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陈德蓉、彭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德蓉、彭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6【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82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荣文谢剑童庆勇【审理法官】张荣文谢剑童庆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德蓉;彭雪梅;彭莉;彭科;邛崃市公路养护段;邛崃市交通运输局【当事人】陈德蓉彭雪梅彭莉彭科邛崃市公路养护段邛崃市交通运输局【当事人-个人】陈德蓉彭雪梅彭莉彭科【当事人-公司】邛崃市公路养护段邛崃市交通运输局【代理律师/律所】熊勇四川律航律师事务所;刘格四川大益律师事务所;王小川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王艳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熊勇四川律航律师事务所刘格四川大益律师事务所王小川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王艳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熊勇刘格王小川王艳【代理律所】四川律航律师事务所四川大益律师事务所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德蓉;彭雪梅;彭莉;彭科;邛崃市公路养护段【被告】邛崃市交通运输局【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邛崃市交通运输局是否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各方当事人对于本次交通事故损失应承担的责任比例;3.精神抚慰金的计算金额。
【权责关键词】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邛崃市交通运输局是否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各方当事人对于本次交通事故损失应承担的责任比例;3.精神抚慰金的计算金额。
对此本院评述如下:关于邛崃市交通运输局是否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案例详情1在一个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一位名叫李明(化名)的车主遭遇了一场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在李明驾驶其名下车辆期间,与另一辆机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人员轻伤。
经过交警部门的调查,认定李明负有主要责任。
然而,李明认为事故责任应由对方承担,并对交警的责任判定提出异议。
事故发生后,李明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大地保险(化名)申请赔偿。
但大地保险以事故责任未明确为由,拒绝支付全额赔偿。
随后,李明将大地保险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
详细判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保险法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同时,根据事故责任判定和李明所购买的商业保险条款,保险公司还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大地保险向李明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律师点评本案的关键在于事故责任的判定以及保险合同的解释。
张律师(化名)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事故责任的准确判定是解决纠纷的前提。
同时,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也至关重要。
在此案中,法院正确适用了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了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的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既要依据交通法规确定事故责任,也要依据保险法规处理保险赔偿事宜。
同时,此案也提示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案例创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详情2小明驾驶着自己的小汽车在市区内行驶。
突然,一辆由小李驾驶的摩托车从小明车辆的右侧冲出,由于小李未能及时减速,导致两车相撞。
事故造成小李受伤,双方车辆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事故发生后,小明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将小李送往医院。
同时,他也报了警,等待交警到场处理。
经过调查,交警认定小李因超速行驶且未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丁伟、刘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丁伟、刘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9【案件字号】(2021)皖12民终1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晓艳杨柳关岚【审理法官】李晓艳杨柳关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伟;刘小强【当事人】丁伟刘小强【当事人-个人】丁伟刘小强【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丁伟【被告】刘小强【本院观点】丁伟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并未按规定在道路右侧行驶,即逆向行驶而与刘小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在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视频监控的基础上认定丁伟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丁伟对刘小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变更。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丁伟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并未按规定在道路右侧行驶,即逆向行驶而与刘小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在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视频监控的基础上认定丁伟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丁伟对刘小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变更。
案涉鉴定意见虽系刘小强单方委托,但丁伟并未举证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法定的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且丁伟在一审时经一审法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根据该份鉴定意见认定刘小强的相应损失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因刘小强未提供工资收入证据而以其户籍性质适用相应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变更。
关于其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行为,超出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丁伟可另行向有关部门反映。
综上所述,丁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喻华、蒋春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喻华、蒋春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9【案件字号】(2020)皖11民终28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桑泽祥闫真蔡太传【审理法官】桑泽祥闫真蔡太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喻华;蒋春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何金松【当事人】喻华蒋春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何金松【当事人-个人】喻华蒋春龙何金松【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章倩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刘庆东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陈多武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章倩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刘庆东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陈多武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龚方明章倩刘庆东陈多武【代理律所】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喻华【被告】蒋春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何金松【本院观点】喻华提交的转账凭证复印件无医疗费票据佐证、其亦无法解释款项具体用途,可待相关证据印证后与蒋春龙的后续费用主张抵销,本案暂不予认定。
