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物品管理制度
涉案物品管理制度
涉案物品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背景涉案物品是指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查封、扣押、冻结等处理的物品。
涉案物品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涉案物品的安全保管,减少物品的丢失和损坏,保证案件的办理结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执法机关涉案物品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1.安全保管原则:涉案物品必须进行妥善保管,确保不被盗失、损毁、侵占或滥用。
2.案件侦查原则:涉案物品必须按照案件侦查的需要进行涉案物品管理,确保调查取证的需要。
3.公正原则:涉案物品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安全保管,严格查验物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做到公正、公平和合法。
四、涉案物品的登记1. 涉案物品必须在接到案件时进行登记,包括物品的名称、数量、尺寸、颜色、特征、origin、保存地点等基本信息。
2.涉案物品必须进行编号,编号必须与案件的编号相一致,方便进行查询和管理。
3.涉案物品必须进行拍照、封存,以确保物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涉案物品的保管1.涉案物品必须存放在专门的物品保管室或保险柜中,不得存放在非授权人员可以接触到的地方。
2.涉案物品必须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保管,确保物品的安全和防止滥用。
3.物品保管室或保险柜必须有监控设备,确保监控涉案物品的情况。
同时,保管室或保险柜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和湿度控制,以防止物品受潮和腐蚀。
4.涉案物品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点,确保物品的数量和状态与登记一致。
六、涉案物品的处置1.涉案物品必须在案件办结后及时进行处置,严禁滞留或私自处理物品。
2.涉案物品的处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包括审批和程序的完整性。
3.涉案物品销毁必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需记录销毁的物品名称、数量,销毁的时间和地点,并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七、责任和监督1.负责涉案物品管理的部门必须明确责任,并设立相应的岗位。
2.涉案物品的保管人必须严格履行责任,确保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3.相关部门必须对涉案物品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办案涉案财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案财物管理,确保涉案财物安全、合法、高效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涉案财物。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涉案财物管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确保法律规定的各项程序得到遵守。
(二)安全保管原则:对涉案财物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变质。
(三)及时处理原则:涉案财物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不得长期滞留。
(四)公开透明原则:涉案财物管理的各个环节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涉案财物范围第四条涉案财物是指:(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的财物;(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财物;(三)案件涉及的物品、文件、资料等;(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章涉案财物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涉案财物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涉案财物管理职责包括:(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案财物进行登记、保管、移送、返还等工作;(二)检察机关:负责对涉案财物进行审查、鉴定、扣押、保管、移送等工作;(三)审判机关:负责对涉案财物进行审理、判决、执行等工作;(四)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涉案财物的管理。
第四章涉案财物登记与保管第七条涉案财物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一)财物名称、规格、数量、特征、来源等;(二)扣押、冻结、移送的时间、地点、原因等;(三)保管人、保管单位等信息。
第八条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采取以下措施:(一)设立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场所,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二)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实行双人保管制度;(三)定期检查、清点涉案财物,确保财物安全;(四)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殊物品,应当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制度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涉案财物的管理,防止涉案财物的流失及挪用,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公平,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涉案财物的定义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有关犯罪案件所涉及的钱物财产,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三、涉案财物的收缴1. 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对涉案财物应及时依法予以收缴,并填写涉案财物清单,确保涉案财物的真实情况。
2. 涉案财物应由专人负责接收、保管,并交接给专门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 对于不适宜保存的财物,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处置。
四、涉案财物的保管1. 涉案财物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保管,确保涉案财物不受损坏、遗失或被盗。
2. 涉案财物应当按照价值大小分类存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财物安全。
3. 对于涉案财物的保管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清点核实,并形成书面记录,确保涉案财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涉案财物的使用1. 涉案财物在法定程序下可以用于案件办理和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范围,并须做到合理使用。
2. 对于使用涉案财物的部门或个人,应当建立使用记录,定期报告涉案财物的使用情况。
3. 对于借调涉案财物的情况,应当确保财物安全及返还,否则将追究相应责任。
六、涉案财物的处置1. 依法审结的案件,应当及时对所涉财物进行处理,如没收、追缴、退还等,确保案件结案后财物处置合法合理。
2. 对于不能追缴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涉案财物不被挪用。
3. 对于依法没收的财物,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确保没收财物的安全及利用价值。
七、责任追究1. 对于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失职渎职的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于涉嫌挪用、盗窃等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 对于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或失职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类似情况不再发生。
