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学术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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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析

媒体 监 督 与 司法公 正 之 间存在 着 天然 的 冲 突, 其 冲突的实质是 两种价值之 间的选择 , 即言 论 自由和司法 独立 。然而 在一个文 明、 法治 的 国家 , 这两种价值 选择 均 不 可或 缺。在 实践 中 , 应 该 如 何协调两者 的关系 , 使之实现 良性互 动 , 同时 能够 有效保 障媒体 监 督权 并 实现 司法公 正 , 就成 为 亟 待解决的问题 。 媒体监督和 司法公正 的冲突与实际 媒体监 督 , 是指报 纸、 刊物、 广播 、 电视 等大 众 传媒对各种 违法违纪行 为特别是 国家公 职人员 的 违法犯罪、 渎 职 腐败 行 为所进 行 的揭露 、 报道 、 评 论或抨击 。本论文 中所 涉及 的媒体监督 主要是 媒 体针对 司法权 运 行 程序 的监督 , 其 监督 的实质 是 公开 。 在现代 法 治 国家 , 司法 权是 国家权力 的重 要 组成部分 , 媒 体 对 司法 活动 进行 报道并 监督 司法 权 的行使 , 已成 为 一种 主要 监督 方式 。随着 我 国 司法体制改革 的不 断推进 , 实现 司法公 正 , 加 强司 法权的监督 成为一项 紧迫 的任 务 。法 国资产 阶级 大革命时期 诞生 的《 人权 宣 言》 中论述 道 : 自由传 达思想和意见 是人类最 宝贵的权利之一 ; 因此 , 每 个公 民都有言论 、 著 述 和 出版 自由。我 国《 宪法》 第4 1 条也规 定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对 于任 何 国家机关 和 国家工作人 员有提 出批评 和建议 的权 利; 对于任何 国家 机关 和 国家工 作人员 的违法 失 职行为 , 有 向国家机关提 出申诉 、 控告或者检举 的 权利 , 但 是 不 得 捏 造 或 者 歪 曲 事 实 进 行 诬 告 陷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摘要:公众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既有协调又有冲突,二者追求的目标都是公平正义。

传媒自由灵活、影响力广泛,司法相对封闭独立,有着权威性和强制性,舆论监督是权力要求,近年来,传媒由于介入司法活动,使二者关系紧张。

传媒与司法各有优点又存在不足,应该设置一种能够平衡二者利益关系,既约束传媒活动范围,保证司法独立,又保证司法监督的有效实行。

缓解传媒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公平正义;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任务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有很多方式,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一道屏障,公平正义也是司法的价值追求。

传媒作为一种公众监督的手段,有着传播速度快、信息及时的特点。

如果将司法与公众传媒作出比较的话,二者都有着追求准确、权威和高效的特点。

当然二者之间最大的不同,莫过于司法披上的是国家机关和强制力的外衣,传媒则是开放多元化的特点。

近年来,司法和传媒的关系存在着不明朗的现象。

公众传媒有着干扰司法判决的倾向。

由于传媒面对着的是公众群体,报道的信息内容量丰富,在社会范围内容易产生较大的影响。

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比较容易形成一种通俗的、大众性的判断,这种判断的作出无疑是以道德观念或者公序良俗的指引形成的。

而某些行为有着法律上的既成规定,难免会遇到通过审判得出的结果,与“民意”不合。

或者是在审判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强烈的呼声,要求按照“民意”审判。

这种现象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继而会冲击司法独立,不利于严格执法的实现,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矛盾。

一、公众传媒与司法活动出现偏差的原因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有很多,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公众传媒与司法的影响范围不同。

司法是有着保守性的特点,“不告不理”的原则表明了司法是被动的。

而媒体由于其快捷灵活的特点,以“主动出击”的方式参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

媒体的广泛性远远要比司法大得多,司法活动主要是在当事人中产生影响,而媒体需要在听众中发挥作用。

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及其规制研究

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及其规制研究

该案原本是一起普通 的刑 事案件 , 但是却 是不少理性公众纷纷质疑媒体机构的此类 底 , 媒体对 司法活动行使 的监 督权 就是 利
②刘建军 , 马克 思主 义视 野 中的信
③李德 顺 ,《 人 生与 信仰 [ J 】 .《 湖
湘论 坛 》, 2 o o 1 (1)
⑦李正 国, 国家形象构 建: 政治传播
用以表达 自由为基础的新闻 自由, 公开 司
2 0 1 3 年1 1 月2 7日, 北京市第一 中级 友 “ 我修 习散 打多年不 怕你 们 ” , 到另一
媒体纷纷将关键词聚焦在 :红歌将军 媒 体通过 采访报 道与 时事评论 等方式 实
之子 、 恶少 、 轮奸 、 酒 吧女 、 卖 淫嫖娼 、 敲诈
某种 意义 上确实提高 了公众 的关 注度 , 但
行为有违职业操作规范。 透过李某某案 , 我
捕, 至今历 时近 9个月 , 报纸、 电视和 网络 勒索等词汇上 。虽然这些窥私性的报道在
等各大媒体都在头版头条予以追踪关注 。
异乎寻 常地 出现在媒 体报道 的娱 乐版头
三人效 应 。 在社会 价值多 元 、 人们个 性 张
的爆 料 : 从李某某 抱怨在看守所吃不 到米
司法 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规制媒体对
司法活动的监督? 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
二、 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
道, 导致 司法审 判受到影 响 。 媒体 对司法 饭 , 到其惊人 书法作 品 ; 从对 李某某 的母
亲名牌衣 饰的关注 , 到展示其泪流满面 的 场景 ; 从李某某辩 护律师在微博上挑衅 网 被告 的辩护律 师揭秘李某 某 “ 功夫天下 第一 ” 和“ 喜欢动粗”等。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的关系摘要:中国内地网络文化繁荣发展,颠覆传统的媒体形式一次次将司法领域的案件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甚至成为普通民众茶余饭后的话题。

