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doc
【司考】考点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星考点)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2、高检规则第65条第2、3款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3、刑诉解释第95条第1款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三)物证、书证高检规则第66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刑诉解释第95条第2款:认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二、刑诉解释的强制排除和可补正排除(一)物证、书证1、强制排除(1)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2)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3)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4)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5)《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9条: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应对的一类法律原则,通常用于法庭对象间的证据审查。
它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不得接受或考虑任何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以及依据该证据作出的法律裁决。
一般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不得接受或考虑来源不明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以及以此为基础所作出的裁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作品中。
他曾指出,获得的证据必须来自真实、可靠的来源,而不是来自不可信任的来源。
随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司法系统中通常用来审查证据的狭义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旨在保护人们免于被违反道德和法律规定的行为损害,以及培养公民文明素养。
它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以正确的方式获得真正有效的证据,而不是凭空捏造或通过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
这将为法庭对象们提供一种有效的保护,使他们不会因遭受不公正的审判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而且,它也可以激励有关当事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获取有效的、真实的、可靠的法律证据,以便更好地进行审理工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殊性,它的效力总是受制于法律环境的影响,包括法律系统本身的,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
例如,在某些国家,获受的证据必须经过具有一定的公信力的有权机构进行鉴定,才能被排除;而在其他国家,证据必须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才能被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用于多个场景中,以解决许多司法问题。
例如,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该规则,拒绝接受由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该规则,要求司法机关拒绝接受由其他当事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此外,在新闻采访中,记者也可以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拒绝采用通过窃听、窥探等非法行为获得的信息作为发布的新闻来源。
总结从本文可以清楚地看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保护当事人免受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对当事人造成的不当伤害的特殊法律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一)非法证据何谓非法证据,《牛津法律词典》有个关于“非法获得证据”的词目,其释义为“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我国《诉讼法大词典》列有“非法证据”的词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
非法证据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二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
(二)国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现代国家均禁止非法取证。
对非法取证的主体的处理一般都通过实体法和内部的职业道德、纪律予以制裁。
对于言词证据,英、美、德、日、意等国均明确规定,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一律不能进入诉讼程序,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但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在程序上的处理则大相径庭,即便是同法系的国家,做法也各不相同。
下面介绍几个主要国家的做法。
1、美国,采取严格排除法。
即违反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的证据在审判时一律不予采纳,又根据“毒树之果”理论,用最初非法获得的证据为线索而获得的证据也同样在排除之列,但近些年来,面对日益增多的犯罪活动,美国开始放弃极端做法,增加了“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善意的例外”,之后又有了“独立来源”“公共安全”等例外。
2、英国,采取衡量采证法。
以公正原则为出发,授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维护了公正进行取舍。
法官的职责,一方面,“对于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不应就警察或起诉方获得证据的方式问题,对他们施加惩罚权力。
如果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可以按民法实行民事补偿;如果证据是合法取得的,但违反了警察行为准则,这是由警察当局去处理的问题。
”另一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女王诉桑”这一判例,确立在刑事审判中,如果初审法官认为证据不利作用超过了它提供证明的价值,那么,法官有不采纳这种证据的自由裁量权。
3、德国,采取部分排除法。
以宪法关于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与“法治国家”的理念为基点,德国总的来说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具体适用时,法官对侵犯人的尊严和自由所取得的证据原则上予以禁用,只有对重大犯罪时才能有所让步。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法》中规定,“未经法院准许,任何个人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均不可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即存在刑事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一、定义刑事非法证据刑事非法证据是指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包括:被害人不配合案件侦查人员,由案件侦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公务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职业人员以及其他法定授权的机构人员)在未经依法审查的前提下,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
二、规则规定(一)法院准许规定(二)非法证据处理规定1、被非法证据排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在偿还损失的前提下,不予依法处罚;2、未经法院审理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涉嫌行贿等行为,应予依法采取追究刑责措施;3、实施非法行为获取证据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受到处理,有权利要求法院披露此事;4、改变证据或影响取得证据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法庭应当从被告人的证词,证人的陈述,当事人的婚姻、财产及其它法律关系,调查整理的文字资料,口供和讯问,及他们自行出示的没有经过法庭审核、采集的物证等,积极考察,综合分析比较,识别是否存在非法的证据;(二)未经法院审核,公安机关自行采集证据和法院授权采集证据,均应在审理过程中,公开出示证据,由法庭进行查验,排除非法证据;(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向法院指控采集到的物证不能有效证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罪名信息,法庭应当加以查验和确认;四、惩处机制(二)对于侦查人员违反案件侦办程序、事实掩盖或者利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由当地政府决定处罚程度;(三)针对刑事非法证据的处理应明确法院的审理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促使案件侦办人员牢记执法原则和审查仪表,保证犯罪侦办的透明守法,公平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编辑本段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二是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
