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肇庆高新区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提升我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建设步伐,扎实推进肇庆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函(2019)1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属规上企业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补助15万元,属规下企业的补助5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
对整体搬迁新落户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当年给予10万元补助;落户后第二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给予15万元补助(补助当年如高企资格到期须通过重新认定,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必须完成评价入库方可申请上述奖补)。
对经向区报备并辅导区内企业成功申报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机构,当年辅导通过高企首次认定数量大于或等于3家(重新认定高企2家计1家)的科技服务机构,每成功1家奖励0.5万元,单个机构每年获得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实施创新券补助政策。
引导区内企业加强与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的对接,对企业单个项目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购买服务实际交易金额的20%,每年申请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区科技部门根据当年企业申请数量和年度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情况确定当年创新券补助总额和补助比例。
三、企业创新积分支持。
开展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促进各类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支持和培育一批优秀科技企业,从科技扶持、高层次人才补助、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01•【字号】沪府办规〔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1日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科技政策落实落地,进一步对各类创新主体和人才“松绑”“解绑”,现就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高校院所、科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人才等广大创新主体感受比较深、“绳子”绑得比较紧的重点环节,提升政策供给和创新服务能级,进一步转职能、补短板,更大力度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以关键点的突破引领科技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
二、工作举措(一)扩大高校院所科研活动自主权1.推进依章程管理。
坚持简政放权与有效监管相结合,进一步组织推动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事业单位章程。
章程要紧紧围绕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创新事业发展目标,规定单位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运行管理机制等,并明确人员绩效评价、科技创新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制度,业务主管部门支持相关科研事业单位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南昌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南昌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下英雄城聚天下英才”行动计划的意见》(洪发〔2018〕8号)和《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洪府厅发〔2018〕141号)文件精神,扶持和培育南昌市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快速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工信局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论证、认定、管理和考核;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负责属地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申报审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其及时按要求上报运营情况。
第四条经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建设的各类新型研发机构,必须按要求与市政府或县(区)、开发区(新区)签订共建协议。
第五条共建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合作背景、建设定位、项目简介、预期目标、合作内容、支持力度、产权归属、双方权利等方面。
同时应做到六个明确:一是明确研发团队领军人才、日常运营负责人及团队;二是明确阶段目标任务;三是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属;四是明确成果优先在南昌转化;五是明确南昌市属平台的股权投资优先权;六是明确建设经费构成及主要用途,列出中大型设备的名称、价格。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对《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出台前已建成的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认定的条件:(一)注册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二)用于办公和科研的场所不得少于500平米,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原值不得低于500万元;(三)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年收入或支出总额的15%;(四)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或高学历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30%以上;(五)研究方向明确,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制、运营机制、财务制度。
第七条与县(区)、开发区(新区)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的申请条件:(一)合作方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积累的科研成果多;(二)合作方能够选派一定数量的常驻研发人员;(三)新型研发机构的主攻方向与县(区)、开发区(新区)的产业布局切合度较高,具有较强的引领作用;(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可行性方案获得专家论证通过;(五)双方已初步达成共建协议。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1.17•【字号】甘科计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有关单位:为引导甘肃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省科技厅制定了《甘肃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2020年1月17日甘肃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关于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直通机制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8〕65号),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甘肃省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及重点产业发展需求,以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目的,一般至少应具备以下功能之一。
(一)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
聚焦国家和全省战略需求,围绕基础前沿科学、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前沿交叉研究。
(二)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
结合全省十大生态产业发展需求,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支撑重大产品研发和产业链创新。
(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以资源汇集和专业科技服务为特色,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进创新创业。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16•【字号】呼政字〔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现将《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16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呼政发〈2016〉161号),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强市战略,特制定《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申报时间所有申报主体申报事项的时间需在《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印发后,即2017年1月1日之后。
