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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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近亲属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 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 二款: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 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
(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辩护人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 审理的。
民诉法解释第44条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 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 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 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提审
按二审程序 另行组成
合议庭
第二节 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定义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 其他有关人员通有法律规定的情形 时,退出对某一案件审理或与审理 有关的活动的制度。
二、回避的适用对象
1、审判员和陪审员;执行员。 2、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勘验人; 3、检察人员。
二、回避的情形(《民诉法》第44条)
决定回避
《<民诉法>解释》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 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 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 决定其回避。
回避的方式
第四种方式:离任回避
《回避规定》第八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 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或者辩护人。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 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 行辩护的除外。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制度基本的含 义和作用;掌握各项基本制度的具体内 容;正确适用基本制度的法律规定。
本章涉及法律及司法解释
1、《民诉法》第10,39—47条。《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7,9,11,15,37条。《<民诉法>解释》第43—49条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20050501
3、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20817
4、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20100201
5、最高法《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 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0613
本章涉及法律及司法解释
6、最高法《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 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 (试行)》20110210
本条所规定的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 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 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 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 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民事审判制度与基本原则不同:
1、具体VS抽象; 2、微观操作性VS宏观指 导性; 3、主要针对人民法院这一 主体作出规定VS全部主体
第一节 合议制度
审判组织形式
合议制(各级法院一审, 二审, 再审)
《解释》第43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 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 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三、回避的方式与程序
自行回避 回避的方式
申请回避
回避的方式
《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 题的规定》(20110613)
第三种方式:决定回避(指令回避)
第四条: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 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 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 其回避。
独任制(基层院一审) # 注意:审委会不是审判组织形式
一、合议制度的定义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 以上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 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代表人 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 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二、合议庭的组成
1、人数必须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 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 长或者庭长担任。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7、最高法《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 定》19990308
8、最高法《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 干意见》20070604
9、最高法《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 题的规定》20100112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人民 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 起关键性作用的审判制度。
3、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4、见下页图。
第一审 民事案件
审判员+ 陪审员
审判员
合议庭
第二审 民事案件
审判员
发回重审 案件
按一审程序 另行组成 合议庭
再审案件
原来是一审
按一审程序 另行组成
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 或上级法院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 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பைடு நூலகம்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 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
前三项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勘验人。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 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 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 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 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 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 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 、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 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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