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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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2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2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2007年全省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四月四日2007年全省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全省农村沼气建设要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宗旨,以建设生态家园、实现生态富民为目标,坚持“示范带动、全面发展、质量优先、服务至上、开拓创新、提高水平”的方针,突出抓好建池质量和技术服务,努力实现我省农村沼气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2007年全省新增农村户用沼气50万户,培训沼气工10000名,建设沼气服务站1500个;结合养殖业发展,大力推进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

二、工作进度(一)启动阶段(1月1日-3月31日)。

积极开展宣传动员、技术培训和试点建设。

通过召开会议和新闻媒体宣传,让沼气建设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沼气建设氛围。

重点选择有一定基础条件和积极性的村、户开展试点示范建设,加强技术培训。

此阶段完成目标任务的10%。

(二)实施阶段(4月1日-5月31日)。

充分利用气温回升、少雨农闲这一沼气建设的黄金季节,抓紧时间,组织力量大力实施,掀起全省沼气建设高潮。

此阶段要完成目标任务的60%。

(三)完成阶段(6月1日-11月15日)。

做好已建池的规范安装和使用,对照任务加大力度,高标准、严要求,按质按量完成扫尾工作。

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年度总结

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年度总结

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年度总结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年度总结一、综述本年度是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二个年度总结,以今年度的工作为基础,总结了过去一年的工作成果和存在的问题,为明年的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在沼气安全生产方面,我们坚持以人民群众的安全为中心,依法依规,精心组织实施各项工作任务,在沼气安全生产取得了积极进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下面分别对沼气安全生产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总结和分析。

二、工作情况1. 完成情况本年度,我们组织全县各乡镇开展沼气安全生产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要求,推进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工作。

全年共检查沼气户数1000多户,发现并整改了重大隐患5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避免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我们加大了对农村沼气用户的培训力度,提高了广大农村沼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在各乡镇开展了多场沼气安全宣传讲座,培训了近千名农村沼气用户,有效提高了农村居民的安全意识。

2. 制度建设本年度,我们着重加强了农村沼气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

先后制定了《农村沼气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健全了农村沼气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

同时,我们还积极探索农村沼气安全生产的监管机制,在各乡镇成立了沼气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加强了对农村沼气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指导。

3. 安全设施建设本年度,我们大力推进了农村沼气设施的建设。

按照中央和省市要求,做好添加剂的采购工作,确保沼气发酵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同时,我们还修建了一批沼气池,完善了农村沼气设施。

通过这些工作,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安全的沼气使用环境。

三、存在的问题1. 安全意识不强在沼气用户中,仍有部分用户对沼气安全生产没有足够的重视,存在使用沼气时不注意安全事项的情况。

这就给沼气安全生产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2. 监管力度不足虽然我们今年设立了沼气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但在监管力度方面还有所不足。

在一些偏远地区的沼气用户中,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还存在不及时的情况。

户用沼气安全管理制度

户用沼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户用沼气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使用户用沼气的农户。

第三条户用沼气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沼气生产、储存、使用、维护等环节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户用沼气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户用沼气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能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户用沼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负责户用沼气技术培训、推广和指导,提高农户的沼气安全意识。

第三章设施建设与验收第七条户用沼气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可靠。

第八条户用沼气设施建设前,需向当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户用沼气设施建成后,应由当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条户用沼气使用前,农户应接受安全培训,了解沼气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户用沼气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 确保沼气池、管道等设施完好无损,无泄漏现象;2. 使用沼气时,应保持室内通风良好;3. 禁止在沼气池、管道附近进行明火作业;4. 禁止将沼气管道与可燃气体管道混合使用;5. 定期检查沼气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十二条户用沼气设施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章应急处理第十三条发生沼气事故时,农户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关闭沼气阀门,切断沼气供应;2. 疏散人员,确保安全;3. 立即报警,请求救援。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沼气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造成沼气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沼气安全管理办法(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用沼气池的安全管理第三章大中型沼气工程的安全管理第四章安全管理组织形式第五章安全管理的监管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沼气安全管理,规范沼气建设、使用和维护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行为,确保沼气安全,发挥沼气能源的更大效益,根据有关沼气建设国家、行业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石家庄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沼气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将安全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常抓不懈,一抓到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沼气安全管理包括农村户用沼气池(罐)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使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维修的安全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沼气建设及维护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二章户用沼气池的安全管理第四条农村沼气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主要包括:《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标准图集》(GB/T4750—2002)、《农村水压式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标准》(GB/T4751—2002)、《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4752—2002)、《农村家用沼气管路设计规范》(GB/T7636—87)、《农村家用沼气管路施工安装操作规程》(GB/T7637—87)、《农村家用沼气发酵工艺规程》(GB/T9958—88)、《家用沼气灶》(GB/T3606—83)以及《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标准》等。

