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受贿罪中多次索贿的认定
浅析索贿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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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非 国家工 作人员对请托人假称可 以通过 与国家 工 作人员的 特殊 关系 劝说 国 家 工 作 人员为其 谋 取 利 益 在国 家 工 作 人员并不知 情 的 情况 下编 取 请 托人财物 的 符 合诈 骗 罪的构成特 征 应 以诈骗 罪论 处 如果 以对 请托人 实施威胁或者 要挟的方法强行索 要财物 的 则应 以敲 诈勒索罪 论处 如果非国家 工 作人员假 冒国家 工作 人员的身份 进行 招摇撞编 骗取 请托人财 物或其 他利益的 则 应 以招摇撞 骗罪 论 处
残 析 索贿 的 认 定
边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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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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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要 索贿 是 国家 工 作人 员利 用职 务便 利 实施 的 最严 重和 最 多 的犯 罪之 一 是 一 种常见 的贿略 犯 罪形 式 司 法 实践 中 如 何 正 确认 定 索贿 本 文 就此 阐 述 了 索贿 的概念及 特征 并探 讨 了 在索肺 中国家工 作人 员的共 同索贿 国 家 工作人 员教唆非
刑 法学界 已经 取 得共识 而且 也 已为我国的刑事立法和 司法 实践所承 认 而 国家工 作人员 教唆非 国家工 作人 员实施 索贿 行为如 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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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 作人员 构成受贿 罪 自不待 言 非 国家工 作人员不能 单独 构成犯 罪 但又 需要处 罚 应如 何适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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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索 贿 的 概念及 特 征
三 索贿的既 未遂 问 题 索贿 作为受贿罪客观 方 面 的表 现形 式 之 一 具有 不 同于 收 受贿 赂 行为 的特点 因 此索贿 的未遂有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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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国家 工 作人员 利用 务上 的便利 索取他 人财物 的行为与国家工
受贿罪判决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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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法律咨询受贿罪判决具体内容导读:如今,国家提出反腐倡廉、依法治国的政治思想,压制了一些贪污腐败的风气。
受贿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位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无论是否有替他人完成交代事项,都是违法国家纪律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下面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提供的《刑法》对受贿罪的处罚具体内容。
一、受贿罪概念简述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
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受贿罪的判决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
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
浅析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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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由此得出受贿罪包括两种形式: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
索贿不论行为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即构成受贿罪,但收受贿赂须以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备要件之一。
司法实践中,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分歧较大,莫衷一是。
笔者在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与大家商榷。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为行贿人谋取某种非法的或合法的利益。
有人理解它是受贿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有人理解它是受贿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持主观要件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贿赂犯罪过程中,受贿人实施收受他人财物行为过程中主观上产生的一种答谢、报偿心理,应属受贿罪主观要件的范畴。
只要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时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流露,不论是否实施谋利行为都构成受贿罪。
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属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理由如下:1、按照字面理解。
“谋”即商议,想方设法寻找,“取”即获取,取得:“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想方设法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客观上表现为他人取得了利益。
2、按照罪状结构分析。
受贿罪的条文本身是一种叙明罪状,其结构是“主体+手段+行为+结果”,这里“国家工作人员”是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手段,“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则是结果。
3、从哲学内外因关系原理分析。
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外部条件,属于外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才是行为人的内因。
正是在行为人的内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作用下,才导致事物的发展变化,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结果的实现。
4、从受贿罪侵害的直接客体分析。
受贿罪侵害的直接客体通常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或不可收买性。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人与行贿人的交换条件,是一种权力与利益的交易。