综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人保淮南分公司对商业三责险免赔条款是否已尽提示告知义务;二、原审认定蒋春龙后续护理期限、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合理;三、喻华垫付数额。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人保淮南分公司对商业三责险免赔条款是否已尽提示告知义务;二、原审认定蒋春龙后续护理期限、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合理;三、喻华垫付数额。
刘杰、陈玉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杰、陈玉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9【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08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立波郭净高悦【审理法官】冯立波郭净高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杰;陈玉凤;王成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当事人】刘杰陈玉凤王成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杰陈玉凤王成钢【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杰【被告】陈玉凤;王成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上诉人刘杰提出误工费的问题。
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刘杰骶尾骨骨折的后果,根据刘杰向一审法院提供相关就诊证据能够证明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5月8日刘杰一直处于骶骨骨折未痊愈状态,需要制动休息,虽然刘杰提供的诊断书不连续,仅有医师盖章没有加盖诊断书专用章,诊断书存在瑕疵,但考虑刘杰骨折部位以及病情愈合情况,刘杰起诉要求的误工天数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许某1、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许某1、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38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慧【审理法官】李慧【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许意琳;许博扬;邢海峰;许浩楠;王宁宁;姚文浩;李佳佳;乔旗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当事人】许意琳许博扬邢海峰许浩楠王宁宁姚文浩李佳佳乔旗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当事人-个人】许意琳许博扬邢海峰许浩楠王宁宁姚文浩李佳佳乔旗旗【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符继隆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张丹丹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符继隆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张丹丹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符继隆张丹丹【代理律所】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许意琳;许博扬【被告】邢海峰;许浩楠;王宁宁;姚文浩;李佳佳;乔旗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侵权管辖法定代理人证据诉讼请求中止诉讼(诉讼中止)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宋宇宁、王慧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宇宁、王慧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9【案件字号】(2021)豫08民终8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进忠李艳敏宋德勇【审理法官】李进忠李艳敏宋德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宇宁;王慧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当事人】宋宇宁王慧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宋宇宁王慧祺【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姬姗姗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陈亚杰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姬姗姗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陈亚杰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姬姗姗陈亚杰【代理律所】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宋宇宁【被告】王慧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代理人何建川系宋宇宁的丈夫,也是案涉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上显示聊天对象微信名是“人保车险可可”,对该聊天对象的身份,被上诉人虽未明确认定系该公司员工,但也未予否认,结合双方聊天内容,本院认为“可可”的身份应认定为人保财险焦作分公司员工,关于证据的证明指向,本院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涉免责事项系一般性合同约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人保财险焦作分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保财险焦作分公司应就豫H×××××号小轿车的停运损失1870.65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书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高杰、李杏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杰、李杏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1【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60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立群阎涛郭小峦【审理法官】吴立群阎涛郭小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杰;李杏彩;王玉龙;王超;王鑫泉;天津市正通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当事人】高杰李杏彩王玉龙王超王鑫泉天津市正通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高杰李杏彩王玉龙王超王鑫泉【当事人-公司】天津市正通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蒋金凯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曹鹏飞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刘燕天津尚准律师事务所;余慧君天津尚准律师事务所;陈国龙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叶瑞青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金凯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曹鹏飞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刘燕天津尚准律师事务所余慧君天津尚准律师事务所陈国龙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叶瑞青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金凯曹鹏飞刘燕余慧君陈国龙叶瑞青【代理律所】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天津尚准律师事务所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高杰【被告】李杏彩;王玉龙;王超;王鑫泉;天津市正通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合法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高杰提交书面调证申请,因不能证明与本案存在直接关联,本院对此不予准许。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的争议焦点为:高杰与王鑫泉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张某。
