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中的排污权交易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排污权交易制度应运而生。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环境政策工具,旨在通过经济手段激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环境质量。
本文将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探索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
当时,一些地区开始尝试在局部范围内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进入 21 世纪,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我国加快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设步伐。
2007 年,财政部、环保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此后,江苏、浙江、天津等地相继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一)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排污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等,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果各地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在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降低污染治理成本、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例如,江苏省通过排污权交易,推动了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高了污染治理水平。
(三)交易平台不断建立为了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各地纷纷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平台,实现了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和交易过程的规范化。
然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排污权交易有所涉及,但仍存在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导致在实际执行中面临诸多困难。
(二)初始排污权分配不公平合理的初始排污权分配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科学的分配方法和标准,容易导致分配不公平,影响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三)市场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还不够活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市场供求关系对交易的影响有限。
浙江试点地区单位排污权交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浙江试 点地 区单位 排污 权交易 价格 实行 市场调 节
《 浙江省 排污权 有偿 使用 和交易试 点 工作暂 行办法 》 中对初 始排 污权指标 的核 定 、分 配实 行分级 管理 制 度 。 其 中 , 江省负 责 总装机 容量 3 浙 0万 k 以上燃 W
煤 发 电企 业 的排污权 指标 核定 、 配 ; 区市 负责所 分 设
氯化 氢气 体带 走热 量 为 :6 0℃时 HC 的 比热 (0 1
容 为 08 J ・ .6k&g o c)
注 : 上 效 益 对 比 蒸 汽 以 1 5兀 /计 . 盐 水 以 8兀 /计 以 6 t 脱 t
p带 08 x 0 x 6 .= 9 5 (J ) = . 6 0 l1 2 5 98 0 k/ 6 5 h 蒸 发段可 用热 量为 : p可 = 3 9 — 9 5 = 3 4 (J ) 用 29 96 2 5 98 0 23 98 2 k/ h
C2 H22 l . Mmo l + = HC +1 46k 8 l
每小 时氯化 氢 的生 产应 热为 : Q ̄ 9 + 4 03 × 0 + 65 1 0 x 8 .÷ = = 0 2 x .1 10 0 3 .x 0 146 2 0
29 96 2 k/) 3 9 (Jh
中 国 氯 碱
21 0 0年 第 l 期 1
水 补 水 消耗 , 降低 了外 购蒸 汽 的消 耗 量 , 低 了 温 降
度 较 高 的循 环 水 直 接 排 人 循 环 水 池 造 成 的 较 大 损耗。
的生蒸 汽冷凝水 管道 上增 加 电导仪 ,对 补到 热水罐 的冷凝水 进行在 线监 测 。 通过 以上对 比可 以认 为 ,使用 生蒸 汽冷凝 水生 产蒸 汽具 有一定 可行性 ,同时也具 有一定 的经 济效 益 。蒸汽 冷凝水 与纯水 副产蒸 汽 的经济效 益对 比情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遇到的障碍及解决方案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遇到的障碍及解决方案排污权交易,指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标为标的进行交易。
本文论述了排污权交易的特点,操作模式。
探讨了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实施意义及存在问题,提出了排污权交易实施过程中所出现问题的解决途径。
标签: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污染物;污环境容量1.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和特点排污权交易,亦称排污指标的有偿转让,是指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标为标的进行交易。
排污权,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会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1]。
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排污权市场上,它的主体是污染者,客体是剩余的排放许可。
排污权交易有以下六大特点[2]:①排污权交易有利于降低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②排污权交易有利于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③排污权交易客观上有利于形成污染水平低而生产率高的工业布局;④排污权交易有利于政府对环境状况进行宏观调控;⑤排污权交易有利于遏制某些环保部门的利己行为;⑥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存在有利于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扩大环保的群众基础。
2.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与具体操作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成若干规定的排放份额,每份排放份额为一份排污权[3]。
政府在排污权一级市场上,采取一定方式,如招标、拍卖等,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
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根据使用情况,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买入或卖出。
