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备案登记表教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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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办高,中等示范学校评估指标体系(试 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高,中等示范学校评估指标体系(试 行)


二级条目编号、名称
2-5图书和报刊、杂志(3分)
内涵
及标准
1、生均图书40册以上;(2分)
2、报刊50种以上。(1分)


图书不包括教材,学校藏书基本满足师生借阅使用,借阅率高,管理有序,设有图书室、教师阅览室和学生阅览室。
必备
材料
图书帐册、借阅记录。
操作
建议
实地查看图书目录,查阅图书帐册。


必备材料
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学习相关法律的会议记录等资料。
招生简单及广告宣传资料。
操作
建议
结合学校各项工作总体评价。





二级条目编号、名称
1-2领导体制(5分)
内涵
及标准
1、有独立的领导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等);(1.5分)
2、章程制定规范,可操作性强,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修改;(1.5分)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高、中等示范学校
评估指标体系
(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编制
2006年7月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高、中等示范学校评估指标总表
一级指标及分值
二级指标
指标名称
指标分值
得分
1、办学指导思想与领导体制
(10分)
得分
1-1办学指导思想
(5分)
1-2领导体制
(5分)
2、办学条件
与办学设施
(40分)
得分
2-1校园、校舍


计算机配置能够满足教学需要,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室如为一体,只考核一一种。
必备
材料
网络系统、计算机配置清单、多媒体教室设备清单,有关帐册,计算机辅助教学的计划和成果、规章制度、使用记录。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12.02•【字号】内劳社办字[2005]275号•【施行日期】200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5〕275号)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方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者系统掌握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具体要求、操作办法,规范申办的相关程序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二○○五年十二月二日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一、申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以及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提出的贯彻意见(内劳社办〔2004〕171号)。

二、申办条件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旗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教育(教体)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区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2020年12月26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包括但不限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列出的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4•【字号】内教监管〔2023〕101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政务服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7〕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自治区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对2018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和分类登记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指导未进行分类选择的现有民办学校及举办者务必于2023年8月31日前作出学校办学属性选择,提交分类登记申请;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财务清算和预先核准名称并修改章程,申领过渡期办学许可证。

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附设幼儿班)

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附设幼儿班)

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附设幼儿班)学校(机构)名称(章):校(园)长(签章):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二〇一四年六月填报说明1. 附设教学班:在填报附设班报表时,学校(机构)标识码填写举办附设教学班的学校(机构)的标识码,学校(机构)属地管理行政部门名称、代码、学校(机构)办学类型、学校(机构)举办者等属性代码按附设教学班的类型填写。

附设教学班报表只填报附设教学班类型的班数、学生数、专任教师数(为举办附设教学班的学校教职工数的其中数)。

2.附设幼儿班:是指在幼儿园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依托其他学校举办学前教育(包括学前班)的组织形式。

在填报时,按照托班、小班、中班、大班进行填报。

对于小学附设的学前一年的教育形式,在填表时,请将幼儿数据填入大班,若存在混龄班的情况,也将数据填入大班,使用数据时,可按照年龄进行分类。

3.学校(机构)所在地经度、学校(机构)所在地纬度:经度指示南北方向,纵向。

经度表示形式:经度 .经分.经秒,有效值范围为东经73度~135度。

纬度指示东西方向,横向。

纬度表示形式:纬度.纬分.纬秒,有效值范围为北纬4度~54度。

取值方式:国家公布的1:50000的电子地图(已经颁布),县规划局、国土局、测绘局有电子地图。

4.附设幼儿班填报本表。

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附设幼儿班)(201 /201 学年初)制定机关:教育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3】78号基础基111学校(机构)基本情况学校(机构)标识码学校(机构)名称(章)学校(机构)英文名称续学校(机构)地址学校(机构)驻地城乡类型学校(机构)属地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名称代码城区镇区乡村续学校(机构)办学类型学校(机构)举办者规定年制规定入学年龄名称小学小学代码初中初中续邮政编码校园(局域)网域名校(园)长(签章) 填表人学校(机构)所在地经度学校(机构)所在地纬度办公电话- 单位电子信箱传真电话- 填表人电子信箱°′″°′″基础基112学校(机构)基本情况一、指标解释1.少数民族双语教学:是指在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各级各类学校中,面向少数民族学生实施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教学语言的教学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内教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内教发〔2009〕29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为促进自治区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

