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合集下载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9号——上市公司谈话制度实施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9号——上市公司谈话制度实施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9号——上市公司谈话制度实施规程(2012修订)【法规类别】上市公司【发文字号】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9号【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2.08.03【实施日期】2012.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九号)上市公司谈话制度实施规程(上海证券交易所2012年8月修订)第一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为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及时、公平和有效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公司管理部”)可以约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上市公司以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谈话对象”)谈话:(一)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交易;(二)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程序有重大瑕疵;(三)公司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披露程序有重大瑕疵;(四)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五)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六)公司业绩预告严重误导投资者;(七)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八)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不明确;(九)公司存在待澄清的重大新闻报道或者举报事项;(十)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现实或潜在缺陷;(十一)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十二)本所认为必要时。

第三条公司管理部可在必要时要求上市公司约请相关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参加谈话。

第四条公司管理部做出约见谈话的决定后,于预定谈话时间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告知谈话对象、谈话时间、谈话地点以及谈话事项。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2.08.03•【文号】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施行日期】2012.08.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条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下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管理、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相关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体承担填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职责,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CA数字证书(相关技术规范文件也称为“E-key”,本业务指南统称为“CA数字证书”),通过CA数字证书及时填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和持股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更新CA数字证书有效期,确保其始终处于有效期内。

上市公司利用CA数字证书在线填报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等数据的,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申请。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A股公司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上市前应当最晚于L-5日(L日为新股上市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所发行上市部及公司管理部报送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12修订)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12修订)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12修订)【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修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第二号、第三号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的通知(2013)【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2.11.30【实施日期】2012.11.3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2年11月30发布)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备忘录附件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不属于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服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服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关于就《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3年5月15日前反馈至本所。

联系方式如下: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邮编:200120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融通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作为融资融券、转融通标的证券或者担保证券的,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事宜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投资者、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其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其他证券数量,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合并计算:(一)投资者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二)证券公司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三)证金公司通过其自有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证金公司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

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一、引言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投资者、机构和公众提供相关信息的行为。

作为上市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披露工作对于公司的稳定发展、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以及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及时和准确,本备忘录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总结和指导。

二、信息披露的目的和意义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向投资者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使其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信息披露也是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投资者权益以及保持市场信心的重要手段。

通过信息披露,公司可以增加透明度,提高企业形象,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合作伙伴。

三、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1. 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偏颇或误导投资者。

2. 及时原则: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和内幕信息,在信息披露义务发生后的48小时内进行披露。

3. 完整原则:信息披露应全面、准确、完整,不得隐瞒重要信息或故意误导。

4. 一致原则:信息披露应一致,避免出现自相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

5. 连续原则:信息披露应连续、持续,公司应定期披露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四、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1. 披露内容: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财务报告、内幕信息、股东大会决议等信息。

2. 披露方式:信息披露可以通过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平台、报纸、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

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渠道畅通,投资者能够方便地获取相关信息。

五、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1. 内部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流程,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外部监督: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和投资者都有权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检查,公司应积极配合并及时纠正不足。

六、信息披露的风险和应对措施1. 舆情风险:信息披露可能引发市场波动和舆论压力,公司应及时应对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备忘录二号-10页文档资料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备忘录二号-10页文档资料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业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系统”)的正式启用,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的工作流程,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保证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以及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所发放的上市公司专区EKEY(以下简称“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电子化系统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的一般规定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电子化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原则上,除本备忘录规定的特殊情形之外,本所不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司使用本所电子化系统提交信息披露文件时,无需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再提交“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披露申请表”、“上市公司不涉及公告信息网上披露申请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应当由专人负责,并保持其联系电话畅通。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使用EKEY,通过本所网站(http://sse)“上市公司专区”“业务办理”下的“信息披露”栏目,创建信息披露申请,并上传相应的电子文件。

电子化系统具体操作流程可参照本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操作手册》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电子化报送常见问题》。

