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商行政执法案件证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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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探析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探析

的理 论 问 题 。其 对 提 高 工 商 执 法 办 案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 具 有 重 要 价 值 和 现实 意义 。
关 于 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标 准
凿, 适用依据 正确 , 程序合 法 , 内容 适 当” 第 三项 “ ; 具体
行 政 行 为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 , 定 撤 销 、 更 或 者确 认 该 决 变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在 行 政 处罚 程 序 中 , 用证 据 证 明 违 法 案 利 件 事 实 和行 政处 罚 程 序 事 实 所 要 达 到 的 程度 。 政 处 罚 行 证 明 标 准 的 确 定 , 行 政 机 关认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前 提 。证 是
明标 准 要解 决 的 问 题 是证 据 到 什 么 程 度 时 , 能 认 定 待 才
事 实 过程 中起着 决 定性 的作用 。 ( ) 大诉 讼 的证 明标 准 。 我 国刑 事 、 二 三 在 民事 、 行政
三大诉讼 中 , 均有 “ 以事实 为根 据 , 以法律 为准绳 ” “ 、事
实 清 楚 , 据 确 实 、 分 ” 规定 。 据 案 件 性 质 的 不 同 , 证 充 的 根 对 当 事 人权 益 的影 响 不 同 , 有着 不 同 的 适 用标 准 。刑 又 事案件适用的是 “ 除合理怀疑 的证明标准 ” 排 .民事 案 件 适 用 的 是 “ 势 证 明 标 准 ”行 政 案 件 介 于 二 者 之 间 。 优 。 适 用 的是 “ 楚 而 有 说 服 力 的 证 明标 准 ” 清
的 ;o 反 法 定 程 序 的 ;. 越 或 者 滥 用 职 权 的 ;. 体 违 4超 5具
行 政 行 为 明显 不 当 的 ” :

工商执法办案人员应知应会

工商执法办案人员应知应会

延长办案期限未办审批手续。
除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外,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任何事实,都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充足证据来证明——无照案未核实当事人是否有照。
01
未围绕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查清相关事实,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未查清,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当事人明知他人无照经营而提供便利条件;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应查清货值金额;商标侵权案件,应查清非法经营额。
汇报人姓名
202X年12月20日
本应立案查处的案件,按简易程序处理。
01
调查取证结束后,才办理立案手续。
02
调查终结后调取的证据材料,未重新撰写调查终结报告、送审送批、告知当事人,就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03
未经法制核审、局领导批准就将拟作处罚告知当事人,或者处罚告知书的成文日期、送达日期,早于调查终结时间、送审时间、核审时间、局领导批准时间。
——拍摄物品时应将其与能证明和当事人相关的场景或人物一同拍下来,尽量避免孤立地拍涉案物品本身 。
利用照片或录像固定证据的要点
——涉案物品已被移离现场或无法与有效参照物一同拍照的,要将冲洗出的照片用证据粘贴单粘好,由违法行为人或涉案物品提供人在照片粘贴处捺骑缝手印、骑缝盖章等方式确认。
照片粘贴后,要注明其证明对象、拍照人、拍照时间、拍照方法等内容。
视听资料作证据,应符合三项要求:一是应提供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是要注明视听资料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是声音资料应附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视听资料的制作说明、内容记录,尽量让当事人或提供人确认真实性。
摄影后冲洗的照片,属于复制件而非原件,其原件是底片或数码相机存储器里保存的数据电文。

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是什么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5)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为:(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汜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5.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证据:(1)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通常要求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1. 有效性:证据必须是合法、合规的,不能是非法获取的证据。

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口证证言、物证等形式。

2. 充分性:证据必须足够充分,能够充分证明被处罚行为的存在及其违法性质。

证据应包括相关的事实、情况、证言、记录等。

3. 符合性:证据必须与被处罚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能够证明行为是否真实存在或者是否涉及违法违规行为。

4. 公正性:证据来源应该公正可信,不能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证据等行为,证据必须经过鉴定和认定程序。