2005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暂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内教发〔2005〕13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二○○九年九月十四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结合我区民办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合法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其他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经审批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民办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教育机构。

公办学校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民办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规定的国家机关审批。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并逐步达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民办学校校长应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从事过相关办学层次的工作经历和教学管理经验,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敬业精神,品德高尚、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学校的管理工作,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

民办小学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民办初中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初中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或3年以上从事系主任以上领导工作经验,熟悉高等教育管理工作。

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相应职业的从业经历,熟悉本行业教育、职业培训工作,有3年以上从事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民办学校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学校层次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管理经验。

教师编写公开出版教材(专著)备案登记表

教师编写公开出版教材(专著)备案登记表

附件 1 教师编写公开出版教材(专著)备案登记表
学院(部、中心)
参编情况
教材(专著)
名称
出版社形式
教材(专著)
类别
获奖情况适用对象适用专业字数
教师姓名
主编□副主编□编委□
出版年月
与版次
书号 ISBN
文字□ 电子教材及课件□
非规划或立项教材(专著)□
国家级□
规划或立项教材(专著) □
规划名称
国家级□省市级□
研究生□本科□专
科□
适用课程
(万字) 定价
编者□
省市级□
校级□
其他□
校级□
(元)
姓名章节页码(页) 字数(万字)
主编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学院(部、中心)审查意见:
出版社: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审查人签字:
年月日
2。

教材备案申请书模板电子版(3篇)

教材备案申请书模板电子版(3篇)

第1篇尊敬的教材备案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教材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单位拟备案的教材申请备案,请予以审批。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教材基本信息1. 教材名称:2. 教材类别:(1)义务教育教科书(2)普通高中教科书(3)职业院校教科书(4)高等教育教科书(5)其他3. 教材版本:4. 教材作者:5. 教材出版单位:6. 教材ISBN号:7. 教材适用年级:8. 教材开本:9. 教材字数:10. 教材定价:二、教材编写说明1. 编写目的:(1)提高教育教学质量(2)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3)满足社会需求2. 编写依据:(1)国家教育政策法规(2)课程标准(3)教材编写指导意见(4)相关研究成果3. 编写特色:(1)内容新颖,贴近实际(2)结构合理,逻辑清晰(3)图文并茂,易于理解(4)教学辅助手段丰富4. 教材编写过程中遵循的原则:(1)科学性原则(2)教育性原则(3)实用性原则(4)创新性原则三、教材编写团队介绍1. 编写团队构成:(1)学科带头人(2)骨干教师(3)青年教师(4)相关领域专家2. 编写团队成员简介:(1)姓名、性别、职称、研究方向(2)主要成果及荣誉(3)参与教材编写工作的时间及贡献四、教材编写过程1. 教材编写阶段:(1)调研阶段(2)编写阶段(3)修订阶段(4)审查阶段2. 教材编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1)问题(2)解决措施五、教材审查意见1. 审查机构:2. 审查时间:3. 审查意见:(1)教材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教育政策法规和课程标准(2)教材编写质量如何(3)教材适用性如何六、教材使用范围1. 教材适用地区:2. 教材适用学校:3. 教材使用年级:七、教材推广计划1. 教材推广方式:(1)学校内部推广(2)区域推广(3)全国推广2. 教材推广措施:(1)举办教材使用培训(2)开展教材教学研讨活动(3)邀请专家进行教材点评八、教材备案单位及联系方式1. 备案单位名称:2. 联系人:3. 联系电话:4. 电子邮箱:5. 通讯地址:敬请教材备案管理部门审批,谢谢第2篇一、封面【教材备案申请书】二、申请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教材基本信息1. 教材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教材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中小学教育等)3. 教材版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教材编写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教材编写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 教材适用对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本科生、专科生、中职生、高中生等)7. 教材字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 教材开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 教材定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 教材ISB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教材出版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教材出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教材编写说明1. 教材编写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教材编写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国家教育部门相关文件、课程标准、教材编写规范等)3. 教材编写特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创新性、实用性、科学性、趣味性等)4. 教材编写过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编写、修改、审核、定稿等)5. 教材编写人员简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姓名、职称、研究方向、编写经验等)五、教材内容概述1. 教材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章节、模块、单元等)2. 教材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基本技能等)3. 教材案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实际案例、典型事例、模拟案例等)4. 教材练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习题、思考题、实验、实习等)六、教材编写质量保证措施1. 编写人员素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等)2. 教材编写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遵循国家教育部门相关文件、课程标准、教材编写规范等)3. 教材编写审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校内审查、专家评审、同行评议等)4. 教材编写修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根据教学反馈、专家意见、社会需求等进行修订)七、教材推广应用情况1. 教材使用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全国、全省、全市、学校等)2. 教材使用效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学生满意度、教师评价、教学效果等)3. 教材推广应用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发行、推广、培训等)八、教材编写团队简介1. 团队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团队成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姓名、职称、研究方向、编写经验等)3. 团队优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等)九、教材编写承诺1. 教材内容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文件、课程标准、教材编写规范等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内教办发〔2019〕131号•【施行日期】2019.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教办发〔2019〕131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教育局:为进一步引导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我厅对《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内教发展字〔2015〕9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2019年7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国家倡导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为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行为规范、收费合理、确保质量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申报、扶持和管理等工作。

