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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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公平和公正:经济法强调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公正规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和经济不公的行为。

2. 利益最大化:经济法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3. 社会效益:经济法关注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包括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保障公众的利益和福祉。

4. 法治原则:经济法以法治为基础,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稳定。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之一,经济主体在法律框架下享有自由选择经营方式、自由竞争和自由收益的权利。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经济法保障市场主体平等权益的重要原则,任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都应受到平等对待,不得有任何歧视。

3.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即在市场经济中,确保公共利益大于个体利益,保障
公共利益的实现。

4. 契约诚信原则:契约诚信原则强调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诚实守信,维护契约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 社会责任原则:社会责任原则是经济法对市场主体的一种要求,强调市场主体应承担起社会责任,不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还要关注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论市场经济下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

论市场经济下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

一、经济法的理念范畴经济法的理念与所有的概念定义具有相同的性质,有其研究领域独特的特征,受到主观因素和外界客观因素的影响。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所有的理念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发生改变,这就是理念客观性的表现。

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意识形态也就会有所变化。

在不同的历史社会条件下,经济法的理念又会有所变化。

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产生的,但需要随着经济市场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

理念的主观性主要表现在理念所涉及的对象主体的因素会对理念有所影响,即可以解释为社会背景相同的条件下,某一对象主体的性质不同所决定的理念也会有所差异,表现出一定的地理区域性差异和时间差异。

经济的理念范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注重对消费者利益权利的维护,以消费者的利益为本,在经济市场,消费者是推动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的对象主体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在经济法的制定过程中一定要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这才符合以人为本、以消费者为本的理念。

它充分尊重人的个性发展与需求,它强调的是在解决各种经济冲突与纠纷时用达成共识的方法来解决。

第二,标志要素是平衡协调。

中国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一部维持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平衡关系、协调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

经济法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注重对消费者有效权利的保护,因此需要平衡消费者与商品经营者的消费关系。

同时,还要协调消费者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以人为本,以消费者为本,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推动历史进步。

第三,经济法是以责任和义务作为主要约束力。

在经济关系中,经营者需要履行对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以消费者、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为重,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和谐负责,遵从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建立友好、诚信、和谐的经济关系,这也是经济法的强制性约束力的主要内容经济法的理念体系由基本精神、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所组成,是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和文化本质。

经济法的意义和价值

经济法的意义和价值

经济法的意义和价值经济法是指规定和调整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本文将从法律规范经济行为、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等方面来探讨经济法的意义和价值。

经济法通过法律规范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离不开规则的制约和保障。

经济法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经济交易的行为准则,保护了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诚信性。

只有在法治环境下,市场经济才能够健康有序地运行,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经济法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通过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和引导,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例如,通过建立健全的市场秩序和法律制度,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促进了投资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

同时,经济法还鼓励和保护创新活动,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经济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中,资源分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均衡的现象。

经济法通过建立公正的法律制度和机制,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

例如,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规范了市场竞争行为,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经济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防止和惩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

经济法还扮演着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作为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一,经济法为国家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手段。

国家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经济法来引导和调控经济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和升级。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依赖于法治环境和法律制度,从而提高国家治理的效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经济法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它通过法律规范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创新和产业升级;维护社会公平,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同时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只有在法治的环境下,经济才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为社会和人民谋福祉。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作者:王家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1期摘要: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在不同的部门法中公平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公平价值有自身的特点。

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也是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的公平。

本文通过对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内涵和内容的论述,以及对经济法公平价值与民法公平价值的比较,最后提出了经济法公平价值实现的途径。

关键词:公平价值;民法公平一、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市场经济是由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组成的,所以传统上其由民商法调整自不待言。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生产的组织化不断加强,交易双方的不平等性也逐渐显现出来。

1.其公平价值的基础是社会公平价值就其本质而言经济法实际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对,但又不是后者的集合或某种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后者合力的结果或有机总和。

