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保险公司绩效考核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1.25•【文号】金规〔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规〔2023〕13号各监管局,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恒安标准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1月25日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规范养老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修订)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经营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和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性人身保险公司。
前款所称养老基金,是指养老保险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等养老资金。
第三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聚焦养老主业,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四条养老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五条养老保险公司设立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保险公司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渠道垂直管理和集中管控的要求,建立可持续盈利的销售管理模式,明确各级渠道销售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各级销售人员的组织利益关系,提高渠道的业务品质和管控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销渠道”,是指销售人员直接面向团体客户和个人优质客户提供保险产品,并为其提供保险服务的销售方式。
直销渠道业务即为上述销售方式产生的业务。
第三条直销渠道追求的目标是:打造直销渠道的“三高”团队,即“高素质的销售队伍、高品质的保单和专业管理过程以及高绩效的经营结果”。
第四条为优化业务结构,对非车险业务实收保费进行折标,具体折标系数如下(未列明的险种折标系数均为1):险种折标系数企财险、责任险、国内货运险 1.3意外险、家财险 1.5进出口货运险 2.0折标保费仅用于各级销售人员职级的确定及考核。
但对年终奖金的计发、团队人均销售产能的计算、渠道维护费用的计提均采用实收保费。
第五条为体现价值管理理念,提升团队人均产能,总公司将机构分为省辖型和城市型两类,各机构按其所属分类的相应标准组建直销营业部。
设置标准如下:第六条本着“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销售人员的收入完全与业绩达成和对公司的价值贡献挂钩。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直销渠道组织架构图第八条组织管理原则(一)垂直管理原则1.总公司直销部是各级直销渠道的主管部门;2.分公司直销部是分公司直销渠道的主管部门;3.分公司下辖的直销营业部是直销渠道业务的直接拓展与维护部门,是整个直销渠道的销售前端。
(二)集中管控原则1.各级组织的设立、异动、撤销等均须报总公司直销部审批;2.直销营业部经理及各级客户经理的职级须报总公司直销部审批;3.总公司直销部集中审批直销渠道各类费用资金等申请。
第九条直销营业部的设立(一)直销营业部的定义直销营业部是指各级机构根据直销渠道业务的实际情况,按本办法要求的标准和原则设立,并经总公司直销部审批通过;由营业部经理、客户经理组成的销售组织,由营业部经理及所辖客户经理共同完成本部门直销业务的拓展和日常维护工作。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绩效考核办法(2023年版)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绩效考核办法(2023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考核指标的设置 (4)第三章计分方法 (4)第四章考核管理 (5)第五章考核结果评价与应用 (6)第六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落实发展战略,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作用,根据制度办法、总行、省行相关规定以及年度经营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管理。
尊重市场规律、行业规律、价值规律,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从经营效益、发展转型、风险管理、合规经营、社会责任五个方面,对各市分县区支行的经营成果和管理水平进行全面评价。
(二)转型升级。
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绩效考核引导业务结构调整,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承担国有企业深化改革重任,推动邮储银行高质量发展。
(三)严控风险。
落实关于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战略部署,牢牢守住风险底线,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内部控制、监管评价及处罚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全面贯彻邮储银行稳健、审慎的经营思路。
(四)服务战略。
进一步贯彻我行大型零售商业银行的整体战略,引导各县区支行优先发展普惠金融业务,落实乡村振兴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区支行。
第四条本办法各项考核指标的计算基础为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或第三方市场服务监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考核指标的设置第五条绩效考核采用统一的指标体系评价各县区支行。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五大类指标和附加指标构成。
