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特别301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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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法中“301条款”

美国贸易法中“301条款”

浅议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摘要: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是一种典型的单边主义贸易政策。

在欧盟香蕉案中,欧盟将”301条款”诉诸于wto,dsb专家组得出了”301条款”不违反wto的结论。

据此美国将可继续使用该条款维护其”国家利益”。

最后为中国应对该条款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301条款”;单边主义;对策美国”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

其内容最早可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

此后,《1974年贸易法》将第252节扩大、修订而成为著名的”301条款”。

1988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1994年wto协定正式生效前国会修正案及2000年《美国贸易与发展法》对”301条款”做了广泛的修订。

通常所说的”301条款”就指修改后的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第一章的全部内容(1301~1310节)。

301条款的核心内容是,美国依据任何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遭到否定;或外国的某项立法或政策措施,违反了它与美国签定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却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合理、不公正,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国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及国际条约准则作何规定,径直依照贸易法第301条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各种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取消上述立法、政策或做法,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官方和有关经济部门感到满意的赔偿。

(一)从”欧盟香蕉案”分析”301条款”的法律本质欧盟每年在进口香蕉时对原殖民地国家的进口采取优惠政策,对此美国和中南美的香蕉生产国向wto提出了申诉并且胜诉,要求欧盟调整进口制度。

但美国认为调整力度不够,并执行了301条款,对从欧盟进口的17项商品加收100%制裁关税。

对此,欧盟根据gatt1994第22条第1款和dsu(《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4条,向美国提出要求,就美国301条款进行磋商。

在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欧盟请求设立专家组。

详解美国301调查报告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详解美国301调查报告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详解美国301调查报告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文 | 刘晓春 付扬2017年8月14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向贸易代表签发备忘录,指示其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对中国展开调查,判断中国是否存在不合理或具有歧视性的损害美国知识产权、创新或技术发展的法律、政策、实践或行为。

8月18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正式发起对中国的301调查。

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室联合发布的《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对中国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相关法规、政策和时间的调查结果》(以下简称“301报告”),特朗普于2018年3月22日签署总统备忘录,声称301调查发现中国的法规、政策和实践强迫技术转让、限制技术许可、以对外投资牟取技术以及未经授权入侵网络盗取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并据此下令采取对中国进口商品增税、限制中国企业对美国投资并购的措施并通过国际贸易组织(WTO)争议程序就某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提出磋商请求。

此举一出,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中国也成为政府、产业、媒体、学界高度重视的焦点问题。

本文将就“301调查结果”声称的结论进行梳理,并作出简要分析。

301条款及其背景通常说的美国法上的301条款,指的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它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可对他国的“不合理或不公正贸易做法”发起调查,并可在调查结束后建议美国总统实施单边制裁,包括撤销贸易优惠、征收报复性关税等。

301条款在广义上包含“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和具体配套措施,以及“306条款监督制度”。

其中,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美国贸易代表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指认:(1)拒绝对知识产权给予适当及有效保护的国家;或(2)未公平合理地针对依靠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给予市场准入的国家。

其中最严重的国家,其政策或措施对美国产品造成事实上或潜在的严重损害后果的,被列为“重点国家”。

美国对华301调查是个啥

美国对华301调查是个啥



2004年,美国劳联—产联曾提起针对中国劳 工权利和劳工标准的“301调查”申请,但最终 被美国政府否决;2010年10月,美国贸易代表办 公室宣布,应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申请,启动 对华清洁能源有关政策和措施的“301调查”。
2017年8月14日,美国华盛顿,美国总统特朗普 在白宫签署行政备忘录,授权莱特希泽针对所谓 “中国不公平贸易行为”发起调查。

2017年8月18日,美国正式对中国发起301调 查。那么,美国在此时对华发起301调查的原 因何在?301调查会对中国产生哪些影响,又 会给中美经贸关系带来什么结果?中美是否会 因此而发生贸易战?
美国正式对中国发起301调查几个意思?
谢谢大家!

