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展与问题--评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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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教授起草的侵权责任法181条

杨立新教授起草的侵权责任法181条

杨立新教授起草的侵权责任法分为总则、过错的侵权行为、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无过错的侵权行为、事故责任、侵权损害赔偿共6章181条,详细规定了24大类100多小类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受害人不必证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受害人能够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应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条【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行为人有意造成他人损害,或者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他人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的,为故意。

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对损害的发生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为过失。

第三条【损害】受害人因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对其管领的物未尽必要注意,而遭受的人身或者财产的不利后果,为损害。

损害虽未现实发生,但已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现实威胁的,可以请求造成现实威胁的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四条【因果关系】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证明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对其管领的物未尽必要注意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规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受害人只须证明因果关系的盖然性存在;行为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应当按照其行为的原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分担相应的责任份额。

第五条【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相冲突的,可以优先适用该规定,也可以由受害人选择适用相应的规定。

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二节数人的侵权行为第六条【共同侵权行为】数人故意共同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前景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杨立新)

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前景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杨立新)

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前景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杨立新2006年7月5日上午,杨立新教授接受了美国耶鲁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研究员Tom Kellogg、研究人员彭亚楠的访问。

他们的访问目的,是因为我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邀请他们访问中国,并就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问题,征询他们的意见。

为了向中国立法机关提供更好的咨询意见,他们要了解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以及中国侵权行为法研究的一般情况。

杨立新教授向美国同行详细介绍了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的制订和修改过程,现行规定的优缺点,以及对近期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评价和意见。

作为这次会谈的背景,下面是耶鲁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主任葛维宝教授给杨立新教授的信:“我此次给您写信,是要询问您是否能够在侵权法方面给予我们以某些帮助。

就像您所知道的,我们已经接受贵国人大法工委邀请,与他们一道共同研究起草中国新的侵权行为法,我们已经和该委员会在过去的几年里做了些准备工作。

作为合作工作的一个高峰,我们耶鲁中国法研究中心将会派一个美国侵权法的高级专家小组去北京,与人大法工委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做为期两天的密集型专家研讨。

考虑到您非凡的侵权行为法造诣,在同人大法工委研讨之前如果能够同您进行会谈,了解您在侵权行为法起草过程中对起草者仍然面对的重大问题的深刻洞见,对于我们而言将会有巨大的帮助。

就像所有我们的合作一样,我们在研讨会之前竭尽全力组织我们的美方专家,以便他们能够在讨论期间进行最充分的交流。

这就要求我们自己对中国方面有最充分的了解,包括将要在中国进行的有关侵权法的研讨。

”“我们已经获得法工委的极大帮助,我们已经对中国法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的研究。

但是,在中国除了您没有其他人能够帮助我们更充分、更准确的理解目前侵权法起草过程中仍然十分重要的问题。

”“由于我不在北京,所以我想知道您是否愿意和我们耶鲁中国法研究中心在北京的两个研究人员——Jeffrey Prescott(我不确定您是否记得他参加上次会议)和Tom Kellogg(非常杰出的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生,今年一月开始在耶鲁中国法研究中心工作)进行一次非正式的会谈。

杨立新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讲义

杨立新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讲义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讲义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侵权责任编调整范围的规定。

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是专门调整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规范。

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发生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被侵权人是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请求权人,是权利主体,侵权人是责任主体,负担满足被侵权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责任。

侵权责任编就是调整这种法律关系的专门法。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及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它有三个功能:1.确定对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调整,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基本要求,无过错者无责任。

2.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是一般侵权行为,即本编第三章至第十章没有具体规定的侵权行为,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包含请求权,请求权人可以直接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直接起诉,法官依此作出判决。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问行为人致人损害时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侵权法认为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但是,在工业革命之后,由于高度危险活动的广泛发展,在很多情况下强调无过错则无责任,将会使很多受害人无法得到侵权赔偿的救济,因而创设这一归责原则,使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而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能够得到赔偿救济。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新版《侵权责任法》建议稿的特色与进步(杨立新)

新版《侵权责任法》建议稿的特色与进步(杨立新)

新版《侵权责任法》建议稿的特色与进步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7-7-8目前,我们已经有四个版本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虽然我们这个版本是第五个版本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但我们这个版本有一个后发优势。

这个新版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主要体现了我对侵权责任法的研究思想和研究成果,可以说这个版本的主要思想资源来源于《侵权法论》、《人身权法论》和《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

一、基本指导思想2002年接受侵权责任法草案起草任务的时候,我就想好了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一个指导思想,即“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用,广泛吸纳司法经验”。