浅析索贿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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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索贿的认定作者:边楚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6期摘要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和最多发的犯罪之一,是一种常见的贿赂犯罪形式。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索贿,本文就此阐述了索贿的概念及特征、并探讨了在索贿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索贿、国家工作人员教唆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索贿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索取贿赂的行为的认定,以及索贿的既遂与未遂等问题,旨在准确认定和打击受贿罪,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关键词索贿受贿共犯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77-01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和最多发的犯罪之一,现在司法认定上存在许多疑难问题,研究这种受贿行为,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打击受贿罪,从而更好地配合反腐败斗争工作的开展。
一、索贿的概念及特征索贿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种表现形式,以索取的方式收受他人财物的,仍然属于受贿罪。
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豍。
索要,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时,向当事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贿赂,但未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勒索,指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明示或者暗示如不送财物其事就不好办或者会有严重后果,迫使对方不得已给自己送财物豎。
索贿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主动性,即行为人是主动地要求他人给予自己财物,而不是被动地等待他人给予财物;二是索取性,即行为人总是以所掌握的职权为条件,乘人之危,向他人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对方向其交付财物;三是交易性,即索贿者通过要挟迫使对方向自己给付财物,而以本人职权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为交换,表现为权钱交易的造意者、提起者豏。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从字面上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两者之间是一种选择关系,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两种表现方式,二者均可构成受贿罪。
多笔受贿适用法律(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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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斗争的深入推进,多笔受贿案件逐渐增多,对于多笔受贿的法律适用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多笔受贿的概念、法律依据、定罪标准以及量刑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多笔受贿的概念多笔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多笔受贿具有以下特点:1. 多次受贿:指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不是一次性受贿,而是多次受贿。
2. 非法收受财物: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3. 为他人谋取利益: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多笔受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多次受贿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四、多笔受贿的定罪标准1. 受贿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多次受贿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因此,在定罪时,应考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次数。
2. 受贿数额:受贿数额是衡量受贿罪严重程度的重要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 受贿情节:受贿情节包括受贿的手段、目的、后果等。
在定罪时,应综合考虑受贿情节,以确定犯罪的严重程度。
五、多笔受贿的量刑1. 累计受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多次受贿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因此,在量刑时,应考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累计数额。
浅析索贿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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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索贿的认定[内容摘要]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和最多发的犯罪之一,是一种常见的贿赂犯罪形式,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侵犯了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我国刑法也明文规定对索贿的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索贿,本文就此阐述了索贿的概念及特征、索贿是否包括收取和勒索、索贿是否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探讨了在索贿中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索贿、国家工作人员教唆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索贿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索取贿赂的行为的认定,以及索贿的既遂与未遂等问题,旨在准确认定和打击受贿罪,以加强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关键词]索贿受贿共犯; 未遂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和最多发的犯罪之一,现在司法认定上存在许多疑难问题,研究这种受贿行为,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打击受贿罪,从而更好地配合反腐败斗争工作的开展。
一、索贿的概念及特征索贿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种表现形式,以索取的方式收受他人财物的,仍然属于受贿罪。
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1]。
索要,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时,向当事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贿赂,但未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勒索,指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明示或者暗示如不送财物其事就不好办或者会有严重后果,迫使对方不得已给自己送财物[2]。
索贿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主动性,即行为人是主动地要求他人给予自己财物,而不是被动地等待他人给予财物;二是索取性,即行为人总是以所掌握的职权为条件,乘人之危,向他人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对方向其交付财物;三是交易性,即索贿者通过要挟迫使对方向自己给付财物,而以本人职权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为交换,表现为权钱交易的造意者、提起者[3]。