其中,1989年,美国首次启动“超级301条款”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认为日本在计算机、卫 星、林产品方面封闭市场,与日本展开18个月 的外交协商,最终迫使日本开放相应的国内市 场。1994年,美国再次启动“超级301条款”, 对日本产品进入美国征收惩罚性关税,贸易制 裁措施至1997年才结束。
美国“301条款”运作历史

回溯“301条款”运作历史,自1974年至今美 国政府共开展过122次“301调查”。80年代里 根政府时期,是美国政府使用“301调查”最 为频繁的阶段,共计进行过49次,还会在没有 行业协会或工会正式请求的情况下,由政府自纪八九十年代,美国曾频繁对包括中国在 内的多个贸易伙伴发起“301调查”,其中美 国多次动用“301调查”打击日本经济。据统 计,从1976年至1989年,美国对日本钢铁、电 信、木材、医药、半导体等制造业发起了14起 “301调查”。
美国对华301调查是个啥
“301”是只什么鸟?

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 “301条款”仅指1974年修订的贸易法第301条 ,可称之为“一般301条款。

美国301条款

美国301条款

一、美国301条款的产生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相当一段时间里,美国依靠其雄厚的国内经济实力,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与此相应,美国在国际贸易中也积极奉行自由主义的贸易政策,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框架下,努力推动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谈判、降低关税和消除贸易壁垒。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共进行了8个回合的谈判,其中第五轮谈判通称为“迪龙回合”(美国谈判代表的名字),第六轮谈判通称为“肯尼迪回合”、第七轮谈判又称“尼克松回合”(时任美国总统的名字),这些反映了美国在这些谈判中的重大作用。

此外,为推动全球自由贸易,美国还以“普惠制”和“最惠国”等贸易优惠政策为基点,为他国商品进入美国市场提供便利条件。

然而,自20世纪60年代末期以来,随着西欧和日本经济的迅速发展,再加上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的出现,美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优势地位开始逐渐下降。

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美国的对外出口额迅速下降,另一方面是大量的外国商品涌入美国市场。

美国与其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赤字不断扩大,美国的国际贸易收支也不断恶化。

此外,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在一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与此相应,许多发达国家的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以美国为例,其经济发展已经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技术、信息、服务等产业,而不是依赖于农业和制造业等传统产业。

版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成了重要的财产形式,体现知识产权的产品成了重要的社会财富。

同时,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使得体现知识产权产品的复制极为简单、快捷,而且成本很低。

因此,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防止他人偷窃自己的财富,就成了摆在各国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

在上述背景下,美国的国际贸易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逐步从贸易自由主义转变为贸易保护主义或贸易对等主义。

1974年,美国修订其《贸易法》,制定了旨在保护其贸易利益的301条款。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法律审视_0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法律审视_0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法律审视美国贸易法“301 条款“ 的法律审视------以对中国法律的借鉴意义为视角张传明①,曹培忠②,周艳波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山东泰安 271000摘要: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是美国贸易代表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其威力不在于条款本身,而在于它所带來的报复性后果和制裁的可能。

其核心是以美国市场为武器,强迫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以此维护美国的利益。

实际上,美国的贸易政策是攻击性的单边主义,通过潜在威吓的作用打开外国市场,是一种典型的为了美国的利益恶意运用权利,达到美国的贸易目的行为。

中国贸易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国外文化的本土化问题应当以中国最大的潜在市场为前提,借入世机遇,调整和完善中国的公平法律体系,保持对外威慑力和制裁性。

关键词: 301 条款制裁贸易政策The Legal Review of the ‘Trade Law of 301 Terms----Insight of lesson for China LawsCao Peizhong,Zhou Yanbo(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s,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handong,Taian,271000,China )Abstract:The system of the ‘s 301 terms is a kind of way that ‘ trade delegation promote their value ideas via the way of trade and the function of the terms of 301 is not only the self of terms but also the possibility of the sanction and punished. The core of 301 terms is to force the other states to accept the principles of and protect ‘ benefit via the ‘ market. In fact, the ‘ trade policy are a kind of attack mono-action and the power management to protect ‘ benefit via the opening the foreign trade market. The issue of China laws construction and the nationalization of the foreign culture shall regulate and improve the China Fair Lawssystem and insist the foreign sanction under the condition of the China Sustainable Market on the basis for China Government to access to WTO. Key works: 301 terms sanction trade policies一、引言第二次世界打战以来,美国以其强大的经济优势,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处于绝对优势。

