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管理规则一、引言上市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股份变动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股东权益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定义1.董监高: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股份变动:指董监高持有或处分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3.关联交易:指与董监高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交易。
四、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股份变动行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2.信息披露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董监高股份变动的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
3.禁止操纵市场原则: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以操纵市场的方式进行股份变动,不得对公司股价进行人为操控。
五、股份变动程序1.提前披露:董监高在进行股份变动前应提前向公司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递交书面申报,并披露相关信息。
2.公告公示:上市公司应及时通过证券交易所向投资者公告董监高股份变动的决定、时间和数量等重要信息。
3.限制交易:在董监高持有或处分公司股份期间,禁止其进行关联交易和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4.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董监高股份变动情况,并说明其合规性。
六、违规处理1.内部处罚: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董监高,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内部处罚措施,如责令其停职、降职等。
2.行政处罚:如果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对董监高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证券从业资格等。
3.法律追究:对于涉嫌犯罪的董监高,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监督与问责1.内部监督:上市公司应设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董监高股份变动行为的监督。
2.外部监督: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等应加强对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行为的外部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置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及回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事项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1. 公告和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披露其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包括个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股份。
同时,公司也应在股东大会、半年报和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持有情况。
2. 减持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披露期间、财务报表披露期间以及业绩预告期间禁止减持本公司股份。
此外,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设定其他减持限制。
3. 减持透明度:减持行为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告,并尽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同时,上市公司也应在指定披露媒体及时公告董监高减持情况。
4. 强制减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享受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间,不得减持公司股份,除非符合相关规定的强制减持情形。
5. 处分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内幕信息后,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直到该信息公开。
6. 监管和处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行为违反规定将受到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并可能面临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罚。
以上规则旨在确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持有和变动行为的透明度,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一、适用范围管理规则适用于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包括公司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首席运营官(COO)等高管人员。
二、股份申报1.任命或重新任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向上市公司报告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情况,包括股票数目、比例、归属等。
2.上市公司应在公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情况,包括姓名、职务、股份变动情况等。
三、股份减持限制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如需减持股份,应遵守以下限制:(1)不得进行大额减持,即单次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0%;(2)减持数量的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30%;(3)不得在盈余利润公告后的30个自然日内减持;(4)不得在公司半年报、年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合同和重大事项公告后的30个自然日内减持。
2.管理规则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的股份减持:(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性减持;(2)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进行减持。
四、增持义务1.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的股份数量达到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0%时,应当向公司报告,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减持,并告知其增持义务。
2.在收到公司增持通知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增持相应数量的公司股份,直至补偿达到减持前的比例。
五、后续公告1.上市公司应在每季度末公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情况,包括股票数目、比例、归属等。
2.上市公司应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发生变动时立即公告,包括减持数量、原因、时间等。
六、违规处罚1.对于违反管理规则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依法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暂停或撤销股份激励计划、移送司法机关等。
2.对于投资者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公司应向其提供赔偿或补偿。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的其他时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并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申报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哪些法律法规一、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基础性法律,其主要规定如下:1. 股份转让自由原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股份转让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证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股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2. 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比例、转让价格等信息。
3. 股权转让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股权转让情况。
4. 股权转让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比例、转让价格等信息。
2. 信息披露程序: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并在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及时公告。
3. 信息披露内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信息披露应当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比例、转让价格、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股权转让对公司的影响等内容。
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收购行为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收购定义: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对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目的。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2007-证监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含5%)
3、针对公司
备注
公司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
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
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是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持有公司股份时,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则通常由公司法律法规、证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文件制定。
具体来说,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披露要求:董监高在持有公司股份时,需要及时向公司披露其持股情况,包括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变动情况等。
2.限制要求:董监高在持有公司股份时,需要遵守相关的限制要求,如禁止进行内幕交易、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等。
3.交易限制:董监高在持有公司股份时,需要遵守相关的交易限制,如禁止在公司发布重大信息前进行股票交易等。
4.公开要求:董监高在持有公司股份时,需要遵守相关的公开要求,如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等。
总之,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是为了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而制定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各创业板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法规的培训,督促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其发展战略,按照《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公司特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
四、上市公司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上述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签署修订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重新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离职信息。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管理规则,在确保公司治理健康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同时,对于规范和监督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股份变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这一规则的建立旨在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质量和内部监督机制的效力,为各方创造公平、透明的经营环境。
首先,该规则对董监高股份变动的时机和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
董监高在公司股份变动方面应保持适度的回避和慎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和职权滥用行使获取非法利益。
当董监高具有对公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权时,应遵守股份变动的临时封闭期,以避免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市场波动。
其次,规则还要求公司董监高应及时向公司披露自身股份变动情况,与公司、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建立与股份变动相关的信息报告制度,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投资决策权。
董监高在股份变动后,还应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布变动原因和影响分析,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此外,规则还强调了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的审慎性和连带责任。
在董监高股份变动的审批和决策过程中,应注重对风险的评估和控制,切实履行把关责任。