第五条沼气池施工人员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并取得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施工。

第六条施工前先检查施工环境,要符合建池安全要求,严禁盲目施工。

池坑开挖后,要安放醒目警示牌,设置明显障碍物。

第七条施工人员着装要符合施工安全要求,佩带安全帽,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坚决杜绝无证施工现象。

农村家用沼气池安全使用方法及管理

农村家用沼气池安全使用方法及管理

农村家用沼气池安全使用方法及管理一、各种剧毒农药、刚喷洒了农药的作物茎叶、刚消过毒的禽畜粪便、中毒死亡的禽畜尸体都不能入池。

如发生这种情况,应将池内发酵料液全部清除,并用清水将沼气池冲洗干净,然后重新加料;不准把油麸、骨粉、棉籽饼和磷矿粉等含磷较高的物质加入沼气池,以防产生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的剧毒气体——磷化三氢。

二、沼气池的进出料口要加盖,平时出料、搅拌维修后一定要注意及时封好盖板,防止人畜掉进池内造成伤亡。

三、要经常观察压力表的变化,当池子产气旺盛,沼气压力太高时,要及时用气或放气,以防涨坏气箱,使用膜盒压力表,应装上安全阀,当压力达到一定限度时,可避免冲开池盖、保护管道正常运行。

如池盖一旦被冲开,要立即熄灭沼气池附近的烟火,以免引起火灾。

压力太低时,应尽快检查漏气原因,及时维修;一次进、出料量较多时,应打开输气开关,以免产生负压,损坏池子。

四、禁止在沼气池导气管口和出料口处点火试气,以免引起回火,产生爆炸;禁止使用明火检查各处接头、开关的漏气情况,检查漏气应用洗衣粉或肥皂的泡沫涂刷,发现气泡,说明漏气,要及时处理;禁止向池内丢明火烧余气,防止气与火接触引起池子爆炸。

五、在室内发现漏气或有臭皮蛋味时,不准使用电源开关、火柴、油灯、蜡烛、打火机等明火,应迅速打开门窗,采取扇风、鼓风等方式将沼气排出室外,净化空气,直至异味消失,以防引起火灾,发生意外情况。

六、沼气灯、炉具和输气管应安置在安全、方便、远离柴草、木板等易燃物品存放的地方,以防失火。

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关闭开关,切断电源。

七、使用前请接通气源,紧固各接头,用肥皂水检查各接头是否有漏气现象(灶前压力保证20厘米水柱以上)。

八、新建沼气池或新投料沼气池刚产生一些气后不能使用脉冲或电子点火,因新池产生沼气过程中还有相当一部分空气等杂气,故可燃成比例低。

用明火先点一段时间待风门调节到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时能正常燃烧,不脱火后才能用电子点火。

九、发现燃烧不正常时,请调节风门来控制,空气适量时火焰旦蓝色、稳定、清晰;空气不足,火焰发黄而长;空气过量时,火焰短而跳跃,并出现离焰现象。

沼气安全知识

沼气安全知识

农村沼气安全使用和管理常识沼气是一种易燃、易爆的生物质能源,在没有掌握安全使用方法的情况下,将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因此,加强沼气安全知识普及,提高用户安全操作是非常必要的。

