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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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相关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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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相关思考》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其中,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问题,已成为法学界探讨的热点。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确认与保障,不仅关系到个体权利的行使与保护,更关乎国际法体系的完善与进步。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分析其重要性及面临的挑战,以期为国际法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考。

二、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概述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是指在国际法框架下,个人享有与其国家等主体同等的法律地位,能够直接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这种主体地位的确认,有助于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促进国际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三、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重要性1. 保障人权:确认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有助于保障人权的普遍性与平等性。

个人可以依据国际法规定,享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并得到国际社会的保护。

2. 促进国际法治:个人作为国际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可以推动国际法的实施与执行。

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国际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从而促进国际法治的完善与发展。

3. 推动全球化进程: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有助于推动全球化进程。

在全球化背景下,个人的流动与交流日益频繁,确认个人主体地位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国际社会环境。

四、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面临的挑战1. 国家主权观念的束缚:传统国际法以国家为主体,个人的主体地位往往被忽视。

这种观念的束缚使得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难以得到充分认可与保障。

2. 国际法律制度的缺失:虽然一些国际公约与协定涉及到了个人的权利保护,但整体而言,国际法律制度对个人主体地位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个人在面临权益侵害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3. 实践操作的困难:由于国际法的执行与实施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实践操作面临诸多困难。

如何确保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保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完善。

关于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理论问题的探讨-1

关于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理论问题的探讨-1

关于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理论问题的探讨一、导语对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在国内外的国际法学界是颇有争议的。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强烈及科学技术进步,各国之间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其他人类活动领域交流更加频繁,伴随而来的国际关系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国际法也产生了鲜明的变化:冷战体制的结束促进了求助第三方司法解决的发展,国际法规则体系变得庞大,其所涉及问题范围明显的处于扩展之中。

它调整的跨越国界的关系,不仅包括国家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彼此之间的关系……我们这个世界全球化的程度越高,我们为了共同的利益彼此之间相互信赖的程度就越高,国家作为唯一国际法主体的垄断程度就更加削弱。

正如学者阶层人的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而个人(包括法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随着实践发展而极突出地表现出来,极大的侵蚀这传统的国际法主体理论,这是国际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切,就使得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深入研究,和对传统的国际法主体理论的重新审视成为必要,本文笔者你就关于此问题作一番肤浅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二、一些国际条约中的规定大凡持反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学者大多会提到的一条,即“在法院{国际法院}得为诉讼当事国者,限于国家。

”就是用对国际法院管辖权来论证国际法主体限于国家说。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只有国家才是主体的传统定义稍微扩大到包括国际组织{指政府间},即使如此,它们具有的也是非常有限的权利,而对个人仍是“大致和国内法对待动物一样,即禁止虐待动物的规则并不是赋予动物任何权利”。

1960年,欧洲人权法院开始运作,它不仅允许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在斯特拉斯堡对违反公约的行为提出诉讼,同时适用于个人状告国家提供了一个场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捕获法庭,纽伦堡军事法庭审判,中美洲法院等区域性地方法院审判……这些显著的变化,意味着国际社会中多边合作“超越两国的范围,通过地区性的乃至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来进行………国际组织就成了与国家有区别的一定的法律主体的承担者,而且通过调整个人生活关系,是历来埋没于国家之中的个人作为法律的主体性也有限制地得到承认,这些都是现代国际法结构面临的变化”。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辨析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辨析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辨析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法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工具,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在国际法的实践中,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旨在辨析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分析其在国际法中的实际影响,并探讨其在当代国际法体系中的发展趋势。

本文首先将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进行概念界定,明确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权利与义务。

接着,通过历史分析的方法,回顾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演变,从古典国际法的国家中心主义到现代国际法对个人主体地位的逐步认可。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实践表现,如个人在国际法庭的起诉权、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救济途径等。

本文还将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互动的视角,探讨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与国内法的关系。

分析各国在国内法中如何规定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以及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影响和制约。

本文还将关注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如国际刑事法院对个人犯罪的管辖、人权法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等,分析这些趋势如何影响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本文将结合以上分析,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进行反思与展望。

评估当前国际法体系下个人的地位是否充分保障其权利与义务,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国际法体系,促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充分实现。

通过本文的辨析,旨在为深化理解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国际法主体的定义与特点国际法主体,是指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并能通过其本身的单独行为使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变化的法律实体。