[1]其独特性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它建立在以社会为本位的基石之上。

2.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形式公平,是经济法所要产生的首要效果。

形式公平是其的基础,是在追求实质公平的条件下的形式公平。

而其真正想达到是实际公平。

[2]经济法既追求形式公平,即同等条件下同等对待;又追求实质公平,即不同等条件下不同等对待,二者是统一的形式公平是实质公平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形式公平的实质公平是平均主义。

3.经济法的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可持续发展的比较权威的解释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产生不良的影响。

其主要内涵有三方面:第一,人类与自然友好相处;第二,人在发展的同时不影响到下一代;第三,为了社会的发展稳定,更是离不开环境。

[3]二、经济法公平价值与民法公平价值的区别(1)经济法与民商法在经济价值上有不同的侧重点。

民商法实质上抽象的,理论的,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来讲,就是机会也是平等的,也就是同样情况同等对待的公平。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保护各方的利益,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平衡。

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法治原则:依法治理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要求各种经济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

2. 公平原则:经济法追求公平正义,保障各方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机会和合理利益。

它要求不得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确保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3. 自由原则:经济法主张市场自由经济的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和竞争自由。

它赋予各方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鼓励创新和创业。

4. 效率原则:经济法追求资源的最有效配置和经济活动的最佳效益。

它倡导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通过竞争和自由贸易等手段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经济增长。

5. 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法注重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强调一方的经济自由不得损害整体社会的利益。

例如,环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都是经济法的重要领域。

6. 可预见性原则:经济法要求法律规则明确、稳定,以便各方能够预测和规划经济活动。

这样可以降低经济风险,增强市场信心和投资动力。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旨在实现社会公正、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同时强调法治原则和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

经济法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和社会效益,以达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研究

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研究

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研究公平与效率是法律制度设计中两个重要的价值取向。

公平强调的是社会正义和公平分配,而效率则强调的是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在民商法和经济法领域,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与调整上。

从公平的视角来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确保社会资源均衡合理的分配。

在民商法中,比如民法中的合同法和物权法,公平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信息权等方面。

而在经济法中,比如反垄断法和劳动法等,公平价值取向主要表现在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

公平价值的追求,旨在确保市场秩序的公正、平等和健康发展。

从效率的视角来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高效利用。

在民商法中,比如公司法和破产法,效率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企业的创新和竞争。

而在经济法中,比如税法和金融法等,效率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税收效率和金融机构的稳定性等方面。

效率价值的追求,旨在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制度,提升市场效率,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然而,公平与效率并非是完全独立的价值取向,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

在一些情况下,追求效率可能会导致资源不公平分配或者社会利益的损害;而追求公平可能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阻碍。

因此,在民商法与经济法制定和调整中,需要平衡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寻求两者间的最佳折衷。

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立法和司法的公正与透明,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实施的效力。

其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市场失灵和不正当竞争。

再次,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进行充分的利益协调,使公平和效率能够得到有效平衡。

最后,加强对公平与效率的研究,完善相应的理论体系和经验总结,为制定和调整法律提供科学依据和指导。

经济法实质公平原则经济学论文

经济法实质公平原则经济学论文

经济法实质公平原则的经济学分析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6-000-02摘要经济以效率为目标,法律以公平为价值追求。

公平可以分为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是实质公平。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不是万能的,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实质不公平是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之一。

对实质不公平的矫正,需要依靠经济法来进行。

关键词经济法实质公平基本原则市场失灵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一个重要的基本范畴,在任何一个部门法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法律的创制上,基本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对法制改革也有导向作用。

通常认为,经济法有三大基本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整体效益原则和实质公平原则,其中最能体现经济法价值追求的就是实质公平原则。

一、公平与法律经济与法律有不同的价值追求,效率是经济的唯一价值追求。

效率意味着增长,而增长是原始意义上的发展的核心。

与经济对效率的追求相一致,经济学的研究也是以效率为核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经济不关注公平问题。