八、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对于本制度涉及的具体事宜,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刑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刑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刑侦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涉案财物管理水平,保障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涉案财物的界定刑侦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侦案件中涉及的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物品。
涉案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财物证据:能够证实案件事实的物品,如赃物、赃款等;2.犯罪工具: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物品,如毒品、假钞等;3.被害人财物:被犯罪嫌疑人盗窃、抢夺的财物等。
三、涉案财物管理程序1.涉案财物的收缴和保存在刑侦工作中,一旦发现涉案财物,应立即收缴,并由接案民警制作收缴清单,详细记录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等信息,并在当事人、见证人的见证下签字确认。
收缴的物品应交由公安机关执法记录管理部门进行保管,确保其安全。
2.涉案财物的鉴定涉案财物应及时送交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将作为案件证据。
鉴定的费用应由执法机关承担。
3.涉案财物的审批和处理对于已经鉴定的涉案财物,需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处理。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处理或处置涉案财物。
处理方式包括返还给当事人、没收、销毁等。
四、涉案财物管理的原则1.依法处理: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必须依法处理,不能违法、失实;2.保密原则: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必须严守国家秘密,不能泄露案件信息;3.公开透明: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必须公开透明,确保社会监督;4.全程监督: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必须全程监督,保障案件公正、公平。
五、涉案财物管理的责任1.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的保管和管理,确保其安全;2.司法鉴定机构:对刑事案件所涉财物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3.执法机关:对刑事案件所涉财物进行审批和处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涉案财物管理的改进1.加强培训:对负责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2.强化监督:建立涉案财物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3.完善制度:对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保障其科学和合理。
单位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涉案财物管理,保障涉案财物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涉案财物,包括但不限于赃款、赃物、扣押物品、涉案证据等。
第三条本单位涉案财物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高效、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涉案财物管理办公室,负责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涉案财物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接收、登记、保管涉案财物;(三)对涉案财物进行鉴定、估价;(四)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包括返还、拍卖、销毁等;(五)对涉案财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其他与涉案财物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接收与登记第六条涉案财物应当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接收,并填写《涉案财物接收登记表》。
第七条接收涉案财物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来源、状态等进行详细登记,并附照片或视频资料。
第八条涉案财物接收后,应当立即将《涉案财物接收登记表》报送涉案财物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保管与处置第九条涉案财物应当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场所,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条保管涉案财物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涉案财物出入库记录完整、准确;(二)对涉案财物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三)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四)确保涉案财物不受损坏、变质、灭失。
第十一条涉案财物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处置,确保涉案财物合法、合理处置;(二)公开、公正、公平,接受社会监督;(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损害当事人利益。
第十二条涉案财物处置方式包括:(一)返还:根据法律规定,将涉案财物返还给当事人;(二)拍卖:对不宜返还的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拍卖;(三)销毁:对无使用价值或不宜保存的涉案财物,依法进行销毁。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定期对涉案财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涉案案件管理制度范本
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案财物的定义本制度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原则涉案财物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透明的原则,确保涉案财物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涉案财物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涉案财物管理机构,负责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涉案财物接收保管人员接收涉案财物时,应当场与办案系统有关数据进行查验核对,确认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涉案财物保管保管人员对涉案财物应当分类别建立统一台帐,填写书面《涉案财物登记簿》;对涉案财物应当逐案逐物进行编码、登记。
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保管的物品进行检查,保持室内整洁、通风,认真落实防火、防水、防毒、防虫、防盗等措施。
第七条涉案财物调取办案人员因辨认、估价、鉴定、质证等工作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保管人员调取涉案财物,但应当严格履行调取、归还手续,并由办案人员和保管人员在登记册上签名。
第八条涉案财物处理涉案财物处理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借用、挪用、调换、截留、私分、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九条涉案财物上缴办案单位每月末必须将涉案款项上缴并到装财科开具收据。
第十条涉案财物账目管理装财科登记全局各单位涉案资金流水账,各办案单位登记明细账,每月核对账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十一条涉案财物支取有关单位需领取涉案资金的,需要在收据上签字,流程依次为,经办人、大队领导、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签字,主要领导批准后,到装财科开支取单,带案卷及收据前往财政部门支取。
工作完成后,要将支取单交还装财科。
治安大队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治安大队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治安大队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本制度。
第二条治安大队涉案财物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保证财物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三条治安大队涉案财物的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对财物的管理。
第四条治安大队涉案财物包括缴获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财物等。
