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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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资格审查表

附件5:拟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公示内容格式

××××(采购单位全称)拟申请政府采购进口

“××××(产品名称)”的公示

××××(采购单位名称)拟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名称)”。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1.申请理由:包括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名称及采购的数量等。

2.专家论证意见:包括论证的时间和具体意见。

3.论证专家组名单:包括专家的姓名、单位、学历、职称。

4.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包括行业主管部门的名称、出具意见的时间及具体意见

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异议方在公示期内将阐明详细理由的、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函(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持经过公证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送至我单位,由我单位进行答复。

另外,请异议方将书面异议函送一份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查。

(采购单位)地址: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名称)

年月日

附件6:

拟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

附件7:

实际采购进口产品清单

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1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财库〔2007〕119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库[2007]1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 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核管理 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 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

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 为推进和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二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 一、节能清单(附件1)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体品目以“★”标注)。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二、未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节能清单中的产品,其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在清单执行期内依法变更的,经相关认证机构核准并办理认证证书变更手续后,仍属于本期节能清单的范围。与本通知附件2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台式计算机产品,不属于本期节能清单的范围。 三、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本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四、在本通知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本期节能清单。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上期或本期节能清单,采购文件未约定的,可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节能清单。 五、已经确定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涉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本期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货活动或对相关产品进行调整。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应当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列明使用节能产品的要求。 六、相关企业应当保证其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执行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将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有关供应商作出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七、节能清单再次调整的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八、公示、调整节能清单以及暂停列入节能清单等有关文件及附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上发布,请自行查阅、下载。

投标如何执行节能清单

投标如何执行节能清单 2011-07-27 为了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对空调与电视等几类产品实行强制采购,这是政府采购落实政策功能的集中体现。目前实施的是第九期节能清单中,空调机、照明产品、电视机、电热水器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投标人所投以上强制采购产品必须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之内”成为电器采购的实质性响应性条款,如果不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电器,就会通不过符合性检查而判为无效投标。因此,笔者认为,制作强制采购的电器投标文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做好政府采购电器采购项目,首先必须了解政府采购的节能认证制度。节能认证不等于节能清单,获得节能认证只是进入节能清单的第一步。节能清单是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门槛,也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执行的守门员。企业对产品进行节能认证后,在节能清单公示期间承诺稳定供货后才能进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颁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是动态的,一般会半年调整一次,目前最新的一期是第九期,空调机、照明产品、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 二是投标电器设备的规格型号必须和节能清单目录中的型号规格一一对应。招标文件中一般会要求:“投标人所投的电器设备必须是财政部和发改委颁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的产品,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该产品所在页的复印件(用颜色笔标识认证型号),不提供的则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产品规格、型号应和节能认证证书及政府采购节能清单规定的规格、型号完全一致,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一些投标人为使投标文件做得更加“漂亮”,将只获得节能认证而未进入节能清单、甚至是根本没有获得节能认证的产品也加入投标电器设备的行列。开标一览表或报价表中的规格型号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该电器设备所在页的复印件的型号(用颜色笔标识的认证型号)不完全一致。 三是设备如采用组合式需要说明。有一些投标人对空调室外机是采用组合式,采用组合式只要符合采购需求和不影响使用不是不可以(除非招标文件规定不可以组合),但投标人往往不注意一些细节而被评委判无效投标。某案例采购的室外机是24匹的室外机,由于很多品牌该机型在节能清单中没有24匹的,但有8匹和16匹的,于是很多投标人采用8匹和16匹组合而成。很多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或报价表中的填的规格型号是24匹的室外机,提供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该空调室外机所在页的复印件的型号(用颜色笔标识的认证型号)是16匹和8匹的室外机型号,在投标文件中也没有说明是16匹和8匹室外机组

关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入册的情况报告

关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目录入册的情况报告 一、总体情况 注:以上费用均不包括其他的公关费用。 二、产品检验工作 1、检验产品种类 YCNG系列垃圾转运站、YCNH系列垃圾转运站、YCNC系列垃圾转运站 2、检验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察院 3、检验周期:根据实际产品样机情况,检验完成出报告周期为15天左右 4、检验费用:约5000元检验一次。