事实上,很多经济学文献对公平问题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然而,与法学对公平的研究不同,经济学对公平的研究不是以公平为终极目的的,而是将公平作为促进和提升效率的工具。

我国曾经在改革开放之初为发展经济而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方针,如今,随着经济高速增长所带来的公平问题的严重恶化,如果再过分地强调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增长,将不仅无助于社会的和谐,还有可能会减损多年来已经取得的经济发展成果。

实际上,党和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最近召开的人大会议将“十二五”期间的gdp增长目标调低至7%,并强调对收分配公平的重视,就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党和政府已经不再像以前那样强调效率的提高,即经济的增长和发展,而是开始注重对社会公平的追求。

公平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法律以维护和促进公平为目标。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人们对于经济发展的需求也越来越高,然而,经济发展也面临很大的问题。

其中,公平价值是经济法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因此,本文就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展开分析和探讨。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涵盖了各种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和保护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规范对象是全社会的经济行为,包括个人、企业、国家、政府等各种主体。

经济法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目标性。

经济法主要目的是维护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多元性。

经济法的适用对象有很大的涉及面,包括经济主体的交易行为、经济组织的运营规范等等。

3. 独立性。

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自主性,其中的法律规定与其他法律相互独立,不会相互影响。

二、公平价值的概念和意义公平价值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价值观念,是指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平等、公正、公平地分配和利用社会资源和财富,消除贫富差距,促进人民生活的共同富裕。

在经济发展中,公平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公平价值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性。

其次,公平价值可以加强国家管理能力,促进政府的公正行使职权。

最后,公平价值也可以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公平的政策和措施,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三、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含义和实践价值1. 经济法的公正性经济法的公正性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法律规定和裁决必须实现平等、公正和公平,并保障各方利益的均衡。

例如,制定合理的税收法规,加强监管,防止某些利益相对弱势的群体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和侵害。

2. 经济法的合理性经济法的合理性是指,根据社会生产和消费的需要,经过科学的分析、研究和论证,制定合乎道德、科学和民主原则的法律规范。

例如,制定合理的经济政策和法规,有效地约束市场行为和参与主体的行为。

3. 经济法的有效性经济法的有效性是指,必须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规范、规则和制度,保证它们得以有效地实施。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史际春邓峰经济法在改革开放中应运而生、蓬勃发展,忍辱负重地为经济的运行、发展和体制改革提供规范和保障,时至今日,亟待从当代中外经济法现象之浩瀚的实践和理论素材中深入探求其规律,发掘其精髓,俾为之正名及建构体系,期待它能在世纪之交于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为此我们深感探求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之重要。

一、关于经济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效益、自由和秩序要求。

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在实现的同时更为具体地体现经济法部门的特征。

其内容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它们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

(一)实质正义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而正义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分。

形式正义从根本上说是和法律的普遍性相联系的,它要求同等的人应当受到同等对待;实质正义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正义观,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

民法所追求和体现的是形式正义,经济法所追求和体现的则是实质正义。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正是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它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这种情况在经济法的规范和调整中不胜枚举。

譬如在经济责任制当中,一方面和在传统部门法的体系中一样,行为人违反义务要引起国家暨法的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它体现为一种积极的角色责任,强调特定的身份、职务所具有的权利(力)和义务、职责。

实质正义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正义观和历史观。

它摈弃了试图用“自然法”来建立永恒不变的法律和正义、类似数学的法部门的理念,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多数)人的实在需要,来确定法的规范及其适用。

由此亦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质。

实质正义还体现为法律调整手段的丰富性和多样化。

形式正义的法追求法的普遍性调整,不断在法律规则及其实施标准中寻求平衡点,社会的发展迫使其不得不形成种种特例。

试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价值比较

试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价值比较

试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价值比较试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价值比较利益与公平,是人不断追求的目标。

