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评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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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无源医疗器械CE技术文档和CE设计档案材料指南(中英文 也是极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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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源医疗器械技术文件和设计文档指南Whereas the term “Technical File“ is used for Medical Devices of class I, class IIa and class IIb, the term “Design Dossier“ is used for the class III products.标题中的“技术文件”适用于I类,IIa类,IIb类医疗器械,“设计文档”适用于III类医疗器械。

Technical Files are retained in the premises of the manufacturer or the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for potential review of Competent Authorities and Notified Body.Part B of the Technical File may be available at the manufacturer only.技术文件是保留在制造商或授权代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认证机构。

部分技术文件B部分只保留在制造商处。

Whereas Design Dossiers have to be submitted to the Notified Body for review prior to CE-Marking of the product (use form Application for CE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duct)MED_F_03.03). We will assign a project manager who will entrust one or more further experts with the review of particular modules. All experts are at your disposal directly or indirectly through the project manager. After successful review, the Notified Body issues a design examination certificate according to Annex II.4 of the Council Directive certifying compli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Annex I of the MDD.设计档案材料已被提交到公告机构用于需要CE认证前的产品审查(用CE合格评定(产品)MED_F_03.03规定的格式)。

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目录2023年

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目录2023年
2023年2月1日
11
隐球菌荚膜多糖抗原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第4号)
2023年1月19日
12
遗传性耳聋相关基因突变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
2023年1月19日
原则(2023年第4号)
13
肺炎支原体IgMZIgG抗体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第4号)
2023年1月19日
2023年9月24日
29
3D打印患者匹配下颌骨假体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第62号)
2023年9月24日
30
个性化匹配骨植入物及工具医工交互质控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第62号)
2023年9月24日
31
输注产品针刺伤防护装置要求与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第62号)
2023年9月24日
32
2019年9月4日
111
口腔数字印模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第37号)
2019年7月4日
112
植入式给药装置注册技术审杳指导原则(2019年第25号)
2019年5月22日
113
宫内节育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第25号)
79号)
2019年11月15日
91
肌电生物反馈治疗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
2019年11月15日
第79号)
92
医用诊断X射线管组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第79号)
2019年11月15日
93
直接检眼镜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第79号)
2019年11月15日
94
医疗器械产品受益-风险评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第79号)
2023年7月6日

医疗器械产品的材料选择与性能评估

医疗器械产品的材料选择与性能评估

医疗器械产品的材料选择与性能评估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其中,材料选择与性能评估是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关键步骤之一。

本文将探讨医疗器械产品的材料选择原则、常用材料及其特性,以及性能评估的方法与标准。

一、材料选择原则在选择医疗器械产品的材料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原则:1. 生物相容性:材料必须与人体组织相容,不会引起过敏反应或排斥反应。

2. 物理性能:材料需具有足够的强度、硬度和耐磨性,以确保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出现损坏或失效。

3. 化学稳定性:材料不能与药物或生理液体发生不良反应,也不能释放有毒物质。

4. 可加工性:材料易于加工成所需形状,并且具有良好的表面光滑度。

5. 成本效益:材料的成本要合理,并且能够满足产品的性能要求。

二、常用材料及其特性常用于医疗器械产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 不锈钢:具有良好的机械性能和耐腐蚀性,常用于制作手术器械和植入物。

2. 聚乙烯:具有良好的生物相容性和化学稳定性,广泛应用于输液管道和注射器。

3. 聚碳酸酯:具有优异的透明度和抗冲击性,常用于制作透明的医疗器械零件。

4. 硅胶:具有良好的柔韧性和生物相容性,常用于制作植入式医疗器械。

5. 聚氨酯:具有良好的弹性和耐磨性,常用于制作人工心脏瓣膜和血管支架。

三、性能评估方法与标准对医疗器械产品的性能评估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物相容性测试:包括细胞毒性测试、皮肤刺激测试和致敏性测试等。

2. 物理性能测试:包括强度测试、硬度测试和耐磨性测试等。

3. 化学稳定性测试:包括药物相容性测试和溶出物测试等。

4. 可加工性评估:评估材料的加工难度和成型效果。

5. 成本效益评估:考虑材料成本与产品性能之间的平衡。

医疗器械产品的性能评估通常需要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如ISO 10993系列标准和ASTM标准等。

综上所述,医疗器械产品的材料选择与性能评估是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环节,需要综合考虑材料的生物相容性、物理性能、化学稳定性、可加工性和成本效益,并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和法规要求。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2015年第14号)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2015年第14号)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5年第14号)为指导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5月19日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一、编制目的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适用范围进行确认的过程。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进行临床评价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指导。

二、法规依据(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的临床评价工作,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工作。

如有针对特定产品的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则相应产品临床评价工作应遵循有关要求。

四、基本原则临床评价应全面、客观,应通过临床试验等多种手段收集相应数据,临床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数据、有利的和不利的数据均应纳入分析。

临床评价的深度和广度、需要的数据类型和数据量应与产品的设计特征、关键技术、适用范围和风险程度相适应,也应与非临床研究的水平和程度相适应。

临床评价应对产品的适用范围(如适用人群、适用部位、与人体接触方式、适应症、疾病的程度和阶段、使用要求、使用环境等)、使用方法、禁忌症、防范措施、警告等临床使用信息进行确认。

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评价应得出以下结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较,产品的风险可接受;产品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均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五、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对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国家药监局20200310发布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国家药监局20200310发布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引言:2020年3月10日,药监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通告》,帮助医疗器械企业可以更好的建立企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更加丰富了往常按照ISO13485认证标准要求构建的体系更加符合我国法规要求。

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质量,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

