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控制区工具物料携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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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控制区工具、物料携带管理规定(试行)

目录

1.0 总则 (2)

1.1 管理依据 (2)

1.2 目的 (2)

1.3 适用范围 (2)

1.4 定义 (2)

2.0 管理职责 (3)

2.1 质量安全部 (3)

2.2 飞行区管理部、航站楼东区管理部、航站楼西区管理部 (3)

2.3 航空安保公司 (3)

2.4 使用单位 (4)

3.0 工具、物料携带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4)

3.1 工具、物料携带证 (4)

3.2 工具、物料携带单据 (5)

3.3 工具、物料携带证及携带单据的使用 (6)

4.0 机场控制区内工具存放的备案管理 (6)

4.1 一般工具存放的备案管理 (6)

4.2 餐饮单位厨房刀具的备案管理 (7)

5.0 工具、物料的进出、临时存放和使用 (8)

5.1 工具、物料的进出管理 (8)

5.2 工具、物料的临时存放管理 (10)

5.3 工具、物料的使用管理 (10)

6.0 工具、物料进出、存放和使用的监管 (11)

7.0 违规处置 (11)

1.0 总则

1.1 管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航局令第85号)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2006年5月10日)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民航发〔2009〕85号)1.2 目的

规范工具、物料带进、带出机场控制区的规则和流程,实现属地监管下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的工具、物料管理责任制,以确保工具、物料在控制区内使用和保管的有效控制,预防不安全事件的发生。1.3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建设等工作使用到的工具、物料在机场控制区内存放的备案、带进、带出控制区及在控制区内的使用和保管管理。

1.4 定义

1.4.1 工具、物料:易燃易爆物品、瓶装压缩气体、毒性化学品、腐蚀性物品、动火作业用的火种及工具、射钉枪及射钉弹、使用刃具、砂轮的机具、带尖、带刃的手工工具和餐饮单位的厨房刀具等。

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瓶装压缩气体、毒性化学品、腐蚀性物品、动火作业用的火种及工具、射钉枪及射钉弹等属于一类工具、物料;

使用刃具、砂轮的机具、带尖、带刃的手工工具等属于二类工具。具体参见《工具、物料分类清单》(见附件1)

2.0 管理职责

2.1 质量安全部

2.1.1 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本规定。

2.1.2 负责监督各资源管理中心对本规定的落实情况。

2.2 飞行区管理部、航站楼东区管理部、航站楼西区管理部

2.2.1 负责机场控制区内工具存放的审核管理,并审核使用单位出具的《工具存放安全承诺书》。

2.2.2 负责机场控制区工具、物料携带证的发放和回收,并审核使用单位出具的《工具、物料携带安全承诺书》。

2.2.3 负责对使用单位工具、物料进、出机场控制区的审批管理。

2.2.4 负责组织对工具、物料使用单位的工具、物料携带、使用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检查。

2.2.5 负责督促工具、物料使用单位建立完善的工具、物料管控机制,并对其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对违规行为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责任追究。2.3 航空安保公司

2.3.1 负责对进、出机场控制区的工具、物料携带证及工具、物料携带清单进行查验。

2.3.2 负责按照工具、物料携带清单逐一核对。

2.3.3 负责建立台帐,对携带工具、物料进出控制区的人员、时间、

工具、物料等信息进行记录。

2.3.4 对于违反本规定者,暂扣其工具、物料携带证,向违规者发放《工具、物料携带证暂扣通知单》,并及时通报相应资源管理中心。

2.4 使用单位

2.4.1 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在机场控制区内使用的工具、物料应主动向管理部门申报,主动配合管理部门和查验机构的工作。

2.4.2 按要求与相应资源管理中心签订工具、物料携带、存放管理协议,并履行相应的责任、义务。

2.4.3 负责建立、健全工具、物料使用管理、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2.4.4 负责确保使用工作环境、操作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3.0 工具、物料携带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3.1 工具、物料携带证

3.1.1 工具、物料携带证按照使用区域分为飞行区携带证、航站楼西区携带证和航站楼东区携带证,证件实行分区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跨区使用。

3.1.2 工具、物料携带证按照使用期限分为长期证和短期证两种,以标注“长期”和“短期”字样区分。长期证可使用一年,每年一月集中换发,短期证最长可使用3个月。

3.1.3 工具、物料使用单位必须向资源管理中心出具《工具、物料携带安全承诺书》,方可申请工具、物料携带证,并且对工具、物料

的携带、存放和使用行使管理职责。

3.1.4 对于机场内部单位及与股份公司签订合同的维保单位,核发长期携带证;对于临时施工单位及驻场单位、驻场单位维保商,核发短期携带证。

3.2 工具、物料携带单据

3.2.1 工具存放备案表(适用于在机场控制区内存放超过30日的)

工具使用单位向资源管理中心出具《工具存放安全承诺书》后,可以在证件的有效区域内存放二类工具,应填写《工具存放备案表》(见附件2),列明工具名称、型号、数量、存放地点、使用地点、保管负责人、用途等信息,并交资源管理中心审批盖工具、物料专用章。在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须在资源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变更信息。

3.2.2 二类工具携带登记表

使用单位在携带二类工具进入控制区时均须每次填写《二类工具携带登记表》(见附件3),列明工具名称、数量、保管负责人、用途等信息,“工具名称及数量”一处不得留白,未填写的空格必须划“/”处理,并在进入控制区时交予安检人员备案,在离开控制区时经安检人员核对无误后注销。

使用单位不得在证件的有效区域内存放二类工具,进入控制区后24小时内应将工具带出。因工作需要,确需将二类工具在控制区内驻留超过24小时的,须事先向资源管理中心申请,并将二类工具驻留期间的管控方案及安全监管人进行备案,资源管理中心在《二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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