民法与经济法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保证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协调,以及本质与形式论文联盟上的公平兼得。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比较(一)民法维护个人利益民法中的理性价值,充分体现了民法的理性的价值取向,也就是民法的本质。

首先,保护市民在社会上的私人权利不受国家暴力干预、维护人与人之间所需利益与社会间的均衡,这是民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民法中越发体现出“人文关怀”,且始终推崇人的“意思自治”另外,民法的渊源是罗马法,现在已演变为市民的“私法”,作为协调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依据。

马克思曾经指出:民法就是将经济关系直接转化为法律上的原则,也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体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原则。

民法作为私法,维护的是个人利益。

民法中所体现的权利法,其本质是由民法的“私性”决定的。

民法的最终目标是维护私权,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辐射到权利主体、客体以及权力行使及保护的规范体制中。

民法可谓是人民权利的有力保障,始终为权利而服务,是权利拥有者自身及社会的义务。

在社会中人们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双方交换者都具备人格的独立及财产的自主,也就是民法中常提到的“意思自治”,这是个人进行商品经济交易的基本要求,在民法中,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制度、债权制度及物权制度的三位一体,这是支撑其法律的基本构架,三者均反映了市场中商品生产、交换等经济关系。

论文网(二)经济法维护社会利益与民法中的私人利益相反,经济法中的价值理性,则体现在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平及社会正义的保障,所以说,经济法的法律基础也就是社会。

经济法从考虑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从宏观上避免国家在市场调节中出现的盲目调控现象,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对国家的经济主体进行行为干预及协调,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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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研 究
4 2 2 0 0 年第3 0 期
论 经济 法 的公 平价 值
赖达 清 李文军
(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重庆 403 ) 00 1
403 ) 00 1 (西南政 法大 学研 究生 重庆
摘要 : 经济法 的公平许值是 以社告本位为基础 的形式 公平和 实质公 平均统 一, 也是代 内岱平和 代 际岔平
分额 的 Q ikn软 件 这 场 收 购 双 方 平 等 互 利 , uce 完 全符 合 民法 的条件 要求 。然 而美 国政府 担 心收 购完 成后 , 软会独 霸全美 的个 人 财务 软件 市场 , 意 向 微 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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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 类号 : 1 .9 D92 2
文献标识 码:A
文章 编号 : 11 232 0 ) 0 7 —0 10 —86 (02为本位是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基石
社会秩序 的安全 , 夜警 国 家” 模式 。 自然 法 学 即“ 的
希望 通过 其企 业 被 收 购 而 获 得 微 软 的 投 资 , 并利 用 微 软 庞大 的 国际分 销 网分 得 好处 。微 软 则希望 获得 I ut 司开发 的 已 占有 个 人 财 务 软件 市 场 近 7 % n i公 t 0

论经济法的公平原则——以司法案例为视角

论经济法的公平原则——以司法案例为视角

南风论坛ANFENGLUNTANNJun. 2016 June 165经济法是公法对私法的介入,以国家之手对市场失灵的干预中产生的新型法律。

而公平是经济法追求的基本价值,这是社会本位的要求。

在市场竞争中公平原则表现为机会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而国家作为调整主体,在各阶段亦通过不同手段的调控实现公平。

经济法是国家及政府经济领导部门和经济组织的领导者,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而什么原则才贯穿于经济法始终、才是经济主体在运行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不同学者有不同观点,但是,公平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可以说在理论界已形成共识。

经济法的公平原则更注重的是社会公平,是社会本位的,追求最大的社会效益。

“这里的社会效益应当是可以公平分配的,不是功利主义设想的为了增加整个或一般社会效益而允许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

”因为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生活的权利,不能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简单的把适用于单个主体成本、收益的核算原则照搬到社会上。

也就是说“经济法的效益观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经济成果的优化和发展也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

”故,随着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个人本位逐步向社会本位过渡,公平价值观也逐步成为经济法的基石。