3.排污权交易我国实施中的障碍目前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存在很多问题及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总量控制”的环境保护目标尚未成为环境保护的核心思想。
在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除了个别针对特种污染物的规定中体现有“总量控制”意图外,主要的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总量控制”的规定。
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文(三篇)
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文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剧。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亟需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经验,提出一份完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本,以供参考。
一、总则1. 本制度的目的是推动企业减少污染排放、降低环境风险,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污染排放的企业和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林渔业、能源供应等。
3. 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包括排污权的持有者、交易平台、政府监管机构等。
二、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1. 排污权的核定应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浓度等因素。
采用动态核定机制,定期进行调整。
2. 排污权的分配原则上遵循“公平、合理、可行”的原则,基于企业的排污能力、减排潜力等综合因素进行分配。
3. 排污权的分配应进行公开透明,公众有权参与监督并提出异议。
政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和评估,确保分配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三、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营1. 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和市场公正,应建立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
该平台由政府设立并严格监管,包括电子交易系统、交易规则和监测机构等。
2. 排污权交易市场可以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和企业的需求。
3. 排污权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集中竞价、竞价配对等方式进行交易。
交易双方应先向平台注册并支付一定费用,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四、排污权交易的监管与管理1. 政府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排污权交易的相关规定,规范各方的行为。
2. 排污权交易的监测与核查应由政府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专门负责。
监测数据应及时、准确地向交易平台和企业披露,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对于违反排污权交易规则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保护交易市场的秩序和公正。
监管机构应设立监察机构,加强对交易市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政府利用市场机制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的一种制度安排。
该制度通过建立排污权市场,使企业可以在市场上进行排污权的买卖,以实现排污的经济化管理和减排的市场化机制。
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主要特点和优势。
首先,排污权交易制度实现了排污行为的经济化管理。
传统的环境管理方式通常是由政府进行行政指导和审批,企业需要进行无差别的排污减排,而无法根据自身的排放条件来灵活地进行管理。
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的排放能力和需求来灵活买卖排污权,从而实现了排放总量的灵活控制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排污权交易制度还能够鼓励企业积极减排。
在排污权交易市场里,企业之间可以通过买卖排污权来实现排污分担,这就激励了那些有较高减排成本的企业通过购买排污权来减少自身的排放。
而那些能够低成本实施减排措施的企业则可通过出售闲置的排污权来获得经济回报。
这种市场机制的激励作用能够促使企业主动采取减排措施,从而实现整个行业的减排目标。
另外,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具有较低的管理成本和监督成本。
相比于传统的一对一的排污减排监督方式,排污权交易制度减少了政府的行政管理压力。
政府只需要建立好排污权市场的规则和监管机制,通过对市场进行监管即可。
而企业也能直接参与到排污权买卖的过程中,通过市场的监督机制来实现排污减排的管理。
最后,排污权交易制度还能够促进环境保护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通过排污权交易,那些有创新技术和环保设备的企业能够得到更好的扩大推广和应用的机会,从而促进环保技术的创新和推广。
总结起来,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制度安排。
在这个制度下,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的经济和技术条件来选择合适的排放策略,使排放总量得到控制的同时,也能够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此外,排污权交易制度还能够促进环境保护技术的创新和推广。
因此,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是降低企业排放的经济成本,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介绍
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介绍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介绍一、概述排污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尤其是工业排污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更为明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探索了一种创新的环境治理方式——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通过设立排污权市场,将企业的排污权以一定的方式进行买卖的行为。
通过排污权交易,可以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环境质量,同时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经济支持。
为了进一步推动这一制度的落地,我国开展了一系列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二、试点区域和企业选择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区域包括东部沿海地区、中西部重点城市以及一些经济特区。
