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中心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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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汇缴 • 汇缴是指单位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 汇缴前,单位应为新增人员作新增,为调离或退休等减少人员作封 存业务。 •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 借调及外派的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 积金的缴存。 •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 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不得多缴或少缴。 • 汇缴业务采用柜台交支票方式办理。资金到账后(一般于业务办理 后第四个工作日到账),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三条,“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中未建立住房公积金 制度的,要在1999年12月31日前,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 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账户。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但没 有纳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系统的,要在本通知印发后 ,转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账户,按照‘住房委员 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 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
材料到中心办理审批; 2. 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开户登记表》中签字盖章,留存一
份,另两份返单位经办人; 3. 单位到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经办网点)办理开
户及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二章 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 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申请资料 1.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一
式三份(可从中心网站下载); 2.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证等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复印
件,加盖单位公章);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 单位填写三份《开户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上述
在职职工: (1)公务员; (2)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论工作时间长
短; (3)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
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强调:包括不在编人员。
第二章 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
特殊人群:
一、农民工——双方自愿原则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
北京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
北京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
2001年以前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中央国家机关 分中心
中直机关分中心
铁路分中心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 第二章 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第四章 提取 第五章 转移 第六章 单位信息变更 第七章 个人信息变更 第八章 月缴存额年度调整 第九章 结息、对账、查询
[2005]5号):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 ,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借调、外派职工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22条:借调、外派职工 ,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
三、派遣公司的劳务人员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
务。
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企业住房制 度改革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 277号)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央 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即下属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住房资金( 包括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购房补贴资金、住房公积金、公共维 修基金等)等。”
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时间要求: 1.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
缴存登记。 2.单位应在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
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
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
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 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 157号)第一条第(一)款: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 、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企事业单 位(包括全民、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进行工 商税务登记的企业)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照《条例》的规定 ,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归集业务讲解
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处
二○一四年
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 管〔2005〕5号) 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 定》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2号) 关于转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北京住房 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 3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7号Baidu Nhomakorabea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京房公积金国管发 〔2007〕13号)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月缴存额的确定原则 5.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 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月缴存额可以 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不变。 6.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 生活费的,职工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费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月缴存额的确定原则 1.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住房公积金月 缴存额。 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 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住房公 积金缴存比例 3.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工资总额÷12,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 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 )执行。 4.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按照职工缴存当月的工 资计算月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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