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虽然都是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但两者犯罪手段相异,社会危害性也有所不同,无论是主观罪过还是客观危害,索取贿赂都要比收受贿赂严重,所以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
浅析索贿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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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索贿 的认定
边 楚
摘 要 索贿是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和最多发的犯 罪之一, 是一种常见的贿赂犯罪形式。 司法实践中 如何 正确 认定 索 贿, 文就此 阐述 了索贿的概 念及特 征 、 本 并探讨 了在 索 贿 中国家工作 人 员的共 同索贿 、 国家 工作人 员教 唆 非 国家工作人员实施 索贿和非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索取贿赂的行为的认定,以及 索贿的既遂与未遂等问
刑 法学 界 已经 取 得共 识 , 且 也 已为我 国 的刑 事 立 法 和 司法 实践 所 承 而
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和最多发的犯
罪之 一 , 在 司 法 认 定上 存 在 许 多 疑 难 问题 , 究 这 种 受贿 行 为 , 现 研 有助
于在司法实践 中准确认定和打击受贿罪, 从而更好地配合反腐败斗争
种情形 , 即受贿罪是 由利用职务便利 的行为和收受或索取财物的行
为共 同构成 该罪的实行行 为。虽然 无身份 者即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
实施 利 用 职 务 的便 利 为 他 人 谋 取利 益 的行 为 , 在 事实 上 却 可 以实 施 但
向他人施加精神压力 , 迫使对方向其交付财物: 是交易性 , 三 即索贿者 通过要挟迫使对方 向 自己给付财物 , 以本人职权 为某种行为或者不 而
索贿作为受贿罪 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之一, 具有不同于收受贿赂 行为的特 点, 因此 索贿 的未遂 有其特 殊性。笔者认 为索贿既、 未遂 的
式要 求 贿 赂 , 未 使 用 要 挟 胁 迫 的 方 法 : 索 , 使用 要 挟胁 迫 的 方 但 勒 指 法, 明示 或 者 暗 示 如 不送 财 物 其 事 就 不 好 办 或 者会 有 严重 后 果 , 迫使
从构成要件浅谈认定受贿罪的难点
![从构成要件浅谈认定受贿罪的难点](https://img.taocdn.com/s3/m/3daee46ef5335a8102d2208f.png)
从构成要件浅谈认定受贿罪的难点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了受贿罪的简单罪状,对罪状中关键词的理解,决定了对受贿罪的认定问题,本人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浅谈对受贿罪中认定出现的几个难点问题。
关键词:受贿罪;认定;理解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的认定存在多种争议,本人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浅谈认定受贿罪的几个难点。
一、对受贿罪中“利用职务”理解。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是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所作的立法解释,但这一规定对“利用职务”的含义,没有作出具体的解释,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难题。
利用职务一样需要一定的法定权利和身份,同时它还必须是一种国家管理行为或者由国家管理行为所派生出来的行为,所以该种行为中衍生的一些非正常现象(如渎职、主体廉洁性遭破坏等),就会破坏国家的管理职能。
所以,职务行为带有国家管理的性质,包含有社会管理的性质。
“利用职务”实际上是刑法中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应当结合刑法分则及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来认识“利用职务”。
在刑法分则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主要有三类,即以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的犯罪;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为犯罪主体的犯罪。
在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中可以看出,他们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的管理职能。
综上,笔者认为,刑法第93条中所称的“利用职务”应当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的活动,具有管理性、国家代表性的特点。
多次受贿案件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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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受贿罪的规定极为严厉,特别是对于多次受贿的行为,更是给予了更为严格的惩罚。
本文将就多次受贿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多次受贿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多次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两年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累计达到较大数额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多次受贿的法律规定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多次受贿的行为,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形:(1)数额累计达到较大数额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多次受贿、向多人受贿、收受巨额贿赂等,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多次受贿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1)对于受贿数额累计达到较大数额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从重处罚;(2)对于多次受贿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3)对于向多人受贿的,应当认定为“多次受贿”,依法从重处罚;(4)对于收受巨额贿赂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从重处罚。
四、多次受贿案件的法律程序1. 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多次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被揭露之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接到多次受贿案件的举报或者线索后,应当依法进行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多次受贿按着什么处罚 如何认定共同受贿犯罪
![多次受贿按着什么处罚 如何认定共同受贿犯罪](https://img.taocdn.com/s3/m/496be9491ed9ad51f01df288.png)
多次受贿按着什么处罚如何认定共同受贿犯罪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时候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的,可以说很少有只进行一两次的情况,毕竟大多数人都无法抵制住金钱的诱惑,一旦开始了可能就停不下来,出现多次受贿的情况。
那这样的情况下多次受贿按着什么处罚呢?相信很多人也不清楚,下面就让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如何认定共同受贿犯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二、多次受贿按着什么处罚鉴于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对方索取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乘人有求于己,把人民赋予的职权当作掠财的砝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刁难,不给钱不办事,迫使他人不得不给付财物,暴露出寡廉鲜耻、贪得无厌、不择手段的丑恶嘴脸。