三、基本原则(一)应当在遵循《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南。

(二)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建立与产品实现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有效运行,保证设计开发、生产等过程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可追溯,并与注册时提交的全部注册申报资料一致。

(三)应当结合注册申报资料,重点关注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设计开发、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内容,以及真实性核查要求。

(四)核查结论按照《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要求,分为通过核查、未通过核查、整改后通过核查、整改后未通过核查4种情形。

四、重点核查内容(一)机构与人员应当配备与产品要求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设计研发人员,人员应当具有与所开发产—1 —品相适宜的专业知识、工作技能。

(二)厂房、设施、设备1.产品设计和开发应当在适宜的厂房与设施进行,用于检验和临床试验样品生产的厂房与设施,应当满足研发与生产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

2.应当配备与申报注册产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包括用于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的样品试制的生产和检测设备,设备能力应当能满足样品试制要求。

3.申报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生产地址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的样品试制的厂房与设施,并满足试制量、型号规格的要求。

2019.06.27. 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评价指南

2019.06.27.    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评价指南

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评价指南医疗器械产品获批上市后,持证人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常需要对产品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生产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控制标准等进行改变。

持证人建立有效的变更控制程序是确保生产管理体系持续改进以实现生产高质量产品的关键,也是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持证人应对变化对最终医疗器械产品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充分评估,并实施有效的变更控制,以将变化引起的风险降低至可接受范围。

一般来说,变更控制程序包括变更的发起、分析、评审、验证、确认、审批、实施等环节,其中,根据不同变化内容进行分析、验证和确认是企业应着重完成工作,对需进行审评审批的变更事项,这也是技术审评环节的重点关注。

由于原材料是医疗器械产品实现其预期功能的重要载体,也是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使得医疗器械原材料的变更控制在各项变更事项中显得尤为重要。

本指南旨在给出系统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进行风险分析的指南性文件,用于指导持证人规范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注册申报及质量控制,同时也用于指导监管部门对相关原材料变更引起的变更申请的注册审评。

本指南系对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的一般评价流程,并结合相关示例进行概述,持证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南是对持证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南。

本指南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南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仅针对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的要求,不适用于无源医疗器械产品的适用范围、规格型号等非原材料改变的其他变更,也不适用于有源医疗器械及诊断试剂产品。

2021年NMPA医疗器械法律法规清单

2021年NMPA医疗器械法律法规清单

2021年NMPA医疗器械法律法规清单一、行政法规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9 号)二、部门规章1.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7 号)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8 号)3.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4.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卫健委令第 1号)5.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总局令第 6 号)6.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7 号)7.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8 号)8.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总局令第 14 号)9.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总局令第 15 号)10.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8 号)11.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总局令第 19 号)1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总局国家卫计委令第 25 号)13.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29 号)14.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总局令第 32 号)15.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33 号)16.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38 号)三、通告文件1.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107号)(国家局通告 2021 年第 107 号)2.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等 2 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1 年第 91 号)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1 年第 76 号)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1 年第 74 号)5.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 5 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1 年第 73 号)6.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21 年第 72 号)7.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1 年第 71 号)8.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21 年第 70 号)9.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血管内导管同品种对比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1 年第 68 号)10.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 2 项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1 年第 62 号)1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用康复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 6 项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1 年第 48 号)12.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1 年第 47 号)1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重组胶原蛋白类医疗产品分类界定原则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1 年第 27 号)1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产品不良事件风险评价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20 年第 78 号)15.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2020 年修订版)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0 年第 61 号)16.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撰写规范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0 年第 46 号)17.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评价指南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0 年第 33 号)18.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0年第 25 号)19.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20 年第 19 号)20.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20 年第 18 号)21.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19年第 72 号)22.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独立软件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19 年第 43 号)2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要求(试行)》等文件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19 年第 42 号)24.国家药监局关于医疗器械电子申报有关资料要求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19年第 41 号)25.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电子提交技术指南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19 年第 29 号)26.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报资料编写指南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18 年第 127 号)2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办理事项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18 年第 108 号)2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指南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18年第 96 号)29.总局关于过敏原类、流式细胞仪配套用、免疫组化和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属性及类别调整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17 年第 226 号)30. 总局关于需审批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沟通交流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17 年第 184 号31.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17 年第 143 号)32.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试行)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17 年第 28 号)33.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17 年第 19 号)34.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16 年第 173 号)35.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16 年第 76 号)36.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与审批表范本》等六个文件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16 年第 58 号)3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工艺用水质量管理指南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16 年第 14 号)3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程序等 5 个相关工作程序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15 年第 91 号)3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产品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15 年第 71 号)4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15 年第 31 号)4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15 年第 18 号)4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15 年第 1 号)4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局通告 2014年第 18 号)4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国家局通告2014 年第 15 号)四、公告文件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局 2021年第158号)2.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国家局 2021年第157号)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21 年第 129 号)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局公告2021 年第 126 号)5.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21 年第 122 号)6.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局公告2021 年第 121 号)7.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21 年第 114 号)8.国家药监局关于公布《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21 年第 86 号)9.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21 年第 76 号)10.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21 年第 60 号)11.国家药监局关于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事项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21 年第 36号)12.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国家局公告2020 年第 147 号)13.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超声耦合剂说明书等有关内容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20 年第 143 号)1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可重复使用医用防护服技术要求》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20 年第 140 号)15.国家药监局关于试点启用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20 年第 117 号)16.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6840 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2013 版)》部分内容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20 年第 112 号)17.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深入推进试点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国家局公告2020 年第 106 号)18.国家药监局关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20年第 104 号)19.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 2020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20 年第 78 号)20.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20 年第 41 号)21.国家药监局关于修改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包)说明书等有关内容的公告(国家局公告2019 年第 94 号)22.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9年第 66 号)23.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9 年第 53 号)24.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9 年第46 号)25.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8 年第101 号)26.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8年第 83 号)27.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范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7年第 156 号)2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7 年第 145 号)29.总局关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名称使用中文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7 年第 131 号)30.总局关于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7 年第 129号)31.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7 年第 104 号)32.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7 年第 36 号)33.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6 年第 195 号)34.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6 年第 168号)35.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的公告(国家局公告2016 年第 154 号)3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含银盐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局公告2015 年第 225 号)3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境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新开办企业时办理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5 年第 203 号)3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5 年第 103 号)3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5 年第 102 号)4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5 年第 101 号)4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5年第 87 号)4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4年第 64 号)4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局公告2015 年第 53 号)4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4 年第 26 号)4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局公告 2014年第 25 号)五、国家局器审中心通告1.关于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缴纳费用有关事宜的通告(2021 年第 16 号)2.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目录文件夹结构的通告(2021 年第 15 号)3.关于办理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有关事宜的通告(2021 年第 2 号)4.关于在 eRPS 系统提交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有关事项的通告(2020 年第 26号)5.关于临床急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有关事宜的通告(2020 年第 22 号)6.关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试行电子签名有关事宜的通告(2020 年第 20号)7.关于进口医疗器械按第二类申请产品注册经技术审评确认为第三类的退出注册程序及后续处理方式的通告(2020 年第 17 号)8.关于进一步规范受理环节立卷审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2020 年第 16 号)9.关于补正资料期间充分利用沟通交流途径提高补充资料质量的通告(2020 年第 15 号)10.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项公证文件提交时间和形式的通告(2020年第 13 号)11.关于调整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信息化系统数字认证(CA)证书业务办理方式的通告(2020 年第 12 号)12.关于发布《肺炎 CT 影像辅助分诊与评估软件审评要点(试行)》的通告(2020 年第 8 号)13. 关于发布《2019 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抗体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评要点(试行)》的通告(2020 年第 6 号)14.关于发布《2019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评要点》的通告(2020 年第 4 号)15.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审评补正资料要求管理规范的通告(2020 年第 1号)16.关于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关联提交及禁止重复提交的通告(2019 年第 15号)17.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申请事项行政许可文书送达方式的通告(2019 年第12 号)18.关于发布深度学习辅助决策医疗器械软件审评要点的通告(2019 年第 7号)19.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信息化系统电子申报目录(RPS ToC)文件夹结构的通告(2019 年第 5 号)20.关于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信息化系统业务办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9 年第 4 号)21.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审查操作规范的通告(2018 年第 11 号)22.关于提供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的通告(2018 年第 8 号)23.关于启用技术审评咨询平台新增功能的通告(2018 年第 7 号)。