上市公司应认真阅读和使用上述文件,及时关注其更新。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事项,严格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认真选择正确的公告类别。

上市公司在提交信息披露文件时,切勿将多个公告内容合并为一个电子文件上传;应确保公告及附件的标题与内容一致;并准确选择上传文件的披露渠道(登报、上网、报备)。

第七条以上市公司名义出具的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该文件已经经过内部审议程序及充分授权,上传时无需提供盖章页扫描件的电子文件。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2021年6月修订)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公布文件上报和证券停在复牌提出申请的业务流程,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公布直通车业务提示》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报送临时公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停复牌申请文件以及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遵守本备忘录。

第三条上市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缩写“本所”)信息公布系统上报信息公布文件和证券停在复牌提出申请时,应采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印制的数字证书(以下缩写“ekey”)。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信息披露系统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和证券停复牌申请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本备忘录规定的特定情形外,本所不再拒绝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或电子邮件方式递交的信息公布文件和证券停在复牌提出申请。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还应当认真阅读本所发布和适时更新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操作手册》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电子化报送常见问题》,熟练掌握本所信息披露系统的各项操作。

第二章信息公布文件上报流程第六条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信息披露系统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非公告上网电子文件披露申请时,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使用说明》,对照拟披露事项,准确选择公告类别并登记,不得将非直通车公告登记为直通车公告。

上市公司在递交信息公布文件时,严禁将多个公告内容分拆为一个电子文件上载,应保证公告及附件的标题与内容一致,并精确挑选上载文件的公布渠道为登报、玩游戏或者备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可自每个交易日的8:30起,通过本所信息披露系统提交信息披露申请。

第八条以上市公司名义出示的信息公布文件,上市公司应确保该文件已经经过内部表决程序及充份许可,上载时无须提供更多盖章页读取件的电子文件。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获准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复牌公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说明: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达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的,应按照《重组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公司失去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任意一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数据10%以上的,应视为公司出售资产并参照本格式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次交易构成《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指引,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要求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七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七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新股发行上市后相关主体承诺履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第一条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履行等事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履行、稳定股价,以及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等事项和相关持续信息披露行为,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意见》等有关规定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作出如下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承诺,并按照承诺进行持股管理:(一)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票的其他承诺。

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及前款第(二)项情形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触及事实发生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公告,说明相关股票延长后的锁定期限。

对于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明确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的,其在发生职务变更或离职时,应当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中明确继续履行承诺。

第四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意见》等有关规定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应当在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事项:(一)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时间;(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及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3号——资料填报业务指南(2013修订)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3号——资料填报业务指南(2013修订)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3号——资料填报业务指南(2013修订)【法规类别】上市公司【发文字号】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3号【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3.12.06【实施日期】2013.1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资料填报业务指南(2013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3年12月6日)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相关资料的填报工作流程,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资料填报”栏目,做好各类资料的填报工作。

第三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收购各方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本备忘录要求,认真履行上市公司相关资料的填报义务,保证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上市公司基本信息的填报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做好基本信息的填报和维护工作,当相关信息及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当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下的“上市公司信息维护”栏目及时进行修改和更新。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相应栏目,完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信息、账户信息、持股变动申报及限售比例调整等相关信息的填报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的填报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关联关系”栏目,及时填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界定关联人,并分别新建、填写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信息,包括法人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关联关系及其他说明等。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备忘录附件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临时报告不属于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2010年第四次修订,2012年第五次修订,2013年第六、七次修订,2015年第八次修订.)。

2012-8-3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 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的注意事项

2012-8-3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 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的注意事项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的注意事项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以及接受外界采访、调研或其他活动过程中,上市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条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之前,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做好公司业绩、利润分配方案等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切实提高年报披露质量,在年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就公司未来发展情况进行充分论述。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环境。

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变化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若需要对已披露的经营计划等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披露修订情况。

第五条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每月初公开披露公司上月的经营数据。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外界采访、调研的,应当事前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或调研。