被告:王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案情如下: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住院伙⾷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等127885元;2、请求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某保险范围内依法赔偿以上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是:2020年9⽉17⽇,王某驾驶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西华县西三环由东向西⾏驶转弯时,与东西⾏驶的张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西华县公安交通警察⼤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张某在该事故中⽆责任。
事故发⽣后,原告张某被送往周⼝淮河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侧股⾻颈闭合性⾻折。
2、左⼿⼩指离断伤,住院治疗58天。
经查,事故车辆豫PVxx在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原被告双⽅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缺席未答辩。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异议,对被某保险⼈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异议。
1、关于医疗费,原告患有脑梗、肺部疾病等其他基础性疾病,⼀般应当在医疗费⽤中扣除20%的⾮医保⽤药。
由于某保险公司在原告住院期间已经垫付10000元,该项费⽤应当予以扣除。
2、住院伙⾷补助⽆异议,误⼯费有异议,由于原告年龄已经达到75岁,按照法律规定已经丧失劳动能⼒,其主张的误⼯费不合适。
针对营养费、护理费的计算⽅式⽆异议,但计算时间明显偏长,根据《⼈⾝损失误⼯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误⼯期、护理期、营养期⼀般不超过120天、90天、100天为宜。
3、伤残赔偿⾦,原告已75岁,应当计算为5年,交通费⽆异议,鉴定费属于间接费⽤,不属于某保险理赔范围,诉讼费也不属于某保险理赔范围。
曹某、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8【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8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海东袁金宏牛珍平【审理法官】杨海东袁金宏牛珍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某;张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当事人】曹某张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曹某张某【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交换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张某的租车费是否应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被上诉人张某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需要维修,山东嘉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维修期间的租车费为1400元,被上诉人张某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租车并支付了租车费1400元,其主张上诉人赔偿租车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曹某负担。
王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0【案件字号】(2019)豫13民终77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车向平胡珊珊陈阳【审理法官】车向平胡珊珊陈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秀梅;李冰;李盈辉;李光照;张相英;刘群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内乡县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王秀梅李冰李盈辉李光照张相英刘群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内乡县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秀梅李冰李盈辉李光照张相英刘群山【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内乡县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柴玉东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王永华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贺玉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王魏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柴玉东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王永华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贺玉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王魏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柴玉东王永华贺玉宽王魏【代理律所】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秀梅;李冰;李盈辉;李光照;张相英【被告】刘群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内乡【本院观点】刘群山驾驶其所有的豫R×豫R×××某某G豫RG7某某挂货车行驶至娄烦县一处弯道时,将车驶入路北侧沟内,造成乘坐人李昌波当场死亡,刘群山受伤住院治疗,车辆损坏、货物损毁的交通事故。
李昌波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原审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白士卿、辛孟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白士卿、辛孟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7【案件字号】(2021)冀10民终45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洪明王海英张建民【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白士卿;辛孟超【当事人】白士卿辛孟超【当事人-个人】白士卿辛孟超【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白士卿【被告】辛孟超【本院观点】就涉案交通事故经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及调查认定:上诉人白士卿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辛立全负次要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特别授权证明拘留诉讼请求反诉驳回起诉申请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就涉案交通事故经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及调查认定:上诉人白士卿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辛立全负次要责任。
辛孟超等三人诉白士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之妻康表经上诉人特别授权与辛孟超等三人达成调解协议,签收了调解书,在该调解书中确定白士卿在扣除其垫付医疗费76513元外,合计再赔偿263000元,并在调解书中注明双方因此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双方互不再纠。
现上诉人诉请判令被上诉人返还所垫付的医药费55945.44元、医疗护具费568元;死者死亡后所垫付的丧葬费20000元,共计76513.44元,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8:35:08【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受理曹风花、郭东颖、辛孟超与白士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20年6月17日,曹风花、郭东颖、辛孟超与白士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各项分别为:曹风花、郭东颖、辛孟超各项损失医疗费138098.45元、误工费64.28元、护理费128.56元、交通费4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死亡赔偿金280620元、丧葬费35816.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560元、电动车损失1000元。
李辉平、洪松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辉平、洪松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0【案件字号】(2021)湘10民终28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志刚李惠铭邓群【审理法官】廖志刚李惠铭邓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辉平;洪松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当事人】李辉平洪松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李辉平洪松柏【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李辉平【被告】洪松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4S店是对车辆性能、技术参数、使用和维修方面相对专业的门店相比市场维修单位其维修水平相对专业,因此洪松柏在4S店维修具有合理性。
