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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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办事处或工程项目部须及时办理合同中止或终止相关手续,
或正式函告、
通知对方,
或到有关部门进行有效登记、备案等,并注意相关资料、证据的收集整理,务必采取切
实可行的措施有效预防合同纠纷的出现、争取主动,并为因合同中止给我方造成的经济
损失进行索赔做好准备。合同中止后恢复履行的,同样须办理恢复履行相关手续,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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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欺诈。此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要特别注意留底保存。
3.7
凡合作工程各单位在合同盖章之时均须将双方合作协议一并交由合同主管部门进
行评审;合作协议为合同的一部分,须由总公司合同主管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后方予以
成立,否则一律为无效合同。
4.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
经验。
7.6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的违约情况和干扰合同履行的事件,
项目部应及时查明原
因,并收集相关的证据,及时、合理的向对方提出违约或索赔的书面报告。如相关方对
我方提出索赔要求,我方对此应认真研究、及时协商、据理力争、采用合理合法、针锋
相对、行之有效的措施。
7.7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工程项目部及区域办事处要及时向总公司主管部
方等搞好关系外,还要注意有效的利用法律武器充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善于运用同时
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解除权等有效法律手段达到自己的合法目
的,维护企业利益。
7.4
有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应认真收集、保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
同,我方如有确凿理由和证据相信对方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我方可向对方被代理人主张
合同权利。
6.4
严禁签订无效合同及无效的合同免责条款,
尽量避免签订可能出现变更或撤销的合
同。合同签订后长时间不能履行的,市场营销部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作出解释和说明,并
提出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报总经理审批。合同肯定不能履行的,双方解除合同,合同归
意资料留底保存。上述情况各单位应及时通知总公司合同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导。
于无效,已报合同额解除。
6.
合同的履行
7.1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受法律的约束,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严
守诚信。
7.2
合同内容应具体明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及时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
议的应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及时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依法执行。
7.3
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方在要求工程款支付方面,除首先要与建设单位、总包方及监理
可靠性、完备性及实用性等特点,有利于平衡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的利益,能在一定程
度上最大限度地体现和保障承包方的合法利益、避免纠纷的发生。故此,提倡各单位在
合同签订时采用国家或地方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合同内容上作出齐全、完备的选
择。
4.6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
未加盖总公司加密后的合同专
门和总经理报告,以便及时协调、提前准备。此外,总公司在认为必要时亦有权对此类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核实。
7.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1
合同订立后即受法律约束,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由于设计变更、材
料变更等重大变更确需合同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应协商一致,对合同变更的内容做出明
确约定,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相应批准、登记等手续;确需解除合同的,合同
存此类资料并及时归档,并应及时提交区域办事处领导及总公司有关部门、领导批阅、
批准,从而制定相应措施,为预防合同纠纷发生、进行索赔做好准备。
7.5
总公司市场营销部是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将不定期的对各区域办事处合同的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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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解决好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吸取教训、总结
所属单位应写出书面申请,连同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总公司市场营销部,待正式审批
后方可解除合同或同对方签订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8.2
合同变更协议仍为原合同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合同变更
评审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予以加盖合同专用章,其传送与原合同一致。
8.3
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因我方原因发生停工、缓工等合同中止情况或合同终止履行时,
用章的合同,一律视为无效合同,预决算部门和财务审计部亦有权不予以办理结算、拨
款等手续。如因特殊情况,单位领导应写出书面申请,提交总公司合同主管部门和总经
理审查批准。合同专用章由总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严禁各单位用其他印章签订工程施
工合同及合作协议。
4.7
建筑装饰施工合同订立时应有:工程内容、数量、单价及合价。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
同,我方可以催告对方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加,如对方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则视
为拒绝追认。我方在合同被追认以前亦有权撤销合同,通知对方即可。对方被代理人明
示拒绝追认或被视为拒绝追认的,我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要求该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6.3
合同对方当事人没有代理权、
4.1
签订合同时我方应主动出具自己的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并验证对方的主
体资格。法律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在合同(或协议)书上签字,合同履行地应约定
为我方所在地或与我方有最密切联系地。
4.2
合同洽谈过程中,对于有关担保、垫资、履约保证金的特殊情况,各单位应严格按
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合同主管部门及总经理报
4.8
合同签订后,
区域办事处应主动向当地主管部门对合同进行备案,
合同备案完成后,
交由市场营销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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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合同的效力
6.1
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
办理相关手续。
6.2
合同对方当事人没有代理权、
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4.3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在投标前或签订前均应按规定进行标书评审或合同评审,

强签订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及可执行性,降低合同纠纷发生的可能性,最大程度保护
公司合法权益。
4.4
担保、垫资等特殊工程必须报总经理审批,正式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
4.5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文本是由国家或地方有权机关制定的,其具有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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