临漳县生态能源局技术人员经过多年探索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制定了沼气使用“十不准”,用以防止各类意外事故发生。

1、不准在沼气池导管处点火或试气,以防回火炸伤人畜,正确操作是在安装好的沼气灶上点火试气。

2、不准在沼气炉、沼气灯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防止引发火灾。

3、不准将沼气池天窗口及水压间敞开,应及时加盖,防止人畜掉进池内,造成伤亡。

4、不准在未通过小动物实验,证明池内确实安全的情况下,单独进入沼气池内作业。

若确需进入时,一要保证进、出料口和沼气池主口全部自然通风两天以上;二要进行动物试验,先放置鸡、鸭、狗等小动物进池,未出现异常情况;三要进池人员需腰间系绳,池上有人看护。

三个条件完全具备时方可进池作业。

5、不准在已使用过的沼气池内使用明火或抽烟,以防引燃、引爆残留气体而导致意外事故发生。

6、不准用明火检查各处开关的漏气情况,以防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检查漏气,可用洗衣粉或肥皂水检查漏气与否。

7、不准沼气池内压力超过8个单位气压,以压力表上显示的数字为准。

对已投用的沼气池,要避免超过8个单位气压,若出现超过时,应及时使用或放气降压,以防气压过大,瞬间顶出沼气池密封盖伤及人畜。

8、不准用火烤沼气管线。

冬季输气管线容易出现冰冻堵塞,只能用热水消冻疏通,禁止使用火烤。

9、不准在出料和大换料时违规操作。

正确的方法为:在小出料时关闭脱硫器开关,以防脱硫器发生氧化反应而烧坏;在大出料或换料时,必须遵循以下程序:①关闭总开关;②打开放气阀;③抽料,以防负压出现而损坏沼气池,同时人员要远离沼气池。

以1.5立方米为标准,一次性出料量在1.5立方米以上时为大出料,一次性出料量在1.5立方米以下时为小出料。

10、不准把沼气灶安装在脱硫器正下方使用,应偏离脱硫器50公分以上,防止使用时,烧坏脱硫器引发火灾事故。

沼气安全防火制度

沼气安全防火制度

沼气安全防火制度沼气安全防火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是指单池容积50立方米或总体容积100立方米以上,以粪便、秸秆等农村生产、生活有机废弃物为主要原料或向农户集中供气的大中型沼气工程设施(以下简称沼气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沼气工程的建设、安全运行与监管,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沼气工程的安全监管,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建设和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沼气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逐级备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安全建设第七条沼气工程建设应坚持生态环境优先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环保、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第八条从事沼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向省农业厅备案。

从事沼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与承担工程相适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

第九条沼气工程所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沼气工程所用的高压储气设备和锅炉等专用设备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企业生产。

第十条沼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沼气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能够安全运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安全使用第十二条沼气工程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沼气工程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组织生产和管理人员,参加沼气安全生产和技术培训。

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技能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沼气工程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工程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测,及时排除安全运行隐患。

沼气处理管理制度

沼气处理管理制度

沼气处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沼气处理管理,保障沼气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沼气处理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沼气处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沼气发电厂、沼气生产基地、农村家庭沼气池等。

三、主管部门沼气处理管理工作由当地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协助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能源部门、农业部门等。

四、规划建设1. 沼气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指导意见,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2. 建设单位需提供详细的建设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确保沼气处理设施建设过程中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3. 建设单位需在规划建设前与环保部门协商,确定沼气处理设施的选址和设计方案。

五、设施运行1. 沼气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 沼气处理设施的运行过程中需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沼气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需控制气体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六、环境保护1. 沼气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需加强对周边环境的保护,避免对周边土壤、水体及空气造成污染。

2. 沼气处理设施需定期对废气、废水进行监测,确保排放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

3. 沼气处理设施需建立沼渣等固体废物处理和利用制度,实现资源化利用。

七、安全管理1. 沼气处理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2. 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定期进行设施的安全评估和改进,提升设施的安全水平。

