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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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电动车违章考试题

海口电动车违章考试题

海口电动车违章考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的最高速度限制是多少?A. 20公里/小时B. 25公里/小时C. 30公里/小时D. 35公里/小时2. 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的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A. 必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B. 可以在机动车道内行驶C. 可以在人行道上行驶D. 可以在紧急停车带上行驶3.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海口市行驶时,以下哪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A. 佩戴安全头盔B. 酒后驾驶C. 遵守交通信号灯D. 携带有效驾驶证件4. 在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几名乘客?A. 一名B. 两名C. 三名D. 不允许搭载乘客5. 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的道路上行驶时,遇到前方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如何做?A. 鸣笛提醒行人B. 减速或停车让行C. 从行人身边快速通过D. 绕过行人继续行驶二、多项选择题1. 在海口市,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A. 年满16周岁B. 持有相应的驾驶证C. 通过交通安全知识考试D. 拥有一辆合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2. 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的道路上行驶时,以下哪些行为是违反交通规则的?A. 逆向行驶B. 闯红灯C. 在非机动车道上超速行驶D. 遵守交通信号灯3. 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的道路上行驶时,哪些情况需要特别注意?A. 天气变化B. 路面湿滑C. 交通拥堵D. 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行动三、判断题1. 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的道路上行驶时,可以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随意切换。

(对/错)2.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海口市行驶时,不需要携带任何证件。

(对/错)3. 在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夜间行驶时使用远光灯。

(对/错)4. 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的道路上行驶时,应当尽量避免在人流密集的地方停车。

(对/错)5. 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的道路上行驶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

(对/错)四、简答题1. 请简述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的基本交通规则。

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实施方案范本(2篇)

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实施方案范本(2篇)

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实施方案范本一、背景介绍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兴的交通工具,在我国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

然而,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不断增多,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促进环境保护和加强管理,制定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套规范管理体系,以确保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环保和有序发展。

2. 原则(1)立法依据:本方案制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管理条例》等。

(2)公平公正:制定统一的管理标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地管理电动自行车。

(3)科学合理: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效能。

三、管理机构和职责1. 管理机构设立电动自行车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规范管理工作。

2. 职责(1)制定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规范和管理标准,包括车辆性能、安全装置、电池性能等。

(2)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和管理,建立网上注册系统。

(3)定期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监督检查车辆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4)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渠道的监管,确保合法经营。

(5)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用户的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四、电动自行车标准和技术要求1. 车辆性能(1)车辆尺寸:规定车辆的最大长度、宽度和高度,以保证适应城市道路通行的要求。

(2)车辆重量:限制车辆的最大重量,确保车辆的操控性和安全性。

(3)最高时速:设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防止车辆超速行驶。

2. 安全装置(1)行车灯光:要求电动自行车配备前后灯光和转向灯,确保夜间行车的安全性。

(2)刹车系统: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配备前后两个刹车装置,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3)防盗装置:要求电动自行车配备防盗装置,防止车辆被盗。

3. 电池性能(1)容量和续航里程:规定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容量和续航里程,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2)充电安全:要求电动自行车配备安全可靠的充电装置,防止充电过程中发生事故。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力为驱动,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能够人力骑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便捷、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五条生产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规定,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六条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销售的规定,不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质量负责,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

第三章登记与通行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悬挂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的号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发放。

第十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不得在机动车道行驶、逆行、载人、载物。

第四章停放与充电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的停放地点停放,不得在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公共场所等影响交通和安全的地方停放。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器和电池,不得私拉乱接电源充电。

第十四条充电时,应当确保充电器、电池、电动自行车等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维修与回收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或者专业人员进行,不得私自拆解、改装。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报废回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回收单位进行,不得随意丢弃、焚烧。