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编辑本段法系比较作为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美国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德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上,有诸多不同之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一)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度不同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采取强制排除主义。
而在德国的刑事司法中,采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相应性原则,或称权衡理论,法官首先确定所争论的证据的取得是否违反了法治原则,如果违反了,必须排除该证据的适用。
如果没有被排除,再由法官衡量各方面的因素,然后决定是否排除有关证据。
这招致了强烈批评,认为这样做只会让侦查机关心存侥幸,促使侦查机关为破获大案而不择手段,因为只要能够借非法证据破获更大宗的犯罪,则取证行为的瑕疵或非法将弱化,不会导致相关证据被排除。
(二)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不同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警察在取证中的违法行为。
德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更重于保护个人权利和执法需要两者之间的平衡。
(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不同美国以案例方式确立各种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
德国以德国宪法为根据,具体的规则体现在其刑事诉讼法中,案例没有法律效力。
(四)搜查与扣押的关系不同在美国,如果搜查是非法的,则搜查后扣押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
而德国则把搜查和扣押分开来分析,即使搜查是违法的,也不必然导致通过该搜查行为所获得的证据被排除。
编辑本段适用范围(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1、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在美国,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包括信息)主要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证据,它构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行政案卷排除规则与非法证据采信问题初探.doc
行政案卷排除规则与非法证据采信问题初探-一、关于行政案卷排除规则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审查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这是诉讼公开和保护当事人知情权和质辩权的需要,也是保障审判公正的重要程序要求。
有学者认为,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不仅是行政诉讼的要求,也是行政程序的要求。
为了保护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权,行政诉讼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不但应当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原则,而且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口头或书面的质证,否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间收集的证据,因不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且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经当事人质证,故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见李国光。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
254—255.)。
笔者认为,在行政程序中强调质证程序,强调要遵守“行政案卷排除规则”(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既不能以行政案卷中没有记载的任何材料为根据,也不能以虽然记人案卷但未经当事人质证的材料为根据),显然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行政权的正确行使。
但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只有价格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等少数法律规定了行政程序中的听证程序,大量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并不以当事人的质证程序为前提。
如不须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前,虽然也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但行政机关并没有法定义务将所有的定案证据告知当事人。
因此,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在行政程序中对行政案卷排除规则的适用是有限制的。
行政案卷排除规则在行政程序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不得事后取证上,即不得以行政案卷没有记载的任何材料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
对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间收集的证据和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之所以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其违反了先取证后裁决的要求,而不是因为这些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
我国行政程序法律规定上的这个特点就决定了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了对在行政程序中有听证要求的案件外,不得以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时相关证据未经当事人公开质证为由,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名词解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名词解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 嘿,你知道啥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就好比在一场比赛中,如果有人用了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成绩,那肯定得被取消掉呀!比如说警察为了破案严刑拷打嫌疑人得到的证据,这可不能用,就得排除掉。
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呀,简单说就是把那些不合法的证据踢出去!就像你做菜发现有坏了的食材,肯定不能放进锅里呀!比如偷偷安装摄像头拍到的证据,不合法,就得排除。
3. 哎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一道防线呀!防止那些乱七八糟的证据混进来。
好比进家门要把脏鞋子留在门外一样。
像通过威胁别人得到的证据,能算数吗?当然不能,得排除呀!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实很好理解啦!就是把那些坏的、不应该用的证据清理掉。
就好像打扫房间把垃圾扔出去一样。
比如用欺骗手段搞到的证据,肯定不行,要排除掉。
5. 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就是为了保证公正嘛!要是啥证据都能用,那不乱套啦!像那种非法搜查得到的证据,能要吗?肯定不能呀,得排除!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呀,你想想,要是允许用非法的证据,那多不公平呀!这就好比跑步比赛有人抄近道还能算成绩吗?比如没有合法手续拿到的证据,那可不行,要排除的。
7. 哇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守护正义的盾牌呀!把那些不好的证据挡在外面。
就跟防止坏人进家门一样。
像通过非法监听得到的证据,绝对不可以用,得排除呀!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可是很重要的哦!它就像是一个筛选器,把坏的证据筛掉。
好比挑水果把烂的扔掉一样。
比如通过逼供得到的证据,能算数吗?坚决排除!9. 你可别小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呀!它可是保障咱们权益的重要一环呢!就像给咱们的权益加了一道锁。
比如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那可不行,必须排除。
10.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呀,其实就是让证据都干干净净、正正当当的。