八、监督检查1. 环保部门对沼气处理设施的运行和排放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建设单位应配合环保部门进行相关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九、违法处罚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环保部门将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处罚。

十、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涉及沼气处理设施的管理工作,需遵守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常识及注意事项

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常识及注意事项

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常识及注意事项摘要:为了更好地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发展农村沼气建设是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实质上讲,农村家庭使用沼气池可以很好地解决现阶段农村生产生活用能及养殖污染问题,减少使用木材烧火,保护森林资源,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沼气池的主要原料是人畜禽的粪便污水、农作物秸秆等,在农村常见,把这些原料统一放置在沼气池内,通过厌氧发酵后可产生沼气。

关键词:农村;沼气;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引言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节能”)多家所属企业从事餐厨(厨余)垃圾处理、污泥集中处理、有机废弃物(酒糟)资源化利用业务,主要工艺过程中产生大量沼气作为产品或中间产品,部分项目将沼气进行提纯压缩后制得生物天然气。

截至2022年3月,中国节能已建成大型沼气工程十余个,设计沼气总产能近40万Nm3/d。

1生产沼气企业引进的初衷农业自身的发展每年在为社会在生产出大量粮、油、果、菜和牛、羊、猪、鸡等主产物的同时,还为生产者和大自然产生留下了大量带不走,毁不掉,既无处堆放又能可持续利用的副产物。

给这些副产物赋予先进的科技措施,就可以在科学再利用的条件下,创造出新的更大更多的附加值。

这部分收入往往是人们在收获主产物之后最容易忽略掉的,且要做到良性开发还需要格外采用一定的科技手段才能产生有经济价值的附加收获。

如不采取科技手段的处理利用,就只能把它当作生产生活垃圾四处堆放自然废弃掉。

且因这部分副产物的产量很多,存放占地面积很大,时间长,一般无处堆放且时间不能长久的,经常会严重影响周边人居环境,污染空气,成了农村生产生活的一大公害。

应当用循环农业处理农业废弃物的方法对其加以良性的循环利用,让其在不污染环境,不形成公害的前提下产生一定的或更大的经济附加值,以进一步增加和提高种植业带给农民的经济效益。

2沼气生产发展现状沼气产业按照“猪—沼—粮”、“猪—沼—果”、“猪—沼—鱼”等多种生态农业模式,努力实现农村家居温暖清洁化、庭院(园)经济高效化和农业生产无害化的生态富民目标,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据统计,定安县2006年以来农村沼气项目完成总投资8055.42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3026.5万元,省级配套资金1223.47万元,县级配套资金644.3万元,农户自筹资金3161.15万元,建设完成户用沼气12136户,联户沼气57个,养殖小区沼气36个,大中型沼气工程9个,沼气乡村服务网点98个,全县农村沼气累计建设总池容量达13万M3,年处理畜禽养殖废水106万M3,年产沼气总量达1817万M3,形成年节约能力折合标准煤1.29万吨/年,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碳3.54万吨/年,减排甲烷1.29万吨/年。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农法字〔2020〕1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农法字〔2020〕1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农法字〔2020〕1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省人大办公厅、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司〔2019〕37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对2019年12月31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29件。