近年来,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象逐渐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表面上来分析,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民间冤情也可以不用上访便有可能获得更为高效的处理;民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更为彻底,遇有不平只需敲击键盘即可带来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热烈讨论,成为人尽皆知的事件。

不容置疑,这都是令人欢欣鼓舞的社会文明进步。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

如此强大的社会效应也给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焦点案件法官是否还能坚定地捍卫法律人的理性而做到审判独立与公正,这成为我们欢喜背后的隐忧。

任何社会问题一旦持续存在,必定暴露某些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自媒体公民知情权舆论监督前言:一、媒体审判的简述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更细致的描述:即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案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性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煽情的语言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诸多传媒单向度地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在中国,媒体审判已不是一个新现象,但是今年来媒体审判逐渐成为业界、学界热议的一个现象,这正是媒体审判对舆论、民众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的结果。

媒体审判通过媒体对事件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影响媒体受众,从而将受众导向至媒体所希望的方向上来。

媒体审判所产生的舆论合理是巨大的,尤其是多个媒体(同质媒体与异质媒体)共同的报道。

在现代社会媒体是影响舆论的主要力量,对于司法审判来说会产生强大的外在舆论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

二、引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试论传媒、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联

试论传媒、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联
不 可转授 ,除非诉方 或控方将 需要 判断的事 项交 给其他组织 ,如仲裁机构 。因此 其他任何 非司法 主体未经职业训练的人员 不得行使判断权 。 第六 ,司法权具有终局性。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 它是 最终判断权 ,最权威的判断权。司法 判断的范围不仅针对行 政权 ,还针对立法权 ,司法权对行政与立 法行 为进行判 断的 效力是终局 的,法治原理假设了这个判断机构的权 威性 ,尽 管该机构不可能完全 、一贯正确 。 第七 ,司法权具有交涉性 。司法权 的运行方式总是将各 方进行 明确 的角色分工 ,在程序 中,控 、辩 、审三方是基本 的角 色 ,“ 审”者 内部又存 在分工 ,陪审者从 事事实 审查和 判断 ,法官负责法律审查和判断 。在这些角色 中,控辩双方 展开交涉 、抗辩 ,令判断者兼 听则 明,做 出理性选择和判 断。 三、传媒监督与司法 的关联性分析 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传 媒监督 的主要对象 ,司法权作为一 种 国家权力 , 其行使 当然是传媒监督 的对象之一 。司法权作 为一种 判断权 ,其关 系到公 民的人身 、财产 、 自由等切身利 益, 不仅 当事人而且普通公民也会关注 司法权 的行使 。另外 , 司法权 作为一种判断权 ,其裁判结果 的不确定性也 吸引着人 们的 目光。因此 ,司法活动本 身就具有新 闻价值 , 案件越重 大越复杂 ,其新 闻价值就越大。所 以 ,司法权 的行使必定是 传媒报道的 内容之一 ,而传媒通过报道司法活动客观上就起 到 了监督司法的效果 。 传媒监督作 为公 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传媒监督司法则意 味着权利对权力 的制约 ,这也符合宪政 的要求。作为一种权 利 ,传媒监督 的广泛性 、及时性 以及权威性等特点决定了它 能够担 当起监督权力 的重任 。而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 ,司 法机关掌握着生杀予夺 的大权 ,司法权 的专属性 、终局性等 特点决定 了其必须受到监督。因此 ,传媒势必监督司法 。

探析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探析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探析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的关系【摘要】:司法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与保障。

媒体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有利于实现阳光下的审判,推动司法进步;但媒体监督不当又会对司法独立造成负面影响。

在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要以促进司法公正为契合点,建立新闻媒体对司法监督的相应制度,最终将二者关系正确处理使之达到最终的和谐良性互动。

【关键词】:司法公正;媒体监督;矛盾;和谐方案一、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新闻媒体与司法两者都追求的是社会公正与正义,都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议过程中的利器,都是为实现公民权利服务的,其价值取向和目标是一致的,只是二者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于道德上的正义,同情弱者,注重人文关怀,用公众力量来激起社会正义的力量,而司法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律规定和程序来追求公正与公平。

实践中,司法部门向媒体提供的司法活动信息,通过媒体的广泛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的公开、透明,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媒体对逐步演进的司法改革的报道,回应了公众对司法改革的呼声、要求和愿望,推动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加快和深化;媒体对法院业绩的传播,树立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权威,弘扬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理念。