二、申报主体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组织、团队和个人。
三、工作流程(一)申报:市科技局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三)会商:市科技局将各单位、组织、团队及个人申报的奖补事项及金额进行汇总,并组织相关部门会商。
(四)审批:市科技局将会商确认的奖补名单及金额统一报送市政府研究批准。
(五)公示: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市科技局将奖补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奖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报请市政府拨付奖补资金。
四、奖补标准按照《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呼政发〈2016〉161号)规定的奖补标准执行。
五、具体申报要求与审核程序(一)意见第1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行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机制1.申报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吉政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8〕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部署,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吉发〔2016〕26号)精神,加快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吉林省重大科技创新需求,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现代化的高效治理模式,具备完善的议事机制、决策机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出资者的约定,实行章程管理。
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应遵循创新机制、民办公助、企业运作、突出特色和服务产业的原则。
鼓励域外名企、名校和高端人才来我省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在吉中直机构与本地产业需求结合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本省科研单位和高校创新机制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金联合设立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围绕全省“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在节能、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现代中药、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卫星、通用航空、精密仪器与装备、大数据、人工智能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农业等领域,以及未来颠覆性技术领域,重点依托长春新区、国家级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区域和创新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培育引进一批新型研发机构。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4•【字号】洪府厅发〔2018〕141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2018年10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三章支持政策第四章管理和考核第五章附则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创新驱动发展纲要》(赣发〔2017〕21号)、《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洪发〔2016〕20号)、《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下英雄城,聚天下英才”行动计划的意见》(洪发〔2018〕8号)文件精神,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以及技术转移转化、衍生孵化、科技服务等活动,采用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作,研发经费稳定、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类型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类型。
第三条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加快建设发展应坚持“服务产业、鼓励竞争、讲究绩效”的原则,扶持经费纳入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
扶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劳务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报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昌注册运营。
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一定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资金来源。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十部门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十部门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十部门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2015年5月21日以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
新型研发机构是广东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由产学研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理事会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实行管投分离、独立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第四条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总体发展规划、评价标准、评审程序,委托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评审、论证、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鼓励引导各级政府、企业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广东创办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大型骨干企业组建企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在能力建设、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科研仪器设备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网向新型研发机构开放。
广东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历程及发展建议
广东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历程及发展建议文/韩莉娜 王臻0 引言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孕育兴起,世界主要国家争相寻找科技创新的突破口,抢占未来发展先机。
科技创新平台作为支撑全社会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和核心力量,在区域科技与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总结了广东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历程及其带来的启示,以期为新时期强化广东战略科技力量、有力支撑广东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借鉴。
1 科技创新平台的内涵及分类1.1 科技创新平台的内涵科技创新平台最早由美国竞争力委员会在1999年所作的研究报告《走向全球:美国创新新趋势》中提出,该报告认为科技创新平台是创新基础设施及创新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我国科技创新领域最早明确提出“平台”概念是2004年发布的《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指出,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是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进行的战略重组和系统优化,以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综上可见,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围绕科学前沿发展、国家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整合集聚科技资源、具有开放共享特征、支撑和服务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技机构或组织,是开展基础研究、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的核心阵地和基础力量。
