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科研经费管理细则 - 中山大学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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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财务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大财务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中大财务〔2016〕15号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中山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第18次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2016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要求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机关部、处、室、学院、直属系、直属单位及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会议是指学校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论坛,包括国内业务会议、国内管理会议、在华举办国际会议。

国内业务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论证会等。

国内管理会议是指除国内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报经教育部或国务院审批同意的、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会议。

第四条各单位在举办会议时,应按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规模,节约费用支出,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章会议管理—2—第五条各单位在举办会议前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根据会议类型确定会议数量、会期、规模。

会议举办者应当根据会议性质、主要内容确定会议人数和天数,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

第六条国际会议应当按照教育部或国务院规定提前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各单位举办的业务会议次数、天数、参会人数、特邀代表人数等应按照学术活动实际情况确定。

国内管理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八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第九条各类会议应当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等场所举办。

中大财务〔2016〕14号-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大财务〔2016〕14号-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中大财务〔2016〕14号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第18次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2016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各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要求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机关部、处、室、学院、直属系、直属单位及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教职工出差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并凭票报销,未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2—(一)因工作需要,符合第二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陪同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3—符合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因身患重大疾病或年龄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专业技术岗二级以上人员在使用科研经费出差时,可选择第一类人员交通工具标准。

(三)年龄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且专业技术岗四级以上人员出差,乘坐飞机单程飞行时间超过两小时,当天往返且使用科研经费报销的,可选择飞机公务舱。

中山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重要基地,是办好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是反映高等学校工作水平、办学效益的重要指标。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技术开发,切实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建立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全面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不断完善实验室自身的建设,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学科发展、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实验技术人员队伍是教学、科研队伍的组成部分,各单位应重视建立一支稳定、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章实验室的基本任务第六条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完善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应及时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研究和开发先进的实验技术,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综合型、研究型、创新型的实验项目或课程,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凡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应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科研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积极获取科研成果。

实验室要努力为科学研究创造条件,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实验技术水平,保障科研实验任务高质量地完成.第八条实验室要结合学校的实际,发挥自身的特色,积极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在保障教学、科研任务正常实施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实验室的开放,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提高实验室的使用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的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效益.第九条实验室应作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和可靠。

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技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参与科研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和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经费包括:1、国家各部委、省、市政府及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资助经费;2、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资助经费;3、国际合作项目资助经费;4、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经费;5、职务成果的技术转让收入;6、科技贷款;7、重点实验室和基地运作费;8、科学事业费;9、学校科研基金;10、单位、组织或个人捐赠、赞助经费等。

第二章经费的管理第三条凡以中山大学(包括二级单位)名义的申请并获准的科技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进行管理,拨入学校统一的银行帐户,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立项编号,由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经费本,原则上每个科技项目只发一个经费本,实行项目管理,统一核算,科技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

第五条科技经费的管理实行课题制或课题负责人负责制。

课题负责人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项目的经费预算计划,合理使用经费。

财务管理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不定期检查经费使用合理情况。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经费管理办法(2016年5月修订)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经费管理办法(2016年5月修订)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研院〔2016〕42号关于印发《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经费的管理,现对《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经费开支规定》(2012年8月修订)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2016年5月3日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经费管理办法(2016年5月修订)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适应学校财务有关规定的调整,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经费的管理,现对《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经费开支规定》(2012年8月)进行修订。

一、学校下拨论文答辩补助费的标准和范围每年上半年,研究生院通过定额划拨方式,将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补助费划拨至各学院、直属系、中心、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院系”)的“研究生业务费”项目。

1.拨款标准博士每生4000元,硕士每生2500元。

2.拨款范围拨款范围为正常学制内,拟在拨款次年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具体人数由研究生院依据研究生学籍状况进行界定。

已确定硕博连读资格的硕士研究生因无需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划拨硕士阶段的答辩补助费。

港澳台研究生因划拨研究生业务费,不再划拨答辩补助费。

已参与学费分成的定向就业(委托培养)及专业学位(非医科临床学科)等办学项目的研究生,不划拨答辩补助费。

二、经费开支标准、支出项目和报销要求论文评阅和答辩所需的酬金、答辩中产生的餐费、差旅费等各种费用从各院系的“研究生业务费”中开支。

开支标准、支出项目及有关报销要求如下:(一)经费开支标准1.论文评阅酬金评阅硕士研究生论文的酬金为每人每份300元;评阅博士研究生论文的酬金为每人每份5 00元。

