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稽查案件办理流程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19•【文号】文化部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文化部令(第52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议。
文化市场稽查案件处理办法
文化市场稽查案件处理办法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本队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案流程,全体队员须严格执行。
总体而言,从分工合作、权力制衡的角度出发,将办案程序大体分为两步:即办案组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并负责对外程序(如送达、扣押等)的履行,一定要做到证据确凿、充分、完整,程序完全、合法。
而由支队长、书记、副支队长,办公室(1人)共三人组成决案组,不得与调查处理对象接触,负责对办案组须完成的取证事项和程序履行进行监督,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决定案件处理结果,并以支队长名义作出决定,在处理案子的全部过程中,若办案员与当事人有亲朋关系或可能会影响到执法公正的其他关系,应自行回避,或由支队长指定回避,。
支队长的回避由书记和副支队长决定。
如果出现支队长反对决案组其他两人的情况,可由支队长提请由支队长、支部书记、副支队长、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组成的扩大会议议决,流程图如下:
↓
↓支队长提起。
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体育局执法工作流程
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体育局执法工作流程第一章概述 (2)第二章管理职责 (3)第三章工作内容 (3)第一节旅游市场 (4)第二节新闻出版市场 (22)第三节营业性演出市场 (44)第四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5)第五节娱乐场所 (82)第六节高危险性体育市场 (101)第七节广电市场 (122)—1—第一章概述第一条为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规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体育市场执法工作,维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体育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体育市场执法工作流程是指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体育市场执法主体的具体工作内容、所采取的方法或措施、遵循的规范要求以及各工作环节之间的衔接等内容的总称。
第三条本流程所指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体育市场执法工作包含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体育市场管理的执法环节。
第四条本流程收录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体育市场管理的范围是:(一)旅游市场;(二)新闻出版市场;(三)营业性演出市场;(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五)娱乐场所;(六)高危险性体育市场;(七)广电市场。
—2—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禅城区文化体育局负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体育市场执法工作的文体旅游执法大队,依据《印发中共佛山市禅城区委宣传部、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禅委办[2014]9号)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文体旅游执法大队负责依法查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体育、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协调跨区域的文体旅游市场执法工作;指导和协调镇(街道)文体旅游市场执法工作;承担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一节旅游市场(一)执法检查1.执法检查种类:例行执法(巡查)和专项执法行动;2.执法检查方式:明察暗访;3.执法检查措施:工作时间检查、非工作时间检查、联合检查、交叉互查、运用技术手段检查等形式;(二)执法检查内容旅行社:1.旅行社及分支机构设立、人员执证情况:(1)是否有悬挂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2)财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3—(3)分支机构设立情况(负责人、地址)。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正文:---------------------------------------------------------------------------------------------------------------------------------------------------- 文化部令(第36号)《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部长孙家正2006年3月16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活动;(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四)艺术品经营活动;(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七)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五条文化部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制订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地方执法机构查处大案要案,监督地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执法机构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程序执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7号【发布部门】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1.25【实施日期】1994.11.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7号1994年11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文化部归口管理全国文化市场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文化市场稽查是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文化市场稽查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文艺演出(含时装、健美、气功表演和民间艺人的演出活动);(二)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台球、电子游戏及其他各类游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三)美术品收售、展销、拍卖等经营活动,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四)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五)文物经营活动;(六)电影发行、放映;(七)书刊经营活动;(八)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九)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前款第(四)、(六)、(七)项规定范围内的稽查职责分工,按省级国家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文化市场稽查的依据是:(一)法律;(二)行政法规;(三)行政规章;(四)地方性法规;(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文化部归口管理全国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国家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的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第二章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第六条文化市场稽查机构是在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的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的组织。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文化市场的发展实际组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
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流程图