其中,五大类指标包括经营效益指标、发展转型指标、风险管理指标、合规经营指标、社会责任指标。
考核方式上主要采用主副卡的方式,主卡主要包括综合管理指标,突出分行经营主体责任;副卡主要包括业务发展指标,突出零售、公司条线管理责任。
第三章计分方法第六条绩效考核指标计分遵循“外部比同业、内部比先进、自身比进步”原则,对标同业水平、行内最优和自身变化等多个维度进行考核。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7•【文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赋予保险公司更多投资自主权,实施差异化的审慎监管,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二)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0%以上(含此数,下同)但不足1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三)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0%以上但不足20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四)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0%以上但不足2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五)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50%以上但不足30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5%;(六)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00%以上但不足3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0%;(七)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50%以上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5%。
二、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时,应当立即停止新增权益类资产投资。
三、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一)人身保险公司上季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足100%;(二)最近一年资金运用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三)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弱且匹配状况较差;(四)具有重大风险隐患或被银保监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五)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银保监会处罚;(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93]财商字第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93]财商字第1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转换金融保险企业的经营机制,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订了《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制度送给有关所属金融保险企业,以便执行。
附件: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行为,促进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的银行、保险企业和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行业(以下简称企业):(一)银行。
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二)保险企业。
包括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外资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
(三)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
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证券交易等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
上述企业附属的独立核算的非金融保险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复印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24•【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2018年1月24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投资股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保险公司员工绩效奖励方案
保险公司员工绩效奖励方案保险公司员工绩效奖励方案(13篇)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能有条不紊地开展,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在案前得出的方法计划。
写方案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保险公司员工绩效奖励方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保险公司员工绩效奖励方案11、目的作用员工的岗位绩效考核又称人事考核、绩效评价,是收集、分析、评价和传递员工在其工作岗位上的工作行为表现和工作结果方面的信息情况过程。
其作用如下:1.1通过考核、对员工在一定时期内思想、技能、业务情况做出全面的检查和总结,为其他人事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1.2正确评价员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绩效是实施奖惩、任用、工资、培训等项工作的必要依据。