医疗器械技术评价指南

医疗器械技术评价指南

医疗器械技术评价指南一、引言医疗器械的技术评价是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环节,对于保护患者的安全和提高医疗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指南旨在提供医疗器械技术评价的指导原则和方法,以帮助评价人员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

二、评估范围与目的1. 评估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所有医疗器械的技术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设备、诊断试剂、治疗工具等。

2. 评估目的:通过技术评价,全面了解医疗器械的特性、性能表现、安全性以及适用性,为医疗机构和临床应用提供科学依据。

三、评估内容与方法1. 评估内容:(1) 技术特性评价:对医疗器械的基本技术指标进行评估,包括外观设计、构造材料、电气性能、机械性能等。

(2) 性能表现评价:针对医疗器械的预期使用功能进行评价,包括操作性、准确度、精确度、测量范围等。

(3) 安全性评价:评估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包括机械安全性、电气安全性、生物安全性等。

(4) 适用性评价:评估医疗器械在特定临床环境下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包括疗效评价、使用风险评估等。

2. 评估方法:(1) 文件评估:对医疗器械相关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包括产品说明书、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等。

(2) 检测评价:通过实验室测试、检验验证等手段获取医疗器械的相关性能数据和指标。

(3) 临床试验:通过开展临床试验,评估医疗器械在真实使用环境下的效果和安全性。

四、评估程序与要求1. 评估程序:(1) 制定评估计划:明确评估的内容、方法和进度计划,制定评估方案。

(2) 数据收集与分析:收集医疗器械的技术文件和样品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

(3) 评估报告编制:整理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2. 评估要求:(1) 独立性:评估人员应具备独立客观的评估态度,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专业性: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关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和评价方法的技能,能够科学进行评估工作。

(3) 持续改进:评估工作应不断总结经验,改进评估方法,提高评估效果。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2022年第50号)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2022年第50号)

附件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管理,保证核查工作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等,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开展的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

三、基本要求3.1(质量管理体系)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基于科学知识、经验以及风险管理原则,建立与产品实现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委托生产(如有)、临床评价(含临床试验)等环节,以确保其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有效运行,保证设计开发、生产等过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与注册申报资料一致。

3.2(注册核查要求)应当结合注册申报资料组织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重点关注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设计开发、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内容。

产品真实性核查应当全面、客观。

3.3(自检核查要求)对提交自检报告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结合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对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能力逐项进行核实。

3.4(委托活动检查、延伸检查要求)对存在设计开发、产品生产等活动委托其他企业的申请人,核查范围应当涵盖受托研发、受托生产活动。

必要时,应当对为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单位开展延伸检查。

四、重点核查内容4.1质量管理体系原则4.1.1(质量管理体系)申请人应当结合产品特点,建立涵盖设计开发、生产、质量控制和放行审核等与产品实现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且应当包括委托生产(如有)、临床评价(含临床试验)等。

4.1.2(风险管理)申请人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产品实现过程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评价指南2020版