5、公司现有产品检验报告情况 由于产品检验报告的是以产品技术条件依据,产品技术条件企业标准有效期为2年,而且产品检验报告也只是仅对产品样机负责,周期过长,检验报告的说服力变弱,产品也进行了更新,因此考虑更新转运站产品的检验报告,以下是具体产品检验报告情况: 三、节能产品认证 1、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申请周期:3~4个月 3、申请费用:3万~4万

4、申请流程 1)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交指定的书面申请。 2)认证中心审核资料,受理后向企业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企业应按照《节能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心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3)认证中心安排工厂审查,并出具《企业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4)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中心指定的人员(或委托的检验机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由企业将封存的产品送指定的认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必须在现场检验时,由检验机构派人到现场检验。 5)检验机构应依据管理委员会确认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产品检验报告》。 6)评定。 7)批准,发证。节能标志备案。 8)备案、公告。 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1、认证机构: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申请周期:3~4个月 3、申请费用:3万~4万 4、申请流程

政府采购的政策性规定

政府采购的政策性规定 (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对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3种例外情形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时,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批准后才能采购进口产品。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2)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不仅可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还对在全社会形成节能风尚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确定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制度。 1)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根据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并在有关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 2)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具备的条件: ①产品属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 ②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 ③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④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 3)确定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原则:

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

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 鲁财库[2007]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关于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第三条《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第四条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 第五条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涉及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指提供节能、环保产品的供应商,下同)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章评审要求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应当采用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八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节能、环保产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

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核管理 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第九条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材料。 第十条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 为推进和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 一、节能清单(附件1)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体品目以“★”标注)。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二、未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节能清单中的产品,其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在清单执行期内依法变更的,经相关认证机构核准并办理认证证书变更手续后,仍属于本期节能清单的范围。台式计算机产品的性能参数详见附件2,凡与附件2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台式计算机产品,不属于本期节能清单的范围。 三、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本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四、在本通知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本期节能清单。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上期或本期节能清单,采购文件未约定的,可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节能清单。 五、已经确定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涉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本期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货活动或对相关产品进行调整。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应当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列明使用节能产品的要求。 六、相关企业应当保证其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执行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将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有关供应商作出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七、节能清单再次调整的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八、公示、调整节能清单以及暂停列入节能清单等有关文件及附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上发布,请自行查阅、下载。

最新一期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第十四期) 二○一三年七月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四期) 目 录 一、节能产品 1. ★A020101 计算机设备 (1) (1)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 (1) (2)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 (306) (3)A02010107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398) 2.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 (399) (1)A02010601打印设备 (399) ① A020*******喷墨打印机 (399) ②★A020*******激光打印机 (400) ③★A020*******针式打印机 (407) (2)A02010604 显示器 (442) ①★A020*******液晶显示器 (442) 3.A020201 复印机 (483) 4.A020202 投影仪 (490) 5.A020203 多功能一体机 (574) 6.A020305 乘用车 (581) (1)A02030501 轿车 (581) 7.A020306 客车 (583) (1)A02030601 小型客车 (583) 8.A020307专用车辆 (584) (1)A020******* 垃圾车 (584) (2)A020******* 街道清洗清扫车 (588) 9.A020519泵 (592) (1)A02051901 离心泵 (592) 10.★A020523 制冷空调设备 (609) (1)A02052301 制冷压缩机 (609) ① 冷水机组 (609) ② 水源热泵机组 (646) ③ 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653)

