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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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复议的性质 • 1、行政性质
– 主体为行政机关、复议结果可诉、是一 种内部监督纠错机制。
• 2、“准司法”性质 – (1)以解决行政纠纷为目的; – (2)复议机关以第三者身份裁决纠纷; – (3)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 (4)有更为严格的程序。
• (四)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 1、与行政申诉的关系
• [案例]刘某于1998年3月向某市公证处申 请办理遗嘱公证。在遗嘱中将位于某市市 中心的三间门面房、两间自住房进行了处 分,说明由其幼子继承,公证处在未对该 房所有权进行核实及作有关调查的情况下, 出具了遗嘱公证书。此后,与刘某同住的 二儿子及儿媳提出异议,并拿出书面证据 证明其中一间门面房和一间自住房系刘某 之妻程某某赠予他们的儿子的。但刘某和 其幼子以程某某的行为系神志不清时所为 为由拒绝承认该赠予的有效性。市司法局 审查后认为原赠予不成立,维持公证遗嘱, 二儿子不服诉至法院。
• 区别: – 第一、主持人不同 – 第二、处理结果性质不同 – 第三、审查所依据的原则不同 – 第四、程序要求不尽相同
•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 p.239
• 1、合法原则 • 2、公正原则:NO.9、10、11、12、
20、24、31、39: • 3、公开原则 NO.11、17、22、23 • 4、及时原则 • 5、便民原则
第十章 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裁决 第二节 行政复议概述 第三节 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 第四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
第一节 行政裁决 p.228
• 一、概念
• 对于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争议的裁断。
• (一)含义及特征 – 身份准司法性 – 对象民事性 – 处理强制性 – 结论非终局性 • 例外: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 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 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 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公安机关罚款 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 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15条: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 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 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在实践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撤销后,被 申请人有三种情况: •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合并的,被申请人 是合并后的行政机关; •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分解的,被申请人 是分解后的相应行政机关; •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解散的,被申请人 是解散它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有权机关指定的其他行 政机关。
• 四、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 p.236
– 行政裁决为可诉行政行为,但由基层政府对民 间纠纷的裁决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如,对房 屋拆迁中的行政裁决,当事人不服的,以民事 案件处理(1993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但实践中对行 政裁决的性质及法律救济态度不尽一致。
–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由于行政权的介入而 变得更为复杂,可能出现民事争议未能解决同 时又引发新的行政争议的情况。(试析之)
• 条条管辖: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 家安全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 主管部门申请。
• 自我管辖:对国务院各部委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 行为的政府申请复议。
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
•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p.245 • (一)申请人No.10 • (二)被申请人 p.235 No.15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 一、概念及特点 • (一)概念 p.237 • 由法定的复议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或相
关人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 为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的行政救济法律制 度。
•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以行政复议机关为主体 –以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 –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 –以书面审理为一般形式 –以不调解为限制。
–行政申诉制度的主要形式有:申诉、 信访、上访、检举、控告等。
–与行政复议的相似之处:都是监督 行政权的一种方式,都针对行政执 法中的违法或不当,接受主体往往 都是与被监督对象之间存在隶属关 系的行政机关。
• 2、与行政诉讼
• 二者都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 权益而设立的救济制度,具有明显的 保护个人权益的制度特征,都采用不 告不理的办法,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 地位都是平等的。行政复议通常是行 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 (三)第三人 No.10
• 补充:
–(1)在行政确权案件中,被驳回请求的人申 请复议时,被授予权利的人或者其他被驳回请 求的人;
–(2)在征用土地或房屋拆迁中的建设单位;
–(3)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事项作 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当其中一个被申 请复议时,其他的行政主体为第三人;
–(4)与行政主体共同署名作出决定的非行政 主体,在申请人不同意追加为被申请人时。
• 二、申请与受理 • (三)申请复议的条件、期限及方式 • (四)复议申请的受理 • 二、审理与送达 • (一)审理方式 p.247
– 审查方式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环节, 是行政复议的制度价值及功能得以实现 的关键。
• (二)复议期限 p.246 • (三)复议决定 p.247 • (四)复议效力 p.248
第四节 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
• 一、行政复议机关 p.243 NO.12—15
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 门。具体受理机构是复议机 关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
• 二、管辖 p.244
– 原则:符合行政机关内部领导体制。
– 模式 :
• 选择管辖: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职Baidu Nhomakorabea部门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 管部门申请。
• (二)原则 p.232 • (三)作用
–1、可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 之间的民事纠纷;
–2、可减轻法院的讼累; –3、程序简便、收费低廉
• 三、范围 p.233
• 涉及的民事纠纷主要有:
–民事权属争议、民事赔偿争议、 民事补偿争议、民间纠纷争议。
• 常见纠纷有:
–权属、知识产权、环境污染、工 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运输争 议、产品质量争议、民间纠纷等。
• 三、行政复议基本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 –书面复议制度
第三节 行政复议范围
• 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p.241 No.6、7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对证照的变 更、中止或撤销;行政确权;变更 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行政不作为; 行政规定。
• 二、法定不受理的情形 – 1、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申请人权益的; – 2、没有明确的复议请求、法律依据或 证据的; – 3、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 – 4、不属于受案范围的; – 5、超过法定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 – 6、不属于申请机关管辖的; – 7、申请前已经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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