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须有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资格;第二,须有独立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第三,须有通过其本身的单独行为而直接取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国际法主体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法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实体,这意味着这些实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摘要: 对于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在现代国际法上是一个颇有争议的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

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各异,但总结起来不外乎三种:1、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

2、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3、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一定范围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主体个人当今社会中,国家、国际组织等相互之间的交流合作纷繁复杂,国际关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国际法主体、客体和法律部门也不能单一化。

国际法作为调整主体之间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到法律的广泛适用性和具体的可操作性。

而对于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现在国际法学界仍无定论。

归结起来,主要有下面三种观点::(1)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

(2)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3)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一定范围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一、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地位的三种主流观点其实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如何,实际上讨论的就是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事宜。

应该说,这个问题已经成了我们当代国际法理论中最令人困惑也是争议作多的问题之一。

迄今为止,对此问题大致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1. 国家唯一主体说。

这一学说认为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有国家才能直接的享有并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

这是传统国际法的观点。

是实在法学派坚持以国家为核心的必然结果。

奥本海在他生前自编的教本里也强调:“因为国际法是根据国家的公认,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公认,只有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1 ]”。

霍兰德、李斯特、安齐洛蒂也赞成国家唯一主体说。

我国学者周鲠生也持这一观点:“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并且是唯一的主体。

只有国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的人格者,个人则与国际法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他们唯有通过国家才能享受国际法的利益。

”[2 ] 这一学说统治了西方国际法学界三个世纪之久。

2、个人唯一主体说。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简历大全/html/jianli/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国际法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这里的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不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外交代表等履行公共权利的人。

传统国际法认为,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部分国际法学者提出了相反的观点。

《奥本海国际法》在最初主张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但是由詹宁斯和瓦茨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指出:“国家可以授予而且有时也的确授予个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以严格意外的国际权利,即个人不需要国内立法的干预,即可取得并且可以用他们自己的名义在国际法庭上请求执行的权利。

作为实在法的一个问题,认为国家是国家法的唯一主体的观点已经不再可能维持了,人们愈加倾向于认为个人在有限的范围内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由此可见,国际社会越来越认可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那么,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有哪些观点?个人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有何依据?个人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又有何意义呢?一、国际法主体概述要讨论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首先得明确国际法主体是什么、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学界普遍认为,国际法主体,又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 作文/zuowen/此外,要取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须具备以下三种能力:(1)独立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2)具有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所谓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关系,具体可以表现在以下几方面,比如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缔结国际条约和协定、进行国际求偿和赔偿等。

(3)国际法主体是依国际法确定的国际法律人格者。

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国内法确定的,与此不同,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所确定的国际法律人格者。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历来备受争议。

然而,自联合国宣言的颁布以来,在国际法中个人的地位愈加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几个角度来探讨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首先,个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有自主意识的生命体,其人权与自由得到了国际法的肯定和保障。

联合国宣言确认了人类享有的基本自由和权利,这是一项里程碑式的成就,它承认了个人的发展和尊严是国家和国际社会不可忽视的前提。

根据联合国宣言和其他国际公约,个人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公正审判、财产权利等等。

这些权利不仅是个人自身的权利,它们也是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国际组织和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还体现在个人的保护和安全上。

国际法通过国际人道法、难民法等规定,确保了个人在战争、冲突、人道主义危机和逃离暴力等情况下的安全和保护。

例如,红十字会、难民署等国际组织就是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和生命安全而设立的。

此外,对于个人无法自卫的情况,例如环境破坏、文化遗产破坏等,国际法也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制度。

第三,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也表现在其对国际关系的影响上。

个人发挥着许多不可替代的角色,例如跨国企业的员工、旅游者、艺术家和学者等等。

个人的移民、学习、旅游和商业活动的流动性是国际化的体现。

这种状态下,个人可以对国际经济、文化、科技和政治造成重大影响,从而影响到国际关系的发展。

此外,个人也是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参与者,个人的参与促进了国际经济贸易的自由化和全球化。

除此之外,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还经历了一些争议。

例如,关于国籍、领土、外交和战争等方面的争端就涉及到个人的地位问题。

另外,就国家主权而言,国家拥有独立的权力和自主权,而其与个人的关系则涉及到权力和责任的问题。

当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应优先适用。

然而,这个应该如何实现,仍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综合来看,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其自身权利、国际安全和保护、影响国际关系的重要方面。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国际法主体中的一部分,其地位的确认主要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际秩序而存在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法中,个人并不是直接主体,但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必须认可和尊重的。