第五条治安大队应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提高财物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收集和保管第六条对于治安大队缴获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登记、评估和封存,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治安大队应专门设立财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的收集、保管和管理。
第八条对缴获的非法财物、涉嫌犯罪的财物和违法所得等,应当及时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涉案财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存放位置等信息。
第九条对于大宗财物,治安大队应当建立专门的存储仓库,严格保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
第十条财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涉案财物台账,对财物的存放、使用、流转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章涉案财物的评估和处理第十一条对于涉案财物的价值,应当及时进行评估,确保财物价值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财物评估的结果应当公正、客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于评估结果较为复杂或有争议的财物,治安大队可以选择借助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对于价值较大的涉案财物,治安大队应当及时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处理方式,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治安大队应当建立严格的财物处置程序,确保财物处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对于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财物使用和处置第十七条治安大队对涉案财物的使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不得私自挪用、非法处置。
第十八条对于因特殊需要而使用涉案财物的情况,治安大队应当征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九条对于处置涉案财物的情况,治安大队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处置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涉案物品仓库管理制度
涉案物品仓库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涉案物品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正常司法秩序的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物品仓库的管理工作,提高涉案物品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涉案物品仓库是指专门存放涉案物品的场所。
第三条涉案物品指刑事案件中所收缴并需在侦查和审判期间管理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物品。
第四条涉案物品仓库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保管、保密安全、认真负责、严格执行”的原则。
第五条涉案物品仓库管理工作由司法机关具体负责,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措施,确保涉案物品的安全性。
第六条涉案物品仓库的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上级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涉案物品仓库应当建立档案资料,对每一笔涉案物品的收存、保管、处置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确保审计监督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涉案物品仓库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防火、防盗、防潮等设施设备,确保涉案物品的安全性。
第二章涉案物品的分类和收存第九条涉案物品应当根据种类、价值等因素进行分类,便于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涉案物品应当在收缴后立即清点,并填写清单,交由专人负责收存。
第十一条涉案物品的保管应当定期检查,确保涉案物品的数量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对于涉案物品的转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确保转交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涉案物品在收存期间应当保证其安全,防止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况。
第三章涉案物品的处置第十四条涉案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能随意处理。
第十五条涉案物品经过侦查、审判等程序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涉案物品的处置应当及时、公开、透明,确保处置的公正合法。
第十七条涉案物品的收入应当上缴国库,不能私自挪用或贪污。
第四章应急措施第十八条对于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涉案物品的丢失、损坏等情况发生。
第十九条在发生意外情况后,应当第一时间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涉案物品管理制度范文
涉案物品管理制度范文涉案物品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涉案物品,确保涉案物品的安全、完整和被妥善保管,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证据以支持法律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案物品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现场的收集、保管、销毁等环节。
二、涉案物品管理流程2.1 涉案物品登记与收集2.1.1 案发人员或执法人员应在现场发现涉案物品后,立即对该物品进行登记,并填写《涉案物品登记表》。
2.1.2 涉案物品登记表的内容应包括物品名称、数量、特征描述、现场照片等信息,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2.1.3 涉案物品应妥善包装,确保其安全和完整,包括使用适当的防护措施、包装材料等。
2.1.4 涉案物品应立即送交专门的物证保管处,由专门的人员进行接收并进行登记。
2.2 涉案物品保管2.2.1 专门物证保管处应设立相应的保管区域,对涉案物品进行分类、编号和存档,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数据库进行登记和查询。
2.2.2 根据涉案物品的特性和重要程度,分别确定不同的保管期限和保管方式,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规范。
2.2.3 物证保管处应加强对涉案物品的保密工作,保证物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2.4 在涉案物品的保管期限届满之前,必须经过相关人员的申请和核准方可进行处理,如销毁、归还等。
2.3 涉案物品鉴定2.3.1 对于需要鉴定的涉案物品,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
2.3.2 鉴定结果应详细记录在案,并由鉴定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报告。
2.3.3 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对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充分保证鉴定工作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2.4 冻结和解冻涉案物品2.4.1 对于需要冻结的涉案物品,应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操作,并将冻结信息及时传达给有关单位和人员。
2.4.2 冻结涉案物品的期限应根据案情和相关规定确定,冻结期满后,应根据冻结处置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管理制度
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管理制度1. 引言为了加强对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特制定本《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的收集、保管、销毁等环节,确保相关工作的高效运行。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县烟草专卖局及其相关部门,对于涉案物品的处理过程以及相关人员进行明确的规范。
3. 涉案物品的收集3.1 一旦发现涉案物品,相关人员应立即采取行动,确保其安全收集并妥善保管。