但由于两者自身行业特征的差异,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有利有弊。

二、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司法公正一方面要求新闻媒体在合法、合理界限内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又天然地排斥新闻监督,新闻监督在矛盾的平衡中发挥着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新闻监督有碍司法公正1. 本质特征的差异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活动追求的基本准则,它要求遵循独立审判的原则。

司法活动本质上是一种高度更改化的判断与推理及适用法律的过程,要求法官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要求审判活动尽可能排除感情因素以及外界的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介入,包括来自媒体的渲染和影响,但由于媒体的大众立场和追逐利益的需要以及自身的特征,致使它评价司法的视角并不完全出自于法律。

媒体监督司法公正论文

媒体监督司法公正论文

浅议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摘要:新闻媒体介入到司法监督领域,可以促进司法的公正与透明,形成新闻监督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但是新闻媒体不当的监督方式,却会影响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正确认识和处理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合理调整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限度,不仅要加强法律与行业规范的制定,同时也应从法官中立性的加强、媒体自身制度的建设、政府完善相关制度等方式入手,多管齐下,才能最终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媒体自律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05-02一、媒体监督对司法的正面影响及负面影响(一)媒体监督对司法的正面影响1.合理的媒体监督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灵魂。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有制约司法的权力。

因此,不仅法院内部要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还应该发挥媒体的外部监督作用。

在中国现实情况下,司法体制还不健全,法院的人财物都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司法权受到干预是不可避免的,而媒体的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情形。

正如贺卫方教授在谈到《水浒传》中高俅陷害林冲一案时曾诙谐地说:“高俅毕竟权高势重,法官也许有几分畏惧,会来个‘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含糊了事。

在舆论的压力之下,上诉法院推翻原判,发回重审,结局当然还是林冲无罪。

”[1]2.媒体监督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开透明,可以促进人民法院改进工作,防止司法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司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在偏远地区,有些法官本身的法律素质不高,而当事人基本也不懂法律,律师又主要集中在发达城市,缺乏对法官审判的应有监督,所以有时会出现极其荒唐的审判结果[2]。

媒体监督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使民众可以及时指出法院工作的不足,利于法院及时做出改进或弥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司法腐败。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的负面影响1.媒体监督形成的“民愤或民意”可能形成舆论审判新闻媒体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由于其自身的非法学专业性以及报道的片面性会误导广大群众继而使其形成过于偏激的“民愤或民意”,其通过给司法人员施加压力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略论司法公正与新闻监督

略论司法公正与新闻监督

略论司法公正与新闻监督摘要:司法公正是千百年来人们孜孜以求的目标,舆论监督是普通民众追求司法公正的主要方式。

本文主要从现实层面出发,探讨了新闻监督和司法公正及二者关系的形成所起的作用,并以推动中国法治进程为目的,对正确处理新闻舆论、司法间的关系进行浅层思考。

关键词:司法公正新闻监督随着传媒业的兴起,为扩大舆论监督的影响力,人们愈来愈注重借助于媒体的力量,媒体也希望通过对司法活动的报道,来引起民众的更多关注和信赖,以实现自我的生存和发展。

在民众和传媒业互有所求的双向推动下,新闻监督逐渐成为传媒业的一项重要职能,其作用也越来越受到司法界的重视。

(1)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意义。

新闻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

公平、公正的前提是公开,没有公开性,长期以往,则难以保证公正性和公平性。

司法活动具有很强的垄断性,司法活动的主体没有公开司法过程的主观愿望,因此,新闻监督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新闻监督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开透明,也就很难保证持久的司法公平、公正。

新闻监督有利于引起司法监督职能部门的高度关注。

新闻监督,究其本质还是体制外力量,它不能直接干预司法过程,其作用是间接的。

但是,其影响也是显见的,它不但影响到公众舆论和司法主体的认知,而且还影响到司法监督职能部门的视线,讳言,“大跨进”的浮夸,“文革”的浩劫,在极大地影响我党诚信形象的同时,对传统的社会诚信体系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而改革开放的春风在吹散了贫穷阴影的同时,也使得社会价值观念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化,传统的道德规范严重失衡,法制建设的严重滞后,使得整个社会形成了巨大的诚信危机。

媒体作为诚信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在履行传递信息、实施监督神圣职责的过程中,为利所惑,经常充当起一种很不光彩的角色。

孔子曰:“言不中,民无以措手足”。

长期以往,言论都无以辩真伪,欲诚信皆无以往已。

因此,公信建设必须首先从媒体开始。

而媒体公信是建立在媒体从业人员高度公信基础之上的。

媒体监督对司法之影响论文

媒体监督对司法之影响论文

论媒体监督对司法之影响【摘要】媒体追求的是自由,司法追求的是公正。

本文先通过对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的区别来引出媒体对司法的影响。

媒体监督的责任是基于大众的道德,司法评判活动是基于国家的法律,他们之间相互制约,但是如果媒体监督超越了自己的职权,必然会引起社会的不和谐,我们学习国外的经验,探讨自己的方法,找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点,使媒体监督真正发挥出他应有的作用,共建和谐美好的社会。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影响一、媒体监督的概念和意义(1)媒体监督的概念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