首先,个人作为国家的成员,享有国际法所保护的各项人权。

人权是国际法的核心价值之一,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

国际人权法确立了个人享有这些权利的基本标准,并规定了国家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的义务。

个人可以通过国际人权机构和国际人权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申诉,参与国际人权合约监督委员会的审议等。

其次,国际刑事法的发展也赋予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特殊地位。

国际刑事法是指国际刑事法庭等国际机构审判国际犯罪的法律体系。

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和国际刑事法的建立,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提供了新的保障。

在国际刑事法上,个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享有公平审判和被认为无罪的推定等权利。

此外,个人还可以作为受害者依据国际刑事法规定寻求司法救济,例如提起刑事诉讼,参与国际刑事庭的调查和审判等。

再次,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还体现在国际人道法和难民法等具体领域。

国际人道法是为了保护在武装冲突和其他紧急情况下受到威胁的人群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根据国际人道法的规定,个人在冲突地区享有特殊的保护地位,例如对待俘虏和平民的规定、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等。

同时,难民法确立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保障了个人因战争、迫害和其他暴力行为而迁徙的权利,并规定了国家对难民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也与国际经济法相关。

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了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等。

个人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享有国际贸易和投资背景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例如,个人可以依据国际贸易法规定,寻求关税减免和其他贸易便利措施;个人还可以依据国际投资法规定,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申请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分析论文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分析论文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分析论文一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国际法的客体。

其二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因为国际权利义务归根结底都要由个人来享受或承担。

最后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某种限度内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第二种观点过于绝对和激进,笔者主要讨论第一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

二在具体讨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之前,回顾一下国际法主体的涵义是很有必要的。

韩成栋、潘抱存主编的《国际法教程》中是这样规定的,“所谓国际法主体,就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与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

在具体说明这个定义的涵义时,该教程指出,国际法主体必须构成国际社会中地位平等的实体,自然人和依据国内法所设立的法人在国际关系平面上不具有与国家相等的地位,所以不是国际法主体。

该定义虽使用了“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字眼,但实际上它仍然没有脱离要求国际法主体是国际关系特别是国际政治关系参加者的传统观念。

事实上,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实体只能是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不相同的,更不用说视国家与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和交战团体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不合理性,后者不过是一种过渡形态的暂时的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当然,它们在国际立法上都有大小不等的参加权,都是立法性国际法主体,它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大小是各不相同的。

最近王铁涯先生主编的《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是这样定义的:“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注: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

)这一定义预先排除了那些不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但能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且有独立国际求偿能力者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

这种国际法主体概念与否认个人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从而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以及认为国际法上的客体为国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理论相联系。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标题: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在国际法上,个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和认可。

传统上,国际法主要关注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国家行为,但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深,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逐渐凸显,其权利与义务得到更加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本文将从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个人权利与义务以及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日益凸显。

传统上,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而个人仅仅是国家的附属对象。

然而,随着人权观念的普及和国际社会的发展,个人的地位逐渐提升,成为国际法上的独立主体。

例如,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正式确立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等,这些权利不受国家界限的限制,具有普遍适用性。

此外,国际刑事法庭等国际法院的设立和运行也进一步强化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使个人可以直接面对国际法律的制裁和保护。

其次,个人在国际法上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

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个人享有诸如生存权、个人尊严权、自由和安全权等基本人权,这些权利得到国际法的明文规定和保护。

同时,个人也有一定的义务,如遵守国际法规定的国际人权标准,尊重他人的权利,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此外,在国际人道法和国际刑事法领域,个人也有义务遵守国际人道法规定,不参与战争罪行、种族灭绝等严重违反人类道德和国际法的行为。

最后,个人在国际法上也承担着一定的责任。

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主要表现为个人对于其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国际犯罪责任。

个人应当承担起对国际法的遵守责任,不得违反国际法规定的规则和标准。

同时,在国际刑事法领域,个人还可能因为涉嫌或实施了国际犯罪而受到国际法庭的追究和判决,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罪等。

总的来说,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日益凸显,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加强和认可。

个人在国际法上不仅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还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既是国际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保障。