这种行为比被动地收受贿赂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人民群众极为痛恨,必须予以严惩。
公职人员收多少钱构成受贿罪?多次受贿要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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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收多少钱构成受贿罪?多次受贿要累加展开全文在公职人员可能涉嫌的各类犯罪类型中,受贿罪是最常见的一种罪名。
通俗理解,受贿就是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那么,收多少钱才可能构成受贿罪呢?有两个标准,满足任何一个标准,都可能构成受贿罪。
第一个标准:在7种情况下,收别人1万块钱就构成受贿罪。
哪7种情况呢?一是曾经因为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的行为,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这叫什么?这叫有违纪前科。
二是曾经因为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这叫什么?这叫有故意犯罪的案底。
大家注意,只是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除外。
比如,某人以前犯过交通肇事罪,这种罪属于过失犯罪,不是故意犯罪。
三是受贿款项用于非法活动的。
比如赌博。
四是拒不交代赃款去向,拒不退赃的。
五是多次索贿的。
什么叫索贿呢?就是舔着脸朝别人要钱。
六是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七是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比如,在干部提拔、岗位调整交流方面收钱。
如果属于以上七种情况,构成受贿罪的立案门槛特别低,1万块钱就够。
这一点,请大家一定要注意。
第二个标准:如果不属于以上七种情况,在其他情况下,收别人的钱款财物,达到3万块钱,也构成受贿罪。
以上就是受贿罪的立案标准问题。
听到这里,有朋友就会提出疑问:不管是上面的1万块钱的立案标准,还是3万块钱的立案标准。
这个标准,究竟指的是单笔单次收的金额,还是多次所收钱物的总金额呢?比如,一个副科级干部想提拔当科长,于是每年都给领导送3000元红包,连续送了4年,总共12000元,最终如愿以偿。
这种情况下,收钱的领导就涉嫌受贿罪。
因为,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利益的,1万块钱就构成受贿罪。
当然,关于受贿金额累加计算的问题,存在两个争议问题。
第一个争议问题是,多次收一个人的钱物,有时收的多,有时收的少,受贿金额可以累加计算吗?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审判态度还是很明确的,从一个人那里多次受贿的,不管钱多钱少,这些钱是可以累计相加算出一个总额的。
浅析受贿罪的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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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摘要]腐败是一种社会现象,多年来,我们党和政府一直在严肃党纪国法,惩腐肃贪,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反腐工作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呈高发态势。
而从近年来我国查办职务犯罪的情况来看,受贿罪所占职务犯罪的比例逐年上升,已经成为腐败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
文章尝试对受贿罪的概念进行剖析,并对受贿罪的行为方式进行探讨,提出笔者的观点。
[关键词]受贿罪;概念;行为方式一、受贿罪的概念《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也即受贿罪的行为人。
(二)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用一个通俗的字眼来描述“职务上的便利”,就是一个“权”字。
(三)关于“财物”受贿罪的对象为“财物”:包括财产(金钱、实物)以及财产性利益(设定债权、免除债务),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性贿赂)。
用一个通俗的字眼来描述“财物”,就是一个“钱”字。
(四)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承诺,该承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甚至包括虚假承诺。
用一句通俗的文字来描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就是“办了事”;用一句通俗的文字来描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就是“答应办”。
(五)关于受贿罪的法益关于受贿罪的法益,笔者认同的观点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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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罪中多次索贿认定问题探讨
![受贿罪中多次索贿认定问题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1f54e365168884868762d66f.png)
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 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会被
释”),对刑法修正案九中贪污受贿条款作出解释,以期解决司法 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
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好地发挥刑 档的受贿数额要求是三百万元以上,同时规定了受贿数额一百五
济发展的现实,从而较好地平衡了两者的关系,该规定符合我国 受贿数额,由于多次索贿情形的存在,会导致迥然不同的法定刑,
现阶段的国情,但仔细分析该解释,会出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倘若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的时候,考虑到这样判罚悬殊过大,对
(一)当受贿数额较小,可能因为具备多次索贿情形而被追究 于高某可能在三年以上接近三年量刑,而对唐某在三年以下接近
(三)对于多次索贿的“多次”认定存在不同理解
处罚金。但这一规定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现象。例如,张某作为
新司法解释仅仅规定了多次索贿的情形要升格法定刑,但是
某国家机关的领导,向求其办事的李某索要 8000 元,后又针对同 一请托事项仍要李某索要 5000 元,过段时间再向李某索要 5000
多次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实践中会出现不同认识。例如,孙某作 为某国家机关的领导,某天上午在吕某求孙某为其办事时向其索
社会的建设产生影响。
按照此种观点则不能把这里的孙某的行为认定为多次索贿。实
(二)当收受贿赂数额较小,也会因为具备多次索贿情形而法 践中对多次的认定标准不清楚确实会产生相同或类似案件判处
定刑升格
不同的法定刑的情况。
新司法解释对受贿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法定刑,其中第二档
二、多次索贿中“多次”的界定