(2)媒体监督的意义。

一是媒体监督是法治国家建设民主政治的内在需求。

民主政治意味着公民对政治的有效参与和对国家的有效管理,公民实现参与、管理的方式除通过行使选举权外,行使监督权也是重要的一个方面。

二是媒体监督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重要方式。

媒体监督的核心在于公民对任何人物、事件或者现象都有权通过媒体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媒体监督是规范权力行使、防止权力腐败的必要手段。

通过媒体充分切实的报道、评论,将权力的行使完全公示于公众的瞩目之下,进而对权力的行使者形成内心的警戒,促使其自觉规范权力的行使,维护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公正廉洁。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1)正面影响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现代传媒手段是司法监督的有效利器。

执政者可以把他作为“监视器”,人民大众可以把他作为“发泄器”,从而发挥出媒体真正的作用。

(2)负面影响新闻最重要的是自由,他要能说话、敢说话,在现实生活中,舆论监督主要针对实体事实的讨论,所以,参杂了太多道德成分的新闻往往会有以下弊端:一是大肆炒作,追求轰动效应。

媒体在获得案件线索后,为了追求引起人们的注意,吸引社会大众人的眼球,就添油加醋,夸大事实,甚至歪曲事实。

新媒体发展与司法公正研究

新媒体发展与司法公正研究

蚓S妒st em A nd So c i et y 霎翌翼孥婴矍霍霪霪寥宠l{冕愿‘“i己口,o年9月(下)i▲籀J占缸金幽翰甾翰翻幽谥雀翟警篮隧豳戳豳泣蔑;::==二:::!!::::!=二一=新媒休发展与司法公正研究赵勤毳摘要新媒体以其及时性和互动性等特点,迅速发展成为影响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重要媒介渠道。

同时,司法公正在新媒体发展过程中受到了很大影响,面对这一新情况,司法机关要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基础上,积极利用新媒体平台,与舆情民意互动,实现新媒体发展和司法公正的最大化社会效果融合.关键词新媒体司法公正民意互动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16.02新媒体是以互动传播为特点的一种新型信息媒介形式。

较之传统媒体有更强的开放性、及时性、自主性和互动性。

而面对新媒体发展的迅猛之势,传统的司法公正社会表现方式正受到越来越多来自新媒体的影响,如何在新媒体环境下,让新媒体担负起合理表达舆情民意、正确引导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社会责任,又最大程度的避免新媒体对司法公正的不当干预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新媒体的特点和社会价值新媒体作为一种新的媒介形式,有它自己的特点。

首先,新媒体具有开放性,“它是一种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o,即通过新媒体,每个人都可以进行大众传播,将自己想要传播的信息发表在新媒体上,并且对不特定人进行信息反馈,而这个信息反馈的过程本身也是作为第二次信息传播的本体而存在并无限延伸。

其次,新媒体具有及时性,每个与信息第一时间产生联系的媒介个体,都可以以自己的方式通过新媒体及时的发出信息。

最后,新媒体具有自主性,由于新媒体的传播技术,信息发布者不需要经过像传统媒体经历审查等环节进行信息传播,可以客观的呈现或者接受信息事件,也可将自己的主观看法融入一些信息加以发布或主动选择接受一些符合自己观点的信息。

通过新媒体,公众可以更直接的利用这个媒介工具去表达自己的真实看法,也可以从这个媒介平台上接受到更多前所未闯的信息,而社会理念的形成,往往也是结合这些最广泛的民意基础。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摘要】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媒体报道;司法公正;司法独立;舆论监督现代法制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

在我国,传统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加强监督。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有监督权。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也指出,审判机关要把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为此,法院应允许新闻记者旁听庭审和公允地采访报道审判活动。

正因为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媒体监督的作用西方有名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这就是说司法公正不仅要求实体公正,即事实准确,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恰当;而且要求司法过程公正,诉讼程序民主,即严格遵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公正既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社会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则大大增强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媒体监督的误区近年来,媒体舆论监督的地位日渐突出,法院在谈到外部监督时都毫无例外地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舆论监督在认识和实践上都还存在着一些误区,传媒舆论监督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至于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本身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地,其中也包括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有的记者把监督权作为特权,动辄就把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不加斟别地搬上报纸,舆论监督成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一场“诉讼”,“原告”是当事人,“被告”是法院,而“法官”则是隐藏在暗处的记者。

新媒体时代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探究

新媒体时代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探究

新媒体时代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探究
成薇
【期刊名称】《新闻研究导刊》
【年(卷),期】2024(15)7
【摘要】如何把握好新媒体对司法的舆论监督的“度”,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与新媒体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维护司法权威与畅通民意表达之间的天平,协调新媒体时代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法治秩序,是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为更好地发挥媒体监督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文章立足于当前新媒体影响日益增强的大背景,分析当前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了解到新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不仅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在此基础上探讨新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矛盾之处。

研究发现,两者的矛盾主要集中在道德评判有失法律公正从而影响司法审判、追求新闻时效与发布信息滞后的冲突、司法机关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排斥及不认可等方面。

针对这些矛盾,文章提出了构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和谐关系的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平衡好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落实好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进而为全方位多层次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助力。

【总页数】4页(P83-86)
【作者】成薇
【作者单位】广西法治日报新闻编辑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06;D926
【相关文献】
1.浅议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关系
2.浅析如何平衡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3.关于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研究
4.微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究
5.略论新媒体及电视新闻对司法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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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