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论文

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论文

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论文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论文在一战之前,学界普遍认为国际法上的主体只有国家。

但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部分西方国际法学者提出相反的观点。

在个人与国家问题上,出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对于国际法学者来说,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就成为了新的研究课题。

一、目前学界对于个人国际法主体问题的三种主要观点1、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这部分学者大多认为国际法的主体只能包括国家,个人没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不能享受权利和在国际法律中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但是近年来国际相关法律很多时候直接规定个人相关的权利义务,这种观点日渐衰微。

2、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

这类学者认为国家的任何事务都是通过个人实现的,国家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最终受影响的是个人。

国家行为要通过个人表现出来。

但国家的权利义务虽最终由个人实现,但个人的权利义务还是不同于国家。

不承认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就相当于否认国家主权,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崩溃的国际法理论体系。

3、个人在某种范围内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

这种折衷的观点既承认国家的主导地位,又主张个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享受国际法主体地位。

从国际法主体的角度来看,国际认可的状态是国家是一个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国际法虽然承认了国际组织的地位,但国际组织只是一个特殊的主体,那承认个人是国际法的另一个特殊主体应该也是合适的。

尤其现代国际法对人权的重视与保护说明了个人已经登上了国际社会的大舞台,和国家、国际组织等其他主体一同扮演着国际法主体的角色。

二、国际法上主体的概念界定想要确定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主体,就必须首先了解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标准。

对此问题学界有不同的看法。

我国学者的观点大多认为,国际法主体首先要有独立的国际间交往能力,可以进行国际交流,还要能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享有权利,受到侵害时可独立提出赔偿请求。

(一)已确认的主体构成当今社会已承认的国际法主体有国家、政府间组织还有争取独立的民族。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5篇范例]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5篇范例]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5篇范例]第一篇: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一、国际法主体地位中个人的含义此个人特指不履行公共权力的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关于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争论历来是国际法中值得探讨且存有争议的重要话题。

争论方向一:个人能够平等地参加国际关系。

潘抱存教授主编的《国际法教程》中国际法主体的意为:所谓国际法主体就是那些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与义务的国际法律参加者。

上述定义虽然使用国际法律参加者的字眼,但实际上仍然把它混同与国际政治关系参加者,对于两者的区分并不明确。

争论方向二:个人可以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

王铁崖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是这样定义的: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且有独立国际求偿能力并有成为国际法主体可能性的实体。

有的学者从国际法律关系角度来定义国际法主体。

叶叔良先生认为“国际法主体就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也就是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包括诉讼之权)和负担义务和责任者。

”这种国际法主体概念与否认个人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从而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与人为国际法上的客体的理论相联系。

他们认为“个人作为国际犯罪受到国际法惩处这一事实也只能说明他们是国际法惩处的对象,这恰巧说明他们是国际法的客体。

其实,不是个人属于国际法客体而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法律构成国际立法法律关系的客体。

个人在具体的国际刑事法律关系中构成与国家不相对称的法律关系主体,个人又援引条约中明确的无条件的则不可使其成为补充立法规范的权利主张的依据,而在个人引用经转化的国内法规范注重主张权利时,它的源头仍在国际条约。

这一定义并不是以排除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为先决条件。

按照前述定义,这种情况下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不应被否认。

从国际法律关系来定义国际法主体方面来看,李浩培先生指出,国际法主体其行动直接由国际法加以规定,因而其权利义务由此发生的实体。

这一概念非常灵活,它绕开了传统的国际关系参加者的定式,直接以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判断何为国际法主体。

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作文/zuowen/一、个人主体资格发生的争议国际上法学界对于个人在国际法中是否属于主体的观点有很多,围绕这一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国家是由个人组成的,国家在国际法上承受的权利和义务最重都要通过个人来承受。

由于这种观点混淆了个人和国家的概念,目前坚持此说的人已经不多,大多数学者多持后两种观点,也即要么肯定、要么否定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肯定方坚持的观点是:因为国家行为受到国际法的调整实质上是指个人通过国家代表机关的身份发生的活动,国际权利与义务主要也是依靠个人完成的。

如国家元首或外交代表享有特权和豁免,国际法对从事国际犯罪的个人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等。

另外,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国际人权公约对个人权利进行了直接规定,且个人在某些国际机构中被赋予申诉权利,这也说明了个人已经具有了国际求偿的能力。