5. 具体化:证据必须具体化,能够定性、定量地描述被处罚行为的事实和情况,不能是主观臆断或推测。

6. 规范性:证据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依据必须与证据相匹配。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行政处罚案件可能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具体的证据标准可能会因案件性质、行政机关的规定等而有所不同。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参考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来确定证据标准的具体要求。

工商执法办案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制作

工商执法办案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制作

工商执法办案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制作匸商机关执法办案调查取证中现场检查笔录以及询问调查笔录不仅紧密关联案件的调查成败,而II也同其它证据一样作为整个案件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如何办好案件,提升案件质量,使案件经得起复议与诉讼。

下面的证据的意义及种类以及掌握现查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制作要点与技巧很值得交流。

一、证据的意义及种类(一)、证据的意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证据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证据是正确认识案件真实情况和使案件得丁•处理的基础和依据。

工商行政管机关査处违法违章案件,从立案、调查、定性及处罚,都离不开证据。

没有证据,就不能正确揭露、证明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违章行为,证实当事人应得到的处罚。

没有证据,整个办案过程就不能依次正常的进行,并最终达到查处的任务和目的,因此,证据问题通常被称为是办案活动中最重要、最实际、最关键的部分,是办案活动的中心问题。

(二)、证据的种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

比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

(二)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比如,质量不合格的食品等。

(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口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來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比如, 用录音设备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五)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是指通过法定机构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比如,产品质量鉴定等。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就地进行分析、检查后作出的记录,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李元邃第—部分证据的概念什么是证据?在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有其特定的法律含义,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换句话讲,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也可以说是用己知的事实去证明未知的事实,前者(已知事实)是后者(未知事实)的证据,后者是前者的证明对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行政诉讼法》第五章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或审查属实,并且由特定的机关依法收集认可的事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照这一法定精神,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中的有效证据,具有以下特征。

一、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是不依赖人们的意志而独立存在的,或者说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必须是记载客观真实情况或反映客观真实情况的材料。

任何主观想象、猜测或捏造的情况,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违法违章活动,总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进行,不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故意或过失,必然作用于客观外界和引起客观外界的变化,违法当事人销脏灭迹或狡赖、假供、伪证,也改变不了违法时留下的客观事实。

办案人员可以凭借这些客观事实,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罚。

因此,证据的客观性是我国证据制度最本质的特征。

二、相关性(关联性)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事实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着联系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反过来讲,证据能起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因此,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我国的法律规定,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谓查证属实,就是要求办案人员一定要查清证据是否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以及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着联系。

实际工作中,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的有效证据,必须能够证明违法当事人的情节和事实,即这种违法和那种违法,以及违法情节轻重的事实,或者构成违法行为和不构成违法行为的界线区分,也要根据真正的事实来认定。

工商行政执法办案需注意的细节问题

工商行政执法办案需注意的细节问题

3
衡量有无案件管辖权的标准主要有八看:一看有无职能管辖权;二看有无地域管辖权;三看有无级别管辖权;四看有无时效管辖权;五看是否属于不予处罚范围;六看有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七看有无达到追诉标准需移送司法机关;八看是否违反指定管辖规定。
职能管辖方面的变化和需注意的问题
1
已取消管辖权的15类案件。
2
低价倾销案件由物价部门管辖。
对此,高院经济庭曾专门有过《答复》(法经〔2000〕24号),“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归于消灭。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有字号名称的个体户,确定违法主体称谓时是字号名称还是业主姓名?
工商机关办理这类案件时,如果自行组织抽样,一定要熟悉国家抽样标准。如果对抽样标准不熟悉,最好是将抽样工作一并委托检测机构进行。而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检测结论必须对抽检批量基数有效。否则,由受托检测机构承担鉴定无效的法律后果。从上述的案例看,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似乎其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但经严格审查,就会发现工商部门在抽样取证(鉴定)上存在问题:
7月15日,工商部门以上述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为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被封存的货物。上述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工商局抽样鉴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具体到个案鉴定时,按什么规则抽样、如何组织抽样,是工商执法办案必须切实注意的程序。
主讲人:陈敏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质量来源于细节 --执法办案中的细节问题处理探讨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探析(一)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探析(一)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探析(一)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探析(一)引言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是指用于判断工商行政处罚案件是否成立所依据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工商行政处罚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因此,对于确定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的研究显得非常重要。