(一)大陆法系为体我们是一个大陆法国家,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一定是大陆法系的侵权责任法。

坚持大陆法系为体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坚持成文法。

第二个方面,就是要坚持一般化的立法方法。

我们一直也在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侵权责任法从立法方法上来看,大陆法系是一个一般化的立法方法,其侵权责任法都有一个一般条款,一般条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侵权责任法的质量问题。

英美法系的侵权责任法是一个类型化的方法,他们的侵权责任法当中看不到一般侵权行为的概念,主要是具体侵权行为。

相比较而言,我们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当然应该采用一般化的立法方法。

第三个方面,我们应该坚持大陆法系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简明、操作性比较强的立法方法,大陆法系侵权责任法的典型特点就是简明,最简明的就是《法国民法典》只有五个条文,当然现在增加了一些;《德国民法典》只有二十几个条文;《日本民法典》只有十几个条文;最多的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有一百三十多个条文。

而《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大概有一千多个条文,只是具体规则太繁琐了,如果侵权责任法写一千多个条文,那我们的民法典就要写五千多个条文。

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只有六十八个条文。

(二)英美法系为用英美法系为用主要也是体现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英美法系的侵权责任法是独立的,不依附于其他的民法部分,不像大陆法系有的国家把侵权责任法放在债法当中,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是两个并列的法律。

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行政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行政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行政侵权责任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侵权责任法草案中专章规定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以及专家呼吁在侵权责任法草案中专设一条关于行政侵权的条文,不能不说是我国立法传统的反映。

侵权责任法应当在第四章即“侵权责任主体的专门规定”中的第一条就规定国家赔偿责任包括行政赔偿责任,规定差不多的侵权责任承担规则,说明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统一的赔偿规则。

侵权责任法草案在专门侵权责任的规定中,没有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在人大常委会审议中,有的常委质疑什么缘故不规定行政侵权责任。

对此,应当分析侵权责任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关系,确定在侵权责任法的专门侵权责任中是否规定行政侵权责任。

包括行政侵权责任在内的国家赔偿责任差不多上侵权责任。

在专门多学者的眼中,行政侵权责任并不是民法上的侵权责任,而是公法上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私法责任,因此,公法上的行政侵权责任不能写在侵权责任法中,只要国家赔偿法作出规定就能够了。

这种看法并不正确。

尽管国家对国家赔偿责任进行专门立法,其中规定行政赔偿责任和冤狱赔偿责任,然而,这并没有改变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性质,行政赔偿责任仍旧是私法的侵权责任,其性质并没有因为把它规定在类似于国家法的法律中而有所改变。

关于行政侵权责任公法性质抑或私法性质之争,完全是观看方法的不同所致。

依照一些公法学者的观点,行政侵权责任是行政机关的责任,是公法规定的责任,因此是公法责任,不能成为私法的侵权责任。

而我们认为,行政侵权责任是在公法领域中发生的私法责任,是行政机关基于事实上施的具有侵权行为性质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了行政相对人的民事权益损害,构成了对私权益的侵害,依照私法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因此,行政侵权行为是发生在公法领域中的私法上的侵权行为。

故依照民法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确实是私法上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一)杨立新 2010年5月18日(2010年1月2日•北京)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介绍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在12月26号通过的,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时候,一共有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这样一个通过的比例,我觉得还是非常满意的,因为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它在各方面的利益表现得都比较突出,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也比较明显,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能够这样一个高票通过,说明大家对这个法律是非常拥护的。

一、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要注意的问题(一)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我首先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的地位。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究竟是一个怎么样的地位?它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

我们看到一部《民法》,首先应该是总则部分,然后要规定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样一些权利,最后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怎么样去保护?怎么样去救济?那么这一部分就是《侵权责任法》所要承担的任务。

所以,我们都认为《侵权责任法》就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是一个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法。

(二)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侵权责任法》这一部法律,我们怎么去理解它,我想是不是应该是这样?那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现在我们一共是12章,在这12章当中,是不是可以把它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关于总则方面的规定,那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把它分成总则和分则,但是在它的具体内容上,从它的逻辑结构上看,它是分成总则和分则的,那么这样,从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一部分,这一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应该总则部分的内容,那么总则部分的内容是什么?就是关于《侵权责任法》一般性规定,就是在处理所有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的这样一些法律规定。

从第四章到第十一章,这一部分主要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责任,相当于什么呢?相当于一个《侵权法》的分则,在这一部分里面,一个一个去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它的规则是什么,它的责任形态是什么,它的责任是怎么去承担,所以这一部分当中,主要是讲具体问题。