否定方则坚持了传统国际法的观点,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主张国际存在于国际法和个人之间,国际法中规定的权力与义务仅有经过国家才可以及于个人,或者是将国际法成功转变为国内法律,由于国内法律将会在个人身上贯彻落实,因此个人并不能获得国际法的资格主体。

具体理由是:首先,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实际上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权利,而非个人,个人只有在代表国家执行外交职务时才享有这些权利,否则就不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了。

其次,个人承担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只是表明个人作为被惩处的对象而存在的,享有惩处犯有国际犯罪的个人的权利是任何国家依照普遍管辖权行使的,因而作为惩处的主体仍然是国家。

再次,虽然一些国际人权公约具有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规定,但这些公约是国家之间制定的,而不是个人之间的协议,因此,人权条约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直接承受者依然是有关缔约国,而个人只不过是人权公约的直接受益者。

有限主体地位论文: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有限主体地位论文: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有限主体地位论文: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摘要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学术界一直争议不断的问题,各派学者都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和依据。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也随之发生变化。

个人在国际法上是否具有主体地位的学术交锋愈加激烈。

本文从国际法界的三大主要观点说起,落脚在个人在国际的有限主体地位上,认为个人在有限范围内享有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有限主体地位一、学术界的各种观点个人与国家之间存在着不能切断的天然联系:国家是个人利益的保障者,并规范个人的行为;个人又是构成国家基本要素,是国家职能的最终实施者。

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是否具有主体地位,国际法界的不同学者看法各异。

但是基本上可以归纳出以下三种主要的观点:(一)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在传统的国际法研究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是“一战”前国际法的主流观点。

这种理论认为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而个人以自身资格在国际社会中不能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也不能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个人不能援用国际法,不能受国际司法机关的管辖,不是国际社会的成员,也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只是国内法上的客体。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法泰尔、李斯特、希金斯等。

他们从维护国家主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国家法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只有国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人格者。

我国国际法学界的早期学者在这一问题上都倾向于认为: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在国际层面实现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基础;个人不具有直接参与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豍。

持这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家行为的最终实施者固然是个人,但是这种行为无论如何也不应视为是个人行为或者仅仅是个人行为,而是个人代表国家或根据宪法、法律的授权所作的行为。

个人的确有些直接的国际法上的责任,一些条约的条款直接适用于个人,这是事实。

但是,这种国际法规则和条约是国家做出和缔结的。

其次,总的看来,这些事例与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的大量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相比,只是少数例外情况。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评析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评析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评析一、本文概述国际法作为调整国际关系、规定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体系,其主体主要是国家。

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也逐渐受到关注和探讨。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评析,不仅涉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个体权利与义务的认知和尊重程度。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分析其发展脉络、现状以及争议,并对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评析。

通过对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促进国际法的完善与进步,从而更好地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二、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概述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长久以来对于个人的地位问题存在诸多争议。

传统上,国际法主要被视为国家之间的法律,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往往被边缘化,甚至忽视。

随着国际社会的演变和发展,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逐渐得到重视和确认。

在国际法的发展历程中,个人主体地位的变迁与一系列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和司法实践紧密相连。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社会开始承认并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

随后的《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等司法机构的实践也为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提供了司法保障。

在现代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个人可以直接享有国际法规定的某些权利,如基本人权、难民权等。

个人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参与某些国际法律活动,如国际诉讼、国际仲裁等。

个人还可以通过国内法体系间接参与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仍受到一定限制。

一方面,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权利与义务往往需要通过国家来实现和保护。

另一方面,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尚未达到与国家完全平等的程度。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经历了由边缘化到逐渐重视的过程。

现代国际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个人的主体地位,但仍存在诸多争议和限制。

论个人在国际法的地位

论个人在国际法的地位

对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认识对于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即作为国际法的主体,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此外还必须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比如,进行诉讼的能力,进行赔偿的能力等等。

国家是国际法上最基本的主体。

而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的主体地位和资格?在国际法上是否具有独立的人格?这个问题是随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而出现的。

一直持续到现在,备受国际法学者的关注。

而这种分歧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在不断地变化。

大体分为三种观点:第一,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和资格第二,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第三,个人为部分国际法主体。

产生这种分歧的主要原因来自于自学者们对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实际地位给予不同的观点。

我国主流看法是否定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在国际法学界有一部分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