本次事故洪松柏的车辆受损进行维修,必然会产生一定交通费用,一审法院结合洪松柏车辆受损情况及维修的合理期间等因素酌情支持其合理交通费支出1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恢复原状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原卷材料、询问情况以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洪松柏在4S店对车辆进行维修是否合理;二、一审认定1000元交通费用是否正确。
关于争议焦点一。
李辉平上诉认为洪松柏去4S店修理是扩大了损失,且一审没有结合4S店维修费用和市场修理单位的维修费用认定损失系认定错误。
经查,在李辉平申请重新鉴定的结论中洪松柏并未任意更换随车零部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范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范文【案例名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背景】A先生是一名年轻的白领, 拥有一辆私家车, 每天都需要驾车上班。
某天清晨, A先生驾驶自己的车辆沿着市区主干道行驶。
当A先生驶入一个路口时, 突然发生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
另一辆车从侧路冲出, 与A先生的车辆相撞。
经过现场勘察和调查, 事故责任主要在于对方司机未按交通规则行驶。
【案件争议】A先生认为, 事故责任主要在于对方司机未按交通规则行驶, 对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 对方司机却提出了异议, 称A先生的车速过快, 造成了事故, 因此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案件主要争点】1.事故责任的归属问题: 究竟是对方司机未按交通规则行驶导致事故, 还是A先生的车速过快造成的事故?2.事故责任的分配问题:如果对方司机承担全部责任,是否合理?双方是否应各自承担50%责任?【案件事实与证据】1.事故发生在路口, 双方车辆的轨迹和碰撞位置等可以通过现场勘查和现场照片进行确认。
2.当事人的陈述和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对方司机未按交通规则行驶。
3.事故发生时的天气状况、路面湿滑程度等可以通过气象数据和道路状况报告进行证明。
【案件辩论过程】1.A先生辩称事故责任主要在于对方司机未按交通规则行驶, 提供了现场勘察和现场照片作为证据。
2.对方司机辩称A先生的车速过快, 造成了事故, 并提供了相关的现场证言。
3.双方巧妙地辩论着,对证据进行反驳和驳斥,争夺着归责和责任分配的问题。
4.法庭对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和评估,同时也听取了专家的意见。
【案件判决结果】经过法庭的仔细审理和综合评估, 法官根据证据和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判决:1.事故责任主要在于对方司机未按交通规则行驶, 对方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2.对方司机违反了交通规则, 造成了本次事故, 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A先生主张的全部责任归属于对方司机的观点被采纳,因为对方司机的行为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王春云、王武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春云、王武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18【案件字号】(2022)豫14民终44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劳动【审理法官】谢劳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春云;王武勇【当事人】王春云王武勇【当事人-个人】王春云王武勇【代理律师/律所】吕继超河南宇哲律师事务所;陈改珠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继超河南宇哲律师事务所陈改珠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继超陈改珠【代理律所】河南宇哲律师事务所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春云【被告】王武勇【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九级伤残依据不足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特别授权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二审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九级伤残依据不足的问题。
被上诉人的伤残鉴定系经一审法院对外委托,接受委托的单位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的伤残等级鉴定资质及执业资格,其依据被上诉人的住院病历、CT片、《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作出涉案司法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上诉人未提供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相关证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司法鉴定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需重新鉴定的情形,对于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九级伤残与其没有因果关系,其不应承担责任的问题。
涉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上诉人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上诉人无责任,原审法院将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
王兰、刘文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兰、刘文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甘01民终9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秉德冯稼耘张煜枫【审理法官】张秉德冯稼耘张煜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兰;刘文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靖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当事人】王兰刘文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靖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兰刘文喜【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靖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海涛甘肃隆建律师事务所;赵明临夏平湖律师事务所;管永刚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海涛甘肃隆建律师事务所赵明临夏平湖律师事务所管永刚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海涛赵明管永刚【代理律所】甘肃隆建律师事务所临夏平湖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兰【被告】刘文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靖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本院观点】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刘文喜醉酒驾驶车辆超速行驶,违反交通规则,致王兰身体受到损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文喜负事故全部责任。
现王兰主张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一审判决关于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及鉴定费的认定,王兰不服提出上诉,对其他费用的认定没有异议。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13•【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2期1.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查明哪些事实?答: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主要围绕以下十个方面查明事实:一是事故发生及造成人员、财产损害概况。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案涉车辆概况,如是否系营运车辆或特种车辆、车辆行使路线;3.事故造成何种后果,如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等。
二是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1.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具体责任认定及申请复核情况;2.是否涉嫌酒驾、逃逸、无证驾驶等情形及交警部门认定的具体表述。