正与否 。司法机关 的基本原则要求按照法律 的规 定办事 ,
追 求 法 律 的 公 正 性 。 媒 体 监 督 之 下 使用 道德 评 判 标准 , 往 往 会 给 案 件 的 审 判 带 来 很 大 的 干扰 , 时 就 很 容 易 造 成 媒 这 体 审 判 。 严 重侵 害法 律 的尊 严 与 法 律 秩 序 , 利 于 司法 公 , 不 正 的实 现 。
2 1 年 2月 02
湖 北警 官学 院 学报
J u na f Hub i or l o e vest o lc Uni r i f Po ie y
Fe 201 b. 2
NO2 e. . S rNO. 25 1
第 2期 总 第 15 2 期
媒体监 督 与司法公正研 究
【 键词 】 体监 督 ; 关 媒 司法公 正 ; 法律 问题 【 中图 分类 号 ] 9 61 D 2. 【 献标 识 码 I 文 A
【 章编 号】 63 3 1 02O —0 1 —0 文 17 —2 9( 1)2 06 2 2


媒 体 监 督 与 司 为 了 公 正 。但 是 , 特 定 的 情 况 下 道 德 与 法 律 这 在 两 者 之 间 是 存 在 分 歧 的 。 媒体 监 督往 往 能代 表 民 意 , 社 而 会 大众 对 案 件 评 价 一般 是 从 道 德 的视 角 来 审 视 司法 公正 的
( ) 二 时效 性 与 滞 后 性 之 间的 矛 盾
媒 体 监 督 时效 性 强 , 以其 速度 快著 称 , 司 法 活 动 为 了 而 能 够 有 效 保 障 司 法 的公 正 性 , 需要 按 照 相 关 的法 律 程 序 来 进 行 ,这 和 新 闻媒 体对 比来 看 , 往 往 表 现 出 一 定 的滞 后 其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平衡论文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平衡论文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摘要: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实践证明,媒体监督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不恰当的媒体监督同样会破坏司法公正,主要表现在媒体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往往缺乏全面性和客观性。

因此,应当一分为二的看待媒体监督,既不能因噎废食,禁止媒体进行监督,也不能不加限制的任由媒体进行不当监督,破坏司法独立的原则。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独立;客观;全面一、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必须遵守的一项法律准则,本质上体现了分权和制衡的思想。

其内容是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法治社会中,只有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才能形成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在最大限度上防止专制和腐败的出现,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秩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国《宪法》第 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的含义具有层次性,包括三个方面: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机关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

1、司法权的独立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的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权分立学说。

之所以要将司法权独立,是因为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权与社会的公平正义息息相关,如果不将司法权独立出来,一旦司法权被行政权或者立法权所掌控或干涉,那么势必会造成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2、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被视为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

司法权的独立要求司法机关必须独立,只有这样,司法机关才能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

在我国,司法机关的独立表现在: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是司法权的唯一享有者。

3、法官的独立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1]。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摘要:媒体在实现其监督功能与司法在实现其公正之间时有冲突发生,本文通过分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的一面,来试图找到解决二者矛盾的方法。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冲突性;平衡在现代,媒体与司法密切相联,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已成为一种很常见的现象。

毫无疑问,媒体监督有开放与广泛性,对于遏制司法腐败有一定的作用;然而,媒体监督也是一柄双刃剑,如果监督不当或对媒体缺乏制约,也会影响司法的公正。

如何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同时避免其不利的一面;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媒体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从概念上来看,媒体监督是通过新闻报道,形成一种没有强制力的社会意志来干预社会生活、调节社会关系,从而实现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一种方式。

而司法则主要通过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来实现实质和程序上的正义。

西方有句名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从维护公正的角度考虑,公开是司法活动的要求之一,而媒体报道则有利于实现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媒体监督和司法的规定司法独立是我国的一条宪法性原则。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本条规定是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利剑。

同时,我们又发现了关于媒体监督的宪法性规定,表明我国公民享有揭露和批评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不当行为的言论自由的直接的法律根据。

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摘要在现代法制国家,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密切相联。

媒体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如果媒体监督缺乏制约或监督不当也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而妨碍司法公正。

这就要既看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也要认识到两者之间的冲突性,分析原因,从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双方面入手找原因,以达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一致冲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的发展,公众对司法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各种新闻媒体也越来越积极地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和评论,媒体监督在社会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同时,各种带有倾向性的新闻舆论对审判独立、司法公正也造成了或深或浅的不利影响。

如何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同时避免其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权威与正义,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在法治国家,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根本,这就需要给司法审判工作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

而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又有着天然的侵犯性。

比如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事实讲述,评判标准等方面二者都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同时,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新闻媒体都是为了追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这就决定了两者之间对立统一的关系。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1.目的一致司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依照公众认同的法律规范,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力量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法求得公正。

司法机关以依法、执法的形式来实现对社会公正的价值追求;媒体是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也就是用道德来评判是非,对进入公众视野的新闻事件“有感而发”,是一种道德性的情感与评价,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