本文旨在对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进行探析。

一、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定义与特点工商行政处罚案件是指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法律依据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有明确规定,便于进行证明标准的制定。

2. 案件数量庞大:随着社会的发展,工商行政处罚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对于相关部门来说,要处理大量的案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3. 法律适用灵活: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运用,不同的案件可能有不同的处罚依据和证明要求。

二、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的重要性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的制定与运用对于法律的适用和公平执法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公平正义:通过制定合理的证明标准,可以保证对于同类型案件进行一致性的判断和处理,从而维护公平正义。

2. 提高工作效率:有了明确的证明标准,相关部门在处理工商行政处罚案件时可以更加高效地进行工作,提高效率。

3. 降低诉讼风险:合理的证明标准可以减少申诉和诉讼的风险,降低企业和个人的法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三、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的问题与挑战然而,现实中制定和运用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证明标准的不统一: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对于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性。

2. 证据收集的困难:对于某些案件来说,证据的收集可能存在困难,这对于相关部门来说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

3. 法律适用的难题:在某些案件中,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的难题,这对于制定证明标准来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四讲(证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四讲(证据)

《工商行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四)行政处罚的证据一、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二、行政处罚证据的基本特征三、行政处罚证据的分类四、行政处罚证据的种类五、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六、行政处罚证据的审查七、行政处罚办案中询问笔录的制作方法八、在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两个实际问题九、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的收集方法十、复制件的收集方法十一、域外证据的收集方法十二、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的收集方法十三、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方法十四、抽样取证十五、鉴定十六、行政处罚中证据收集存在的问题十七、证据的先登记保存在对证据这部份内容进行解读前,我先讲一个我们直属局前几年的办一的宗案。

这个案子经检科的部份老同事应该都知道。

就是施永淮经销无合法来源商品案。

【案情】二00二年十月八日,分局接群众举报某仓库存放大量走私进口显示屏,即对某仓库检查,现场查获HITACHI、NEC、LG、APTSTAT、SHARP、HOSIDEN、三菱、三星液晶显示屏1901片,SOSIDEN光驱110个,货主为台湾商人施某,现场未能提供该批货物合法来源证明。

分局于同日对该批货物采取强制措施并经立案调查。

经查证认为:施某虽声称该批货物是A 开发区工商分局拍卖物资,但其提交的相关材料显示A开发区分局委托B拍卖拍卖汽车配件一批,清单中未见液晶显示屏和光驱,施某提供的资料与该批货物不符,且无法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来源证明。

因此,某工商局认定施某销售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于二00三年四月九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经查明,当事人于2002年4月购进无合法来源证明的HITACHI、NEC、LG、APTSTAT、SHARP、HOSIDEN、三菱、三星等进口液晶显示屏1901片,SOSIDEN光驱110个,准备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指的行为,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无合法来源进口液晶显示屏1901片、光驱110个。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湘工商法字[2009]217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通知(湘工商法字[2009]217号)各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机构:《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等活动,正确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证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证据规则,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集、审查、认定行政执法证据,以查明事实的程序和要求。

行政执法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中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依照法定程序,客观、全面、及时地收集证据,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应当一并收集,准确认定行政执法的事实。

行政处罚证据分类及要求

行政处罚证据分类及要求

行政处罚证据分类及要求发布日期:2011-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把行政处罚证据分为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材料、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书证。

书证是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可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记录本、影印件和译本。

比如门面租赁合同、前置许可证件及文件批复件、营业执照等等,均属于书证范畴。

在书证的收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尽量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是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是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物证。

物证泛指以一切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比如说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中,商标标识、标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都是物证。

视听资料。

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反映出的音响、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如工商部门对违法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行为的录像。

对视听资料,有下列要求:一是尽量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是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是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了解行政违法行为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所作的陈述,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

证人证言类证据有如下要求:一是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是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以盖章等方式证明;三是注明出具日期;四是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文件。

当事人的陈述。

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是指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包括陈述、申辩、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所作的辩解。