1.3可激发员工完成工作任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
1.4完善的绩效考核系统可较准确地剖析组织中人力资源的优劣势,以便掌握情况不断优化员工队伍。
2、管理职责2.1企管部是公司对员工绩效考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制度的建立,拟定考核计划,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管理,通过合理的绩效考核系统的运作,确保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决策正确性。
2.2岗位绩效考核工作与各部门的职责和功能密切联系着,各部门应通过对内部员工的绩效考核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促进本部门目标任务的实现。
在考核过程中,各部门主管应对所提供的数据准确性及评估结果的公正性负责。
2.3企管部负责对绩效考核实施过程中,各部门执行政策、原则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严格各项纪律、防范违规行为,及时反馈信息,保障绩效考核工作良性运行。
3、绩效管理3.1公司内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直接下级日常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切实做好直接下级日常工作情况的详细记录。
要倡导部门主管领导从具体的工作中解脱出来,切实履行好管理者的管理责任和指导责任。
3.2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与下属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指导下属改善、提高绩效,从而提高公司的整体绩效和管理水平。
各级人员要同步发展,提高团队效能。
中信证券绩效考核制度(精)
1中信证券绩效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公司法》、《证券法》,维护股东利益最大化,建立有效的薪酬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整体人力资源管理框架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薪酬管理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薪酬与公司整体业绩挂钩;(二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三薪酬激励与薪酬约束相统一;(四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五薪酬分配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六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改革同步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落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金融及证券行业的特点,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并执行适合市场环境变化的绩效评价体系、具备竞争优势的薪酬方案以及与经营业绩相关联的奖惩激励措施;(二薪酬政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根据董事会审定的薪酬方案,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负责员工薪酬管理的专门机构,具体承办有关薪酬管理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确定第七条员工薪酬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特殊奖励和保险福利构成。
第一节基本年薪第八条基本年薪是员工年度基本收入。
基本年薪的确定通过员工的岗位职级工资标准套定得到,岗位职级工资标准主要根据工作职责、承担责任、重要性、经营规模、同业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公司按照特殊薪酬待遇引进的关键人才,可不套定岗位职级工资标准,具体薪酬标准(含工资和奖金,及其他福利通过劳资双方协商确定。
保险公司考核方案
保险公司考核方案一、考核目的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服务机构,为了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员工的绩效提升,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公正、有效的考核方案。
本方案的目的是通过对员工绩效的评估,激励员工发挥最佳水平,并为公司提供参考,以提升整体业绩和服务质量。
二、考核内容1. 业绩指标业绩指标是衡量保险公司绩效的重要指标,主要包括保费收入、保单数量、保单续费率等。
员工应根据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业务目标,完成和超越预期业绩指标,以获得较高的考核得分。
2. 服务质量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是提供优质的服务。
因此,服务质量是我们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员工应积极主动地解决客户问题,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并通过客户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来评估服务质量。
3. 团队合作保险公司的工作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和良好合作。
员工应积极参与团队合作活动,提供支持和协助,促进团队效能的提升。
4. 专业能力保险行业的复杂性要求员工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员工应通过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并将其运用到实际业务中,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考核方式1. 考核周期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
