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划矿区范围告知》

合集下载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浙土资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范围划定管理(一)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求。

1、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地质地形地貌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提出矿区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征得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提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求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

(二)矿区范围的划定程序。

1、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准后,矿区范围的具体数据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详细写明。

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程序合并进行。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仍须按原规定程序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管理(一)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登记发证权限,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实行“净采矿权”出让。

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应事先协调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政策处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

政策处理的相关内容须纳入到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材料之中,并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布。

(三)符合浙土资发〔2009〕38号文件规定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乙类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可以作为新设采矿权报批内容的一部分,不再单独上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划定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安福煤矿(兼并重组)矿区范围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划定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安福煤矿(兼并重组)矿区范围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划定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安福煤矿(兼并重组)矿区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4•【字号】黔国土资审批函[2017]509号•【施行日期】201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关于划定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安福煤矿(兼并重组)矿区范围的通知黔国土资审批函[2017]509号你单位提交的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安福煤矿(兼并重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经审查基本符合要求,根据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能源局)黔煤兼并重组办[2016]27号文实施方案的批复,储量报告已评审备案,同意该矿(兼并重组)划定矿区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安福煤矿,兼并重组划定矿区范围由10个拐点圈定(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如下),开采深度由1485米至1000米标高。

矿区面积3.5341平方公里,评审备案的煤矿(标高+1485m—+1000m)保有资源储量(111b+122b+333)4141万吨(其中硫分大于3%的3480万吨)。

其中,(111b)967万吨(其中硫分大于3%的752万吨);(122b)1897万吨(其中硫分大于3%的1550万吨);(333)1277万吨(其中硫分大于3%的1178万吨)。

煤层气潜在资源量3.17亿立方米。

规划生产能力为45万吨/年。

(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依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矿山规模应与占用资源储量相适应)。

调整后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1980):拐点号,X坐标,Y坐标1,2809896.125,35492038.3522,2810326.125,35492373.3523,2810451.125,35492373.3524,2810787.125,35493630.3525,2810325.802,35493630.3526,2810695.144,35494329.3827,2809895.238,35494329.9808,2809895.038,35494721.2829,2808992.272,35494721.28210,2808992.272,35492704.344二、请依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相关规定,抓紧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等相关资料。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气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由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保持到其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预留期内,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办理采矿登记时限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03•【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内容,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绿色开发,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编制指南》,见附件),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的,应按照《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

二、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由具有相应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给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审查。

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通过后,应将审查结果(专家审查意见、审查专家签字名单等)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审查工作的管理,审查单位应明确审查程序、审查制度、审查人员及专业等,聚焦矿区范围科学合理设置、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把审查质量,提高审查效率。

四、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矿种的采矿权,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申请的采矿权矿区范围是否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禁止限制区域以及与其他矿业权重叠等情况协助核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高核查效率,及时反馈核查意见。

五、采矿权申请人对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质量和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标注密级。

六、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要求;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及海砂的开发利用方案可参照本《编制指南》另行制定。

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划定矿区范围一、受理范围1、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下,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下)、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2、锡、锑储量规模为小型(含)以下的;3、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5、泥炭中型以上的;6、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及上述所列32种矿产以外的,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甲类矿产资源;7、本省内矿区范围跨市(州)行政区域的。

二、审批依据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条例》等法律法规;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办理条件划定矿区范围,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属于暂停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不属于规定禁止设立采矿权及其他情形的;(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相应矿种的勘查开采准入条件;(三)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达到开采设计的要求;(四)申请矿区范围与已有矿业权范围互不交叉重叠;与油气等其他矿业权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相关方应签定协议(承诺)。

(五)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符合规定要求;(六)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七)外商投资开采的,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八)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管理范畴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九)采矿权设置经过了现场踏勘和市、县审核,并有明确意见;(十)符合有关采矿权管理的其他规定要求;(十一)申报资料符合规定要求。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设立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须知

设立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须知

设立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须知、、名称:设立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条件(应报资料各4份,附光盘):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含以下内容: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储量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和评审备案证明;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和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票据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4、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批准文件,已设立企业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5、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四、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出具接件回执;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经初审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4、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会审;5、矿区范围的划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6、作出是否准予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7、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不含采矿权评估、听证时间)咨询电话:6810803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新设采矿权登记须知一、名称:采矿权登记审批二、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三、条件(应报资料各4份,附光盘):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4、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地热、矿泉水可不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5、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含图纸)及评审备案表;6、安全预评价(或开发利用方案中矿山安全专篇)及评审备案表;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环境部门的审批意见;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意见表;10、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备案证明(可选);11、申请人办矿资质证明材料(资金、技术人员、主要开采设备情况)。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开采、变更、延续、注销、闭坑)审批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开采、变更、延续、注销、闭坑)审批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开采、变更、延续、注销、闭坑)审批(注:2008年2季度)发布日期:2009-01-16 查看次数:366 次申请及许可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条件见各项许可申请要求)。