(完整版)非机动车法律法规试题

(完整版)非机动车法律法规试题

非机动车法律法规试题1、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B、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C、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2、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逆向行驶C、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3、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B、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C、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4、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闯红灯C、不准不按导向行驶5、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B、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C、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3 人6、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接打电话B、不准闯绿灯C、不准疲劳驾驶7、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B、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C、不准超限载物8、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安装遮阳伞或B、不准手持遮阳伞C、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9、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B、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C、不准逆向行驶10、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B、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C、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11、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C、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12、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闯红灯B、不准行驶时速超过10 公里C、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13、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B、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C、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14、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接打电话B、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C、不准不安装遮阳伞15、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闯绿灯B、不准超限载物C、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16、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B、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C、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17、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逆向行驶B、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C、不准大声喧哗18、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行驶时速超过10 公里B、不准闯红灯C、不准逆向行驶19、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逆向行驶B、不准行驶时速超过10 公里C、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20、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逆向行驶B、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C、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21、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B、不准逆向行驶C、不准接打电话22、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接打电话B、不准逆向行驶C、不准左顾右盼23、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超限载物B、不准逆向行驶C、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24、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不安装遮阳伞或B、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C、不准逆向行驶25、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C、不准闯红灯26、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C、不准左顾右盼27、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大声喧哗C、不准接打电话28、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超限载物C、不准行驶时速超过10 公里29、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B、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C、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30、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闯红灯B、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C、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31、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大声喧哗B、不准接打电话C、不准闯红灯32、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超限载物B、不准闯红灯C、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33、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B、不准闯红灯C、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34、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B、不准接打电话C、不准闯绿灯35、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超限载物B、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C、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36、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B、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C、不准大声喧哗37、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超限载物B、不准接打电话C、不准行驶时速超过10 公里38、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B、不准大声喧哗C、不准接打电话39、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抽烟B、不准超限载物C、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40、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靠道路(B)行驶A、右侧B、左侧C、两侧41、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B)行驶A、顺向B、逆向C、横向42、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在(A)内行驶A、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C、不准在人行道内行驶43、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闯(C)灯A、绿B、黄C、红44、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搭载人数超过(A)人A、1B、2C、345、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C)电话A、携带B、手持C、接打46、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超限(B)A、载人B、载物C、时速47、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安装(B)A、超标电池或加宽轮胎B、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C、超标电池或加长坐垫48、非机动车的(B),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最新版】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最新版】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的停放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实施方案3篇

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实施方案3篇

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实施方案3篇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第1篇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电动车规范管理专项行动,加强市区非机动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实现公共场所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停放规范有序,人力三轮车规范运营,加快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速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舒适便捷的出行环境。

二、行动时间20xx年5月1日至7月31日。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5月1日至5月20日)第二阶段:实施推进(5月21日至7月20日)第三阶段:总结提高(7月21日至7月31日)三、组织领导成立市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专项行动城管工作领导小组。

四、职责分工(一)设置"百米一岗"卫生督查员的市区主干道、广场、商贸区域,由"百米一岗"卫生督查员按交巡警部门划定的区域负责有偿看护,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有偿看护时间内,"百米一岗"卫生督查员负责缴费车辆的停放引导、整理工作,看护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责任单位:局城乡公环处。

(二)划定区域以外的道路、街巷、广场、商贸区域非机动车停放纳入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范畴,由市容环卫责任主体对责任区内的非机动车停放进行引导和规范,属地城管局、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对市容环卫责任主体的履约情况进行督查。

责任单位:京口、润州区城管局、新区行政执法局。

(三)加强市区执法巡查工作,对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等破坏市容市貌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拒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行政执法支队、京口、润州区行政执法分局、新区行政执法局。

(四)加快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确保在7月1日第二批1000辆公共自行车投入正式运营,同时提高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责任单位:市公共停车管理处。

(五)加强市区人力三轮车规范管理工作,按照"控制总量、逐步淘汰"的原则,做好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确保人力三轮车在营运过程中车容车貌整洁、遵守交通法规、无乱停乱放。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电动自行车的普及与车辆数量的快速增长,给城市交通管理和公共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问题,提升交通安全,保护行人和骑行者的权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