(2)A02052305 空调机组 (666) ①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666) 注:本品目中不含制冷量大于84000W的产品型号。 ②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709) (3)A02052309 专用制冷、空调设备 (715) ① 机房空调 (715) 11.A020601 电机 (727) 12.A020602 变压器 (739) (1)配电变压器 (739) (2)电力变压器 (761) 13. ★A020609 镇流器 (762) (1)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762) 14.A020615 电源设备 (763) (1)A02061504 不间断电源(UPS) (763) 15.A020618 生活用电器 (775) (1)A020******* 电冰箱 (775) (2)★A020******* 空调机 (785) ① 房间空气调节器 (785) ②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 (1070) ③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1237) ④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1248) (3)A020******* 洗衣机 (1256) (4)A02061808 热水器... (1264) ① ★电热水器 (1264) ②燃气热水器 (1279) ③热泵热水器 (1281) ④太阳能热水系统 (1283) 16. A020619 照明设备 (1298) (1)A02061999 其他灯具 (1298) ①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1298) ②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1334) ③ ★高压钠灯 (1340) ④ 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 (1341) ⑤ LED筒灯 (1361) ⑥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 (1375) 17.A020810 传真及数据数字通信设备 (1381) (1)A02081001 传真通信设备 (1381)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库[2008]248号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财政部于2007年12月印发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该办法印发后,各地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对规范政府部门采购进口产品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反映了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经与海关总署研究,现就进口产品采购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库[2007]119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颠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 二、关于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认定 根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去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曲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尊产品。 三、关于已在境内多次流转进口产品认定 对经过多次流转、无法提供报关单证的产品,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查证: (一)通过正常渠道进口的产品,无论在境内流转多步次,尽管中间商业环节没有保留进口报关单证,但通过层层倒推,最终可以找到进口代理商或者进口收货人,从而可以向海关查询进口报关记录。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生产设备、机械、汽车等大宗商品。 (二)通过走私违法方式进口的产品,由于来进行进口申报,不存在进口报关记录,因此,应当通过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原产地标识等其他证据来间接证明其为境外生产的产品。 四、关于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财库[2007]119号文件规定的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是指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门制订的相关目录。采购人采购产品属于国家限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六期)目录.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六期 目录 一、节能产品类 1. ★空调机 (1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1 (2冷水机组 (9 (3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26 (4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34 (5房间空气调节器 (692 (6水源热泵机组 (775 (7变频空调 (778 2. 冰箱 (784 3. 照明产品 (1★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786 (2★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804 (3高压钠灯 (835 (4★单端荧光灯 (836 (5高压钠灯镇流器 (840 (6★管形荧光灯镇流器 (841

4. ★电视机 (843 5. ★电热水器 (878 6. 电力金具 (884 7.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885 8. ★计算机 (890 9. ★打印机 (948 10. 传真机 (963 11. ★显示器 (964 12. 复印机 (981 13. 三相配电变压器 (983 14. 家用电动洗衣机 (985 15. 家用电磁灶 (988 16. 数字多功能办公设备 (995 17. 清水离心泵 (1004 18. 开关电源 (1038 19. 数字投影机 (1044 20. 不间断电源 (1052 21. 燃气灶具 (1055 22. 燃气热水器 (1056

23. 电源适配器 (1058 24. 太阳热水系统 (1064 25. 建筑门窗 (1068 26. 通风机 (1069 27. 中空玻璃 (1070 二、节水产品 1. ★便器 (1072 2. ★水嘴 (1085 3. 便器冲洗阀 (1108 4. 水箱配件 (1113 5. 水暖用内螺纹连接阀门 (1116 6. 淋浴房 (1117 7. 淋浴器 (1118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在采购过程中的运用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在采购过程中的运用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相关制度法规是政府采购政策的重要内容,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采购人应依据国家及地方政府采购政策,在采购的各个环节制定执行政府采购政采的响应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相关制度法规是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具体体现。 采购需求、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应明确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采购需求、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应当完整、明确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 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环境标志 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若干意见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若干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就进口产品审核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口产品的分类 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进口产品分为三类,即:国家鼓励进口的产品、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和其他进口的产品。 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 1、市卫生局为医疗器械类产品的行业主管部门; 2、市信息化办为电子信息类产品、网络用产品和软件产品的行业主管部门; 3、市经委为上述以外机电类产品的行业主管部门。 采购人采购的进口产品无法确定其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采购人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代行产品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职能。 三、采购人办理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所需提交的资料: (一)采购人采购属国家鼓励进口的产品需提交的资料 1、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采购进口产品的基本情况、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3、国家鼓励进口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属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需提交的资料 1、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采购进口产品的基本情况、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基本情况表》; 5、《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表; 6、采购人采购的进口产品为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重大产业技术和重大科学仪器装备的,在提交上述资料的基础上,还应出具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的意见; 7、其他相关材料。 (三)采购人采购其他进口产品需提交的资料 1、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采购进口产品的基本情况、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表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基本情况表》; 4、其他相关材料。 四、审核程序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文号:财办库【2008】248号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类-->> 全部 地区:全国 颁布日期:2008-07-09 生效日期:2008-07-09 失效日期: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库﹝2008﹞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财政部于2007年12月印发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该办法印发后,各地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对规范政府部门采购进口产品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反映了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经与海关总署研究,现就进口产品采购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库[2007]119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 二、关于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三、关于已在境内多次流转进口产品认定 对经过多次流转、无法提供报关单证的产品,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查证: (一)通过正常渠道进口的产品,无论在境内流转多少次,尽管中间商业环节没有保留进口报关单证,但通过层层倒推,最终可以找到进口代理商或者进口收货人,从而可以向海关查询进口报关记录。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生产设备、机械、汽车等大宗商品。 (二)通过走私违法方式进口的产品,由于未进行进口申报,不存在进口报关记录,因此,应当通过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原产地标识等其他证据来间接证明其为境外生产的产品。 四、关于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财库[2007]119号文件规定的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是指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门制订的相关目录。采购人采购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时,除需要向设区的市、自治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区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各区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 办法》若干意见 为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实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根据《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二、本意见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含已进入中国境内并在国内市场有销售的进口产品。 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