中山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中大财务〔2005〕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山大学校内经济活动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妥善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科学配置学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积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外汇管理、财务报告、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即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经业务领导,多层次经济责任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

第七条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财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统一管理学校会计核算。

第八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附属单位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作为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

第九条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应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财务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论证,并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按校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中山大学与直属附属医院共同设立临床教学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与直属附属医院共同设立临床教学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与直属附属医院共同设立临床教学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08〕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证和提高学校直属附属医院的临床医学教学质量和学科建设水平,改善临床医学教学设施,加强临床医院教学科研和临床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签定了《共同设立临床教学科研建设专项经费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直属附属医院。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着贯彻《协议书》“双方投入、共同发展”和共同建设、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原则制定。

第二章专项经费来源第四条各直属附属医院依据《协议书》约定,每年按不超过上一年收入总额(不含财政拨款)的5%计提专项经费,在专用基金科目下安排“临床教学科研专项经费”,并设立项目进行核算。

在项目实施时,集中上交学校,学校设立专项经费项目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校内资源共享,学校共建部分的投入纳入建设高水平大学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三章专项经费使用第六条直属附属医院上交的专项经费列入学校总预算,学校根据各医科院系及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科研建设的需要和专款专用原则安排使用。

第七条专项经费使用于学校医科院系教学科研建设,包括医学教学和医学科研加强与临床相关的科技情报、图书资料以及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以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八条专项经费使用于各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科研建设,包括改善各附属医院的教学、科研和医疗工作条件,加强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及重点课程的设施建设,增加对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引进杰出人才的科研基金的投入,以及加强与临床教学科研相关的医疗设施的建设。

第四章专项经费的管理第九条各直属附属医院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属于采购等项目,应按学校相关的规定申请立项、审批、招投标、付款等。

一、各直属附属医院应于每年初向学校报送当年的经费使用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属于采购项目应同时报送相关的项目预算(或概算)、设备清单等资料,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学校规定立项、审批、组织招投标等。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财务〔2016〕23号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该办法已经中山大学2016年第24次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中山大学2016年12月9日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

第三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及结余经费的统筹安排;(二)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管理;(三)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相关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该项工作。

第四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时,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时办理财务决算或验收,按规定办理结账,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结题第五条各类科研项目必须按合同或协议要求按时办理结题决算和财务验收,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须按任务下达部门规定或合同约定时间提前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延期执行。

第六条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办理结题手续。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人力资源〔2016〕16号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聘用与管理,学校制订《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经学校2016年第7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2016年9月5日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聘用与管理,引导专职科研系列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推动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职业发展,根据《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大人事〔2014〕19号)和《中山大学加快专职科研系列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中大人事〔2015〕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和各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分类评价的原则,对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中考核的专职科研系列人员是指按照中大人事〔2014〕19号和中大人事〔2015〕12号文件招聘的校本部专职科研系列人员。

二、考核的主体第四条学校专职科研系列人员岗位聘用委员会授权成立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小组,小组成员由相关学科专家和科学研究院、发展规划办和人力资源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确定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运用。

第五条各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设立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小组,小组成员由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党政领导、系所负责人和相关学科教授代表组成,负责学院层面考核的具体工作。

各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考核小组名单需报学校备案。

三、考核的依据与内容第六条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考核形式分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

第七条学校和各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以《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用合同》的内容为基础,对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职业操守、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6〕3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调整需求明确,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合理,调整权限合规”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的过程中申请预算调整。

第四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职责(一)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学院负责对申请调整项目预算数据、预算调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学科专家论证,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批;(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四)财务部门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学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还须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第六条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的调整范围及限制如下:(一)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1)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1)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6〕3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调整需求明确,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合理,调整权限合规”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的过程中申请预算调整。

第四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职责(一)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学院负责对申请调整项目预算数据、预算调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学科专家论证,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批;(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四)财务部门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学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还须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第六条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的调整范围及限制如下:(一)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中山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中山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中山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条学校设立“科研综合奖励金”,用于对科研业绩的奖励。

考虑到课题、经费、科研成果等已在业绩分配中计入,因此,本奖励金只用于奖励突出成果。

第二条奖励范围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论文和获奖成果(详见附件)。

第三条科研业绩奖励按年度实施,由科学技术处、医学科学处和社会科学处受理申报和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条获奖者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原《中山大学科研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条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科研论文的奖励范围和奖励金额
2.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范围和奖励金额
主题词:科研奖励办法通知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06年10月13日印发
责任校对:王晓松
附件1
科研论文的奖励范围和奖励金额
说明:1.论文必须是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且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2.论文的奖励金奖给完成论文的所有作者。