考核周期为自然年度,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2. 考核方法(1)个人自我评估:员工应于考核周期结束后,填写个人自我评估表,对自己在过去一年中的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2)部门评估:部门经理应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工作质量、绩效完成情况等因素,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估。
(3)综合评估:公司将个人自我评估和部门评估结果进行综合考量,生成最终的绩效评分。
3. 考核结果根据绩效评分,公司将员工划分为A、B、C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1)A级:绩效优秀,能够达到并超过预期目标,对公司业绩和服务质量作出重要贡献。
(2)B级:绩效良好,能够达到预期目标,对公司业绩和服务质量有积极影响。
(3)C级:绩效一般,未达到预期目标,需要进一步提升个人能力和工作质量。
四、奖励与激励措施为了激励员工积极性,公司将根据绩效等级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财政部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11.26•【文号】财监[2010]112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财监[2010]112号)有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财政部驻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宁波、安徽、山东、深圳、宁夏、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0号,以下简称《薪酬审核办法》)等法规规章,为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规范高管薪酬管理,财政部决定组织部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部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2009年度薪酬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时间本次检查对象主要为中央金融企业,具体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太平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集团)公司、人民保险集团股份公司、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集团公司、光大(集团)总公司、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
检查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
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一)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范围包括:金融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金融企业按规定确定的其他负责人。
(二)基本年薪测算情况。
基本年薪调节系数计算是否准确;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确定是否符合《薪酬审核办法》。
(三)绩效年薪测算情况。
金融保险部门年度总结(3篇)
第1篇一、前言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国金融保险行业在政策支持和市场需求的推动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作为公司金融保险部门的一员,我们紧紧围绕公司发展战略,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现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如下:一、业务发展1. 市场拓展:本年度,我们积极拓展市场,与多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业务范围不断扩大。
同时,通过参加行业展会、举办产品推介会等活动,提升了公司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2. 产品创新:为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我们不断创新金融保险产品,推出了多款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3. 业务规模:本年度,金融保险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实现了稳步增长。
二、风险管理1. 风险识别:我们建立健全了风险管理体系,对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梳理,识别出潜在风险点,确保业务稳健发展。
2. 风险评估:针对识别出的风险点,我们开展了风险评估工作,制定风险应对措施,降低风险损失。
3. 风险控制: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业务流程、提高员工素质等措施,有效控制了业务风险。
三、团队建设1. 人才培养:我们注重人才培养,通过内部培训、外部交流等方式,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2. 团队协作:加强部门内部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业务发展。
3. 激励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1. 市场竞争加剧:随着金融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大市场拓展力度,提高市场份额。
2. 产品同质化严重:部分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明显,我们需要加强产品创新,提升产品竞争力。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市场调研,深入了解客户需求,提高产品创新力度。