3.2 相关人员应尽快向县烟草专卖局报告发现的涉案物品,并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据。
3.3 涉案物品的收集应记录相关信息,包括收集时间、地点、收集人员等,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4. 涉案物品的保管4.1 涉案物品应安全储存,确保其不被损坏、遗失或被盗。
4.2 涉案物品的保管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物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3 涉案物品应妥善分类、编号和标识,以便于后续管理和审查。
5. 涉案物品的销毁5.1 涉案物品在完成司法程序或经审批后,可以进行销毁处理。
5.2 销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其彻底销毁并无法恢复。
5.3 销毁过程应记录详细信息,包括销毁时间、地点、销毁方式等,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6. 相关责任及违规处理6.1 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6.2 对于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涉案物品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3 对于保管不善、造成涉案物品损失的人员,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7. 附则7.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县烟草专卖局所有,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规定。
7.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将按程序进行修订。
7.3 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并报上级部门审批。
本《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管理制度》自即日起生效。
涉案物品管理规范制度范本
涉案物品管理规范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涉案物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查获、扣押、没收的财物,包括涉案赃款、赃物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第三条涉案物品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涉案物品的安全、完整和证据效力。
第四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设立专门的涉案物品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配备专业人员,确保涉案物品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第二章涉案物品的接收与保管第五条涉案物品的接收由专门的涉案物品管理机构负责,接收时应与办案人员共同清点,核对物品种类、数量、特征等信息,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涉案物品应分类别建立统一台账,逐案、逐物进行编码、登记,确保涉案物品的来源、去向可追溯。
第七条涉案物品保管人员应定期对保管的物品进行检查,保持室内整洁、通风,认真落实防火、防水、防盗、防潮、防虫等措施,确保涉案物品的安全。
第八条涉案物品的保管应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涉案物品管理系统,实现涉案物品的数字化管理。
第三章涉案物品的调用与处理第九条办案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向涉案物品管理机构提出调用涉案物品的申请,经负责人批准后,由涉案物品管理机构负责调取涉案物品。
第十条涉案物品的调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办案人员和涉案物品保管人员应在登记册上签名,确保涉案物品的证据效力。
第十一条涉案物品的处理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涉及返还的,应依法及时返还。
涉案物品的处理结果应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挪用、调换、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涉案物品。
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涉案物品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程序接收、保管、调用、处理涉案物品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涉案物品管理制度的;(三)玩忽职守,导致涉案物品损失、损坏的;(四)其他违反涉案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涉案物品管理制度
涉案物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涉案物品管理工作,保障国家财产安全,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承担刑事执行任务的单位。
三、涉案物品定义1. 涉案物品是指具有一定价值,与刑事案件有关的证据、赃物、违法所得、没收的私人财产等。
2. 涉案物品主要包括:财物、文书、证物、罪证等。
四、管理责任1.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进行征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
2. 检察院、法院:负责对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进行审查、监督、监管等管理工作。
3. 监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进行收押、保管等管理工作。
五、涉案物品鉴定1. 对于财物、文书、证物、罪证等涉案物品,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准确确认其价值和性质。
2. 鉴定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结果应当做好记录并报相关单位备案。
六、涉案物品征收1. 对于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的征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的私人财产等,应当进行征收,并依法予以处置。
七、涉案物品保管1. 涉案物品的保管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安全有序。
2. 对于不同性质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八、涉案物品使用1. 涉案物品的使用应当经审批,并严格依法进行。
2. 对于需要用于案件办理、调查取证等工作的涉案物品,应当做好记录和管理,防止遗失和滥用。
九、涉案物品处置1. 涉案物品的处置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违法私设。
2. 对于没收的私人财产等,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置,确保合法、公正、公开。
十、涉案物品管理流程1. 对于涉案物品的征收、保管、使用、处置等过程,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流程,并确保每个环节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对于每一起刑事案件所涉及的涉案物品,应当建立档案并做好记录。
十一、监督管理1. 涉案物品管理工作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交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交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交通警察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障财物安全,维护执法纪律,提高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财物形成与管理1. 涉案财物主要包括被查封、扣押或登记在案的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以及交通事故中涉案的车辆、人员受伤物品等。
2. 交通警察在办案中发现财物,应当及时做好登记、保存和保管工作,并按照规定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对于已经登记在案的财物,应当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不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
三、财物保管与监督1. 涉案财物应当由专门的交通警察负责保管,确保财物安全,不得私自处置或挪用。
2. 财物保管人应当定期对涉案财物进行清点核对,并填写财物清单,报告主管部门。
3. 涉案财物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柜或保险箱进行存放,保障财物安全。