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通过正常渠道进口的产品,无论在境内流转多少次,均可通过查找进口代理商或者进口收货人,从而向海关查询进口报关记录。通过走私违法方式进口的产品应当通过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原产地标识等其他证据来间接证明其为境外生产的产品。 三、市、区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进行审核。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采购项目中涉及的进口产品采购事项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除上述范围之外的采购项目中涉及的进口产品采购事项进行审核。 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内且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小额、零星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暂不实施进口产品审核管理。 四、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一般应限于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国内产品不能满足需求或国内无替代产品的产品。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货物,含通用办公设备及用品、通用机电设备,以及消费类电子产品等应当严格控制采购进口产品。 纳入政府首购和订购、政府直接购买清单,以及政府优先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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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的通知 【标 签】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 号】财库﹝2009﹞10号 【发文日期】2009-01-16 【实施时间】2009-01-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 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第五期“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五期“节能清单”中的空调机、照明产品(包括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单端荧光灯、管形荧光灯镇流器)、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 二、“节能清单”将于2009年7月再次调整,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09年5月底前获得节能认证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三、相关企业应当保证“节能清单”所列型号/系列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因企业自身原因出现停产、无货等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拒绝提供“节能清单”所列产品及相应服务,或者以“节能清单”以外产品替代“节能清单”内产品等情况,应当向财政部反映,核实后将从本期"节能清单"中取消相应产品/系列资格,同时,两

+采购进口产品应在招标文件上明示

采购进口产品应在招标文件上明示 案情:B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次大型医疗器械的采购结束后,由于中标的产品为外国货而遭到了排名第二的本国供应商A 公司的投诉。A公司认为,该医疗器械采购的招标文件中并没有财政部门批准其采购进口产品的标注,所以此次采购违背了《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但当地监管部门调查后证实,此项目获得了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的许可。但监管部门最终还是判定此次采购违反了相关规定。业界专家提醒,若项目获得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批就必须在招标文件上明示。另外,如果国内有满足采购项目需求的产品,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还是应该优先采购国货。 递交了投诉书之后,A公司的代表还在愤愤不平地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控诉。“现在国家倡导使用国货,连孩子都有了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意识。花国家的钱采购这么大的项目,竟然选择高价进口货,实在让我们这些国内企业难以接受。” 原来,B市第一医院采购一大型医疗器械,预算为500多万元,可经过了公开招标后,中标的商品却是由中国公司代理的外国货,A公司仅排名第二。A公司认为,该医疗器械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并没有财政部门批准其采购进口产品的标注,所以此次采购违背了《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于是,A公司先是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在未

得到满意答复后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 在B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采购人在向其进行委托之前,就已得到了财政部门对于采购进口医疗器械的许可,并协调采购人向调查人员出示了批复原件。他们强调,采购进口产品完全履行了正常的审批手续,没有违规采购。 几天之后,采购监管部门针对此项目做出了投诉处理决定:判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第一医院医疗器械采购项目违反相关规定。收到了投诉处理决定书,采购代理机构十分不理解。既然该项目已经得到财政部门对于采购进口产品的许可,供应商A 公司的投诉为何仍然有理?既然获得了采购进口产品的许可,第一医院就一定进行了充分论证,可是仍有本国企业A公司参与了投标,并在中标候选人中排名第二,这又意味着什么? 采购进口产品要标注 B市监管机构指出,财政部于2007年12月下发的《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这一条款的实质是--若项目获得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批就必须在招标文件上明示。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在操作此类项目是,一定会在招标文件中通过设置这种优先条款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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