对于董监高股份变动的不当行为,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公司内部责任,以保证公司治理的公正与透明。
最后,规则还对董监高股份变动管理的监督和追究作出了具体规定。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董监高股份变动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对于违反规则的董监高,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追究程序,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和罚款。
同时,也鼓励中小投资者积极举报和维权,加强投资者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管理规则是保障公司治理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一环。
该规则的出台,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诚信度,促进公司良性发展和市场秩序的规范。
同时,也提醒董监高要保持清醒的自律意识,遵守规则,履行职责,以良好的形象和道德标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社会的繁荣贡献力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共同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各上市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四月五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股东合规交易规则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股东合规交易规则锁定期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以每年的12月31日的持股数为基数×25%)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3、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自愿锁定承诺。
短线交易1、对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2、释义:《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个月内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3、涉及短线交易的特殊情形(1)、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不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
此外,全国社保基金委托的单一投资管理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5%时,则应严格遵循《证券法》第47条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2)、警惕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3)、认购公开增发股份、认购定向增发股份;(4)、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股东回购;(5)、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A股和B股再进行相关买卖活动;(6)、股票转为ETF份额再赎;(7)、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发生的交易行为应整体看待,其中任一行为人的买卖行为均影响其余一致行动人的买卖权益;(8)、设置委托投票权。
4、不涉及短线交易的特殊情形(1)、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若干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全国社保基金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后,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可以不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3)、发生股权激励需向高管股东回购股份;(4)、董监高的配偶操作董监高配偶的账户交易董监高任职上市公司的股票;(5)、持股5%以上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通过证券交易所平台在6个月内出借和收回证券的。
董监高持股规则
【法规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发布日期】2007.04.05 【实施日期】2007.04.05【类别】境内上市/ 上市公司/ 证券综合规定【文件代码】8987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其他规范性文件8篇地方法规3篇相关论文3篇)各上市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四月五日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
1关于上市公司董监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监高持股是国家证监会改革开放股市,倡议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管持股上市公司股票,以激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管的行为。
这是一种表现出股权激励的重要方式,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有着深远的影响。
为了保障股东权益及上市公司正常经营,董监高持股及其变动应遵循以下管理规定:
一、股权持有管理
1.上市公司董事会强制要求其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管持有某一定数额的股份,具体数额与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人数及上市公司营收的大小相关;
2.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管购买本公司股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不得擅自进行大宗交易。
二、持股变动的及时公示
1.当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管购买或减持本公司股票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其购买或减持本公司股票的相关事宜;
2.购买或减持要符合上市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原则,不得因私利行为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营及其投资者的利益;
三、董监高拥有的股份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包括减持本公司股票,其所获得的收益由董事会成员和高管拿出。
以上规则设定,将有助于激励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管履行职责,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的发展与壮大。
上市公司董监高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监高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上挂牌交易的公司。
在这些公司中,董事、监事和高管是至关重要的角色。
对于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变动,管理规则是必须要遵守的,这篇文章将分步骤阐述上市公司董监高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步,上市公司应该制定严格的董监高变动管理规则。
这些规则应该由公司的法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一同制定,确保规则的合法性和实施性。
这些规则应该包括董、监、高人员的选拔和绩效评估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变动时的程序和流程。
第二步,上市公司应该确保董、监、高人员的选拔和绩效评估的公正性。
这些人员的选拔应该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绩效评估应该基于事实和数据,以公正和透明的方式进行。
这些步骤可以避免出现董监高人员凭关系和背景获得职位和高薪的情况,以及无功而返的情形。
第三步,上市公司应该制定完善的董监高变动程序和流程。
这些流程应该包括对变动的决策、公告和执行的流程,以及对股东和员工等相关方的沟通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这些流程应该保证变动的公正性和透明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疑虑。
第四步,上市公司应该定期检查并更新董监高变动管理规则。
董监高变动管理规则应该根据市场和法律的变化及时修改和修订。
公司可以通过人力资源部门和法务部门等内部资源进行定期的规则修订和更新。
并及时向股东和公众公布所有修改和变化的内容。
总之,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变动管理规则是为了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在管理规则的制定、董监高选拔和绩效评估、变动程序和流程以及规则修订和更新等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为投资者、员工和政府等相关方提供一个稳定、公正和透明的市场环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是指对上市公司内部关键管理层个人持股及其变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一套规则和制度。
其目的是维护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层的股权激励机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以及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效能。
一、限制性持股计划:上市公司可以制定限制性持股计划,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股权激励。
根据计划的规定,内部管理层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条件逐步取得公司股份,并享受相应的权益。
这样可以有效地激励内部管理层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和发展,增强他们对公司利益的关注和责任感。
二、报告制度: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一般要求他们在股份变动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告披露。
这样可以确保公司内部管理层的股份变动及时被监控和了解,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情况发生。
三、锁定期制度: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可能会在一定的期限内被限制不得转让。
这样可以保证他们在公司任职期间紧密和稳定地参与公司经营,并降低利益冲突和突然提前离职的风险。
通常,在股份锁定期结束后,他们可以自由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质押和担保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使用质押或担保进行融资的情况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控。
一般要求他们必须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申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披露。
这样可以防止内部管理层通过质押或担保进行违规融资或挪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五、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变动情况应该及时公开,并接受监督和审计机构的监督。
公司应该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性,不得隐瞒或虚假披露内部管理层个人股份的变动情况。
同时,公司也应该定期审计和检查内部管理层的持股情况,确保其持股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遵守,对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内部管理层的责任意识至关重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TT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层”)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1. 本规则适用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
2. 管理层应当遵守本规则,履行其所持股份的持有、转让、质押等义务。
3. 本规则所称股份,包括管理层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股份持有1. 管理层应当自取得股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其持股情况。
2. 管理层所持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
3. 管理层应当保证其持股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股份变动1. 管理层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2. 管理层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股份:(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3)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三年;(4)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转让股份的其他情形。
3. 管理层转让股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转让股份的,应当事先向公司报告,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2)转让股份的,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3)转让股份的,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手段影响转让价格;(4)转让股份的,应当在转让前5个工作日公告转让计划。
四、信息披露1. 管理层所持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
2. 管理层在持股期间,应当定期向公司报告持股情况,并按照规定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五、监督管理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份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层持股的监督管理。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管理层持股情况进行审查,确保管理层遵守本规则。
3. 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则的,由公司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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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上市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