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商行政执法案件证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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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商行政执法案件证据要求

第一节产品质量常见案件证据要求

一、销售不符合健康、安全标准产品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等以及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及库存情况等。

㈢抽样取证记录、鉴定委托书及法定机构的检验鉴定报告、产品应执行的标准等。

㈣依法送达检验鉴定报告并告知复检权利的回证。

㈤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批次及执行的标准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违法所得、库存情况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㈥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㈦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㈧其他相关材料。

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等、库存产品的数量等。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的,还应当记录现场发现的实际情况。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及库存情况等。

㈢标注涉案产品执行标准的合同、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等。

㈣抽样取证记录、鉴定委托书及法定机构的检验鉴定报告。

㈤依法送达检验鉴定报告并告知复检权利的回证。

㈥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批次及执行的标准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违法所得、库存情况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违法的方式手段,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㈦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㈧与涉案产品有关的票据、帐册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㈨其他相关材料。

三、销售国家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及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及库存情况等。

㈢明令规定涉案产品已被淘汰并停止销售的规范性文件。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讫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㈤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㈥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㈦其他相关材料。

四、销售失效、变质产品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等以及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外观及标识内容、库存情况等。

㈢抽样取证记录、鉴定委托书及法定机构的检验鉴定报告。

㈣依法送达检验鉴定报告并告知复检权利的回证。

㈤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讫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㈥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㈦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㈧其他相关材料。

五、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产品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产品标识标注情况、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标识标注情况及库存情况等。

㈢涉案产品标识标注的相关标准。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批次及产品标识标注情况等,经营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㈤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㈥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㈦其他相关材料。

六、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产品名称、标价及厂名、厂址、产地标注情况、库存产品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产品的产地及厂名、厂址标注情况、库存情况等。

㈢标注产地或厂名厂址的包装、合格证等原件或复制件。

㈣登记部门出具的被冒用人的企业登记注册资料或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

的证明。

㈤被冒用人出具的认定材料。

㈥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产品的产地、厂名厂址情况,产品标识或包装的印制情况,产品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㈦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㈧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有关资料及经当事人确认的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经营额、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㈨其他相关材料。

七、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产品名称、标价及有关标志标注情况、库存产品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产品及有关质量标志标注情况、库存情况等。

㈢标注有关质量标志的标识、包装、合格证等原件或复制件。

㈣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产品认证等质量标志的证明材料。

㈤被冒用人出具的认定材料。

㈥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产品的质量标志的来源、标识及包装的印制情况,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能提供确定有关质量标志真伪的证明材料、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㈦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㈧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有关资料及经当事人确认的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经营额、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㈨其他相关材料。

八、为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他人从事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㈡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从事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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