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中心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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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讲解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讲解

分类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后1年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存储余额。”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考虑到北京地区房价较高,资金中心根据不同提取情
形和缴存职工的不同情况分类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约定提取频次以3个月一次为基准。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次的;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 积金累计达18次的。
2. 申请服务时住房贷款处于逾期状态的;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逾
期3次以上的;属于商业贷款,逾期6次以上的。 3. 职工以第3套及以上住房申请提取,或房屋性质为别墅的。
4. 存在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记录的。
5. 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 提取业务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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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基本自住住房提取
★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精准发力 保底线、保刚需、保基本。 ★ 资金中心坚定支持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首套住房、普通商品房 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
★ 职工家庭购买不超过2套(含)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金。
约定提取连续3次划款失败
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3次以上 商业贷款逾期6次以上
购房提取的暂停和终止情况
约定提取的终止
近1年内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次
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达18次 存在需要核实的情况或按照新的政策措施,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 材料审核,约定提取已经暂停并达到一定期限 存在需要核实的情况或按照新的政策措施,经核实不得办理提取
确认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骗提套取
资金中心规定终止约定提取的其他情况
落实单位审核职责
★ 缴存单位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 核实职工提取情形,对提取适用事项的真实性等予以核 实并在提取申请书上盖章确认。

《2019版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规范》

《2019版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规范》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柜面业务操作,方便窗口人员办理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规范》予以修订。

一、业务分类(一)单位缴存登记(二)个人账户设立(三)汇缴(四)补缴(五)个人账户封存、启封(六)缴存基数调整(七)个人账户转移(八)个人账户合并(九)信息变更(十)缴存比例变更(十一)单位注销登记(十二)单位缓缴(十三)个人缴存冲销(十四)单位未分配资金退回(十五)集中封存户二、审核要求1、所需资料齐全;2、表单填写清晰、准确,签章正确;3、缴存业务原则上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人员办理。

三、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一)单位缴存登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的统称。

所需资料:(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附表一);(2)单位依法设立证明文件;(3)银行开户许可证;(4)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5)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1、单位设立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等);2、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下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

3、为便于管理一个缴存单位宜开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户。

4、单位账户设立后,符合条件的应签订《托收协议》,确不符合托收条件的应自主送缴。

(二)个人账户设立个人账户是指中心设立的用于记载和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结存情况的明细账户。

所需资料:(1)缴存人登记清册(附表二);(2)设立账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1、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国管中心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讲解

国管中心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讲解

国管中心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讲解国家管理中心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公积金是中国特有的一种社保制度,旨在为职工提供住房、退休等方面的支持。

公积金的归集工作是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归集操作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公积金管理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积金归集工作的基本概念和流程1、归集对象公积金归集对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职工,指在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的员工,包括全日制、兼职、临时工和劳务派遣等所有类型的职工。

2、归集流程(1)单位将职工名单、工资单等信息汇总并录入公积金管理平台。

(2)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录入信息和归集标准计算出职工应该缴纳的公积金额度,确保每位职工缴纳公积金的金额和比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应缴纳公积金的金额从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中划拨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4)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已缴纳的公积金金额按照职工的个人账户编号及时归集到职工个人账户中,确保职工公积金的安全和及时归集。

二、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的要求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应满足以下要求:1、准确性公积金归集操作应该准确,确保归集金额、期限、职工身份等信息的准确性,防止出现误操作导致的困难和影响。

2、统一性公积金归集应该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和制度,并按照规范的标准和流程进行操作,确保公积金归集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3、安全性公积金归集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职工的公积金安全无虞,避免公积金遭到不法分子的侵占和滥用。

4、及时性公积金归集应该及时完成,确保职工公积金及时到账和归集,同时也便于职工对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及时了解和管理。

三、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人单位和职工等各方配合完成。

1、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政策法规和职工的需求,研究制订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

同时,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公积金归集规范的贯彻执行。

2、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归集标准和程序,将职工名单、工资单等信息及时录入公积金管理平台,并确保缴纳公积金的金额和比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银行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

银行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

银行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公积金归集管理,保障职工权益,合理利用公积金资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职工的公积金归集管理。

第三条公积金归集是指银行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旨在为职工提供长期稳定的养老金,同时也可以用于购房、教育等方面。

第四条公积金归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职工权益。

第五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保障公积金的安全、稳健使用。

第二章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公积金归集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积金归集应与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挂钩,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归集。