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杨立新)

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杨立新)

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4-1-14[基本案情]2002年1月26日下午,某市家润多超市的广告氢气球系着红色的飘带,脱离了控制,飘摇到了该市桃林镇学区联校的上空,很多学生驻足观看。

学区联校学生方勇飞、李龙等7名学生从学校围墙的缺口跑出来,拉扯氢气球的飘带,使氢气球落地,又往塘坝上拉。

村民方国良赶过来与学生对拖,双方僵持嬉笑。

这时,氢气球突然燃烧爆炸,致使方勇飞和李龙受伤,其他2名学生受轻微伤。

方勇飞伤害后果为头面部、颈部、双手背烧伤,伤残六级;李龙伤害后果为头面部、双手烧伤,伤残十级。

方勇飞和李龙以家润多超市、金叶广告公司和桃林镇学区联校为被告起诉,请求三被告连带承担侵权责任,赔偿10.5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经过调查认定,方勇飞虽在学校受伤,但他因双休日无须到校,桃林镇学区联校对其在校外的行为不具有监护义务。

但是,学校作为教育管理义务机关,明知氢气球易燃易爆,在众多学生围观、争抢氢气球的情况下,不予及时制止,对须到校的李龙应承担次要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判决其承担1394.12元。

家润多超市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其疏于广告管理监督,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两原告为初一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金叶广告公司没有责任。

这个案件从总体上说,法院的判决是不对的,只要的错误在于混淆了侵权责任中的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界限,对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的学校判决承担了连带责任,在责任的性质上出现了错误。

因此,无论判决学校承担多少责任,都因为违背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性质的规定性,都不符合侵权行为法的法理。

结合本案,本文着重研究侵权行为的补充责任问题。

一、侵权行为补充责任概述一般认为,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就是补充责任。

这一点,可以从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的规定中看出来。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杨立新版本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杨立新版本

三、《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
第一,包括权利和利益; 第二,不限于列举的权利;(侵权责任
法的规定有无问题?) 第三,民事利益应为合法利益。
第三节 侵权请求权
一、侵权请求权的概念 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的权利。 思考:被侵权人是否等同于赔偿权利人?
侵权人是否等同于赔偿义务人? 二、侵权请求权与举证责任
第6条第1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行为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 条款(第2条)的真实含义
一是强调“侵权责任”,而非“赔偿责任”。
思考:责任方式有哪些?为何不规定“损害”这一要件?
二是确定了侵权法保护的范围。
思考:规定凡是“侵害民事权益”,就“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这样规定有何弊端?
处理竞合有三种基本的法律对策即禁止竞合允许竞合和限制竞合可编辑ppt14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编辑ppt15二侵权请求权的聚合侵权请求权的聚合是指侵权人实施的一个行为依照法律产生多项侵权请求权行为人应承担多项侵权责任的情形
(二)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
第4条第2款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 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节 侵权特别法的效力
一、侵权法与侵权特别法
广义的侵权法包括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法, 狭义的侵权法专指侵权普通法,即国家关于侵 权行为集中的、专门的立法。在我国指《侵权 责任法》。
侵权特别法的基本特征:表现形式、具体内容、 法律效力、适用程序不同于侵权普通法
二、侵权特别法的基本内容

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

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的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典的工作中,确定了要制定单独的《侵权责任法》的任务,并且将来要在民法典中作为单独的一编,使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与物权法、合同法、亲属法、继承法一样,具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地位。

目前这项工作正在进行中,预计在不久的将来,《侵权责任法》就会面世,成为正式的法律。

那么,正在制定的中国《侵权责任法》究竟有哪些特点呢?对此,我做以下介绍。

一、在体例上借鉴英美法系侵权法的做法使侵权责任法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在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作为债法的一个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的债法编当中。

这是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传统模式。

在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作为与财产法、合同法等民法部门法相对应的侵权行为法,是一个民法的独立部门,是与财产法和合同法等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债法或者合同法的组成部分。

现行的中国侵权行为法是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中关于侵权责任规定的部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分。

《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就已经与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有所区别,不是放在债法中,而是单独地规定民事责任,在其中规定侵权责任法。

20年来,中国的侵权行为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经过司法实践的不断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不断作出重要的适用侵权行为法的司法解释,已经具有了完善的内容,其保护的领域和适用的范围已经远远超过了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调整领域,成为一部具有广泛调整范围的法律,为人民群众所熟知,人民群众把它作为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武器。