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评价指南2020版

附件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评价指南医疗器械产品获批上市后,注册人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满足法规及标准要求,或完善供应链等原因常需要对产品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生产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控制标准等进行改变。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者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应当评价因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必要时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注册人建立有效的变更控制程序是确保生产管理体系持续改进以实现生产高质量产品的关键,也是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一般来说,变更控制程序包括变更的识别、发起、分析、评审、验证、确认、批准、实施等环节。

其中,对变化内容进行分析、验证和/或确认、评审是企业应着重完成的工作。

原材料是医疗器械产品实现其预期功能的重要载体,也是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使得医疗器械原材料变化的变更控制在各项变更事项中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当生产产品所用的原材料发生变化时,注册人应充分评估原材料变化对最终医疗器械产品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将变化引起的风险降低至可接受范围,并根据法规要求评估是否需要进行注册审批。

—2 —本指南旨在给出系统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进行风险分析的指南性文件,用于指导注册人规范相关产品的设计开发、注册申报及质量控制,同时也用于指导监管部门对相关无源医疗器械原材料变化引起的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

本指南是对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的一般评价流程,注册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评价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

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南是对注册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南。

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审评-史新立

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审评-史新立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CMDE)主要内容l生物医用材料分类l生物材料与人体反应l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审评要求生物医用材料分类生物医用材料(Biomaterials):又称生物材料,是用以诊断、治疗修复或替代机体中的组织、器官或增进其功能的材料生物医用材料分类根据材料特性分类:l生物医用金属材料l生物医用高分子材料l生物医用陶瓷或称生物陶瓷l生物医用复合材料l生物衍生材料l组织工程材料生物医用材料分类根据临床用途分类:l一次性输、注器具及管路l整形材料制品l骨科材料制品l介入器械l人工器官l口腔材料制品l眼科器具和材料l人工皮肤及敷料l缝合及粘合材料制品l组织工程材料制品生物材料与人体反应生物医用材料与机体相互作用生物材料及其制品与人体接触后,或生物材料及其制品介入或植入人体后会与人体发生一个非常复杂的反应过程:组织反应、血液反应、免疫反应以及这三种反应所引起的全身反应。

机体反应大部分来自材料在聚合加工过程中残留的低分子物质,这些残留在材料中的引发剂、催化剂、添加剂及中间产物、单体等在材料植入体内后,逐渐溶出或渗出对局部的组织、细胞乃至全身产生毒性、刺激性、致敏性、局部炎症,长期接触产生致突变、致畸、致癌作用,与血液接触产生凝血和血栓形成。

材料反应机体中的生理液、细胞、酶等内环境对材料发生诸如:腐蚀、吸收、降解等作用。

生物相容性概念和原理生物相容性是生物医用材料与人体之间相互作用产生各种复杂的生物、物理、化学反应的一种概念。

植入人体的各种生物医用材料必须对人体是安全的,对人体组织、血液、免疫等系统不产生不良反应。

因此,材料生物相容性的优劣是生物医用材料研究设计中首先考虑的重要问题。

生物相容性与生物学评价生物相容性及生物学评价的研究涉及学科广泛,一般是通过细胞学、组织学、免疫学、遗传毒理学和整体实验动物及物理、化学等体内外的试验方法和手段,研究生物医用材料及其制品与生物体的相互作用,从而评价最终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使临床风险降到最小程度。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供应商选择及评价指南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供应商选择及评价指南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供应商选择及评价指南一、引言医疗器械是医疗行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选择合适的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供应商对于医疗机构和相关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您提供关于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供应商选择及评价的指南,帮助您做出明智的决策。

二、供应商的资质和认证在选择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供应商之前,首先要确保供应商具备必要的资质和认证。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资质和管理体系: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证书,具备良好的生产管理体系,如ISO13485质量体系认证等。

2. 产品注册与监管:供应商的产品需要严格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管法规进行注册和监管,确保产品合法合规。

3. 技术实力和研发能力:供应商应具备专业的技术团队和研发能力,能够满足不断升级的技术和市场需求。

三、供应商的质量体系质量是医疗器械的核心要素,供应商的质量体系需要得到充分的评估和肯定。

以下是评估供应商质量体系的主要指标:1. 质量控制体系:供应商应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如GMP认证、产品质量记录等。

同时,供应商还需要有健全的质量控制流程,确保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到最终产品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2. 产品质量稳定性:供应商应能够提供产品的质量稳定性数据,包括原材料的质量检测数据、产品的稳定性研究数据等。

这些数据可以反映供应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稳定性。

3. 不良事件管理:供应商应能够提供有效的不良事件管理措施和记录,包括不良事件的分析和改进措施等。

四、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和交货能力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和交货能力直接关系到产品供应的稳定性和时效性。

以下是评估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和交货能力的指标:1. 产能和生产设备:供应商应具备足够的产能和现代化的生产设备,能够满足大量订单的生产需求。

2. 供应链管理:供应商应具备健全的供应链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产品配送等环节的有效管理。

3. 交货能力:供应商应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产品,确保供应的及时性。

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评价指南

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评价指南

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评价指南医疗器械产品获批上市后,注册人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满足法规及标准要求,或完善供应链等原因常需要对产品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生产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控制标准等进行改变。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者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应当评价因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必要时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注册人建立有效的变更控制程序是确保生产管理体系持续改进以实现生产高质量产品的关键,也是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一般来说,变更控制程序包括变更的识别、发起、分析、评审、验证、确认、批准、实施等环节。

