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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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概念的转变,非婚同居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婚姻法也不再一味的将同居现象定义为“非法同居”,但非婚同居毕竟与登记结婚存在不同,既然我国出台婚姻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敦促婚姻双方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那么当非婚同居的双方出现矛盾时,提出解除同居关系时,其共同财产就不应按照登记婚姻的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关键词:非婚同居;共同财产;立法目的;共有财产
一、本文中非婚同居的定义
本文中所述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都符合婚姻的条件,不存在另外配偶,且双方自愿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所形成的同居关系。
二、婚姻法的立法目的
现行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并且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第四条中也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立法机关之所以制定这几款条文就是为了促使合法的婚姻双方进行登记结婚,这样有利于国家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而全国统一的婚姻状况登记手续也可以防止某些人重婚或隐婚。比如,当某男性在乡下家中已经有一个固定配偶,但未登记,户口上是否婚否的状态也未及时更改,后该男性进城务工,认识了另外一名女性,两人情感日渐升温,打算谈婚论嫁,此时女方并不知晓男方已经结婚,她去民政局查询,未查到男方有结婚的记录,遂认为对方的确未婚,后与男方结婚,后男方原配偶进城找男方,此时事情才暴露,而男方构成重婚罪。倘若男方先前的婚姻已经登记,便可避免这场本不该发生的闹剧。正是由于现实中出现很多由于未不登记而造成重婚的事件,因此,立法者
才在法条中着重强调登记的重要性。也正是因为登记被立法者所重视,之前所有的同居都被统称为“非法同居”,带有强烈的贬义性。
三、现行婚姻法对非婚同居的共同财产处理手段不合理
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可见,目前对同居财产有明文规定的仍然停留在“非法同居”这一概念上,并且此处理方法是不符合婚姻法立法目的的。首先,如上所述,婚姻法规定必须登记结婚就是为了消除不结婚而直接同居这现象。但是就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时,将其直接等同登记结婚的情形而处理,这样便与立法者设立该法条的目的相违背,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设想一对热恋情侣,本打算去民政局结婚登记,后因手续过于麻烦暂未登记便同居在一起,后来二人考虑是否登记除了对将来的孩子上户口有影响好像并不会产生其他弊端,刚好两人不打算生小孩,因此两人便也一直没去办理登记,而后来,两人因生活琐事感情破裂,到法院去离婚,法官判决,因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登记婚姻关机,而根据最高院颁布的同居处理意见,最后法官将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按登记婚姻的方式处理,即认定为共同共有。那么在该案例中,是否登记对于该对夫妇来说不存在任何实质性影响,因为如果他们当初登记了财产也是按照共同共有处理,未登记其共同财产也是按照共同共有处理,故本案中登记的意义完全没有体现,立法者促进登记的目的也完全落空,倘若长此以往,我们可以预见到这种情形会愈来愈多,若所有的共同财产都按共有财产分配,越来越多人不会登记,那么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关条文便会形同虚设,失去作用。因此,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非婚同居的共同财产的处理手段不合理。
四、对非婚同居的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处理
如上所述,既然立法者制定婚姻法的目的之一是让登记发挥最大的作用,那就应该从根本上区分同居行为和婚姻行为。不管是否合法的同居,一律与登记婚姻相区分。目前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的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
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具体来说也就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但作者认为应当即使是共同财产也应当严格区分为各自独立的财产而非共有财产,虽然在如何认定和如何分割财产的问题相比现行按共同共有处理在工作量和工作效率上会大大增加,但作者认为,如果感情破裂双方无法就共同財产达成一致意见,便可将因此所造成的增加的分割成本由男女双方承担,并且在定额上可以稍稍提高,使其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惩罚其违背法条规定的登记义务。而分割成本的收取则类似于公司破产中的破产清理费用优先受偿,在短时间内可能无法改善非婚同居这一现象,但若长期实行,公众在决定同居前便会考虑未来可能出现的分割费用,相比登记的手续麻烦,高额的分割费用会促使他们进行登记,在这一层次上实现立法的目的。第二,作为我国公民,登记结婚不仅仅是个人权利,更多的是一项公民义务,只不过法律没有规定不履行该义务所对应的法律责任。在此,高额的分割费用除了正常的清算成本外,余下的便成立对应的法律责任,应为国家统计相关数据,更准确的了解我国婚姻状况很大程度上都是依赖于民政局每年的结婚登记数据,公民在享有国家相关法律保护的同时,就应当切实履行应负担的公民义务,如此才符合民法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五、结语
综上,单纯从婚姻法促进登记结婚这一立法目的进行分析,现行婚姻法不仅没有对合法的非婚同居财产分割问题做出规定,即使是按照非法同居的规定,单纯的按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也违背了婚姻法立法的出发点,因此,为彻底完善登记结婚这一秩序,应当将同居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完全区分开,才能维护法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