在起草民法典草案的过程中,几乎所有的民法专家都认为,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不能沿袭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传统模式,将其规定在债法编当中,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规定为债法的内容。

对此,都认为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立地位的做法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杨立新教授侵权案例分析

杨立新教授侵权案例分析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出租汽车客运合同成立。被告负有将原告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但由于原告和被告对于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因而本案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公平原则进行处理,由双方分担损失。其中原告自己承担40%,被告承担60%。车主汽车公司赔偿受害人39000多元。
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后果,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每个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份额,则根据每个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概率确定,一般应当承担同等的赔偿责任份额,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每个共同危险行为人行为造成损害的概率是相等的。在相等的份额基础上,实行连带责任。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一能够证明自己实施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则免除侵权责任。这种证明责任由主张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人承担。能够证明者,免除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我国,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侵权行为应当概括在第106条第二款规定的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行为当中,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但是从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上说,应当借鉴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认定它是一种具体的侵权行为,就是公共侵扰的侵权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认定其侵权责任。
在实践中认定公共侵扰行为的侵权责任,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三,既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运输合同,按照运输合同关系的一般规定,乘客作为一方当事人,享有安全运送的权利。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伤害,运输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些人强调案件发生时,《合同法》还没有生效,因此不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判。这种说法是不对的。不管《合同法》生没生效,运输合同的基本原理是一样的,这在《民法通则》的原则规定以及新旧合同法中都是没有改变的。尽管这种伤害就出租车司机来说,是一种意外事件,但是,一方面这却是合同内容的应有之意,另一方面司机在运输中也确有一定的过失的。按照运输合同,在乘坐运输工具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乘客受到伤害,车主不是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吗?还有什么要受害人分担损失的理由呢?还有一点,就是车主和司机的关系。运输合同实际上是乘客与车主签订的,因此应当由车主承担责任,而不是司机承担责任。至于司机要不要承担责任,则是车主和司机之间的问题,不是本案解决的事项。

杨立新最新讲座:对侵权责任法讨论的意见.

杨立新最新讲座:对侵权责任法讨论的意见.

对侵权责任法讨论的意见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6月10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以“和而不同——对侵权责任法讨论的意见”为题,向我校师生作了精彩的演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姚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洪堡总理奖学金(BUKAS)获得者朱岩副教授担任评议人。

此次论坛由我院博士研究生孟强主持。

杨立新教授主要就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以及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这两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针对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问题,杨立新教授主要阐述了自己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的看法。

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概括了全部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

分析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的逻辑结构,其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1、侵权责任法草案第7条、第8条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即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中最主要的部分,即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2、侵权责任法草案第17条规定的八种侵权责任方式中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相对应其他七种侵权责任;3、侵权责任法草案第22条规定的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对于公平责任原则是否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如张新宝教授认为公平责任是一个具体责任形式问题,而王利明教授则认为,这是和过错原则具有完全一致地位的归责原则;4、制定侵权责任法草案时无法预料到的新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作为一般条款具有以下四点优势:1、侵权责任法草案一般条款概括了全部的侵权行为,具有极大的弹性和广阔的空间,能够预见到将来出现的任何侵权行为;2、包括了全部侵权责任方式;3、侵权责任法草案一般条款保护的对象包括所有民事权利以及民事利益;4、这个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涵盖,不仅仅包括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把这些全部都概括在里面,这样的侵权行为法,能够张开逻辑性,把整个侵权法都概括到里面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专家建议稿)起草说明(杨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专家建议稿)起草说明(杨立新)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专家建议稿)起草说明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上传时间:2002-9-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中的侵权行为法编,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内容,担负着对民事权利保护的重要任务。

这一部分内容极为复杂。

起草工作是由王利明教授主持,众多专家集体起草的。

我作为主要的起草人之一和统稿人,对侵权行为法编作以下说明。

一、起草侵权行为法编草案专家建议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一)起草专家建议稿的总体指导思想1、关于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问题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最重要的就是确定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问题。

可以参照的立法例,有两种基本的思路,这就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编制体例和英美法系部门民法的非法典化法律体例。

大陆法系各国在制订民法典中确定侵权行为法地位的基本思路,都是把侵权行为法作为债法的具体内容来考虑的。

其基本做法就是把侵权行为法放在债法之中,作为债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来编制。

例如,《法国民法典》虽然将侵权行为法放在一个独立的编中,但是其标题是“非经约定而发生的债”,认其为债的性质。

《德国民法典》则将侵权行为法放在债法的第七章“各个债的关系”中,作为最后一种债的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加以规定。