一、注册与备案为了管理电动自行车,必须建立注册和备案制度。

用户购买电动自行车后,应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登记信息包括车辆所有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等。

同时,用户还应备案车辆的购买凭证和保险单等相关文件。

注册和备案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掌握车辆的数量和用户信息,为后续管理提供便利。

二、规范行驶和停放为了减少交通事故和城市交通拥堵,有必要规范电动自行车的行驶和停放。

首先,制定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规则,明确在道路上的行驶速度、车辆尺寸、使用道路的限制等方面的要求。

其次,建设电动自行车专用车道,提供安全畅通的行驶环境。

此外,在公共场所和居住小区等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禁止乱停乱放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安全管理为了保障公众安全,加强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质量监督,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标准。

同时,要求电动自行车用户佩戴安全头盔,并鼓励购买保险,以减轻交通事故带来的损失。

对于违反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的行为,要及时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四、加强执法力度为了有效管理电动自行车,必须加强相关执法力度。

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无牌无证驾驶、超载超速行驶以及逃逸等违法行为。

同时,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建立电动自行车信息交换机制,方便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电动自行车进行追踪和查处。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为了提高公众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的认知度,必须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媒体、宣传栏、户外广告等途径,向公众普及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引导公众文明骑行。

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治理,保证门路交通安稳、通顺、有序,爱护门路交通介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门路交通安稳法》等司法、律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有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临盆、发卖、挂号、通行和停放治理。

本方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关心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相符《电动自行车通用技巧前提》(国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灵活车。

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跨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年夜于40千克(公斤),制动机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相符国度强迫性标准。

国度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相符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加强非灵活车门路交通安稳治理工作的引导,保证电动自行车等非灵活车的门路交通安稳治理工作与经济扶植和社会成长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门路交通安稳治理。

海口质量技巧监督治理部分(以下简称质监部分)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干产品德量的监督治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工商部分)负责电动自行车发卖市场的监督治理。

市情形爱护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环保部分)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收受接收处理的监督治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分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的停放治理。

筹划、交通、扶植、价格、财务、园林绿化、教诲等行政主管部分,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治理的相干工作。

第五条临盆、发卖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相符国度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目次治理。

相符国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发卖挂号目次》(以下简称《目次》)。

未列入《目次》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卖和上门路行驶。

列入《目次》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吊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门路行驶。

国度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司法、律例、规章关于非灵活车通行的规定。

海口市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海口市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目前 ,电动 自行 车 、超 标 电 动 自行 车 驾 驶 人 不 遵 守 交 通 规 则 ,特 别 是乱 闯红 灯 、上 机动 车 道 行驶 和 逆 向行 驶 等行 为 ,是发
4 加 装 音 响 、 高 音 喇 叭 最
高可罚 2 万元
该 《 , 办法》 中规定 ,对违反
规定 生 产 、销 售超 标 电动 自行 车 的 ,由质监 、工 商部 门按 照 各 自
法所 得 ,处销 售 车辆 货值 等 值 以
市 道 路 未划 设 非机动 车 道 的 ,应 当组织 有关 部 f ̄ 学划 设。 -4 ]-
对此 , 《 办澍
中规定 ,电
上 3倍 以下 的罚款 ;情 节严 重 的 ,将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
业执 照 。 电动 自行 车 及超 标 电动 自行 车 未 取得 行驶 证 、号 牌 或 临 时通 行 许 可 、临 时号 牌上 道 路 行
购等方式 回收超标 电动 自行车。 此 外 ,在 该 办法 施 行 前购 买 的 电动 自行 车 、 超 标 电 动 自行
驾驶 ;搭 载人 数 不得超 过 1人 。 禁止 使 用 电动 自行 车 、超 标 电动 自行 车 进 行 营业 性 客 运 输 , 违 反该 规 定 ,将 由 交通 行政 主 管
《 法》 规定 ,海 口市政府 办
及 其 有 关部 门应 当将 非 机 动车 道 路 建 设纳 入城 乡建设 规 划 。在 新
建 、扩 建 、改建 城市 道 路 时 ,应
当划 设 非机 动 车道 。 已建成 的城
生 交通 事 故 、产 生 电动 车 乱 象 的
重 要 原 因。
职责分工 ,将依 法没收车辆和违
自该 办法 颁布 之 日计 算 ,期 限届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158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发改便函〔2022〕2229号)和《关于印发〈海口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发改规字〔20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了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立医疗机构停车设施海口市公立医疗机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公立医疗机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海发改价费规〔2021〕2号)规定执行。