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301条款”

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301条款”

美国的“301条款”“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俗称,一般而言,“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

它最早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后经《1974年贸易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尤其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而成。

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301条款”仅指1974年修订的贸易法第301条,可称之为“一般301条款。

广义的“301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内容,包含“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关于知识产权)、“超级301条款”(关于贸易自由化)和具体配套措施,以及“306条款监督制度”。

在这个意义上,美国“301条款”又称其为301条款制度。

一般301条款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而“超级301条款”、“特别301条款”、配套条款等是针对贸易具体领域做出的具体规定,构成了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适用体系。

具体说就是:“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种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而且其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

“一般301条款”是其他“301条款”的基础,其他“301条款”是“一般301条款”的细化。

即使没有其他“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一样可以适用“一般301条款”的规定解决贸易争端。

美国狭义和广义的“301条款”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构成一个完全的体现美国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系,为美国的利益发挥着作用。

“301条款”是美国政府针对损害美国贸易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外国政府的行为、政策和做法进行调查、报复和制裁的手段,其本质是美国强权政治和单边主义做法在外贸领域的体现,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即通过强化美国对外贸易协定的实施,扩大美国海外市场,迫使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以维护美国的利益。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析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析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析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就是当别国有“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做法。

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是美国贸易代表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

美国常常使用这个法律,对其他国家的贸易措施进行调查,继而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并且威胁谈判不成就进行报复。

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例如,欧共体和日本,都深受其苦,对这个法律有切肤之痛。

一、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历史演变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形成和东亚经济的迅速崛起,美国的贸易收支恶化,因此美国的贸易政策出现了巨大的转变,由积极的贸易自由政策转向贸易保护政策。

美国贸易保护法律体系成为美国保护其国内利益的有利武器,对世界贸易和法律产生重要影响。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作为法律上的规定,最早可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

在该法中,总统被授权对外国歧视美国的出口的做法进行报复。

七十年代早期,给予总统更大的自由以打击外国不公平的贸易做法。

在1974年贸易法案中,第301节授权美国总统采取广泛的报复措施,以对付那些“不合理的”或“不公正”进口限制的国家,或者对付那些导致美国商品在国外销售减少的出口补贴措施。

这扩大了不公平交易做法的定义,也扩大了可以实施报复措施的种类。

美国逐渐感到关贸总协定不能有效的维护美国利益,尤其是通过互惠协定,各成员国做出让步,以换得相等的贸易利益,更让美国难以接受。

1985年由于出于对美国极大贸易赤字和逐渐增加的保护主义压力的关注,国会开始着手制定新的贸易法,1986年开始起草这个法案。

尤其是重写第301节,来寻求补救措施。

很多人主张,应该把该法变成一个令人恐惧的武器,以便用他来削减贸易障碍。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超级301”终于在1988年变成了《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一部分。

最近的一次是《2000年美国贸易与发展法》407节对《1974年贸易法》306节的修正。

国际经济法的301条款和201条款

国际经济法的301条款和201条款

国际经济法的301条款和201条款201条款案美国“201条款”是指如果美国确认从外国进口的某项物品,首先其数量增长到足以对美国国内生产同类物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使其面临严重的威胁,其次这种进口必须是突然的、急迫的、大量的,最后这种行为和损害结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则美国总统有权采取一切适当可行的措施,包括在一定时期内对该有关进口物品加征额外关税或限制进口数量,借以帮助和促进美国国内产业针对进口产品,开展竞争。

原告是指包括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被告是指美国第三方是指加拿大、中国台北、古巴、墨西哥、泰国、土耳其、委内瑞拉7个WTO成员案情:2001年6月下旬,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1974年美国《贸易法》的“201条款”就外国进口钢铁对美国钢铁行业的影响和损害进行调查,总统于2002年3月5日正式宣布:自3月20日起,对于由某些外国进口到美国的10类钢铁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分别加征从8%至30%的额外关税,为期3年。