从表现形式来看,司法机关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新闻媒体体现公众观念上的公正。

但是他们追求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分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分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分析作者:呼倩如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5期摘要发生在2016年的“刺死辱母者”案,因南方周末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报导《刺死辱母者》迅速引发大众关注,这一案件也影射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

随着新闻媒体行业的发展,媒体监督显现出传播范围更广、时效性更强、影响力更大等新的特点。

但同时媒体监督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方式,也存在舆论干预司法的现象。

因此,如何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良性互动作者简介:呼倩如,广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5.279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一)司法公正概述公正是评价事件是否符合人类价值倾向的标准,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公正的内涵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因而,每个时代的公正所具有的内涵不但反映了一定的社会现状,还决定着社会制度的走向。

司法公正是对公正这一定义的进一步的限定,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合理准确的运用法律,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公平和正义。

司法具有实现公正的作用,司法机关行使职权,使受到侵害的权利恢复到未受侵害时的圆满状态,尽量减少因不法行为带来的损失,同时也避免滥用职权使侵害方受罚过重,从而在整个事件中坚持公正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

随着社会生活的丰富和发展,解决矛盾和冲突有着多种的方法,司法却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公正作为解决各种矛盾和冲突的法律思想,要求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对法律和事实的认定都是准确的,在事件内容上对当事人的利益予以维护。

实体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充分的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正确的认定事实,准确的适用法律,减少因证据不足、证据违法或法律适用错误而引起的冤假错案。

程序公正是指司法活动及法律程序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司法公正应当以当事人的权利为着眼点,以公开、公正和民主为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以达到独立公正的审理案件。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媒体的监督作用一直都被视为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实践中,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往往会发生冲突。

本文将从两方面来探讨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并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促进良性的媒体监督机制和司法公正实践。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1. 涉及隐私权的问题媒体对某些案件的关注度很高,有时候为了抓住观众的眼球,在报道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涉密信息或个人隐私。

这对于那些希望保护自身隐私权的当事人来说,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

这会导致法官和律师们视图避免和媒体沟通。

而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可能会失去监督司法公正的机会。

2. 媒体过于热衷于检察官的工作媒体通常都希望揭露一些犯罪案件,提升其资讯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往往会扮演着检察官的角色,将清洗犯罪组织和千奇百怪的罪犯作为其报道的主题。

但是,这会产生不恰当的压力,使得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感到亲和力不足。

这关乎到司法公正的平衡性和独立性。

3. 部分媒体的政治倾向在一些国家中,媒体的政治倾向很容易成为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操纵手段。

媒体可能会有意识地选择报道或不报道某些审判事件,在此过程中选择宣传他们所认为的正义立场。

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的报道会深深地影响到法官的判断和民众的意识形态。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对策要解决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问题,我们需要秉持以下两个原则:1. 尊重隐私权在处理非公开审判信息时,应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避免把隐私曝光给公众。

需要限制媒体推广的风格,以确保其报道不会影响监督司法公正。

2. 尊重审判的公正性媒体在报道时应避免过度的煽动、炒作或者选择性报道。

当一方比另一方得到更多的曝光时,媒体就会被视为“立场不公正”,通过平衡点的报道来激发大众的兴趣和理解,这将有助于减轻司法公正负担,并为法官提供更丰富的信息。

同时,我们还需采取以下措施,来增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互动性:1. 督促法庭公开审判公开审判可以防止媒体过度介入操作,提高司法客观公正性。

“传媒与司法关系”相关研究述评

“传媒与司法关系”相关研究述评

二、 关于传媒 与司法二者关系的研 究述评


引言 : 问题的提 出
以“ d u . c o n) 2 0 1 2年 5月 5日的最 新检 索 结 果 , 共有 约4 3 7万个 相关 网页 , 其 中绝 大 多数 是 关 于 二 者关 系 的论述 , 例如关 系 的现状及 构建 等 , 论述 的 主体从 政府 官员 、 专家学 者到 普通 网 民。从 学术 文献 上看 ,
作为 西方 的舶来 品 , “ 第 四权 力 ” 说 在 中 国仅具 有 学
以“ 传媒 与司法 ” 作 为关 键 词 , 通过 C N K I中 国知 网 的检 索 , 得到 1 1 6 0篇 相 关文 章 , 且 最 早 关 于 二 者关
系 的研究 始 于 1 9 9 8年 。由于 “ 媒体 ” 、 “ 媒介” 等 相
J a n u a r y , 2 0 1 3
“ 传媒 与 司法关 系 " 相 关 研 究述 评
曾 枫
( 西南 政法 大学 全球新 闻与传播学院 , 重庆 4 0 1 1 2 0 ) 摘要 : 在新闻学、 法学 的视域下对现有传媒 与司法二者 关系的研 究进 行综述 , 并兼顾 了国外的相关研究成果 ,
于促进健 康价值 的 弘扬 , 有 助于疏 导某些冤 情 , 也 有
助 于维护 社会秩 序 的稳定 。而且其 研究 中还 提 出 了
司法应 该 对 新 闻 自由提供 保 护 。焦盛 荣 ( 1 9 9 9 ) 关 于传 媒监 督 司法 的论 述 就更 进 一 步 : 大众 传 媒 影 响
力 在时 空方 面具有 广 延 性 和持 久 性 , 而 司法 活 动 的
2 0 1 1 X Z Y J S 0 5 3 ) 的 阶段 性 成 果 。