矿产资源开采申请人所报资料均要求一式4套,资料袋上要注明资料目录;文件、资料、证明材料及证件(除采矿证正本外)规格统一为A4纸大小,所有图件亦要折成A4纸大小。

申请格式文本在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布有申请报盘系统,下载报盘系统就可得到申请格式文本,在递交申请的同时要报软盘。

行政许可程序申请→窗口受理→主管处室初审→复核→送有关处室会审→处长审核→报主管厅长核定→上厅长办公会议审定→按照厅长办公会议纪要办理登记手续颁证或清退申报材料。

承办处室: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许可时限:30—40个工作日(注:闭坑地质报告许可为20个工作日)。

采矿权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的规定向法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采矿权,应报送采矿权申请资料,经审查符合法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项目名称: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许可申请申请采矿权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和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两个步骤。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需要提交下列资料(一式四份):(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内容包括: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坐标,矿产储量及质量;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采用的开采方法;4、资金来源情况;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地质报告或地质资料。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上矿床的必须提交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法定机关备案的评审意见书和矿产储量报告;开采零星分散资源的,可提交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

采矿权登记(划定矿区范围、新办、延续、变更、出租)

采矿权登记(划定矿区范围、新办、延续、变更、出租)

采矿权登记(划定矿区范围、新办、延续、变更、出租)一、设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二、申请受理条件:(一)采矿权(新办)登记(划定矿区范围)要符合《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粘土、陶瓷土及年开采量不足10万立方米的建筑石料的小型矿山由县级市地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和第二十八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向地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三)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企业名称、生产规模和主要开采矿种及依法批准采矿权转让的。

(四)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权属无争议的,采矿权人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或完成矿山开采基础建设工程的,可以依法申请采矿权出租。

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需要对实质内容核实的进行核查)、核准、办结。

四、办公场所地址和办理时间:责任部门:化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地点:化州市北岸开发区瓜垌小区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联系方式:0668—7316639五、申报材料列表六、办理时限:前款所列资料齐全,窗口收文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审查上报的7各工作日内办结;属审批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当事人交费时间)。

七、收费设置1.采矿权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1000元3.采矿权价款,经评估确认八、收费依据1.《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51号3.《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地发[1987]289号)。

企业建设与煤矿采区范围

企业建设与煤矿采区范围

企业建设与煤矿采区范围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
法律分析: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如下: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
4、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5、放射性矿产;
6、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7、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
8、金、银、铂、锰、铬、钻、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矿产资源的开采与利用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然而,一方面矿产资源的开采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另一方面也给自然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保持生态平衡,保护大自然的生态环境,应当严格规范地开展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

开采矿产资源需要明确划定矿区范围,以保护生态环境,控制开采强度,合理利用资源。

矿区范围划定的意义矿区范围的划定是矿产资源开采的前提。

在矿区范围内,可以有计划、有序地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等活动。

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控制资源的开采强度,划定矿区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矿区的划定可以明确矿区内的矿产品开采权和无矿地的使用权。

矿区内的矿产品开采权是矿产资源的产权,是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内容;而无矿地的使用权保证了矿区内的农业生产、林业资源等其他资源得以正常利用,实现资源开发的多元化。

矿区范围划定的程序在矿区范围划定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程序:1.首先,有关单位需要对矿区所在地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寻找合适的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

2.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需要进行初步矿区范围的划定。

此时,需要考虑到矿区内的矿产资源类型、地质条件、环境因素等因素,明确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种类及其分布范围,同时考虑保护环境和生态因素等因素的影响。

3.进行矿区范围初步划定以后,需要进行公示。

在公示期内,各方面利益相关人可以对矿区范围进行意见反馈,如果反馈意见较多,矿区范围划定方需要重新进行研究,共同商讨矿区范围的合理划定。

4.完成反馈意见的整理、分析和修改后,确定最终矿区范围,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颁发开采矿产资源的授权证书,方可进行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

矿区范围划定的注意点矿区范围的划定是十分严肃的事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同时,矿区范围的划定也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科学、合理地划定矿区范围,不仅要考虑到矿产资源的获取,更需要考虑到生态环境、社会效益等方面。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划定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划定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划定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划定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现就我省划定矿区范围(不含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炭煤炭井田(矿区)应达到勘探程度,其中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提交详终报告。