此举直接违背了美国在国际条约中承担的多边主义义务,特别是背弃了它在WTO/GATT“关税减让表”中作出的庄严承诺,激起了包括欧共体(15国)、日本、中国、韩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巴西在内的22个受害国家的强烈反对,并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申诉,要求对美国违反WTO规则、破坏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行为加以处断和纠正。

最后结果:原告胜诉,被告败诉,专家组认为美国的“保障措施”违背了WTO《保障措施协定》和《GATT1994》的有关规定并且要求美国更改上述“保障措施”。

实质:这是多边与单边的较量,虽然原告胜诉,但是违法者美国获得了利益,为本国的钢铁产业赢得了3年的发展机会,所以这既是单边主义的胜利又不是单边主义的胜利。

301条款案美国“301条款”是指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认外国的某项立法或政策措施,违反了该国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被美国单方认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便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以及国际条约作何规定,径自依美国《贸易法》“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凭借美国经济实力上的强势,采取各种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取消上述立法或政策措施,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官方和有关经济部门感到满意的赔偿。

美国“337条款”与“特别301条款”的比较及应对

美国“337条款”与“特别301条款”的比较及应对

美国“337条款”与“特别301条款”的比较及应对作者:王晓先来源:《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01期摘要:在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贸易环境中,中国向美国的出口不断遭遇来自美方的贸易壁垒,最具有杀伤力的就是“337条款”和“特别301条款”。

这两个条款一个保护其国内市场,一个制约与其有贸易往来的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法律,内外结合,杀伤力极大。

对这两个条款进行比较并寻找有效的应对方法,对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美国337条款特别301条款比较和应对中图分类号:DF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23X(2010)01-0037-05在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的企业与各国公司发生贸易往来的机会越来越多,美国则是其中最重要的国家之一。

伴随着中美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多,遭遇到的贸易纠纷也越来越多,而最具杀伤力的则以美国的"337条款”和“特别301条款”为代表。

探讨应对这两个条款的对策,对我国企业开拓美国市场和发展与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有着特别的意义。

一、美国“337条款”和“特别301条款”对中国贸易及法律的影响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到WTO,不但建立起了世界贸易体制,而且各轮谈判所要遏止的也从关税、配额和许可证,到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再到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技术壁垒,美国的“337条款”和“特别301条款”也正是顺应这个贸易壁垒的变化而出台的。

在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技术壁垒中,更多的发达国家选择的都是“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路径,而美国则更高招更专断地推出了可以单边制裁的“337条款”和“特别301条款”。

传统的反倾销壁垒最终的结果只是对涉案企业征高税,而企业在补征反倾销税后一般还是可以进口,而"337条款”则阻拦所有的与产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产品相关的整个行业。

另外,“337条款”可选择调查时机,比如对中国出口美国的产品,其甚至在中国出口潜力大的产品尚未形成出口规模前就进行封杀,而反倾销只能在实际出口具有一定规模后才能进行调查。

美国对华301调查的法律问题与应对措施

美国对华301调查的法律问题与应对措施

301调查的影响和后果
01 301调查可以对其他国家的经济和贸易利益产生 重大影响。
02 美国可以采取一系列制裁措施,包括限制进口、 征收关税、禁止某些业务等。
03 这可能导致其他国家采取报复措施,进一步加剧 贸易摩擦和紧张局势。
02
美国301调查的法律问题
301调查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
法律依据
了解301调查的法律依据
熟悉美国国际贸易法案等相关法规,明确301调 查的程序和要求,以便指导企业应对。
关注美国贸易政策走向
收集和研究美国政府发布的贸易政策文件,包括 总统行政令、商务部公告等,及时调整企业策略 。
积极应对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准备相关证据和材料
根据美国301调查的要求,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和材料,包 括知识产权证书、技术合同、研发报告等,证明企业未侵犯 美国知识产权。