浅议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浅议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浅议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摘要:新闻媒体介入到司法监督领域,可以促进司法的公正与透明,形成新闻监督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但是新闻媒体不当的监督方式,却会影响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正确认识和处理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合理调整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限度,不仅要加强法律与行业规范的制定,同时也应从法官中立性的加强、媒体自身制度的建设、政府完善相关制度等方式入手,多管齐下,才能最终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媒体自律一、媒体监督对司法的正面影响及负面影响1.合理的媒体监督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灵魂。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有制约司法的权力。

因此,不仅法院内部要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还应该发挥媒体的外部监督作用。

在中国现实情况下,司法体制还不健全,法院的人财物都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司法权受到干预是不可避免的,而媒体的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情形。

正如贺卫方教授在谈到《水浒传》中高俅陷害林冲一案时曾诙谐地说:“高俅毕竟权高势重,法官也许有几分畏惧,会来个‘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含糊了事。

在舆论的压力之下,上诉法院推翻原判,发回重审,结局当然还是林冲无罪。

”[1]2.媒体监督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开透明,可以促进人民法院改进工作,防止司法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司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在偏远地区,有些法官本身的法律素质不高,而当事人基本也不懂法律,律师又主要集中在发达城市,缺乏对法官审判的应有监督,所以有时会出现极其荒唐的审判结果[2]。

媒体监督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使民众可以及时指出法院工作的不足,利于法院及时做出改进或弥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司法腐败。

1.媒体监督形成的“民愤或民意”可能形成舆论审判新闻媒体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由于其自身的非法学专业性以及报道的片面性会误导广大群众继而使其形成过于偏激的“民愤或民意”,其通过给司法人员施加压力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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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视野青年记者·2009年12月中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学术综述● 刘喜梅公共交流的平台,为促进环境生态好转,构建公共性,培育公共意识的作用独一无二。

可见传媒在促进环境治理方面的巨大效能。

强调传媒公共性并非要抹杀它的利益诉求,泯灭其合理的逐利选择,而是要突出它的公共责任,以及公共利益维护者的地位和权威。

环境生态是今天最为突出的公共问题,如果不借助传媒这一公共平台,恐怕环境问题的解决就会遇到更大的阻碍,环境的破坏会来得更猛烈,社会矛盾会更加尖锐。

所以作为公共信息平台反映公共问题是符合逻辑的,二者应该有效结合,以此提升公共性层次,培育公民更强有力的公共意识,从而促进环境生态有效改善,促进文明、民主的社会发展前进。

以上分析了环境问题作为公共问题的特点表现以及环保传播中传媒与环境公共性的重合,最后的问题则要归结为两种公共性统一之后的目的与走向——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舆论监督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媒体舆论与司法活动的关系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二者的关系也成为近年来新闻传播学术研究的热点之一。

问题的缘起在我国,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重要载体,对司法的监督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

1954年新中国颁布第一部宪法,对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做了纲领性的规定,新闻自由也蕴涵其中。

但是遗憾的是,这种良好的开端并没有持续发展下去。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了对新闻立法的探索,1984年5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中国社科院新闻研究所共同成立了“新闻法研究室”,这标志着新闻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

1988年,“新闻法研究室”起草了《新闻法》(草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至今未制定出新闻法。

1998年4月,在全国法院整顿工作座谈会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同志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

同年12月1日起,北京市各级法院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 ,并要求旁听或采访的新闻记者遵守法庭规则,对公开审判案件的报道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文责自负。

此后,全国各地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便日益频繁起来。

因此,也可以说,“传媒对司法监督问题是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中提出、并且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来认识和讨论的。

”①媒体监督司法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首先,“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审判是公民和媒体新闻自由的直接要求。

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采访、报道和评论,形式上是新闻媒体新闻自由权在司法领域的直接体现,实质上是广大公民新闻自由权的直接要求,是公民在司法领域行使知晓、言论、出版、批评、建议等权利的直接要求。

”②其次,“司法腐败已到了非根治不可的地步”。

现阶段,司法腐败现象大量存在使人们普遍认识到必须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以清除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传媒作为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在这方面被寄予厚望。

由此,传媒监督公共参与。

由于公共问题的内涵、特征及其外延,决定了环境问题无一例外具有公共问题的突出症候。

当前的公共问题有很多,环境生态只是其中的一种,但它是最为典型的公共问题。

其他公共事务诸如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交通、人口、粮食、土地、能源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弱化问题。

环境问题除了政府作为主导者之外,这种公共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也就是需要和衷共济、齐心协力、共同参与。

有些问题要靠政府解决,但不是仅靠政府就可包办;对环境的治理,政府与市场都存在着“双重失灵”,因此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而民众的参与又离不开传媒的动员,这就需要政府、市场、民众三方为主体的参与,具体包括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大众传媒、企业、社区、个人以及各类自治组织团体都需要参与环境治理。

