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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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的涉外投资法体系中,三资企业法居于 核心地位,也存在不少问题。
• 1、三资企业法的法律框架问题。我国现 三资企业法的法律框架问题。 行三资企业法的框架问题可以从三资企业法本
身的问题和它与其他相关法律在协调上的问题 两个方面来说明。
• (1)三资企业法框架本身缺乏系统性。《合资企业 三资企业法框架本身缺乏系统性。 合作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法》、《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和配套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体系缺乏系统性, 和配套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体系缺乏系统性,相当的 混乱, 混乱,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整个企业立法中的 矛盾。从我国的国内企业法体系来看, 矛盾。从我国的国内企业法体系来看,有在两种划分标 准下的两套体系, 准下的两套体系,一是按照企业组织形态对企业进行的 划分,我国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是属于这一类; 划分,我国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是属于这一类;二是 按用企业的资金来源对企业进行的划分, 按用企业的资金来源对企业进行的划分,我国传统的企 业法体系就是按照这一标准建立的,如我国的《 业法体系就是按照这一标准建立的,如我国的《全民所 有制国有企业法》 集体体企业法》 私营企业法》 有制国有企业法》、《集体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 等。按照这两种划分标准建立的两种企业法体系从根本 上说是不相容的,导致了我国企业法体系的混乱。 上说是不相容的,导致了我国企业法体系的混乱。
• (二)我国外资政策与立法的特点 • 1、坚持平等互利,确保中外双方权益; 坚持平等互利,确保中外双方权益; • 2、鼓励与限制相结合,重点鼓励与保护 鼓励与限制相结合, • 3、参照通行的国际惯例,履行我国承担的 参照通行的国际惯例, 条约义务。 条约义务。
(三)我国利用外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的外资立法存在不少的问题, 我国的外资立法存在不少的问题,如 我国到今天还没有关于海外投资的保险与 保护机制, 保护机制,而我国的三资企业法及配套法 规在体系结构和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地位与 待遇等问题上也存在不少的问题。 待遇等问题上也存在不少的问题。 • 从我国现行的涉外投资立法框架来看, 从我国现行的涉外投资立法框架来看, 是以对我国境内的外国投资的调整为主, 是以对我国境内的外国投资的调整为主, 以调整我国海外投资法制为辅。 以调整我国海外投资法制为辅。 •
•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 世纪60年代末 年代
–发展中国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制定了关于外国投资的 发展中国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 发展中国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 法律;70年代某些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 加拿大、 年代某些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 法律;70年代某些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西班牙 等制定了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 等制定了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颁布 有关合营企业法。 有关合营企业法。
–1950年日本颁布《关于外资的法律》 1950年日本颁布《关于外资的法律》 1950年日本颁布 –1952年叙利亚颁布《外国投资法》 1952年叙利亚颁布 1952年叙利亚颁布《外国投资法》 –1955年伊朗颁布《伊朗鼓励与保护外国投资法》 1955年伊朗颁布 1955年伊朗颁布《伊朗鼓励与保护外国投资法》
• 二、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 • 发达国家对外资的政策态度和立法也不尽相同, 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 (一)始终自由开放
– 对外资进入未实行一般投资审查制 – 外国投者及其投资在美国享有国民待遇。 外国投者及其投资在美国享有国民待遇。 – 基于国家安全及经济利益的需要,对某些关键部门 基于国家安全及经济利益的需要, 中的外国投资给予一定的限制
•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 外资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授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 三是地方性法规。 三是地方性法规。 • 这部分法规是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 及经批准计划单列的城市制定的有关外商 投资的法规。
• 我国的三资企业法也是按照外国投资者在我国设立 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资金来源这两个标准对外商投 资企业加以区分的,它同样存在缺乏系统性的问题, 资企业加以区分的,它同样存在缺乏系统性的问题, 在三资企业法的框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在三资企业法的框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 一是相互之间内容重复。 合资企业法》 一是相互之间内容重复。《合资企业法》、《合 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这三个基本法之间, 作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这三个基本法之间, 在设立的基本程序、出资的方式和期限、 在设立的基本程序、出资的方式和期限、国家对其 提供的税收和外汇方面的优惠与管制以及清算和解 散的程序等方面重复规定的条文占到一半以上, 散的程序等方面重复规定的条文占到一半以上,而 反映在其他规定中的如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等 问题的规定也有很多是重复的。 问题的规定也有很多是重复的。
• (二)从开放到实行某些限制
–加拿大、澳大利亚最典型:1973年加拿大制定了 加拿大、澳大利亚最典型:1973年加拿大制定了 加拿大 外国投资审查法》1985年制定了 外国投资法》 年制定了《 《外国投资审查法》1985年制定了《外国投资法》, 放宽了政策,减少了对外资的限制。 放宽了政策,减少了对外资的限制。 –澳大利亚1972年制定了《公司(外国接管)法》 澳大利亚1972年制定了《 澳大利亚1972年制定了 公司(外国接管) 1975年通过 外国接管法》 年通过《 1975年通过《外国接管法》设立了外国投资审查委 员会,正式建立对外资的审查机构和审批制度。 员会,正式建立对外资的审查机构和审批制度。
• (三)从保守到逐步开放
–以日本最为典型。1949年制定《外汇及外贸管理 法》、1950年《关于外国资本的法律》。1967年、 1975年通过了《对内直接投资自由化决议》及《关于 技术引进自由化决议,逐步开放市场。1980年修订 〈外汇与外贸管理法〉,进一步放宽了外资政策。
三、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政策与立法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有审批规定。 发展中国家对外鼓励多,限制也多。 (一)非洲国家:给外资较多的鼓励,较少的 限制。 (二)亚洲中东及北非国家:石油开发投资 (三)亚洲国家 (四)拉丁美洲国家:
• 二是互相之间的规定不统一。由于我国三资企业立 二是互相之间的规定不统一。 法过程中缺乏统一规划, 法过程中缺乏统一规划,还导致了法律对相同情况 作出不统一的规定, 作出不统一的规定,甚至连法律规定中的用语也不 规范, 规范,如我国的三资企业法对审批期限的规定分别 个月、45天和90天 天和90 为3个月、45天和90天,对一个期限的问题有的按 月计,有的按天计,很不规范。 月计,有的按天计,很不规范。 • 三是相互之间的关系难以理顺。从三资企业法的规 三是相互之间的关系难以理顺。 定来看,《合资企业法》和《合作企业法》是从企 定来看, 合资企业法》 合作企业法》 业组织形式的角度加以规定的, 外资企业法》 业组织形式的角度加以规定的,《外资企业法》则 是从出资主体的角度即资金来源加以规定的, 是从出资主体的角度即资金来源加以规定的,但在 合资企业法》中又含有资金来源的规定, 《合资企业法》中又含有资金来源的规定,如外国 投资者的投资必须达到25 才可以设立合资企业。 25% 投资者的投资必须达到25%才可以设立合资企业。
• (二)外资法的概念与体系 • 外资法:是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 是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 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主要包括外国投资范围、 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主要包括外国投资范围、形 条件、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对外资的保护、 式、条件、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对外资的保护、鼓励 和管制等方面的法律内容。 和管制等方面的法律内容。 • 三种立法体制和形式; 三种立法体制和形式;
• 二是国家专项立法
• 根据宪法的上述精神,就各种投资的方式及 根据宪法的上述精神, 其涉及的各种经济和法律问题,分别制定国 家单行法律规范,如现行有效的主要有: •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 《国务院关于鼓励 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 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外资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 下简称《合资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 条例》(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
• 2005年8月22日,惠而浦以每股21美元、 总计约17亿美元的价格收购美泰克。此前, 除了惠而浦以外,还有包括海尔在内的三 家企业参与并购,而海尔给出的并购价格 是每股16美元。 • 2006年7月初,中移动收购Millicom失败。
第一节 外国投资法概述
• 一、外资法的概念与体系 • (一)外资法的产生与发展 • 20世纪50年代-60年代: 年代: 20世纪50年代-60年代 世纪50年代
• (2)三资企业法和其他法律的矛盾。 三资企业法和其他法律的矛盾。
三资企业法除本身规定的不合理,还和我国 三资企业法除本身规定的不合理, 现行的企业法体系有冲突, 现行的企业法体系有冲突,最典型的是它们 与我国《公司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与我国《公司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三资 企业主要采取公司的形式, 企业主要采取公司的形式,但三资企业法所 规定的公司形态与我国《公司法》 规定的公司形态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 许多不统一的地方,对我国以公司法为核心 许多不统一的地方, 的企业法体系的完整性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的企业法体系的完整性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之间的矛盾主要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以下几个方面:
四、俄罗斯及中东欧国家外资政策与立法
– 第一,放宽了外资进入的限制 – 第二,加强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 第三给与外国投资以特殊鼓励
五、我国的外资政策与立法
• (一) 我国外资立法体系
• 我国的外资立法分为三个层次: 我国的外资立法分为三个层次: • 一是宪法性规范,如我国《宪法》第18条规定: 一是宪法性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 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 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 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 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 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 第一,制定比较系统的、统一的外国投资法或投资法典,作 第一,制定比较系统的、统一的外国投资法或投资法典, 为调整外国投资的基本法律, 为调整外国投资的基本法律,并辅之以其它有关的可适用于 外国投资的法律。 外国投资的法律。 – 第二,没有统一的外资法,而是制定一个或几个关于外国投 第二,没有统一的外资法, 资的专门法律或特别法规、法令, 资的专门法律或特别法规、法令,由此构成关于外国投资的 基本法或法群。 基本法或法群。 – 第三,未制定关于外国投资的基本法或专门法规,而是通过 第三,未制定关于外国投资的基本法或专门法规, 一般国内法律、法规来调整外国投资关系及其活动。 一般国内法律、法规来调整外国投资关系及其活动。

在对我国境内的外国投资进行调整的框 又是以“三资企业法”为主体, 架,又是以“三资企业法”为主体,辅之 以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向、 以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向、登记设 立、出资的时间和方式和税收伏惠等问题 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的。 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的。这些涉外投资 法规大多体现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法规大多体现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同时也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作了若 干的限制, 干的限制,形成了对外资的鼓励与限制并 存的局面。 存的局面。
第五章 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1)
第一节 外国投资法概述 第二节 外资进入的条件
• 2005年6月23日,中海油宣布以185亿美元现 金标购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尤尼科石油公司。 结果,雪弗龙以总值170亿美元的现金和股份 完成对尤尼科的收购。 • 中海油收购Unocal折戟 。2005年8月22日, 在中海油撤回对尤尼科的投标三星期后,哈石 油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建议,他们接受中石油全 资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国际公司提出的 41.8 亿美元的收购报价。10月底,中石油以 4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哈萨克斯坦PK石油 公司。这项收购是中国目前金额最大、并最终 得以完成的海外收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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