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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07〕119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库〔2007〕119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八条 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核管理
第七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第十六条 采购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区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各区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为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实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根据《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二、本意见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含已进入中国境内并在国内市场有销售的进口产品。

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通过正常渠道进口的产品,无论在境内流转多少次,均可通过查找进口代理商或者进口收货人,从而向海关查询进口报关记录。

通过走私违法方式进口的产品应当通过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原产地标识等其他证据来间接证明其为境外生产的产品。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2018 年 6 月 27 日
专家签名:马明锐
附件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技术专家 1 论证意见:
ECMO 设备是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所需的必要设备。设备技术参数需求高,质量要求可 靠。目前采购上述技术参数的进口产品。
专家签名:高广义 2018 年 6 月 27 日
技术专家 2 论证意见:
经评审,该体外膜肺氧合 ECMO 设备,是治疗危重度病人心力衰竭等,其安全性及临 床效果较好,其设备要求质量高,稳定,精度高,目前国内产品尚未达到上述技术参数 要求,所以,同意采购进口产品。
专家签名:汪丽君 2018 年 6 月 27 日
法律专家: 论证意见:
体外膜肺氧合仪是挽救生命的体外循环设备,根据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采购 ECMO 设备所提供的技术参数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经评审,同意 采购。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优化市本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优化市本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优化市本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0.12•【字号】银财函发〔2022〕291号•【施行日期】2022.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银川市财政局关于优化市本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本级各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优化市本级预算单位进口产品采购程序,提高采购工作效率,保障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优化自治区本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429号)要求,现将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口产品适用情形(一)进口产品核准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法规政策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应当实行审核管理。

采购人不得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进口产品进行拆分。

(二)进口产品核准情形。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以下情形(除备案和不审批的特殊情形外)的,采购人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核准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1.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3.中国境内有国产同类产品但无法满足实质需求的;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

(三)进口产品备案情形。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以下情形的,由采购人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采购计划系统“进口产品”选项选择相应备案情形,并上传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进口产品申请表等备案资料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1.25•【字号】京财采购〔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1〕114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及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事宜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北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以上的进口产品。

二、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市财政局核准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人应做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预算、采购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预算额度进行采购,确保进口产品采购金额不超预算。

四、市财政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口产品采购进行审核管理,对于符合要求的进口产品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函》。

五、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核准文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函》)是对采购人采购行为的审核,是采购人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的前提,但并不作为预算调整的依据。

采购人在获得《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函》后,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标明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

六、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核准工作,采取集中申报,集中批复的方式进行。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库[2007]11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核管理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我市从2009年开始实施《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以来,有效地规范了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推动和促进了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形式化审核、时间较长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进一步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现采取如下改进措施,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在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时,不需组织专家论证,统一由财政部门组织独立的第三方专家对项目预算的合理性、需求的公平性以及进口的替代性等进行论证。

二、各单位需认真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件),具体说明采购项目的立项情况、预算安排、设备用途、采购理由等,详细列明拟购买的进口设备的技术参数、数量及所含配件、国内外产品在性能、价格、技术指标等方面的对比,以便专家更全面地了解项目情况。

单位如果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需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三、医疗单位政府采购进口医疗设备,执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医疗设备控制类进口产品目录〉和〈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医疗设备允许类进口产品目录〉的通知》(深财购[2014]8号)等文件;符合政府采购扶持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采购进口教学科研设备,执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大力支持我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4]23号)等文件。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财政部于2007年12月印发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该办法印发后,各地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对规范政府部门采购进口产品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反映了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经与海关总署研究,现就进口产品采购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库[2007]119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

二、关于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

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三、关于已在境内多次流转进口产品认定对经过多次流转、无法提供报关单证的产品,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查证:(一)通过正常渠道进口的产品,无论在境内流转多少次,尽管中间商业环节没有保留进口报关单证,但通过层层倒推,最终可以找到进口代理商或者进口收货人,从而可以向海关查询进口报关记录。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0-2021年市本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0-2021年市本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0-2021年市本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7.27
•【字号】哈财采〔2020〕537号
•【施行日期】2020.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0-2021年市本级政府采购进口
产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哈财采〔2020〕537号市直各单位:
根据《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直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哈财采〔2017〕375号)的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需求参数统一汇总并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我局经研究给予核准,并制定了2020-2021年市本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第一批),现予以公布。

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采购人采购本清单内所列进口产品可直接申报采购计划,无需再进行论证及核准。

申报采购计划时除需在商品名称处标注“进口产品”外,还需在计划说明处标明清单中的具体序号,具体操作详见哈财采〔2017〕375号文件。

附件:2020-2021年市本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第一批)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2020-2021年市本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第一批)。