整体来说,经济法的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机会公平这里的机会公平,是有差异的相对公平,不是绝对公平。

因为就个体而言,家庭背景、居住地域、知识能力、市场经验、信息获得等方面各有差异,绝对公平很难达到。

因此,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法,必须通过构建普遍完整的权利义务体系和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差别待遇,以尽可能地实现机会公平。

2015年,安徽省政府下文称烟花系高污染行业,以政府出文形式将整个行业关停,后引发诉讼。

这就是一个明显违反机会公平的案例。

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

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

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
经济法是一种法律体系,它主要关注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和监管。

其理念和价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市场秩序:经济法的一个重要价值是保护市场秩序,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

通过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欺诈等行为,维护市场公正竞争的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2. 维护公平正义:经济法追求公平正义,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公正。

它通过立法和法律解释来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防止经济利益集中,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3.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通过制定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法规,鼓励企业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提供经济活动的法律保障和稳定预期。

它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在法治环境下进行经济活动的保障,推动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4. 维护社会稳定:经济法通过规范和监管经济行为,防止违法经济活动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它对不正当经济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确保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主要包括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

它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调节市场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有关经济法的价值于正义的探讨

有关经济法的价值于正义的探讨

有关经济法的价值于正义的探讨杨欢沈阳师范大学【摘要】法的价值是关于法的目标、理想或主要功能作用的抽象,是法律科学的基本范畴之一。

实质公平与正义在经济法领域的特殊表现,是经济法基本精神的具体化。

而经济法以追求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基础之上的社会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是经济法宗旨、原则赖以存在的前提。

追求实质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法的价值实质公平正义公共利益法律制度的核心和最高原则是法律的价值目标,研究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反映经济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应然状态,有助于经济法研究品位的提升,有助于实现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在和谐、统一。

一、经济法的价值的含义价值是法律科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在法律史的各个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对于价值,不同哲学家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认为价值是愿望的满足;有的认为价值是引起兴趣的任何对象;还有的认为价值是纯粹理性的意志等。

马克思主义哲学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观察价值现象,认为价值的本质在于:它是现实的人同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之间的关系。

价值同人的需要有关。

但它不是由人的需要决定的,价值有其客观存在的基础,这种客观基础就是各种物质的、精神的现象所固有的属性,但价值不单纯是这种属性的反映,而是标志着这种属性对于个人、阶级和社会的一定积极意义。

即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成为人们的兴趣、目的、追求的对象。

人们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就满足人们各种不同需要而言,价值可分为物质的、经济的、科学的、道德的、美学的、法律的、政治的、文化的和历史的价值等。

本文中主要讨论的是法律方面的价值。

古今中外的学者通常认为法的价值包含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安全、自由等方面,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

对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包括法所要实现的价值,也有学者将其表述为法所中介的价值,即法的目的价值,包括公平、正义、秩序、效率、安全等。

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观

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观

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观摘要:公平作为人类法律追求的永恒价值目标,当然贯穿于经济法的始终。

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又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取向,注重经济公平和实质公平,突出经济性与社会性的特点。

本文从经济法价值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角度,结合我国实际,仅谈一下经济法的公平观。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公平;实质公平一、公平的内涵及历史上各种公平观俗语说:“法平如水”,这一表明法最基本的价值在于一个“平”字。

公平,公为公正、合理,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平指平等、平均。

意味着一事物于另一事物相等同,这种等同即可以体现为事物值得相同,也可以表示量的相等。

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民族、不同文化都可能有着不同的公平观念和理论。

最早的也是最具道德感召力的是建立在生产力水平及其低端背景下“平均主义”公平观,它是不切实际的、理想主义的公平观;随后是在奴隶制与封建专制社会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等级差别论”;进入资本主义时期,人们主张“人生而平等”、“自由是人人享有的天赋权利”等;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英国哲学家边沁的“功利主义”公平观为人们所倡导,主张“富人牺牲一点儿,穷人就获得许多”;“作为公平的正义”被人们称为现代公平的代表。