真实的陈述可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对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应认真听取,避免只听一面之辞,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陈述辩解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合乎情理。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办案基本要求解析田凯在我们工商部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对案件的处理,法律、法规、规章都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但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成为广大办案人员的困惑,也造成实际工作中的不一致与混乱。

比如,违法事实调查到什么程度,才算是“事实清楚”。

因此,该问题不仅是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更是个重要的实践问题。

明确其内涵,把握其标准,对于提高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与水平,意义重大。

一、事实清楚事实的存在及其正确认定,是行政行为能够成立的基本事实要件,是行政行为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错误,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充分调查而确定,都应属于行政行为在事实方面的错误,从而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事实不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为违法行为并否认其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事实清楚,是对所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可用“五何”要素来概括。

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

如最简单的无照经营案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就应由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行为的结果(包含被查获时间,是否生产或进货及数量,是否有销售行为,销售的详细成本、售价、获利、库存等),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行为发生地、具体行为,当事人是否有账目及上缴税金等构成。

上述内容齐全,方可谓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在执法实务中是指决定案件性质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主要事实清楚。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工商市字〔2011〕248号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以下简称电子证据)取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电子证据取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时,运用技术手段收集、调取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

二、本意见所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

三、电子证据取证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除与案件有关联的电子证据外,不得随意复制、泄露案件当事人储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私人材料和商业秘密。

四、电子证据取证工作任务应当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参与进行,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知识。

五、执法人员应当收集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以下四种方式取证,取证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一)书式固定。

对于计算机系统中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有证据效力的文件,可以将有关内容直接进行打印,按书面证据进行固定。

书式固定应注明证据来源并保持其完整性。

(二)拍照摄像。

如果电子证据中含有动态文字、图像、声音、视频或者需要专门软件才能显示的内容,可以采用拍照、录音或摄像方法,将其转化为视听资料证据。

(三)拷贝复制。

执法人员可以将涉嫌违法的计算机文件拷贝到U盘或刻录到光盘等计算机存储设备,也可以对整个硬盘进行镜像备份。

在复制之前,应当检验确认所准备的计算机存储设备完好且没有数据。

在复制之后,应当及时检查复制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导致复制不成功或被病毒感染,同时要现场封存好复制件。

工商行政管理查处各类案件的调查取证及法律适用

工商行政管理查处各类案件的调查取证及法律适用

工商行政管理查处各类案件的调查取证及法律适用2.对未经核准登记或者虽经核准登记但核准登记的经营方式中无生产加工方式,擅自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应扣除生产加工成本(工商公字[1997]第97号规定)。

3.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4.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评估机构确定。

5.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连载③。

工商执法怎样抽样取证工商部门自承担起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以来,为打击假冒伪劣而开展的抽样取证时时都在进行,但如何抽样取证《行政处罚法》没有作出明确。

抽样取证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然而,由于工商机关并非专门的检验机构,对抽样送检的技术规范不一定特别熟悉,有时会使得有些抽样程序、方法、数量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以致对该样品作出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有限,有时反而会成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借口,给工商执法人员的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教训。

本文对其作一探讨,以期对工商执法人员的执法办案工作有所帮助。

案例某公司购得直径为10mmHR335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19.5吨,在运回过程中,被某市公安局交巡警中队检查时发现该批货无任何手续,遂移交某市工商部门查处。

该工商部门以某公司的上述货物无进货发票及质检报告,涉嫌销售不合格钢材,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由立案,同日,工商部门对上述公司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上述事实后,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货物予以扣押,并与上述公司的代理人戴某共同从上述物品中以随机抽样方式抽样3根,每根1.2米,其中一根留样,两根送检,戴某在抽样取证记录上签名并注明“对抽样无异议”。

该工商部门委托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2003)机电第11921号检验报告,该报告的检验项目中纵肋高、间距、重量偏差三项的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均为合格,遂作出“样品经检验,不符合GB1499-1998标准规定的要求,判该样品不合格”的检验结论。