试点企业的选择是根据其排放量、行业特点以及环境风险等因素进行的综合考虑。
一般来说,试点企业包括大型工业企业、发电厂、石化企业等高污染排放行业的代表性企业。
三、试点方案设计排污权交易试点方案的设计是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试点方案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排污权分配原则:根据企业的排污情况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政策,确定排污权的分配比例。
一般来说,排污排放量较大的企业获得的排污权比例较小,而排污排放量较小的企业获得的排污权比例较大,以鼓励节能减排。
2.排污权交易机制:确定排污权的交易方式和价格形成机制。
可以采取招标、竞价或者指导定价等方式进行排污权的交易。
价格形成机制可以是市场供需关系或者通过政府定价等形式确定。
3.监管和执法机制:建立相应的监管和执法机制,确保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合规性。
包括对试点企业的排污数据进行监测和核实,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等。
四、试点工作进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试点工作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试点准备阶段:确定试点区域和企业,设计试点方案,建立相关管理机构。
2.试点启动阶段:公布试点企业的排污权分配比例,开展排污权交易,建立排污权市场。
3.试点扩大阶段:根据试点工作的效果评估,逐步扩大试点规模,增加试点企业的数量。
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
2015年上半年,进一步完善初始排污权核定办法,全面完成工业类企业初始排污权的核定;2015年7月起,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
实施范围和阶段目标
(一)实施范围。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现阶段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 量(COD)、氨氮(NH3-N)和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市政府将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本市 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适时调整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
(二)阶段目标。
(三)建立有效的排污指标有偿获得机制。结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排污指标有偿获得机制。新 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按照《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 办法》执行,全部通过排污权交易的方式有偿取得。现有企业逐步分类推行有偿使用,富余排污权通过交易市场 出让。
(二)保障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运转和排污权储备资金。同时, 财税部门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有利于排污权交易的相关税收政策。
(三)严格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健全重点污染源管理台账,建立排 污总量监测核算体系,完善排污总量在线监控系统,强化适应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排污总量执法监管, 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排污权排放或在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相关企 业应当准确计量污染物排放量,主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进一步完善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确保装置 稳定运行、数据真实有效。
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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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市浦 东新 区开展排污权 有偿使 用和交 易试点工 作探讨
张沛 君
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探讨
An Ap ra h t h i t o k o ad E ecsn n rd n f p o c o te P l W r f P i x r iig a d T a ig o o
摘要 阐述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基本内涵、 机理。 操作 分析了浦东新区 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 必要 性、 可行性及存在的困难。 指出在浦东新区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对新区实施污染减排,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 市场推进、 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机制 具有重大意义。 就如何 完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要素条件, 推进试点工作, 提出了 有针 对性的措施
Pu o gNe Ar a Sh n h i d n w e a g a
1 引 言
排 污 权 有 偿 使 用 和 交 易 , 指 排 污 企 业 在 主 要 污 是 染 物 排放 总 量 控 制 的前 提 下 , 法 取 得排 污 许 可证 , 依 有 偿 获得 污 染 物 ( 化 学 需 氧量 和 二 氧 化硫 等 ) 污权 配 如 排
Ar awoudh v rf u dsg ic n et lme th olt n miso e u t na ds t pa s u dme h - e l a e apo o n inf a c oi e n ep l a t i mp t u e s inr d ci n e u o n c a o ns f re vr m e t r tc inld b o er im o n i on n oe t yg v nme tdr e yma k t n a t iae n b h u l .F n l , p o e n , i n b r e d p ri p t d i yt e p bi v a c c ia l y me s r sa ds g e t n r ie ou o t a u e n u g si swe egv nab th w o i o et e k yf co sa d c n io sf rp i x csn o mprv h e a t r n o dt n o ad e eriig i a dta n f olt n r hswhltc ryn h i t r . n r dig o l i i t i a rigont e pl k p u o g s o wo Ke ywor s d :Tr d np l t n r hs Pi t r Me h ns a ei ol i i t u o g l o wo k c a im Diiut Me s sa d s g e t n fc l y a u e n u g si s r o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名称】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文号】浙政办发〔2010〕132号【颁布时间】2010-10-09【实施时间】2010-10-09【正文】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月九日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坚持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统一政策、属地管理,新老划断、区别对待,依法依规、促进减排,公开公平、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范围内,以及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同意纳入试点的其他流域的市县内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