省级政府采购进口办公设备及仪器仪表设备清单

省级政府采购进口办公设备及仪器仪表设备清单
A02100709
计费与里程表
包括出租车计费表、里程表等。
A02100710
计步器、频闪仪
包括计步器、频闪仪等。
A021008
量仪
A02100801
齿轮量仪
CNC齿轮分析测试仪
A02100802
螺纹量仪
A02100803
形位误差检查仪
A02100804
角度量仪
A02100899
其他量仪
A021009
荧光显微镜及图像分析系统
A02100302
光学计量仪器
包括长度计量仪器、角度测量仪器、工具显微镜、三坐标测量机、平直度测量仪器、测量用投影仪、机床附属光学装置等。
光学动态三维测量系统
A02100303
物理光学仪器
包括看谱镜、谱线测量仪、光电直读光谱仪等。
荧光光谱仪
A02100304
光学测试仪器
包括光学材料测试仪器、光学零部件测试仪器、通用光学测试仪器、光学系统特性参数测试仪、膜层测定仪、光学系统像质测试仪器、光学系统光度特性测试仪器等。
低频电磁多通道炉管无损检测系统便携式大功率电磁超声检测仪便携式相控阵检测仪混凝土超声波检测仪
A02100509
包装件试验机
包括包装件压力试验机、包装件跌落试验机、包装件冲击试验机、包装件六角滚筒试验机等。
A02100510
结构试验机
包括结构万能试验机、结构疲劳试验机、结构模拟试验台等。
动三轴仪
A02100511
A02100399
其他光学仪器
A021004
分析仪器
A02100401
电化学分析仪器
包括电位式分析仪器、电解式分析仪器、电导式分析仪器、电量式分析仪器、滴定仪、极谱仪、电泳仪等。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目标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优先采购本国产品,促进国内产业发展。

第二章采购人定义与范围第四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第三章进口产品定义第六条进口产品是指通过合法途径从境外获得的产品,包括已办理进口手续直接进口的产品和通过其他方式进口的产品。

第四章采购本国产品原则第七条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支持国内产业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八条在满足采购需求、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采购人应当优先选择本国产品。

第五章进口产品审核管理第九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编制进口产品采购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进口产品审核目录等因素,对进口产品采购计划进行审核。

第六章鼓励与限制进口政策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鼓励采购本国产品的政策措施,如提供税收优惠、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等。

第十二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环保、健康等关键领域的进口产品,应当实施严格的限制措施。

第七章财政部门审核与监督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共享平台,加强采购信息的公开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理第十五条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核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浙财采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用于科研的进口仪器设备,以及其他根据财政部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实行备案管理。

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的产品涉及进口采购的,不实行审核管理或者备案管理。

二、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申请核准或者备案。

未经核准或者备案的,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通用办公设备原则上应当采购国产设备。

三、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或者备案管理与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管理同时实施。

采购人应当在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时,载明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

如载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提交核准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

对实行审核管理的采购进口产品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审核,并实施监督管理。

采购人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开展进口产品采购活动。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采购进口产品项目,财政部门不事前审核。

四、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核准(备案)表》(详见附件)。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8.06•【字号】苏财购[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2008〕14号)省级各单位,各省辖市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并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中长期发展纲要,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规章制度。

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

对于一些非工作必须的项目,如进口的乘用车等,要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允许采购。

二、采购人如需采购进口产品,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先履行审核手续。

具体要求如下:(一)采购人申报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时,应对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供材料。

(二)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报审核的,应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中注明拟采购的进口产品所属的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名称及文号,以及在相应文件中的具体项目(如《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7]2515号)等)。

(三)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报审核的,应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提供材料。

(四)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报审核的,应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及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时,可以由拟出具意见的主管部门自行认定是否为相关进口产品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

(五)出具论证意见的专家组,如果成员中有中科院院士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财政部门可以优先审核通过。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核管理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财政部于2007年12月印发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该办法印发后,各地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对规范政府部门采购进口产品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反映了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经与海关总署研究,现就进口产品采购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库[2007]119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

二、关于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

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三、关于已在境内多次流转进口产品认定对经过多次流转、无法提供报关单证的产品,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查证:(一)通过正常渠道进口的产品,无论在境内流转多少次,尽管中间商业环节没有保留进口报关单证,但通过层层倒推,最终可以找到进口代理商或者进口收货人,从而可以向海关查询进口报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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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资格审查表
附件5:拟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公示内容格式
××××(采购单位全称)拟申请政府采购进口
“××××(产品名称)”的公示
××××(采购单位名称)拟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名称)”。

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1.申请理由:包括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名称及采购的数量等。

2.专家论证意见:包括论证的时间和具体意见。

3.论证专家组名单:包括专家的姓名、单位、学历、职称。

4.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包括行业主管部门的名称、出具意见的时间及具体意见
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异议方在公示期内将阐明详细理由的、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函(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持经过公证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送至我单位,由我单位进行答复。

另外,请异议方将书面异议函送一份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查。

(采购单位)地址: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名称)
年月日
附件6:
拟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
附件7:
实际采购进口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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