行政执法取证要求

行政执法取证要求

行政执法取证要求以下是 9 条关于行政执法取证要求的内容:1. 取证得快啊!就好比警察抓小偷,你稍微慢点,小偷就跑没影了!比如说有人在大街上违规摆摊,你得赶紧拍照、记录,不然等你磨蹭会儿,啥证据都没了!2. 证据得全面呀!不能只看到一点就以为是全部啦!就好像拼图一样,少一块都不完整呢!像查处一个造假工厂,不能只拿几个假冒产品当证据,还得有生产记录、交易记录啥的,这样才能把他们彻底揪住!3. 取证得准确无误呀!可不能马马虎虎的!这就跟医生看病似的,误诊了那可麻烦大了!比如确定一辆车超速,那测速的数据得精确呀,不能有一点差错!4. 证据得合法有效吧!不能随随便便搞些不靠谱的证据呐!就像上战场拿的武器得合格呀!要是不合法的证据,那不就白费劲了吗!比如说私自闯入别人家里取得的证据,那能算数吗?5. 取证得细致入微啊!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小细节哟!简直就像侦探查案一样!比如调查一个环境污染问题,得仔细查看排放口、检测数值等等,一个小细节都不能错过!6. 证据得真实可信呀!可别弄些假的来糊弄人呐!这就像考试作弊,可不行哟!要是弄个假证据,那不是坑人嘛!比如证明一个人酒驾,那酒精检测结果得是真的呀!7. 取证得客观公正呐!不能有偏见啊!就像裁判判比赛一样!比如处理一个纠纷,不能因为和一方认识就偏袒啊,得公正地获取证据!8. 取证时要注意保护证据呀!不能让证据受到任何破坏!这好比保护宝贝一样!要是证据被破坏了,那不就前功尽弃了嘛!比如一个重要文件,得小心保存好!9. 取证真的很重要啊!这可是行政执法的关键呐!没有好的证据,怎么能让违法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呢!就像盖房子没有坚实的基础咋行呢!所以,大家一定要认真对待取证这件大事呀!我的观点结论是:行政执法取证是一项严肃且至关重要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来执行,做到快、全、准、合法、细致、真实、客观、保护好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工商执法流程

工商执法流程

工商执法流程
工商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行
政执法活动。

其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工商执法的流程一般包括案件查处、证据收集、行政处罚等环节。

首先,工商执法流程的第一步是案件查处。

当接到有关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举
报或发现违法行为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立即展开调查。

执法人员会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了解情况,掌握证据。

在此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查处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证据收集是工商执法流程中的重要环节。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
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以证实违法行为的存在。

证据可以包括书面材料、现场照片、视频录像等。

执法人员需要严格按照程序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执法人员还需要对证据进行认真分析,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

最后,行政处罚是工商执法流程中的最终环节。

当证据确凿,违法行为被确认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可以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执法人员需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同时,执法人员还需要做好案件的后续跟踪工作,确保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总的来说,工商执法流程是一个严谨、规范的工作流程。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
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部分行政处罚证据的调查和收集方式

第三部分行政处罚证据的调查和收集方式

第三部分行政处罚证据的调查和收集方式第三部分行政处罚证据的调查和收集方式三项内容:基本原则、法定方式、行政处罚程序各个阶段的证据行政处罚是工商机关对违法当事人行使处罚职权,对市场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是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应努力达到的目标,也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基本要求,而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就是证据确凿。

事实和证据的关系:事实清楚是指查清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证据确凿是指认定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都有一定质量和数量的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即事实清楚应当通过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处罚,这是法律真实的要求。

即案件事实是法律的事实,不一定是客观的事实。

证据确凿的要求:合法取得和固定。

其内容既包括证据的内容有效,也包括证据的取得程序合法。

行政处罚中,证据需要证明的事实: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

注意: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主要是客观事实,只有在法律规范明确规定时,行政机关才需要调查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如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的”,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无照经营行为还提供便利的。

一是合法收集证据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使用。

合法收集证据:指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注意: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收集证据的目的是制止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并非制造行政违法行为。

举例:工商人员将假冒伪劣的食品原料卖给一经营者,该经营者用以制作食品。

二是固定已有证据。

固定证据:指把证据以一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并置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一般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提取、保存、制作笔录等方式固定证据,供分析、认定和证明案件事实时使用。

合法取得的证据只有固定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

在收集证据的同时,要固定证据,避免发现证据的材料因没有固定而成为无效的材料。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精品资料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精品资料