三是车辆权属、使用及投保情况。
1.车辆所有人和车辆驾驶人。
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应查明驾驶人使用该车辆的来源(如借用、出租、挂靠、职务行为等);2.车辆所投保险情况,包括投保人、保险人、保险时间、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
3.对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存在争议的,应列明保险合同中争议免责条款的约定内容。
四是受害人概况。
受害人年龄、职业、社保及家庭成员情况等。
如事故还造成其他人受伤,需查明其他受害人是否提起诉讼及诉讼结果、保险赔付情况等。
五是受害人治疗及医疗费支出情况。
1.住院时间、出院时间、住院天数;2.入院及出院伤情诊断情况;3.支出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情况;4.外购药情况,长(短)期医嘱单就该药物医嘱情况;5.医嘱载明的陪护情况;6.出院时医嘱情况。
六是人身伤残或财产损失鉴定/评估情况。
1.鉴定/评估申请人、申请事项;2.委托人或单位、鉴定/评估机构名称;3.委托鉴定/评估时间;4.鉴定/评估报告作出日期、鉴定/评估结论;5.鉴定/评估费支出情况;6.鉴定/评估中检查费支出情况;7.重新鉴定/评估情况,包括对鉴定/评估意见书面异议、补充鉴定/评估、鉴定人或评估人出庭情况、停运损失的评估情况等。
赵石磊、李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石磊、李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6【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4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惠谦王睿蔡美丽【审理法官】王惠谦王睿蔡美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石磊;李文华;陈佳;陈晶【当事人】赵石磊李文华陈佳陈晶【当事人-个人】赵石磊李文华陈佳陈晶【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石磊【被告】李文华;陈佳;陈晶【本院观点】2018年7月23日,赵石磊驾车左转弯时,与对面行驶的陈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的严重后果,上述事实有赵石磊陈述等公安机关相关证据在卷资证,应予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8年7月23日,赵石磊驾车左转弯时,与对面行驶的陈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的严重后果,上述事实有赵石磊陈述等公安机关相关证据在卷资证,应予认定。
因赵石磊在驾车转弯时未确保安全畅通避让直行车辆存在一定过错,故原审判决赵石磊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对陈某相关损失的30%进行赔偿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因陈某因本案交通事故伤情危重,经司法鉴定致一级伤残且存在完全护理依赖,故赵石磊主张陈某死因与此次交通事故无关联性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石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3元,由上诉人赵石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4:57:4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8月13日,偃师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偃公交认字[2018]第02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赵石磊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陈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事故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
赵策、吴洪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策、吴洪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2【案件字号】(2020)皖03民终12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公礼张志荣胡玉巧【审理法官】吴公礼张志荣胡玉巧【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赵策;吴洪帅【当事人】赵策吴洪帅【当事人-个人】赵策吴洪帅【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策【被告】吴洪帅【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赵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8:20:51赵策、吴洪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皖03民终121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洪帅。
审理经过上诉人赵策因与被上诉人吴洪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9)皖0311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策收到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赵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审判长吴公礼审判员张志荣审判员胡玉巧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王海燕书记员周广燕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刘洪宽、王子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洪宽、王子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4【案件字号】(2020)鲁15民终31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凡利于景涛陈正飞【审理法官】孟凡利于景涛陈正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洪宽;王子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当事人】刘洪宽王子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洪宽王子然【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洪宽【被告】王子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刘洪宽曾以王子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被告起诉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
【权责关键词】撤销鉴定意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发回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洪宽曾以王子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被告起诉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
刘洪宽本次起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与先前诉讼相同,前诉的诉讼请求包含本次诉讼请求,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
一审裁定驳回刘洪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刘洪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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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进行计算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户口簿、村委会出具的成年近亲属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子女出生证明、被
扶养人的身份证等等。
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赔偿涉及项目众多,受害人亲属往往不清楚具体赔偿项
目所需的证明材料而丢失了某些重要的证据,导致其未能得到应有的
赔偿。因此,我们要学会从发生交通事故开始便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材 料,使得各项索赔项目均有事实依据,从而取得最大化的赔偿。
二、案件性质的把 握
交通事故的认定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 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 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 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 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事故认定书的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
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讲人:邵卫星
目录
案件诉讼阶段
办案策略
案件取证阶段 把握案件性质 案件咨询阶段
一、接待当事人咨询应该问哪些问题?