这就像我们要做个正直的人一样。
比如用违法的方式获取的物证,肯定得排除掉,不能让它来捣乱呀!我的观点结论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常重要,它确保了司法的公正和合法,保护了人们的权益,必须严格执行。
第九讲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
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加强司法人员的 培训和教育,提 高其法律素养和 业务能力
建立完善的司法 人员选拔机制, 确保其具备较高 的专业素质和职 业道德
非法实物证据:采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
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对于某些特定情形的证据,即使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也可以考虑采纳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均有权排除非法证据
0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渊源
单击添加标题
应当一并排除。
单击添加标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 则》规定,以刑讯逼供等 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 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 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 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
以排除。
单击添加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 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 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 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 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 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 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供
启示: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需要不 断完善,以适应 时代发展的需要
案例分析: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在 中国的实践与探 索
0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
完善法律规定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 序规定
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 用范围
强化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法律 制裁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监 督机制
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
则排除该证据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精品文档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比较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因为民主法治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日益强调民主和人权的法治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事物发展的好与坏,只有经过与同类事物的比较才能有所鉴别,只有互相学习对方的所长才能共同发展。
司法的进步也是如此。
要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获得长足的发展,不仅要立足国情,总结经验,研究法治比较发达国家在该制度上的建设情况,取其精华,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含义在我国古代刑讯一种合法的审讯手段,是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的最有效途径。
然而,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以及人权保护思想的深入,通过刑讯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
非法证据排除,是针对侦查机关违法取得的证据,宣布其没有作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能力,从而使侦查机关不能享受违法得来的成果。
?P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是一个程序规则。
侦查机关作为维护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其本身也应该守法,这样才能体现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以侦查机关的合法侦查行为去对付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才是实现正义的正规途径。
二)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分析众所周知,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自然,普通法就成为英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依据,还有一部分是来自于成文法的规定。
在这里,主要分析成文法对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
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1984 年颁布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该法第76条规定:“在任何公诉方计划将被告供述作为本方证据提出的诉讼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证据是或者可能是通过以下方式?Q获得的,则法庭不得将该供述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采纳,除非检察官能够向法庭证明该供述并非以上述方式获取,并且要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 ?R第78条规定:“在任何程序中,法庭可以拒绝将审查官据以做出指控的证据予以采纳,如果它在考虑到包括收集证据情况在内的所有情况以后,认为采纳这种证据将会对诉讼的公正性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它采纳为证据。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非法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予采纳其证明法律事实的效力和意义。
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下面我们从法律规定、判例以及相关理论等方面来论述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首先,非法证据的排除主要依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内容。
该条规定:“证据必须合法,经过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这就意味着法院在接受证据时,必须要求证据的合法性,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不予采纳。
这种规定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其次,非法证据的排除可以参考一些判例的具体实践。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中明确指出了一些非法证据的排除情形。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了非法获取的证据排除原则,即明确规定当事人为了获取证据而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违反搜查和调查规定而获取证据的,法院不得使用;第16条规定了非法收集的证据排除原则,即明确规定开展非法窃听、偷拍等搜集个人隐私的证据,法院不得使用。
这些具体的实践案例和指导性解释进一步规范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
此外,非法证据的排除还可以通过相关理论的支持来加以论证。
例如,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与合法性原则是相辅相成的。
法治国家的最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依法定证据的使用是符合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的。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证据规则的一种有限制的原则适用。
同时,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也与公道原则紧密相关。
公道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排除非法证据,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公道原则的具体体现。
最后,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方法一般为排除证据的直接使用和排除证据的间接使用。