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
排污权交易制度
市场不成熟
排污权交易市场需要一个成熟的市场机制和监管体系,以 确保公平、透明和有效的交易,但目前很多地区的排污权 交易市场尚未完全建立。
政策法规不完善
排污权交易制度需要完善的政策法规支持,包括排放标准 和处罚措施等,但目前很多地区的政策法规尚不完善。
对策建议
加强技术研发和设备更新
加大对环境监测技术的研发和设备更 新的投入,提高污染物排放量和环境 质量监测的准确性。
国际案例: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总结词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 易市场,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控制温室气体排 放,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详细描述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于2005年开始实施, 通过发放碳排放配额来控制成员国企业的碳 排放量。企业如果超过配额,就需要在市场 上购买;如果低于配额,则可以在市场上出 售。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降低了欧盟的碳排 放量,同时也促进了企业技术创新和节能减 排。
02
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激励企业进行环保投资,促进绿色经济的
发展。
排污权交易制度对价格的影响
03
排污权价格受到政策法规、市场需求、企业行为等因素的影响
,对价格产生影响。
社会因素
01
排污权交易制度对 社会环境的影响
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减少污染物 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对社会发 展产生积极影响。
02
排污权交易制度对 公众参与的影响
完善市场机制和监管体系
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和监 管体系,确保公平、透明和有效的交 易。
加强企业环保意识教育
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企业的环 保意识和参与排污权交易的积极性。
完善政策法规
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和处罚措施,加 强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东政办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21〕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6日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资源有限、资源有偿、生态环境有价意识,优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形成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助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营市行政辖区内,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十四五”大气污染物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主要污染物,即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
试点范围为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26),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4)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许可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一定数量的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第五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权使用费获得排污权,或者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是指排污单位或者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在交易平台进行排污权公开买卖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实施方案
排污权交易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排放污染物的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为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我国逐步推行了排污权交易制度,以促进企业减排,提高整体环境质量。
二、排污权交易实施方案。
1. 制定排污权交易政策。
政府应该制定明确的排污权交易政策,包括排污权的分配、交易范围、交易机制等内容,以便企业和相关机构能够清晰了解交易的规则和流程。
2. 确定排污权分配标准。
政府应该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值、污染物排放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排污权分配标准,确保排污权的分配公平合理。
3. 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交易撮合,促进排污权的交易活跃,提高排污权的流动性和灵活性。
4. 加强排污权监管。
政府应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排污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5. 完善排污权交易体系。
政府应不断完善排污权交易体系,包括建立排污权交易信息公开平台,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同时加强对交易数据的监测和分析,为政策的调整和优化提供科学依据。
6. 加强宣传和培训。
政府应加强对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宣传,提高企业和公众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排污权交易的操作能力和风险意识。
三、总结。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企业减排、改善环境质量具有积极的意义。