4. 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财物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财物的安全、完整。
四、财物处置与归还1. 涉案财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处理或挪用。
2. 对于已经结案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进行归还或销毁,绝不允许私自占有或转让。
3. 财物归还应当按照相关手续和程序进行,确保财物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财物管理责任1. 负责涉案财物管理的交通警察应当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2. 对于因失职或玩忽职守导致财物丢失、损坏等情况,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主管部门对财物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对于工作不力、违规违纪的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六、监督检查与整改措施1.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财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2. 对于发现的财物管理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问题不再发生。
3. 对于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应当及时调整完善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规定不符合本制度的,以本制度为准。
涉案物品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涉案物品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涉案物品管理工作,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涉案物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在执法活动中依法采取措施的物品、罚没物品以及其他需要管理的物品。
第四条涉案物品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涉案物品的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和依法处置。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执法部门应设立涉案物品管理专门机构,明确负责涉案物品管理工作的部门或专人,建立健全涉案物品管理工作制度。
第六条涉案物品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负责涉案物品的接收、登记、保管、出库、结算、处置等工作;(二)建立健全涉案物品管理台账,定期进行盘点、检查,确保涉案物品的安全、完整;(三)制定涉案物品保管、使用、处置的操作规程,指导、监督涉案物品的管理工作;(四)对涉案物品进行分类、编码,实行信息化管理;(五)及时向上级报告涉案物品管理情况,接受上级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涉案物品的接收与保管第七条涉案物品的接收:(一)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案物品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指派专人负责接收;(二)接收涉案物品时,保管人员应当与办案人员共同清点,核对物品名称、数量、特征等,填写《涉案物品接收登记表》;(三)对涉案物品应当及时进行登记、编码,建立管理台账。
第八条涉案物品的保管:(一)涉案物品应存放在专用保管场所,实行分类、分区存放,确保物品安全;(二)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蛀等条件;(三)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应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存放,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四)涉案物品的保管期限一般为案件办理结束,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办理续保手续。
第四章涉案物品的使用与处置第九条涉案物品的使用:(一)涉案物品原则上不得随意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审批程序;(二)使用涉案物品时,应当严格履行借用、归还手续,并由保管人员在登记册上签名;(三)使用涉案物品期间,应当妥善保管,避免损坏、遗失。
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制度(3篇)
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案物品估价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____的权益,保证司法和行政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涉及的赃物、罚没物、纠纷物。
赃物是指查获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所侵占的物品。
罚没物是指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没收的物品。
纠纷物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经济案件时所涉及的物品。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的估价管理。
第四条委托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物品应当委托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第五条县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案物品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涉案物品的估价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估价机构与估价人员第七条涉案物品估价机构的设立须经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估价机构必须取得省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案物品估价业务。
第九条从事涉案物品估价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____机构和场所;(二)有相应的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三)注册资金不少于____万元人民币;(四)有____名以上符合条件的估价专业人员;(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估价人员必须经省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涉案物品估价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案物品估价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涉案物品的估价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三)从事三年以上价格工作或者从事一年以上价格评估工作;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一)与涉案物品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估价事项有厉害关系的;(二)与涉案物品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估价的;(三)涉案物品当事人申请回避理由成立的。
涉案物品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涉案物品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涉案物品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物品的管理,保障涉案物品的安全和有效运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涉案物品是指因犯罪活动形成的、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扣押的财物、文书、物证等。
第三条涉案物品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法、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涉案物品的保管
第四条涉案物品的保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职业素养,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保管。
第五条涉案物品的保管应当实行24小时监控,确保其安全保管。
第六条涉案物品的保管人员应当每日对涉案物品进行清点记录,确保数量和品质无误。
第三章涉案物品的利用和处理
第七条涉案物品的利用应当遵循涉案物品的性质和相关法律
规定,用于取证、审讯等合法目的。
第八条涉案物品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随
意处置或转移。