《日本民法典》突出侵权行为法的地位,将侵权行为法与契约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并列,认其为侵权行为之债。

《意大利民法典》的做法则与《日本民法典》基本相同。

而中国台湾民法典的做法,则是将其作为债的发生根据,规定在债法中的“债的发生”一节。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在债法编中的合同总则之后,规定“非契约责任与不当得利”,即第十三题,其中用两节规定侵权行为之债。

新编制的《俄罗斯民法典》将侵权行为法作为债的一种形式,规定在债编之中,为“因损害所发生的债”。

这些做法的基本立意,在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本质相同,因此同属于债权法,称之为侵权行为之债。

制定侵权责任法应当着重解决几个问题对2002年12月23日《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研究报告

制定侵权责任法应当着重解决几个问题对2002年12月23日《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研究报告

制定侵权责任法应当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对2002年12月23日《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研究报告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制定内容提要: 2002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民法典草案的侵权责任法编,其既有成功之处,也存在较多的问题。

在正式启动侵权责任法制定的程序时,应当对这个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本文就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等十个主要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

2002年12月23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开始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其中第八编就是“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草案)》)。

但是,总地说来,《侵权责任法(草案)》还是一个较为粗糙的立法草案,存在较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应当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代表了世界最新侵权责任立法水平的埃塞俄比亚侵权行为法规定了能够概括全部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即第2027条。

这个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分为三种侵权行为的责任,分别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替代责任。

其内容是:“(1)任何人应对因过犯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不论他为自己设定的责任如何。

(2)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一个人应对因其从事的活动或所占有的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如果某人根据法律应对第三人负责,他应对该第三人因过犯或依法律规定发生的责任负责。

”这个条文就是它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其特点是:第一,这个一般条款居于整个侵权行为法的最突出位置,突出地表现出立法者的思想,即:这个一般条款的一般性是完全的、全面的,在整个侵权行为法中居于统治地位,所有的其他部分规定的条款都必须接受它的约束。

第二,这个一般条款概括的是全部侵权行为,既不是一般侵权行为,也不是部分侵权行为。

第三,这个一般条款所概括的侵权行为分为三种类型,即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和替代责任的侵权行为,这三种侵权行为分别为该条的第一、第二和第三款所确认;同时,也为规定侵权行为法的该章的第一节、第二节和第四节规定这三种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做好了铺垫。

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杨立新)

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杨立新)

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2-4-102002年3月20日、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召开专家研讨会,讨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法律建议稿”)。

会议由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王胜明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王利明教授主持。

参加会议的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姚辉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王卫国教授,北京大学魏振瀛教授、王轶副教授,清华大学王保树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新宝教授、于敏副教授,烟台大学郭明瑞教授、房绍坤副教授,吉林大学蔡立冬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汉东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唐德华教授、李凡副庭长、杨永清法官、陈现杰法官、姚宝华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杨明刚检察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王宝发教授,法工委退休资深官员魏耀荣教授。

会议认为,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订中国民法典非常重视,李鹏委员长多次提到要加快制订民法典工作的步法。

建国以来,曾经几次起草民法典,都没有完成。

这次将起草民法典的工作提到立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加快步伐,时间紧,难度大,特别是整个社会还是处在一个转型时期,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认识清楚,有些问题规定在民法典上可能会有一定的时代烙印,有些民法制度研究得还不够,困难很多。

但是,经过了几十年的准备,制订民法典的条件基本上成熟了。

这主要表现是:第一,是社会需要,经过了十几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又加入了WTO,社会发展急需制订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第二,国家陆续颁布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法单行法,正在制订的还有《物权法》,民法典的基干已经有了,这就是制订民法典的最好基础。

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新进展三人谈(人大教授王利民杨立新张新宝)

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新进展三人谈(人大教授王利民杨立新张新宝)

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新进展三人谈内容提要: 民法法典化是实现中国民法体系化的基本路径,也是数代法律人的孜孜追求。

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和制定从一开始就成为广受关注的立法议题。

自2008年启动侵权责任法进程以来,全国人大法工委先后召开了一系列立法专家研讨论证会,已经先后起草了多部《侵权责任法(草案)》。

目前,侵权责任立法已经进入攻坚阶段,据知情人士透露,新近《侵权责任法(草案)》已基本成熟,该法律有望明年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张新宝教授作为此立法进程的全程参与者、见证者和推动者,对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发展动态有着全面深入的了解。

10月14日晚,应民商法前沿论坛之邀,三位教授将共聚前沿论坛,结合参与侵权责任立法的亲身经历和长期思考,共议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最新动态。