2. 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
3. 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员工综合素质,提升部门整体实力。
五、展望未来展望未来,我们将继续秉承“客户至上、诚信为本”的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以风险管理为保障,努力提升金融保险业务水平,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金融保险)修订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金融保险)修订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订版《保险X公司管理规定》(全文)保险X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2004】3号令)《保险X公司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3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席二○○四年五月十三日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对保险X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X公司法》(以下简称《X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X 公司实行统壹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X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且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X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X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X公司依法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和营销服务机构,包括分X公司、中心支X公司、支X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X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保险机构第壹节机构设立第四条设立保险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或者变相运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五条设立保险X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三)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设立保险X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二)章程符合《保险法》和《X公司法》的规定;(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具有和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第七条设立保险X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且提交下列材料壹式三份:(壹)设立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设X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报告,其中应当包括业务发展规划、X公司章程草案和运营管理策略等;(三)筹建方案;(四)投资人股份认购协议书及其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五)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壹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六)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X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3•【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公司:现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3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险部绩效绩效方案
新保)
每单20元
P=全款80元 N=分期50元 量/次年基盘/40%
完成率执行 措施。
新保
指 绩
标 效
保险
P=全款80元 本月实际续保出单量×单1奖×P1× 单1奖 P2 N=分期50元 P1=本月实际续保量/本月目标续保 P2=次年续保量/次年基盘/40% 续保 量 P1≥100% 系数1.2 100%<P1≥80% 按实际完成率执行 系数1.0 P1<80% 系数0.7 保险台账 根据保险部要求:每日9时前提报前1日《保险电子台账》至j金融保险部门经理。 根据保险代理要求:每月3日负责整理与有关保险公司续保、新保公司对账,经办人 保险月度对账 和财务、保险公司三方对账无误后。留存存档。 要求保险专员将每日跟踪顾客量跟踪记录及战败原因填写至相关表格内,负责对自己 日顾客跟踪及战败管理 负责的续保,新保战败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 考勤 根据公司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岗位工资 岗位加基本工资 1000元
聊城起亚圣源4S店保险专员绩效考核表
岗位:保险专员 类别 KPI 考核标准 姓名:XXX(续保)、XXX(新保) 考核标准及细则 展厅本地(展厅零售、 挂本地牌照、开具普通 发票)店内新车投保量 P1=本月实际新保量/本月新车总销 量 P1≥100% 系数1.2 100%<P1≥80% 系数1.0 P1<80% 系数0.7 单笔提成
金融绩效考核方案