由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领取。

3.“产生重要学术或社会影响的论文”由专家评审组认定,认定原则由文科学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附件2
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范围和奖励金额
说明:1.获奖成果必须是我校教师为第一署名人并且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

2.若同一成果同时获得上述两个以上的奖励,奖励最高的奖项,不重复计算。

3.未列入本表的各种文科全国最高专项奖(如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哪些应予奖励,由校学术委员会
文科委员会确认,奖励额度1:1配套。

中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中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中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字〔2012〕14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

(一)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中南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

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科学研究部、人事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二级院(部、系、所、中心、室)(以下统称二级学院)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学研究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定期上网公布项目到款;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配合人事处、科学研究部考核绩效经费。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中山大学工学院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中山大学工学院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6〕3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调整需求明确,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合理,调整权限合规”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的过程中申请预算调整。

第四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职责(一)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学院负责对申请调整项目预算数据、预算调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学科专家论证,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批;—1—(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四)财务部门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学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还须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第六条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的调整范围及限制如下:(一)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校级科研机构管理,推动我校科研创新,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科研机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级科研机构是指由中山大学正式批准成立、以“中山大学”冠名的校内科研机构。

第三条学校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研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汇聚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科研项目;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平台,并逐步升级为省部级、国家重点科研平台。

第四条校级科研机构根据学校科研和学科发展的规划分别按照实体机构和非实体机构进行设置和管理。

对于非实体科研机构,学校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不给予专项建设经费支持、不另行提供科研或办公场地等;对于实体科研机构,学校根据发展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并给予专项建设经费、科研或办公场地等的支持。

第五条校级科研机构实行分类建设、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1—第二章申报审批第六条申报条件:(一)校级科研机构原则上需依托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以下统称为“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研究方向应面向学术前沿、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其中,校级实体科研机构一般由学校根据科研规划和学科建设需要进行顶层设计产生,研究领域属于我校急需发展的战略需求,建设目标是促进我校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形成与发展,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产生创新性科研成果。

(二)新申请的校级科研机构应能够支撑现有学科建设、科研发展和人才培养,有合理、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已取得较好的、与机构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积累,具备承担国家(或省、市)重大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

(三)科研机构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教授,在机构研究方向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学风正派且能正确把握学术导向,具有开拓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上一个人不能同时担任2个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中山大学实验室管理条例

中山大学实验室管理条例

中山大学实验室管理条例一、为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保障学校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 提高办学效益, 特制定本办法。

二、我校的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测试服务、技术开发的实体等。

三、我校的实验室都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保证完成实验教学、科研实验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技术开发,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不断完善实验室。

四、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的实际需要出发, 统筹规划, 统一管理。

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社会发展和学校发展的需要, 努力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专业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等现代化科学实验基地。

为适应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 逐步创造条件建立学院管辖的实验中心,充分发挥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作用与效益。

五、新实验室的建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或科研、 技术开发等任务;(2)有相应的符合实验技术工作需要的房舍设施及环境;(3)有足够数量和可以配套工作的仪器设备;(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人选和3人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消, 须由学院(系)提出报告并填写申请表格,经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消,由学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七、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 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配套因素。

大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要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 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八、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

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按照《中山大学教学实验技术人员定编办法》进行管理。

中山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山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通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研究、委托研究等方式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获得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山大学各学院、直属系、直属单位以及有关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院系”)。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院系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

科研管理部门是横向科研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组织、立项、结题、档案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合同的审批、签订等工作。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合法性审核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支出管理。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计工作。

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负责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招标采购管理。

院系是横向科研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工作,配合学校科研、政策法规、财务、设备、审计等部门完成项目的管理、审核、结题与验收、审计等工作。

项目负责人为横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与具体实施责任人,对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成果验收等全过程承担责任。

第三章合同签订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原则上应使用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的合同范本,即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范本。

凡属未依据合同范本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均应提交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交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根据项目性质和内容签订的不同类型合同,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指标明确,对其中涉及到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研发形成的软件、专利等无形资产的归属权要有明确的约定。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

第三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及结余经费的统筹安排;(二)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管理;(三)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相关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该项工作。

第四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时,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时办理财务决算或验收,按规定办理结账,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结题第五条各类科研项目必须按合同或协议要求按时办理结题决算和财务验收,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须按任务下达部门规定或合同约定时间提前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延期执行。