政府应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管和管理,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推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浙江省政府发布排污权交易试点办法
《 办法》 定, 规 各级 财政可安排 一定 的排污权储备资 金。政府 或有关 ̄ 储备 的排 污权 , r- s] r 可直 接入市出售 以 调 控 市场或用于保 障重大项 目建 设。此外 , 污单位 出 排
现排 污权指 标 闲置 的, 闲置 期 如果超 过 1 , 向核发 年 要
本上 集中在造 纸、 印染、 电力和化 工等行业 。对他们 来 说 , 果 实行 有偿 使 用, 营成 本肯 定要 增 加 , 些靠 如 经 一 赚 取环 境 成 本生存 的企 业 , 至 可能 因为无 利可 图而 甚
破 产。这将 迫使这 些企 业调 整产品 结构 , 用新技术 、 采 新设备, 少排污量 …… 减 受交易 影响 大 的主要 是 新 建项 目, 临 排污 权 指 面 标 来源的问题。对于 现有企业 , 可以通过 淘汰落后生产 线, 进行替 代 ; 对于新 企业 , 完全要靠 交易获得 排污权 。
期天 注
浙 江 省 政 府 发 布 排 污 权 交 易 试 点 办 法
浙 江省政 府 2 1 0 0年 1 1 0月 7日公布 的 《 浙江省排
据 介绍 , 排污权 储 备的主要来 源, 一是 进行初始 排 污权 分 配时政 府 预留一部 分 ; 二是无 偿获 得初 始排污 权 的排 污单位 破 产、 关停 、 取 缔 或 迁 出本 行政 区域 , 被 其 排污权 由政 府 或有 关部 门无偿 收 回作 为储 备; 三是 与其他排污单位一样 , 根据市场 价在交易市 场上购买排 污权 。
议, 但征收 初始排 污权 有偿 使 用费, 在经 济上确 立环 境
资源容量 的有价 性 , 现环 境资源容 量 的稀 缺 性, 构 体 是 建 排污权 交 易机 制、 形成排 污权 交易市场 的制度基础 。 根 据 浙江省 经 济发展 的现状 , 虽然 没有 要 求对 试点地
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附件: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培育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污染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东莞市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在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致,一般不超过5年。
排污权期满后需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分配并核发排污许可证重新确认。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指标,是指排污单位通过政府分配或市场交易等途径获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约束性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5吨以上、氨氮年排放量0.5吨以上、二氧化硫年排放量5吨以上、氮氧化物年排放量5吨以上、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和东莞市重点监控企业纳入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允许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其他单位自愿纳入试点范围。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排污权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和政府储备第四条排污权初始分配坚持尊重历史、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环保要求、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等因素,建立总量平衡与环境质量改善相结合的初始分配制度。
排污权初始分配实行分级负责制。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按照统一的分配方法,对排污单位初始排放权进行核定分配。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满足区域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臵换的要求,其排污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定。
排污权交易制度
01 起源和理论内涵
02 排污权交易在国外的实践
03 排污权交易在国内的发展
2、排污权交易在美国的实践
2.1 第一代排污权交易机制
危险泡泡 “网状”计划(容量结余
计划)
补偿交易计划
美国第一代排污权交易机制
1975年,一个泡泡多个排放口,各个排放口的边际成本比较选择排放。1986年以 后扩大泡泡,同一地区不同企业在总量控制标准下交易。一定区域内,加大低成 本污染源的治理来替代高成本污染源的治理。
第二阶段(2000-2010)限制对象扩大到 2000多家,包括了规模2.5万千瓦以上的 所有电厂。该计划中,排污许可的总量是 有限的,并将逐渐削减,以达到1000万 吨的削减量.
分配排污许可,可以自己减排达到要求,也
可以购买排放许可达到要求。企业通过减
排节约的排放许可可以存储起来也可以出
售。2007年达到目标,提前三年完成。 此外还有,区域清洁空气激励市场、东北
在畜禽养殖和工业之间开展互动7目标及考核19976月秀洲区率先开始排污权交易试点10月首批排污权有偿使用启2002200720082014排无权质押贷款国内首家排污权交易机构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成立刷卡排污秀洲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33嘉兴排污权交易的发展历程34国内主要省区排放权交易模式北京浙江北京浙江谢谢聆听
2.2 第二代排污权交易
ARP(酸雨计划) 1990年《清洁空气法》
第四条规定,是涵盖全国的SO2排放交易 计划。他要求电力行业在1980年的基础上 消减1000万吨造成酸雨的污染物排放。到 2010年SO2消减1000万吨,NOx消减200 万吨. 第一阶段(1995-1999)东部和中西部的 21州的445座燃煤装置,要求比1980年减 少350万吨SO2的排放
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情况及主要问题和对策探讨
中图分类号 : X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4 2 4 ( 0 2 0 — 0 30 1 7 -8 2 2 1 ) 5 0 5 - 4
我 国排 污 权 交 易试 点 情 况 及 主 要 问题 和 对 策探 讨
何 强 , 向 洪 , 刚 才 。 陈
(. 庆 大 学 城 市 建 设 与 环 境 工 程 学 院 , 庆 40 4 ;. 庆 市 环境 监 测 中 心 , 庆 4 14 ; 1重 重 0052重 重 0 1 7 3 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 庆 4 14 ) . 重 0 1 7 摘 要 : 排 污 权 交 易 对 象 、 围 、 体 、 始 排 污 权 配 置 方 式 、 级 交 易市 场 等 5个 方 面 总 结 了 江 苏 、 江 、 从 范 主 初 二 浙 湖
3 Ch n q n v r n e t lPr t c i n Bu e u,Ch n qi 01 4 Ch n ) . o g i g En io m n a o e to r a o g ng 4 1 7, i a
Abta t sr c :Th a e n e t ae h miso rdn x ein e r m e ry 1 r vn e / ncp l iss c s ep p riv si td t ee s in ta ig e p re c sfo n a l p o ic s mu iiaie u h a g 0 t