现将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月20日附件1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山东省农业植物省间调运检疫签证授权管理办法鲁农保字〔2001〕2号2山东省农作物病虫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鲁农保字〔2010〕6号3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农政法字〔2017〕14号附件2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规范性文件编号1山东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鲁农政法字〔2015〕8号SDPR-2015-01900012山东省农作物种苗检疫工作程序鲁农保字〔2010〕11号SDPR-2015-01900073延长土地承包期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农经管字〔1998〕7号SDPR-2015-01900084山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票否决考核实施办法鲁农负组字〔2005〕1号SDPR-2015-01900105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鲁农政法字〔2005〕22号SDPR-2015-01900116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鲁农保字〔2010〕1号SDPR-2015-01900127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海渔函〔2015〕116号SDPR-2015-02000028山东省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管理规定鲁海渔函〔2015〕101号SDPR-2015-02000039山东省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办法鲁农政法字〔2016〕4号SDPR-2016-019000210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海渔〔2016〕20号SDPR-2016-020000411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海渔〔2016〕17号SDPR-2016-020000111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海洋捕捞辅助船管理的通知鲁海渔函〔2011〕156号SDPR-2016-020001913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鲁海渔〔2007〕80号SDPR-2016-02000241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渔海管〔2001〕4号SDPR-2016-020003415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拍卖渔船证书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海渔函〔2016〕366号SDPR-2016-020003516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规范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鲁海渔〔2017〕120号SDPR-2017-020000617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方案》的通知鲁海渔〔2017〕168号SDPR-2017-020000718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明确拆解和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检验证书有效性的通知鲁海渔函〔2017〕514号SDPR-2017-020000819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鲁农政法字〔2018〕1号SDPR-2018-019000120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通知鲁农政法字〔2018〕5号SDPR-2018-019000221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兼职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政法字〔2018〕12号SDPR-2018-019000322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工商局、山东省供销社、山东银监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鲁农政法字〔2018〕13号SDPR-2018-019000423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牧场观测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海渔函〔2018〕58号SDPR-2018-020000224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农机科字〔2018〕4号SDPR-2018-056000125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3号SDPR-2019-019000126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农药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农药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8号SDPR-2019-019000227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15号SDPR-2019-019000328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农村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16号SDPR-2019-019000429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17号SDPR-2019-0190005——结束——。

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沼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村沼气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村沼气生产、利用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农村沼气安全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追究责任、全员参与。

第四条农村沼气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农村沼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杜绝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

第五条农村沼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第六条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农村沼气安全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严格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原有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农村沼气安全管理机构第九条农村沼气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在各级人民政府内,负责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农村沼气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制度和政策;(二)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开展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工作;(三)组织、指导和监督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四)开展农村沼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农村沼气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农村沼气安全管理机构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部门,负责应对农村沼气事故和灾害的应急处置。

第三章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沼气设施的检查维护。

第十四条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记录档案,记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第十六条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农村沼气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农村沼气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5 、防止氨 中毒 。主 要是加 入含氮 量高 的人 、畜粪 便 过多 ,发酵料液浓 度过大 ,接种物少 ,使 氨态氮浓度
过高 引起 的 中毒现 象 ,其 现 象 与酸 、碱 中毒 的现 象相 同 ,均表现出强烈的抑制作用。
安 全知 识 普 及 和 管理 ,提 高用 户 安全 操 作 是 非 常必 要 的。沼气安全管理使用 主要应抓 好以下几个 环节。
二、安全管理


沼气 的安全发酵
1 、沼气 池 出料 、进 料 口必须 加防护盖 ,防止人 、
畜掉进池 内造成伤亡。严禁随意揭开防护盖。 2 、要经 常观 察压 力表水 柱的 变化 。当沼气 池产 气 旺盛 时 ,池 内压 力过 大 时 ,要 立即用气 、放 气 ,或从 出
1 、电石 、各种 剧 毒农 药 、刚喷 洒 了农药 的作 物茎
2 、将 窒息 人 员抬 到地 面 避 风 处 ,解 开上 衣 和裤
柴 、油灯 、蜡烛 、打火机 等 明火 ,以防 引起火灾 。 当臭
皮 蛋味完全 消失后 ,才能使用 明火 。
农村省柴 节煤用户及从 业人员 的福音
《 省柴节煤 炉灶 炕实 用技术一点通 》出版
头 、开关漏气 情况 。揭 开活动盖 时 ,不得在池 口周 围点 火 照明或吸烟 。
3 、加入 的青杂草过 多时 ,应同时加入部分草木灰 或 石 灰水和 接种物 ,防止产酸 过 多 ,使 p 下 降到65 H . 以下 发生酸 中毒 ,导 致 甲烷 含量减少甚至停止产气 。
4 、防 止碱 中毒 。 主要 是 人 为地 加 入碱 性物 质 过 多 ,如 石灰 ,使料 液p 值 超过 85 H .时发 生的 中毒 现象 ,
严禁用手 扑打 和奔跑 。灭火后 ,先剪开被 烧衣服 ,用清 水 冲洗 身 上污 物 ,并 用清 洁 衣服 或 被 单 裹住 伤 口或全