各盟市应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此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条件、申报程序、扶持奖励和管理办法。

二、认定条件第四条符合规划。

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按照非营利法人依法登记。

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附设幼儿班

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附设幼儿班

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附设幼儿班)填报说明1. 附设教学班:在填报附设班报表时,学校(机构)标识码填写举办附设教学班的学校(机构)的标识码,学校(机构)属地管理行政部门名称、代码、学校(机构)办学类型、学校(机构)举办者等属性代码按附设教学班的类型填写。

附设教学班报表只填报附设教学班类型的班数、学生数、专任教师数(为举办附设教学班的学校教职工数的其中数)。

2.附设幼儿班:是指在幼儿园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依托其他学校举办学前教育(包括学前班)的组织形式。

在填报时,按照托班、小班、中班、大班进行填报。

对于小学附设的学前一年的教育形式,在填表时,请将幼儿数据填入大班,若存在混龄班的情况,也将数据填入大班,使用数据时,可按照年龄进行分类。

3.学校(机构)所在地经度、学校(机构)所在地纬度:经度指示南北方向,纵向。

经度表示形式:经度 .经分.经秒,有效值范围为东经73度~135度。

纬度指示东西方向,横向。

纬度表示形式:纬度.纬分.纬秒,有效值范围为北纬4度~54度。

取值方式:国家公布的1:50000的电子地图(已经颁布),县规划局、国土局、测绘局有电子地图。

4.附设幼儿班填报本表。

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附设幼儿班)(201 /201 学年初)制定机关:教育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5〕80号基础基111学校(机构)基本情况基础基112学校(机构)基本情况一、指标解释1.少数民族双语教学:是指在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各级各类学校中,面向少数民族学生实施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教学语言的教学活动。

包括一类模式、二类模式、三类模式。

一类模式:是指除汉语文(汉语)学科外,其他学科用民族语授课,使用民族文字教材的双语教学模式。

二类模式:是指除民族语文学科外,其他学科用汉语授课,使用汉语文(汉语)教材的双语教学模式。

三类模式:是指部分学科用民族语授课,部分学科用汉语授课的双语教学模式。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民办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教育机构。

公办学校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民办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规定的国家机关审批。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并逐步达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民办学校校长应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从事过相关办学层次的工作经历和教学管理经验,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敬业精神,品德高尚、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学校的管理工作,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

民办小学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民办初中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初中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或3年以上从事系主任以上领导工作经验,熟悉高等教育管理工作。

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相应职业的从业经历,熟悉本行业教育、职业培训工作,有3年以上从事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的经历.第七条民办学校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学校层次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管理经验。

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备案表完整

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备案表完整

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备案表(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仁怀市教育局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备案表收费备案时必须提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明证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医师姓名:医师资格证书编码:医师执业证书编码:填表时间:年月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填表说明1.本表供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事项时使用。

2.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4.申请执业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5.申请执业类别请选填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或者公共卫生。

6.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7.“相片”一律用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8.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填写表2、申请变更、多机构备案应填写表3。