第九条涉案物品的回收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涉案物
品的利用和处理合法合规。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应当对涉案物品的管理实
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十一条涉案物品管理规章制度的违法处理应当依法进行,
对违规行为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涉案物品的管理规章制度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相关制度和法律的变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
关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涉案物品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为《涉案物品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的全文。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安全、科学、高效的处理和使用,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涉案款物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涉案款物的管理应遵循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益,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的原则。
第三条涉案款物的管理涉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共同维护涉案款物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四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滥用职权,确保涉案款物的安全、不被侵占和非法使用。
第二章涉案款物的收缴和登记第五条公安机关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收集、固定、收缴并登记涉案款物,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和管理。
第六条涉案款物的收缴应当遵循合法、正当、适用的原则,不能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涉案款物的收缴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擅自扣押或转移。
收缴程序应当记录并告知涉案款物所有人和相关权益人,确保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八条收缴的涉案款物应当如实登记,并依法进行鉴定和评估。
鉴定结果和评估价值应当及时通知涉案款物所有人和相关权益人。
第九条对于需财产保全的涉案款物,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确保其安全。
第三章涉案款物的保管与使用第十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应当采取科学、安全的方式,确保其不被丢失、损坏或盗窃。
第十一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其安全和保密。
保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专业培训。
第十二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场所应当符合安全、防火、防盗、防潮等要求,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保障其安全和科学保管。
第十三条涉案款物的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和权限使用,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第十四条涉案款物的使用应当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XX区应急管理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XX区应急管理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处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涉案财物是指在行政执法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做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以下称暂扣)及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款项和物品。
第三条依法予以暂扣或没收的款项和物品(以下称涉案财物)的管理、处置,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应当将涉案财物储存于专用场所,确定保管人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保管。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涉案危险物品应当储存于专用储存场所。
根据我区实际,可租用条件相对较好的企业仓库或场地进行储存,在涉案财物处理完毕后,应及时结算租赁费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处理涉案财物。
第六条执法中作出暂扣或没收处理决定后,需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将物品放入指定场所。
第七条专用场所工作人员在核实涉案财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批号等与暂扣或没收物品清单的记录一致后,应当在涉案财物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涉案财物与记录不一致的,工作人员应当与办案人员说明情况并在清单上注明后接收。
第八条储存场所对接管的涉案财物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妥善保管。
贵重物品要设专柜,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其它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九条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办案人员应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特殊情况超出处理期限的,报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查封、扣押的物品入库后,办案人员结案后需将暂扣物品返还当事人的,应及时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对于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涉案财物,办案人员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统一处理。
第十二条按程序进行销毁、拍卖等处理的涉案财物由专人负责,相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涉案财物清单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涉案财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监督销毁:(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产品的;(三)失效、变质的;(四)已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五)属于虚假的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六)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七)无法进行保存的其它产品;(Λ)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第十四条涉案财物的监督销毁应当根据不同特性采取碾压粉碎、火烧水浸、切割分解、有机溶解以及其他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者状态的方式进行。
涉案物品集中管理管理制度
涉案物品集中管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涉案物品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案物品集中管理是指对经查封、扣押、冻结或查封扣押解冻物品而调取、扣押、查封、保管期间的物品进行统一、集中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涉案物品集中管理应当根据法律程序确保被查封、扣押、冻结的物品的安全,保障其完整性,依法依规使用和处置物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和司法机构对涉案物品的管理。
第二章涉案物品集中管理程序第五条涉案物品的管理程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解冻、处置等环节。
第六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和司法机构在涉案物品集中管理期间,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将物品统一、集中保管。