直接使用的排除主要是指将非法证据排除在证据链的环节上,不承认证据的证明力。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二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依法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一款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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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调查原则的依据(2)——
01
02
03
“威胁”问题
刑诉法 第50 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 威胁、引诱、欺骗以及 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 己有罪。
刑诉法 第54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 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 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 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 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其实,世上最温暖的语言,“ 不是我爱你,而是在一起。” 所以懂得才是最美的相遇!只有彼此以诚相待,彼此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懂得,才能走的更远。 相遇是缘,相守是爱。缘是多么的妙不可言,而懂得又是多么的难能可贵。否则就会错过一时,错过一世! 择一人深爱,陪一人到老。一路相扶相持,一路心手相牵,一路笑对风雨。在平凡的世界,不求爱的轰轰烈烈;不求誓言多么美丽;唯愿简单的相处,真心地付出, 平淡地相守,才不负最美的人生;不负善良的自己。 人海茫茫,不求人人都能刻骨铭心,但求对人对己问心无愧,无怨无悔足矣。大千世界,与万千人中遇见,只是相识的开始,只有彼此真心付出,以心交心,以情 换情,相知相惜,才能相伴美好的一生,一路同行。 然而,生活不仅是诗和远方,更要面对现实。如果曾经的拥有,不能天长地久,那么就要学会华丽地转身,学会忘记。忘记该忘记的人,忘记该忘记的事儿,忘记 苦乐年华的悲喜交集。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对于离开的人,不必折磨自己脆弱的生命,虚度了美好的朝夕;不必让心灵痛苦不堪,弄丢了快乐的自己。擦汗眼泪,告诉自己, 日子还得继续,谁都不是谁的唯一,相信最美的风景一直在路上。 人生,就是一场修行。你路过我,我忘记你;你有情,他无意。谁都希望在正确的时间遇见对的人,然而事与愿违时,你越渴望的东西,也许越是无情无义地弃你 而去。所以美好的愿望,就会像肥皂泡一样破灭,只能在错误的时间遇到错的人。 岁月匆匆像一阵风,有多少故事留下感动。愿曾经的相遇,无论是锦上添花,还是追悔莫及;无论是青涩年华的懵懂赏识,还是成长岁月无法躲避的经历……愿曾 经的过往,依然如花芬芳四溢,永远无悔岁月赐予的美好相遇。 其实,人生之路的每一段相遇,都是一笔财富,尤其亲情、友情和爱情。在漫长的旅途上,他们都会丰富你的生命,使你的生命更充实,更真实;丰盈你的内心, 使你的内心更慈悲,更善良。所以生活的美好,缘于一颗善良的心,愿我们都能善待自己和他人。 一路走来,愿相亲相爱的人,相濡以沫,同甘共苦,百年好合。愿有情有意的人,不离不弃,相惜相守,共度人生的每一个朝夕……直到老得哪也去不了,依然是 彼此手心里的宝,感恩一路有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及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产生于美国,最初只针对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而进行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1966年的米兰达案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扩大到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此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广为接受。
我国在2010年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在司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标志着我国在人大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一)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排除范围何谓“非法证据”归结起来有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观点。
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这四个方面之一不合法,而造成证据不合法;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由于法定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材料,而致证据不合法。
按照广义说的定义,非法证据应该包含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等;二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等;三是以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为线索获得的证据,此种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吸收了2010年六部委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大类别。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并不是所有的非法证据都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一、<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注意:无辩解)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刑讯了——立马排除)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需要达到此种程度,并不是说只要威胁了,就排除了),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只要是剥夺自由状态下)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重复供述——第一次供述是被揍的,以后害怕被揍,做的一样的供述),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换人之后,和之前非法审讯做的供述是一样的,不再排除)(注意:采用“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证据在定性上来说是非法的,但是却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是否排除,由法官自由裁量。
但是却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二、<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进行排除的规则。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下面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进行一番阐述。
一、非法证据的含义非法证据是指在获得证据的过程中侵犯了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规定而得到的证据。
例如,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窃听、非法侦测等。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依法获得的证据,在证明有罪无罪方面应该予以保留,不能排除。
而对于非法证据,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排除。
排除的内容包括证据本身及其衍生物。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1.法律权威原则。
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证据才能被排除,不能用道德标准或秩序观念替代法律标准。
2.原则性排除原则。
对涉嫌犯罪人,签订认罪认罚协议不算非法证据,但是,如果强制要求,即使认定犯罪,也应排除。
3.合理期待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某些证据仍然能够合理期待。
比如合法的巡视、检查和审计等。
四、证据排除的具体办法1.禁止使用非法证据。
2.排除被非法证据所影响的其他证据。
3.制止违法证据的发掘、调取、复制和传递。
4.排除非法证据的罗网。
五、非法证据排除的时机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上应该在每一审阶段都能够实现,但是,具体时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如果一份证据在审理阶段已经被排除,再次出现该证据时,法官应该予以驳回。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只有遵循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二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依法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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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沃多.兰伯诉美国(Siverthorme Lumber v. U.S.)