(一)详终提交控制的资源储量应占总资源储量(不含预测的资源量,以下均同)30%以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开采技术条件查明程度应达到勘探阶段的要求。

(二)勘探提交探明的资源储量应占总资源储量5~10%以上,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应占总资源储量30%以上。

二、金属、非金属矿产(一)大型(资源储量规模,以下均同)矿区应达到勘探程度;金、银、铜、铁、锰、铅、锌、钼、铌、钽10个矿种的中型矿区应达到勘探程度,如属第三勘查类型的,按相应矿种规范执行;其他矿种的中型矿区,应达到详查程度;小型矿区应达到详查程度。

(二)详查提交控制的资源储量应占总资源储量30%以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开采技术条件查明程度应达到勘探阶段的要求;矿石选冶加工技术性能试验研究应达到勘探程度。

(三)勘探提交探明的资源储量应占总资源储量5~10%以上,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应占总资源储量30%以上。

三、地热、矿泉水地热、矿泉水执行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规定。

四、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类矿产国土资发〔2006〕12号文附件第三类矿产的矿区,应达到普查程度,提交推断的资源量。

地矿部关于解决采矿权属纠纷,核实、划定矿区范围的几点意见-地发[1986]624号

地矿部关于解决采矿权属纠纷,核实、划定矿区范围的几点意见-地发[1986]624号

地矿部关于解决采矿权属纠纷,核实、划定矿区范围的几点意见正文:---------------------------------------------------------------------------------------------------------------------------------------------------- 关于解决采矿权属纠纷,核实、划定矿区范围的几点意见(地发624号一九八六年十月十六日)《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解决采矿权属纠纷定点划界是矿山企业进行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获得采矿权的基本条件。

定点划界包括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的核实、划定和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开采范围的合理划分。

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

近年来,部分省(区、市)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陆续开展了定点划界的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随着《矿产资源法》的正式贯彻实施,采矿登记、凭证开采制度将在全国有组织、有计划、全面地试行。

为推动这一制度顺利执行,总结部分省(区、市)的经验,就解决采矿权属纠纷,核实、划定矿山企业矿区范围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原则意见,供参考。

一、定点划界的指导原则实行采矿登记、凭证开采制度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矿产资源法》的主要内容之一。

定点划界必须遵照《矿产资源法》的有关条款规定,主要指导原则包括: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的生产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国营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营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鼓励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等。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6〕72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6〕72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6〕72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国土资〔2016〕131号)及各地上报情况,为加快推进矿业权清理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限制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建设项目压覆区办理矿业权登记工作。

经2016年第28次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精心做好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的衔接,注重矿产资源规划与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水务)、工信、交通、安全生产等部门规划和国家、省产业政策的衔接,并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地区划定为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勘查)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内严禁新设矿业权。

严格矿业权审查审批管理,已有矿业权在各类保护区的,以及在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达不到限制区准入条件的,依法不予办理矿业权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扩大生产规模、变更勘查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转让变更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依法不予受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申请;矿业权到期,未征得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的,依法不予办理矿业权延续(保留)手续。

二、已有矿业权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与基本农田保护区重叠的,应区别情况实行分类处理。

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作出新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臵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浙土资办[2010]145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14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要求,省厅制定了《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为科学合理划定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精神,特制定本指南。

一、划定的基本原则1、矿区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2、必须充分考虑矿区矿产资源赋存状况、自然地形地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安全生产条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及矿区土地综合利用等因素,在科学论证基础上,合理确定最终边界,一次性整体划定矿区范围。

3、不得按年限、资源储量分割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的必要程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按以下程序划定的矿区范围,可作为采矿登记的资料。

1、委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单位或邀请地质矿产专家,提出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的初步方案。

在此基础上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地形地质测量,绘制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矿区范围草图。

2、踏勘。

组织当地环保、公安、安监、林业等部门和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对拟定矿区进行实地踏勘。

参与踏勘的部门和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表),参与踏勘的人员署名,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备查。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1998年4月1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1998年4月1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1998年4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环境资源厅: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第241号令,规范、指导全国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管理工作,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

现下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随时与部沟通。

附件: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附件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问题的说明(一)申请登记资料要求1、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申请登记书应使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并按照填表要求填写。

申请登记书填报一式三份,若申请登记范围跨省(区、市)的,则按所跨省(区、市)数增加相应份数,申请登记书其他附件一式一份。

探矿权申请应附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

附图基础图件样式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

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提交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应当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勘查资格证书的业务范围应与本次探矿权申请业务范围相符。