第六条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章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第七条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题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收入减去实际总支出,减去项目财务验收时认定的后续支出,所得余额。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提高项目年度预算的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余,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存结余资金。

第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项目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课题结余经费需按原渠道收回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返还结余经费。

中山大学关于规范科研项目间接费使用管理及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的

中山大学关于规范科研项目间接费使用管理及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的
4.请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复的原预算及本表格电子版发送到cwckyk@,经科研经费管理科确认回复后再提交书面申请。
中山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
(2015年以前立项的国自然项目)
经费卡号
项目名称项目来源项源自批准号立项年度单位(院系)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人办公电话
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邮箱
预算调整内容
(注:请严格依照《关于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15〕47号)执行。相关制度可在财务处网站浏览下载。)
年月日
财务部门意见:
审批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科研管理部门意见:
审批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表适用于单个预算支出科目调整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
2.请另附预算调整理由及详细的测算依据。能源动力费不可低于总经费的2%
3.如涉及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需另附合作单位向课题组提出预算调整的书面申请(加盖其单位公章)。
4.实验室改装费
5.协作费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出境国际旅费
2.境外合作人员来华生活费
3.在华举办学术会议费
4.其他
三.劳务费
四.管理费
不可调整
合计
备注:此格式仅供参考,可根据各项目预算书自行调整,基本格式符合上表即可。
项目负责人签名(亲笔签名):
年月日
所在单位(院系)意见:
审批人(院长或主管科研副院长签名):单位盖章
预算科目
原预算
(万元)
调整后预算
(万元)
增减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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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科研经费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有效使用,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以及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政策法规,结合《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12〕26号)、《中山大学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大社科〔2010〕9号)与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科研经费包括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技经费(含理、工、医科)和文科科研经费。

按经费来源渠道,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专项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计划科技经费(理、工、医科)和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文科)。

计划科技经费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是指规划部门立项项目和有财政拨款通知的政府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包括委托科技经费(理、工、医科)和非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文科)。

委托科技经费是指以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合同方式取得的,由国(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文科非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是指除规划项目以外的其他文科项目经费。

(三)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与国(境)外政府、学术机构等非政府组织间开展国际科研合作取得的项目经费。

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的使用有协议按协议执行,无协议参照横向科研经费执行。

(四)其他科研专项经费,指学校科研基金、学院创收收入资助、社会捐赠等资金资助的科技经费和其他未归入本条(一)和(二)(三)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如项目无明确管理规定或特殊约定,学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参照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其他项目经费参照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条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拨入学校基本存款账户或指定专用存款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立项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学校财务与国资管理处(以下简称“财务部门”),科研院、医科处、社科处(以下简称“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学校设立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制定与修订、审议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等事项。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预算申报审核第五条学校建立预算审核制度(一)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从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与使用的角度,审核经费预算,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

(二)对重大、重要项目预算申报,由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小组根据项目预算申报日程安排,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

第六条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上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编报项目预算。

学校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和院系要协助项目申请人根据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直接费用预算由项目申请人根据科研任务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预算按照归口主管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编制。

第七条科研经费的预算审核程序(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预算申报截止日期前至少5个工作日将项目预算申报相关材料提交到财务与国资管理处科研经费管理科;科研经费管理科审核后转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预算申报相关资料同时提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与国资管理处科研经费管理科审核。

(二)学校科研、财务部门审核意见一般在科研经费管理科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项目负责人。

(三)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预算编制。

重大、重要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须经学校科研和财务部门分别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立项与入账第八条办理科研经费立项的程序(一)经费到款查询。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财务部门主页的财务信息系统上的“经费到款查询”模块,获取科研经费的到款信息,打印到款查询结果(办理立项)。

(二)科研项目立项。

科研经费进入学校财务账后,如该笔经费由是财政集中拨款的多个项目组成,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办理科研项目批量立项手续,并通知各项目负责人;如属于单个项目科研经费到账,则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凭科研项目合同及经费到款查询结果到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立项编号、开立经费本、进账单以及转出外拨(协)经费单等手续。

(三)开设经费本。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开立经费本,并在经费本上加盖科研经费审核章,列明项目编号及名称、负责人、所属单位、项目执行期限等内容,并在科研管理系统上录入项目批复的预算额度信息。

第九条办理科研经费入账的程序(一)多项目批量入账。

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批量办理科研项目立项的,则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将批量立项、进账通知单转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统一批量办理科研项目财务立项和入账手续;(二)单项目入账。