案例: 直到1949年,即威克斯案结束35年之后,美国联邦 最高法院审理奥尔夫案才引发了对各州法院是否可 以在审判中引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这个问题的讨论。 在该案中科罗拉多州的警察对被告人奥尔夫进行了 非法搜查,并取得了用的证据。在该州法院的法庭 审判中根据这些证据被告人被定有罪。被告人不服 一直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科罗拉多州法院和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都对该案中定罪的证据是非法搜 查所得的这个事实没有争议。如果本案是联邦案件, 联邦警察通过同样的方式取证,在联邦法院的审判 中,这些证据将被排除。问题是州法院能否采纳州 警察非法取得的证据。
马普诉俄亥俄州
案例:1961年,线人向警察报告说,马普加重藏匿了一名 通缉犯和大量赌博用具。3名地方警察据此前往搜查。警察 敲门要求进入。马普与律师通话后,拒绝无证搜查。3小时 后,又来了增援的四五名警察,马普没开门,警察撞开门。 这时候,马普的律师也赶到了,但被警察阻止在外。马普站 在屋内楼梯上,要求警察出示搜查证,一个警察拿出一张纸 晃了晃,说是搜查证,马普抢过这张纸并护在胸口,警察试 图抢回,双方发生撕打。最终警察抢回那张纸(并非搜查证, 当时警察没有搜查证,也没有合理搜查依据)。马普被警察 制服并被带上手拷。警察随后强迫马普一起从上到下对她的 房子进行了搜查,没有找到想要的证据,但却发现另外一些 “不体面”的违禁品。马普在俄亥俄州受到审判,法院以违 禁品为证据判其有罪。此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十二、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
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 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 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 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 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 当予以排除。”
二、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警告内容及意义
你有权保持沉默 如果你选择回答,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用做对你不 利的证据 你有权在审讯时有律师在场 如果你没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你指定律师 违反米兰达规则,所得证据不得在案审判中采用 只有在对在押嫌疑人进行讯问,才适用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标志着非法证据规则在美国的全面确立
十、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时间
对于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时间,新 《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地进行限制, 但根据第一百八十二条“在开庭以前,审判 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 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 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 取意见”之规定,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应当在 正式庭审之前的庭前会议解决,则由此推理 辩护人应当在庭前会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 请。
毒树之果的例外
1、必然发现的例外 2、独立来源 3、污染中断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适用于大陪审团审
理 (2)善意的例外 (3)反驳证人(被告人)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适用于私人搜查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发展
美国建国逼供泛滥。 普通法传统上不介意证据的来源,即证据的 取得方式与可采性无关“哪怕是偷来的,都 可采。” 美国到19世纪末情况发生变化,美国发生了 第一起排除案例。1886年,联邦最高法院 审理伊博得诉美国案,最高法院排除了被告 人被强迫出示的用于对其定罪的文件,但此 后又恢复到传统普通的做法,即在法庭上不 审判证据来源。
十一、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
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
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 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但举证责任倒置于公诉机关并非意味着辩护 人无任何义务,辩护人仍然须提供相关线索 或者材料,证实有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或者 嫌疑,这也是辩护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 程序的必要条件。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的渊源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产生的背景
1、历史背景 2、政治制度背景 3、诉讼制度背景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确立和发展
过程
威克斯诉美国(Weeks.U.S)
案例如下: 1914年,威克斯(一个速递公司雇员) 被指控用邮寄方式寄送彩票,违法美国刑法217条, 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警察在其工作地点逮捕了 被告人,又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到被告家中进行 搜查。被告不同意开门,警察在邻居指点下发现了 被告人的钥匙,开门进入。地方警察,后来是联邦 警察搜查了被告房间,发现了一些信件和装有彩票 的信封。当这些被扣押的信件被作为证据提出时, 被告人反对,理由是这些物品是非法搜查所得,违 反联邦第四(不得侵犯公民住宅)和第五修(不得 而知强迫自证其罪)正案。法院没同意。此案上诉 到美国最高法院。
奥尔夫诉科罗拉多州案
直到1949年,即威克斯案结束35年之后,美国联邦 最高法院审理奥尔夫案才引发了对各州法院是否可 以在审判中引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这个问题的讨论。 在该案中科罗拉多州的警察对被告人奥尔夫进行了 非法搜查,并取得了用的证据。在该州法院的法庭 审判中根据这些证据被告人被定有罪。被告人不服 一直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科罗拉多州法院和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都对该案中定罪的证据是非法搜 查所得的这个事实没有争议。如果本案是联邦案件, 联邦警察通过同样的方式取证,在联邦法院的审判 中,这些证据将被排除。问题是州法院能否采纳州 警察非法取得的证据。