1.2 科技创新平台的分类科技创新平台与政府、高校和企业联系密切,但因其建设主体、构建途径、功能定位等不同,各类型平台间的运作模式和产业形态存在显著差异。
当前,国家和地方政府从不同视角提出了不同的科技创新平台的划分方法。
在国家层面,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我国按照国家战略需求和不同类型创新平台功能定位,将科技创新平台分为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三类。
在地方层面,各地结合自身特色,更加侧重于微观和应用性较强的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为支柱产业尤其是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科技条件支撑。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潍科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潍科发〔2023〕3号各县市科技局、市属各开发区科技局:为引导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活力,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潍坊市科技局2023年8月1日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优化政策、资金、项目、平台、人才等关键创新资源配置,引导和支持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充分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机构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办或与其他单位合办,从事研发(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活动的机构,包括(不限于)企业自办的技术中心、研发部门、研究院所、中试车间、试验基地等功能单元,以及建在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引智示范推广基地、新型研发机构、工业设计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机构补助是指为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市财政按一定标准对初次通过市级研发机构备案的企业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潍坊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企业研发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企业研发机构的备案、政策落实等工作。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遵府办函〔2023〕45号•【施行日期】2023.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遵义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3日遵义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1号)有关文件精神,深化财政科研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扩大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自主权,提升市级财政科技投入效能,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动力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扩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项目可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比例和使用可参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市科研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措施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措施
1.加大财政投入。
政府可以通过增加预算,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为其提供科研经费,加强设备和人才投入等方面的帮助,以促进其科技创新和发展。
2.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对于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成果,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吸引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同时,政府还可以增加对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成果的转化率。
3.建立科技创新产业链。
政府可以通过与企业合作,建立形成科技创新产业链,加强创新资源的整合,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在实践中的应用。
4.吸引优秀人才。
政府可以为新型研发机构吸引优秀人才提供各种政策支持,鼓励他们参与到科研项目中,提高新型研发机构整体的人才水平。
5.加强国际科技合作。
政府可以促进新型研发机构与国际科研机构的合作,共享先进的研究设施和科研资源,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国内若干省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践及其对广东的启示
收稿日期:2023-09-25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服务平台技术研发与应用 (2021YFF 0901101);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基于互惠偏好的多主体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在 持大股 改革中协同机制研究 (2022A 1515011691)项目来源:广州市创新环境计划项目 广州汇聚国家战略科技资源建设高水平科研机构模式与路径研究 (202000080006)作者简介:陈雪(1986-),女,研究员,博士在读,研究方向:科技情报㊁科技政策㊁科技战略与科技项目管理;刘佐菁(1982-),女,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科技政策㊁科技战略㊁新型研发机构;任洁(1982-),通信作者,女,学士,研究方向: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㊁科技政策㊁科研平台管理㊁科技金融㊂国内若干省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践及其对广东的启示陈雪1,刘佐菁1,任洁2(1.广东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东广州510033;2.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广东肇庆526238)摘要:新型研发机构在促进我国科技创新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优势和重要价值,随着国家对其逐步重视,各省份纷纷从不同维度创新管理,采取多种举措推进区域内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建设㊂通过梳理解析北京㊁上海㊁江苏三地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经验做法,为广东新型研发机构的高质量建设提出参考建议㊂关键词:新型研发机构;经验做法;高质量发展;广东中图分类号:F 354㊀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 ㊀㊀㊀㊀文章编号:2096-5095(2023)06-0009-08New R&D Institutions in Several Provinces of China DevelopmentPractice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GuangdongCHEN Xue 1,LIU Zuo -jing 1,REN Jie 2(1.Guangdong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Guangzhou 510033,China;2.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Service Center,Zhaoqing Hi -tech IndustrialDevelopment Zone,Zhaoqing 526238,China)Abstract New R&D institutions have outstanding advantages and important values i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tific and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n China.With the increase attention of the state various provinces and cities have innovated managementsupport models from different dimensions and taken various measures to promote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new R&Dinstitutions in the region.