纵观历史上各个流派的公平观,我们可以发现:公平试着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与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的道德品质。

二、经济法的公平观那么,经济法视野下的公平观又是什么样的呢?由于法学理论常常以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讨论法的价值,不同的部门法对于法律价值的解释也有不同的侧重与取舍。

作为具有经济性和社会性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强调的公平应该是经济生活的公平,即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和实质公平。

(一)、经济公平经济公平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的利益平衡。

说的直白一点,也就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具有相同的地位和权利,包括平等的参与竞争的机会、过程以及平等地享受劳动成果的权利,由此可见,经济公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竞争的起点公平。

经济法的价值探讨

经济法的价值探讨

经济法的价值探讨摘要:经济法的价值主要由目标价值与功能价值两部分组成。

目标价值实则为社会整体效益中的最大化,而功能价值以经济公平、经济秩序与事实自由为主要内容,共同构成完整的经济法价值体系。

关键词:经济法;目标价值;功能价值;社会整体效益经济法的价值指的是经济法在经过宏观调控及市场规制的调整后,在积极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应该彰显与达成的理想目标。

探讨经济法的价值主要是为了证明经济法能够以一个法律部门独立的存在的必要性,同时对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及其原则作进一步明确分析,使经济法充分发挥出自身独特的作用,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一、经济法的目标价值经济学概念属于社会整体效益中的最大化效益,指的是比较投入与产出间的效益,分为社会整体效益与个体效益。

经济法通常是选取社会整体效益来衡量其价值取向,当个人利益高于社会的整体利益时,对于个人有利的仅需要一种资源配置,但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及效益均为零甚至值时,经济法就需要对此种配置方式进行相关干预,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也就是说,经济法的目标价值其实可体现为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同时社会整体效益是经济法的根本特点及其精神价值目标的唯一体现,也是其宗旨与功能价值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

但经济法的”效益”属于社会效益的一种,与经济效益相比,其内涵要深刻得多,并且广泛得多。

经济法中体现的社会效益,是对于社会经济与个人经济行为相结合的具体要求,而不仅仅是结果的最大化,其微观的成果是属于社会效益中的组成部分,还需要同步实现人身自由、人文环境、社会福利、长远经济利益、宏观经济成果等多种因素的发展及优化。

二、经济法的功能价值经济法的功能价值主要是要求实现经济公平、经济秩序及事实自由,是表现出法中的普遍价值,包括公平、效率及安全等特点,直接体现出经济法独特的目标价值。

(一)经济公平经济公平指的是在充分符合经济规律及历史条件的制度安排与行为。

主要包括交易公平、竞争公平及分配公平三个方面。

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公平与效率之视角

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公平与效率之视角

2016・11(下)◆法学研究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公平与效率之视角周建平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越来越快,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地提升,我国正处于飞速发展的时期。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国还存在着贫富差距较大的情况,加入无法把其合理的解决,会对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很大的影响。

“公平与效率”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是一个广泛具有的基础问题。

在一些特殊的社会经济情况之下,法律对于加快经济发展有着很大的作用,而民商法和经济法能给其提供科学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标准。

经过对这两者进行科学的设计,让其有效地融合,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本文就在此背景下,从公平与效率视角对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进行研究,希望能提供相应的依据。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价值取向公平效率作者简介:周建平,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298从古到今,我们对于法律价值所具有的含义都具有着不同的看法,国内外的很多研究学者也在从不同领域进行探索。

当前,公平、效率、安全以及正义这几方面都是广大学者统一关注热点,它体现着法律的基本价值。

在这些法律价值中,已经基本让大部分学者对于法律价值的观念得到了满足,无论是哪个国家的法律,都是以体现法律的价值当作诸位主要的目标。

价值取向对于所有的法律来讲都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

所有法律政策的主要目标都是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安康,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的进步需要法律的不断完善,法律给予了自身的价值,同事,只有把法律的价值彻底的发挥出来,才能体现法律存在的意义。