2023村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2023村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2023村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2023村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1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市农村沼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发〔〕196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县农村沼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摸清全县在用大中小型沼气工程的底数,建立沼气设施管理台账。

健全农村沼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全风险防控和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能力。

落实农村沼气生产者、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沼气设施安全运行。

提高沼气生产风险辨识和管控能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遏制沼气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内容(一)开展调查摸底,实行分类处置。

各镇(街道)要尽快就辖区内由县级以上农口财政补助建设的沼气工程(户用沼气、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大中型沼气工程)运行和管理情况,开展摸排辨识,确认风险并登记建档,完善沼气生产业主及生产单位的基本信息。

1.统计正常运行沼气工程数量。

对正常使用的农村沼气工程要建立台账、规范管理,加强沼气安全使用宣传力度,加大对业主的培训指导,督促业主加强管护,确保沼气工程安全运行。

2.摸清报废池体数量。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对达到使用年限,整体功能严重退化已无法使用的户用沼气设施,正常报废;因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或基础塌陷等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池体严重受损、无法正常使用的农村沼气设施,作为灾毁报废;因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村庄集并、生态移民、扶贫搬迁等政策影响,致使不再具备运行条件及受交通、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影响需要拆除的户用沼气设施,作为政策性报废;由于沼气业主自行改造为水窖、污水池、厕所等造成功能转变的农村沼气设施,向相关业务单位进行转交;受业主用能条件变化、外出打工长期闲置等其他因素影响,须报废的户用沼气设施,作为其他报废。

各镇(街道)要避免因荒废、闲置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做好报废设施的`安全处置工作,彻底杜绝安全隐患。

3.做好管理权限移交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沼气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科[2009]59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沼气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科[2009]59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沼气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沼气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科〔2009〕59号2009年9月20日)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办),广西自治区林业厅、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为了准确把握当前农村沼气发展形势,深入分析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农村沼气建设重点工作,并为年底召开的全国农村沼气工作会议做准备,2009年9月10日,我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农村沼气工作座谈会,来自河北、山西等17个省(区、市)农村能源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推进农村沼气建设。

附件:全国农村沼气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附件:全国农村沼气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09年9月10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农村沼气工作座谈会。

会议期间,代表们重点围绕新阶段农村沼气发展方向及工作重点、各省中央新增沼气项目和2006年以来沼气常规项目建设进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建设与管理、沼气后续服务管理成功模式和有效做法、服务体系建设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三沼”综合利用、农村沼气科技创新与推广等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对今后农村沼气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次座谈会是在农村沼气发展进入新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

会议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梳理了思路,并对新阶段农村沼气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进一步深化对农村沼气进入新阶段的认识会议认为,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当前农村沼气发展进入了建管并重、多元发展的新阶段。

沼气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沼气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沼气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沼气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沼气工程建设的单位、个人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沼气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监管、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沼气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实行逐级负责制,各级领导、部门和个人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沼气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确保沼气工程安全生产。

第七条沼气工程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沼气工程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九条沼气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沼气工程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器材,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性能可靠。

第十一条沼气工程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沼气工程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四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沼气工程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

第十四条沼气工程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沼气工程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沼气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关于将廉租住房等31办法。

各负第四条在农村沼气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科学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投资计划管理第五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和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编制的农村沼气工程有关规划、工作方案和申报通知的要求,落实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资金、安评等前期工作,确保当年能开工建设。

已经获得中央财政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专项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第六条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项目单位在落实前期工作后,根据工作方案提出资金申请,其资金申请的批复程序和要求等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第九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编制本省农村沼气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联合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

在试点阶段,申报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的省份,一并报送项目试点方案,试点方案中要包含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对各省报送的建议计划和项目试点方案进行审核,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农村沼气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并联合下达。