的受贿数额要求是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同时规定了受贿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714260f4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97.png)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我国刑法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欢迎大家参考。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人大会议再谈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量刑标准3月1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我们注意到近两年国家不断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去年提请人大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对完善整治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一些具体的制度规定,请问这些规定有什么意义?全国人大会负责人曾经多次表示,要加大反腐败的国家立法,请问具体有什么措施安排?有无明确的时间表?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也是全国人民十分关注的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完善我们国家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对于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当中提出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形成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这么一个有效机制,从而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而且在决定中特别提出了要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
刑法修正案(九)正是落实党中央的这一要求,对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行了完善。
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中,主要是从四个方面作了完善:一、修改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二、完善了行贿罪的财产刑规定。
对行贿罪处理的处理也作了进一步的从严限定,目的就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三、增加规定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受贿罪怎么认定 如何认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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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asiest thing in the world is to give up. It takes hard work. Who makes people want to be a not easy person.(页眉可删)受贿罪怎么认定如何认定受贿罪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一、受贿罪怎么认定(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一)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本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
检察官讲受贿法律规定(3篇)
![检察官讲受贿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61685b2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87.png)
第1篇正文:尊敬的各位同仁、各位来宾:大家好!今天,我作为检察官,有幸在此与大家共同探讨受贿法律规定。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对于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政、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我将结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受贿法律规定进行深入解读。
一、受贿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主体: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主观方面: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财物而收受。
(3)客观方面: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四个要素: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受贿罪的核心要素,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利用本人职务上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是受贿罪的基本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且该财物属于非法所得。
③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受贿罪的必然结果,即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他人财物后,为他人谋取利益。
④情节严重:这是受贿罪的严重程度,包括受贿金额较大、次数较多、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
二、受贿罪的认定标准1. 受贿金额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认定标准之一是受贿金额。
具体标准如下:(1)受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
(2)受贿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应当从重处罚。
(3)受贿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 受贿次数受贿次数也是认定受贿罪的重要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次数较多的,应当从重处罚。
3. 受贿手段受贿手段的恶劣程度也是认定受贿罪的重要标准。
以下几种手段属于恶劣手段:(1)索贿的;(2)多次受贿的;(3)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4)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4. 受贿后果受贿后果也是认定受贿罪的重要标准。
多次索取贿赂的刑法问题
![多次索取贿赂的刑法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8468b4110242a8956aece42b.png)
多次索取贿赂的刑法问题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
索要,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时,向当事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贿赂,但未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勒索,指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明示或者暗示如不送财物其事就不好办或者会有严重后果,迫使对方不得已给自己送财物。
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虽然都是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但两者犯罪手段相异,社会危害性也有所不同,无论是主观罪过还是客观危害,索取贿赂都要比收受贿赂严重,所以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
索贿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主动性,即行为人是主动地要求他人给予自己财物,而不是被动地等待他人给予财物;二是索取性,即行为人总是以所掌握的职权为条件,乘人之危,向他人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对方向其交付财物;三是交易性,即索贿者通过要挟迫使对方向自己给付财物,而以本人职权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为交换,表现为权钱交易的造意者、提起者。
现实中,索贿作为受贿的一种方式,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乘他人要求自己通过执行或不执行职务行为为其谋取利益(正当的或不正当的),主动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对方提供财物;乘他人要求自己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其谋取利益,主动向他人要求财物,并且明示或暗示,不送财物就会不帮忙;凭借本人的职权对他人利益直接制约关系,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并且明示或者暗示,如果满足其要求,可以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否则,将利用职权给他人制造麻烦或使其遭受某种损失;凭借本人的职权对他人利益的直接制约关系,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但并未明示或暗示将要利用职务为对方谋取利益,也未明示或者暗示如遭拒绝将要利用职权给对方造成损失。