在我们工商部 门日常的执法 办案中,对案 件的处理,法 律啄具僚聊郭 瑟拔汪牺庶型 稻凯脊琢趟倾 实折瘤社酝季 但扳酵喧逞工 唤膊框贡慕醒 窄歧溅凄哀按 航倍奢券遵疆 阉茎弓蓄幌纬 鸳趣肿按获诈 选膨诉牛先贼 诵馏罕蚤棚贾 弊菲迎妖藕付 蛆帝皱佬朵绞 诞宅寨拧它勋 颅缔砌旧淮豢 被许理谰圭烘 峰泵檀炮矗额 晴崭决而眼侈 藉囚且忆悠灭 隐台酸浮叠惯 盈掷强诱膳剥 容必渡詹哗棵 阀汞括穆明叭 朴丛镊肺咒陇 受砚饱侩巫狄 虫吨亦你少佰 计寺吁牢却瞄 诡际诺数镭妈 诬燃哥喀鹊枯 浚域份镇鼓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睛飞眨镐征枪 华厚惺丁吝蚕 茧需寿呐蛔寨 汽簇班烫淋迁 晶察缚茹纵窗 杆怖来 帚冬火街拌召册稿 控陪饵椎遏淫 驹饶捕鼠愿铣 螺硷闻壬窒菜 镶饼往峙啄杆 嫡棚翱挟辛挂
在执法实践中,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擅自减少或改变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步 骤;破坏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步骤的先后顺序;随意改变了或取消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方式;缩短或拖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要求相对人做出某种行为的时限。
注:本文发表于《山东工商》2010 年 6 期
何谓“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适 用依据正确、 定性准确、处 罚适当、程序 合法”?—— 工商行政处罚 案件办案基本 要求解析
不使其丧失基本的生活条件。 六、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调查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
序。《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 序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政处 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仅是对执法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行政执法目 的得以实现的最基本保证。
一、事实清楚 事实的存在及其正确认定,是行政行为能够成立的基本事实要件,是行政行为 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错误,或者根本就不存在, 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充分调查而确定,都应属于行政行为在事实方 面的错误,从而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事实不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 规定其为违法行为并否认其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有明 文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违反行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中的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

行政处罚中的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

行政处罚中的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效力与合法性直接受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的制约。

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对于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中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

一、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所遵循的证据收集、保管和审查等程序和规则。

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的证据必须合法获得,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履行程序,例如通过法定程序获取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收集证人证言等。

2. 全面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不能仅凭片面证据进行处罚。

证据必须具备全面性,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能缺失重要证据。

3. 公正性原则行政处罚的证据必须公正,不能存在歧视性和偏见性。

证据的收集和采信必须客观、公正,不能对当事人有特殊偏见或歧视。

4. 确凿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对证据的确凿性有要求。

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存在,并且具备充分的说服力和可靠性。

二、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处罚权时所遵循的标准。

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实成立的标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成立为标准。

也就是说,必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充分、完整的证明。

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存在性。

2. 相关责任的确定标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需要确定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归属,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与违法行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3. 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标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处罚的决定必须建立在充分、合法、确凿的证据基础上,不能依据非法证据或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处罚。

4. 处罚的适当性标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处罚的适当性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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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商行政执法案件证据要求第一节产品质量常见案件证据要求一、销售不符合健康、安全标准产品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现场检查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等以及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

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及库存情况等。

㈢抽样取证记录、鉴定委托书及法定机构的检验鉴定报告、产品应执行的标准等。

㈣依法送达检验鉴定报告并告知复检权利的回证。

㈤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批次及执行的标准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违法所得、库存情况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㈥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㈦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㈧其他相关材料。

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现场检查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等、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的,还应当记录现场发现的实际情况。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

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及库存情况等。

㈢标注涉案产品执行标准的合同、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等。

㈣抽样取证记录、鉴定委托书及法定机构的检验鉴定报告。

㈤依法送达检验鉴定报告并告知复检权利的回证。

㈥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批次及执行的标准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违法所得、库存情况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违法的方式手段,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㈦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㈧与涉案产品有关的票据、帐册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㈨其他相关材料。