我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之间的交往日益加深,这种交往已经涉及到了方方面面!而且个人在国际交往中已经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如果仅以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这样不仅限制了个人在国际交往中充分发挥作用,而且个人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

从广泛和务实的观点来审视,国际法是一个持续发展的决策过程,若将国际法简单地界定为“国家间法”,则可能限制其自身的发展。

所以我认为,个人应该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传统国际法一直认为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从而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但是,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和其后南非种族隔离、前南斯拉夫种族清洗、卢旺达种族灭绝等一系列严重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国际社会日益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本来主张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的《奥本海国际法》现也认为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所以,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问题产生了争论。

那么,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否为国际法的主体呢?一、关于个人的主体资格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

因为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者仍是个人。

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如何

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如何

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如何,即个人是否为国际法的主体的问题,学术界的争论很多,并大致形成了三种观点。

其一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其二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其三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某种限度内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上述三种观点笔者并不完全苟同。

因此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肤浅探讨。

(一)个人不符合国际法主体的要件所谓国际法主体就是指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由此可见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3.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

对于第一个条件——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国际法不但很少赋予个人这种能力,而且加以限制。

如常设国际法院规章第34条规定“唯有国家才可以成为法院的诉法当事者”。

现在的联合国国际法院也做出了这样的规定。

有学者提出,“在中美洲法院前,个人有权直接诉诸于国际法庭”,这说明个人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的能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仅仅是个案,不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

目前,常设国际法院和联合国国际法院才是为各国普遍认同的,具有权威性的国际裁判机构。

对于第二个条件——直接承担国际上的义务,有学者提出的理由是纽伦堡军事法庭审判中提出,“《宪章》的精神是个人负有其在本国所加服从之上的那种国际责任,违反战争法规的人在其依照国家授权行动的时候,如果国家授权越出国际法所定的权限者责任,违反战争法规定的人在其依照国家授权行动的时候,如果国授权越出国际法所规定的权限者,不得享受豁免”。

笔者认为这并不能证明个人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义务。

因为个人要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应该是自己的行为引起的义务,而依上所述,个人是在依照国家的授权进行活动的。

不管授权是否越出国际法所定的权限,个人所为的行为也是体现国家意志的国家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因此其不享受豁免,也是出于他国对该国行为的否定。

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

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

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传统上,国际法学界对有关国际法主体的认识,大致产生了国家、个人唯一主体理论及折衷理论。

国际立法、个人参与、个人担责及价值导向等维度共同决定了个人理应获得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在此基础上,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个人,其在促进国际经济发展、维护国际政治秩序稳定、推动国际法与人权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标签:国际法;个人;国际法主体众所周知,法律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始终处在持续发展与完善之中,所以作为法律规范的国际法也不例外。

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仅把国家纳入规制范围,在当时的国际社会中唯有国家才属于国际法主体。

然而,伴随着国际社会及其法理论和实践的推进,尤其是在二战后,涉及个人在国际法上处于何种地位的讨论一直没有中断过,个人能否演变成国际法主体的议题甚至引发了学界的激烈探讨。

缘于经济全球化的持续推进、个人在国际众多场合亦扮演着愈来愈要紧的角色,因而有必要就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进行研究。

一、传统国际法理论对国际法主体的阐述一般认为,国际法主体本身就意味着其具备独立参加国际法律活动的资格,同时拥有相关权利且能够履行相应义务。

通过梳理学界涉及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主要可作出以下三类划分:(一)国家唯一主体理论毫无疑问,国家是国际法主体的基本构成单位,持此观点者将其主体性唯一化、权威化,同时,认为个人并非国际法主体,只是以国际法客体的身份而出现、仅是国内法的调整对象之一。

当然,有学者虽不认可国家作为唯一主体,然而亦承认:不管如何,个人都无法变为国际法主体;只要国家仍然存续,那么个人就无法成为国际法主体,〔1〕否则,即表明该法的名存实亡。

(二)个人唯一主体理论在国际法中,国际条约通过调整各国国内公民的行为,从而达到国际法的目的〔2〕,因此,该理论通过否定国家之主体地位而得出个人才是充当着囊括国际法在内的法的主体之结论。

应当看到,此理论看似是正确的,然而它与国际社会的客观现实并不契合,因为它在根本上忽视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作为一个普通的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在国际法中,主体是指能够参与到国际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个人、国际公司等。

