 到 现 场 或 到 指 定 地 点 实 施 检 疫 ;不 予 受 理 的 , 43 . -. 2出现 母 犬 流 产 、 胎 , 后 子 宫 有 长 期 2 死 产
科 动物 的相关 证 明 。
合 格 标 准 、 疫 程 序 、 疫 结 果 处 理 、 疫 记 录 和 检 检 检
防护 要求 。
本 规 程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犬 的 产
地检 疫 。
人 工 饲 养 、 法 捕 获 的野 生 犬 科 动 物 的 产 地 合 检疫 参 照本 规程 执 行 。
第1 21 期 02年 吉林畜牧兽 t t
Zeo !. h rl i lYJ i : na f go啊 t cw
6 检 疫 记 录 .
61检 疫 申报 单 。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应 当 指 .
4323出现 黄 疸 , 尿 , 稀 或 黑 色 便 , 神 _.. 血 拉 精 沉 郁 , 瘦 等症 状 的 , 疑 感染 钩端 螺旋 体病 。 消 怀
应 说 明理 由。
暗 红 色 分 泌 物 , 孕 , 节 肿 大 , 瘦 ; 犬 睾 丸 不 关 消 公
4 . 验资 料 2查
肿 大 , 节 肿 大 , 度 消 瘦 等 症 状 的 , 疑 感 染 布 关 极 怀 421 当 查 验 犬 养 殖 场 《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氏杆 菌 病 。 .. 应 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