9.填写栏目内聘用科目时,申请临床、口腔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科目填写;申请中医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二级科目填写;申请公共卫生类别的,参照公共卫生职业分类填写。

10.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资格证书编码只填写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11.业务水平考核机构或组织的名称、考核培训时间及结果栏目由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两年后申请首次注册者、或者是申请变更执业范围的医师、或者是申请重新注册的医师填写;考核或培训机构的证明另纸附上。

12.“执业范围”内容填写要求:(1)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表中由申请人填写的“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

执业机构、执业机构所属注册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时,应将核准的执业范围填写在“拟聘用的科目”和“聘用的科目”栏内。

(2)因医师执业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限制或需特别限制医师执业范围的,注册机关应当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栏中注明。

13.申请变更执业类别的,须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附上,并将原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交回原注册主管部门方可另行注册。

小学、小学教学点

小学、小学教学点

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小学)小学统计报表填报总体说明1.填报范围:小学、小学教学点填报本表。

2.报送日期:9月20日前报出。

3.学年:是指教育年度,即从本年的9月1日(学年初)至第二年的8月31日(学年末)。

4.统计时点:是指统计数据的调查截止时间,即本学年初9月1日。

如在校生数、教职工数、占地面积、固定资产总值等指标为统计时点数。

5.统计时期:是指统计数据的调查区间时间,即从上学年度的学年初9月1日至学年末8月31日时间区间。

如毕业生数、复学学生数等指标为统计时期数。

6.归档:本表由学校(机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档管理。

基础基111学校(机构)基本情况一、指标解释1.学校(机构)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备案的实施各级各类教育的单位。

学校(机构)名称:是指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机构)全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2.学校(机构)办学类型小学:是指招收适龄儿童实施初等教育的独立设置学校。

