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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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工作,提高公司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市国资委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及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等重要人事任免决策适用本办法。市委、市国资委管理任免的经营管理人员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主要指非市委、市国资委管理任免的经营管理人员,即公司部门正副负责人。

(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主要指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招投标、重大物资采购与销售、重大项目主管等岗位的工作人员。

(三)领导人员后备人选主要指推荐为由市委、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后备人选。

第三条公司进行重要人事任免决策应遵循充分调研、

集体讨论、符合权限、合法合规的原则,健全议事规则,明确决策规则和程序,进行科学决策。

(一)依法决策。公司进行重要人事任免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

(二)依权限决策。公司进行重要人事任免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三)民主决策。公司进行重要人事任免决策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不能少数人或个人决策。

第二章决策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选聘、任免。

(二)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产生、调整。

(三)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荣获较高层级荣誉称号的评选与推荐、劳动模范的评选。

(四)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重大奖励和纪律处分。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人事任免。

第五条公司重要人事任免集体决策形式为董事会及办公会。

(一)董事会负责决策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按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董事会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

(二)公司其他部门负责人及各专业关键岗位的人事任免由公司办公会集体讨论决策。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六条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一般应符合以下决策程序:确定人选、组织考察、征求意见、会议决定、任职回避与任前公示。

第七条确定人选。

(一)确定人选可采用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董事长(总经理)提名或市场选择等多种方式。

(二)对于公司内部拟升职、调任的员工,均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充分征求公司分管领导和员工所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统筹后提报方案,并组织相关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1.拟调整的职务或工作。

2.员工绩效考核表。

3.主管领导为其所做的全面鉴定。

4.具有说服力的事例。

5.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组织考察。

(一)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人选进行考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人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二)对于经市场选择方式确定的部门负责人及关键员工人选需通过笔试及面试进行选拔考察。

1.笔试。因各部门具体业务特点不同,笔试内容应有所侧重。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应聘部门及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

(2)应聘部门及岗位所需的具体业务能力。

(3)对企业经营方针和战略的理解。

(4)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5)职业素质和职业意识。

2.面试。面试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仪容仪表、职业潜力、职业心态、专业能力、领导力或执行力、分析判断能力、团队精神、心理素质等。

第九条征求意见。

考察结果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还应就拟提拔任用人选在执行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向纪检监察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条会议决定。

人事任免最终决策按管理权限和职责由公司决策会议进行酝酿讨论和研究决定,出席会议人数、会议表决及形成决定的方式按公司章程及工作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重要人事任免应执行任职回避制度。任职者不得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

财务等重要部门重要职务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

第十二条重要人事任免应执行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间如群众有反映,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形成文字材料。经调查不符合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的,经研究同意后不予任用。

第十三条公司监事会、党组织及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健全企业内部监督保障体制。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监督实施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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