二、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占用业主共有的车位停放车辆所交纳的车位使用(租赁)费属于业主共有。

占用或租赁规划的车位(含人防工程)停放车辆所交纳的车位使用(租赁)费属于产权人(或投资人)所有。

管理服务费归物业服务人所有。

业主已取得车位产权的,只交纳管理服务费(未停放车辆的,管理服务费按燃油汽车管理服务费减半收费)。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七个严禁内容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七个严禁内容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七个严禁内容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聊聊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问题。

你们知道,电动自行车在咱们的生活中是越来越普遍了。

方便又快捷,不过,安全问题也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为了让大家骑得舒心,咱们得了解一下“电动自行车七个严禁”的规定。

听起来有点严肃,不过别担心,我会用最轻松的方式和大家分享。

1. 不得私自改装首先第一个严禁,就是咱们不得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大家要知道,这电动自行车的设计都是经过严格考量的,改装可能会让它失去原有的安全保障。

比如,有的人喜欢把电池容量增加,这一改装会让电动车变得更重,更不稳定。

或者,有的朋友爱上了“大轮子”,结果车子变得不平衡,骑上去就像在玩过山车一样。

如果你真的觉得你的电动自行车不够炫酷,可以去正规店里看看,改装可以找专业人士来做,这样安全多了。

2. 不得超载第二个严禁就是不得超载。

现在很多人骑电动自行车不仅自己坐,还要带上另一位“乘客”。

可千万别小看了超载的危害。

想象一下,车子本来设计是给一个人用的,你非要加上一个人,车子的稳定性就会大大降低。

这样一来,骑车的舒适性和安全性都会大打折扣。

记住,电动自行车可不是摩托车,超载的风险非常大,大家还是老老实实地一个人骑车吧!3. 不得随意停车接下来,第三个严禁是不得随意停车。

咱们城市里,车水马龙的,电动自行车随意停车会带来很大的麻烦。

不仅占道,影响交通,还可能给别人带来困扰。

尤其是在人行道上,随便停个电动车,人行道上就变成了“障碍物”,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大家在停车的时候,记得要找有停车标志的地方,或者到指定的电动自行车停车点停放,这样既方便自己也方便他人。

4. 不得无牌上路第四个严禁就是不得无牌上路。

电动自行车上路一定要有牌照,不然很容易被交警抓住。

上路没牌就像是你带着身份证上街却没拿出来一样,违法的风险不小,而且也会给自己的骑行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大家在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时候,一定要记得办理好牌照,骑车上路前,检查一下车牌,确保一切正常。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资料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资料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经 2011年9月1日海口市十四届人大常委 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11月4日海口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 32议通过、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

该《办法》分总则,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通行保障与通行规定,法律责任,附则 5章60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1] 中文名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颁布机关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类别 地方法规通过时间 2011年9月1日批准时间 2011年9月28日修订通过时间 2015年11月4日修订批准时间 2015年11月27日施行时间 2012年1月1日目录1公告 2批准决定 3修改决定4管理办法公告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的决定》,已由海 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15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1日批准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的决定》的决定(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通过)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口市2012年1月1日起施1.2.3.4.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口市电动车上牌流程