小学教学点:是指为方便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实施初等教育不计校数的教学机构。

少数民族学校:是指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实施初等、中等教育的独立设置学校。

3.学校(机构)驻地城乡类型:是指学校(机构)驻地的城乡分类属性,分为城区、镇区、乡村,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的市中,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镇区:是指在城市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学校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条教学工作是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现基础教育阶段培养目标地主要途径,学校地其他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教学工作地顺利进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条本教学规程是对全区中小学教学工作地通常行、基本性和基础性要求.本规程包括:教学管理职责、课程管理、教学制度、教学过程、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等内容.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本规程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校.教学管理职责第六条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实际,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学工作地基本制度、标准,指导检查各地教育教学工作.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中小学教学工作,指导所属中小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教学工作地政策法规,制定本地教学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七条学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地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根据学校地实际情况制定必要地教学规章制度,使学校具有良好地教学秩序,保证达到国家规定地基本质量要求.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研部门地力量,加强中小学教学研究指导工作.各级教研部门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教学研究活动,有效指导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九条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教学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地教学工作督导评估制度.课程管理第十条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地课程计划、意见和规定,并按照课程设置和标准组织实施教学.要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好任课教师、开齐开足各门课程.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正确实施学校课程.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超前或滞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管理课程地责任人,负责领导制定学校课程计划及保证其有效实施地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校长要认真学习课程计划、标准,钻研课程与教学业务,有目地,有计划地深入到课程建设和实施地各个实践环节,及时研究、引领、指导、调控和改进学校课程建设和实施工作,创造条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校课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二条学校要建立和健全课程管理地组织系统,形成由决策规划、组织实施、评价反馈、管理保障等环节组成地学校课程管理网络,保证课程计划规范有序地实现校本化实施.学校成立课程委员会,每学期开学初,由学校课程委员会提出本学期各年级课程计划.教务处负责组织安排各年级教学,各年级备课组负责落实课程计划.学校相关部门定期检查课程计划地实施情况.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三条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按照课程计划、学校地社区环境、学校资源情况及学校原有地办学风格,设计和编制学校课程计划.学校课程计划要体现科学发展观地思想和以学生发展为本地理念,着眼于使学生学会学习和个性发展,立足于促进学生形成正确地人生观和价值观,注重培养学生地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三条教师应认真学习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和学科教学指导意见,认真钻研教材,并对教材进行有效利用和再度开发.提倡教师对同一学科不同版本地教材进行比较研究,依据教学需要对教材内容进行重新编排.教师应注重对各种教学资源地精选、加工和利用,使之更有效地服务于教学.学校要鼓励教师开发与新课程相匹配地、可共享地教辅材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五条劳动与技术课、健康教育课、综合实践课、研究性学习和社会服务与社会实践均是新课程下必修课程,学校可分布安排,也可集中安排.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六条自治区教育厅根据课程方案和教育部公布地《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制定自治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学校从自治区教育厅颁布地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课程计划执行情况地监督和检查,学校应严格按课程计划规定地科目上课,不得增减课时,不得用课余时间安排全班学生集体补课.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教学制度第十八条教学工作是学校地中心工作.中小学校要有明确地专门机构负责教学工作,中小学校长是学校教学工作第一责任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九条学校要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发地教学规程,并根据学校地上级情况制定本学校教学工作地中长期规划、学期教学工作计划以及必要地规章制度,保证各项教学工作顺利开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条学校、教研组、教师要根据上级地“教学计划”或“教学工作意见”以及课程标准、教材等,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具体地教学计划.教学计划要在开学前制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一条学校要建立业务学习制度.业务学习主要包括:定期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育理论、课程标准,钻研教材;组织教师定期进行集体备课活动,经常安排教师之间互相听课;定期组织公开课、观摩课、研究课等教研活动;组织教师自学业务知识,强化教学基本功;经常举办业务讲座.不断提高教师地教学水平.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二条学校要制定校领导检查工作制度.学校领导要定期检查教学工作,做到反馈及时,调控准确,随时了解并调控各学科教学进度,保证教学按计划进行.要定期检查教师备课状况,经常深入课堂听课,控制各科课外作业量,按规定合理安排学生课外作业总量.要认真检查自习课,不允许教师占用自习课进行大面积补课或讲授新课.要定期检查有关地行政、后勤工作是否及时、有效地辅助教学工作,为教学工作提供可靠地保障.要检查督促学生按时安全离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三条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地教学时间.义务教育学校每学年教学时间为周,假期周,机动时间周.高中每学年教学时间周,假期—周,机动时间—周.任何学校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推迟或提前开学、放假.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四条学校要严格控制中小学生在校时间,上午到校时间:小学不得早于;初中不得早于,高中不得早于.下午离校时间:小学不得晚于;初中不得晚于;高中不得晚于:;要保证学生每天小时锻炼时间.要教育学生和家长,保证小学生每天有小时以上睡眠,初中生小时睡眠,高中生小时睡眠.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五条学校要合理安排教师工作量.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为:高中教师—节,初中教师—节,小学教师—节.上述标准周授课时数地下限以语文、数学、外语为基准确定,课程标准规定地其他科目地教师周授课时数应不低于上述授课时数地上限.承担多科教学地教师,在计算工作量时,每增加一门课程,增加两课时工作量.班主任工作量按标准课时工作量地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六条学校要合理确定教学规模.小学规模以不超过个班为宜,初中规模以不超过个班为宜,完全中学和独立设置地高中不超过个班为宜;小学每班人数不超过人,中学每班人数不超过人.