【本文为2009年江苏省高校社科项目《科学发展观与环保传播研究》部分成果,项目编号:09SJD9860005】注释:①赵成根:《行政决策概论》,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自编教材,1999年版,第44页②陈庆云:《公共管理基本模式初探》,《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8期③张庆东:《公共利益: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④陈桂棣:《淮河的警告》,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⑤李小 :《淮河流域水污染的原因分析及防治对策的探讨》,《中国科技论文》,2007年第4期⑥【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⑦关于厦门海沧化工项目危害的消息主要是通过手机短信在广大厦门市民之间进行传播(作者单位:徐州师范大学信息传播学院)理论视野7青年记者·2009年12月中对司法公正而言,获得了必然性。

媒体监督司法的现实运作又证明它还有其合理性,即它确实能够成为当代中国司法腐败的社会救济手段,有助于促进个案公正,对司法公正亦不无裨益。

关系现状:冲突与协调总体上看,现今中国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尚未得到很好发挥,传媒监督远未能达到学者们所期望的理想境况。

影响传媒监督实施的制约因素很多:第一,传媒的行为受限较大,传媒与司法之间的那个“合适的度”现在还没有把握好。

第二,司法过程封闭性过强,司法专横现象导致了对传媒权益的漠视。

在现实中,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常常对传媒报道司法活动设置种种限制。

第三,受众参与民主的政治素质以及相关的文化素质的提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传媒的开放度相应也受到一定限制。

第四,传媒自我约束能力较弱,对传媒的管理难以走出“管则死、放则乱”的窘境。

因此,“由于缺少共识、缺少规则,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正处于较不稳定的时期。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新闻批评与司法尊严、新闻采访与法庭秩序的冲突时有出现。

冲突中,媒体总体处于强势,承载着较多的社会期待;而一旦发生诉讼或面对司法权力,媒体又处于绝对的弱势”。

③正是在这个冲突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个传媒界与司法界至今在认识上仍存在较大分歧的话题——媒介审判。

关于媒介审判现象,学者们大致有两方观点:一方认为,媒体审判是媒体的越位监督,对司法公正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该方认为,“‘媒介审判’的实质是以新闻自由为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以‘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

④另一方认为,根本不存在媒体审判现象,媒体并没有审判的权力。

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来看,法院系统未能实现司法独立这一硬伤,是导致现阶段司法不公正的根本制度原因。

认为“媒体审判”会导致司法不公正,这既无视司法系统本身的运作模式,也低估了法官的判断能力,更是对媒体影响的过高估计。

虽然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冲突,但是二者之间绝不仅仅是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司法追求的独立与传媒强调的监督均有其合法性根据,很难在二者之间做出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

但由于传媒与司法的不同特性容易导致舆论监督与公正审判之间的冲突,因而制度设计上需要认真权衡和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制度运作中保持合理的张力,在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之间寻求合适的度。

而这一点,应该是能够做到的。

因为二者不仅都是宪法所保护的,而且它们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社会公正:新闻媒介作为社会的守望者,常常是在前面发现问题,为正义与公正呼喊,而司法机构紧随其后,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

既然都是为了公正,就都应该认识到尊重和维护对方运作特点的必要性,就能找到那种“合适的度”。

⑤数字化背景下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是近些年在我国兴起的研究热点,在近十年的时间里,查看已有的研究成果,基本还是在传统媒体监督司法的范畴、必然性、合法性、正负效果以及媒体审判方面打转转。

但是现实社会中,和已有的研究成果不同,媒体的数字化时代已经到来。

毫无疑问,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正在不断地改变着人类传播信息和生活的方式,同时也会对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就媒体而言,数字技术的影响体现在:(1)广播电视等媒介的节目内容等产品与服务的传播途径和方式在增多,多平台化、交互性的增强已是必然趋势。

(2)广播电视等媒介政策环境日趋复杂和多元化,对内容和经济行为的越来越超越了广电领域,呈现出跨行业性,而且监管的难度也在增大,特别是手机、互联网等使得信息传播更加个性化、便捷化。

(3)数字技术已打破传统媒体的壁垒,使广播电视、报纸杂志这种内容产品本身可以在数字化平台上集成和统一起来。

数字化的结果是传统媒体的渠道垄断性丧失, 互联网迅速成为传媒内容传播的主要平台, 并将最终成为所有媒体的最终平台。

在这种背景下,以往专家学者们所提出的的建构司法和传媒的具体措施,许多已经不能够适应媒介发展的潮流。

因此,在这个数字化的时代,媒体监督的可控性较之以前已经大大减低。

在今年2月份引起争议的“躲猫猫”事件中,在媒体的高度质疑声中,相关部门公开征集网民参与,对此事件展开重新调查。

短短几日后,李荞明的死因由在“躲猫猫”游戏中不幸撞墙更改为被狱霸殴打致死。

该事件再一次证明,在数字化背景下,在可以公开的司法事件中,采取公开透明方式让媒体去监督才是最佳选择。

笔者认为,在此背景下再去讨论媒体监督司法的范畴、必然性、合法性、正负效果等已经没有多大的意义,重要的是如何让我们的媒体和司法部门更加理性地去解决问题。

注释:①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②冀建峰:《论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正当性》,《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12月③徐迅:《中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现状评析》,《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④慕明春:《“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现代传播》,2005年第1期⑤孙旭培 刘洁:《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国际新闻界》,2003年第2期(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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