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中央投资规模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及有关工作要求,确保项目按计划实决定。

的项目,请勿组织申报。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对于符合条件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和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按照规定的中央投资标准进行投资补助,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

鼓励地方安排资金配套。

对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给予资金配套的地区,中央将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实施管理。

《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沼气安全管理办法(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用沼气池的安全管理第三章大中型沼气工程的安全管理第四章安全管理组织形式第五章安全管理的监管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沼气安全管理,规范沼气建设、使用和维护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行为,确保沼气安全,发挥沼气能源的更大效益,根据有关沼气建设国家、行业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石家庄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沼气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将安全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常抓不懈,一抓到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沼气安全管理包括农村户用沼气池(罐)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使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维修的安全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沼气建设及维护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二章户用沼气池的安全管理第四条农村沼气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主要包括:《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标准图集》(GB/T4750—2002)、《农村水压式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标准》(GB/T4751—2002)、《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4752—2002)、《农村家用沼气管路设计规范》(GB/T7636—87)、《农村家用沼气管路施工安装操作规程》(GB/T7637—87)、《农村家用沼气发酵工艺规程》(GB/T9958—88)、《家用沼气灶》(GB/T3606—83)以及《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标准》等。

第五条沼气池施工人员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并取得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施工。

第六条施工前先检查施工环境,要符合建池安全要求,严禁盲目施工。

池坑开挖后,要安放醒目警示牌,设置明显障碍物。

第七条施工人员着装要符合施工安全要求,佩带安全帽,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坚决杜绝无证施工现象.第八条施工时,一定要按工程要求进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能偷工减料,降低标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1.02•【文号】农办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的有关要求,做好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有效防范安全风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处置原则(一)实行属地管理。

坚持谁立项谁负责,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有监管责任,要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农村沼气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高环境安全风险防控和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能力。

(二)明确业主主体责任。

坚持谁拥有谁负责,农村沼气设施业主是安全处置的责任主体,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农村沼气设施业主做好安全处置工作,坚持业主自愿、确保安全、不留隐患。

(三)科学分类处置。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对正常使用的农村沼气设施,要建档立卡、规范管理;对闲置废弃的农村沼气设施,分类施策。

可盘活再利用的积极盘活;符合报废条件的,按程序进行报废处置,彻底解决安全隐患。

二、处置方式(一)合理盘活现有沼气资产。

充分挖掘闲置农村沼气设施在农村改厕、生活污水处理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潜力,积极探索转变功能、盘活资产的有效模式。

对于改造为化粪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储肥池等的农村沼气设施,不再纳入管理统计范畴。

(二)安全处置报废沼气设施。

以人身和环境安全风险防控为目标,对应报废的农村沼气设施,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做好拆除、填埋等安全性处置工作。

三、报废条件(一)正常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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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沼气安全管理办法(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用沼气池的安全管理第三章大中型沼气工程的安全管理第四章安全管理组织形式第五章安全管理的监管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沼气安全管理,规范沼气建设、使用和维护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行为,确保沼气安全,发挥沼气能源的更大效益,根据有关沼气建设国家、行业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石家庄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沼气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将安全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常抓不懈,一抓到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沼气安全管理包括农村户用沼气池罐)(1.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使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维修的安全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沼气建设及维护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二章户用沼气池的安全管理第四条农村沼气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主要包括:《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标准图集》(GB/T4750—、《农村水压式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标准》()2002—GB/T4751、《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2002—GB/T4752、《农村家用沼气管路设计规范》()、《农村)2002—87GB/T7636家用沼气管路施工安装操作规程》()、《农村家用87—GB/T7637沼气发酵工艺规程》()、《家用沼气灶》88GB/T9958—()以及《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标准》等。

83GB/T3606—第五条沼气池施工人员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并取得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施工。

第六条施工前先检查施工环境,要符合建池安全要求,严禁盲目施工。

池坑开挖后,要安放醒目警示牌,设置明显障碍物。

第七条施工人员着装要符合施工安全要求,佩带安全帽,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坚决杜绝无证施工现象。