第八条公积金归集应建立科学的账务管理系统,保障公积金的安全。

第九条公积金归集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规定,确定归集比例和上限。

第十条公积金归集不得用于非法经营活动,不得挪用职工公积金。

第三章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具体规定第十一条银行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公积金归集管理,定期对公积金账户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职工可以选择自愿参加公积金归集,也可以选择自愿退出公积金归集。

第十三条公积金归集金额应当及时安全到账,避免资金风险。

第十四条公积金归集应按月进行,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根据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确定。

第十五条公积金归集年度结算应在年底进行,对账清零。

第四章公积金归集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公积金归集监管机制,定期对公积金归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对于违规使用公积金的银行或职工,应当进行严厉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公积金归集管理存在问题的银行,监管机构应及时处置,维护职工权益。

第五章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奖惩制度第十九条对于公积金归集工作出色的银行和职工,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对于违规使用公积金或管理不当的银行和职工,应当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奖惩制度应公开透明,确保公正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银行应全面落实,确保公积金归集管理的顺利进行。

【精品】住房公积金操作手册

【精品】住房公积金操作手册

【关键字】精品住房公积金客户操作手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精神,为适应房改资金归集方式的调整和房改资金前台业务核算模式的升级的要求,规范新应用程序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操作流程,帮助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办人及职工了解和掌握公积金日常业务的办理方法,编写本操作手册。

自2003年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前台业务按照本手册述及的操作流程办理,现行操作流程中如有与本手册规定不同之处,以本手册为准。

概述住房公积金前台交易系统包括住房公积金的开户、预缴、汇缴、补缴、变更、转移、并户、支取、销户、结息、查询等操作系统。

前台操作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核柜员、结算柜员和代办银行的出纳柜员共同完成。

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公积金业务由建行大连分行住房金融部与工行大连友好广场支行代办。

新应用程序投入使用后,管理中心在代办银行开立一个公积金帐户,各缴存单位在管理中心开设单位一级帐户和职工明细帐户。

代办银行不再对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进行分户核算,只承担为管理中心收付款项和记帐的职责。

住房公积金的各项具体业务均由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办理和解释。

第一部分住房公积金开户一、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申请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附表一,一式三联,审核窗口、结算窗口、单位各一联),同时持申请书二份、营业执照(单位成立的批文)复印件、单位工资手册及缴交人员明细表到管理中心审核窗口办理。

若启始缴交时间与开业时间不符,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单位经批准开户后,由审核柜员录入其基本资料。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单位将已审批录入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结算窗口联、单位联)传递给公积金结算窗口,由结算柜员复核录入。

复核无误,进行开户操作,并打印“单位公积金开户回单”,加盖业务印章,连同开户登记表单位联一同返给开户单位。

三、住房公积金单位预缴开户单位公积金帐户开立后,如需开立预缴帐户,由单位经办人填写《单位预缴开户登记表》(附表二,一式两联,结算窗口、单位各一联),交公积金结算窗口进行开户操作。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操作手册【模板】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操作手册【模板】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操作手册网上自助渠道更加便捷,不需上传任何材料,倡导缴存职工足不出户轻松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线上申请贷款并预约面签日期、贷款申请进度查询、调整还款账户账号、调整每月还款额、提前结清贷款,网上表单下载打印。

温馨提示:未开通住房公积金手机短信服务的缴存职工,携本人身份证到银行经办网点登记手机号码后开通网上业务。

开通手机短信服务、网上业务后,缴存职工手机号码发生变化的,须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变更。

办理时间网上提取业务和贷款业务的办理时间延长为工作日8:00至18:00,查询和表单打印业务的办理时间延长为7*24小时。

一、网上业务个人用户注册:第一步:通过资金中心门户网站(【网址】)进入网上业务登录页面第二步:点击界面【新用户注册】按键第三步:进入个人用户注册界面第四步:根据界面内容输入相关个人信息:1.输入【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2.点击【获取验证码】----此时客户将收到系统发送的验证码数字3.输入【短信验证码】、【输入密码】、【确认密码】4.勾选【本人已阅读并同意《注册协议》】提示:手机号登记或变更,请本人持有效证件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第五步:点击【注册】按键,完成个人注册步骤点击界面【返回】按键,即可进入网上业务个人用户登录界面二、网上业务个人用户登录:第一步:登录网上业务系统第二步:输入相关登录信息(手机号、住房公积金账号或身份证号),点击【登录】按键第三步:进入网上业务系统首页,显示个人账户相关信息三、网上提取业务操作流程温馨提示:3类网上提取业务:购租房非首次提取、资金中心贷款购房提取、退休提取。