放 弃 听 证要求听证陈述、申辩不陈述申辩一般程序简易程序重 大 案 件群众举报 日常巡查 上级交办或督办有关部门移送案件来源立 案执法人员制作《立案审批表》,依次交法制科、支队领导、分管局长审批调查取证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制作《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办案意见,依次交法制科、支队领导、分管局长审批案审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召开案审会开展集体讨论,并制作《集体讨论笔录》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苏州市文广新局报告并备案。
立卷归档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流程图执法人员 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事先告知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
执法人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陈述(申辩)情况核查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意见,依次交法制科、支队领导、分管局长审批听证会举行听证时,执法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交分管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制度
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制度第一篇: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制度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制度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不断推动我市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要以理论知识武装头脑,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文化素质和职业修养。
钻研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水平。
熟悉文化市场管理业务知识。
一、认真执行政府政策。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要求队员,维护政府、队伍形象,做到:自尊、自爱、自律、自洁,保护合法经营,制止和查处文化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秉公办事。
不徇私情,廉洁奉公。
二、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经营者索取或变相索取财物,不得在工作中采取违反国家法律的手段。
严格遵守稽查队的各项制度,不得泄露案情和稽查活动安排。
三、执行任务时必须亮证执法,对经营单位检查或发现违规行为都要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要字迹工整、与现场实际相符,准确体现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对数字、姓名、电话要一一核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稽查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
四、暂扣或没收违法物品时,必须填写“罚没、暂扣通知单”,罚没、暂扣的非法物品一律按数量登记交专人入库保管,不准私自占有或外传。
五、每天检查完毕后,须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由当天检查人员填写“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呈报报告”并由科长签字批准,方可进行案件调查。
六、做好案件中应收集的现场证据材料、被检查人笔录、证人笔录、做好暂扣物品的审定、认定、确定及案件涉及的信件、帐目、票据及其他物品。
七、在市场稽查过程中要服从带队人员的管理,遵守纪律,不迟到、早退,一切行动听指挥,服从带队人员调配,加强团结,顾全大局,充分展现、发挥稽查队的集体团结精神和精神面貌,坚决做到五要、六不准。
五要一、要坚持为经营户服务,为文化市场新发展的方向服务。
二、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积极度宣传和正确贯彻执行文化市场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规定。
山东省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办制度
山东省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办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办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是指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涉案财物数额较大、涉案人员或者地区较多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文化市场重大案件:(一)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化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违法文化产品或者服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五)涉案地区达2个以上的;(六)其他社会广泛关注、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
第三条省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对各市或涉及两个以上市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予以督办。
各市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查处工作。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查办工作。
第四条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办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正公开、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对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可以适当补助案件办理经费。
第二章报告第六条重大案件发生后,案发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案发后12小时内逐级向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报告。
第七条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报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名称、案件来源、案发时间、案发地点、涉案人员、涉案金额等基本情况;(二)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采取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报告。
第八条各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报告本辖区内年度文化市场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辖区内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总体分析报告,包括数量类别、基本特点和典型意义;(二)文化市场各领域重大案件的规范名称、基本案情、处理结果、办案单位、办案人员;(三)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文化稽查工作执法程序
文化稽查工作执法程序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行政执法程序,提高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树立良好的队伍形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程序。
一、文化市场稽查机构是在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的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的组织,依照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实行稽查制度。
二、开展文化市场稽查工作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行检查或调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三、在稽查中发现违章行为,应依法调查取证,收集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违章物品、视听资料以及现场证人笔录等,需要对违章物品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对违章单位或个人开具《暂扣物资专用凭证》或《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法律文书。
四、在稽查现场应尽量完成对案件有关人员的问话笔录;有关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当在处理过程中补充笔录材料。