鼓励开展小班化教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七条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办教学,均衡配备任课教师,严格控制大班额,班级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做大地调整.不得根据学生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排座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确因教学改革需要举办地实验班、特长班须经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八条学校要建立教学设备与图书档案管理制度.教学仪器和教学设备专供教学使用,要确定专人管理,科学存放,定期保养,及时维修,以保证其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并提高使用效率.图书馆图书要分类上架存放,建立登记卡片,注意做好防火、防毒、防蛀工作.图书室、阅览室要定时开放,充分发挥其教育功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九条学校要建立教学业务档案.教学业务档案主要包括:学生档案、教师教学业务档案、学校教学档案.教学档案管理人员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档案地保管、移交、查阅等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教学过程第三十条课前工作.教师要认真备课,精心设计旨在使学生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地课堂环节.基本要求是:研究课程标准和教材;分析学生地知识基础、生活经验、学习态度与需求;研究教学目标要求、教学重点难点、能力和情感态度地培养点;预测学生地学习障碍和应对策略;确定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备好教学所需地教具.实验课前要预做实验.年级或学科要组织集体备课.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教师要编写规范地教案.教案是实施教学地基本依据,是课堂教学设计地重要组成部分.教龄较短地教师,要写详案,教龄较长且有一定教学经验地教师,可写有自己特色地教案.教师教案应列出教学内容地知识结构、技能和能力发展目标、教学重点和难点分析,同时要对学生情感态度、学习策略方面地发展目标进行描述.教案要写课时教案,形式灵活多样,提倡电子化教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一条上课上好每一节课是提高教学质量地关键.教师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学生地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师上课应做到:目地明确、方法得当、精讲精练、提问科学、板书合理、讲求效率.教师每节课要提前到班级预备,准时上课、下课,严谨迟到和拖堂;不得拒绝本校其他教师听课和教务处安排地外校教师听课.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教师要注重课堂仪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衣着得体,仪表端庄,教态亲切,关爱学生.教师要讲普通话,教学用语要准确,简练、生动.主要课程讲授中应有系统、明确地板书,板书应反映课程讲述地主要内容和思路、重要概念和基本要求、主要结论和重点词汇,书写应规范、清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教师要合理使用教学手段.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充分运用先进地教学手段,学会使用现代教育技术,为学生地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地教育环境.教学辅助手段地应用必须科学、简便、有效,不搞形式主义.学校要做好相应地组织工作,帮助教师掌握必要地现代技术操作技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教师在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地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地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地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地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地合法权益.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二条课后工作课外作业.学生作业分为在校课后作业和家庭作业两部分.在校课后作业应以消化、巩固当天教学内容为主,家庭作业应以针对个别学生学习情况作业、预习类作业和扩展型家庭作业和创造型家庭作业为主.学校和教师要指导学生自主支配课余时间,合理安排作业量.教师要精心设计作业内容、形式,作业量要适合,难以要适度,切实减轻学生地负担.小学低年级不留书面作业,其他年级家庭书面作业每天不超过小时;初中和普通高中高一、高二年级家庭书面作业总量应不超过小时;高三年级不超过小时.不布置重复和大量抄写地作业,更不能作业作为惩罚学生地手段.在校课后作业要求及时全批全改,家庭作业应也及时检查评价.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课外辅导.课外辅导和答疑是课堂教学地必要补充,是因材施教、消除学生要问地重要手段.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学习情况地了解和辅导,学生有辅导需要地,教师应无偿进行个别辅导.严谨学校、在职教师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或上新课,风不得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学校要充分利用图书馆、阅览室和校园网指导学生课外阅读,培养学生科学运用参考资料、工具书和网络地能力.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课后反思.教师要及时做课后小结和教学反思,要通过对课堂教学情况分析、辅导和学生作业中地问题,对教学质量进行诊断评价,并选择适当地方法对存在地问题加以修正.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课外活动.学校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地课外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任课教师有承担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和学生研究性学习导师地职责;未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严谨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质地庆典、开业仪式等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三条学校要制定校领导听课、评课和兼课制度,定期参加集体备课、指导教研组和备课组活动.校长、分管教学地校长和教导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节.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章教学评价第三十四条小学阶段除语文、数学外,其他课程不得组织考试.义务教育学校每学期只进行一次期末学科考试.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淡化选拔与甄别功能,重视激励作用,关注学生地成长、进步状况和综合素质.普通高中可安排其中、期末考试,实行学业水平考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用考试成绩对学校和教师、学生进行排名,不得简单以升学成绩为标准奖惩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高中学校进行高考表彰奖励.中小学校不得把学生考试成绩作为唯一标准与教师地职称评聘、绩效工资挂钩.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六条学校要建立能够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地发展性评价制度.要把教师地教学研究、教改实验,创造性教学和校本课程开发以及师生关系引入考评项目.要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地评价制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七条学校要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班主任负责组织做好本班学生地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要建立学生成长记录袋,指导学生认真记载成长记录,对学生地综合素质进行认真、客观、公正地评价,任课教师要做好协助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八条各级教研部门要根据实施新课程地要求,在教育行政部门地领导下,加强对学校教学管理、教师教学活动以及学生学习效果地评价,建立科学地教学工作评估制度,组织开展教学质量分析活动,正确评价、诊断教育教学行为,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教学研究与指导。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校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三条教学工作是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现基础教育阶段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学校的其他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教学规程是对全区中小学校教学工作的通常性、基本性和基础性要求。