办理购租房非首次提取的缴存职工,只需输入提取金额1项指标;办理资金中心贷款的购房提取的缴存职工,在网上首次提取时,只需输入提取金额、提取比例2项指标;办理退休提取的缴存职工(男60岁,女55岁),只需点击“全部可提取金额”按钮(一)非首次提取业务操作流程非首次提取业务包含购房非首次提取、租房非首次提取,以下操作以购房非首次为例示范。

{档案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操作规范

{档案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操作规范

{档案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操作规范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提升档案管理水平,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档案的收存、移交、整理、装订、系统录入、归档、修改及查询等具体工作制定以下操作管理规范。

一、编写原则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是一项集专业性、综合性、安全性、保密性为一体的重要工作,在档案部门或上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未出台有关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标准前,本管理规范只是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需求和新开发的《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子系统》特点,在遵循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一系列档案管理规范(或管理办法、规则,下同)的基础上,对我市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制订较为详细的规范。

本次编制档案管理操作规程遵循以下原则:㈠一是国家档案部门已制定具体规定,一律按国家档案规定执行。

如对文书类、会计类、科技类及特种载体类档案,除了对上述档案的收集、移交、系统录入等操作过程作具体规定外,其整理、装订、归档等统一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㈡二是结合我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业务类档案的日常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在制订具体规定时,能参照档案部门有关规定的,尽量参照执行。

对于参照部分,本规范只作提示,不详细表述。

二、引用标准㈠文件类档案管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及《归档文件整理工作务实》(见档案部门下发文件)。

㈡其他综合档案管理标准:包括《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在内的国家档案行业标准(见浙江省档案[2002年7月]编制的《档案工作标准汇集》)㈢业务类档案管理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管理暂行规定;⒉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分类示意图(见附件1-1);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表(见附件1-2);⒌住房公积金档案的日常管理需严格遵循的综合档案管理12项制度;⒍档案管理人员需遵循档案工作的3项管理职责。

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实施

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实施

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实施公积金是一种以提供住房贷款、租赁补贴、退休金等为主要目标的国家政策性金融工具。

为了保证公积金业务的顺利运行和有效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关于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的一些建议和要点。

一、公积金业务的申请1. 申请人应当具备符合条件的身份和资质,如有特殊情况,应有相关证明文件,例如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

2. 在申请公积金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收入证明和相关证件。

3. 不同类型的公积金业务(如提取、贷款、账户转移等)有不同的申请流程和要求,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二、公积金账户管理1. 公积金账户是申请人在缴纳公积金期间所开立的个人账户,每个申请人应当持有一个唯一的公积金账户。

2. 申请人在开立公积金账户时,需要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办理账户开户手续。

3. 公积金账户应当及时更新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4. 公积金账户资金应当得到妥善管理和保管,防止损失和滥用。

三、公积金缴存1.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公积金,严禁逃避缴存或虚报缴存金额。

2. 缴存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公积金,逾期缴纳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3. 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操作或私自调整。

四、公积金贷款和提取1. 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的申请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禁虚报、夸大或故意隐瞒信息。

2. 公积金贷款应当用于符合规定的用途,严禁借公积金进行非法经营、投资或消费。

3. 提取公积金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教育费用证明、医疗费用证明等。

五、公积金业务审批和监督1. 公积金业务的审批过程应当公正、公平、公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 公积金业务的监督应当及时、全面,对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和追究责任。

3. 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积金业务风险的监测和防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1999.09.15•【文号】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7号•【施行日期】1999.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7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房改办: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96]国管房改字第179号)的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现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一)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

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范围:中央在京单位的中方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论其户口与档案关系如何,单位都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临时工、离退休职工、外国籍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1993年度(含)前按标准价加优惠的办法购房的职工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按(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文件和(97)京房改办字071号文件规定自补交房价款之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从单位统一建立住房公积金时为其补建住房公积金;购房职工夫妇工龄和满65年且在职的,可不补交房价款,单位应从满65年之月起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一)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金中心委托的银行经办网点(建行经办网点附后)就近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

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程序(2007)解析

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程序(2007)解析

第一章总则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住房基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到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支取、转移、贷款、计息、对帐等诸多环节,也与劳动工资、财务和金融等部门关系密切。

只有合理完善的、便于操作的住房公积金操作规程,才能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得以顺利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是指在住房公积金筹集、运用过程中,对诸多环节建立完善必要的手续和工作流程,以实现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本操作规程的制定以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主要依据,以我省、我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法规作为参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每个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具体业务时,必须以本操作规程作为依据。

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主要涉及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每个职工之间的关系,为便于统一管理和核算,管理中心和承办银行应使用统一的、由管理中心认可或指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