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信息法中心主任主持人:熊丙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时间:10月14日(周三)18:30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协办:德恒律师事务所主持人熊丙万: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民商法前沿论坛。

今天来参加我们论坛的老师和同学很多,座无虚席,我作为主持人,甚为大家的热情所感动,我也代表民商法前沿论坛感谢各位老师和同学对我们论坛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我们论坛今天的选题,我想不用我做过多介绍。

制定我国侵权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不言待。

大家的热情出席,就已经表明了这个话题的重要时代性意义。

专访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突破和不完善

专访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突破和不完善

专访杨⽴新:侵权责任法的突破和不完善关于专访杨⽴新:侵权责任法的突破和不完善的内容是什么,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专访杨⽴新:侵权责任法的突破和不完善《民法典》⾃2021年1⽉1⽇起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中国⼈民⼤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主任、法学教授杨⽴新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起草⼈之⼀。

对《侵权责任法》的⽅⽅⾯⾯,杨⽴新有着相当权威的见解。

时代周报:《侵权责任法》有许多新的提法,总的来说,您认为《侵权责任法》在哪些地⽅取得了突破?杨⽴新:第⼀,采⽤英美法系侵权法的⽴法模式,单独制定了⼀部《侵权责任法》,从⼤陆法系把侵权法规定在债法中的做法分离出来,这是⼤陆法系侵权法⽴法的第⼀次,是第⼀次出现了以侵权法命名的法律。

第⼆,《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既有总则性的规定,⼜有分则性的规定,是既不同于⼤陆法系的侵权法,也不同于英美法系的侵权法,是独创性的。

第三,在《侵权责任法》第⼆条全⾯列举了《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范围,仅明确规定的就有18种权利,这是⾮常少见的做法,德国民法典规定侵权法保护的权利仅仅规定了四种。

特别是在这些列举的权利中,将⽣命权和健康权列在⾸位,突出了对⼈的权利的保护。

第四,第⼀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突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保护⼈⾝权益。

第五,规定了恶意产品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在消法规定违约的惩罚性赔偿⾦和⾷品安全法规定恶意⾷品侵权责任的侵权惩罚性赔偿⾦之外,规定了适⽤更为⼴泛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责任。

第六,第⼀次全⾯规定产品警⽰、召回制度,为全⾯完善召回制度,保护消费者权利提供了基础。

在规定建筑物等倒塌责任中,规定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和施⼯单位的连带责任,针对的就是汶川地震以及上海市房屋倒塌案件的损害救济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立法抉择(杨立新)

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立法抉择(杨立新)

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立法抉择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 :2006-10-27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连带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 其中主要涉及到的是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特征究竟是主观说还是客观说问题, 以及连带责任应当遵循何种规则的问题。

这些规定都与传统的规则有所不同,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时候, 应当如何抉择?本文的意见是:可以选择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的关连共同主张,但是不能采用新的连带责任规则。

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关连共同规则制定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已经迫在眉睫, 几乎进入读秒阶段, 但是对于如何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及其侵权连带责任却仍没有引起学者的重视。

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连带责任作出了具体的司法解释之后,在这个问题上引起的混乱,是必须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时候予以澄清和解决的, 应当作出一个抉择。

因此,本文对此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期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中, 对共同侵权行为及其侵权连带责任作出一个准确、妥善的规定。

一、提出和研究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连带责任问题的缘由我国大陆民法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连带责任的规定,是规定在《民法通则》第 130条。

这个条文的内容是:"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这一规定简明、准确,几乎是无可挑剔的。

如果要找毛病的话,就是规定得太简单了,没有规定具体的规则,也没有规定共同危险行为。

经过了十几年的司法实践,在 2003年 12月 26日公布、 2004年 5月 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解释,这就是该司法解释中的第 3条至第 5条。

正是由于这三个条文的规定, 就在本来简单明了的《民法通则》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连带责任的问题上,极大的复杂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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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与问题——评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3-2-172002年12月23日,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开始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其中第八编就是“侵权责任法”。

现就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编(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体例和基本内容等问题,作如下评论。

一、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基本内容(一)侵权责任法的体例从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的内容观察,其体例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侵权责任法单独成编,与物权法、合同法和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处于同等地位。

这表明,立法机关承认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的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

这一点,是最近十多年以来侵权行为法发展和探索的结果。

事实上,在中国的现实社会中,侵权行为法的作用是极为重要的,需要有一个独立发展的空间。

第二,侵权责任法编的位置放在物权法、债权法以及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之后,实际上是放在财产法和人法之后,作为最后的权利保障法的地位规定。