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xperience and practices of building new R&D institutions in Beijing Shanghai andJiangsu and then puts forward reference suggestions for the high-quality construction of new R&D institutions in Guangdong.Key words new R&D institutions empirical practices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Guangdong0㊀引言新型研发机构作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㊁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抓手之一,不仅是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融通发展的重要结合点,也是聚集高端创新资源㊁提升原始创新能力㊁开展产业技术研发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㊂广东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发源地,通过地方立法㊁2023年12月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研究Dec 2023第7卷第6期Strategy for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Vol .7No .6出台创新政策㊁制定管理制度等多角度㊁全链条地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为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健康发展㊁提升组织机制优势起到先锋示范的作用㊂随着国家对新型研发机构的逐步重视,各兄弟省份纷纷出台一系列举措推进本区域机构建设发展,在国家整体性㊁系统性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形势下,广东也亟须复盘,借鉴兄弟省份经验做法,在创新管理上继续赋能,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㊂本文基于国家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政策环境,选取北京㊁上海㊁江苏三地(以下简称 三省市 ),重点分析其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思路㊁做法,为广东新型研发机构的高质量建设提出发展建议,以供相关决策参考㊂1㊀国家出台一系列创新政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㊀㊀新型研发机构作为我国科技创新实践探索的新产物,国家层面通过出台一系列创新政策,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㊂在宏观政策环境的引导下,全国已有30多个省区市结合本辖区特色,出台 配套政策+创新举措 ,包括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认定㊁给予多种形式的财政资金支持㊁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㊁建立人才激励机制㊁完善相关基础配套设施㊁优先开展相关领域的科研攻关项目等㊂2㊀代表性省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思路㊁经验做法㊀㊀根据相关部门统计,截至2021年年底,我国共有新型研发机构2412家,其中广东省有192家,排名全国第四[1]㊂相关调研显示,北京新型研发机构在研发投入强度㊁承担科研项目数量上优势突出,上海在服务企业数量上与广东并列,江苏在新型研发机构数量㊁研发投入强度㊁服务企业数量等指标上均名列前茅㊂基于以上因素及三表1㊀国家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创新政策时间政策名称主要内容2015年9月‘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形成跨区域跨行业的研发和服务网络2016年5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发展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㊂标志着新型研发机构在我国国家创新体系中地位愈加重要2016年8月‘ 十三五 国家科技创新规划“要培育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战略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领衔,采取与国际接轨的治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协同多方资源,开展基础前沿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通过产学研合作,提升产业竞争力2019年9月‘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作为首份全国性针对新型研发机构如何规范发展的政策文件,明确了新时期我国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定义㊁功能定位,对机构建设发展提出要求和支持意见;同时明确地方可参照意见,立足实际㊁突出特色,研究制订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积极开展先行先试,推动我国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入新阶段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要支持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202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 预算+负面清单 管理模式㊂鼓励地方对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㊂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给予稳定资金支持,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鼓励科技成果自主转化及推广应用等202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赋予了新型研发机构法律地位㊂在第五十六条新增有关新型研发机构的内容,提出国家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完善投入主体多元化㊁管理制度现代化㊁运行机制市场化㊁用人机制灵活化的发展模式,引导新型创新主体聚焦科学研究㊁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㊂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建设第7卷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研究第6期省市在国内的政治㊁经济地位,特选取三省市作为代表性省市进行分析研究㊂2.1㊀北京 新型研发机构助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㊀㊀为应对新的国际竞争形势,满足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提升北京在科技强国建设中的关键地位和作用,2017年年底,北京开始布局建设一系列新型研发机构㊂2018年1月,出台‘北京市支持建设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办法(试行)“作为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纲领性和规范性文件;2021年11月,出台‘北京市 十四五 时期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明确提出持续建设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㊂北京提出 五新 机制①,高标准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相关工作受到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的表扬[2]㊂2.1.1㊀高起点㊁高定位,聚焦国家战略需求科学布局㊀㊀北京作为全国科技资源最丰富的城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设立普遍具有高起点㊁高定位的特征,是抢占国际科技制高点的重要创新力量㊂尽管各新型研发机构设立背景不同,但均以引领科技发展㊁创新体制机制为使命,重点在数学㊁生命科学等基础研究领域,以及新一代人工智能㊁量子信息㊁干细胞㊁脑科学与类脑研究㊁区块链㊁关键新材料等战略前沿领域进行布局㊂2.1.2㊀将打造国际一流作为考核标准北京新型研发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始终以国际一流为标准㊂针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个性化合同管理制度,在尊重科研规律基础上看其是否能产出国际前沿的原创成果,研发产出能否在国际同类科研机构中位居前列,核心共性技术能否在国际上引领产业发展㊂2.1.3㊀集聚国内外高水平创新人才一是面向全球公开遴选科学家㊂通过小同行推荐㊁国际学术交流㊁公开招聘等引进国际领军人才㊁创新创业团队,且更加注重人才的研究能力㊁创新魄力和学术影响力㊂二是探索人才 双聘 机制㊂北京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作为高水平人才汇聚的平台和抓手,如北京智源人工智能研究院(以下简称 智源院 )吸纳北京大学㊁清华大学等专家学者,实施 智源学者计划 ,支持领军科学家开展人工智能领域重大方向的基础前沿研究㊂三是重视青年后备人才培养㊂建立 青年人才挑大梁 的人才发展模式,如智源院拥有40多位38岁以下的青年科学家[3]㊂2.1.4㊀实施 放管服 改革坚持支持政策要 活 ,服务保障要 实 ㊂进一步简政放权,赋予新型研发机构更大的科研自主权㊂一是建立科学家负责制,将技术路线决策权和人财物支配权交给科学家,充分激发创新活力㊂二是实行 预算+负面清单 科研经费使用模式,一方面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类型和实际需求给予财政科技经费稳定支持,另一方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采用总项目预算控制和风险防范设计㊁公开经费执行情况等方式确保科研经费使用 放得开㊁管得住 ㊂2.1.5㊀大力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支撑产业经济发展㊀㊀北京新型研发机构通过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㊁建设产业生态联盟,积极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的行业应用和场景适配㊂例如,智源院吸引社会资金牵头成立智源创投基金,专注于人工智能早期投资,旨在为北京培育一批硬核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企业;北京量子信息科学研究院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公司㊁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等龙头企业深度对接,吸引社会资本设2023年12月陈雪,等:国内若干省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践及其对广东的启示Dec2023① 五新 机制是指新的运行体制㊁新的财政支持政策㊁新的绩效评价机制㊁新的知识产权激励和新的固定资产管理方式㊂立量子信息研究与成果转化基金,引入专业化服务机构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北京应用数学研究院基于区块链技术建立适配场景,解决数据交易难题,具备较好的产业化前景[2]㊂2.2㊀上海 功能内涵逐步丰富的新型科研组织上海为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在推进建设新型研发机构上不断探索,陆续成立了上海脑科学与类脑研究中心㊁上海期智研究院㊁上海长三角技术创新研究院等一批新型研发机构,同时结合实践不断创新和完善新型研发机构的功能与内涵㊂2.2.1㊀扩充新型研发机构的战略力量体系2019年3月,上海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要求发展各具特色的新型研发机构,将各类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开展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的组织纳入新型研发机构战略力量体系,包括国家实验室㊁重点实验室㊁科技创新中心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㊁制造业创新中心㊁企业技术中心㊁外资研发中心㊁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㊁科技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㊁国企开放式创新平台㊁协同创新中心等,通过扩充新型研发机构的战略力量体系,让更多的创新机构和平台享受本辖区的创新政策,开展更大范围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探索[4]㊂2.2.2㊀全链条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上海为激发各类创新平台创新活力,大力实施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一是推进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支撑产业链创新和重大产品研发;二是深化上海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协调推进应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三是引导转制院所强化行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功能,向科技研发服务集团发展;四是选择若干应用技术研发类科研事业单位,通过引入社会资本㊁员工持股等方式试点混合所有制改革;五是对社会力量兴办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同等政策支持,其中从事战略性前沿技术㊁颠覆性技术等研发的,可经 一事一议 后予以财政支持[5]㊂2.2.3㊀分层分级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上海市科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强调按照公平普惠㊁分层分级的原则推进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㊂针对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坚持 放管服 的同时强调事业单位的公益性㊁研发活动的公共性,为政府给予持续性㊁长期性的资助提供通道并保障合理性;针对国有企业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国有企业非营利化,打造适应创新发展需求的管理制度;针对民办非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将其中的国有资产份额由不超过总资产的1/3放大至2/3;开展特定机构的 一事一议 ,如上海长三角技术创新研究院,实施 预算+负面清单 ㊁绩效评价等新型管理模式;针对社会自发组织的新型研发机构,引导大型央企㊁跨国企业㊁本地科技领军企业搭建公共技术平台,利用其专业优势㊁市场优势和资源优势为中小企业赋能,构建起全链条的创新孵化体系[6]㊂2.3㊀江苏 以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为主导打造技术创新网络㊀㊀江苏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截至2023年6月底,江苏共有新型研发机构573家,在创新体制机制㊁扩大机构自主权,开展科研仪器托管㊁运行绩效奖补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探索[7]㊂为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江苏对标德国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院㊁中国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等全力打造重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江苏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 江苏产研院 ),截至2022年年底,江苏产研院已在先进材料㊁能源环保㊁信息技术㊁装备制造以及生物医药等五大领域建设72家新型研发机构,累计转化科技成果6200多项,衍第7卷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研究第6期生孵化科技型企业1200多家[8]㊂2.3.1㊀以政策㊁资金等形式,充分保障研究院的运行㊀㊀江苏产研院作为无行政级别的省属事业单位,在建设经费上由省政府全额拨款每年5亿元专项资金支持㊂江苏产研院下设公司,省财政给予公司一期资金3亿元,主要用于专业研究所投资㊁海外平台投资㊁引导基金投资等㊂为全面支撑江苏产研院发展,2023年6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出台十二条政策措施,从成果转化㊁资金使用㊁完善专项服务㊁科技合作㊁科研人员兼职㊁ 个性化 税务服务等方面为江苏产研院 松绑 ㊁赋能㊂2.3.2㊀采用 一所两制 项目经理制 ,建立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㊀㊀江苏产研院为推进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采用2种建设模式:一是实行加盟制,推进现有其他相关院所加盟江苏产研院,并按照要求进行 一所两制 改造,促进高校院所研究人员的创新成果向市场转移转化;二是新建专业研究所实行项目经理制,以江苏产研院为主导,选拔国内外领军人才任项目经理㊁组建项目团队,新建专业研究所㊂通过 合同科研 把研究所向市场提供技术转让㊁投资㊁服务所产生的现金流收益,即技术转化的实际价格,作为考核指标,以此决定研究所绩效评价和财政资金支持额度,促使专业研究所紧密围绕市场需求开展技术研发㊂这不仅能有效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也有效提升了专业研究所的自我 造血 能力[9]㊂2.3.3㊀建立全链条技术需求对接解决的产业化机制㊀㊀自2018年以来,江苏产研院与97家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共建联合创新中心,由江苏产研院负责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及指导,并以研发解决技术难题中企业投入资金不低于80%为标准评判企业技术难题的真实性;技术需求凝练完毕后,江苏产研院利用创新网络对接全球创新资源寻找解决方案,构建 江苏产研院组织 集成创新平台承担 研究所㊁企业㊁高校参与 的协同攻关机制㊂在重大产业化项目跨越技术创新 死亡之谷 环节,采用 拨投结合 形式,先以科技项目立项支持,解决创业早期估值和研发资金需求难以确定㊁项目融资市场失灵的问题;在项目社会化融资阶段,则转为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确定项目支持强度和获利研发成果的收益[10]㊂2.3.4㊀集聚海内外创新资源,打造产业研发人才培养基地㊀㊀一是打造海外创新资源网络㊂江苏产研院通过设立海外孵化器㊁与高校建立战略合作关系㊁引进海外科研机构等形式集聚海外创新资源,先后在硅谷㊁波士顿㊁多伦多㊁伦敦等地设立海外孵化器,与海外45所高校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引进国际顶级研发公司等海外科研机构,其中丹麦TOPSOE公司㊁荷兰苏科思公司已落户苏州[11]㊂二是建设江苏产研院大学㊂2019年6月,江苏产研院与江苏省教育厅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将产业需求和技术难题凝练成培养课题,实行 双导师制 ,依托专业研究所和江苏龙头企业,与海内外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采取校内校外 双导师 ㊁高校院所 双学位 ㊁企业院所 双激励 等新机制,在科技创新㊁人才培养㊁科技成果转化上率先突破,推进实施 集萃研究员 集萃博士 人才计划㊂三是打通高等院校教师㊁科研人员等到江苏产研院兼职渠道,支持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江苏产研院进行技术开发和创办衍生企业,授权江苏产研院组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支持建设综合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㊁市人才计划项目为江苏产研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建立专门渠道,充分保障建立人才 蓄水池 ㊂2023年12月陈雪,等:国内若干省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践及其对广东的启示Dec20233㊀广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中面临的问题作为新型研发机构发源地的广东,在推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政策引导㊁整体性建设㊁体制机制完善㊁支撑产业能力等方面还面临一系列问题㊂一是缺乏有针对性㊁获得感的创新政策㊂广东出台了多项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政策,但涉及的具体概念㊁顶层设计㊁功能定位等仍相对宏观,部分科技政策多是将过往政策进行归纳总结,缺乏有针对性的突破;在推进机构建设上,缺乏勤勉尽职㊁容错纠错的指引机制,部分机构在体制机制探索中存在较大顾虑㊂二是缺乏分层分级的新型研发机构功能定位体系㊂广东新型研发机构包括高水平创新研究院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及常规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等,但尚未建立起整体性㊁系统性的架构体系,各类机构的核心功能定位也未明确区分,导致机构既从事前瞻性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又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开发㊁公共技术服务㊁科技型企业培育等,从而表现出专业特色不突出,区域产业对接能力不强的现象㊂三是缺乏强有力的支撑管理㊂一方面在财政专项上未有稳定的财政科技经费,也未有结合机构需求的分层㊁分级的财政资金支持,同时也缺乏引导机构建设的绩效奖补支持;另一方面在引进机构建设上缺乏强有力的支撑团队,结合江苏产研院建设模式,机构在设立初期需要有专业的团队协助其打通创新链㊁产业链㊁资金链,推进机构快速成长㊂4㊀三省市经验对广东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启示4.1㊀系统性搭建广东新型研发机构功能体系建议广东紧紧围绕建设方需求,科学设置新型研发机构功能定位㊂以北京为例,作为全国科技资源最丰富的城市,专注国家战略需求,布局战略前沿领域,强调机构的创新能力对标国际一流;上海除了培养战略性㊁前瞻性的新型研发机构,更注重新型研发机构的系统性建设,将各类致力于新兴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的平台纳入新型研发机构体系,并根据各类机构特点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12]㊂广东可根据机构功能定位,建设金字塔型新型研发机构体系,其中塔尖为专注国家战略需求,从事战略性㊁前沿技术研究的机构;中间层为弥补产业技术供给,从事区域性产业技术开发㊁搭建科技成果转移通道的机构;塔基为从事特定技术领域,以服务市场化需求为导向,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焕发活力的科研机构或以社会㊁企业为主要投入力量,具有一定科研攻关能力的行业共性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企业赋能,推进创业孵化的机构㊂通过系统性搭建新型研发机构功能体系,对于明确各类机构使命,科学地配置资源㊁合理布局机构建设,形成有针对性的绩效评价体系等均具有较好的促进作用㊂4.2㊀结合新型研发机构功能定位采取精准的支持方式㊀㊀北京为了支持科学家勇闯科技创新 无人区 ,营造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实行 预算+负面清单 的科研经费使用模式,一方面给予相关机构稳定的财政科技经费支持,另一方面实行 负面清单 管理,采用总项目预算控制和风险防范设计等措施㊂上海强调按照公平普惠㊁分层分级的原则推进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对于不同建设方式㊁不同功能定位的机构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13]㊂建议广东结合新型研发机构的功能定位㊁建设需求给予精准支持㊂其中,针对专注国家战略需求,从事战略性㊁前沿技术研究的机构,结合绩效评价结果给予稳定持续的资金保障,并参照第7卷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研究第6期江苏产研院的有关做法,在人才引培㊁成果转化㊁税收减免㊁科研人员兼职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对于支撑地方产业发展㊁提供区域性产业技术供给的机构,根据产业类型,如按照支撑传统产业升级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等进行分类,采用 分期稳定+地方联合+科研项目揭榜攻关 的方式给予支持,并围绕区域产业赋能,从地方产业支撑能力㊁产业技术培育㊁共性技术开发㊁科技型企业培育能力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结合评价结果拨付资金;对于社会自发组织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营造良好的氛围,通过竞争性项目引导机构搭建公共技术平台㊁开放创新资源,利用自身专业优势㊁市场优势和资源优势为中小企业进行科技赋能[14]㊂4.3㊀营造开明宽容㊁持续优化体制机制创新的政策环境㊀㊀从北京㊁上海㊁江苏采用 放管服 ㊁创新管理机制㊁支持机构改革发展等措施可以看出,地方政府为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均采用机构自主管理㊁政府保驾护航的模式㊂以江苏产研院为例,作为省级独立预算单位,不受省科技厅㊁财政厅管理,每年自己编制预算,报相关部门备案,无硬性预算要求,且审计㊁纪检等监管部门均采取 负面清单 管理方式,为江苏产研院体制机制创新提供了便利㊂从新型研发机构的成长规律看,一家以服务区域产业技术开发的机构,真正能够面向市场自我 造血 ㊁获得成果转化收益反哺,基本需要10年时间[15],但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则希望2~3年内能快速见到成效,甚至计算机构当年的投入产出比,这不仅不利于新型研发机构的长期发展,也有悖于科技创新发展规律㊂江苏产研院的成功经验充分证明了政府监管适当放松的重要性,在具体的政策制定上应更具针对性,出台的政策要能真正增强机构的获得感㊂如‘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中指出,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才来省产研院开展技术研发或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中国籍公民相应的同等待遇,有针对性地切实解决机构在具体发展进程中遇到的难题[16]㊂建议广东进一步细化新型研发机构在体制机制上的发展瓶颈,寻求更好的解决路径㊂4.4㊀打造人才集聚㊁产学研深度融合㊁省市联动的协同创新体㊀㊀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同的新型研发机构由于其对标产业领域㊁攻关侧重点㊁阶段内主攻任务目标的不同,需配置的创新资源也不一样,因此,需搭建一个科学㊁开放和灵活的系统架构,在开展科研攻关时遵循科技发展的规律,适时地调整㊁配置资源,这是新型研发机构保持组织生命力与活力的基础[17]㊂基于北京㊁上海㊁江苏的经验做法,广东搭建新型研发机构的协同创新体时建议做好以下几点:一是构建人才集聚高地,通过建立开放的人才管理制度㊁科学的人才遴选体系,面向全球引进和培养最适合的人才;二是实施产教融合,通过与高校院所联合培养,将产业需求和技术难题凝练成培养课题,培养实战型科技创新人才;三是省市联动建立专业服务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撑机构,围绕着新型研发机构启动期支持㊁过程期绩效评价㊁政策兑现㊁技术需求对接㊁海内外资源对接㊁产业化应用场景对接等提供强有力的支持㊂参考文献:[1]王海荣.‘2022年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报告“发布深圳新型研发机构孵化企业最活跃[EB/OL].(2023-03-24)[2023-08-24].https ///s id=1761249090454239541&wfr=2023年12月陈雪,等:国内若干省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践及其对广东的启示Dec2023。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穗府办〔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23〕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10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国家战略目标导向,强化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和产业支撑能力,打造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推动科研资源大市向科技创新强市迈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广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包括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水平创新研究院。
(二)新型研发机构须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实现自我造血功能及可持续发展。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
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签署共建协议,根据共建协议开展建设管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按照省有关规定管理。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支持、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四)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推荐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或所长、总经理)负责制,可结合实际需求设立监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和制度,依照章程和制度运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东府办〔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东府办〔2017〕13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31日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7〕69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造创新驱动发展升级版的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东委发〔2017〕15号)的精神,加快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育成、高端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产学研紧密结合、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法人组织或机构。