有计算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到管理中心申请安装单位版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

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其经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人员及更换业务人员时,必须及时告知管理中心。

承办银行经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必须以本操作规程为依据,遵守本操作规程的所有规定。

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各种凭证报表,以本操作规程中规定的格式为准,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使用其他形式的凭证报表。

第二章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是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下同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个人建立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

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的建立,是通过各单位填报“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等工作进行的,经管理中心审批后,由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开设单位和个人帐户。

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制度

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制度

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公积金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积金归集业务是指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将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单位的缴纳部分汇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为。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包括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以及相关的业务操作及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指地方政府负责管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机构,是统一管理和监督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的部门。

第五条各级政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落实政府关于住房和社会保障的政策,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指职工按照规定,将其自身和单位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七条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汇缴。

第九条职工可通过单位或自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额度。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积金缴存制度,明确缴存责任,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缴存。

第三章公积金缴存的申报和汇缴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填写公积金缴存申报表,并将职工个人和单位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其相关信息报送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公积金缴存信息的监督和审核,确保公积金缴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职工个人和单位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其相关信息汇缴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积金缴存信息的核查和核对机制,对单位汇缴的公积金进行审核,确保汇缴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流程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流程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流程第一篇: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流程归集业务办理流程一、归集业务办理流程1.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申请时间:自建立之日起30日内。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⑴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开业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⑵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汇储清册》(表二)(表格可到市公积金中心、建行、工行领取或者从本网下载)。

业务处理:单位自建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上述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汇储清册》(表二)(可到建行、工行支行领取或者从本网下载有关表格,下同)等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建行或工行支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2.单位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登记申请范围:发生分立的单位。

申请时间:自发生分立之日起30日内。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⑴单位分立或转制的批文。

⑵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开业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表三)(表格可到市公积金中心、建行、工行领取或者从本网下载)。

业务处理:单位自建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上述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可到建行、工行支行领取或者从本网下载有关表格,下同)等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建行或工行支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3.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变更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因为办公地址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的。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⑴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开业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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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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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概述
概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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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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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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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录
第一部分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第二部分 住房公积金归集 第三部分 提取业务办理需注意的问题 第四部分 住房公积金常用表格样表
一、住房公积金有关概念解释
❖15、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
❖ 答:职工与原单位恢复其临时中断 的工资关系时(保留劳动关系的),单 位和个人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封 存在单位账户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 位予以启封。
一、住房公积金有关概念解释
❖16、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
❖ 答: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分单位账户合并和个人 账户合并。(1)单位账户合并: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该单位集体归并、转移到 其他单位的,由原单位经办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住 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管理中心办理账户合并;(2) 个人账户合并:职工因工作调动,原单位未及时为其 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调入单位又为其开设另一个住 房公积金帐号后,经转移造成一个职工有两个或两个 以上住房公积金帐号的,由现单位出具合并证明,到 管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合并。
一、住房公积金有关概念解释
❖13、什么是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
❖ 答: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 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受托银行设 立的记载反映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 使用和结算等资金情况的专用账户,专 项储存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有关概念解释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相关分析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相关分析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相关分析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各类用人单位为其职工购房和自住房改造提供的一种住房资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实施的一项重要的住房保障和社会保障制度。

在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中,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业务利用单位与个人的双向缴存机制,旨在提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蓄水平,为职工提供购房贷款和住房租赁保障。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业务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然后结合单位的缴存部分,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缴存。

对于个人购房者,也可以通过自愿的方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

这样的做法既鼓励个人储蓄购房,也保证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持续发展。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有利于提高了职工的购房能力。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职工所缴存成功能用于购房、建造、翻建及偿还住房贷款等。

通过积累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获取一定额度的购房贷款,并且住房公积金的利率一般比商业银行的利率要低得多,这就为职工提供了一定的优惠条件。

对于用人单位的购房者来说,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来为员工提供购房支持,这样也可以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紧密联系。

虽然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有着许多的优点,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由于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是依靠单位和个人的双向缴存,所以就存在着一定的不规范和不稳定,这需要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和管理,以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性运作。

由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都是由国家规定的,所以还需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避免住房公积金的过度使用或不当使用。

住房公积金的利率与国家的宏观政策密切相关,所以也需要加强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以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利率稳定和提高。