中国应对美国301调查的策
03

加强国内法律体系建设
0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与301调查相关的国内 法律法规,明确和规范301调查的程序、标准和 权利义务等,为国内企业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指 引。
02 加强法律人才培养
培养更多具备国际视野和实战经验的涉外法律人 才,为中国企业在国际经贸活动中提供更全面、 专业的法律支持。
03 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加强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 的建设,提高涉外法律服务水平,为国内企业提 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加强国际贸易合作与协商
加强中美贸易合作
中国应继续深化与美国的经贸合作,通过增加进口、扩大市场准入等方式,促进中美贸易 平衡发展,缓解贸易摩擦。
建立多边贸易体系
中国应积极加入并遵守多边贸易体系,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等平台,加强与其他国家的贸易 合作与协商,共同维护多边贸易秩序。

国际贸易制度美国外贸管理制度

国际贸易制度美国外贸管理制度
武器,也是其对外贸易法中的实质部分 严格管制外国侵犯美国知识产权产品的不公平做法 把单边国内法措施与多边、双边和地区性贸易管制措施结合
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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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美国进出口管理法
二、进口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进口管理的一般性法律制度
1、关税制度
两栏:一般税率和特殊税率(普惠制税率;特惠税率; 协定税率);全额或法定最高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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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美国进出口管理法
三、出口管理法
(一)出口管制 1、目的:
防止可用于军事用途产品和技术落入不友好国家,危害国家 安全
为了执行美国对外政策、履行国际义务 防止国内供应短缺引起通货膨胀。
2、管制的出口产品分类:
民用或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
军事物资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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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美国进出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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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美国进出口管理法
(四)301条款与WTO多边贸易体制
301条款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相对立 301条款调整的领域应纳入多边调整的范围 301条款对非WTO成员实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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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美国进出口管理法
五、美国关税法的337条款 (一)337条款及法律适用 该条款规定,以不公平竞争方式和不公平行为将货物进
(二)出口管理措施
1、分类管制
国别管制
商品分类管理
出口产品按技术分为三个区:
绿区产品对美国安全影响较小,商务部可直接发放出口许 可证,不必经国防部等咨询部门审查
中间区产品表示有较高技术水平,商务部必须经国防部等 咨询部门审批才能签发出口许可证
红区产品是尖端技术产品。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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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美国进出口管理法
确定条款”,它是 作为普通301条款的补充而设立的。两者的实质内容相同,都是针对外国 在货物和服务贸易、直接投资方面对美不公平、不合理或歧视性贸易做 法发起调查,以制裁和报复相威胁迫使外国政策与美国谈判,消除不公 平贸易做法,对美开放市场。

301条款:美国贸易保护的“大杀器”

301条款:美国贸易保护的“大杀器”

301条款:美国贸易保护的“大杀器”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8年第11期美国时间2018年4月3日,美国政府依据“301调查”单方认定结果,宣布将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涉及约500亿美元中国对美出口。

4月5日,美国总统特朗普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依据“301调查”,考虑对从中国进口的额外10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

除了对中国实施“301调查”,美国其他贸易伙伴如俄罗斯、伊朗、欧盟也未能幸免。

那么,“301条款”究竟是什么?为什么说“301条款”是美国人专为自己定制的“法外神器”?“301条款”到底是什么“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简称。

这一条款规定,当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确认某贸易伙伴的某项政策违反贸易协定,或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时,即可启动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

一般而言,“301条款” 是一个超越世贸协定和任何第三方规则,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

当美国启用“301条款”时,一般的流程要经过发起调查、双方谈判、施加惩罚措施等环节,报复手段包括中止贸易协定、关税等进口限制、取消免税待遇和强迫签订协议等,直到被调查方消除对美国有害的行为。

由于其威力巨大,“301条款”被认为是美国贸易保护的大杀器。

20世纪60年代末,西欧、日本经济实力高速增长,特别是在贸易方面,至1969年欧共体的出口量已经是美国的2倍。

日本的电子产品也在迅速吞噬着美国的国际市场。

这一时期,美国的进口增长速度超过出口增长速度。

在这个大背景下,《1974年贸易法》横空出世。

该法律要求在白宫设立总统下属的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直接负责美国的国际贸易政策,处理与他国的谈判与协议。

随着近年来美国对《1974年贸易法》的不断修订,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权力越来越大。

资料显示,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88年综合贸易法》,对“301条款”修改后,增加了“超级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