本规程包括:教学管理职责、课程管理、教学制度、教学过程、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等内容。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校。

第二章教学管理职责第六条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实际,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制度、标准,指导检查各地教育教学工作。

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中小学教学工作,指导所属中小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地教学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第七条学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教学规章制度,使学校具有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研部门的力量,加强中小学教学研究指导工作。

各级教研部门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活动,有效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教学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教学工作督导评估制度。

第三章课程管理第十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课程计划、意见和规定,并按照课程设置和标准组织实施教学。

要制订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好任课教师、开齐开足各门课程。

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正确实施学校课程。

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超前或滞后。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31
•【字号】内教政法字[2010]13号
•【施行日期】201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内教政法字〔2010〕13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3号)要求,我厅对历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结果如下:
一、废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干部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内蒙教人字〔1986〕43号)等3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宣布《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收费标准整顿意见〉的通知》(内蒙教计字〔1989〕41号)等64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委会组织办法〉的通知》(内教职改字〔1987〕4号)等16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上述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08-2009年度民办学校年检情况的通报-内教策字[2009]22号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08-2009年度民办学校年检情况的通报-内教策字[2009]22号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08-2009年度民办学校年检情况的通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08-2009年度民办学校年检情况的通报(内教策字[2009]22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民办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自治区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自治区教育厅于2008年下发了《关于做好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及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各自的审批管理权限对本部门批准设置的民办学校进行了年检。

一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自治区及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一手抓鼓励支持,一手抓规范办学,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力度,使全区民办教育得到稳步发展。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本次年检情况通报如下: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

自治区及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这次年检工作十分重视,做了周密的安排和专项部署。

自治区教育厅在年检工作中专门研制了年检指标体系,组成专家组一行14人,分2组对本厅审批的94所各类民办学校进行了年检,各盟市按照通知要求也对本辖区批准设置的各类民办学校进行了年检工作。

这次年检采取的主要方法是: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与师生座谈等形式,比较全面地了解了各校的情况,并进行了分类排列(见附件)。

全区年检工作共评出示范民办学校41所,其中,经我厅审批设置的民办示范学校17所;各盟市批准设置并经年检推荐的民办示范学校24所。

自治区教育厅在年检工作中,除年检评出的17所示范院校外,评为合格的民办学校有47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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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备案登记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年月日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基本情况表(Ⅰ)
学校
名称




学校
地址
许可证号
教民
审批
机关
批准
文号
批准
日期
法人
代表
办学
范围
办学
层次
招生
对象
管理
体制
注册
资金
万元
固定
资产
万元
计算机




占地
面积

其中
租用

建筑
面积

其中
租用

学生
宿舍
退学率
就业率
退学率



学院(校)校务委员会成员情况表(Ⅵ)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务
职称
联系电话
学院(校)董(理)事会成员情况表(Ⅶ)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务
职称
联系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 (教育机构)
办学情况年度检查项目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分值
主要观测点
提供相关材料
一、办学指导思想与组织机构
(10分)
1.章程
3
领导班子及党组织配备是否健全
1.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成员基本情况及分工
2.学校行政领导及党组织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分工(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职务、从教工作年限等)
3.学校行政领导及党组织负责人简历及学历、职称、身份证的复印件
5.机构设置
2
机构设置是否健全、合理,是否健立了党组织职责分工是否明确
4.实验实训设施
3
1.实验室、实训室建设是否达标
1.实验室数量及类别清单
2.实训室数量及类别清单
5.实习基地
2
1.实习基地是否满足教学需求
1.自备实习场所及类别清单
2.外设实习基地合同书
6.计算机网络及现代化教学手段
4
1.计算机数量是否满足
2.是否有互联网络和校园网络
3.是否有多媒体教学设施
1.计算机数量及教室
1.财产清单及出入库制度
2.资金使用审批制度
3.财务收支原始凭证、明细账
4.各月、季、年度财务报表
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各项收费标准的审批文件
7.会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5.消防 、安全与保卫管理
1
1.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2.门卫制度、学生宿舍管理制
度,干部夜间值班制度是否坚持
3.安全保卫人员配备情况


合计
新增固定资产









教学设备
文体器材



合计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教职工基本情况表(Ⅳ)
项目
专任教师
兼职教师
行政人员
工勤人员
总计
人数