3、勘查计划、合同或委托及资金的证明文件(1)国家出资勘查的,提交国家下达的具有资金保证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任务书;其他勘查工作计划需附具有资金保证的证明文件;(2)探矿权申请人与地质勘查实施单位不是同一主体的,需提交勘查合同,同时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3)委托他人申请探矿权的,应提交出资人的勘查委托书和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4)用自有资金下达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需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

4、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其附件指与完成勘查工作任务相符的勘查工作任务设计书及其工程布置图等附件。

国土资发〔2011〕14号

国土资发〔2011〕14号

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四)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除《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的要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陇南市顺达矿业有限公司徽县九条沟金矿划定矿区范围有关事宜的公告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陇南市顺达矿业有限公司徽县九条沟金矿划定矿区范围有关事宜的公告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陇南市顺达矿业有限公司徽县九条沟金矿划定矿区范围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甘矿证公开〔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陇南市顺达矿业有限公司徽县九条沟金矿划定矿区范围有关事宜的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规定,现将陇南市顺达矿业有限公司徽县九条沟金矿划定矿区范围有关信息对外公开:申请人名称:陇南市顺达矿业有限公司项目名称: 陇南市顺达矿业有限公司徽县九条沟金矿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该项目为探矿权人申请划定采矿权范围。

陇南市顺达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甘肃省徽县九条沟金矿详查项目”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号T62120080302004869),有效期自2018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1日,勘查面积7.30平方公里。

开采标高:1680米-1110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面积:1.612平方公里地理位置: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坐标范围:(2000大地坐标系)1,3776910.40,35574647.362,3776910.40,35575143.883,3776765.40,35575143.884,3776765.40,35575260.695,3776910.40,35575260.696,3776910.40,35575912.377,3776010.40,35575912.378,3776010.40,35575615.379,3776348.59,35575615.3710,3776348.59,35575272.3711,3776010.39,35575272.3712,3776010.39,35573711.0713,3776630.39,35573711.0714,3776630.40,35574512.3615,3776823.40,35574512.3616,3776823.40,35574647.36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开采方式、服务年限:开采矿种为金矿,根据申请人编制的《陇南市顺达矿业有限公司甘肃省徽县九条沟金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矿山拟规划生产能力48万吨/年,预计服务年限14年,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告知》一、申报材料(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原件);2.申请范围拐点坐标(国家直角坐标80三度带,Excel格式);3.《矿区范围图》(原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涉外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军事部门同意意见(原件);5.《地质勘查报告备案证明》(含《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6.《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原件)(参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求编写,不需评审,盖申请人和编制单位公章);8.《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复印件);9.申请划定煤炭矿区范围的,需提交发改部门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复印件);10.《XX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XX矿与禁采禁建区重叠(不重叠)的情况说明》(原件,附件1);11.《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核实意见表》(原件,附件2);12.《承诺书》(原件,附件3);13.国家和省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21个工作日备注:1.办理时限为对申请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时间。

不包括法律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申请人补正资料、报件接收、发文打印、配号、公示和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查、会审等所需时间。

2.凡提供复印件、彩色扫描件的资料,收件时需验证原件(由我厅出具的审批文件除外)。

附件1XX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XX矿与禁采禁建区重叠(不重叠)的情况说明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经核实,XXX矿位于我县(市、区)XX乡(镇),该矿与水库淹没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禁采禁建区重叠(或不重叠)。

年月日(盖章)说明:1.此意见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2.矿山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一致。

3.划定矿区范围、新立采矿权和变更矿区范围的,文中需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80坐标),格式如下:序号 X坐标 Y坐标1 XXX XXX2 XXX XXX3 XXX XXX附件2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核实意见表填表说明:本表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表中模板填写。

有特殊或上述意见未能涵盖的情况,应说明并明确处置意见。

附件3承诺书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我单位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可靠,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一致。