在我看来,民法典就是一部人法,它通过赋予民事主体权利、规定行使权利的规则和规定权利保护这三个途径实现对人的规制,对人的权利的规制,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

侵权行为法的基本作用,就是第三个部分的作用,就是保护权利的法律。

现在,民法典草案将侵权责任法置于这些民事权利规定之后,其地位就显示了它的权利保护法的地位。

第三,将侵权行为法称之为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为法,在各国也称作不法行为法、损害赔偿法、非合同产生之债法,不一而足。

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在《民法通则》规定在民事责任之中,而不是规定在债法当中。

但是在学理上,还是称之为侵权行为法或者侵权法。

民法典草案将其称为侵权责任法,还是沿袭《民法通则》的体例。

第四,侵权责任法编总共10章,68个条文,从条文和文字上,都是较为丰富的。

其中变化的主要部分,是丰富了特殊侵权行为法,该编用了大量的篇幅(第四章至第九章)规定了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以及责任的特殊形式。

从篇幅上说,全编的内容比《民法通则》侵权责任的条文增加了一倍以上,内容较为丰富。

其中10章的名称和条文数是:第一章一般规定,7条。

第二章损害赔偿,13条。

第三章抗辩事由,4条。

第四章机动车肇事责任,6条。

第五章环境污染责任,4条。

第六章产品责任,6条。

第七章高度危险作业责任,12条。

第八章动物致人损害责任,2条。

第九章物件致人损害责任,6条。

第十章有关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8条。

总计68条。

(二)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内容侵权责任法各章的基本内容是:第一章一般规定,共分六项内容:一是关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规定了两个条文,其中第一条还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

二是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只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没有规定其他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内容。

三是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四是规定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其中规定了因果关系推定。

五是规定死者侵权损害赔偿权的保护,规定了第一顺序的保护人和第二顺序的保护人。

六是规定其他法律的适用问题。

第二章损害赔偿,共分五个部分:第一是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凡是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都可以请求赔偿;防止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是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计算方法,以及后续治疗的赔偿。

第三是规定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损害赔偿。

第四是规定财产损害赔偿,其中对侵占的、损坏的、其他损害的、妨害物权行使的等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规定了原则的赔偿方法。

第四是规定损害赔偿的方式、计算等问题,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规定了损害赔偿的一次性支付和定期金赔偿,规定了损益相抵原则,规定了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损害分担。

值得注意的是,最后一个规定,其所在的位置,说明不再将其作为一个归责原则对待。

第三章抗辩事由,规定了四种抗辩事由,一是正当防卫,二是紧急避险,三是自助行为,四是与有过失。

值得注意的是,对与有过失没有规定在损害赔偿的原则之中,而是规定在抗辩事由当中。

第四章机动车肇事责任,规定了机动车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责任,机动车之间碰撞的责任,出租、出借机动车肇事的责任,盗窃机动车行车肇事的责任,修理、保管、出质的机动车肇事责任,分期付款的机动车肇事的责任。

第五章环境污染责任,规定了三个内容,一是一般的赔偿原则,其中排放符合标准,但仍然造成明显损害的,也要赔偿。

二是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推定。

三是不能确定具体污染行为人的“排放份额”赔偿规则。

第六章产品责任,规定的基本内容是:一是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侵权责任,规定缺陷,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关系。

二是产品说明错误的责任。

三是危险威胁的消除危险和排除妨害责任。

四是运输者和仓储者的责任。

第七章高度危险作业责任,这一部分较为有特色,规定的内容是:首先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然后规定具体的高度危险作业的致害责任:航天器航空器的损害,核设施的损害,高压作业损害,制造加工使用利用危险物致害,运输中的危险物致害,占有危险物的损害,列车运行中的损害,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危险物损害,遗失的危险物的损害,非法占有的危险物的损害,高度危险活动区内的损害。

第八章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定了两种规则,一是动物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没有原则的区别。

二是自然保护区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其中条文中的意思是管理单位承担责任,实际上就是国家赔偿责任。

第九章物件致人损害责任,这是一部很有新意的规定:首先规定了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责任,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一样。

较为有新意的是以下规定:抛掷物以及脱落、坠落物致人损害,不能查明谁是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堆放物致人损害,障碍物致人损害,林木折断果实坠落致人损害,地下工作物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

第十章有关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这一章的规定,实际上主要是规定替代责任。

规定了法定代理人的责任,法人的工作人员的责任,网站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教唆人和帮助人的责任,共同危险行为责任,以及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责任。