金融绩效考核方案(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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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绩效考核方案
保险理赔绩效考核方案一、考核背景保险业作为金融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风险保障和保障利益的重要职责。
而保险理赔绩效的考核是评估保险公司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险理赔绩效考核方案对于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二、考核目标1. 提高理赔效率:着重评估保险理赔流程中的效率,包括申报、审核、定损、理算等各个环节的处理速度和准确度。
2. 提升客户满意度:关注保险理赔服务的质量,包括理赔员的专业素养、沟通能力和服务态度等因素。
3. 控制风险成本:根据保险理赔实际情况,合理控制赔付金额,确保风险管理的可持续性。
三、考核指标(一)理赔效率类指标1. 理赔申报处理时效:从客户提出理赔申请到保险公司收到申请的时间。
标准为不超过24小时。
2. 理赔审核处理时效:从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到审核完成的时间。
标准为不超过48小时。
3. 理赔定损处理时效:从审核完成到定损完成的时间。
标准为不超过72小时。
4. 理算结案处理时效:从定损完成到理赔结案的时间。
标准为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二)客户满意度类指标1. 服务态度:评估理赔员在处理理赔过程中是否能积极主动、耐心细致地为客户提供帮助和解答疑问。
2. 专业知识:评估理赔员是否具备扎实的理赔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能够快速准确地处理客户的理赔需求。
3. 沟通能力:评估理赔员是否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包括倾听客户需求、表达清楚、语言得体等方面的能力。
(三)风险成本控制类指标1. 赔付额度控制:评估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是否能合理控制赔付金额,避免过高的赔款给予对公司造成重负担。
2. 反欺诈能力:评估保险公司对于理赔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判断能力,有效防范保险欺诈行为。
四、考核方法1. 数据核实:通过对保险理赔流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数据核实,以确保考核指标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2. 抽样调查: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理赔案件,通过调查客户满意度调查问卷的方式,获取客户对保险理赔服务的评价。
泰康绩效考核
泰康绩效考核篇一: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基本法总公司营销部营销员管理规定(修订版)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营销员展业行为,加强对营销员的管理,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营销员是指受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向公司收取佣金,接受公司领导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从事人寿保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营销员的级别设定为三阶九级,即一阶(业务员阶):包括学员(Pa),见习业务员(Ta),业务员(Sa),二阶(业务主任阶):见习业务主任(TaS)、业务主任(aS)、高级业务主任(SaS),三阶(业务经理阶):见习业务经理(aUm)、业务经理(Um)、高级业务经理(am),级别设为9级,在三阶九级之上公司设业务总监。
营销员也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申请按资源营销员序列晋升,资深营销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营销员业务的管理,提高营销员的素质,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营销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营销部门组织框架及营销员岗位职责第一节营销部门组织结构第五条营业总部、各分公司设立营销部。
营销部下设业务系统和内勤管理部门,内勤管理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和组织机构构成由总公司人事部另行制定。
营销部业务系统为直接展业单位,实行三级管理。
下设营销员管理处、营业部、营业组。
组织框架如图所示。
第六条营销员管理片断营销部业务系统下属组织,设处经理一名,全面负责营销员管理处工作。
管理处经理属公司内勤管理编制,由公司从营销员业务经理(Um)以上级主管中选拔,也可以从公司内勤人员中选拔。
第七条营业部为营销员处下属组织,设营业部经理一名,全面负责营业部工作。
营业部经理由见习经理(aUm)以上职级各级业务经理担任。
第八条营业部下设营业组,营业组是营销员展业的基本组织,设组长一名,全面负责营业组工作。
保险公司绩效考核方法三篇
保险公司绩效考核方法三篇篇一:保险公司绩效考核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渠道垂直管理和集中管控的要求,建立可持续盈利的销售管理模式,明确各级渠道销售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各级销售人员的组织利益关系,提高渠道的业务品质和管控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销渠道”,是指销售人员直接面向团体客户和个人优质客户提供保险产品,并为其提供保险服务的销售方式。
直销渠道业务即为上述销售方式产生的业务。
第三条直销渠道追求的目标是:打造直销渠道的“三高”团队,即“高素质的销售队伍、高品质的保单和专业管理过程以及高绩效的经营结果”。
第四条为优化业务结构,对非车险业务实收保费进行折标,具体折标系数如下(未列明的险种折标系数均为1):险种折标系数企财险、责任险、国内货运险1.3意外险、家财险1.5进出口货运险2.0折标保费仅用于各级销售人员职级的确定及考核。
但对年终奖金的计发、团队人均销售产能的计算、渠道维护费用的计提均采用实收保费。