采访或调研结束后,来访人员应与接受采访和调研的人员共同编制会谈的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进行报备。

书面记录应当至少包括采访或调研时间、参加人员、事项及主要内容。

采访和调研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备的,上市公司应根据接受采访和调研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来访人员是否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并予以登记。

第七条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或重要公告披露后举行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沟通。

上市公司召开说明会的,应当提前刊登公告,提示投资者参加。

说明会召开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由董事会秘书将说明会的会议记录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进行报备。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doc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doc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备忘录附件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不属于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2010年第四次修订,2012年第五次修订)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目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1第二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9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18第四号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公告22第五号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公告25第六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28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32第八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36第九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获批公告39第十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40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50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56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60第十四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67第十五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70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73第十七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78第十八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81第十九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83第二十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公告85第二十一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88第二十二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91第二十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92第二十四号上市公司终止本次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暨复牌公告94 第二十五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96第二十六号上市公司非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100第二十七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减)公告104第二十八号上市公司业绩预盈公告107第二十九号上市公司业绩预亏公告109第三十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111第三十一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114第三十二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更正公告116第三十三号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时转股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118 第三十四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开始转股公告120第三十五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3第三十六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公告126第三十七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129第三十八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公告132第三十九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停止交易公告135第四十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137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范围: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2.12.10•【文号】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为规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性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融资为目的的交易行为,属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原股东的初始交易、购回交易分别参照适用股份出售、股份买入有关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的规则。

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不得存在短线交易,并应当遵守股份买卖“窗口期”以及年度股份转让比例限制的规定。

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一)临时公告和报告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和其他方式导致的股份变动应当合并计算。

股份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在标的证券完成交收后,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要求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公告及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公告及报告书中单独披露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导致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比例,并就以下情况作出特别说明:1、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原股东、证券公司以及标的证券数量、期限;2、待购回期间,标的股份对应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股东或持有人权利,由证券公司按照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原股东的意见行使;3、待购回期间,标的股份产生的相关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等)归属于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原股东;4、原股东违约的,证券公司按照《业务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标的证券;5、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的股份数量及比例(如适用)。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2015年6月修订)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备忘录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表、办理证券停复牌、收发函件等。

本备忘录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备忘录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本所发布和适时更新的《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业务操作手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电子化报送常见问题》等,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件:(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

(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

(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15:30-19:00);非直通车公告(15:30-17:00)。

(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第六条上市公司分别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信息披露——公告提交”、“信息披露——非公告上网”栏目,提交公告、非公告上网文件的信息披露申请,并选择相应信息披露时段。

第七条上市公司选择“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或“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发布公告的,应当在相应披露时段内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经公司提交并确认发布后,公告通过本所网站即时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的通知(2013)-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的通知(2013)-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的通知(2013)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的通知各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相关工作安排,本所于2013年6月28日对外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73至93号。

同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监管实践和上市公司的反馈意见,本所就《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中的六个公告格式指引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如下:1、《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修订了个人投资者因持股期限不同而纳税金额出现差异的情况,同时修订了QFII纳税的相关规定。

2、《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修订了与融资融券和累积投票相关的内容。

3、《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和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作了适应性修订。

4、《第二十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整体调整为《第二十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预案公告》。

5、《第三十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修订了适用范围。

6、《第五十七号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调整公告》注意事项中修订了有关该事项的后续进展的信息披露要求。

今后,本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后续使用情况及时对相关公告格式指引进行修订和完善。

修订后《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略)上海证券交易所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结束——。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备忘录二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备忘录二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业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系统”)的正式启用,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的工作流程,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保证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以及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所发放的上市公司专区EKEY(以下简称“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电子化系统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的一般规定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电子化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原则上,除本备忘录规定的特殊情形之外,本所不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司使用本所电子化系统提交信息披露文件时,无需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再提交“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披露申请表”、“上市公司不涉及公告信息网上披露申请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应当由专人负责,并保持其联系电话畅通。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使用EKEY,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业务办理”下的“信息披露”栏目,创建信息披露申请,并上传相应的电子文件。