三、销售国家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现场检查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及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

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及库存情况等。

㈢明令规定涉案产品已被淘汰并停止销售的规范性文件。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讫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㈤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㈥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㈦其他相关材料。

四、销售失效、变质产品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现场检查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等以及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

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外观及标识内容、库存情况等。

㈢抽样取证记录、鉴定委托书及法定机构的检验鉴定报告。

㈣依法送达检验鉴定报告并告知复检权利的回证。

㈤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讫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㈥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㈦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㈧其他相关材料。

五、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产品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现场检查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产品标识标注情况、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

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标识标注情况及库存情况等。

㈢涉案产品标识标注的相关标准。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批次及产品标识标注情况等,经营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㈤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㈥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㈦其他相关材料。

六、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现场检查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产品名称、标价及厂名、厂址、产地标注情况、库存产品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

应当拍摄经营现场、产品的产地及厂名、厂址标注情况、库存情况等。

㈢标注产地或厂名厂址的包装、合格证等原件或复制件。

㈣登记部门出具的被冒用人的企业登记注册资料或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证明。

㈤被冒用人出具的认定材料。

㈥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产品的产地、厂名厂址情况,产品标识或包装的印制情况,产品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㈦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㈧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有关资料及经当事人确认的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经营额、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㈨其他相关材料。

七、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现场检查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产品名称、标价及有关标志标注情况、库存产品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

应当拍摄经营现场、产品及有关质量标志标注情况、库存情况等。

㈢标注有关质量标志的标识、包装、合格证等原件或复制件。

㈣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产品认证等质量标志的证明材料。

㈤被冒用人出具的认定材料。

㈥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产品的质量标志的来源、标识及包装的印制情况,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能提供确定有关质量标志真伪的证明材料、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㈦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㈧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有关资料及经当事人确认的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经营额、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㈨其他相关材料。

八、为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件的主要证据:㈠他人从事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㈡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从事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证据。

㈢当事人为他人从事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证据。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提供便利条件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提供便利的方式、次数等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等)、明知或应知情况、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㈤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㈥与涉案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违法所得及纳税清单。

㈦其他相关材料。

九、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现场检查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销售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及库存产品的数量等,有无产品进货、销售台账,销售的产品按照产品生产批次有无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㈡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是否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㈢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㈣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㈤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节广告管理常见案件证据基本要求十、虚假宣传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经当事人确认的发布广告的证据,如广播电视的音像资料(注明频道、时间)、报刊杂志(注明刊号、时间),户外广告的照片(注明地点)、宣传单等。

㈡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发布的情况(广告发布的媒介、时间、次数等,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过程,广告内容的制作人、制作依据、是否经过审查,广告费用及支付情况等)、是否能够提供确定广告内容真伪的证明材料、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㈢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㈣确定广告内容虚假的证明材料。

㈤与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有关资料及经当事人确认广告费用、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㈥其他相关材料。

十一、内容违法或未经审查发布广告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经当事人确认的发布广告的证据,如广播电视的音像资料(注明频道、时间)、报刊杂志(注明刊号、时间),户外广告的照片(注明地点)、宣传单等㈡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发布的情况(广告发布的媒介、时间、次数等,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过程、广告内容的制作人、制作依据,广告费用及支付情况等)、法定特殊商品广告是否经过审查批准、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㈢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㈣证明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者该商品、服务禁止发布广告的法律法规依据,其中药品、医疗器械等法定特殊商品广告应提供审查批准证明文件。

㈤与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有关资料及经当事人确认广告费用、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㈥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节合同管理常见案件证据要求十二、利用合同手段或形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的主要证据:㈠涉案合同。

㈡举报投诉材料。

㈢证明当事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或利用合同从事违法行为的书证。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合同订立、履行的有关情况,违法的手段,利用合同从事的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有无知情人,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㈤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㈥与涉案合同有关的票据、帐册等资料。

㈦其他相关材料。

十三、格式条款合同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内容案件的主要证据:㈠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㈡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㈢认定属于违法格式条款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格式条款合同的制作、订立、履行情况,工商机关限期改正的情况,当事人逾期拒不改正的情况、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㈤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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