不同的法律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而不同的价值取向,就会对公平与效率的影响出现区别。

只有在公平与效率这两点的科学结合之下,法律工作才能更加有效地进行,最终让人们的利益不受损害,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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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摘要: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也是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的公平。

; 关键词:公平社会本位
; 一、以社会为本位是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基石
;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是指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对,但又不是后者的集合或某种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后者合力的结果或有机总和。

〔1〕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具有独特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它建立在以社会为本位的基石之上。

; 经济法是在公法对私法的介入,以国家之手对市场失灵的干预中产生的。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学上形成了孟德斯鸠、霍布斯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从天赋人权的哲学思想出发,认为法就是由人类理性和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

法律是自然的理性表现,是客观存在的普遍规律。

在经济学上,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占主导地位。

他认为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客观经济规律会自发实现“自然秩序”。

人是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即理性人,在这种“自然秩序中”,当理性人在追求其个人利益的目标时,他好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实现公共最好福利。

这只看不见的手就是市场。

他认为,最好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少的政策,政府对经济的任何干预都是有害的,政府的权力应主要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全,即“夜警国家”的模式。

自然法学派和古典自由
主义经济学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这个时期,以国家干预为主要特征的经济法受到削弱,民法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2〕
; 然而,亚当·斯密所描绘的完全依靠市场调节,来达到的理性的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自然秩序”并没有很好地实现,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这样一幅图画:环境污染、资源过度开采、贫富分化、市场垄断、公共产品短缺等。

在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后,经济危机的周期性爆发,也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市场调节的盲目和滞后,个体组织生产的有序与整个社会生产的无序,个体利益的局部性与短期性,往往使个人利益得以彰显,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忽视。

对此,以个人为本位的民法是无能为力的。

尚须“国家之手”的干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进而恢复经济的自由与有序、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格局。

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平。

它强调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只是对个别人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

〔3〕有些行为,在民法来看,也许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这种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甚或造成威胁时,就会受到经济法的规制。

如微软收购Intuit软件公司,可谓是个互赢的商业行为。

Intuit的股东希望通过其企业被收购而获得微软的投资,并利用微软庞大的国际分销网分得好处。

微软则希望获得Intuit公司开发的已占有个人财务软件市场近70%分额的Quicken软件。

这场收购双方平等互利,完全符合民法的条件要求。

然而美国政府担心收购完成后,微软会独霸全美的个人财务软件市场,执意向法院起诉,最终导致了
这场交易的流产。

〔4〕经济法总是以个别经济活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比效果为参照,来评价公平价值的实现。

; 国家干预也应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

从某种方面讲,政府因其本身的特点,在某些时候,也有产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

首先政府干预经济,往往以国家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一致的,例如,保护耕地与发展经济占用耕地是矛盾的。

所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规划,严格占用耕地审批制度,遵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彻底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这样,就会既有利于保护耕地,维护农民的权益,又保障了国家的建设用地,达到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统一。

但是,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也会有冲突。

如国家为快速发展经济,过度占用耕地,则可能暂时有利于国家利益,而损害了社会利益。

其次,政府干预手段的落后,反应的迟钝,往往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

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有优势,而微观管理方面不足。

政府处于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信息广泛,但也难免会有偏差,导致决策的失误。

最后,政府作为社会的一个组织,在发挥经济职能,对社会进行规划、引导、控制、调节和监督的同时,难免会有寻租现象。

且由于目前监督机制不完备,在我国官本位历史传统影响下,易滋生腐败。

有鉴于此,在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过程中,干预的程度、方式、方面,都应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加强政府干预的科学性,提高政府人员的素质。

