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统计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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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统计登记申请书
变更后新代码
申请变更统计登记须知
一、统计单位原登记事项中涉及单位名称、单位代码、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统计负责人、主管部门、经济类型、隶属关系、单位性质、核算形式和行业类发生变动的,须申请办理变更统计登记。
二、统计单位申请变更统计登记,须按申请书中所列的栏目,根据《统计单位登记必读》中的填写说明认真填写,其中:
1、第一行“单位名称”和第二行“单位代码”中的“原代码”应按统计登记证上的“单位名称”和“单位代码”填写。如果单位代码有变的,应同时填写“变动后新代码”
2、第四至十三行只需填写变动事项的内容,未变动事项的“原登记内容及代码”可免填。
3、表外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由统计单位填写。
三、变更理由填写之后,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上单位公章。
四、填写一律用蓝墨水或黑墨水,使用汉字要规范,字迹要工整、清楚。代码一律填阿拉伯数字。
五、本申请书需填写一式三份,连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及《统计登记证》正、副本,提交原登记机构。
六、统计登记机构核准变更统计登记,换发《统计登记证》正、副本的同时,需返还份《申请表》给统计单位。统计单位应将返还的《申请书》与原来返还的《统计单位登记申请表》一并加以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