第三条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是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申报、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的实际情况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分类第三章备案条件第四章绩效评价第五章分类支持第六章组织保障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型研发机构绩效管理,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发展,推动功能发挥和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政策实施效能,加快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
根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国家高层次人才等与各市(地)政府、国家级高新区合作共建的研发机构。
国家高层次人才包括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长江学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
第三条按照“产业导向、分类管理、聚焦绩效”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特点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差异化管理服务,有针对性地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章功能分类第四条根据功能定位的不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为成果转化型和产业创新型,新型研发机构需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聚焦助力黑龙江省重点产业发展开展相关工作。
(一)成果转化型: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主要开展科技成果熟化和产业化、科技型企业培育孵化、推动技术产业化应用,向产品化、商品化、市场化延伸。
(二)产业创新型:以支撑产业发展为目标,围绕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产业技术需求,主要开展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22•【字号】湘政办发〔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22日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为进一步推动全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发展目标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促进功能政策持续优化、发展动能显著增强、营商环境日益完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成为引领开放创新、高质量发展新高地。
立足保税特色,推进产业转型、项目聚集,完善产业链供应链,促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新产品协同发展。
发挥连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统筹利用两种资源优势,着力发展保税加工、国际贸易、现代物流、跨境电商,逐步把综合保税区培育成为全省对外贸易重要增长极、外向型经济发展集聚区、双循环发展示范区。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目标导向1.落实属地责任。
强化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导向,落实市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全力提升在全国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中的排位。
争取岳阳城陵矶综合保税区、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稳居中部A类行列,努力冲刺全国A类。
衡阳、湘潭、郴州综合保税区争取稳定进入全国排位前50%。
(责任单位:相关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2.加强统筹指导。
将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情况列入省、市政府口岸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议题,加强工作调研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综合保税区发展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对发展情况不理想的进行通报或约谈。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21〕1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2月24日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快集聚创新资源,打造一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推进高质量协同创新,构建高能级平台体系,培育高层次人才队伍,实施高水平科技攻坚,推进高效能成果转化,依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0号)和《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皖科政〔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依托国内外高校院所优势创新资源合作共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由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单独或联合出资,在本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具备开展研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二)拥有优质创新资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现将《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8年11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部署,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吉发〔2016〕26号)精神,加快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吉林省重大科技创新需求,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现代化的高效治理模式,具备完善的议事机制、决策机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出资者的约定,实行章程管理。
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应遵循创新机制、民办公助、企业运作、突出特色和服务产业的原则。
鼓励域外名企、名校和高端人才来我省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在吉中直机构与本地产业需求结合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本省科研单位和高校创新机制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金联合设立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围绕全省“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在节能、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现代中药、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卫星、通用航空、精密仪器与装备、大数据、人工智能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农业等领域,以及未来颠覆性技术领域,重点依托长春新区、国家级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区域和创新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培育引进一批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章认定与管理第六条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一)新型研发机构应为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鼓励人才团队控股;(二)依托国内一流科研院所、高校和行业龙头企业科研平台,或境外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研究机构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课题成果来源;(三)拥有一支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领衔的研发队伍,且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50%;其中硕士或中高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50%以上;(四)新型研发机构以技术研发与服务为核心功能,研究成果以技术许可和转让方式等予以转化。
「研究」“新型研发机构”该怎么建设运营,最新政策和动态都在这!