海口市电动车上牌流程

海口市电动车上牌流程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醒广大市民,合格电动车上牌业务流程如下:电动自行车上牌点:(一)美兰大队服务站(海甸岛六东路白沙门公园里面)联系方式:66270292。

(二)秀英大队服务站(南海大道168号保税区内汽车小镇)联系方式:66501031。

上牌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2:30、14:00-17:30办牌流程:1、车主持新车上牌所需材料(购车发票、合格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海口户籍的还需居住证或居委会证明)。

2、车主可就近选择在海口市交警支队两个上牌点进行现场拍照、拓印、查验,并参加电动自行车九不准测试,当天可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1、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车辆的来历凭证(发票),非海口户籍的还需居住证或居委会证明;3、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审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

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邓学文表示,根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申请上牌登记的电动车需符合海口市质量监督局向社会公布的第四批目录。

市民已购得的超标电动车不让上路行驶,又不能上牌,该如何处理呢?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车辆管理所所长李睿表示,电动车上牌工本费20元,若市民所购买的电动车合格证或发票丢失,可以到销售电动车商家补办。

另外,市民若购买到超标电动车,有权利与销售电动车商家退换电动车,在退换过程中,若是遇到困难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关于如何识别合格电动车,海口市交警相关人士说介绍,观察车辆外观形状与目录标准照片及参数是否一致;检查车辆车架号是否清晰可见并与合格证记载内容一致,无凿改、打磨痕迹;确认车辆整车质量(含蓄电池)≤40 公斤(kg);目测检查车辆是否具有脚踏行驶能力;使用卡尺测量车辆轮胎宽度,轮胎宽度≤54mm的要求;检查蓄电池类型、容量、标称电压,确认是否与车辆使用说明书及目录信息一致;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0.19
•【字号】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施行日期】2015.10.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9月30日十五届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倪强
2015年10月19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海口市委关于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的决定》精神,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依法下放行政管理事项37项。

各区政府、市政府直属相关部门要坚持依法下放、权责一致、提高效能
的原则,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相关衔接和监管工作。

对下放行政管理事项承接与实施过程中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监察部门应当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保障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顺利实施。

(说明:依法下放的方式包括:依法界定、依法委托、依法授权;采取依法下放方式的事项中,具体项目及其相应的下放方式由原实施单位另行公布予以明确。

)。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随着城市交通的发展和人们出行方式的多样化,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便利、环保的交通工具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

然而,由于电动自行车的数量急剧增加,也带来了一系列管理问题。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洁,制定一套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一、登记登记制度为了实现对电动自行车的有效管理,首先需要建立登记注册制度。

在购买或使用电动自行车时,用户应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并领取专用号牌或标识。

这样一来,交通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能够通过号牌或标识快速辨识电动自行车的身份信息,提高管理效率。

二、行驶规范在行驶过程中,电动自行车用户应遵守交通规则,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不得逆行或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同时,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的速度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出现超速过马路的问题,以确保交通安全。

三、停放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是一个常见的问题,经常造成市容不整洁和交通秩序混乱。

因此,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规定是必要的。

在公共停车场或指定区域以外,禁止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

同时,可以规定一定的停放时限,以保障更多的停车位供其他用户使用。

四、限制载人为了保障电动自行车驾驶者和乘客的安全,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应明确限制乘坐人数。

根据车型和设计载人数量,用户需遵守规定,不得超员搭乘。

超员搭乘会影响车辆的稳定性和制动距离,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五、严禁改装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的使用,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应明确禁止私自改装。

禁止对电动自行车的电池、马达、车架等关键部件进行改动或升级。

只有经过认可的维修店或者生产厂家可以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维修和改装,以确保车辆安全性和合法性。