五、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章行为需要作出处理的,应当开具《违章处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违章的事实、作出处理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根据案件的性质,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可依法实施当场处罚,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对适应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处罚的案件,应当填写立案报告,经领导审核批准后,启动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
七、对进入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发出《违章通知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案后的案件材料应整理备案。
对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在发出《违章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及证据材料的收集,结案后的案件材料应整理备案。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九、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要求,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按听证程序有关规定办理。
十、因经营场所搬迁、经营者逃逸等情况,无法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应将处罚决定登报告示。
文化执法大队执法流程规范
文化执法大队执法流程规范Cultural law enforcement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maintaining social order and preserving the cultural heritage of a society. 文化执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文化遗产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First and foremost, the enforcement process must adhere to strict regulations and guidelines to ensure fairness and justice.首先,执法过程必须遵守严格的法规和指导方针,以确保公平和正义。
From the initial identification of potential violations to the final resolution of a case, every step in the enforcement process must be meticulously documented and followed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procedures. 从初步识别潜在违规行为到最终解决案件,执法过程中的每一步都必须被精心记录,并按照既定程序进行。
In addition to following the established procedures, cultural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must also consider the unique cultural and historical contexts of each case. 除了遵循既定程序外,文化执法人员还必须考虑每个案件的独特文化和历史背景。
Moreover, cultural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must possess a deep understanding and appreciation of the cultural significance and implications of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y are enforcing. 此外,文化执法人员必须对他们正在执法的法律法规的文化意义和影响有深刻的理解和欣赏。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程序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程序办理机构:文化事业股政策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文化部、民政部《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一、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指:民办艺术表演团(队)、民办艺术学院(校)、老年文化大学、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民办图书馆(室)、民办博物馆(院)、民办美术馆(室)、书画雕塑馆(室)、名人纪念馆、收藏馆(室)、民办艺术研究院(所)、民办文化网络中心等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艺术活动的非企业性社会组织。
二、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拟定需先经审查和登记机关预审同意,然后申办单位负责人应向文化局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申请书;2、场所使用权证明;3、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估算情况材料;4、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地址和联系方式;5、章程草案;6、主要业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7、与开展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它设施清单等。
三、文化局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审查合格的,对申请人出具审查文件;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
四、申请人持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合格文件及有关材料,按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到民政局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五、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向文化局提供《条例》规定的其它文件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营业性艺术演展活动申办程序办理机构:文化市场股政策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一、设置营业性文艺演展场所,设立营业性演展团体申办程序:1、由场所或团体负责人向文化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⑴、设立申请书;⑵、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及章程;⑶、负责人所在单位或街道或镇乡政府同意申办的批文;⑷、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照片;⑸、按规定具备的开办资金验资证明;⑹、场所(演展场所或演展团体的办公室、排练场)产权或使用证明;⑺、开办活动所需器材设备清单;⑻、申办演展场所需提供场所建筑图纸及消防、安全、卫生合格证明;⑼、申办演展团体需提供演(职)员名单及有关艺(技)术水平的证明,经审查准予演出的节目单等。
文化市场稽查队编制方案
文化市场稽查队编制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我的笔记本上,键盘的敲击声伴随着窗外的鸟鸣,思绪就这样在键盘上跳跃起来。
关于“文化市场稽查队编制方案”,我得先缕缕思路,这可是个大工程。
一、编制背景与目的文化市场稽查队,顾名思义,就是要对文化市场进行有效监管,确保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各种违法违规现象也层出不穷,这就需要一个专业的稽查队来保驾护航。
1.编制背景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文化产业呈现出多元化、网络化、全球化的特点。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利用各种手段进行违法违规行为,如盗版、侵权、虚假宣传等,严重影响了文化市场的秩序。
2.编制目的组建文化市场稽查队,旨在对文化市场进行有效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编制原则1.合法性原则:编制方案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稽查队的合法性。
2.专业性原则:稽查队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能够准确识别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公正性原则:稽查队在工作中应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态度,确保稽查结果的客观性。
4.协作性原则:稽查队应与其他相关部门保持密切协作,共同维护文化市场秩序。
三、编制内容1.稽查队人员编制(1)队长:1名,负责领导和管理稽查队日常工作。
(2)副队长:2名,协助队长开展工作,分管不同业务领域。
(3)稽查员:10名,负责具体稽查任务。
2.稽查队工作职责(1)对文化市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对文化产业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宣传和解读,提高文化市场从业者的法律意识。
(4)与其他相关部门协作,共同维护文化市场秩序。
3.稽查队工作流程(1)制定稽查计划:根据文化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稽查计划。