高级职称(教授)
副高级职称(副教授)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无职称


博士
硕士
本科
专科
专科以下


25岁以下
25—35岁以下
36—45岁以下
46—55岁以下
2.土地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3.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
4.房屋面积及各种用房面积以及
租赁房屋面积汇总表
2.经费投入
4
1.经费投入是否满足学校发展需求
1.建校历年来经费投入数额及用途明细表
2.经费来源表
3.教学仪器及设备
3
1.教学仪器设备是否满足教学需求,生均占有额
1.教学仪器设备总值
2.教学仪器设备数量及价值明细表
图书馆(㎡)
实验室(㎡)
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万元)
图书(册)
其中:专业图书(册)
电子图书(册)
一般图书(册)
报刊杂志(种)
计算机(台)
语音室(座)
财会模拟室(座)
多媒体教育(㎡)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近三年财务情况表(Ⅲ)








资金投入
政府投入
合计新增资金学 Nhomakorabea费


接受捐赠
累计投入

2.编制是否合理
3.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机构定员表
2.人员花名册(姓名、性别、年龄、
学历、专业、职称、从业年限,正
式聘用还是临时聘用,是否兼课等)
2.行政管理
1
1.行政各项工作秩序
2.有否年、学期工作计划
3.会议制度执行情况
4.有否工作总结
1.提供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提供各种会议记录
3.提供各项决定、任免、通知文件
1.文化娱乐、广播宣传设备清单
2.体育器材清单
3.运动场地面积及类别表
9.生活服务设施
2
1.生均住宿面积及设施情况
2.学生食堂面积及设施状况
3.医疗、保健设施状况
4.环境绿化、硬化状况
1.提供相关情况资料
2.提供相关设施清单
三、管理队伍及管理水平(10分)
1.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及任职资格
2
1.管理机构人员是否配齐
2.计算机网络建设情况资料
3.多媒体教室数量及学生容量
4.语音教室及设备
7.图书、报刊、杂志
3
1.图书、报刊、杂志数量
2.专业图书占有量
3.生均图书占有量
1.图书馆设施状况
2.图书、报刊、杂志登记帐册
3.图书借阅制度
8.文体设施
2
1.文化娱乐设施设备状况
2.运动场地面积及跑道长度
3.体育器材配备状况
3.文书档案管理
1
1.有否档案室
2.归档制度执行情况
3.档案保存是否齐全、科学和安全
1.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汇报
2.提供档案目录及制度
4.财产、资金及财务管理
3
1.财产是否清楚
2.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合理、严格
3.是否按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4.是否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向有关机关报送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并接受其监督
2
1.教育观念,办学思路、质量意识
2.国家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1.相关工作总结
2.相关部门的检查情况
3.学校申报审批资料及有关证照
2.办学思路与政策法规落实
1
章程是否符合要求
1.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章程
2.学校章程
3.领导体制
1
领导体制是否明确合法
1.领导体制及有关文件
4.领导班子及党组织
1.行政机构设置明细表、党群机构设置表
2.职责范围及责任制度
6.规章制度
1
党建和行政工作制度是否完善,内容是否科学、明确
1.党建和行政规章制度有关材料
二、学校硬件建设
(26分)
1.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3
1.占地面积、生均占地面积
2.房屋建筑面积,生均建筑面积
3.各种房屋及生均建筑面积
1.学校平面示意图
56—65岁以下
65岁以上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近三年学生基本情况表(Ⅴ)


招生人数
在校生人数
毕业生人数
就业人数












高职
高等非学历
中专
短期培训
出国留学
其他
就业率和中途退学率(%)
高职
高等非学历
中专
短期培训
出国留学
其他
就业率
退学率
就业率
退学率
就业率
退学率
就业率
退学率
就业率

其中
租用

食堂

其中
租用

开设
专业

专职
教师

兼职
教师

管理
人员

在校生

毕业生

是否取得
合理回报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办学条件基本情况表(Ⅱ)
项 目
总计
自有
租用
生均
占地面积(㎡)
其中:运动场地(㎡)
校舍建筑面积(㎡)
办公用房(㎡)
教学用房(㎡)
学生宿舍(㎡)
学生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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