{业务管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

{业务管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

{业务管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内容摘要第一章单位开户登记5一、申请资料5二、《开户登记表》样式及填表说明5三、办理程序6第二章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7一、申请资料8二、《核定清册总表》、《核定清册》样式和填写说明8三、办理程序10第三章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10一、汇缴10二、补缴13第四章提取15一、提取业务规定15二、申请资料16三、《提取申请书》、《提取清册》样式和填写说明16四、办理程序17第五章转移18一、内部转移18二、外部转出22三、外部转入22第六章个人账户合并23一、申请资料23二、《并户转出申请书》样式和填写说明23三、办理程序24第七章单位信息变更25一、申请资料25二、《变更登记表》样式25三、办理程序26第八章个人信息变更26一、申请资料27二、《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样式和填写说明27三、办理程序27第九章单位销户28一、申请资料28二、《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样式和填写说明28三、办理程序29第十章委托提取30一、委托提取申请30二、委托提取变更33三、单位批量办理程序34四、委托提取中断及终止36第十一章错缴更正36一、申请资料37二、《错缴更正申请表》样式和填写说明37三、办理程序38第十二章降低比例缴存、缓缴38一、申请材料38二、《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样式39三、办理程序39第十三章年度核定40一、申请资料40二、办理程序40第十四章结息、对账、查询41一、结息41二、对账41三、查询41附件: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42第一章单位开户登记单位开户登记是指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

一、申请资料(一)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单位可从中心网站.gov下载,以下简称《开户登记表》);(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证等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指引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指引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指引一、缴存的主要政策规定(一)缴存范围1、缴存单位范围: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其所有在职职工,不分用工性质,均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月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缴存职工范围:缴存单位范围内所有在职从业人员,包括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鼓励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新进城农业转移人口以及已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凡属于上述缴存范围内的人员应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康的公民,或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年龄条件。

(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1、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和确定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通知》(延市房金字〔2018〕11号文件)精神执行,并按每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规定适时变更。

缴存基数原则上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月缴存基数继续实行限高保低。

最高标准:16980元/月,即不超过2017年延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60元的3倍。

最低标准:按照陕西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我市二类区的宝塔区、安塞区、洛川、志丹、黄陵、甘泉、子长、吴起等八县区不得低于1580元/月;三类区的宜川、延长、富县、黄龙、延川等五个县不得低于1480元/月。

中省驻延单位,市直单位职工缴存基数低限参照省上公布的宝塔区最低工资执行。

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陕西省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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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1.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一
式三份(可从中心网站下载); 2.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证等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复印
件,加盖单位公章);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 单位填写三份《开户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上述
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企业住房制 度改革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 277号)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央 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即下属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住房资金( 包括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购房补贴资金、住房公积金、公共维 修基金等)等。”
第三条,“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中未建立住房公积金 制度的,要在1999年12月31日前,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 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账户。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但没 有纳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系统的,要在本通知印发后 ,转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账户,按照‘住房委员 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 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汇缴 • 汇缴是指单位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 汇缴前,单位应为新增人员作新增,为调离或退休等减少人员作封 存业务。 •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 借调及外派的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 积金的缴存。 •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 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不得多缴或少缴。 • 汇缴业务采用柜台交支票方式办理。资金到账后(一般于业务办理 后第四个工作日到账),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在职职工: (1)公务员; (2)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论工作时间长
短; (3)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
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强调:包括不在编人员。
第二章 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
特殊人群:
一、农民工——双方自愿原则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月缴存额的确定原则 1.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住房公积金月 缴存额。 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 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住房公 积金缴存比例 3.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工资总额÷12,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 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 )执行。 4.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按照职工缴存当月的工 资计算月缴存额。
[2005]5号):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 ,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借调、外派职工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22条:借调、外派职工 ,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
三、派遣公司的劳务人员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
务。
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公 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 157号)第一条第(一)款: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 、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企事业单 位(包括全民、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进行工 商税务登记的企业)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照《条例》的规定 ,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月缴存额的确定原则 5.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 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月缴存额可以 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不变。 6.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 生活费的,职工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费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
北京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
北京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
2001年以前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中央国家机关 分中心
中直机关分中心
铁路分中心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 第二章 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第四章 提取 第五章 转移 第六章 单位信息变更 第七章 个人信息变更 第八章 月缴存额年度调整 第九章 结息、对账、查询
材料到中心办理审批; 2. 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开户登记表》中签字盖章,留存一
份,另两份返单位经办人; 3. 单位到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经办网点)办理开
户及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二章 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 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归集业务讲解
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处
二○一四年
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 管〔2005〕5号) 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 定》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2号) 关于转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北京住房 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 3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7号)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京房公积金国管发 〔2007〕13号)
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时间要求: 1.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
缴存登记。 2.单位应在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
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
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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