美国“301条款”与数字服务税

美国“301条款”与数字服务税

|題隕税IKCROSS-BORDER TAXATION I美国"301条款汀与数字服务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1有的国家称之为数字税、均衡税.本文统称为"数字服务税”。

2美国丫贸易法》最新版本为2018年3月23日修订版。

3该章标题为"减缓不公平的贸易实( Relief from Unfair Trade Practices ),人们统称这一章为"301条款(Section 301 )o 302条款至309条款 对"301条款调査”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4 1988年美国的《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The 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将决策权从总统转移给美国贸易代表-该法还创立了所谓的“超级301程序”,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对某些被认为阻止关键美国货物进口的国家采取行动.5这里的商务包括销售货物、服务和投资。

朱青内容提要:继2019年7月美国首次对法国数字服务税进行调查之后,2020年6月2日美国贸易代 表办公室宣布:将针对奥地利、意大利和英国等国已开征或建议开征的数字服务税进行“3()1条款调查”。

本文介绍了美国《贸易法》“3()1条款”的主要内容,简要分析了各国数字服务税税制,以及美国根据“301 条款”对法国数字服务税进行调查的情况。

关键词:数字服务税301条款 美国 法国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6126(2021)01-0043-062020年6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将针对奥地利、巴西、捷克、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 西班牙、土耳其和英国等国已经开征或建议开征的数 字服务税 1 ( Digital Service Tax, DST )进行"301 条款 调查”。

这是继2019年7月美国首次对法国数字服务税开展调查之后,进行的第二次有关数字服务税的“301 条款调查”,也是调查范围更大的一次,目前该项调查已接近尾声。

美国特别301条款

美国特别301条款

浅析美国特别301条款【摘要】wto完善了dsu乃至trips体制后,美国仍旧故我根据其特别301采取行动,仍旧完全以其本国利益为中心及出发点,而罔顾wto多边体制乃至国际社会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特别301条款;trips;wto一、对特别301的简介1962年,美国国会对政府处理民众抱怨的方式很不满,民众则抱怨外国政府的行为影响国际贸易,因此美国国会于1962年制定了《1962年贸易扩展法》(the 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其中一个条款明确授权总统,允许总统批准采取贸易措施来报复特定的外国政府的行为。

而这便是著名的301条款的前身。

至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1974年贸易法》(the trade act of 1974),该法的“section 301”便是原始的301条款。

《1974年贸易法》的301条款后陆续经《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以及此后的多次修订。

同时《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还衍生出另外两个与301条款相关的条款,即特别301(special 301)和超级301(super 301)。

特别301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该条款要求美国贸易代表以“国家贸易评估报告”为基础来认定“重点国家”;所谓“重点国家”通常是指那些拒绝向美国国民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且没有在消除这些问题上有任何进步的国家。

该条款是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其威力不在于条款本身,而在于它带来的制裁性后果和制裁的可能。

①二、特别301与trips 根据特别301的规定,一旦一国被美国贸易代表认定其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贸易作法对美国在其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即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并因此造成美国相关权利人的损失,那么美国则会发出有可能采取征收高额关税、限制进口等威胁,以此迫使他国接受美国所要求的保护标准和水平wto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第65条“过渡性安排”第2款规定了一般发展中国家的有自《wto协定》生效后5年的过渡期;第3款和第4款规定了正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和自由企业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任何其他成员的过渡期。

中国诉美国对来自中国某些货物的关税措施(301条款)案评析

中国诉美国对来自中国某些货物的关税措施(301条款)案评析

中国诉美国对来自中国某些货物的关税措施(301条款)案评析龚柏华施时栩龚文娜(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摘要:中国诉美国"301条款”关税措施案源起于美国根据其国内法出具的301调查结果而对中国采取的单边征税措施。

专家组在报告中鼓励平行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开展的双边谈判,认定美国违反了最惠国待遇义务且不能援引"公共道德"例外免责。

作为中国诉美国关税系列案的第一案,本案对理解与适用GATT第20条的例外规定、DSU第12.7条和第23条的规定都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在单边主义大行其道、WTO上诉机构瘫痪的背景下,面对美国滥用其301条款发起的种种挑战,中国如何运用国际法规则、尽善尽美地维护自身权益仍任重道远。