(2)实施稽查:按照稽查计划,对文化市场进行实地稽查。
(3)发现问题: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和整理。
(4)处理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依法处理,确保文化市场秩序。
泰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查办案件工作程序
泰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查办案件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投诉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案件来源(1)各类举报,包括电话、信件、来人等举报。
受理举报时应做好详细记录,记录载明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举报内容等有关情况。
受理人应及时向队负责人汇报,队长签批后立即落实,重大案情举报应先向分管局长或局长汇报。
经领导批示后落实。
(2)上级部门转来的各类举报信息,接到信息后应严格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认真查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
对举报人的信息要严格保密。
(3)有关部门移交的各类案件,应认真办理移交手续,包括各类证据和非法物品,待处理完结后及时向移交单位通报情况。
(4)日常执法中发现的各类违法案件,在检查中发现经营单位有违法经营行为应立即立案查处的,及时填报《立案审查表》,经队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长批准,重大案件报局长批准。
二、案件分类简易案件。
增加执法人员能够当场决定及事后备案等内容。
(一)一般案件。
执法人员在市场调研或日常检查时发现违法情节轻微、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额较小(再细化明确),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及时整改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此类案件一般由执法支队队长办公会随时研究处理。
(二)重大案件。
经局领导批示,省级有关部门转来的或屡查屡犯,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本着“一事一议”原则,在法定时限内,由分管局长依据执法支队队长办公会研究意见组织专人进行会商审定,并将处理意见书面上报局长审定。
(三)特大案件。
被省以上新闻媒体或国家有关部门批转的,或从事政治性、法轮功类、淫秽色情及大中专教材出版物印制发行的,或印刷盗版教辅数量较大的案件,处理意见在法定时限内由分管局长提请局党委研究决定。
三、案件处理程序(一)检查或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或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同时制作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笔录必须交当事人核阅,经核实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进行签名。
常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执法取证指引
常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执法取证指引第一篇:常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执法取证指引常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执法取证指引(试行)为指导执法部门依法办理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等活动,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选取10个比较常见的行政处罚案件类型,解析执法取证工作要点。
主要内容包括案由、执法依据、取证要点及提示、主要证据以及辅助证据等。
其中,执法依据是指办理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证要点及提示是指办理案件的基本取证思路、取证的关键环节、步骤和要求;主要证据是指对认定案件的违法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处罚裁量有重要影响的证据,此类证据应当予以采集;辅助证据即补强证据,又称“佐证”或“旁证”,是指用以确认或证明案件主要证据事实的真实性,以补充增强其证明力的证据,此类证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地收集。
案由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网吧市场)1.执法依据:违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罚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2.取证要点:(1)查明网吧的主体资格;(2)查明网吧处于营业状态;(3)查明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4)查明消费者进行了上网消费。
提示:本类案件现场取证是关键,应当重点调查网吧接纳消费者进入营业场所上网过程中,网吧现场工作人员(如店长、管理员、收银员等,下同)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该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询问上网消费者、询问网吧现场工作人员以及提取上网消费者的相关上网记录信息等方式进行取证。
3.主要证据:(1)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2)现场检查笔录或者相关视听资料(包括现场照片、录像资料等,下同);(3)网吧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网吧现场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上网消费者的调查询问笔录;(4)消费者相关上网记录、上网计费信息;(5)相关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7号【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修订<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和<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1日)修订【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文化部【发布日期】1994.11.25【实施日期】1994.11.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7号1994年11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文化部归口管理全国文化市场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文化市场稽查是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文化市场稽查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文艺演出(含时装、健美、气功表演和民间艺人的演出活动);(二)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台球、电子游戏及其他各类游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三)美术品收售、展销、拍卖等经营活动,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四)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五)文物经营活动;(六)电影发行、放映;(七)书刊经营活动;(八)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九)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前款第(四)、(六)、(七)项规定范围内的稽查职责分工,按省级国家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文化市场稽查的依据是:(一)法律;(二)行政法规;(三)行政规章;(四)地方性法规;(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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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稽查案件办理流程
处罚机关: 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部门;
受委托处罚单位: 各级文化市场稽查队;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法>>、<<文物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出版物管理条例>>、<<美术品经营管理条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条例>>等
处罚对象: 案件当事人、单位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
证明材料: 本人身份证、经营许可证、违章处理通知书、暂扣物质专用凭证、证据登记保存等;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处罚程序:
文化市场稽查案件办理流程图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