I vsiain t r dn mi infrMa oltn si hn , n et t si oT a igE s o o jrP l a t nC ia g o n s o u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新政策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新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取得了一定进展。
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有效减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对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好政府及市场、制度改革创新及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新企业及老企业、试点地区及非试点地区的关系,把握好试点政策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到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二、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开展试点的前提。
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基层,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
试点的污染物应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试点地区也可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开展试点。
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政府通过设立排污权市场,将企业或个人排放污染物所需的排污权进行定量划分和交易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主要通过引入市场机制,以经济手段来进行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政府首先会设立一个排污权市场,将可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划分为若干个排污权份额。
然后,政府将这些排污权份额分配给企业或个人,作为其排放污染物的限额。
企业或个人如果超出这个限额,则需要购买其他企业或个人不需要的排污权份额,或者进行减排措施。
而对于超过限额而未能购买排污权的企业或个人,则需要支付相应的罚款。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核心思想是将污染排放权利变成商品,通过供求关系和价格机制来引导减排行为。
这种制度可以激励企业和个人通过降低污染排放来减少成本,同时也鼓励创新和技术升级,以更清洁、高效的方式生产和生活。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势包括:一是能够降低减排成本,通过市场机制寻求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优平衡。
二是可以促进资源配置的效率,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技术改进和创新,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三是可以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政府可以更好地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便于监管和调控。
然而,排污权交易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是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和执法机制,确保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是需要解决企业和个人对减排技术和成本的不确定性,以及如何确保减排措施的可持续性。
三是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以适应不同行业和地区的需求。
总的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既能够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又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
它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激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减排行动,同时也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和引导。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政策,可以更好地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试点排污权交易制度提高区域绿色全要素能源效率的研究
试点排污权交易制度提高区域绿色全要素能源效率的研究
李东亮
【期刊名称】《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年(卷),期】2024(42)1
【摘要】本研究以中国30个省级行政区面板数据为样本,依据SBM模型和Malmquist-Luenberger指数对各行政区全要素绿色能源效率进行综合评价。
结
果发现,与中西部地区相比,我国东部地区能源结构更加合理,全要素绿色能源效率显著更高。
在此基础上,利用双重差分法检验推行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是否会影响全
要素绿色能源效率。
验证结果显示,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能显著提高区域全要素绿
色能源效率,具体实现路径主要是绿色技术创新。
异质性分析表明,在高污染试点地区,排污权交易制度对全要素绿色能源效率提高和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更显著。
【总页数】5页(P165-169)
【作者】李东亮
【作者单位】澳门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F425
【相关文献】
1.排污权交易政策能否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
2.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与绿色全要素
能源效率3.绿色发展、排污权交易制度与企业技术创新——基于SO2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的准自然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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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中的排污权交易
20世纪90年代,我国为了控制酸雨,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
2001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协会签订《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合作项目,随后开展了“4+3+1项目”。
2001年9月,江苏省南通市顺利实施中国首例排污权交易。
2003年,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与南京下关发电厂达成SO2排污权异地交易,开创了中国跨区域交易的先例。