其中,对变化内容进行分析、验证和/或确认、评审是企业应着重完成的工作。

原材料是医疗器械产品实现其预期功能的重要载体,也是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使得医疗器械原材料变化的变更控制在各项变更事项中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当生产产品所用的原材料发生变化时,注册人应充分评估原材料变化对最终医疗器械产品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将变化引起的风险降低至可接受范围,并根据法规要求评估是否需要进行注册审批。

本指南旨在给出系统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进行风险分析的指南性文件,用于指导注册人规范相关产品的设计开发、注册申报及质量控制,同时也用于指导监管部门对相关无源医疗器械原材料变化引起的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

本指南是对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的一般评价流程,注册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评价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

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南是对注册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南。

医疗器械生产中的原材料品质评估与筛选

医疗器械生产中的原材料品质评估与筛选

降低生产成本与风险
通过评估原材料的价格、供应能力和交货 期等因素,选择性价比高的原材料。
减少因原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生产延误、 产品召回等风险。
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强企业 市场竞争力。
02
原材料品质评估方法与标准
国内外相关法规及标准介绍
中国相关法规和标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和 标准对医疗器械原材料的品质和安全性能有严格要求。
耐腐蚀性测试
通过浸泡试验、盐雾试验等方法 ,对原材料的耐腐蚀性进行测试 ,以评估其在潮湿或腐蚀性环境 下的性能表现。
有害物质检测
利用专业的检测设备和方法,对 原材料中的有害物质(如重金属 、有害化学物质等)进行检测和 控制,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环 保性。
生物相容性评估方法
细胞毒性试验
将原材料与细胞共同培养,观察细胞生长和形态变化,以评估原材料 对细胞的毒性作用。
样品试用及小批量试产流程
向供应商索取样品,并按照医疗器械的相关标 准进行严格的测试和评估,包括物理性能、化 学性能、生物相容性等方面的检测。
对于通过初步测试的样品,安排小批量试产, 进一步验证其在实际生产中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
在试产过程中,密切关注原材料的质量状况, 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试产顺利进行。
批量采购前技术确认和商务谈判
在批量采购前,与供应商进行技术确认,明确产品的技术规格、质量标准、验收方法等方面的要求, 确保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共同的认识。
进行商务谈判,协商采购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等合同条款,确保采购过程符合公司的利益和战略。
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的审查和评估,确保合同条款合理、明确且无歧义,为后续的采购 和执行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无源医疗器械技术文档和设计档案材料指南

无源医疗器械技术文档和设计档案材料指南

无源医疗器械技术文档和设计档案材料指南无源医疗器械技术文档和设计档案材料指南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更新换代,医疗器械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其中无源医疗器械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追捧。

无源医疗器械指的是不需要额外能量输入就能够发挥作用的医疗器械,如血压计、听诊器、医用灯具等。

设计无源医疗器械需要具备多个方面的技术知识和理解,并且需要有严谨、可操作和实用的技术文档和设计档案材料来支持。

本文将探讨无源医疗器械技术文档和设计档案材料的指南,以帮助医疗器械设计师和制造商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信息。

无源医疗器械技术文档指南1. 产品介绍:简要介绍无源医疗器械的基本功能和应用场景。

2. 技术规格:详细介绍无源医疗器械的各项技术规格,如测量范围、测量精度、响应时间等,并指出这些规格的重要性和限制性。

3. 使用说明:详细介绍无源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及其注意事项,例如如何正确配戴、如何保养,如何诊断结论等。

4. 维修保养:详细介绍无源医疗器械的维修保养方法和周期,包括常见故障及其解决方法,以及维修保养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5. 安全警示:指出使用无源医疗器械时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如禁止任意拆卸、禁止使用过期产品、禁止自行修理等。

6. 包装与运输:说明无源医疗器械的包装及运输方式,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标识、运输要求等。

无源医疗器械设计档案材料指南1. 设计说明:包括产品设计意图、设计目标及各部分设计说明。

2. 组成部分:列出无源医疗器械的各个组成部分,并分别进行标注和说明,包括整体结构、主要零部件、附件等。

3. 工艺制造:详细介绍无源医疗器械的工艺制造过程,包括选择材料、加工工艺、装配顺序、质量控制等。

4. 系统测试:描述无源医疗器械的系统测试方法及测试结果,包括性能测试、可靠性测试等。

5. 相关证明:提供无源医疗器械所需的相关标准证明,如ISO质量体系证书。

这些证明文件是产品上市和销售的必要条件。

6. 设计变更记录:记录无源医疗器械设计及相关决策的变更记录,以备未来追溯、故障排除、维护维修、和技术升级等情况。

医疗器械检测相关法规有哪些?

医疗器械检测相关法规有哪些?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

其迎来了三大变化:一、经营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大;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面临大检查;三、部分医疗器械免备案。

整个医疗器械质量将得到新的提升,那么除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外,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下面为大家提供一份医疗器械最新法规清单(包括法规、规章、通告、公告、技术指导原则、行业标准公告及相关法规),百检网检测和大家分享。