电子化系统具体操作流程可参照本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操作手册》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电子化报送常见问题》。

上市公司应认真阅读和使用上述文件,及时关注其更新。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事项,严格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认真选择正确的公告类别。

上市公司在提交信息披露文件时,切勿将多个公告内容合并为一个电子文件上传;应确保公告及附件的标题与内容一致;并准确选择上传文件的披露渠道(登报、上网、报备)。

第七条以上市公司名义出具的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该文件已经经过内部审议程序及充分授权,上传时无需提供盖章页扫描件的电子文件。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1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1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1号——融资融券、转
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
【发文字号】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1号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3.08.28
【实施日期】2013.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十一号)
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3年8月28日)
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办法》”)、《转融通业务监
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融通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作为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标的证券,或者作为上述两类业务担保证券的,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事宜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投资者、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其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其他证券数量,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合并计算:
(一)投资者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二)证券公司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续1)——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续1)——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续1)——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法规类别】上市公司【修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的通知(2013)【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3.05.27【实施日期】2013.05.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续1)——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3年5月27日)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续1)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目录第四十一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第四十二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第四十三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公告第四十四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第四十五号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申报公告第四十六号上市公司股份(质押/解质、冻结/解冻)公告第四十七号上市公司股东公开征集股份受让方公告第四十八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第四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权益授予公告第五十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份回购开始公告第五十一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份回购结果公告第五十二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第五十三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第五十四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第五十五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第五十六号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第五十七号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调整公告第五十八号上市公司浮动利率公司债利率调整公告第五十九号上市公司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第六十号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公告第六十一号上市公司股票撤销风险警示公告第六十二号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第六十三号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公告第六十四号上市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公告第六十五号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第六十六号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告第六十七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第六十八号上市公司收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公告第六十九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公告第七十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第七十一号上市公司获得各类补助的公告第七十二号上市公司投资者说明会预告公告第四十一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第三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第四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第五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六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第七号上市公司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
第八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
第九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十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
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获准公告
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
第十四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第十五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第十六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复牌公告
第十七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第十八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
第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
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适用讲明:
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治理方法》(以下简称“《重组方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达到《重组方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的,应按照《重组方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公司失去该子公司的操纵权,且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任意一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数据10%以上的,应视为公司出售资产并参照本格式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次交易构成《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指引,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要求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不及连带责任。

董事XXX、XXX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收购、出售资产及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交易标的名称;交易金额等)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
●交易实施存在的重大法律障碍(如作为交易标的的资产产权权属不清等)
●其它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交易概述
(一)简要介绍本次交易的差不多情况,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如是收购、出售股权类资产的,必须讲
明股权比例)、交易事项(收购、出售资产或债务重组)、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价格及与账面值相比的溢价情况、协议签署日期(如适用)等。

(二)简要讲明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三)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如是否需通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是否需征得债权人同意、是否需征得其他第三方同意等)以及公司履行程序的情况。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指在购买、出售资产交易中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各方当事人)
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已对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差不多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交易对方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要紧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要紧股东或实际操纵人;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姓名、性不、国籍、住宅、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等差不多情况。

2、交易对方要紧业务最近三年进展状况,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操纵的核心企业要紧业务的差不多情况。

3、除《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之外,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的讲明。

4、交易对方最近一年要紧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假如交易对方成立时刻不
足一年或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则应当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操纵人或者控股方的财务资料。

若公司无法披露上述财务资料的,应讲明缘故。

5、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二)其他当事人情况介绍
简要介绍其他与本次交易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的情况。

如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债权人豁免上市公司债务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详细披露该债权人差不多情况,以及债权人是否为独立法人、是否有权豁免上市公司所欠债务等情况。

三、交易标的差不多情况
(一)交易标的
1、逐项列明交易标的的名称和类不(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股权投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