如有不实,我单位愿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承诺。

×××公司(印章)年月日A003-02《采矿权新立告知》一、申报材料(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2.申请范围拐点坐标(国家直角坐标80三度带,Excel格式);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4.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5.《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价款备案证明》(原件);已缴纳价款的,提交矿业权价款或资金占用费《一般缴款通知书》(含缴纳资金占用费申请表或通知,缴纳滞纳金申请表或通知)(复印件);划定矿区范围后重新做储量核实的,应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证明》(含评审意见书)(复印件);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含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复垦方案备案文件)(原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含评审意见)(原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含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专家审查意见、审查专家名单表、审查专家资格证书复印件,如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中已包含该报告,可不提供该材料)(原件);负责监督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保证金核定缴存通知(原件)、《保证金缴存承诺书》(原件);7.《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原件);涉及和石油、天然气等特定矿种的矿业权重叠的,需提交双方签署的互不影响、确保安全生产的协议(原件);8.煤矿需提交《项目核准批复》(复印件),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还需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9.《XX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XX矿与禁采禁建区重叠(不重叠)的情况说明》(原件,附件1);10.《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核实意见表》(原件,附件2);11.《承诺书》(原件,附件3);12. 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21个工作日备注:1.办理时限为对申请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时间。

不包括法律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申请人补正资料、报件接收、发文打印、配号、公示和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查、会审等所需时间。

2.凡提供复印件、彩色扫描件的资料,收件时需验证原件(由我厅出具的审批文件除外)。

附件1XX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XX矿与禁采禁建区重叠(不重叠)的情况说明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经核实,XXX矿位于我县(市、区)XX乡(镇),该矿与水库淹没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禁采禁建区重叠(或不重叠)。

年月日(盖章)说明:1.此意见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2.矿山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一致。

3.划定矿区范围、新立采矿权和变更矿区范围的,文中需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80坐标),格式如下:序号 X坐标 Y坐标1 XXX XXX2 XXX XXX3 XXX XXX附件2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核实意见表填表说明:本表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表中模板填写。

有特殊或上述意见未能涵盖的情况,应说明并明确处置意见。

附件3承诺书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我单位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可靠,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一致。

如有不实,我单位愿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承诺。

×××公司(印章)年月日A003-03《采矿权延续登记告知》一、申报材料(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原件);4. 大中型矿山提交近3年《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证明》(含评审意见书)(复印件),小型矿山提交上一年或当年《矿山储量年报》、《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价款备案证明》(原件);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含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复垦方案备案文件)(原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含评审意见)(原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含备案证明或: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专家审查意见、审查专家名单表、审查专家资格证书复印件,如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中已包含该报告,可不提供该材料)(原件)、矿山用地手续(复印件);6. 《关于XX矿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的情况说明》(原件,附件1);7.《XX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XX矿与禁采禁建区重叠(不重叠)的情况说明》(原件,附件2);8.《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核实意见表》(原件,附件3);9.《承诺书》(原件,附件4);10.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21个工作日备注:1.办理时限为对申请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时间。

不包括法律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申请人补正资料、报件接收、发文打印、配号、公示和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查、会审等所需时间。

2.凡提供复印件、彩色扫描件的资料,收件时需验证原件(由我厅出具的审批文件除外)。

附件1关于XX矿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的情况说明贵州省国土资源厅:XXX矿为XXXX年批准设立的矿山,矿山年设计生产规模为XX万吨,按照《贵州省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管理办法》(黔府办函〔2015〕34号)规定,该矿每年应缴存保证金XXX万元,XXXX年(获批之年)至XXXX年(申请延续当年)累计应缴存保证金XX万元。

目前采矿权人已足额缴存保证金,并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了治理恢复。

特此说明。

年月日(XX国土资源局盖章)说明:此材料由负责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及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国土资源部门出具。

附件2XX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XX矿与禁采禁建区重叠(不重叠)的情况说明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经核实,XXX矿位于我县(市、区)XX乡(镇),该矿与水库淹没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禁采禁建区重叠(或不重叠)。

年月日(盖章)说明:1.此意见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2.矿山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一致。

3.划定矿区范围、新立采矿权和变更矿区范围的,文中需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80坐标),格式如下:序号 X坐标 Y坐标1 XXX XXX2 XXX XXX3 XXX XXX附件3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核实意见表填表说明:本表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表中模板填写。

有特殊或上述意见未能涵盖的情况,应说明并明确处置意见。

附件4承诺书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我单位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可靠,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一致。

如有不实,我单位愿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承诺。

×××公司(印章)年月日A003-04《采矿权转让审核告知》一、申报资料(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采矿权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情况说明(由采矿权人出具,情况说明应包含开采及剩余资源储量情况,是否按规定完成土地复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价款、采矿权年检或年度信息公示、用地手续等相关法定义务情况;权属关系是否清楚,含权属矿界纠纷、抵押、立案查处、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况。

)(原件);4.转让国有采矿权的,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原件);5.《采矿权转让申请核实意见表》(原件,附件1);6. 《关于XX矿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的情况说明》(原件,附件2);7.《承诺书》(原件,附件3);8.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