一、国务院行政法规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二、国家局部门规章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4号)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5号)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CFDA局令第6号)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7号)5.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8号)6.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CFDA局令第14号)7.医疗器械分类规则(CFDA总局令第15号)8.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18号)9.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CFDA局令第19号)10.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CFDA国家卫计委令第25号)11.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29号)1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CFDA局令第30号)13.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CFDA局令第32号)1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3号)15.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8号)16.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17.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三、国家局通告1.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8号)2.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8号)3.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号)4.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8号)5.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31号)6.关于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产品有关事项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71号)7.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程序等5个相关工作程序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91号)8.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94号)9.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工艺用水质量管理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4号)10.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与审批表范本》等六个文件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58号)11.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76号)12.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73号)13.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9号)14.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试行)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28号)15.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43号)16.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79号)17.关于需审批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沟通交流有关事项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84号)18.关于过敏原类、流式细胞仪配套用、免疫组化和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属性及类别调整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226号)19.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指南的通告(NMPA通告2018年第96号)20.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办理事项的通告(NMPA通告2018年第108号)21.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报资料编写指南的通告(NMPA通告2018年第127号)22.关于调整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有关事项的通告(NMPA通告2019年第28号)23.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电子提交技术指南的通告(NMPA通告2019年第29号)24.关于医疗器械电子申报有关资料要求的通告(NMPA通告2019年第41号)25.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要求(试行)》等文件的通告(NMPA通告2019年第42号)26.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独立软件的通告(NMPA通告2019年第43号)27.关于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NMPA通告2019年第72号)28.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汇总(2019年12月23日发布)29.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通告(NMPA通告2020年第18号)30.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通告(NMPA通告2020年第19号)31.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的通告(NMPA通告2020年第25号)32.关于发布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评价指南的通告(NMPA通告2020年第33号)33.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撰写规范的通告(NMPA通告2020年第46号)34.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2020年修订版)的通告(NMPA通告2020年第61号)35.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产品不良事件风险评价指导原则的通告(NMPA通告2020年第78号)36.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第二批修订)的通告(NMPA通告2021年第3号)四、国家局公告1.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CFDA公告2014年第25号)2.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CFDA公告2014年第26号)3.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CFDA公告2014年第43号)4.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CFDA公告2014年第44号)5.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CFDA公告2014年第58号)6.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CFDA公告2014年第64号)7.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CFDA公告2015年第53号)8.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CFDA公告2015年第87号)9.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CFDA公告2015年第101号)10.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公告(CFDA 公告2015年第102号)11.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公告(CFDA公告2015年第103号)12.关于境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新开办企业时办理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有关事宜的公告(CFDA公告2015年第203号)13.关于规范含银盐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CFDA公告2015年第225号)14.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的公告(CFDA公告2016年第154号)15.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CFDA公告2016年第168号)16.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的公告(CFDA公告2016年第195号)17.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的公告(CFDA公告2017年第36号)18.关于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CFDA公告2017年第88号)19.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CFDA公告2017年第104号)20.关于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CFDA公告2017年第129号)21.关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名称使用中文的公告(CFDA公告2017年第131号)22.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CFDA国家卫计委公告2017年第145号)23.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范的公告(CFDA公告2017年第156号)24.关于修改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等部分申报资料要求的公告(NMPA公告2018年第53号)25.关于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1998—2013年)清理结果的公告(NMPA公告2018年第37号)26.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公告(NMPA公告2018年第83号)27.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的公告(NMPA公告2018年第101号)28.关于调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程序的公告(NMPA公告2019年第26号)29.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的公告(NMPA公告2019年第46号)30.关于发布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NMPA公告2019年第53号)31.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的公告(NMPA公告2019年第66号)32.关于修改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包)说明书等有关内容的公告(NMPA公告2019年第94号)33.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NMPA、国家卫健委公告2020年第41号)34.关于发布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公告(NMPA、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0年第78号)35.关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NMPA公告2020年第104号)36.关于深入推进试点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NMPA、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公告2020年第106号)37.关于调整《6840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2013版)》部分内容的公告(NMPA公告2020年第112号)38.关于试点启用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的公告(NMPA公告2020年第117号)39.关于发布《可重复使用医用防护服技术要求》的公告(NMPA公告2020年第140号)40.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超声耦合剂说明书等有关内容的公告(NMPA公告2020年第143号)41.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NMPA公告2020年第147号)五、国家局通知性文件1.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4〕7号)2.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3.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44号)4.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4号)5.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92号)6.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8号)7.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8.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4号)9.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5号)10.关于启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函〔2014〕476号)11.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63号)12.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8号)13.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及现场检查重点内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9号)14.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15.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39号)16.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247号)17.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5〕249号)18.关于成立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259号)19.关于启用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子系统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函〔2015〕534号)20.关于启用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和制证、技术审评、行政审批子系统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函〔2015〕804号)21.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22号)22.关于实施《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6〕35号)23.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25种医疗器械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6〕37号)24.关于及时公开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信息和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信息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65号)25.关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文字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117号)26.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定制式义齿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6〕165号)27.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等21种医疗器械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7〕14号)28.关于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7〕120号)29.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27号)30.关于做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61号)31.关于做好医疗器械检验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87号)32.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8〕31号)33.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工作管理规范的通知(药监办〔2018〕13号)34.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8年08月02日发布)3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做好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18〕39号)36.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措施进一步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18〕43号)37.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18〕45号)38.关于印发2019年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19〕23号)39.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19〕25号)40.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41.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19〕56号)42.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的通知(国药监科外〔2019〕36号)43.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药监科外〔2019〕41号)44.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械管〔2020〕9号)45.关于加强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0〕34号)46.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0〕48号)47.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独立软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0〕57号)48.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0〕72号)49.关于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0〕95号)50.关于带垫片的不可吸收缝合线等产品分类及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械注函〔2020〕721号)51.关于明确《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科外函〔2020〕746号)。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15年第14)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15年第14)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5年第14号)为指导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5月19日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一、编制目的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适用范围进行确认的过程。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进行临床评价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指导。

二、法规依据(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的临床评价工作,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工作。

如有针对特定产品的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则相应产品临床评价工作应遵循有关要求。

四、基本原则临床评价应全面、客观,应通过临床试验等多种手段收集相应数据,临床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数据、有利的和不利的数据均应纳入分析。