第七条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在依法批准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时,将公民的财产证据、沦为附带民事诉讼财产的财产集中保管,做到封存、取保合一。
第八条有关执法部门在收到司法机关的解封、解冻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解封、解冻涉案物品。
第九条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在依法对案件没有必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不动产、大宗动产(如机动车等)、货币和票据等物品时,尽快通知有关机关解封、解冻,恢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有关执法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或者公安机关制定的规章规定,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物品状态,私自或其他违法手段解封、解冻涉案物品。
第三章涉案物品的保管和处置第十一条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在涉案物品集中管理期间,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做到进行分类登记、保管、查验、使用和处置依法依规操作。
第十二条涉案物品应当按照其性质,先后进行登记、鉴定和保存,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涉案物品的保管应当放置在封存、标记、固定存放场所,做到统一管理、分级保管。
第十四条涉案物品的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物品进行检查、清点,确保物品的安全。
涉案物资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案物资的管理,确保涉案物资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涉案物资的收存、保管、使用、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涉案物资仓库实行专人负责、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仓库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四条涉案物资仓库应设置在安全、隐蔽、便于监管的地方,并配备必要的消防、监控等设施。
第五条涉案物资仓库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二)熟悉涉案物资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求;(三)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技能;(四)责任心强,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章收存与保管第六条涉案物资的收存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接收涉案物资时,应认真核对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确保与案件事实相符;(二)涉案物资应按照类别、规格、型号等进行分类存放,并做好标识;(三)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四)涉案物资的收存记录应详细、准确,包括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来源、接收时间等。
第七条涉案物资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涉案物资的保管情况,确保物品安全、完整;(二)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涉案物资无关的物品,避免混杂;(三)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四)库房钥匙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借给他人;(五)库房内不得吸烟、用火,确保消防安全。
第八条涉案物资的出库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出库物资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二)出库物资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三)出库物资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四)出库物资的余料应退回仓库,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销毁与处理第九条涉案物资的销毁应遵循以下规定:(一)销毁涉案物资前,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二)销毁涉案物资时,应邀请有关部门人员监督;(三)销毁涉案物资后,应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销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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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科涉案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涉案物品的管理,规范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药品监督行政执法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涉案物品,是指稽查科在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中先行登记保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及生产药品所需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等物品。
第三条:涉案物品管理设2名兼职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当与办案人员相分离。
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严格管理,根据不同物品建立涉案物品台帐,并做到帐、物相符。
第四条:案件承办人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及《(x x物品清单)》原件,经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由案件承办人与管理人员在《(xx)物品清单》复印件签名,管理人员留存并登记入帐,及时移交涉案物品。
第五条:涉案物品或物品清单与实物不符的,管理人员有权拒收,不得入库,并立即向办案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管理人员接管后必须登记、造册、按要求妥善保管。
第七条:依法应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物品,案件承办人持《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解除查封
扣押通知书》及《xx物品清单》,由管理人员销帐出库。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所有凭证复印件留存管理人员备查。
第八条:凡涉及没收物品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人凭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凭证》复印件,向管理人员办理由“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转入没收物品管理帐工作。
第九条: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当在超过诉讼期由办案人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条:没收物品的处理应当符合财政、物价、药品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需销毁等处理的没收物品,部门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持主管领导批准的《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没收物品处理清单》,由管理人员消帐出库并保存上述处理清单凭证的复印件备查。
第十二条:销毁没收物品,必须由2名或2名以上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参加,凭《没收物品处理清单》,由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如实记录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以及经办人等。
执法机构负责人,承办人及特邀参加人均应在《没收物品处理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销毁没收物品必须拍照存档。
第十三条:没收的物品,不得擅自挪用、调换、私分、损坏、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