第八条施工时,一定要按工程要求进行,严格执行操作规2.程,不能偷工减料,降低标准。

第九条沼气管路和灶具、灯具的安装必须由沼气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安装。

第十条沼气用户要严格按照沼气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必须经常检查输气管、阀门、接头、压力表和活动盖是否漏气。

不准用明火检查各处接头、开关漏气情况。

第十一条在沼气池出料或进池内维修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无论进入主池还是出料间水压间,均必须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操作,不得违规下池清掏和维修。

第三章大中型沼气工程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大中型沼气工程(以下简称沼气工程)使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维修必须严格执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标准操作。

2006NY/T1221—第十三条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二)建设施工单位和沼气建设材料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建立健全沼气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沼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3.(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五)沼气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沼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建设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需依法经沼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七)从业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从事沼气工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4.业标准。

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产生、输送、贮存沼气的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第十八条运行管理人员必须了解沼气工程内的各种有害因素与操作及维修工作的厉害关系。

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因素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县级新能源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的沼气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使用的贮气柜、发酵罐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要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出口。

5.第四章安全管理的组织形式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负责农村沼气的安全监督,并实行属地管理。

要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农村沼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逐级备案,并负责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制度,依法做好农村沼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沼气物业服务站应在县级新能源办公室的指导下,参与管辖区域内的沼气池安全管理工作,有义务对管辖区域内沼气池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有权利关停已检出安全隐患的沼气设施,并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沼气设施进行维修维护。

第二十三条各大中型沼气工程负责人应在县级新能源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所建大中型沼气工程的管理工作,对沼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沼气设施进行维修维护。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应在每个项目村设立一名沼气安全员,有沼气物业服务站的村其安全员可由服站人员兼任。

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要对各村沼气安全员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村级沼气安全员主要职责是:深入用户宣传沼气安全使用知识,检查用户安全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及6.时向相关上级反映情况,同时对已报废(包括因新农村建设拆除)的沼气池妥善处理,年终将报废的沼气池数量以文字形式报告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及沼气物业服务站应当加强沼气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保障沼气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改造。

第五章安全管理的监管措施第二十六条要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制度,一级向一级负责,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定期监督。

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每年”“三月份市新能源办公室主任与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主任签订《安全生产任务落实责任状》,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措施没落实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查处。

第二十七条在沼气池交付使用后,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要与沼气物业服务站明确责任义务,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维护维修责任书》,要求沼气物业服务站对危、病、旧池应及时维修维护。

如果在维修的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沼气物业服务站应承担直接责任。

7.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对本辖区内的在建、)(使用、未用的户用沼气、大中型工程进行定期(包括重大活动、重大节日)、不定期检查。

市新能源办公室对各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指导,不定期地开展随机抽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对沼气用户建立用户)(档案卡片,逐步实现网络信息化管理,以便实施全程跟踪服务和监管。

第三十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和有条件的沼气物业服)(务站要配备必要的沼气安全监测设备和安全保护装备,逐步实现对安全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快速监测、快速处置,坚决杜绝次生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每年六月份定为全市沼气安全月。

沼气安全”““月期间,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要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应对《农村沼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通过明白纸、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

做到家喻户晓,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要定期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沼气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对沼气物业服务站工作人员和村级沼气安全员的安全岗位技能培8.训,做好安全指导与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农村沼气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沼气生产工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必须对沼气生产工、沼气施工队实行合同管理,要与有资质的施工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明确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有关沼气建设标准和规范检查验收在交付使用前,要有施工方、农户,双方签字确认,严禁把存在安全隐患的沼气池交付农户使用。

第三十五条若在沼气建设、管理、使用中发生突发事故,要积极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查、处理;同时,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市新能源办公室,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沼气是易燃、有毒气体,诱发安全事故的其它因素不易全面预测。

本办法若有未尽规定事项,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沼气物业服务站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安全责任人及沼气用户对有关突发情况,要根据沼气的特点,结合当时情况,谨慎、灵活地操作和应对,以防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石家庄市新能源办公室负责解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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