临床评价的深度和广度、需要的数据类型和数据量应与产品的设计特征、关键技术、适用范围和风险程度相适应,也应与非临床研究的水平和程度相适应。

临床评价应对产品的适用范围(如适用人群、适用部位、与人体接触方式、适应症、疾病的程度和阶段、使用要求、使用环境等)、使用方法、禁忌症、防范措施、警告等临床使用信息进行确认。

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评价应得出以下结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较,产品的风险可接受;产品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均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五、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对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

医疗器械技术评价指南解读

医疗器械技术评价指南解读

医疗器械技术评价指南解读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疗设备的不断更新换代,医疗器械的技术评价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规范和统一医疗器械技术评价的标准,国家相关机构发布了医疗器械技术评价指南。

本文就对医疗器械技术评价指南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个指南。

一、医疗器械技术评价的概念和目的医疗器械技术评价是指对医疗器械的技术性能、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系统评估的过程。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确保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医疗事业。

二、医疗器械技术评价指南的组成和结构医疗器械技术评价指南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评价原则和要求,第二部分为技术评价的具体要求。

1. 评价原则和要求:本部分主要介绍医疗器械技术评价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包括评价的目标、范围、方法、流程等内容。

在评价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医疗器械的种类、用途、适用人群、使用环境等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评估。

2. 技术评价的具体要求:本部分则对技术评价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包括医疗器械的性能评价、安全性评价、有效性评价等内容。

在评价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医疗器械的结构、材料、工艺等技术要素,并通过实验室测试、临床试验等方式进行评估。

三、医疗器械技术评价指南的应用医疗器械技术评价指南的应用可以帮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管理,也可以帮助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器械的采购和使用。

1. 对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过按照医疗器械技术评价指南的要求进行产品开发和生产管理,可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同时,医疗器械企业还可以根据指南中的要求,对已上市的产品进行技术再评价,以确保产品的持续合规性和性能优化。

2. 对于医疗机构:医疗器械技术评价指南为医疗机构提供了选择和采购医疗器械的参考依据。

医疗机构在采购医疗器械时,可以参考指南中的评价要求和方法,选择符合自身需求和要求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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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评价指南医疗器械产品获批上市后,注册人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满足法规及标准要求,或完善供应链等原因常需要对产品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生产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控制标准等进行改变。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者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应当评价因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必要时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注册人建立有效的变更控制程序是确保生产管理体系持续改进以实现生产高质量产品的关键,也是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一般来说,变更控制程序包括变更的识别、发起、分析、评审、验证、确认、批准、实施等环节。

其中,对变化内容进行分析、验证和/或确认、评审是企业应着重完成的工作。

原材料是医疗器械产品实现其预期功能的重要载体,也是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使得医疗器械原材料变化的变更控制在各项变更事项中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当生产产品所用的原材料发生变化时,注册人应充分评估原材料变化对最终医疗器械产品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将变化引起的风险降低至可接受范围,并根据法规要求评估是否需要进行注册审批。

本指南旨在给出系统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进行风险分析的指南性文件,用于指导注册人规范相关产品的设计开发、注册申报及质量控制,同时也用于指导监管部门对相关无源医疗器械原材料变化引起的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

—2—本指南是对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的一般评价流程,注册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评价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

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南是对注册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南。

本指南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南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仅适用于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评价的一般程序,不适用于无源医疗器械产品的适用范围、规格型号等的其他变化。

无源医疗器械初包装材料改变、有源医疗器械中的无源组件原材料改变,以及无源医疗器械因生产工艺的改变而带来最终产品的生物相容性和/或物理化学特性等的改变,也可以参考本指南执行,比如骨科器械用金属材料喷砂工艺的改变、牙种植体的表面酸蚀处理工艺的改变等。

本指南不对材料变更是否需要进行注册审评审批以及具体注册形式(如首次注册、注册变更)进行规定,企业可参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等相关法规及指南要求并根据企业产品变化情形进行判定。

由于医疗器械产品种类多样、不同产品的风险差异较大等原因,—3—本指南亦不可能将所有产品的所有原材料变化的事项进行穷举,仅对因原材料变化而应进行的评价思路进行阐述并给出了可参考的评价流程(见附录1)及变更事项举例(见附录2)。

对未列举到的材料变化情形,注册人可按照评价流程图要求、参考相关案例并根据企业产品特点参考进行评估。

二、基本原则风险管理贯穿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全过程,变更控制也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风险管理的要求,特别是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以及再评价等。

针对原材料变化的评价,注册人应首先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方案并对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验证(包括确认活动)。

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对于任何剩余风险,都应使用风险管理计划中规定的准则进行评价。

如果剩余风险判断为不可接受,则应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或进行风险受益分析,直至接受或拒绝原材料变化。

在进行具体的风险管理时,注册人可以参照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相关程序等文件要求进行评估。

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包括基本要求、采用的方法、客观证据三个方面,企业可对照清单,考虑变更是否对基本要求造成影响,适当时应通过一定的方法评判其带来的风险大小。

三、变更决策评估路径需要明确的是医疗器械的种类多样,所用材料也各有不同,即便是同一种原材料的改变,其在同一器械的不同结构/部位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同,当原材料变化时对产品的临床应用风险影响也各不相同。

因此,想通过一个指南给出所有材料改变带来的风险是不太现实的,—4—但可以参考某些相似的路径进行简化。

本指南即对常用的路径进行了描述。

评价首先要根据医疗器械自身的特性和预期用途,按照风险管理的要求,对照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设计开发及变更控制程序要求等相关文件,识别所有原材料变化可能带来的危险(源)或伤害,然后对每种风险进行不同的验证和评估,比如通过已有数据及信息的搜集论证、实验室研究等,必要时还应通过动物实验甚至临床评价进行论证。