(三)理论上的分析人大常委会民法典草案在体例上和内容上,完全不同于学者建议稿。

从理论上作宏观的分析如下:第一,关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规定,是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而不是概括全部侵权行为。

在开始起草民法典草案的时候,关于如何制订侵权行为法,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采用德国和法国的做法,仍然坚持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用特别条文规定特殊侵权行为。

另一种意见是规定概括全部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然后规定侵权行为的类型,即吸收美国侵权行为法的做法,制订详细的侵权行为类型,在类型化的规定中,对各种侵权行为做出具体的规定,便于理解和掌握,便于在实践中适用。

这种立法方法,最值得借鉴的就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即在规定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之后,又规定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替代责任,在这三种责任形式中,对各种具体的侵权行为做出较为详尽的规定。

按照现在侵权责任法编的规定看,仍然是采用德国、法国的模式,还是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在基本体例上没有大的变化。

这种做法并没有大的发展,仍然是拘泥于原有的立法,没有跟上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新潮流,是有遗憾的。

第二,侵权责任法的称谓仍然坚持侵权行为责任的性质,沿袭《民法通则》的基本性质的做法。

如前所述,民法典草案的本编题目就是叫做“侵权责任法”,没有超出《民法通则》的基本思路。

在这一点上,倒是看出了我国立法思路的一贯性。

这是好事还是坏事,值得研究。

具体而言,将侵权行为法称之为侵权责任法,并不是不可以,也是有道理的。

侵权责任的性质,究竟是义务还是责任,尽管有争论,但是并没有大的问题。

侵权损害赔偿,首先是义务,随之而来的,就是责任,这一点并没有原则问题。

对此,我持肯定意见。

第三,侵权责任法编的结构实行三分制。

按照侵权责任法草案的10章内容观察,尽管分了十章,但实际上是分为三个部分的。

这就是一般规定、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和替代责任。

其中第一部分即第一章至第三章,规定一般规定,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

规定了责任方式,规定了损害赔偿,规定了抗辩事由。

这些规定,都是侵权行为法的基本问题,是要在这一部分规定的。

第二部分即第四章至第九章,规定了六种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一是机动车肇事责任,二是环境污染责任,三是产品责任,四是高度危险作业责任,五是动物致害责任,六是物件致害责任。

这六种特殊侵权责任,是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改进的,种类上增加了机动车肇事责任,其他的没有变化;内容上,增加了新的规定,更为详细,可操作性强了。

这一部分规定,立法的意图是明显的,但是存在问题。

这六种特殊侵权责任,其中中间的四种是无过错责任,前后两种侵权责任是推定过错责任,从适用的归责原则上是不清楚的。

同时,要增加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也不是就致有交通肇事责任一种,还有很多种,为什么不规定其他种,而仅仅增加规定这一种?也就是说,还有更多的具体侵权行为类型需要加以规定,仅仅规定这样六种特殊侵权行为责任是不够的。

第三部分,规定的是侵权责任的形式,实际上主要是规定替代责任。

规定了法定代理人的责任,法人工作人员的责任,网站的责任,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责任。

但是随之规定的,还有共同侵权的三个条文,就是教唆人的责任、共同危险行为责任和无过错联系共同致害的责任。

这一部分的规定是有必要的,主要的是替代责任的规定。

但是这个部分中有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不知道为什么放在这里规定?共同侵权责任人中,为什么不规定帮助人的责任?如果把共同侵权的这三条规定放在第一章的共同侵权责任条文之下,第十章就是纯粹的替代责任的规定了,就非常和谐和整齐了。

二、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通则》侵权民事责任基础上的改进(一)侵权责任法单独成编的基本含义和作用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认为,这种做法的意义和作用就在于以下几点:第一,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脱离了《民法通则》“大民事责任”的立法体系,确立了侵权行为法在民法中的相对独立地位。

《民法通则》规定了第六章即“民事责任”一章,把民法上的民事责任的内容单独规定在一起。

立法者当时的意图,就是要走一条民法立法的新路,创造中国民事立法的特色,改变各国民法典将民事责任分别规定在各个不同的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等内容当中的做法,将民事责任单独成章,自成一体,别具新意。

在《民法通则》公布实施的时候,很多人都欢呼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新进展和对民法立法的新创意。

但是随后,随着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和头脑的冷静,人们发现这样的欢呼是没有根据的。

一方面,在《民法通则》立法中,实际上并没有实现将民事责任完全归之于民事责任一章的“大民事责任”当中,例如在第61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无效责任,在第83条中,就是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规定相邻关系的条文中规定的责任,都没有放在民事责任一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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