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损害结果、各方交通参与 方式、责任认定情况、涉案车辆的保险等。 2、事故伤亡情况。 3、具备起诉条件的,询问医疗费花费和医疗费垫付情况。 4、当事人基本信息。 5、伤者出院的相关信息。 6、治疗程序的是否完结,可能构成的伤残情况。 7、财产损失及其他费用支出情况。 8、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预期。
事故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 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 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确定案件的性质:
刑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 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 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 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案件争议关键点:
1、事故责任 2、户口性质 3、赔偿项目:伤残鉴定、护理依 赖鉴定、“三期”鉴定、残疾器具更
换与保养、死亡赔偿金等
4、交强险、商业险赔偿范围和免赔情形 5、精神损害和物资损害的优先赔偿问题
6、肇事者构成犯罪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还是民事
7、交通事故和工伤(重合的赔付问题)
*策略5:精神损害和物资损害优先赔偿的选择问题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 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 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 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 资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院、转院时也应要求医生在出院、转院证明中记载需要加强营养。
关于护理费证据的收集:
护理费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进行确定的。因
此应要求医院出具如下材料: 1、在诊疗过程及出院、转院证明中,应要求医院记载需要提供人员护理,
护理人数一般为一至二人,如医院同意记载需要二人护理的则为最佳;
关于医疗费证据的收集: 在审判实践中,“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等费 用。对于医疗费的具体数额,一般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药费、治疗费 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定。 应保存好以下材料: 1、医院门诊病历; 2、诊疗项目清单(包括各项治疗项目的清单、用药清单等); 3、医疗费收费证明、医疗费发票; 4、出院后医疗费用(包括购买药物费用发票或收据、检查费用发票 等); 5、转院治疗证明。
关于后续治疗费证据的收集: 后续治疗费是指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 费等费用。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的收集:
根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根据扶养
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
关于误工费证据的收集: 根据法律规定,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因
此,受害人应收集以下证据:
1、住院证明(包括病历中记载的住院天数、医院单独出具的住院建 议单、休假建议单等);
2、个人收入证明(包括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出具的误工损失证明、
个人纳税证明,银行的工资转账记录,社保缴 纳证明等。
《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 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如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等; 3、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证明,具体可参见误工费第二项个人收入证明中
所列项目举证;
关于伤残赔偿金证据的收集: 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 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 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来计算。一般情况下,在出院三个月以后, 可以到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鉴定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 几种: 1、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交警部门的委托书(委托人为交警部门); 2、当事人身份证; 3、病历在资料(包括出院小结、手术记录);
4、所有影像片(包括X线片、CR片、MRI,一般情况下,影像片包括手
术前和手术后)。 因此,受害人应当保存好上述材料并提前准备好。伤残鉴定机构收到材
料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其便会出具伤残鉴定报告,应当保存好该伤残
鉴定报告,这将是主张伤残赔偿金的重要依据。
关于鉴定费证据的收集: 在伤残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均会出具鉴定专用发票,这是主张鉴定费 的重要依据。因此,受害人应保存好鉴定专用发票。
简易事故和一般事故 简易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 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 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 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 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 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 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 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代表受害方:
诉讼前调查清楚对方经济状况,注意进行财产保全。
管辖地的选择
诉讼竞合和聚合
代表肇事方:
尽量让对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若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尽量在有 关部门的主持下,并注意谈判场所的选择。 调解前咨询保险公司理赔机构要求受害方提供一切必须的票据等证据 前,必须扣留一部分赔偿款项。
调解协议中约定,自协议达成之日起,保险理赔的权利由肇事方行使。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 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 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如何准备案件证据材料?(代表受害方)
关于界定城镇与农村赔偿标准证据的收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 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通过以下途径去收集证据: ●用人单位出具工作证明予以证明,主要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 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等; ●居住材料予以证明,主要包括暂住证或居住证;街道、居委会、小 区出具的证明等; ●租赁材料予以证明,主要包括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 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除了上述证据之外,还可以通过收集各种缴费证明来进行佐证,如电 费、水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等的缴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