第五条为体现价值管理理念,提升团队人均产能,总公司将机构分为省辖型和城市型两类,各机构按其所属分类的相应标准组建直销营业部。
设置标准如下:和对公司的价值贡献挂钩。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组织管理原则(一)垂直管理原则1.总公司直销部是各级直销渠道的主管部门;2.分公司直销部是分公司直销渠道的主管部门;3.分公司下辖的直销营业部是直销渠道业务的直接拓展与维护部门,是整个直销渠道的销售前端。
(二)集中管控原则1.各级组织的设立、异动、撤销等均须报总公司直销部审批;2.直销营业部经理及各级客户经理的职级须报总公司直销部审批;3.总公司直销部集中审批直销渠道各类费用资金等申请。
第九条直销营业部的设立(一)直销营业部的定义直销营业部是指各级机构根据直销渠道业务的实际情况,按本办法要求的标准和原则设立,并经总公司直销部审批通过;由营业部经理、客户经理组成的销售组织,由营业部经理及所辖客户经理共同完成本部门直销业务的拓展和日常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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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渠道垂直管理和集中管控的要求,建立可持续盈利的销售管理模式,明确各级渠道销售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各级销售人员的组织利益关系,提高渠道的业务品质和管控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销渠道”,是指销售人员直接面向团体客户和个人优质客户提供保险产品,并为其提供保险服务的销售方式。
直销渠道业务即为上述销售方式产生的业务。
第三条直销渠道追求的目标是:打造直销渠道的“三高”团队,即“高素质的销售队伍、高品质的保单和专业管理过程以及高绩效的经营结果”。
第四条为优化业务结构,对非车险业务实收保费进行折标,具体折标系数如下(未列明的险种折标系数均为1):险种折标系数企财险、责任险、国内货运险 1.3意外险、家财险 1.5进出口货运险 2.0折标保费仅用于各级销售人员职级的确定及考核。
但对年终奖金的计发、团队人均销售产能的计算、渠道维护费用的计提均采用实收保费。
第五条为体现价值管理理念,提升团队人均产能,总公司将机构分为省辖型和城市型两类,各机构按其所属分类的相应标准组建直销营业部。
设置标准如下:第六条本着“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销售人员的收入完全与业绩达成和对公司的价值贡献挂钩。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直销渠道组织架构图第八条组织管理原则(一)垂直管理原则1.总公司直销部是各级直销渠道的主管部门;2.分公司直销部是分公司直销渠道的主管部门;3.分公司下辖的直销营业部是直销渠道业务的直接拓展与维护部门,是整个直销渠道的销售前端。
(二)集中管控原则1.各级组织的设立、异动、撤销等均须报总公司直销部审批;2.直销营业部经理及各级客户经理的职级须报总公司直销部审批;3.总公司直销部集中审批直销渠道各类费用资金等申请。
第九条直销营业部的设立(一)直销营业部的定义直销营业部是指各级机构根据直销渠道业务的实际情况,按本办法要求的标准和原则设立,并经总公司直销部审批通过;由营业部经理、客户经理组成的销售组织,由营业部经理及所辖客户经理共同完成本部门直销业务的拓展和日常维护工作。
(二)直销营业部的设立标准标准直销营业部配置经理1人,客户经理不少于5人。
(三)直销营业部的设立1.符合本办法各级机构直销营业部设立标准的,可以设立标准直销营业部。
2.暂达不到直销营业部设立标准的,可成立虚拟直销营业部,在同城无标准营业部的前提下原则上只允许设立一个。
3.建立营业部一年内年化折标保费小于200万或年化人均销售产能低于70万的,则该虚拟营业部予以撤销。
分公司本部虚拟直销营业部经理由分公司直销部销售推动岗兼任,负责虚拟营业部的业务指导及日常管理等工作,不享受营业部经理的待遇。
三、四级机构虚拟直销营业部经理由三级机构分管总或分公司直销部销售推动岗兼任,不销售营业部经理的待遇;营业部日常管理由本级机构虚拟营业部经理负责,业务指导由上一级渠道部(岗)负责。
(四)直销营业部的内勤配置标准对于达到一定保费规模及边际贡献要求的直销营业部可配置1名营业部内勤,负责营业部日常工作。
第十条直销营业部的设立及审批流程(一)直销营业部的设立必须符合相应直销营业部的设立标准,并上报总公司直销部审批。
(二)审批流程:拟设立直销营业部的机构提出申请—分公司直销部初审--分公司直销渠道分管总审核--总公司直销部审批。
(三)未经总公司直销部批准,分公司不得批准成立直销营业部。
第十一条直销营业部的称谓直销营业部对外统一名称为“XX分公司XX中心(支)公司直销营业XX 部”。
对于年度累计折标保费达到1000万或以上的营业部,可用营业部经理的姓名或其他个性化称谓命名营业部。
第十二条直销营业部的管理(一)直销营业部的调级包括正常晋级和降级。
具体内容详见第四章考核管理内容。
(二)直销营业部的异动直销营业部的异动包括重组、撤销和裂变。
1.重组:直销营业部重组是指分公司直销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直销营业部人员进行重新组合,形成新的直销营业部。
2.撤销:直销营业部撤销是指分公司直销部根据直销营业部经营状况,对业务大幅下滑、人员流失严重、业务品质较差无法完成既定目标的直销营业部申请予以撤销。
3.裂变:当直销营业部折标保费规模大于等于2000万元时,分公司可通过裂变方式成立新的直销营业部。
育成新直销营业部的原直销营业部经理,第二年起享受新直销营业部经理级职工资(含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10%比例的育成奖,采取逐月发放形式,发放期为一年。
(三)异动审批流程分公司直销部提出申请--总公司直销部审批并备案--分公司直销部进行相应的系统设置第十三条直销营业部渠道维护费用管理(一)直销营业部渠道维护费用按本部门实收保费的0.5%计提。
(二)直销营业部渠道维护费用由总公司直销部核定并直接分配至各级营业部,由营业部经理统筹使用,各级机构不得挪用。
渠道维护费用主要用于营业部队伍发展、重点业务拓展、团队培训、团队激励、团队活动等与营业部队伍建设及业务发展有关的销售推动与管理投入,隶属于分、支公司的行政管理费用不得在渠道维护费用中使用列支。