关键词:301条款;最惠国待遇;公共道德例外;中美贸易争端中图分类号:D99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21)01-0097-12一、案情背景及裁决要点2017年8月,根据特朗普总统的指示,美国贸易代表(USTR)莱特希泽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2(b)(1)(A)节对中国发起调査,以决定中国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方面的法律、政策和做法是否存在不合理或歧视性并对美国商业造成阻碍和限制,即是否属于第301节(b)(1)项下可采取行动的行为,从而对华正式发起“301调查”。

①2018年3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其对华“301调查”报告中认定中国政府的相关法律、政策和做法不合理或者具有歧视性,并且已经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者限制,具体涉及强制技术转让、歧视性技术许可、对美投资收购、网络窃密等方面。

随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于4月3日公布拟对约1,300个税号的中国产品征收25%的额外关税。

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紧跟着于4月4日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汽车、化工品等14类106项商品加征25%的关税。

2018年7月6日,美国正式对中国340亿美元的输美产品加征25%关税,并于作者简介:龚柏华,复旦大学法学皖教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施时楓,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龚文娜,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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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该国采取最繁琐、最复杂和最恶劣的法 律、政策与做法,拒绝对美国的知识产权 给予“充分和有效的”保护,拒绝对依赖 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企业或个人给予 “公平与平等的市场准入”
“重点国家”的标准
• 2、该国的上述法律、政策和做法对美国相 关产品造成了最不利的现实或潜在的影响 • 3、该国尚未就上述问题与美国举行谈判, 或者在双边和多边谈判中未取得重大进展
美国特别301条款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特殊301条款
• 美国“特别301条款”是广义的“301条款” 的一种 , 特殊301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 贸易与竞争法》经修改补充后,美国在原 301条款的基础上新增加的第1303节,其标 题为“确定拒绝为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 效保护的国家”。美国《1984年贸易与关 税法》第一次把301条款所辖的不公平贸易 做法扩展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而《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则系统地将产权保 护问题纳入301条款体系之中。因此,该节 通称为特殊301条款。
特别301条款的职能机构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
•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每年发布 “特别301评估报告”,全面评价与美国有 贸易关系的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并 视其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列入“重点国 家”、“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 家”,以及“301条款监督国家”。
特别301评估报告
• 特殊301条款是一项长期、永久性的法律规 定,所起的作用也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谢谢观看!
.特殊301条款的基本内容
• 根据特殊301条款的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应 确定哪些国家拒绝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予 “充分和有效的”保护;或者剥夺依赖知 识产权保护的美国公民“公平与平等地进 入其市场的机会”,并将其列入重点国家 名单。 • 特殊301条款确定了“重点国家”的3个标 准
“重点国家”的标准
特殊301条款的程序规则
美国贸易代 表每年3月 底前提交《国 家贸易评估 报告》
提交报告30 日内确定 “重 点国家”
列入名单30 日内展开“特 殊301调查”
未作出报复 决定,则不 报复
报复决定一 经作出,30日 内必须执行
调查后决定 是否做出报 复决定
特殊301条款的作用
• 1、特殊301条款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301条 款中,使得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急剧膨胀, 加大了美国贸易代表的对外贸易谈判权。 同时,也说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各 国进一步开展对外贸易的基本条件。
•特 •别 301 •评 •估 •报 •告
1、重点国家:公告后30天内对其展 开6-9个月的调查并进行谈判,迫使 该国采取相应措施检讨和修正其政 策,否则美国将采取贸易报复措施 予以制裁 2、306条款监督国家:可不经过调查 自行发动贸易报复 3、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不 会立即面临报复措施或要求磋商
列入“重点国家”的其他因素
• 限制产品自由流通的许可证程序规定 • 没收美国投资的做法 • 以“保护文化主权”为借口对贸易设置障 碍等
特殊301条款规定
• 美国贸易代表依据特殊301条款规定,将对 拒绝对美国知识产权给予充分和有效保护 的国家纳入“观察名单”和“重点观察名 单”;将对未能改进相关政策以使美国贸 易代表满意的国家列为“重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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