2、权属状况讲明(包括交易标的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是否存在阻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相关资产运营情况的讲明(包括出让方经营该项资产的时刻、该项资产投入使用的时刻、已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目前能否接着投入正常生产、是否具备正常生产所必须的批准文件、最近一年运作状况及其他需要特不讲明的事项)。

4、交易标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账面价值(包括账面原值、已计提的折旧、摊销或减值预备、账面净值等),并注明是否通过审计。

(二)收购、出售标的如为公司股权,披露内容还应包括以下方面
1、该公司要紧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成立时刻、注册地点等差不多情况。

2、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3、该公司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要紧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并注明是否通过审计。

4、如该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净利润中包含较大比例的非经常性损益的,应予以特不讲明。

5、如该公司最近12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改制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改制的差不多情况。

6、如标的公司通过审计,应披露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审计报告全文应当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

(三)交易标的评估情况(如适用)
1、如本次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中,交易标的通过评估,且交易价格参考评估结果定价的,应披露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事务所名称、评估基准日、采纳的评估方法及其重要假设前提,并以评估前后对比的方式列示评估结果。

评估报告全文应当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

2、评估机构使用收益法等基于以后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交易标的预期以后各年度收益或现金流量等重要评估依据、
计算模型所采纳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及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3、评估报告显示标的资产净额的评估值或标的资产中占比较大的某一类(项)资产的评估值与账面值存在较大增值或减值(超过50%),或标的资产整体评估值与其过去三年内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超过50%)的,公司应当视其所采纳的不同评估方法,分不按照以下要求详细披露其缘故及评估结果的推算过程。

(1)采纳收益法等基于以后收益预期的方法进行评估的,公司应当依照标的资产特点,详细披露预期以后各年度收益或现金流量等重要评估依据,包括预期产品产销量或开发销售面积、销售价格、采购成本、费用预算等。

同时,公司还应当披露计算模型所采纳的折现率、预期以后各年度收益或现金流量增长率、销售毛利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充分讲明有关评估依据和参数确定的理由。

评估报告所采纳的预期产品产销量、销售价格、收益或现金流量等评估依据与评估标的已实现的历史数据存在重大差异或与有关变动趋势相背离的,公司应当详细解释该评估依据的合理性,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予以披露。

相关资产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可能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更加严格的限制,或受到自然因素、经济因素、技术因素的严峻制约,导致相关评估标的在以后年度能否实现预期收入、收益或现金流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应当详细披露相应解决措施,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2)采纳市场法进行评估的,上市公司应当明确讲明评估标的存在活跃的市场、相似的参照物、以及可比量化的指标和技术经济参数的情况,详细披露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可比交易案例,依照宏观经济条件、交易条件、行业状况的变化,以及评估标的收益能力、竞争能力、技术水平、地理位置、时刻因素等情况对可比交易案例进行的调整,从而得出评估结论的过程。

(3)采纳成本法进行评估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重置成本中重大成本项目的构成情况,现行价格、费用标准与原始成本存在重大差异的,还应当详细解释其缘故。

(4)采纳多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价值分析原理或计算模型等方法综合确定标的资产评估值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充分披露该等方法的合理性及其理由。

(四)如上市公司出售、收购资产交易中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应详细介绍该项债权债务的差不多情况,包括债权债务人名称、债权债务金额、期限、发生日期、发生缘故等。

对转移的债务,还应当讲明已取得债权人的书面认可情况,以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偿债风险和其他或有风险等。

(五)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要紧讲明确定成交价格的依据,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如有)、公开市场价格(如有)差异超过20%的,应当讲明缘故。

四、交易合同或协议的要紧内容(合同或协议尚未签署的,可暂缓披露未定事项,在正式签署后补充披露)及履约安排(一)介绍收购、出售资产协议的要紧条款。

应包括合同主体、交易价格、支付方式(现金、股权、承债、资产置换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