「研究」“新型研发机构”该怎么建设运营,最新政策和动态都在这!近⼏年国家为了进⼀步深化科研院所改⾰促进创新驱动⾼质量发展,深⼊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先后密集出台⼀系列与新型研发机构相关的政策措施。
新型研发机构作为推进国家科技创新能⼒建设的重要抓⼿,对探索我国科技创新机制体制改⾰,⽀撑我国经济⾼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已成为我国提⾼国家综合竞争⼒的重要推动⼒量。
⼀、关于新型研发机构定位及界定之所以称为“新型研发机构”就是有别于现有⾼校和科研院所体制,有别于现有企业的研发机构模式,拥有新的功能定位,在机构建设理念和运⾏机制上有全新的改变,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运⽤新思维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和现代产业体系。
博思远略通过梳理各地对于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政策发现:对于新型研发机构的界定存在细微的差异,直⾄科技部2019年9⽉发布了《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新型研发机构进⾏了统⼀定义。
1)根据2018年北京市政府印发的《北京市⽀持建设世界⼀流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办法(试⾏)》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位为:指由战略性科技创新领军⼈才领衔,采取与国际接轨的治理模式和运⾏机制,协同多⽅资源,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的事业单位或科技类民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2)2019年4⽉发布上海市发布的《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若⼲规定(试⾏)》从新型研发机构的功能和运⾏体制机制两⽅⾯进⾏了界定:——从功能来看,新型研发机构⼀般应具有以下功能之⼀:开展基础与应⽤基础研究,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从运⾏体制机制来看,新型研发机构为有别于传统体制内科研事业单位,具备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运⾏机制⾼效、管理制度健全、⽤⼈机制灵活的独⽴法⼈机构,包括科技类社会组织、研发服务类企业、实⾏新型运⾏机制的科研事业单位等。
3)科技部2019年9⽉发布的《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新型研发机构进⾏了统⼀定义: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机制市场化、⽤⼈机制灵活的独⽴法⼈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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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打造一流创新生态,优化本省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111”创新工程支撑引领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意见》(晋办发〔2020〕5号)和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定位任务】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要坚持“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聚焦2025年转型出雏形总要求,重点围绕实施“111”创新工程和“14+N”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打造,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等活动。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评
价和指导管理等工作。
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备案
第六条【备案条件】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单位应为在山西省内注册且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西省内。
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服务机构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
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不低于30%,且不少于10人。
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0%。
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
(三)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
拥有完备的组织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法人负责制;具有明确的科研、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四)具有明确业务发展方向。
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在前沿技术研究、产—2—
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与成效。
(五)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
有固定的办公和科研场所且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收入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第七条【备案程序】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程序。
(一)发布通知。
省科技厅发布年度组织申报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申请单位登录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各市推荐。
各市科技局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通过初审后,申请单位打印纸质材料,并由市科技局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三)备案审查。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
对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以及单纯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四)结果公示。
省科技厅根据综合审查意见,提出备案意见,对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
无异议后,省科技厅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
第八条【备案材料】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备案须提交材料
— 3 —
(一)《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法人证书(或其授权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共建协议或机构章程;
(四)申报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架构、人才引进、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五)成立一年以上的,需提供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表和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三章管理和评价
第九条【举办责任】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
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第九条【章程管理】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第十条【加强党建】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2—
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
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科研管理】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
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
第十二条【薪酬管理】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
第十三条【评价管理】针对新型研发机构的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
新型研发机构应自主进行年度创新绩效评估,向省科技厅提交年度自评估报告。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三年一期的创新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围绕科研设施条件建设、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聚集和企业孵化等方面评价分析。
第十四条【统计报告】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开展统计调查,按规定向省科技厅提交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纳入创新调查和统计调查制度
实施范围。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并通过公开渠道向
— 3 —
社会公开重大事项和年度报告等。
第十五条【变更管理】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科技管理部门报告;确因不可抗力无法及时报告的,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科技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扶持措施
第十六条【特殊支持】对于“14+N”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支撑强的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经认定的从事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交叉性领域研究的战略科技力量,按“一所(院)一策”或“一事一议”原则,予以支持。
(一)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不定行政级别,实行编制动态调整,不受岗位设置和工资总额限制,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给予研究机构长期稳定持续支持,赋予研究机构充分自主权。
(二)对于社会力量兴办的机构,通过定向委托、择优委托等形式,予以财政支持。
第十七条【普惠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上年度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给予不高于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补助。
对备案新型研发机构,每3年根据创新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2—
予50-100万元后补助支持。
补助奖励资金使用参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19]5号)执行。
第十八条【同等待遇】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省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人才引进、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等方面,可同时享受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鼓励创新】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并享受相应的资金奖励政策。
支持鼓励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动态管理】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全省新型研发机构优胜劣汰、高质量发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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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六)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科研诚信名单的;
(七)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被撤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认定。
第二十一条【违规问责】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不再列入新型研发机构序列。
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山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