而在这些主体中,个人的地位相对较低,通常被认为是辅助性的、次要的主体。

但事实上,个人在国际法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应该了解自身在国际法中的角色和责任,以及如何参与到国际法律关系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在传统的国际法中,个人通常被认为是国家主权下的“客体”,只有国家和国际组织才是真正的主体。

这是由于传统国际法是国家主义的,国家被认为是最高的法律实体,其他主体都是在国家的授权下行使权力。

但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推进,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逐渐得到了提高。

当前国际法实践中在一系列公约中,普遍规定个人权利和义务,包括《联合国人权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女性歧视消除公约》等。

另外,国际刑事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律机构的设立是为了惩治个人犯罪行为,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主权,也侵犯了个人的基本权利。

所以说,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再是受害者或被章程主导,而是成为全部与国际组织、国家、他人间协商等对话的主体。

二、个人的国际法义务尽管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得到了提高,但其在国际法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与国家和国际组织相比,个人不具有信任和治理权力,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建立在国家和国际组织保护和监督下的。

个人需要履行国际法下的一些义务,如交纳国际税费、按照国家规定行使第一顺位权等。

此外,个人在跨国行为、角色等方面还需要遵守国际法律规定。

在人权领域,个人拥有的权利也是由国家和国际组织保护和执行的。

例如,维护言论自由、享有教育、健康、人权等。

国际公约强调国家履行义务而非个人,个人只是受益人。

与此同时,个人还应尽可能主动维护和促进人权,在这一重大目标的实现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评析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评析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评析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法逐渐成为各国间交往与合作的基础。

其中,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问题备受。

本文将简要概述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概念,分析相关问题,并探讨中国在此方面的实践及政策。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概述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

在过去,国际法主要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但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跨国交流的增多,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逐渐受到重视。

目前,国际社会对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认识尚存在争议。

有些人认为,个人只能作为国家的工具或代理人为国家行使权利,而不能独立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另一些人则主张,个人在国际法上应拥有独立的地位,能够享有和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评析法律地位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是当前学术界讨论的焦点之一。

有人认为,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个人只能作为国家的成员或代理人为国家行使权利。

但也有学者主张,个人应拥有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能够独立地参与国际关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法律责任个人在国际法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也存在争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个人没有能力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不应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个人应该承担与其行为相应的国际法上的责任。

例如,在国际人权法中,个人被视为权利的主体,同时也可能成为权利侵犯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区分国家和个人在不同程度上的权利和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可能会被视为国际法的主体。

例如,在“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公司可以成为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另一些情况下,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可能仍然受到限制。

例如,在国际人权法中,虽然个人可以主张权利,但国家仍然是最主要的责任承担者。

中国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实践探讨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为个人在国际法上主张权利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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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论文题目: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学姓名:杨紫指导教师:葛壮志完成日期:2010年12月8日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在我国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争议。

我国主流学者的观点是不承认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只有国家、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国际组织才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

但是二战以后,随着对人权的保护呼声越来越高,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越来越多的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

国际法的主体应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其性质取决于国际社会的需要。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实际上是个人与国家间关系的演进在国际法理论上的实在反映。

如果一味的排斥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不仅不利于本国人权的保护,而且也不利于本国人民在国际社会的人权保护。

本文分析了个人在不同国际领域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对某些主流学者所持的个人国际法主体否定论进行反思,阐述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必要性,提出了应当承认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观点。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法主体;个人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on the status of the individual In our country there has been controversy.Our view is that the mainstream scholars of international law does not recognize the individual has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Only the state, is the national liberation or national liberation movement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that has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But after World War II,with increasing demands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the status of the individual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more and more recogniz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with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should be developed, which is depending on the nature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The status of the individual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actuall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dividual and the state evolution theory is reflected in international law. If you blindly reject the status of the individual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not conducive to national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and is not conducive to their own people's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practice areas of the individual in different internation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held by some mainstream scholars deny the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on personal reflection, described the need for individuals to becom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put forward should be recognized that individuals with international law Qualification of view.Key words:international law;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personal一、国际法的主体 (1)二、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不同学说 (2)三、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趋势 (3)四、承认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意义 (6)五、建议和结语 (7)六、参考文献 (8)七、致谢 (9)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在我国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争议。

我国主流学者的观点是不承认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只有国家、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国际组织才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