由科研项目单位经办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开立的经费本和进账单,到财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科或核算二室(北校区)办理新开立项目的财务立项和入账,以及经费科目预算额度设置手续。

财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科或核算二室(北校区)审核经费本、进账单无误后,予以办理立项和入账。

对于企业委托等横向科研项目,入账时需附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并按规定做应税处理。

第十条科研项目经费本的使用及管理(一)科研项目经费本是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办理项目经费报销业务的凭据;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可自行在经费本上补充记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如遗失经费本,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失,向财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科或核算二室(北校区)提交由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申请补办新本。

补办新本后,原经费本作废。

(二)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采取网上报销,并选择项目负责人“网上审批”方式的,交付报销单据时,只需携带送单人的校园卡或身份证,无需携带项目经费本。

不选择“网上审批”方式,仍须携带经费本。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项目基础财务信息的维护(一)科研经费项目基础信息及预算数据,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在其科研项目管理系统中录入及维护。

财务部门通过系统对接方式获取科研项目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同步更新财务信息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及预算控制额度。

(二)科研经费项目一经立项,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及项目负责人。

如确须变更,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财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科或核算二室(北校区)备案并修改(同步更新)项目信息。

第四章科研经费支出规定第十二条严禁违规使用经费。

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报销票据的基本要求(一)提供符合规范的票据1.报销票据须具备正确填写付款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金额大小写等,并盖有收款单位(即开票单位)收款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或符合规定的其他付款凭据。

其中付款单位名称为“中山大学”。

对于根据学校合同管理权限,由项目负责人或学院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在合同或协议条款中应明确收款单位开具的付款单位名称为“中山大学”为合法报销票据。

2.购物发票上应列明购物明细,如未列明购物明细(如仅填写“办公用品”等),金额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下同)的,须附购物电脑小票或加盖销售单位有效印章的清单。

3.报销票据应在有效时限内(以开票时间算起一年内)办理报销手续。

4.所有票据必须分类粘贴。

报销粘贴单上需有经办人、验收(证明)人(购买货物的报销业务必须有)和项目负责人(或授权审批人)签字。

除差旅票据外,单张发票金额在100元以上,还须经办人逐张签字;单张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须审批人逐张签字。

(二)提供合法的票据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真实性和票据的合法性负责。

经办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网站、专线电话等查验报销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单张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报销时须附有效的发票书面查验结果。

(三)异(外)地发票报销要求异地发票除满足本条(一)、(二)要求外,还须根据付款及取得发票方式,视情况执行以下规定:1.出差期间用现金或刷卡支付的,应与当次差旅费票据一并报销;2.通过邮局汇款的,须同时提供汇款凭证报销;3.网上购物、托人采购或其他原因采取现金、网银等方式支付的,应提供相关支付证明(如网银支付凭证等)或在票据背面写明情况。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支出(付款)凭证及附件要求(一)财务部门严格付款票据审核,杜绝虚假票据。

对非常规性的或报销单据合理性存疑的支出,学校财务部门将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及其他补充材料,由学校财务部门审批后方可报销。

(二)支付(付款)凭证及附件要求1.直接支付。

已经取得收款单位正式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支付附件要求如下:(1)发票或票据需有经办人签字,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审批签字(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课题组成员的审批签字)。

(2)购置仪器设备,出版书籍等须附合同及其附件。

(3)购置仪器设备、采购材料或试剂以及其他量大价高的物品,除上述(1)、(2)外,其发票必须有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

(4)购买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的支出,除上述(1)、(2)、(3)外,须由设备管理部门在发票背面加盖“已办理固定资产”戳记。

(5)实验室装修或维修工程支付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除上述(1)外,还须根据《中山大学维修(装修)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表》要求提交相应资料,包括立项审批表、消防审核表/消防验收申报表、施工单位的进度款申请书、合同、进度款支付审核表、工程结算单、工程结算审计书等相关资料,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2.暂付款(借款)。

收款单位不能事前提供正式发票或虽然取得发票但其他手续尚未完成,可以先申请暂付款(即借款)支付。

根据《中山大学关于加强暂付款管理的规定》(中大财务〔2009〕24号)规定,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按时清理项目暂付款(借款)的责任。

第十五条付款方式规定科研经费费用报销严格控制现金支付,一般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一)现金支付。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属于公务卡报销范围的,一般通过公务卡支付后报销。

科研经费报销使用现金支付情况,仅限于无法转入个人银行账户(非在册的师生员工)的劳务酬金和差旅费、异地举办会议的零星开支、异地接待费开支、农贸市场购买农产品、单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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