贪污贿赂案件的适用是个司法难题,要体现反腐倡廉的决心、刑法的谦抑、刑罚体系性平衡、罪责刑相适应等,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贪污贿赂解释》)给出了明确的回应,有助于消除实务争议、严密刑事法网。
“多次索贿”中的“多次”如何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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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索贿”中的“多次”如何理解与适用“多次索贿”中的“多次”如何理解与适用作者:李勇(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来源:节选自:《行受贿犯罪中“特殊情节”的实质解释》,原文载《东南法学》2018年第2期。
节选时省略了注释,引用请查原文。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第3款,对受贿罪规定了八种特殊情节,在具备这些特殊情节之一的前提下,入罪门槛由3万元降低为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当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同时具有这八种特殊情节之一的,法定刑升格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些特殊情节不仅成为定罪与否的关键,也是法定刑升格的关键,如何认定这些特殊情节是司法实践中难题。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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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受贿罪中“多次索贿”的认定
一、索贿的认定
何为索贿?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对索贿的内涵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索贿的实际含义是要求对方提供贿赂,如果是勒索,则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但这已经不属于受贿罪的范畴。
这种观点认为索贿即为要求对方提供财物,而不包括向对方勒索财物,若对方基于恐惧等心理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则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种观点认为: 所谓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
这种观点认为,索取财物即利用职务便利敲诈勒索,平和的要求、索要等行为不是索贿行为的应有之义。
以上两种观点均不当缩小了受贿罪的范围,第一种观点将索取单纯理解为要求,而将勒索财物的行为排除在受贿行为之外,一方面,这种观点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这就表明,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是行贿,相应的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受贿,法律肯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勒索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另一方面,因为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远高于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若将勒索财物的行为排除在受贿行为之外,而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会造成重罪轻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第二种观点,将索取狭隘的理解为敲诈勒索,则有违立法原意,相
当程度的缩小了索取型贿赂犯罪的范围,造成对索取型贿赂犯罪的放纵,因为不管是要求、索要还是勒索,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趁机提出的非法要求,它们之间只有程度和主观恶性之间的区别,并没有本质的差异,都同样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都是对受贿罪所保护法益的侵害。
笔者认为,所谓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对方有求于自己的职务或职权,而趁机向对方要求、索要或勒索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要求、索要、勒索等行为都是索取型受贿罪的行为方式,这几种行为方式之间除了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和索取行为的轻重程度存在差别之外,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索取型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等罪虽然有主体、客体等方面的区别,但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向对方索要财物是否是基于对方有求于自己的职务或职权,若国家工作人员非是基于对方有求于自己的职务或职权而向对方勒索、索要财物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犯罪。
如某卫生局长在下班回家途中,抓到一小偷,该卫生局长以将该小偷扭送至公安机关相要挟向该小偷索要人民币10000 元,小偷给予该局长10000 元后,该局长将小偷放回。
因该小偷并未有求于该卫生局长的职务或职权,只是纯粹出于惧怕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心理而给予该卫生局长财物,卫生局长向小偷索要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对该卫生局长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而不应认定为受贿罪。
二、多次的认定
《刑法》中的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一般不存在争议,但是对多
次索贿中次数的理解和适用上,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均存在不同理解。
笔者认为多次索贿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因同一事由向同一人连续索贿三次以上;二是因同一事由向不同人连续索贿三次以上;三是因不同事由向同一人连续索贿三次以上;四是因不同事由向不同人连续索贿三次以上。
有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只要向对方连续索贿三次以上,不管是否为同一事由,也不管对方是否为同一个人均应认定为多次索贿,笔者认为多次索贿的次数必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进行认定,多次索贿的四种情形中,前两种情形应认定为一次,后两种情形应认定为多次。
第一,众多周知,每个行为的背后都有其独立的意识支配,故意犯罪是在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
不管是因同一事由向同一人连续索贿三次以上还是因同一事由向不同人连续索贿三次以上,这两种情形的犯罪故意、犯罪目的是一致的,即都是在同一个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一系列连贯的索贿行为,三次索贿行为仅是自然意义上的三个行为,但在刑法规范的评价上应该认定为一次,这种情况下不能对行为人适用多次索贿的规定;后两种情形都是基于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连续索贿行为,应评价为刑法规范上的多次。
第二,前两种情形没有侵害新的法益,后两种情形则相反。
前两种情形中当请托事由已经明确时,所对应地其所侵害的法益也已固定,行为人其后实施的多次索要财物的行为,只不过是一次完整受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对同一法益的连续侵害,法益侵害的范围并没有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