; 二、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
; 罗尔斯认为,形式正义执行法律和制度时应当平等适用于属于它们所规定的各种各样的人。

由形式正义产生形式上的公平。

在民法上,公平主要是指形式公平。

它意味着机会平等。

而机会平等至少要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即社会资源平等地向市场主体开放;竞争的起跑线均等;市场主体同等的不受歧视;市场主体平等的拥有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手段。

〔5〕民法所强调的机会公平,是以实现抽象的人格平等和个人自由为条件,将作为民事主体的人视为完全相同的理性人,而忽视客观存在的人所处的环境和其自身所具备的一切具体特征,给予民事主体同样的法律保护。

; 但是,法律的普遍性并不能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组合。

在以竞争为主导的市场经济中,市场经济主体形式上的公平却产生着实质上的不公平。

就如一个亿万富翁不可能与一个乞丐具有的条件一样,经济法认为,一个经济巨人与一个经济侏儒也是不在一个起跑线上的,即使法律赋予他们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诸如行政垄断、地方保护、信息偏差、经济实力、地理位置、基础设施等一系列差别因素的存在,给市场经济带来的实质不公,使得民法的形式公平难以实现。

形式公平,也是经济法所要追求的首要目标。

每个市场经营主体,不论其所有制形式、所在区域的不同,都有进入市场进行平等竞争的机会。

经济法既不为某个市场经营主体在竞争中获胜创造特别优越的条件,也不特别给某个市场经营主体制造障碍,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失败。

〔6〕
; 形式公平是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基础,是在追求实质公平的条件下
的形式公平。

民法忽视市场主体的经济实力、技术经验等方面的个性特征,而对他们一视同仁的规定,势必造成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的盛行,产生实质不公平。

经济法恰恰重视个体差异,将市场主体按一定的标准细化为不同类型,属于同等条件的,同等对待。

如同样的消费者,享有的权利相等;同样的生产者,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等。

; 经济法以实质公平为其更高公平价值目标。

实质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

〔7〕实质公平要求一方面对具备特殊条件、地位和能力的市场主体的某些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义务或减少其权利。

以反垄断为例,从现代反垄断法实现来看,(一个企业)单纯的市场控制力通常并不被法律作否定性评价,只有当特定的具有市场控制力的企业将其控制力滥用时,法律才对其进行限制或禁止。

而企业仅仅具有市场控制但未行滥用,或企业之行为虽有滥用之嫌,但其能力本身不具有市场控制力,则两者均不违反反垄断法。

另一方面,实质公平对遭受或易于遭受经济特权侵害的弱小主体进行特别保护,赋予其更多的权利,而承受较少的义务。

如各国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如销售者在销售中存在欺诈,消费者可以商品价格的两倍向销售者索赔。

为方便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这些规定,从形
式上看在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他们的权利义务是不公平的。

但是,生产者有责任生产出质量合格的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有诚实信用的义务。

与消费者相比,他们具有较多的专业知识,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

由此可见,经济法的实质公平体现了对弱者进行保护的实质公平。

; 经济法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还相统一于社会本位的基石之上,体现在:经济法为社会公共利益,不同时期调整内容也不同,其公平价值取向也不同。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为鼓励吸引外商来投资,加速我国经济发展,促进改革开放的步伐,就出台了许多优惠政府,使得那些在资本、管理经济上比我国企业雄厚、丰富得多的外国企业,享受到了中国企业都享受不到的有利条件。

这对我国企业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是不公平的。

在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并初步完善,作为WTO的成员,我国的市场竞争规则要同世界接轨,就要求市场经营主体平等地参与竞争,就需要逐渐减少外资企业的优惠条件,让他们享受国民待遇。

再如,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垄断企业的经济力量非常强大,所以,反垄断法是这些国家经济法的核心。

而在我国目前,为增强经济全球化中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发挥企业的规模效应,应鼓励、支持建立大型企业集团,实现同我国企业间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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