但是二战以后,随着对人权的保护呼声越来越高,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越来越多的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

值得注意的是,本来主张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的《奥本海国际法》现也认为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社会的深刻变革,使得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个人”这一特殊角色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问题。

同时,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实际上也是个人与国家间关系的演进在国际法理论上的实在反映。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际问合作的日益频繁,国际关系所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地位的垄断性也就越来越弱,多元化的国际关系,多角度的合作事宜要求我们对国际法的主体问题进行更深一步的思考和讨论,个人在国际法上将何去何从,个人的国际主体地位的确认与否对国际法的正确实施与执行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我认为,个人能够作为国际法主体,应该享有国际法的主体地位。

一、国际法的主体在进一步讨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之前,我认为回顾一下国际法主体的涵义是很有必要的。

传统的国际法认为只有国家、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国际组织才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但是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传统的说法已经明显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关于国际法主体的涵义,具体来说,有的学者认为“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1]。

“国际法主体就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

也就是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包括诉讼之权)和负担义务和责任者”[2]。

“国际法主体是其行动直接由国际法加以规定因而其权利义务从国际法发生的那些实体”[3]。

尽管关于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各异,但不难看出,构成国际法主体的要素大致都为: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独立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承担国际责任的能力;是“实体”等。

还有的学者认为能否具有独立的国际求偿能力,也是一个重要构成要素。

不过。

无论学者们如何定义,衡量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标准,一个正确的起点和核心都是看其是否能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在任何国际法主体的定义中都不得不提及的。

二、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不同学说有关个人是否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如何,即个人能否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可以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国内外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各异,但总结起来不外乎三种:1、国家唯一主体说此学说认为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有国家才能直接享有并且承担国际权利与义务。

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这是传统国际法的观点,也是大多数国际法学者所赞同的一种观点,其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安吉诺第、英国的施瓦曾博格、斯里兰卡的平托等。

奥本海在他自编的教材里也强调:“因为国际法是根据国家的公认,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公认,只有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

”我国学者周鲠生也持这一观点:“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并且是唯一的主体。

只有国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的人格者,个人则与国际法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他们惟有通过国家才能享受国际法的利益。

”我国学者王铁崖教授也十分明确的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4]。

绝大多数中国国际学者持此种观点。

他们有的以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尤其是创立国际法,并能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及独立进行国际求偿为标准断定国际法主体资格,有的则认为在国际法与个人之间存在着国家,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国家才能及于个人,或者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由国内法贯彻到个人,因此个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2、个人唯一主体说只有个人是国际法主体,国家、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或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

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为狄骥、波利蒂斯和塞尔。

他们认为一切法律规范最后目的是个人,国际法也同其他一切法律一样,国家的权利义务只能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因而,实体的个人是法律主体,司法主体即法人不是法律的主体。

这种观点过于偏激,是与现代的国际法律关系不符的。

国家和社会都是一定数量的人的结合体,国家的行为和国家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个人来实现,但决不能因此把国家的权利义务与个人的权利义务等同起来,也决不能把国家的行为与个人的行为等同起来。

因为国家与组成国家的一定数量的个人之间存在质的不同,二者决不能等同。

国家是国际法中大多数权利和义务的创立者和承受者,它作为国际法主体并非虚拟的观念,否认国家主体资格就意味着否认国家主权,必然将导致国际法理论体系的颠覆。

3、国际正常主体、个人特殊主体说这种学说承认国家是基本的国际法主体,个人及某些组织和团体在特定的场合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这种折中的学说在英美法学界较为流行,比如美国学者凯尔森①认为:国际法主体资格是一个法人的国家,并不意味着国际法的主体就不是个人,只是意昧着个人以特殊形式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奥本海在他的著述中认为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但是后来《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的修订者劳特派特、詹宁斯以及瓦茨修正了奥本海的观点,主张国家是主要的但不是唯一的主体。

国家可以将个人或其他人格者视为是被直接赋予权利义务的,而且在这个限度内使他们成为国际法主体。

我认为,第一种和第二种学说过于偏激,随着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的变化,这两种观点已不能准确涵盖国际法主体的内涵。

第三种观点比较符合现实的国际情况。

在传统国际法以国家为主体的情况下,个人的权利和国家密切相关,过分强调国家的权力,而忽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作用,将导致个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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