十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1、加强刑事诉讼程序立法,明确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具体程序 2、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监督机制 3、 加大违法取证的违法成本,维护司法公正 4、完善司法体制,明确个部门职责 5、加强法治观念教育
谢谢!
小组成员:袁煜 高立春 刘慧竹
六、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一)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凡经查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 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 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 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 233条规定:“以刑讯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 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以 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上述证据而严重 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合法权益或者可能 影响证据客观真实的,该证据也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 对于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物证、书证,经审查核实能够证明 案件真实情况的,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但非法收集证 据的手段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合法权益的除 外。”
毒树之果 所谓“毒树之果”,是美国刑事诉讼中 对某种证据所作的一个形象化的概括,指“根据以 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 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派生性证 据)”。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而以此 所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是毒树之果。“毒树之果”原 则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对遏制办案人员刑讯 逼供,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有着进步作用。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微弱优势正 式确立了“毒树之果”规则,即“美国联邦政府机 构违反美国宪法规定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审判中 不具有证明力”。
十三、修改后刑诉法在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方面缺陷;
(一)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将“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 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放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 适用范围, (二)此次修改对于非法搜查、扣押等的实物证据 没有作出具体的排除规定; 现场指认证据,没有作出 具体的程序规定,如必须应有证人在场,最好是否有 律师在场等问题没有做出突破性规定。 (三)实物证据的相对排除,还存在一个重大问题, 即如何判断“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什么程度 的违法才算是“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又由谁来进 行判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非法证据:违反法律规定收集或取得的证据,
包括获取手段、获取证据的主体、证据内容、 证据形式违法或其他违反法律程序所获得的 都是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依照一国法律,享有
取证权的特定人员在违反法律某些规定的情 况下所取得的证据,在诉讼活动中不得作为 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陷:
1、非法证据排除范围规定简单、缺乏操作 性。 2、非法取证缺乏救济途径。 3、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非法证据排除程 序缺失、监督效果不佳。
七、修改后刑诉法在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方面的突破
刑诉法第54条
(一)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二)有关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三)公安司法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分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外在价值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司法中的价值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宪法的补充意义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社会价值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在价值
(三)关于非法证据规则的争论
1、批评规则的意见
2、赞同规则的意见
八、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根据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范
围即包括言词证据,也包括实物证据,其中 言词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 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实物证据的排除范围 为物证、书证。
九、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方式
(一)依职权启动 (二)依申请启动 1、辩护人主动申请审判机关排除相关非法证 据。 2、辩护人人必须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何为银盘理论 ?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
(一)对于非法取得言词证据 (二)对于非法取得实物证据 1、美国,采取严格排除法。 2、英国,采取衡量采证法。 3、德国,采取部分排除法。 4、日本,采取限制排除法。 5、意大利,排除加例外。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