六、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首先,可以对违规行为进行警告、通报或者劝导。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逆行、超速、超员等,可以采取罚款或暂扣车辆等措施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的严格执行,能够有效遏制违规行为,保障交通秩序。

七、宣传教育除了制定管理制度,宣传教育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1年9月1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11月4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1.17•【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4年1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4年1月1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完善道路基础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农业(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报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超标电动自行车注销流程及须知

超标电动自行车注销流程及须知

超标电动自行车注销流程及须知核心摘要:超标电动自行车注销知识问答。

Q:办理注销需要带什么证件?A:超标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所需材料: 1、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证;2、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含前后号牌);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张。

如因故无法提供行驶证或号牌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并出具有车主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注销时车辆不需要到场。

Q:办理注销需要预约吗?A:不需要预约,可直接办理。

为避免出现大面积排队办理业务的情况,交警温馨提示:建议车主按临时通行行驶证上登记日期对应的月份,即临时通行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为2012年1-2月的,对应办理注销手续的日期为2014年3月份;临时通行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为2012年3月,对应办理注销手续的日期就为2014年4月份;临时通行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为2012年4月的,对应办理注销手续的日期为2014年5月份......在四个上牌点及各指定派出所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注销手续。

Q:办理注销后可以立即为新车上牌吗?A:警方除在各个上牌点增设多个窗口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业务外,还开设超标车置换新车上牌绿色通道,为在6月30日前申请注销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车主提供办理新车上牌的快速服务。

Q: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A:根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

Q:超标电动四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该如何定责?A:已登记的超标车有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摩托车)标准承担法律责任并予以处罚;未登记的超标车及其他电驱动两轮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综合相关法律对非机动车定义及国家技术标准认定车辆属性,涉及刑事责任的,还应办理委托鉴定。

超标电动自行车注销流程及须知核心摘要:超标电动自行车注销知识问答。

Q:办理注销需要带什么证件?A:超标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所需材料: 1、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证;2、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含前后号牌);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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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文件材料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海口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上电动自行车的停放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在道路上驾驶除电动自行车以外的电动或者电助动的二轮车辆(以下统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临时通行期限为2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对实行临时通行许可证超标电动自行车,依照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规定管理。

国家、本省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学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等,应当加强驾驶电动自行车知识和通行规则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第八条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的监管,建立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对违法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质监部门、市工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质监部门、市工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颁布后60日内,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门,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编入《目录》,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产品种类与品牌等。

《目录》如有修改,应当重新公布。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需要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向质监部门提出将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书、营业执照、产品图像、相关技术资料等文件。

已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在本办法颁布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质监部门应当对申请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核查。

对设计最高时速、制动性能、整车重量、外形尺寸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目录》,并在15个工作内通知申请人。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销商对《目录》有异议的,可以向质监部门提出。

质监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异议人。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并验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请购买已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提示语,并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目录》查询。

本办法施行后,销售商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不能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者更换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二)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三)其他违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商应当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按规定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或者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本办法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车辆的来历凭证;(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许可,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登记,取得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采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变造、伪造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车辆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第十九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变更登记:(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证。

(三)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出具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交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转移登记:(一)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证。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领或者补领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申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换领、补领号牌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取得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一)车辆灭失或者由于损坏不再使用的;(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三)其他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的,免收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通行保障与通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道路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划设。

建设人行天桥、地下人行过道,应当划设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

已建成的人行天桥应当逐步增加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

划设非机动车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满足非机动车的通行要求。

第二十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右侧边缘,划设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

引导线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划设非机动车道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经营、使用的场地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为非机动车停放提供无偿服务,或者按照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提供有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的绿化工作,为非机动车骑行、停放提供舒适环境。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因特殊情况需要划设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进行施工的,应当报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批准,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通行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不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停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一定区域内通行。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措施,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后决定。

但临时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行驶。

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路面被占用的,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应当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

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

第三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十三条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横过机动车道。

在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服从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在人行横道路口外停车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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