(三)直销营业部渠道维护费用使用必须符合总公司财会部的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直销营业部应建立营业部费用使用明细台账,由直销营业部经理负责管理台账,并在营业部内部每月向全体客户经理公示,同时,将每月的使用明细台账上报分公司直销部;总、分公司将实行不定期地抽查,并对违规使用者进行处理。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一节从业守则第十四条销售人员从业守则(一)销售人员对公司应遵守的从业守则1、销售人员必须忠诚于公司,不得为其它保险机构销售保单;2、销售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预收的保险费交付公司,不得迟延、占用或挪作他用(实行见费出单的地区和险种严格按照见费出单的要求执行);3、销售人员除代表公司销售并经办保险业务外,无权对保险条款加以修改和变更,无权代表公司协商、签订任何合约;4、销售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5、各直销营业部不得唆使、误导销售人员进行违背公司诚信的活动;6、销售人员需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使用有价单证;7、销售人员在未获得公司同意前不得通过任何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站/页、短信、电子邮件、新闻媒体等一切电子渠道、传统信息渠道)发表任何有关公司的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销售人员必须使用总公司统一印刷的展业资料对公司和产品进行宣传,不得自行印刷、使用宣传品;8、销售人员必须保守公司秘密,如公司财务状况、公司经营状况、公司内部制度等;9、销售人员须爱护公司财产,保持职场环境整洁有序;10、各直销营业部外出活动尤其是举行宣传、咨询或社会公益活动,应树立公司形象,着装整齐、举止文明。
(二)销售人员对客户应遵守的从业守则1、销售人员与客户面谈时要注意文明礼貌用语;要衣着整洁规范,体现自己的专业和对客户的尊重;要注重公司礼仪,向客户鞠躬问好;遇有客户的不合作行为,维护自己和公司的形象,不卑不亢;2、销售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耐心、详尽地向客户解释保险条款相关内容,不得误导客户,更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3、销售人员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4、销售人员对同业和产品的比较要客观公正,不得以诋毁他人、同业公司、同业产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挖角、抢单;5、销售人员必须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等客户资料保密;6、销售人员应充分了解客户各方面状况,与客户沟通;共同分析保险需求,根据客户的经济能力和实际需求设计险种组合,不得损害客户利益;7、销售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要如实介绍公司情况和个人资料,不夸大个人业绩、植物、荣誉等。
关于产品的说明要准确全面,不夸大保险利益,明确保障范围、除外责任、免赔额等事项;明确客户权利、义务;服务承诺要兑现。
第二节营业部经理第十五条直销营业部经理的工作职责(一)任务达成:完成渠道下达的营业部及个人业务指标;(二)组织销售:指定营业部年度目前和增长策略,指定和监督执行营业部季度的业务目标和每周/月的行动计划,使客户经理保持有效的活动量,帮助客户经理提升销售业绩;(三)增员:指定年度增员计划,保持队伍的稳定与发展;(四)培训指导:个人指导、营业部培训、陪同展业、技术支持等;(五)日常管理:检查本营业部客户经历工作日志,通过会议督促、内部培训等方式激励客户经理;协助分公司直销部进行客户经理的招聘、考核与淘汰;合理使用渠道维护费用;(六)客户关系管理:指导并协助客户经理寻找潜在客户来源,并做好现有重点客户的巩固与维护;(七)做好应收、续保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直销营业部经理的招聘条件(一)年龄25周岁(含)以上,50周岁(含)以下;(二)大专或以上学历;(三)具有保险相关的从业及管理经验,五年以上销售管理经验者优先;(四)认同公司企业文化,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执行能力,为人正直、责任心强。
第十七条直销营业部经理的审批流程分公司直销部初审合格,上报总公司直销部审批,由分公司进行任命执行。
未经总公司直销部批准,分公司不得自行任命直销营业部经理。
第十八条直销营业部经理的职级(一)营业部经理职级标准:按营业部折标保费分为四级十二档折标保费超出最高职级者,专项报总公司直销部另行确定。
(二)直销营业部经理职级确定1、在现有渠道业务基础上成立的直销营业部经理职级确定在现有直销业务基础上成立成熟型直销营业部原则上按照其原有直销业务规模定级,不设见习期。
成熟型直销营业部的定级(包括需特殊定级的)由分公司直销部提出申请上报总公司审批。
2、新组建直销营业部经理职级确定(1)新组建的营业部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见习期,见习期内参与各阶段的KPI考核。
营业部经理见习期薪酬按初级营业部三级薪酬的80%确定,见习期内折标保费达到初级营业部三级职级保费的55%或以上且季度(半年)KPI考核得分≥80分,则可于次月转正,定级为初级营业部经理三级,转正由分公司直销部提出申请上报总公司审批,特别优秀的可视业绩完成情况及考核得分另行定级。
(2)从同业引进且在原公司直销渠道业绩突出的销售人才,新组建直销营销部时可根据该营业部预期保费规模酌情考虑定级标准,由分公司直销部提出申请上报总公司审批,见习期半年,见习期内参与月度及季度考核,薪酬按确定职级薪酬标准的80%发放。
3、所有直销营业部的异动均需报总公司直销部审批。
第三节客户经理除营业部经理以外的直销营业部销售人员统称为客户经理。
客户经理是指机构招聘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销售人员。
第十九条客户经理的工作职责(一)积极开拓业务渠道,努力达成销售业绩指标1、完成营业部规定的拜访量;2、按要求填写工作日志;3、完成公司规定的各项业务考核指标(二)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及其他活动(三)加强应收保费的跟踪与落实(四)配合公司做好各项渠道服务工作,并建立客户信息档案,提高续保率:1、售前咨询2、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送达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实行见费出单的地区和险种严格按照见费出单的要求执行;3、提供详实的业务承保资料以及客户信息,确保核心业务系统录入客户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便公司为客户提供各项附加值服务;4、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续保工作;5、配合公司积极做好理赔服务跟踪工作;6、完成营业部经理不知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