2007年11月10日,国内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在浙江嘉兴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国际化。
2008年3月11日,以“大部制”为核心的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
2007年,浙江省嘉兴市在国内首开先河,成立了全国第一家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
与此同时,国家在江苏省太湖流域推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有偿使用的试点准备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2007年10月,嘉兴市排污权交易中心成立。
11月10日,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举行揭牌仪式,当日还举办了“中国嘉兴排污权交易论坛”。
嘉兴地处太湖流域下游,全是75%的水资源是上游来水。
嘉兴市秀洲区的王江泾镇与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交界,两地同饮太湖水,盛泽处于上游。
盛泽镇纺织印染业发达,污水排放量比较大,两地因为边界水污染问题不断发生纠纷。
2001年11月22日凌晨发生了最大的一次纠纷,嘉兴市秀洲区千余名群众自发在江浙边界麻溪河筑坝拦污,地质污水流入。
事发后,江苏省政府、浙江省政府、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共同签订了《关于江苏苏州与浙江嘉兴边界水污染和水事矛盾的协调意见》。
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由于整体产业结构层次低,耗能高,污染重,嘉兴本市工业污染也日趋严重。
在此背景下,嘉兴开始加大治污力度。
一方面,出资构建污染源监控系统;另一方面,加大对违规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
2007年8月底,嘉兴市通过了《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交易办法),200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随后,嘉兴市环保局根据该办法制定了《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嘉兴市排
污权贮备交易中心成立。
技术支撑是嘉兴排污权交易的前提。
2002年,嘉兴开始与日本岛津公司合作,进口设备,构建污染源监测系统。
此外,还建立了一系列配套机制。
一是“飞行”监测,主要是对企业进行不定点、时间的监测。
二是联动机制,由嘉兴市纪委牵头成立了一个联系机制,解决党员难题。
并在环保局设立一个警务室,派两名警察常驻。
三是市民检查团,由几十名市民组成,参与评估,一致认可,环保不良企业才能在报纸上公布摘帽。
嘉兴规定:2007年10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承认其已经取得的排污权;新建企业,或者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则必须取得从其他企业减排出来的部分排污权,才能投产。
嘉兴市决定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跨过初始排污权的困扰。
该日成为嘉兴以价格机制治理污染的分水岭。
交易就必须制定价格。
交易中心要做“银行”,不做“中介。
若以企业形式运作方便了其他前来进行交易的企业,但所得税不是一个小数目;若做“中介”,企业与企业进行交易,不通过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只收取5%的“中介费”,那么会导致价格混乱,也有违交易规则。
因此,交易办法规定,所有排污权交易必须在储备交易中心的平台上进行,任何企业私下交易,都无视为有效。
在2007年11月举办的论坛现场,汇源向交易中心出售了50吨COD排放指标。
2004年,按环保局核发的指标,汇源污水排放量为5000吨/天,而正常生产需要排放8000吨/天,指标不够用。
2005年,政府要求在原来的基础上减排30%。
于是汇源决定筹资修建污水处理厂,这才有了之后多余的指标出售。
2007年12月,美福从交易中心购买了400余吨SO2,近37吨COD,交易金额达1080万元,是交易中心迄今为止最大的一笔交易。
对美福而言,这1080万元可谓“无中生有”。
原先政府说有指标,因此,并没有这笔预算。
后来被告知需要购买排污权,美福有些措手不及。
进有顾虑,想退,地也买了,还是一个比较低的价格,其他准备工作也都做了。
据嘉兴市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2008年2月20日,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已完成收购6笔,COD125.9吨/年、SO2492吨/年;转让交易16笔,共计COD74.66吨/年、SO2599.70吨/年,交易额1749万元。
为了在短期内盘活交易量,也为了发挥交易中心的储蓄功能,交易中心制定了三条规定:
一、通过行政审批或者购买获得的排污指标,五年内有效,超过五年,指标收回。
按照国家建设项目条例,环保报告有效期五年。
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的,无偿收回;通过交易中心买的,指标收回,钱按原价退回。
二、已通过行政审批,获得多余指标,超过两年不用的,收回。
三、企业通过行政审批,获得多余指标,两年内要用的,可以存到交易中心。
交易中心会给予一定的利息。
对具体“利率”标准,有待进一步研究。
江苏模式,指的是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有偿使用的试点。
这是国家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由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联合推进。
据悉,财政部准备每年拿出1800万元,连续三年,建立交易平台。
江苏的模式与嘉兴刚好相反,先进行初始排污权有偿化然后再交易。
为此,江苏首先通过人大进行立法,允许排污权收费,这样收费有了法律依据。
2007年10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公布,2008年6月5日开始实施。
2008年1月中旬,《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方法(试行)》公布,随后收费标准出台,COD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2600元/年.吨;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纺织染整、化工、造纸、钢铁、电镀、食品(味精和啤酒)等6个主要行业COD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每年4500元/吨;涉及太湖流域的无锡、常州、镇江、南京五个城市。
除浙江本省,全国其他城市如:长沙市、重庆市、上海市、北京市似乎也有动静。
在国家层次,环保部的声音是先把试点做起来。
【思考题】
1.结合本案例,思考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如何对各种利益矛盾进行协调处理和重新界定。
2.结合外部性理论、科斯定理等排污权交易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础,探讨排污权是否是一种财产权?该如何为排污权定性?
3.结合案例内容及所学专业知识,分析排污权交易是哪种政策手段?与传统的环境政策手段相比,排污权交易有哪些优点?(提示:环境政策手段是为实现环境目标服务的,一局政府直接干预的程度,环境政策手段可以分为命令控制、经济刺激和劝说鼓励3类。
)
4.排污权初始分配可采取哪些方式?如何解决排污权初始分配中的公平问题?
5.针对案例中嘉兴市发展排污权交易困难重重的现状,分析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主要障碍和难点,尝试性地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