当风险被评价为不能接受时应制定措施降低或控制风险,甚至拒绝原材料变化。

需要说明的是,当完成变更后还应继续通过不良事件监测等手段对医疗器械风险信息进行收集、评价、干预、控制等,最大限度地控制医疗器械潜在的风险,才能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一般来说,原材料变化可能对医疗器械的产品性能、生物相容性、生物安全性、灭菌/消毒效果及残留、有效期等产生影响。

实验室研究、生物学评价或临床评价等均是验证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的手段。

注册人宜先通过已有数据及信息对已识别风险所实施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及有效性进行评审。

当证据不足时,需通过实验室研究等前期研究对已识别风险所实施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只有在前述研究不足时,才考虑通过动物实验开展进一步验证,必要时还应进行临床评价,对于动物实验研究和临床评价的决策可参考相关指南规定。

实验室研究一般指针对非活体动物/人体开展的研究,为便于讨论,本指南将非生物学评价、非动物实验的其他临床前研究统一在实验室研究部分进行阐述,比如有效期、灭菌/消毒效果及残留(如适用)、性能研究等。

(一)判断材料变化形式—5—参考附录1决策路径要求,注册人应首先判断产品原材料是否发生变化。

一般来说,产品原材料发生改变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原材料类型的改变,如管路类材料由聚氯乙烯变成聚氨酯等;二是材料组分和/或配比发生改变,如聚氯乙烯材料中增塑剂、抗氧化剂的成分和/或比例改变,虽然材料类型仍为聚氯乙烯,但材料的性能已经完全不同;三是材料制备工艺的改变,比如某些橡胶材料的硫化工艺、金属材料的锻造工艺、透明质酸钠的提纯方法等的改变。

除此之外,还会存在其他可能涉及前述类型的改变,如原材料制造商、牌号等的变化。

具体可参考附录2举例。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义务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原材料变化的具体内容。

当某些情况下不能获得原材料组成成分信息时,可通过相关标准及文献或者适当的化学分析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化学分析的过程、方法及要求等可参考相关标准及相关指南(如相关原材料标准、GB/T 16886系列标准、可沥滤物相关指南等)。

(二)生物学评价一般来说,注册人应首先判断变化材料是否与人体发生直接或间接接触。

需要说明的是某些器械可通过关联路径(如液体或气体)接触人体组织或人体成分,那么这种材料应被认为与人体间接接触。

还有一部分医疗器械,虽然不直接接触人体,但仍需考虑生物学危害(如接触配子、胚胎的体外辅助生殖用器械)。

尽管大多数植入物材料与患者接触,也存在例外情况。

例如,某些植入式产品会与人体组织或体液直接接触,但植入物内部的某些组件由于被密封不与患者接触,那么这类材料可被认为不与人体接触。

其次,注册人应对任何材料变化进行评估以判断是否引发任何新的生物学危害。

风险评估过程中应根据材料变化的类型、材料在器械—6—中发挥的作用等特点,并充分考虑申报器械的临床应用、接触时间、接触性质等进行,某些情况下还应考虑因材料变化造成的某些物理特性(几何构造、颗粒等)改变,进而带来的潜在生物相容性风险,具体可参考ISO/TR 15499-2016《医疗器械的生物学评价在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生物评价的指导》、GB/T 16886系列标准等文件中的生物相容性的风险评估要求。

在进行危害识别过程中应注意文献资料的收集评估,以识别出与使用器械相关的特殊风险或可能的风险消减措施。

例如,如果注册人拟新引入一种原材料,而参考文献指示该材料中的某种成分具有潜在的致癌性风险,则应对特殊风险开展评价,必要时拒绝变化。

在进行生物学评价过程中,注册人应判断是否使用了与已上市类似器械相同的材料(包括接触时间及接触性质等)。

如果注册人使用的材料与已上市的类似器械相同,并且,该类似器械不存在上市后引发生物相容性问题的证据,那么注册人可以认为原材料改变带来的生物学风险已得到了控制。

在与已获批相似器械进行比较时宜考虑已在中国境内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器械材料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因为可能无法获取其他制造商或供应商完整的制造和加工工艺,注册人利用本企业生产产品的数据和信息将更加有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与已获批类似器械相同指的是应具有相同的配方或化学成分,并且应使用相同工艺(包括灭菌工艺)的器械(应与含有该材料的最终器械进行比较,而不是在原料之间进行比较),或通过充分的化学表征及毒理学等评价手段获得其与已进行评价的器械材料具有等同性,或具有更低的风险。

此外,发生材料变更的器械或组件的物理特性、聚合物固化时间等物理特性也应属于评价的因素。

—7—如无法与已获批相似器械进行有效对比时,注册人应针对已识别出的生物学危害并参考相关标准及指南进行生物学评价(如GB/T 16886系列标准、YY/T 0268系列标准等)。

(三)实验室研究医疗器械原材料变化除通过生物学评价评估其可能的生物学危害之外,还宜对照产品安全有效性清单要求、设计开发程序等文件,通过实验室研究评估变化对产品性能、灭菌、有效期等的影响。

首先,注册人应考虑原材料改变是否影响相关组件或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使用性能等。

其次,还应参考安全有效性清单、设计开发程序要求等文件规定,考虑前述性能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比如消毒/灭菌效果及残留、有效期等均应在考虑范围之内。

比如某些管路类产品由聚氨酯变更为聚氯乙烯(PVC),鉴于不同材料的老化性能有所不同,应对此类变更后产品的有效期影响进行评估。

不仅是材料类型的改变需要考虑前述影响,材料组分或者牌号的改变时也应考虑,比如不同配方PVC制品中的增塑剂含量有所不同,体现在最终医疗器械成品的增塑剂溶出量也有所不同,因此,改变牌号或材料的组分还应考虑可沥滤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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